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佛教戒律學 第五章 佛教規范的法源 第六節 大乘戒律與禪門清規

第六節  大乘戒律與禪門清規

  一、三聚淨戒——大乘菩薩戒的總綱   何謂「大乘戒律」?若從「法源論」的觀點,去探究此問題,很可能有兩個極端的結果,令人迷亂。   印順法師認為,大乘沒有「律部」,即使附帶在經論(法)中有一點,也是不成比例的。他說:「原始佛教傳下來的經與律的數量,約為四與一之比。而大乘佛法中,部類龐大,可說沒有律部。即使附帶的有一部分,與大乘的契經不成比例,百分不及一,千分也不及。大乘佛法是重法的,是不容懷疑的事實」(40)。   但據一些日本學者的說法,「大乘戒經」竟有數十部之多(41)   何以致此?關鍵在「大乘戒」的總綱,即「三聚淨戒」可以涵攝無邊廣大的范圍,因而可稱為「戒」的也有無邊的廣大了。   「三聚淨戒」只有三句話:「攝律儀戒」、「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提到這三句話的經典有許多部,但以《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菩薩法、戒品)說得最詳細清楚:   「云何菩薩一切戒?謂菩薩戒略有二種: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   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三種: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   「律儀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即是:苾芻(比丘)戒、苾芻尼(比丘尼)戒、正學(式叉摩尼)戒、勤策男(沙彌)戒、勤策女(沙彌尼)戒、近事男(優婆塞)戒、近事女(優婆夷)。如是七種,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應當知。是名菩薩律儀戒。」   「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   「云何菩薩饒益有情戒?當知此戒略有十一相。」   按此「十一相」大略是指:利于他人的事業或疾病時作伴、為他人說出世法、對有恩的人主尖圖報、對陷于危險苦難的人應援助、對不幸喪失親人財物的人予以開解使之脫離愁苦、對貧窮者施以生活所需、照正理與帶動別人、對世人喜慶之事應隨順助興、巧妙地顯示自己的功德引導他的向正道走、溫和好意地規勸有過錯的人、適當運用神通力讓他人改過遷善進入佛道(42)。   由是可知,「三聚淨戒」所涵攝的范圍,可以說是無所不包的,性質料為大乘菩薩戒的最高綱領(43)。

  二、主要的菩薩戒經   自古以來,公認的漢文「菩薩戒經」,主要有下列六種:   1.《菩薩瓔珞本業經》   2.《梵網經》菩薩戒本   3.《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4.《菩薩地持經》戒本   5.《菩薩善戒經》戒本   6.《優婆塞戒經》戒本   這六種其實只有三類戒典,因為《地持經》與《善戒經》這兩部均源自《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是同本的異譯。而《瓔珞》是《梵網》的姊妹篇,性質相近。故上列1、2為一類,3、4、5為一類,6為另一類。   《瓔珞經》卷下「大眾受學品第七」說:「始行菩薩,若信男、若信女中,諸根不具、黃門、淫男、淫女、奴婢、變化人,受得戒。」這是說,非人類也可受戒了。「梵網」卷下的范圍更廣大了:「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清淨者」(44),由是可見,這兩部經的適用對象是極廣泛的。   《瑜伽》系統的菩薩戒,應是針對出家眾的。但也有學者認為《瑜伽菩薩戒》兼容出家與在家二眾,而與其同一系統(同本異充)的《地持經》與《善戒經》才是針對出家的(45)。這種說法有待深入研究。論者亦有比較過《梵網》、《瓔珞》與《瑜伽》,認為後者不如前二者甚多,謂:「梵網與瓔珞為純粹的大乘戒法,其中流露著大乘佛教最高的理念,即:僧俗渾一的精神。至于瑜伽雖然亦是大乘戒法,但因以小乘的七聚為準故,無法廣攝一切眾生」(46)。   這也就難怪,《梵網經》自古以來就屬「疑經」,許多專家大德聚論紛紜。但這部以卻是在「大乘菩薩戒」中,歷來最流行,也就是最重要的經典。何以致此?其涵攝廣大應該是主要的原因。   至于《優婆塞戒經》,原是純粹針對在家人的戒經,但論者認為,這部戒經嚴格地說,不是「菩薩」戒經,雖屬「大乘」戒經。而且這是在所有大乘戒經中,最難受得的一種「漸次」戒。因為它的規定太嚴格;例如在受戒之前,先要次第供養父母、師長、妻子、善知識、奴婢、出家道人。又有「九種問遮難」(消極條件之不存在)的規定,即:家屬不聽、欠他人債、身心有病、污淨梵行、作五逆罪、盜法賊喊捉賊住、性別難辨、殺道心人、眾前妄語等,若犯中其之一項,使不能受戒了。這戒經之所以規定如此之嚴格,原是以此「在家戒」作為進一步出家(受沙彌、比丘)戒之基礎的緣故(47)。

