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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七章 受戒賢的類別——在家戒 第三節 五戒

第三節  五  戒

  「三歸」為入佛之門,「五戒」為佛教一切戒的基本。「三歸」之後,若再受五戒,就是一位真正的優婆塞(夷)——虔誠的在家佛子了。   「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是為五戒。佛戒的類別層級雖複雜,其實五戒構成了各種戒的基礎。「八戒」、「十戒」或「菩薩十重戒」不過是五戒的稍有變化或添加。就算是最重要「比丘具足戒」,前四條重戒(波羅夷之罪)「淫」、「盜」、「殺」、「妄語」,與「五戒」的前四戒內容差不多,只在排列次序上及「淫」戒的范圍大小上略有區別而已。總之,「五戒」在佛教是很重要的,其主要根據是《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11)。

  一、五戒的內容   五戒的內容,如果涉及「罪」與「刑」(罰)概念者,既已在第六章各節中闡明,于此不贅。以下僅扼要說明五種戒條的基本問題。   1.不殺生   比丘戒「四波羅夷」之罪中,第三條為「不剎人」,而此「五戒」的第一戒為「不殺生」,其范圍擴大甚多。即所謂「不殺生」,除了人之外,且包括「一切有形、蠢動、含靈,皆不得加害」(12)。具體言之,此戒的「生」字,乃指除了植物以外的一切「生靈」(動物)而言(13)。而且,此戒的「殺」字,亦多有擴張解釋者,甚至包括食用家禽在內(即須吃素菜)。   這樣一來,此戒就變得相當複雜。因為「殺生」有種種不同的對象,又有種種不同的動機,犯戒後當然結果(報應)也不一樣。如「殺人」為波羅夷的「性罪」,殺害蟲蟻當然不應是同等的重罰了。這種種情形,在許多有關的著述都可看到(14)。于此不贅。   由此可知,此戒表面簡單,但若想持得圓滿,著實不易。殺人的事極少有,殺家禽畜牲之事也可避免。甚至完全吃素也不難做到,且現代醫學證明,有益健康。問題是連消滅微生物(如水中小蟲)或害蟲(如家內蚊蠅等)都在「殺生」之列,恐怕極少人能不犯戒了。這些問題,如何結合現代的「環保」觀念,作妥當的解釋,實有必要。   2.不偷盜   依佛經的通解,偷盜的定義是「不與(而自)取」就算構成了,這樣就演成很繁瑣碎細的種種態樣。弘一大師認為「道俗諸戒中,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僧祇律,釋盜戒文有五卷。十誦律,四卷。善見律。三卷。南山、靈芝諸撰述中,述盜戒者,亦有三卷。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護持,大非易事。」故有《盜戒釋相概略問答》一文之作(15)。   如此世俗法的觀念,「盜」雖然也很複雜,但不至如一些佛學論著般的紛亂。例如依現行刑漢規定,「盜」主要分三類:「強盜」(使人不能抗拒謂之「強」)、「搶奪」(使人猝不及抗拒謂之「搶」)、「竊盜」(偷)使人不知抗拒謂之「偷」),這三類財產性犯罪,統統是「盜」。此外尚有與此有關的「侵占」(如將他人托管之理,侵吞之),「貪污」(專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的機會取得非法財物而言。若非公職人員則可能的侵占,背信之類)。所有這些「盜」的「犯相」(態樣)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這些財產性犯罪行為必須要有一個強烈的「意思要件」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因此,凡不具備此要件的,即使有「不與而取」的外觀行為,也不成其為盜。例如:   (1)「盜人」只要兩足離地,即成佛經上的「盜罪」。但因人不是物,不能為「所有」,故現代法律不構成「盜」。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2)營商而想辦法減省稅金(俗稱合法凶稅)。依佛經解釋可能認為「盜」。