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七節 清·近代
第七節 清·近代
清朝初期,佛教大盛。乾隆以後漸疏管理。道咸以降,西風力疾,洋教問題日益嚴重,更無暇顧及傳統的佛道二教了。滿清覆滅後進入民國,宗教進入自由時代,士人研究之風更盛極一時,即「居士佛學」是也。1949年以來,佛教各自在兩岸三地(21)發展,遭遇並不要同,又是一番局面。 然而,自清迄今,政府管理佛教之規范紛歧又變化極大,同時史料亦散亂。一部完整的清史迄今尚未出現(22),由此可見史料不全的一斑。因此,本節只能將有關管理佛教的事項約有數點,以作概要式的敘述;而不擬像前數節那樣,將較完整的史料作順時間性的排列了。
一、佛教由盛而衰,又由剝而復。三百多年來,其勢蜿蜒曲折。
佛教興在清初大興,至乾隆時極盛。清初四帝均與佛教有很深的緣分或淵源。 世祖(順治帝)扳依禪定。順治十五(公元1658)年曾遣使迎釋通來得琇禪師及其徒行森到京城,供養于西苑。翌年並不下諭旨云:「爾禪師通琇,臨濟嫡傳,笑巖近裔。心源明潔,行解孤高。故于戊戌之秋,特遣皇華之使,聘來京闕,卓錫上林。聯于聽覽之余,親洵釋梵之奧;實獲我心,深契予志,洵法門這龍象,禪院之珠林者也。」世祖因董鄂妃之薨,哀痛過甚,本由禪師剃髮出家,惟為太后所阻,不久病逝。故世傳「順治出家當和尚」之說,亦非全無根據者(23)。 聖祖(康熙帝)雖提倡宋明理學,又好西洋算術等新知,但亦尊崇佛教。常巡幸名地,所至寺院多有題詞。遇山林禪道之士,好禮有加。 世宗(雍正帝)鑽研禪理甚深,又極力提倡淨土法門,自號圓明居士。他有多種佛學著作。其中于淨土祖師中,特提明代蓮池大師(釋袾宏,1535~1615)為模范,采其要語集為一卷,並御制定文云:「朕欲表淨土一門,使學人宴坐水月道場,不欲歧而視之,誤謗般若。故擇其言之一融會貫通者,刊為外集。以示後世。蓋覽于禪宗空洞之弊,而欲矯正之,示學人以腳踏實地也。」雍正帝的學術思想在清帝中為首屈一指,殆由深研禪理有以致之者(24)。 高宗(乾隆帝)喜致力于經典的釋譯與出版。按明萬歷中所刊《大正藏》為六千七百七十一卷,乾隆三(公元1738)年敕選取後世大德之著述納入大藏,擴為七千二百四十七卷,是為《龍藏》。又于二十四(公元1759)年敕選通梵文之人,詳釋《大正藏》內全部咒語,編為滿、漢、蒙、番四種文字合璧的《大藏全咒》及附卷共九十六卷,頒給中我各大叢林使用。凡此等等,對後世佛教經典的流傳貢獻很大。 佛教到了乾隆時,可謂發展到了頂峰。嘉慶以後漸衰落。尤自道光、咸豐年間,洋教挾西方的船堅炮利進入中土,為中華五千年文化未有之變局,朝廷再無暇注意佛道了。抑有進者,咸豐年間,洪秀全以耶穌教的名義起事,十數年之間東南半壁江山為太平天國所占,排斥佛道,弘揚耶穌天父之教,佛道寺廟幾全毀棄。這是佛教的極衰期。 然而世事常有由剝而復者。到了光緒年間以至民國,在高級士人中掀起研究佛學這風。開創者當推楊文會(25)。繼其緒者,或受其間接影響者,如歐陽漸(竟無)、梁啟超、章太炎、有為適之、釋太虛、釋弘一、蔣維喬、熊十力、湯用彤、周叔迦、牟宗三、釋印順等,均是卓然有成的學者。 1949年以後,兩岸三地,對佛教的發展與管理亦大異其趣。但回顧近半個世紀以來,兩岸三地佛教(包括西藏密教)的歧異情況,應是一個很好的研究課題。只因逸出本書范疇,爰置而不論,以待來者可也(26)。
二、清初管理僧道,仍依傳統,但有所改進。
1.太宗天聰六(公元1626)年設僧道官管理僧道。 《太清會典》載,是年為皇太極時代,距人北京尚有十八年,即已規定設「僧錄司」用「道錄司」的僧官衙門,專管寺廟之事。並令嚴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 2.天聰明才智七年,禁止哽嘛私蓋寺廟、容留婦女、為人治病等事。 3.太守宗德五(公元1641)年題準:新收僧人納銀送戶部查收,隨給用印度牒,令僧綱司公發。 4.順治二(公元1645)年定;內外僧道給度牒,以防奸偽。其納銀之例停止。 自唐朝安史之亂為籌軍費而初有出志度牒之事,宋禪宗始創官方鬻牒,垂千年之弊政,到此方可望結束。但最初幾年並未徹底執行(下詳)。 5.順治九年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6.順治十五年題準: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數換給滿漢字度牒。並確查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者,綱銀給牒。 按換牒又要綱銀,顯見順治二年停止納銀之例並未切實執行。 7.