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佛教戒律學 第五章 佛教規范的法源 第四節 戒經

第四節  戒  經

  「戒經」。又名「戒本」、「戒心」,音譯為「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是「律藏」的核心或根本。   原來,佛陀成道,初轉法輪,教導子弟僧眾時,只是說一些道德性的偈頌,至多教導一些應為的事(應當學),並沒有訂定任何禁止性的戒條。   但自從迦蘭陀子須提那犯了非梵行(淫),才初次制定戒條。這種戒條的專有名詞也叫「學處」(siksapada)。隨著僧團人數越來越多,良莠不齊,在所難免;所犯的事也逐漸發生了。于是,佛陀「隨犯隨制」,戒條就一條條地增加了。到最後,比丘戒有二百余,比丘尼戒有三百余條之多(各部律的條數有出入)。按佛陀在世時已有的「布薩」制度,僧團每隔半個月舉行一次進修性質的集會(布薩)。在集會時把一些重要的戒條集中起來,加以誦讀,其作用無非是強化僧眾日常對戒條的遵行。這種在布薩時誦讀的戒條,可能很早就制作了文字的本子。這些本子就是「戒本」或「戒經」,即「波羅提木叉經」。   漢文現存的「戒經」不少。有些是直接從梵文本譯出的,也有些是從「廣律」中摘錄出來的。因為「戒經」的規范對象為出家人,故又有「比丘戒本」與「比丘尼戒本」的分別。

  一、比丘戒本   現存的共有六類十三本:   1.說一切有部戒本   如上節所述,說一切有部的「廣律」的二種:《十誦律》及《根有律》,其戒本亦有所差別。現存有七本:   (1)《十誦比丘小羅提木叉戒本》。題為「鳩摩羅什譯」,但所收的「眾學法」數目一一三條,與《十誦律》不同,可能當初翻譯所根據的本子不同所致(16)。   (2)敦煌新出的漢譯戒本。為日人矢吹慶輝的《鳴沙余韻》所收錄,經推定屬于《十誦事》系統的古戒本。   (3)龜茲發現的梵文戒本。略有殘缺。經比對與《十誦律》一致(17)。   (4)《彌沙塞五分戒本》。這是題目錯寫的戒本。據此戒本末附記,乃知此實為《十誦比丘戒本》(18)。   (5)《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唐義淨譯。收「眾學法」九九條,共二四九戒(19)。   (6)西藏譯《波羅提木叉經》(so-sor-thar-pahi mdo)。其內容與上引漢文《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相合(只有「眾學法」為一O八條)。   (7)梵文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波羅提木叉經》(Mulasarvas-tivada pratimoksasutra),在尼泊爾發現,共內容與上述藏譯本全同(20)。   2.法藏部戒本   即曇無德部《四分律》系統的戒本,漢譯的現有二本:   (1)《四分律比丘戒本》,實為唐代律師懷素從「廣律」摘錄出來的(21),共二五O戒條。   (2)《四分律戒本》,後秦佛陀耶舍譯,亦為二五O戒條,但其內容與四分律大有出入,據《出三藏記集》所載,此戒經應是先于「廣律」而譯出的(22)。   3.大眾部戒本   只有漢譯一本戒經《摩訶僧祇大比丘戒本》,東晉天竺僧人佛陀跋陀羅譯者,共收二一八戒條(23)。   4.化地部戒本   未有戒本。而題為《彌沙塞五分戒本》,卻是十誦戒本的誤寫(詳見前述)。   5.飲光部戒本   此部沒有「廣律」之流傳,卻有一部漢譯的戒經。即《解脫戒經》,北(元)魏的瞿曇般若流支所譯,凡二四六條戒文(24)。   6.銅鍱部戒本   即銅鍱部的《比丘波羅提木叉》,是從「廣律」中摘錄出來的戒條,共二二七條。錫蘭、緬甸、泰國均有譯本。近世且于中亞發現梵文本(25)。

  二、比丘尼戒本   現存的共有五類八本:   1.說一切有部龍丘尼戒本   現存四本:   (1)《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為南朝的宋代法穎集出。藏中將「法穎」誤為「法顯」(26)。   (2)敦煌寫本《比丘尼戒本》,經日本人平川彰斷定為《十誦》系統的比丘尼戒本(27)。   (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唐義淨譯(28)。   (4)西藏譯《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經》。   2.法藏部戒本   《四分比丘尼戒本》,與《四分律比丘戒本》一樣,是唐代懷素自《四分律》中摘錄出的(29)。   3.大眾部戒本   《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東晉法顯共覺賢譯。據印順考證,有十三條戒條是流傳中被後人增入的(30)。   4.化地部戒本   《五分比丘尼戒本》。南朝梁代明徽所集(31)。   5.銅鍱部戒本   《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同《比丘波羅提木叉》一樣,乃自「廣律」中摘錄出來的,但戒條有三百十一條(32)。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