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六節 明
第六節 明
一、洪武五(公元1372)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 按明太祖朱元璋犀利時曾出家當和尚,對佛教自然敬重。但深知元代僧道過分浮濫之害,故對僧道管理甚周密(20)。此條見《明會典》,一百罷收僧道「丁錢」,以為敬重。一面頒度牒並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寺觀即可將其度牒及列冊的資科(出身、籍貫、父兄姓名等)查對,若有不同便是偽冒僧道身分,依律有重罰。 二、洪武五年正月十五大建鍾山法會。 《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釋教部載:「是夕星月在天,風露湛寂,絲竹疊奏,燈火交渾。禮儀之盛,前古莫及。」 三、洪武六年,封番僧為灌頂國師,及贊善等王俱賜金章誥命。 自此番諸圭王第隔一年,來朝貢。 四、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滿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明會典》所載。 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六、洪武十五年改「善世院」為「僧錄司」。又詔選高僧分侍諸王。 按《明會典》載:國初置「善世院」,是年改為「僧錄司」,正六品。衙門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善等職位,專理釋教之事。司屬禮部管轄。凡本司之官,俱選取精通經黃,戒行端潔者為之。不支俸祿。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僕從則以佃戶充役。 又規定,僧有三等:禪、講、教。在外僧人府,屬僧綱司。州屬僧正司。縣屬僧會司。管領皆統于本(僧錄)司。 又規定,凡內外僧官,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懲治。若犯與軍民相干者,從有司懲治。 七、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明會典》載,令各司每三年考試,(僧道)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給牒。 八、洪武二十六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所示禁便相當嚴苛。據《明會典》載如: ①一、二人在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則不許。 ②游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于民所。投到僧寺須揭「周知冊」驗明身分,若有不實即拿送官司。 ③僧道有妻妾者,旁人可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之。 ④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⑤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九、洪琥二十八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十、惠帝建文三(公元1401)年敕,限僧道田每人五畝。又規定有關訴訟管轄問題。 《續文獻通考》載,帝詔略以: 「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今天下寺庵宮觀,除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余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戶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撥賜者,不在此倒。凡僧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呼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 按此之規定,可謂下允、合理。 十一、成祖永樂元(公元1403)年訟,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此令規定: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論。」 十二、永樂二年,擢僧道衍為太子少保。又複姓姚,賜名廣孝。 按僧道衍即上述洪武十五年詔選分侍諸王的高僧。他侍燕王日久,今答帝,故受重用。 十三、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明會黃》載,是年上諭禮部: 「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游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愚民,妾稱道人,一概蠱或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十四、永樂十六年定:僧道教目及童子出家準則。 《明會典》載,是年規定: 「天下僧數(數目):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 若童年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 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有亡命黥剌,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十五、宣宗宣德元(公元1426)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給牒。 十六、英宗正統元(公元1436)年,復造僧人「周知冊」。 十七、英宗天順二(公元1458)年敕:今後僧徒每十年一度。 按代宗景泰年間,太監興安崇佛,每三年度僧數萬,由是僧徒大濫。是年天下數萬僧徒如期來京聚集,乃有此敕。 十八、憲法宗成化二(公元1466)年三月,命禮部給度牒鬻僧,以賑濟餓民。 此為明朝出賣度牒之道見史載。 十九、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令」。 按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祖稅而致罪者,巡撫王恕因而奏請,勿依過去律法規定「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辦理,請同常人收贖即可,勿令還俗。此事經都察院及六部議決覆奏,並著為「令」。 二十、成化二十年,度僧六萬人以救山陝餓荒。 是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張,分送山陝地區,民有願為僧道者,詣避災處輸粟十石即給度之。結果到十二月預度了天下僧道六萬名。 二十一、孝宗弘治七(公元1494)年定令重懲僧道犯姦。 《明會典》載,是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姦淫者,就于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滿日發落。 二十二、弘治十二年禁止出家習學番教等令。 依《明會典》載,是年奏准禁例內容約為: 1.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2.奸拜認義父母親屬者,俱發邊衛充軍。 3.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住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4.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司當差。若漢人冒詐番人,發邊衛充軍。 5.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月。並罪坐所由。 二十三、武宗正德二(公元1507)年五月,因月蝕,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因月蝕而度僧道,此為史所首見。 二十四、正德十六年,嚴禁告私建庵院寺觀及私度出家入道。 《明會典》載,是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建庵院寺觀者,杖一百,還俗;道、僧人道士發邊遠充軍。尼姑女冠入宮為奴。若私自剃度人不給度牒者,杖八十,並還俗。由家長者,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 二十五、世宗嘉靖十八(公元1539)年敕,僧道照國初設定名額,每名納銀十兩(三十七年每名減四兩)。 二十六、穆宗隆慶六(公元1572)年準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二十七、神宗萬歷元(公元1573)年敕王碼漢卡城御史,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弟及不著本等冠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