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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四節 遼、宋、金

第四節  遼、宋、金

  ·遼·   一、太祖神冊三(公元918)年,詔建孔子廟、佛寺、道觀。次年命皇后、太子分謁寺、觀,皇上親謁孔廟。   按遼人多尊儒道佛三教。尤其對佛教,常封僧官、大規模飯僧者。對佛教取限制僅屬偶有犯法之事(13)。   二、聖宗統和年間,二次詔禁止濫度僧尼。   按分為統和九(公元991)年、統和十五年二次詔。   三、道宗清寧十(元無1064)年秋七月,詔禁僧尼私詣行在妄述福禍取財物。   四、道宗咸雍年間數次封僧。   咸雍二(公元1066)年封釋守志,加守司徒之職。五年封釋智福,加守司徒。六年封釋圓釋、法鈞二僧,並守司空。   五、道宗太康四(公元1078)年秋七月,諸路奏:飯僧尼三十六萬。   按《遼史·道宗本紀》載讚:道宗一歲而飯僧三十六萬,一日萬祝發三千。道宗在位長達四十七年,二十四歲登位,是遼最長壽之帝,也是歷史上最崇佛教的帝王之一。   六、道宗大安元(公元1085)年冬詔:僧尼無故不得赴闕。   從此詔亦可看出,當時佛教確被朝廷優寵備至。否則僧尼何敢動輒無故而赴闕?

