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三節 隋、唐、五代
第三節 隋、唐、五代
·隋· 一、高祖詔:盜毀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道士壞佛及天尊者,以惡逆論。 此詔為開皇二十(公元600)年十二月頒,見《隋書·高祖本紀)。按常人盜毀佛及天尊像,以「不道」認罪,屬「十惡」的第五惡。沙門道士壞佛(像)及天尊(像),以「惡逆論」,屬「十惡」是的第四惡。這是空前絕後的重罪(10)。由此可見隋文財富佛道之甚矣。 二、煬帝欲命沙門向王致敬。不遂。 《佛祖統紀》載,煬帝太業二(公元606)年詔:沙門道士皆應向王者致敬。沙門明瞻等人竟然抗詔不從。帝問其故。明瞻說:皇上若依制廢道法,則不敢不從。但若崇敬道(佛)法,則「法服之下,僧無敬俗之典!」篤信佛教的煬帝聽了,默然而止(11)。
·唐· 三、高祖武德七(公元624)年有廢佛之議,未行。 《唐書·傅奕傳》載,武德一年七月十四日,太史令傅奕上奏,極詆佛教之害,請廢佛教。高祖傳群臣詳議。尚書右僕射切蕭瑀與之爭辯,被傅奕反駁不能答,蕭乃事掌說:「地獄所設,正為是人!」太宗嘗臨朝詢問:「佛道玄妙,聖跡可師。卿獨不悟,何也?」傅答:「佛是故中桀黠,欺誑夷俗。遵尚其道,皆是邪僻小人。模寫庄老玄言,文飾妖幻之教耳!于百姓無補,于國家有害。」高祖雖讚賞其言,亦未下令毀佛(12)。 四、武德九年二月廢佛道,同年六月即復舊。 《舊唐書·高祖本紀》載,武德九(公元626)年五月(一說二月,見《會要》)辛已,以京師寺觀不甚清淨,下詔,除京城留佛寺三所、道所二所外,天下各州只許留佛道寺觀各一所,其余全部罷工廢。此詔到了六月,竟會部推翻,一切復舊。 對此怪異之詔令反覆,《唐會要》及《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均不詳明。細考是年六月,發生「玄成門事變」,太子建成及元吉被殺,立世民為太子。八月,李世民即位,是為太宗皇帝,高祖為太上皇。這詔令之不能行,厥因應在此。 五、太宗貞觀五(公元631)年,詔僧道致拜父母。 《續文獻通考》所載。 六、高宗顯慶二年詔: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禮拜。 《唐會典》載,顯慶二(公元657)年詔略云:「僧尼之徒,自云離俗,先自尊高。父母之親,人倫以極;整容端坐,受其禮拜;自余尊屬,莫不皆然。有傷名教,實斁彝典。自今已後,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禮拜。所司明為法制,即宜禁斷!」 七、高宗擬令僧道致拜君親,因令狐德芬反對,經群議而反復詔不拜。 《舊唐書·高宗本紀》載,龍朔二(公元662)年六月,初令釋、老致拜君親。令狐德芬認為不必如此。經過眾議,結果三百人讚民致拜,五百人反對。高宗乃于是年六月八日下詔曰:「聯商榷群議,沉研幽賾;然箕潁之風,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後不宜跪拜。」 按前引貞觀五年有詔拜父母,高宗何必重申?重申之後又反覆,豈非有背先帝之旨?此事在開元年間又重提(下詳)。貞觀五年之詔僅見《續文獻通考》,或許有誤。 八、高宗乾封元年詔,兌州置觀、寺各三所。天下諸州置觀、寺各一所。各度七人。 《舊唐書·高宗本紀》載乾封元(公元666)年正月之詔。 九、唐初,置「崇元署」、「寺觀監」,掌寺、觀、僧尼、道士婦冠之政。 《唐書·百官志》載: 「崇元(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帳籍廟醮之事。 新羅、日本僧人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 道士女冠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逾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 天下觀,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五千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 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蒞之。…… 「惰以署隸鴻臚,又有道場、玄壇。唐置『諸寺觀監』,隸鴻臚寺。每寺、觀,有監一人。貞觀中。廢『寺觀監』。上元二(高宗公元675)年置「漆園監」,尋廢。」 睿宗景云二(公元711)年詔:佛、道齊並集(地位平等)。 按僧道先後次序問題,數次反復,由此可見各朝皇帝態度。