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五章 佛教規范的法源 第一節 法源概說
第五章 佛教規范的法源
第一節 法源概說 一、法源的定義 所謂「法源」,即「法律之淵源」的簡稱。歷來法學者對此問題,因著眼點的不同,乃有不同的涵義。要言之有四說: 1.從效力著眼:從法律產生的效力的根源為何,即從「法效的權力到底是從何人或何處來的」為探討的對象。例如,某法律如此這般規定,到底是神意,君主之意,或是人民的公意而來?又因為世俗的法律規范,大抵都是國家的產物,故亦可以說,「法源」就是國家的本質。 2.從歷史著眼:從法律構成材料去追考其歷史源流。例如婚姻、繼承等制度,在中國可以追溯到周禮,在西方法制可追溯到中古時時期的寺院法(Canon Law)。這就是歷史涵義的「法源」問題。 3.從實質著眼:從法律構成材料的各種不同的性質,去辨別其淵源。例如探討此條文乃,上習慣演變的,那條文是淵源于某某信仰的,等等。 4.從形式著眼:從法律制訂的程序去探究其淵源。例如某法律經立法機關三讀通過,而另一法律只要行政機關訂定即可,還有些法律且須經公民投票,凡此等等都是從法律的「成立之形式」來探究其淵源的(1)。 但在一般的用法,「法源」一詞的指涉,並非與上列四者完全一致,而是指「某種法律規范的構成材料」,當然,此「材料」須具有法律效力。 此義未易令人明了,宜舉例說明之。例如,吾人若問「官吏法的法源是什麼」?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指:「規范國家各級公務員的法律,到底有哪一些?」也可是說:構成「官吏法的材料」是什麼?那麼,這個問題的答案應是:舉凡「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及各機關訂定的規章命令、過去的慣例,乃至有關法院的判例……等等都是「官司吏法的法源」了。它們也就是:(1)研究「官吏法」時的對象,(2)實際管理與保障官吏(即適用法律)時的法律依據。這種對象與依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構成材料」,即是一般法學者所講的「法源」。
二、三類法源 然則,「法源」概念在佛教規范研究上,有何實益? 如第一章第一節第二項所述,如果從廣義說,佛教的規范可以依「大乘戒」的范圍,指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這等于涵攝了佛教全部的「經」、「律」、「論」的所有「化教」與「制教」的佛法。換言之,在這廣義的涵義下,所謂「佛教規范」的法源就變成浩無際涯了,這是不可能與不必要的。因此,吾人既已限定,本文所謂「佛教規范」,僅指「攝律儀戒」部分,即一般泛稱的「戒律」便是(2)。換言之,如從「法源」的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凡具有規范效力(或作用、性質)的戒律與清規,都是佛教規范的法源。如此才能釐清研究及適用戒律時流于含渾籠統的毛病。如佛門人士常引用的「戒學如捉賊,定學如縛賊,慧學如殺賊」、「無上菩提者,被于身為律,說于口為法,行于心為禪,應用三者,其致一也」等等屬于高及原則性的理念,若運用到戒律的問題(成其實踐)上來,就難免不生含學的流弊了(3)。 具體言之,吾人以為,中國佛教規范的「法源」,當有下列三類: 1.律藏所收輯的各部「廣律」(內含戒經及犍度二部分)。 2.各種大乘戒典籍。 3.禪門清規。 此外,自南北朝以來,中國佛教各代律師,尤其道宣以後的律師之著述,有關戒律的詮釋與發展者,也可視作「間接法源」,應一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