  ·北宋·   七、太祖建隆三(公元926)年詔:試行童通經者,給牒。   《續文獻通考》載,每歲試行童,通《蓮經》七軸者,給祠部牒披剃(14)。   八、太祖乾德四年,以李毀釋教,流放沙門島。   按河南進士李藹,造《滅邪集》以毀釋教,太祖以其「非毀聖道,誑惑百姓」,敕刺流放沙門島。   九、太祖開寶二(公元969)年,詔天下沙門,殿試經、律、論義十條,全中者賜紫衣。   十、開寶五年語: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敕僧道並隸功德使,禁習天文地理。   十一、開寶六年詔限度僧法,諸州僧及百人,每年許度一人。又皇帝臨幸佛寺及行香皆不拜,為定制。   《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釋教部》載:太祖初幸相國寺,至佛像前燒香,問:「當拜或不拜?」僧錄贊寧奏:「不拜。」問其何故,答云:「現在佛不拜過去佛。」上會意微笑而頷之。遂以為定制,至今行幸焚香皆不拜。議者以為得禮。按讚寧(公元919—1001年)著有《宋高僧傳》等傳世,為北宋高僧。   十二、太宗太平興國元(公元976)年詔: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萬人。   十三、太宗雍熙二(公元985)年閏九月,以嶺南有僧置妻孥者,乃詔禁止之,並令當地長吏誡厲以順正教。   《宋史·太宋本紀》載。   十四、太宗至道元(公元995)年六月,詔江南兩浙福建等處諸州,僧三百人歲度一人;尼百人歲度一人。   按南唐李後主佞佛,度人為僧不可計數。江南統一之後,針對實況,乃有此詔。   十五、真宗維護佛寺、佛教。   景德三(公元1006)年,孫奭奏請減少修寺度僧數,真宗不許,且說:「釋道二門有助世教,人或偏見,往往毀訾。縱使僧道時有不檢,安可即廢?」   又景德四年,有臣僚論為佛教蠹國害政,宜加禁止。真宗非但不許,且說:「佛教使人遷善,誠有其益,安可禁之。且佛法所至甚廣,雖荒服諸國皆知認奉。唯道教中原有之,然不甚堅。」   十六、景德四年詔:京城販賣酒肉者,應距離寺觀百步之外。   若有以酒肉五辛賣給僧道者,許人糾者,重論其罪。   按此詔不啻以朝廷力量幫助戒律人遵守了。   十七、真宗大中祥符三(1010)年詔: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聽用贖法。   這是對佛道的弄事上優遇。按中國傳統刑法分「公罪」與「私罪」,前者乃指「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又「贖法」乃指犯罪後得以財物續(易刑),而不必處真刑之意。一般而論,犯公罪可贖是對官吏而設的優遇,真宗將之擴至僧道,可謂優遇備至了(15)。   十八、真宗天禧(公元1019)年,普度道、釋、童行。又大會沙門。   《宋史·真宗本紀》及《佛祖統紀》載,是歲度僧二十三萬百二十七人,尼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詔于天安殿建道場答謝天地,大會沙門道士萬三千八十六人,上親以銀藥大錢面賜之。   十九、天禧五年,計天下僧數三十九萬七千六百十五人。尼六萬一千二百四十人。   《佛祖統紀》載。   二十、仁宗天聖三(公元1025)年詔:不許收度曾犯真刑及文身者。   《佛祖統紀》載,準馬亮所奏,而有此詔。   二十一、神宗始創鬻僧度牒。   《佛祖統紀》載:神宗熙寧元(公元1068)年始鬻僧度牒。按此法乃采錢公輔所言「遇歲饑河決,乞鬻度牒以佐一時之急」。後世由官方琥式鬻牒是自此開始的。   又《神宗本紀》載,熙寧三年夏四月,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又載,熙寧七年八月,賜環慶安扶司度僧牒募粟,賑漢蕃飢民。   二十二、徽宗崇寧五(公元1105)年詔除佛法。   《佛祖統紀》載,是年十月詔云:「有天下者,尊事上帝,敢有弗虔。而釋氏之教,乃以天帝置于鬼神之列。瀆神逾分,莫此之甚!有司其除削之。」   二十三、徽宗大觀三(公元1109)年,禁勛戚指占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   按「墳寺功德」又稱功德寺、功德墳、香火院等,是宋朝盛行的制度。簡單來說,就是一些大戶人家,在祖墳旁設寺院,以便為先人造功德(福田)及看守祖墳之用。對于達官貴人,朝廷還常有賜「功德寺」的。因為功德寺有免稅役問題;而一般寺院有的免稅,有的擁有廣大田產而不能免稅役;行諸既久,難免指占冒濫以規避稅役的事,故有此詔之禁(16)。   二十四、大觀四年春正月辛酉詔:士庶拜僧者,論以大不恭。五月壬寅,停僧牒三年。   宋代之「大不恭」罪名,即唐律的「大不敬」,屬于「十惡」中的第六惡,包括:盜竊天子祭祀用品或皇帝衣物、偽造玉璽、御醫為帝治病開錯藥方、故意辱罵皇帝等。在宋朝《刑統》則為「大不恭」,內容均一樣(17)。今將對皇帝犯的罪名用到「拜僧」上去,實在太嚴重了。   二十五、徽宗宣和元(公元119)年,詔廢佛法。   《宋史·徽宗本紀》載,是年正月乙卯詔佛改號「大覺金仙」,余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尼為「女德」。篤信道教的徽宗有此驚世之舉,弄得天下洶洶。一年半以後,不得不改回來。這是歷史上空前絕後的事。佛教因有「三武一宗」之稱,三武指「三武之禍」,一宗多指點周世宗因財政目的而廢佛事,間有指宋徽宗此次改佛為道的行動。   二十六、宣和二年六月詔復寺院額。九月詔大復天下僧尼,改「德士」及「女德」者作稱為僧、尼。   ·南宋·   二十七、南宋高宗紹興三(公元1133)年,詔僧居道之上。又令僧道用「綾牒」。   《佛祖統紀》開,自神宗治平年間鬻賣僧道度牒以來,以黃紙印制,偽造者甚多。故戶部朱異始奏,自乃敕自今以後用綾制度牒。   二十八、紹興十五年春,初命僧道納「免丁錢」。   《佛祖統紀》載,敕天下僧道納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閒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一位法師致書朝廷抗議,指出「今天下民丁之賦,多止緡錢三百」為僧道反而高出多倍,殊不合理。但此譏議似無結果。   二十九、紹興三十一年二月,復鬻僧道度牒。   《宋史·高宗本紀》載。   三十、孝宗乾道元(公元1165)年敕:禁毀辱僧尼。   《佛祖統紀》載,鄭國公主出家,乃敕品官庶民,有毀辱僧尼,罵稱「禿」字者,照樣符宣和敕旨的治罪(品官停職,庶民流千里)。又規定,僧尼過犯,官司不得私理,須奏聞取旨施行。   三十一、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   《宋史·孝宗本紀》載。   三十二、寧宗嘉寧十一(公元1218)年正月,以度僧牒千張,給四川軍費。   三十三、理宗淳祐十(公元1240)年敕:指占有額寺院充守墳功德者,並與追正。   《佛祖統紀》載。按此事可參上述「二十三條」。   三十四、度宗咸淳九(公元1273)年申禁姦民妄立經會、私建庵舍,以避徵徭。保評伍容庇不覺察,坐之。   《宋史·度宗本紀》載。

  ·金·   三十五、海陵貞元三(公元1155)年,經張浩、張暉見僧法寶,有失大臣禮。命名杖之。   《金史·海陵本紀》載,是年三月壬子,以左丞相張浩、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時,必坐其下,有失大臣體制,各杖責二十下。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下。   按因禮儀問題,以致僧及大臣均罰之事,為歷史所僅見。   三十六、章宗明昌元(公元1190)年春正月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金史·章宗本紀》載。   三十七、明昌三年敕: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準常儀。   《金史·章宗本紀》載,是年三月準尚書省奏言。   三十八、宣宗貞祐三(公元1215)年,降空名宣敕紫衣師德號度牒,以補軍儲。   按預給空白度牒以助軍需的事,章宗承安二(公元1197)年亦曾為之。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