依《唐會要》「僧道立位」條載: 「貞觀十一(637)年正月十五日詔: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至上元元(674)年八月二十四日辛丑詔:公私齋會及參集之處,道士婦冠在東,僧尼在西,不須更為先後。至天授二(692)年四月二日敕:釋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處道士之前。至景云二年四月八日詔:自今已後,僧尼道士女冠,並宜齊行並集。」 十一、元宗開元二(公元714)年令道士女冠僧尼拜父母。又詔天下一步僧尼偽濫者,還俗二萬余人。 以上為《舊唐書·元宗本紀》載。 十二、開元十二年舉行僧尼考試,不合格者還俗。 《唐會要》卷四十九「雜錄」載:開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立日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十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 十三、開元二十七(公元740)年詔:寺觀轉讀經典。 《續文獻通考》載: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觀,每一齋日,宜轉讀經典,懲惡勸善,以闡文教。」按此之「經典」應指儒家十三經范圍而言。 十四、代宗寶應元(公元762)年詔:寺觀不許褻瀆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時集會。 十五、代宗大歷十三(公元762)年彭(左亻右匱)獻策,帝嘉之。 《唐會要》卷四七載:大歷十三年四月,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奏請汰佛道二教,下尚書省集議。都官員外郎彭(左亻右匱)獻議曰: 「……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鱒重,亂政猶輕。惟有僧尼,頗為穢雜。……況今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在于王者,已無用矣!……臣聞天和蒸民,必將有職。游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險語以惑愚者。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陛下日旰憂勤,將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臣伏請:僧道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四匹。尼及女道士未滿五十者,輸絹二匹。其雜色役,與百姓同。有才智者,令入仕。請不定期俗為平人者,聽。但令就役輸課,為僧何傷?臣竊料其所出,不下今這租賦三分之一。然則,陛下之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歲,嗜欲已衰,縱不出家,心已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臣以為此令既行,僧尼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 此議上達後,皇帝雖然」深嘉之「,但所提辦法並未實施。 十六、憲宗元和十四(公元819)年迎佛骨到京師,刑部侍郎韓愈上表切諫,上怒,貶愈為潮州剌史。 《唐書·韓愈傳》詳載此事及表文。上表文題為《諫迎佛骨表》,載于《古文觀止》成千古士人誦讀之名文。憲宗甚怒,對群臣斐度等說:「愈言我奉佛太過,我猶為容之。至謂東漢奉佛之後,帝王咸致夭促,何乖誕也!」 按憲宗這點說得有道理。韓文先引三皇五帝等在位或壽命百年以為證,說明人的壽命福澤與信佛無關;這種論據本非信史,只是神話或傳說。再謂自漢明帝以後信佛諸帝,在位或壽命多短促,唯一長壽之梁武帝卻不得好死,縱而欲證明信佛反而有禍。這是「偏頗采證」,亦不能服人。但韓文道出當時信佛演成迷信,造成種種流弊,望能遏止,用意良善,應屬允之論。 又韓氏之論,未必比以前許多排佛奏議激切,憲憲何以忿怒至此?可能與他的心境有關。不到一年後,他就崩駕了。垂死之人心情遽變,也是自然的。 十七、元和十五年穆宗詔:術人柳泌、僧人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舊唐書·穆宗本紀》載,元和十五(820)年正月丙午,即帝位,即下詔:將山人(道士)柳泌,以「左道上惑先朝」的罪名杖死。另僧人大通,則以「醫方不精,藥術皆妄」的罪名,同刑。皇帝一登位即殺僧道二人,在歷史上亦是少見的。 十八、敬宗、文宗均禁止為釋教設置戒壇。 《舊唐書》敬宗本紀、文宗本紀分別載: 長慶四(公元824)年正月,敬宗即位。十二月,徐泗王李智興上上奏請置僧尼戒壇。