但在世俗並不犯法,也是商場正當必然行為。   (3)如純粹破壞(毀損)他人的財物,在佛教中仍成「盜」罪。   (4)如撿拾零他的遺失之物,依現代法律,經過一定程序(公告招領)無人認領者,可取得其物的所有權。如有人認領,亦可合法取得報酬。此種情形若在佛教,恐怕乃屬不許可之行為。   佛教的「盜戒」規定,凡價值超過「五錢」的財物而盜取之,即成不可悔(波羅夷)罪。這種價值是依佛陀在世時的印度法而產生的。故現代如何計算較為合理,也是一大問題。   總之,佛教「盜戒」之條件:(1)他物(他人的財物),(2)他物想(明知屬他人的財物),(3)盜心(意圖為已所有),(4)值五錢(不足五錢為輕罪),(5)與方便(用種種方法,如強、搶、竊等),(離本處(離開原來的位置)(16);固慶遵守,但現代世法的有關理念也宜一體斟酌,方可期在具體事例中處理妥善;否則此戒便等于無法遵行了,對佛法的弘揚反而有害。   3.不邪淫   「淫戒」在出家人列為波羅夷的首要戒條,在此則移為第三戒。而且,出家人禁止一切的性行為,而此戒只禁「邪淫」。前者可謂「斷欲」,此則為「節欲」而已,兩者大有不同。   何謂「婬」?《智論》云:「除已妻外,余諸男女鬼神畜生可得淫者,悉是邪淫。雖是自妻不犯,然須避于非處。謂非道及得妊已,亦禁之,恐傷胎故。」(17)   按犯淫戒,須符三構成工件(三緣成),才成立「不可悔」的破戒罪(失戒),否則雖犯戒仍可悔(輕罪之故)。三構成要件為:   (1)有淫心。「如飢得食,如渴得飲」的欲樂之心。反之,如覺得像「熱鐵入身,臭尸系頸」的感覺,即毫無樂趣,仍不構成犯戒。   (2)是道。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道行婬;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二道行淫;方足以當之。否則,于非道行婬,為輕罪。   (3)事遂。謂「入如胡麻許」即為既遂,犯失戒罪。   若在家優婆塞與「淫女」(妓)淫,不給代價者,犯不可悔罪。反之,若照價給錢者,不犯戒。這是《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所說的(18)。   4.不妄語   妄語,即欺騙誑人之言。然而妄語有「大妄語」、「小妄語」及「方便妄語」的分別,差異很大,必須分清。   「大妄語」專指編人自稱成聖得道、有神通之類。其他的妄語,如不見而說見,不知而說知,不聞而說聞等,概屬「小妄語」。至于「方便妄語」,相當于西方的「撒白謊」(White Lie),即無惡意的謊言。犯「大妄語」在比丘(尼)戒,是波羅夷重罪,在此也是不可悔罪(失戒)。犯「小妄語」為可悔罪。為「方便妄語」則不犯戒。   5.不飲酒   前四戒為「性戒」,唯有酒戒為「遮戒」,即其本性不是罪惡,只是佛教所不許可而已。「遮」亦有防止其他罪惡飲酒而生之意。   在中國人看來,酒戒是很特殊的,因為在傳弘中文化中,雖在《尚書》已有「酒誥」篇,但只是警告有國者不可沉湎于酒,以免有害政事而已,並不是禁止飲酒的。   不過,佛教的「酒戒」,恐怕來源深遠。如《摩奴法典》所載就有禁止婆羅門飲酒的規定(參第二章第四節「第十一卷·九十四條、九十六條)。至如伊斯蘭教之嚴厲禁酒,尤屬佛教只視為「遮戒」所不能比的(19)。   佛教何故有此戒?很多經典記載一有趣故事:有位優婆塞,平時護持五戒,稟性仁賢。有一次口渴,誤飲了一碗酒,即時便醉。其時鄰家的一保雞跑入屋內,他癡醉之下捉來殺了,煮熟即食之。不久鄰婦來覓雞,他一時淫心大起,乃予強姦即遂。隨後鄰人告官,審問時,他百般猾賴不認罪。于是,因為酒的緣故,其他四重戒,即殺生(殺雞)、盜(偷雞而食之)、邪淫(姦鄰婦)及妄語(在官府猾賴)統統犯上了。據傳這就是制「酒戒」的原因。   佛經上尚有勸人莫飲酒的偈頌,從世俗經驗的眼光也是很有道理的。例如《薩遮尼乾子經》云:   「飲酒多放逸,現世常愚痴,忘失一切事,常被智者訶。   來世常暗鈍,多失諸功德。是故黠慧人,離者飲酒失。」(20)   至于何謂「飲酒」?不論米糧或水果釀造之酒,只要含酒精能醉人的,即使吞嚥一點點,都算犯戒。但如因病而須用酒作藥而吞服,則不犯。若以酒作煮食的佐料,已失酒味,不能醉人,食此亦不算犯戒。(21)。

