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六章 戒律的罪與罰 第三節 處罰論
第三節 處罰論
現代刑學論著均有「刑罰論」,專討論「刑」的種類、限度、裁量之方法等問題的篇章即是。本節應討論者,亦不外此范圍。但「刑」之一詞,在法學上,古今中外的用法已成定名。況且,佛教之戒律亦不宜以「刑」稱之。故莫如稱以一般名詞,是為「處罰」論。 戒律中的處罰制度,易令人有迷亂之感:一因它的名稱雜亂,二因它的數目不定,三因多為翻譯名詞、且常一義多譯令人難記憶。 如第一節第三項所述,戒律的編次特色,是以「罰」來系「罪」的;由是每聚(章)罪名的名稱,也就是「罰」的名稱,便難免產生混淆了。再加上一般國人向來是不易分清「罪」與「刑」(在此即「犯戒」與「處罰」)兩者概念的。這麼一來,等于有兩個「變數項」在觀念里混淆著,就更容易使人能明所以了。就拿最簡單的「波羅夷」為例:它是戒律中最嚴重的「罰名」。因為有四種「罪名」(淫、盜、殺、妄語)均屬此種「處罰」,故「波羅夷」也作了這四種罪名的「章名」。問題其實就這麼簡單,基本的「處罰」只有五種,分配為「章名」至多變成八種;但一些律學著述常有「五部」、「八法」、「五犯聚」、「七犯聚」、「五聚罪」、「八類條文」、「五等罪行」、「七項罪名」之類的說法(11),輒令人眼花撩亂。當然這不純是律學著述本身的問題,而是各部「廣律」及「戒經」的問題,因部派歧異,再加上中國譯者的不同、內容有出入、同義異譯等等的情況自然難免了。其實問題可化繁為簡,只要把握住「處罰名」與「罪章名」兩者的分際就是。
一、處罰的等級與種類 綜合各部「廣律」及「戒經」的規定,基本的「處罰」為五等,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但別有一種「偷蘭遮」,主要是針對各種未遂犯行而設者,其「罰等」是不確定的。如果併計五等之罰,也可說有六種「處罰」了。 但以「五等處罰」作罪條歸類的名稱(罪章名)時,卻稍有計變動,成為八章「罪名」。這是因為增加了二條的「不定法」章,把「波逸提」劃分「尼薩耆波逸提」及「波逸提」二章,又把「突吉羅」析為「惡作」及「惡說」二章,如是合計變成了八章。 所謂「八章罪名」,名綜合性的說法,很多或經及廣律只分七章罪名的,也有分為九章的。例如: 1.《僧祇律》卷二十,仍分為五間(五眾罪):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毗尼罪」(12)。 其中,「僧伽婆尸沙」即「僧殘」之異譯。「波羅提提舍尼」簡稱為「提舍尼」。「越毗尼」即「突吉羅」的另一講法。 2.《四分律》卷五等,立為七章(七犯聚):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13)。 這是把「偷蘭遮」列入為第五級,而又從「突吉羅」分出「惡說」,故成為七章。《銅鍱律》、《五分律》也定為七章,不過把「偷蘭遮」列在第三級。《毗尼母經》再列七章,分合又有不同,即把「波逸提」分為二,「偷遮蘭」列為第五,「突吉羅」仍維持一章。 3.《十誦律》卷五十一,分為九章(九犯):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毗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14)。這是把「突吉羅」分為五類所致,其實還是五章罪。 從以上所引,吾人可以大概地了解,在各部律典中,以「罰名」為「罪章」的情形,是早就存在原始佛教中的。從各部經的取舍變動「章名」及「章數」中,也中窺見戒律在原始佛教中演變的軌跡(15)。
二、罰名與章名對照表 今以《四分律》規定的比丘二百五十戒為例,列表說明「處罰名」與「罪章名」的關系(16)。
三、「處罰」釋義 茲將上表所列五種外罰名詞及相關者解釋如下。 1.波羅夷(Parajika) 亦譯成「波羅市迦」,義譯為「極惡」,包涵三義:(1)為「退沒」,犯此種戒條者,再也不能修得道果之意。(2)為「不共住」,驅逐出僧團之意。按在每條戒條(學處)的結語均說:「是波羅夷,不共住」,即擯出僧伽之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資格。(3)為「墮落」,墮入阿鼻(焰熱)地獄。故《四分律》說:「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17)。四波羅夷之罪(淫、盜、殺、妄語)屬「性罪」,即其道德本質便是「犯罪」之意,故不得用「悔罪」的方法以除罪。 