順治十七議準: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 此應為正式免綱銀之令。 8.康熙元(公元1662)年定「道場」之禁。 是年規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內。其當街蓋席棚、揚幡持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繞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像官交該部議,系民治以違禁之罪。 按此種擺設道場院酬神祭祀的習俗,一直到今天,在台灣仍甚盛行。 9.康熙四年題準:各寺廟名額及出家奶制。 是年諭: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設四各。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又規定: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10.康熙二十三年議準:台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度牒。 按是時克服台灣未久。「舊牒」應系鄭成功政府所發者。 三、清代的僧寺數 清代有二次統計資料。 1.唐熙六年禮部統計: 直省敕建大寺廟,共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大寺廟,共八壬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 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三名。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 以上通共計: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2.但到了乾隆四(公元1739)年統計,頒發各省的度牒達三古四萬一百二十紙,較康熙初年,約六十年之間嗇近三倍之多。(27) 四、度牒制度的終止 據蕭一山氏認為,清初佛教之盛,寺廟之多,尚有另一原因。即士大夫抱亡國之痛者,不願剃髮為胡,寧願出家潛修。故《續三字經》有謂:「披髮左,衣冠更,難華夏,盡為僧」是也。此時期革命志士多隱跡其中,藉寺廟為掩護,以便從事反清復明活動。如一念和尚黃櫱禪師,天地會的「五祖」均為僧人等,多以禪林為反清的大本營。清廷漸感此事的嚴重,乃迭有禁止建寺廟及管制出家之諭旨。 但儘管朝廷不斷思以管制,僧道人數仍不斷嗇,泛濫情形日益嚴重,如乾隆二年諭可見其一斑: 「朕之酌復度牒,以僧道太繁,賢愚混雜。其中多童稚孤貧,父母主張出家,非其所願。亦有托跡緇黃,利其財產,蕩檢逾閒。甚至匪類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髮道裝以避捕詰。藏垢納污,無所不至。是以給發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間之保甲,不致藏奸;貢監之執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盡善,則教律整飭,而閭閻亦覺肅清,豈欲繁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 三十九(公元1774)年,乃下諭: 「僧道度牒,本屬無關緊要,而查辦適以滋擾。著永遠停止!」(28) 這是明智的決定。回顧千多年來,各朝為度牒的事滋攏不已。除了出賣度牒有些財政收益外,對該教的管理實無效果,反而造成種種弊端。乾隆能深悟「僧道度牒,本屬無關緊要,而查辦適以滋攏」,實在是有超過古人的識見了。
附注: (1)記李悝撰《法經》事,始見《漢書·藝文志》、《晉書·刑漢志》及《唐律疏義·進律疏表》。《晉書·刑法志》云:「秦漢舊律,其文起自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但《法經》只存篇目,內容久已不可知。幸而自1975年在湖北省云夢睡虎地掘出秦簡,有《秦法經》(秦律)一千多支,從而間接證實了確有李悝《法經》及其六篇大概的內容。參《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一版。李學勤《簡帛佚籍學術史》,170頁以下,台北時報公司聽初版。 (2)漢穆拉比(罕摩刺俾),是巴比倫的統治者,約生存于紀元前2123·2080年。1901年發掘出數塊石片,經證實為此位統冶者時公布的法令。參《罕穆刺俾法典》,台灣商務1975年一版,人入文庫特347號。 (3)本表采自程樹德《九朝律考》上冊,4頁。台灣商務印書館1965年一版。 (4)陳師顧遠《中國文化與中國法系》,15頁以下,台北三民書局1970年一版。 (5)以下資料,除各在正文注明史書外,並參《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釋教部及二氏部。 (6)「贖」是中國古代刑法「易科」的一種,如犯某種罪,得以一定價值的物質(如銅、縑、米、麥等)贖之。詳參拙著《論唐明律對官人之優遇》106頁以下「歷代贖刑概略」。 (7)參拙著《論赦》一文載于《古今法律談》379頁以下。台北民族晚報1979頁初版。 (8)依北魏法律,官員「坐財枉法」是十分嚴重的罪,枉法得贓十匹(以絹布匹計值)、義贓(不枉法利用職務而得財)二百匹以上,皆死刑。後來更加嚴重,義贓一匹以上,枉法贓勿論多少,皆死。參(6)拙著193頁。 (9)自北齊至北周之史實,並參《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按自東漢以來,我國傳統法律慣將佛、道二教視同一體,故有「二氏」之稱,故歷代法令常佛道並稱。 (10)「十惡」。是十種罪大惡極的罪名,如造反、謀叛、殺害父母、支解人等。其說可參拙著《古今法律談》25頁「十惡」篇。按盜毀佛像等在唐律列為「盜律」,並非二惡范圍的罪名。但依程樹德考證,認為北齊已有此規定,隋文帝尊佛故沿襲之。但拙見認為,南北朝時既無正史明文,何能作推測之斷?參程著《九朝律考》下冊,473頁。台灣商務1965年一版。 (11)煬帝篤信佛教,尤敬創天台宗的智顗禪師。尚為晉王駐楊州時,就隨智顗受菩薩戒,並著有《受菩薩戒疏》等文,見《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783頁。 (12)並參《唐會要》卷四十七,「議釋教上」。 (13)按遼史料中,多為對僧禮遇之事(如每年大規模飲僧、賜官之類》,既非規范性質,故正文不具載。 (14)「行童」原為僧人之童僕。但宋之「行童」是否即為沙彌(沙彌尼)?待考。依此詔,行童經考試即剃度,其為沙彌的可能性居多。 (15)「公罪」與「私罪」是中國固有法制特色之一,其觀念頗複雜。可參拙著《論唐明律對官人之優遇》89頁以下。 (16)關于功德墳寺,可參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七章《宋代的功德墳寺》。台北學生書局1989年初版。 (17)同注(10)拙著《古今法律談》。 (18)參湯用彤《惰唐及五代佛教史》198頁以下。台北慧炬1986年初版。 (19)參黎東方《細說元朝》,382頁。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6年再版。又「也里可溫」是元朝時的天主教徒。參《元也里可溫考》文,載《陳垣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20)參湯用彤前揭,299頁。 (21)此為近年流行的稱法,乃指被台灣海峽相隔的大陸和台灣,及香港連同澳門。 (22)近五十年來,僅有台灣刊行的《清代通史》(蕭一山著)及《清史稿》,是史料較完全的。 (23)蕭一山《清代通史》第四冊,1469頁。台灣商務1976年版。 (24)有關雍正帝與禪宗的資料,可參《雍正與禪宗》一書,台北老古文化公司1997年8月一版。 (25)楊文會(1837~1911)字仁山,安徽人。自幼喜讀奇書。二十七歲後讀《金剛經》、《大乘起信論》及《楞嚴經》,乃歸心向佛,專讀佛書。同治五年(1866)在南京創金陵刻經處,後到英法等國考察,在倫敦得識日本佛學者南條文雄,乃知中國佛經流播日本狀況,後來托親戚在日本找回中國已失傳的佛經三百余種。他一生刊經典及培養佛學人才,如歐陽竟無、釋太虛、熊十力等均是他的門人,對佛學復興于現代,影響甚大。 (26)現代大陸對宗教的管理政策,台灣的管理法令,可參吳堯峰《宗教法規十講》一書,台北佛光出版社1996年初版二刷。現代部分雖不在正文作「史的探討」,但如涉及法律原理者,仍將在後面相關章節談及。 (27)上二項僧民及寺廟數字,見蕭一山前揭,1474頁。又見《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所載。 (28)同蕭著前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