  三、禪門清規   現收輯在《卍續藏經》一一O、一一一冊的禪宗規范多種,如宋代徽宗崇寧二(公元1103)年釋宗賾集輯的《禪苑清規》(即崇寧清規)十卷,元代《敕修百丈清規》八卷,清代道光三(公元1823)年儀潤撰的《百丈清規義證記》十卷,已是禪門清規的主干。其他各門的局部性規范,如寧代的《入眾日用》一卷、《入眾須知》一卷、法眼宗的《宗門十規論》、載于《法苑珠林》卷第八十七的「受戒篇」,乃至清代見月(讀體)集輯的《毗尼日用世要》、書玉的解釋性著作《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記》等等,其內容雖有繁簡重點之異,但仍不出上述「清規」范圍。   如第三章第三節三項所述的,自明末高僧蓮池、智旭以來,許多人對禪門清規大加貶伐,認為律學之不彰、戒行之凌夷,禪門清規應負最大的責任。近代的弘一大師也說:「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48)聖嚴法師也說:「今後佛教的重整與復興,不用再提清規二字,但能恢復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會復興了。」(49)   職是之故,這里牽涉了三個問題:   第一、「清規」在過去中國佛教是不是重要的規范?   第二、「清規」在宋代以後的是非功過如何?   第三、「清規」在今天及未來是否仍的效用?   對于第一個問題,相信是沒有人會持否定見解的。自南宋以來,中國各宗佛教都歸于沉寂,唯有禪宗獨秀作為禪門主要規范的「清規」,當然起著重要的作用。聖嚴法師也說:「一般人不知佛站有戒律,卻無有不知佛門有清規者,百丈清規之對中國佛教的影響,可謂巨而且深了。」(50)洵足為徵。   對于第二個問題,應屬足致論諍的事。律宗自宋以後即歸于消寂,明未至近代雖有數高僧力圖復興,但收效似乎不大。如盡歸咎于「清規」,而不自行檢討佛教傳統戒律與制度是否窒礙難行,于理顯有未洽。不過此問題非屬本節范疇,姑且不論。   對于第三個問題,牽涉一個前提性的認識,即:「清規」的性質到底是什麼?這個問題確定之後,才談得到能否以原始佛教的戒律(或唐代律宗的主張)取代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複雜的,在性質上也應留待後文去研究。但在此不妨先提出一些概念。吾人以為,綜觀禪門各類「清規」的內容,其性質直接屬于個人行為的規范者極少,絕大多數卻是禪門(叢林)內部的組織、紀律,即要當于各部「廣律」中的犍度,實為「內規」性質。此種「內規」性質的規范,比個人行為上的道德性要求(如各種性戒)所產生的規范,有著更高的個性(指因時因地不同而有其必然的殊相)與難以取代性(例如不能照搬原始佛制中的行乞方式到中國來,否則必行不通。而中國社會自古是以農業為主,農事受敬事,有著重農的文化,故「禪農合一」的制度就能適應中國傳統的社會)。由此觀之,若以為取消一切「清規」便能「復興戒律」,恐怕是未經明切分析的一些情緒性想像而已。   總之,禪門的清規,在過去千多年曾是中國佛教重要的規范,吾人固不應忽視;至于現在及將來應該怎樣對待或改進,也是值得探討的。