2.僧殘(Sanghavasesa) 亦譯「僧伽婆尸沙」,意譯為「僧殘」。譬喻傷殘雖重,但仍可醫治之意。犯十三種應受「僧殘」處罰的罪,要經過「別住」、「摩那埵」、「在二十比丘前懺悔」等嚴重程序,方可回復原有地位。 3.波逸提(Patayantika) 意譯為「墮」,乃陷于罪惡,身心焦灼,煩燥不安之意。此類罪有二種,一為單純的墮,名為「單墮」。另一種「舍墮」,乃涉及財物之罪,須先將財物舍給僧團,才可以悔罪這意。「舍墮」又稱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兩者的處罰等級是一樣的。 4.提舍尼(『Pratidesaniya) 亦譯作「波羅提提舍尼」或「波羅舍尼」。意為「對說」或「向彼悔」。犯這類戒,共有四條,只要立即向一位比丘承認自己的過失便可,是輕罪。 5.突吉羅(Duskrta) 犯「百眾學法」、「滅諍法」微細過錯的處罰。此類分為二,「惡作」及「惡說」,即舉止或言語小過失。但切勿以為這類戒條易持,恰恰相反,道宣說:「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學隨守以立名」。元照亦以問答解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應當學?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文舉疾雨,喻其犯乾甚多」(18)。按這些戒條在「廣律」中稱為「應當學」,屬于「作持戒」,即應作為的事項,包括行住坐行言談舉止種種細節,也就是所謂「威儀」的養成問題。這類戒條與前面「四波羅夷」以下的戒條,屬于「止持戒」即禁止性規定,在「廣律」使用「學處」一詞,是不同的。犯了這些細節性的「作持」戒條,應受「突吉羅」的外罰,即自己在內心「自責」並自勉今後改過,就可以了。所以「突吉羅」其實不是什麼「處罰」,而是一種自我要求。《論語》有云:「曾子曰,吾日省吾身」,如果一個人能隨時反省自己的過錯,即是超凡人聖之道。 6.偷蘭遮(Sthulatyaya) 意譯為「大障善道」。這種「處罰名」主要在波羅夷之罪及僧殘之罪中。屬于「未遂」形態。而用之得。但也有在獨立戒條規定此種處罰的,所以其輕重等次不能遽定,較為複雜(19)。故道宣亦云:「然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例七聚、六聚,並含偷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20)。
四、長劫果報問題 綜上所述,可以犯戒的各級「處罰」,如果以世俗法(國家法律或社會團規范)的尺度,除了「波羅夷」算是有形的處罰(相當于社會或教育團體的「開除」、「除名」之類),其他的犯戒行為,不過須作一定程度的「懺悔」,經過懺悔後即可以「出罪」,這可以說是純粹的道德性制載。 但佛教作為一個最重視「果報」的宗教,自然不以純道德性為已足的。所以對犯戒行為,更強調的是長劫性的果報(21)。 果報的前提,是先確定犯戒行為是出于何種「心」。如果是出于「善心犯戒」及「無記心犯戒」,原則上悔罪後亦可免果報。如果出于「不善心犯戒」,則縱使已懺悔出罪,仍受果報。關于此問題,道宣《行事鈔》說:「害心殺蟻,重于茲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22)。 果報情形如下: 1.犯突吉羅眾學戒罪,墮等活地獄,如四天王壽五百歲(相當于人間九百萬年)。 2.犯提舍尼之罪,墮黑繩地獄,如三十三天壽命天歲(相當于人間三千六百萬年)。 3.犯波逸提之罪,墮眾合地獄,如夜摩天壽二千歲(相當于人間一億四千四百萬年)。 4.犯偷蘭遮之罪,墮嗥叫地獄,如兜率天壽四千歲(相當于人間五億六百萬年)。 5.犯僧殘之罪,墮大叫地獄,如不憍樂天壽八千歲(相當于人間二十三億四百萬年)。 6.犯波羅夷之罪,墮炎熱地獄,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相當于人間九十二億一各千六百萬年)。 為了勸信,《行事鈔》特別強調: 「自上引經,並是佛說正釋,非謂失譯疑偽。勿得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離尚入刑科,多犯理須長動。」(23) 對于佛法有堅正信仰者來說,這種「長劫果報」才是最駭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