佛教戒律學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戒律之精神與目標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所謂「原理」(Principle),若從「最廣義」言,涵義可以複雜到如西洋哲學上的「邏各斯」(Logos)一詞一樣,舉凡事物的原因、義理、比例、轉變、尺度等意義,均包涵在內(1)。由是,則所謂「戒律的基本原理」,就未免太廣泛了。本文以上各章節的內容,無論為史的觀察、法的探討,無不有「義理」存焉。本章顯不能以如此廣泛的范域為闡述對象。 就「廣義」來說,論者有謂(2),佛教戒律的原理,即「佛教法律哲學」,應涵攝三個問題(如下表):
│──目的論=解脫論(宗教論)=安樂的世界──│ 佛教法律哲學──│ 原理=戒體論(哲學論)=純正的世界 │──戒律的原理 │──實踐論=行善論(人生論)=至善的世界──│
此表內容是否妥當,姑且不論。但它至少可以助于吾人了解戒律的基本原理可能涉及的范域。拙見以為,就「廣義」來說,或律的基本原理是應該包涵「目的論」、「原理論」(或稱為本體論)及「實踐論」三個范疇的。但這三個范疇的內容是否就如上表所列,則大有商榷的余地。如就「目的論」而言,佛教制戒之目的,對教內弟子個人來說,當然是求解說、以達安樂(涅槃)的世界;除此目的以外,更重要的是團體規范(攝僧)之目的,也就是維持僧團以使「和合安樂」之目的;此外還有對外號召(生信)之目的,二者都是與個人求解脫有區別的。又如就「實踐論」來說,持戒實在就是一種最根本的「功夫」——修道的起點與過程。雖然這種「功夫論」,依大乘宗旨,仍以「行善」為最終目標,但兩者仍屬不同的概念,也是不同的階段,故若把「實踐論」限于「行善論」一項,。未免簡單化了。至于把「戒體」問題列為「原理論」,與「戒律的原理」相混淆,也值商榷;實則「戒體」問題是中國律宗提出的最精彩理論,其性質應「法律哲學」或「倫理學」中的本體論,即狹義的戒律基本原理。 因為「戒體論」部分牽涉的問題較深廣,故留學生待後章專章研究。本章則就「目的論」與「實踐論」的關的基本原理,分節闡明之。
第一節 戒律之精神與目標
佛教戒律的精神,可分為「根本精神」與「實踐精神」二者來研究。至于戒律的目標(或稱為目的),則可分為四個方向來探討:(1)為個人解脫,(2)為僧團和合。(3)為號召生信,及(4)為佛法久住。此四者中,前三者可謂分殊性目標,後一者則為統攝性目標。 事實上,精神與目標,本是密切相關的,甚至不可分的。吾人作此分別,不過為了研究方便而已。
一、根本精神 戒律的根本精神,就是佛教的總體精神。在許多經典里都提到了「七佛通偈」,就是此種精神的最好寫照,即是整個佛教的總結論(3): 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自淨其意; 是諸佛教。 第一句「諸惡莫作」,可涵攝一切禁止性的戒條。第二句「眾善奉行」,則盡攝「十善業道」乃至一切「饒益有情」的作為性戒條;即大乘菩薩的「三聚淨戒」中的「饒益有情戒」之全部。 第三句「自淨其意」是戒的根本問題,意義至為深廣。如果說前二句性質「身」及「口」二業的清淨——即行為的表現問題,機時此句性質的「意」業;即一切外表戒行所從出者。如果把前二句看作「世俗化理」(Secular Morality)的性質,即與儒家思想主張的「三達德」、「四維」、「五常」、「八德」類似,亦為西方哲學上自希臘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建立正戒的化理學(Ethics)體系以來所探討的「善」或「道德行為」(Good,Moral Conduct)問題;那麼,第三句因為兼攝了戒、定、慧三學,貫通了「八正道」,旨趣在超越世俗的一切對立(包括善惡對立),故其性質可稱為「勝義諦的倫理」(Supremr Moraliy)(4)。 職是之故,把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歸結到「七佛通偈」是確當的(5)。事實上,在佛陀制第一條淫戒之前,已轉達法輪(傳道)十二年;在此期間,就是以此通偈及「護口意清淨,身行亦清淨。妝此三行跡,修行仙人道」等偈,以作攝眾的規范而已。這些偈的內容同七佛通偈並無什麼大差異(參第二章第一節)。後來制定了數以百計的戒條,亦無非是從這「通偈」流出,亦即是這一根本精神的具體化與細密化而已。