  二、五戒的性質   「五戒」中的前四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可以說具有「自然法」(Natural Law)性質。這是同印度其他宗教規范,同西方基督教規范(十誡),同儒家的倫理規范(五常)作一大概比較,可得的結論。   例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誡》,其中後五誡為:「勿殺」、「勿盜」、「勿淫」、「勿妄語」、「勿貪他人之所有」,都是同「五戒」的前戒相通的。   又如印度的《摩奴法典》之五戒:「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非梵行(淫)」、「不貪瞋」,更可見與佛教五戒內容如出一轍。   再如印度耆那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妄語」、「不淫」、「離欲」,也是同佛教五戒差不多的。   至于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性,論者向有佛家的「五戒」配「五常」的說法。即「不殺」配仁,「不盜」配義,「不淫」配禮,「不妄語」配信,「不飲酒」配智。但也有變動其配法的(除了仁、信二者之配不動外,其他三者有變動,「不盜」可配智,「不淫」可配義,「不飲酒」可配禮)(22)。   所謂「自然法」,是指人類社會,無論古念中外,基于人類普遍理性而產生的一些最高最基本的「法律原則」。用羅馬大哲西塞羅(Marcus t.Ciceron106~43B.C.)的話說,就是:   「真正的法律,乃是與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reason);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而永存的。它以其命令召喚人們負責盡職,以它的禁制防止人們為非作歹。它對好人下命令或禁制,絕對功不唐捐,雖然它對壞人絲毫無能為力。……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將適用于一切民族與一切時代。」(23)   總之,「自然法」的道理,也正如儒家所說的「放之四海百皆準,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的普遍性真理,佛教的五戒有「五大施」之說,所謂「五戒法是三世諸佛之父,依五戒而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諸佛」(24),五戒的重要性質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受戒的方式   受「五戒」的方式,彈性很大。傳統經典並未作特別儀式的規定,只需向師一說(如前述的耶伽父受三歸即受五戒,向佛陀一說即成)。更有寬廣的說法,自說自受也可以。而中國的祖師,如清初的讀體所著《授三歸五戒八戒正范》,授三歸五戒八戒正范》,授「五戒」的儀式也同「三歸」差不多。   惟「五戒」的授受,有五個問題須注意者:   1.必須先受「三歸」,才可受「五戒」。   此據道宣《四分律隨機羯磨疏》及元照《濟緣記》卷十,認為必須先受「三歸」方得受「五戒」。若有人不受三歸而逕受「五戒」,是不許可的(25)。   2.唯人才可受「五戒」。   受「三歸」的范圍幾無限制,在六道(天、阿修羅、人、餓鬼、畜生、地獄)中,除了地獄道太苦無法接受三歸之外,其他道,不論是人、非人、神鬼、畜生等統統可受三歸。在「五戒」則不然,一些經典謂只有人才可受戒,另有些經典則認為龍、神之屬亦可受戒(26)。   3.受戒者有「遮難」的限制。   凡曾犯「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自破淨戒」及「破他淨戒」者,均不得受五戒。這就是現代法學上所說的「消極條件不存在」,方可受戒。   4.「五戒」可以分受。   「三歸」不可分開來歸依,這是因為佛、法、僧是「三位一體」的緣故。「五戒」則不同,通說是可以分開受戒的,如自信能守一條就受一條、二條、三條、四條均可,全受當然最好。受一戒,名叫「一分」優婆塞(夷);二戒,名叫「少分」;三戒,名叫「半分」;四戒,名叫「多分」;五戒即「滿分」優婆塞(夷)。未受五戒任何一條的,只叫「優婆塞」。若受一戒為「一分優婆塞」,破了戒,則成為「無分優婆塞」(27)。   5.隨時可以舍戒。   「舍戒」就是舍棄守城的誓言之意。佛教規定各種「舍戒」方式是非常寬松的,大抵只要向一人說出,便生「舍」的效力(參第十章第三節三項)。受「五戒」之後,如不能堅守,不妨隨時向人表示舍戒。經過此程序,以前的持戒功德仍算數,往後行為有不端卻不算犯戒(如犯世間道德之過或國法,是另一問題)。舍戒可以全舍。也可逐條的舍。但是否可將一條中的局部而舍?例如「殺生戒」,重大的殺生行為仍堅守,對害蟲(蚊蠅蟑螂等)之殺生則「舍戒」,是否可以?有關著述從未見談及此,依拙見應該是可以的。這是在不違佛教原則下推理而得的結論。

  四、五戒與十善   一些律宗著述,常把「五戒」對攝「十善」,其用意是非常好的。因為談「戒」,無非是「止持」——這事不可做,那事不可做,即屬從消極面的修持。相對的,把五戒對攝「十善」,就有轉化消極為積極的作用了。   「十善」,又稱為「十善業道」,是從五戒分化出來的十種行為,又分屬于「身」、「口」、「意」三業,故稱為十善業。修持十善業之行,故又稱十善為道。   惟應注意者,這「十善」不是「十戒」。沙彌有十戒,與十善有別。此之十善,只是從五戒分化出十種積極性的善行,仍屬于五戒范疇。   「五戒」攝「十善業」列表如下以明之(28)。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