  附  法   (1)參樓桐孫《法學通論》47而以下。台北正中書局「正中文庫第一輯」。1953年初版。   (2)如釋聖嚴所著《戒律學綱要》,其所謂「戒律」大抵僅指「攝律儀戒」部分而言。   (3)參第一間第一節本文第二項。   (4)其他《大藏經》,如朝鮮、日本、西藏的藏經及郭煌出土文獻中無有戒律,但大體與漢譯及南傳者大同小異就是重複的,故可略去不論。   (5)據傳,道宣是梁朝的僧祐和尚轉世。見《宋高僧傳》卷十四,大正藏五十冊,790頁。   (6)《弘一大師全集》一冊,197頁。   (7)引自弘一《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文,前揭「全集」201頁。   (8)事實上,在佛陀住世的時代,就有比丘不願受戒律拘束的。佛滅時,就有一個癡比丘高興地說:「那老頭去世了,甚好!他在世時拿戒律約束我們,這樣不許做,那樣不許說,從今以後我們可以自由了!」大迦葉就因為聽到這些話,才召集第一次「結集」大會的。參第二章第二節一項。   (9)「律條」,也有稱為「戒條」或「戒相」的。依日本學者平川彰的研究,「戒」與「律」是大有分別的。前者自律的意味,後者專指僧團成員必須遵守的客觀規范。故愚見以為稱「律條」也有從俗之精準性。平彰川此論見傅偉勳《從傳說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236頁。   (10)律部「五論」向指:《毗尼母經》、《薩婆多部摩得勒伽》、《善見論》、《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及《律二十二明了論》。見參話《律宗講要》文,載于《律宗根述及其成立與發展》書13頁以下。並參前文第三章第一節五項。   (11)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68頁以下。   (12)前揭71頁。   (13)前揭73——74頁。   (14)關于佛教的部派,可參第二章第三節二項。   (15)印順《巴利律藏導讀》文,載于《漢譯南傳大藏經》第一冊,3磁以下。   (16)見大正藏二十三冊,470頁。   (17)印順前揭。80頁。   (18)大正藏二十二冊,194頁。   (19)大正藏二十四冊,500頁。   (20)同(17)。   (21)大正藏二十二冊,1015頁。並參印順前揭,79頁。   (22)大正藏二十二冊,1023頁。並參印順,同上注。   (23)大正藏二十二冊,549頁。   (24)大正藏二十四冊,659頁。   (25)《漢譯南傳大藏經》第五冊。又參第一冊2頁譯者通妙之說明。   (26)大正藏二十三冊,479頁。又參印順前揭,82頁。   (27)引自印順,同前注。   (28)大正藏二十四冊,508頁。   (29)大正藏二十二冊,1030頁。又參印順前揭,81頁。   (30)印順,同前注。   (31)大正藏二十二冊,206頁。   (32)同注(25)。   (33)印順前揭,252頁「摩得勒伽」(梵語:Matika),亦有音譯為:摩夷、摩怛履迦、……等,意譯為「母」。   (34)印順前揭,273、280、287、291、296——298頁。   (35)此部分研究資料,主要采自Erich Frauwallner《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之「附錄」,201頁以下。郭忠生譯,台北正觀出版社1992年初版。   (36)參印順前提312頁。   (37)印順前揭,315——320頁。   (38)印順前揭,280頁。   (39)同注(35)書,233頁以下。   (40)印順前揭,877頁。   (41)日本學者須野法道《大乘戒經之研究》,條列出與大乘戒經相關的經典,有八十六部之多。又西本龍山舉出二十五部「大乘律典」。又中村元舉出二十六部涉及大乘戒律的經典。參釋聖嚴《菩薩戒指要》。24頁。屈大成《大乘大般涅槃經研究》第五章注二十所列二十多部「大乘律典」。台北文津公司1994年初版。   (42)此之解釋,可參考宗喀巴造、湯薌銘譯《菩提正道菩薩戒論》,32頁以下。   (43)聖嚴亦認為「三聚淨戒」是三大綱領。見《菩薩戒指要》37頁。   (44)見大正藏二十四冊、1020、1004頁。   (45)見聖嚴揭前,271頁。   (46)龍慧《梵網與瑜伽》文,載于《律宗思想論集》,50頁。   (47)見聖嚴前揭,269頁。按太虛大師在世時為推行「人間佛教」,著力推行《優婆塞戒經》,參大師所講《優婆塞戒經講錄》22頁以下。香港芝哆佛學社印1990年。   (48)《弘一大師全集》一冊,252頁。   (49)聖嚴《律制生活》102頁,台北東初出版社1995年修訂版。   (50)同前注。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