二、實踐精神 根本精神的具體化,就是實踐精神。佛教戒律的實踐精神表現在多方面,包括受戒的慎重、持戒的集體教化主義、犯戒的懺悔、舍戒的簡易等均屬之。茲分述如下: 1.受戒的慎重 比起舍戒的容易,佛教任何戒(包括五戒、八戒、五眾出家戒及菩薩戒)受授受,均有一定的儀軌,還有年齡、消極條件不豐在等等的限制,可謂相當慎重的。有些地方且演變為過分慎重重了,變化不合事的苛細,有背根本佛教的原意;例如中國佛教直今仍流行的「燒香疤」是(6)。此種慎重情況,已詳如第七、八兩章所述。約要以言,佛教戒律的授受,不僅在求律條的認識與遵守而已,更重要的是,通過受戒的儀式便是身分的取得(如未受具足戒,根本就不是僧尼),故授受戒律的儀式具有實質的意義,跡近俗語世法律的「要戒行為」(7),其慎重是理所當然的。 2.集體教化主義 禁止為惡的性質之或條,雖然旨在規范個人行為,期待出家人個人去堅守,但佛教極重視集體的力量,以達「毗尼清淨」之目的。故有關布薩說戒(第半個月說波羅提本文)、每年夏安居後的「自恣」(鼓勵他人舉發自己的過錯)制度、犯較重的罪須通過「羯磨」程度以懺悔……等等,無非在發揮強大的集體教化力量。在這種力量所形成的氣氛籠罩的環境中,個人受到督責與薰習,自較易起持戒的效果。 3.犯戒的代谷只需懺悔 懺悔是犯戒的核心問題。除了極少數大罪(如四波羅夷)必須擯出僧團者外,佛門子弟犯了任何戒條,只要透過「懺悔」程序,便可回復其清淨之身;如屬比丘及比丘尼,亦回復其僧權。至于「僧殘」中的別住、「舍墮」罪的舍棄不應持有之財物等,也不過是懺悔的方法而已。實際上,絕大多數的罪條,只要自己內心切實自悔一番即可。除非已修持到一定的境界(如菩薩地),否則一個人在修道過程中,不可能不犯任何戒條;所謂「不怕犯戒,只怕無戒可犯」,在不斷犯戒的過程中去作不斷的懺悔,這便是「心如明鏡台,時時勤拂拭」的漸修作用。因此,佛教戒律的處罰,可說是最徹底的「教育刑主義」,也是最文明的教化方法。這比起世俗國家的刑罰不能脫離暴力的「報復主義」或「威嚇主義」,不可同語,尤其,比起西方一些宗教(如中世紀的耶教),對犯戒(如異教信仰)者可以判處以火燒死之刑罰,佛教對犯戒的懺悔處罰真是最文明的了。 4.舍戒極簡易 受戒時,如入海采寶,無數方便乃得,幫嚴其規矩。舍戒時如失寶;盜賊水火,須臾蕩盡,故對人一說便舍了(8)。總之,無論在家眾對任何戒(五戒、八戒、菩薩戒等)不欲遵守而舍棄,或出家眾的舍戒還俗,都是極簡易的,只需內心向自己說舍戒便成,出家人至多向任何一個人說舍戒也成。這種「來而鄭重其事,去則任其自由」的規范方式,是其他宗教或世俗任何團體(自國家、政黨到社會各種團體、乃至非法團體)規范中極鮮見的;充分顯示了佛教戒律對尊重個人意願精神、完全看重在內心的教化精神。這也是一種真正的開放理念、徹底的人文主義、充分的自由平等制度。
三、戒律之目標 所謂戒律之目標,把指「制戒之目的」而言,其內容可從各部律中所載的「制戒十利」中得之(其詳見第二章第一節三項)。以現代法學觀念看,這是「立法原意」問題,是法文有疑義時解釋的最重要依據,也是作創造性詮釋以推陳了新的界限(9)。 分析第二章第一節三項表列的各部「廣律」之「十利」,可概括為三個分殊目標與一個統攝目標。茲分述如下(10): 1.為個人的解脫 如道宣所云:「戒德難思,冠超眾象;為五乘之軌導,實三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11)制戒的主要目的,在使七眾得到精神解脫,即解除無明煩惱的束縛是。在「十利」中,所謂「清淨」、「內證」二事當指此而言。 2.為團體的和合 戒律也是僧團內部的規范,尤其各部律中「犍度」部分,均屬內部規定制性質。有了這些規范,方能「攝僧」、「令僧安樂住」、「僧和合」,即團體方能維持。 3.為號召生信 作為一種宗教,如何號召民眾的信仰,乃成敗的根本。所謂「戒德重于地」,戒律嚴謹,對外就發生大號召作用。《菩提道次第廣論》云:「尸體羅莊飾,老幼中年任誰具足,皆生歡鼙,故為第一莊嚴之具。」又云:「雖未說虛讚邪語,未以勤勇力積集所須資財任運而得,不以暴業而令怖畏;然諸眾生釋皆禮敬。非為親屬,先未利彼,初本無識;然眾生自然慈愛,足跡之塵亦為天人恭敬頂禮,得者持去供為福田,此諸勝利悉由戒生」(12)。總之,因守戒律而產生的對外號召作用,就是俗世所稱的「人格的感召力」。 4.統攝目標——正法久法 佛門七眾能堅守戒律,僧團因戒律而保持和合,佛門因戒行嚴淨而對外產生強大的感召力,這三者合在一起自然起了整體的效應——正法久住(或稱梵行久住),佛教由是可大可久。印順法師稱這點為「一大理想」。其實何止「理想」而已?佛法至今已二千多年,不但早已成了亞洲各國重要的文化與信仰,而且成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學在今天日益受到西方哲學思想界的重視。這就證明了,「正法」早已「久住」,且持續在發揚光大之中;此乃成了事實,非僅理想而已。可以說,這個統攝目標已達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