時任浙西觀察使的李德裕上奏力斥其奸。原來,自憲宗以來即有敕令禁止私度戒壇,徐泗王犯禁請設置。由于多年不設戒壇,天下沙門得知此消息,統統奔走智興之門,唯恐不及。智興由此致富,清議丑之。 敬宗寶歷二(公元826)年,又有殷侑違制請置僧尼戒壇。敕罰俸一季。 文宗太和三(公元829)年,又有沈傳師違法請求起戒壇。被罰俸一月。 十九、武宗會昌五(公元845)年,大毀佛寺復僧尼為民。是為「會昌法難」。 按武宗寵信道士趙歸真、劉元(玄)靖等,而當時宰臣李德裕亦不喜佛教,最後竟演成對佛教的大迫害。這次「會昌法難」,是佛教「三武之禍」的第三次,也是最嚴重的一次。據《唐會要》載,是年八月詔書即向中外宣其結果者: 「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像教寖興。是逢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生;以至于耗蠹國風,而漸不覺;以至于誘惑人心,而眾益迷。 洎乎九有山原,兩京城闕,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于土木之功,奪人利為金寶之飾,遺君親于師資之際,違配偶于戒律之間;壞法害人,莫過于此!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餒者;一婦不織,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云構藻飾,僭似宮殿。晉、宋、齊、梁,物力凋瘵,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況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足以經邦;而豈可以區區西文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釐革,剷除不盡,流衍轉滋。 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而中外諸臣,葉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從所請。誠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物利眾,預予不讓焉。 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余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余所。收膏腴上田當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勒大秦護祅三午余人還俗,不雜澡華之風。 于戲!前古未行,似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驅游惰不業之徒,已逾千萬;廢丹艧無用之居,何啻億千。自此清淨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為政,成一俗之功。將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志。宣布中外,咸使知聞。 二十、宣宗即位,恢復佛教。 會昌六年,即武宗廢佛後一年而斃,宣宗即位,誅道士趙歸真、劉玄靖等十二人。以此等人惑亂武宗毀佛之故。
·五代· 二十一、後梁太祖開平元(公元907)年敕:僧尼改屬祠部。又敕:天下毋得私度僧尼。原出家者,入京城比試經業。 二十二、後唐廢帝清泰二(935)年詔,立釋道諸科。 《續文需通考》載,是年準功德使奏議,分為「講論科」、「講經科」、「表目科」、「文章應制科」、「持念科」、「禪剎聲讚科」,于每年誕節以試地方所奏薦的僧尼。 二十三、後晉高祖天福四(公元939)年敕:國忌行香飯僧,為定式。 二十四、後周世宗顯德二(公元955)年,大毀佛寺佛像,禁私度僧尼。 《五代史·周世宗本紀》及《佛祖統紀》等載,是時中國乏錢,乃詔廢天下佛寺三萬二百三十六所(一說三千三百三十六所)。又廢佛像、鍾、磬、鈸等,收銅器以鑄錢。按當時群臣有欲勸阻者,世宗說:「吾聞佛說,以身世為妄,而以利人為急。使其真身尚在,苟利于世,猶欲割截,況此銅像,豈有所惜哉!」于是群臣皆不敢多言。此次廢佛寺佛像,全因財政目的,與思想信仰無關,與「三武之禍」系起于儒佛道三家之爭不同。但佛教史並稱「三武一宗之難」,一宗即指此而言(亦有指宋微宗者)。不久宋太祖統一天下,佛教復振。 又《佛祖統紀》載,是歲即並寺院,敕:男年十五以上,誦經百紙或讀五百紙;女年十三以上,誦經七十紙或讀三百紙;陳狀出家,本郡考試,以聞祠部給牒,方得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