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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九章 歷代法會對佛教規范之分析 第一節 歷代法律規范宗教之而則

第九章 歷代法令對佛教規范之分析

第四章已把自東漢以來,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有關史料,盡量臚列清楚;俾有較完整的了解。惟此種方式跡近流水帳,又只偏重于歷朝的「敕令」,較少涉及正式的「法律」;故為更深的了解,應由本章去從法的觀念作進一步的分析。

  第一節  歷代法律規范宗教之而則

  作為中華文化原本結構的儒家思想,講究的是人倫規范乃到「治國、平天下」的理想;以佛學的說法,亦即偏重在「世諦」。如孔子所云:「未各生,焉知死」、「子不語:怪、力、亂、神」,故類飯似印度或西方人的宗教觀念,在中國原本文化思想是沒有的,由是呈現著一種「宗教真空」狀態,遂使漢以後中國人能接受外來的或者自創任何宗教信仰。例如景教(天主教的一派)于唐太宗時首次傳入中國,貞觀十二(公元638)年七月詔准建「大秦寺」曰:「道無常名,聖無常體,隨方設教,密濟群生」(1),這幾名話,實在是中華文化對宗教態度的深刻寫照。不管稱為「玉皇大帝」也好,「佛」也好,「天主」也好,「耶穌基督」也好,「阿拉真主」也好;統論是「道」,是「聖」;「教」不妨有多色多樣,目的則一——無非是與人為善。利濟民生。   此種思想,表現在歷代政府對各種宗教的態度上,總起來說是寬容的。單以佛教來說,雖然有過五次「教難」——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及唐武宗的「三武之難」及後周世宗的廢佛寺器物、宋徽宗的變佛為道,其性質多屬佛道二教在朝廷的爭龐問題,實際的損害也不太嚴重,比起西方的宗教迫害與宗教戰爭,簡直不成其為「難」了(2)。   至于歷代法律對佛教的規范原則,撮其要者有五:   一、為要求其接受中華文化中一些基本觀念。例如四維八德等精神是。   二、為要求其接受中華文化基本觀念所衍生的一些方式。例如拜祖宗、孝敬父母、尊敬王者等是。   三、對真正信仰者多所寬容。對假冒為善之徒則加重處罰。例如各代法律大皆允許寺院:「自治」之原則;但若犯姦盜重罪,即使遇赦免其罪刑,仍不許再過出家生活,強令還俗。即其著者。   四、歷代法令大抵以僧、道二教為一體地平等對待。自唐朝以後,雖有多種宗教傳入中國,如景教(天主教一支)、襖教(波斯教)、回教、猶太教等是。但在中原地區,還是以佛、道二教為主。自南北朝以來,二氏的關系是很微妙的,既有互初作用,也有競爭作用。表現在朝廷所頒的法令規范中,雖然不時有偏袒現象,但總估來說,二氏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法令往往二氏兼攝;凡規定「僧」,大抵必規定「道」,故律今常常僧道並稱。   五、清朝以前,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可以說相當自由,著重規范者只有二件事:一為限制出家的人數,二為限制寺廟的修建。之所以限制出家的人數,這與出家人可免稅役有關,與農業社會型態更有關,所謂「一夫不耕、一婦不織」是很嚴重的問題。不過,以政府發「度牒」制度來貫徹對出家人數的限制,很快便變了質,朝廷在艱時期,往往以出售度牒為財政的手段。此事起自唐代安史之亂期間以迄清初,可以說是歷代管理宗教的最大弊端秕政。至于限制寺廟的修建方面,自古有道:「天下名山僧戰占多」、「可惜湖山天一好,十分風景屬僧家」,歷朝對寺廟的興建之律制是否有效,令人懷疑。況且,許多名山大川有了寺塔,不但有助于地方文化教育的興盛,更成了中華河山的特有風光;這種風光在世界其他國家荒山野地是沒有的,實在是文化的寶藏。故從歷史與人文地理觀點,限制寺廟的興建其實並不必要。   總之,中國歷代對任何宗教都是寬容的,所以中國歷史上沒有任何宗教戰爭,這是中華傳統文化值得自傲者這一大特色。這種寬宏大量的精神,從歷代法令對佛、道二教的管理,可以看得更具體、清楚。雖然歷代對宗教問題的處理,也免不了有秕政存在,但仍是瑕不掩瑜。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