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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八敬戒》為例談佛教教制建設與改革(釋戒智)

以《八敬戒》為例談佛教教制建設與改革

釋戒智

教制一詞,含義極廣,廣義言之,舉凡有關教團組織、教團行事、教團法規、經濟制度、道德準則、戒條儀式等事宜均屬之;狹義而言,則指僧團制度與教條儀制中有成規者,此亦為一般所習慣稱之教制。

佛教教團制度之建立,其原意乃是要建立理想之模范社會,以期將人類自生存之欲望與絕望中解脫出來。而此理想社會之實現,即為佛陀獻身傳道,組織教團、制戒設律,由此具有組織之修道僧團,來推動完成解脫生活之理想。其制戒設律之根本精神,從《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只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律》五大部律之卷一,均載設立教制之十義(稱為「十句義」)。如《四分律》卷一所載:(1)攝取于僧,使僧團成為傳布佛教、吸收出家成員之單位。(2)令僧歡喜,每吸收一新成員,于其個人為生命新生之慶喜,于僧團則為增加團體力量之慶喜。(3)令僧安樂,僧團之和合互助可令大眾安住身心。(4)未信者信,俾使缺乏信心及未信者起信。(5)已信增長,使已信者增長其信心、信仰。(6)難調者調,此因吸收成員之品類、習性各異,故須有適當的準則,以處置違犯僧團生活者。(7)慚愧者安,使自知慚愧、覺悟者之修持不受干擾,得以安住潛修。(8)斷現有漏,為證得寂滅涅柴,故須精進修道以斷除現行煩惱。(9)斷當來有漏,為證得無余涅粲,故須永斷煩惱,不再受輪迴之苦。(10)令正法久住,為使佛陀之教法長住世間。

由匕可知,「十句義』,之用意,系基于僧團成員之信心鞏固,安住身心辦道,以及令正法久住而建立之僧團組織制度。作為比丘尼僧團,由于佛陀所處之當時印度社會處于奴隸制度,婦女之社會地位低下,及在社會獨立生活困難,乃至婦女生理特殊等種種因素,要按照反婆羅門教的沙門思潮集團而實行「四依住」,確實存在很大的困難,故而特制定了「八敬戒」,作為尼眾僧團之基礎,這在當時的歷史背景前提下,完全是必要的;亦是合乎佛陀制戒之「十句義』』的因緣。據《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經》、《四分律》卷四十八、《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載,佛陀成道後十四年,姨母摩訶波閣提等五百女人要求出家,佛不允許,蓋以正法千年,若度女人,則減五百。阿難代為三請,佛即制定「八敬法」,使向彼說,若能遵守,則聽彼等出家,摩訶波閣提等頂戴信受,遂得戒,由得戒之十緣而正法亦復千載。這八敬戒為:

一、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足,雖百歲之比丘尼,見新受戒之比丘,亦應起而迎逆禮拜,與敷淨座而請座。

二、不得罵謗比丘,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

三、不得舉比丘過,比丘尼不得舉比丘之罪,說其過失,比丘得說比丘尼之過。

四、從僧受具足戒,式叉摩那(學法女)學戒畢,應從僧眾求受大戒。

五、有過從僧懺,比丘尼犯僧殘罪,應于半月內于二部僧中行摩那堙。

六、半月從僧教誡,比丘尼應于半月中從僧求乞教授。

七、依僧三月安居,比丘尼不應于無比丘處夏安居。

八、夏訖從僧自恣,比丘尼夏安居畢,應于比丘僧中求三事以自恣懺悔。

佛陀之制戒,依「十句義』』為準則,所制定的戒律,皆著重于個人生活上的自我約束,屬個人生活上淨化身心所應嚴受之法則,若從整體之教團教制而言,根本佛教之教團組織與統制,則具有幾項基本特徵:

一、反對階級,提倡人我平等制度:印度傳統之婆羅門教向來重視階級劃分,將人類分為貴、賤、優、劣之別,即所謂之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等四個階級。而在佛陀所設立之教團中,乃反對社會階級之劃分,完全以人格之尊重而組成,凡進入僧團之每一成員皆須舍棄過去之階級、財富、名譽、地位,僅有內修果證的階級境界之差別,以長幼有序、互敬互愛為僧團秩序之基礎。

二、中心領導分層教育制度:佛陀住世時,以佛陀所制定之戒律及所說之教法為領導中心,次由有德比丘負起教授比丘、比丘尼之責任,並于每一僧伽藍推選出長老教授師,負責照顧住處僧伽,且隨時呈報佛陀有關住處僧人們所發生之事情。

三、托缽行乞、和合共住制度: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時,即訂下了「四依住」,即:依乞食;依糞掃衣;依樹下住;依陳棄藥等四項理想生活之基本原則,並別立八不淨物,誡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園林、種植、儲積谷物、蓄養奴僕、蓄養禽獸、蓄錢寶貴物、蓄毯褥釜鑊、蓄象金飾床等八種障道之不淨物。其後由于僧團之不斷擴展、雨季之困擾,及慈悲垂顧信眾之故,時或受衣、受請,或進而受施田園、房舍等,遂使僧團生活形式有所改變。由是,元論雨季之結夏安居,或平時之和合共處,皆形成生活上之共住制度。在共住制度,僧人除個人使用之衣缽等物外,其他物品、用具、床具,乃至房舍、園林等,均屬僧團共有,不得占為私有。對僧團器物之維護,則有工作上之分配;于每一住處僧團中,推選一位有德之長老,領導僧人之生活作息,及擔任平時之教誡,並轉達佛陀僧事之發生。然此等生活形態之演變,對整個僧團而言,乃維系于托缽制度之原則。

四、集合布薩說戒制度:此為佛陀采行印度當時之外道沙門或婆羅門于每月八日、十四(十五)日共集一處和合布薩說戒之制度,期使散布于各處之僧人能定期集會,以達互磋互勉之修道生活。此種定于新月、滿月之和合布薩,源于印度傳統之家庭祭禮「新滿月祭」,原系藉祭禮與天神溝通,以祈求家內繁榮之定期祭典。而一般修道沙門即藉此普遍于一般家庭之重要時日,定為僧團和合集會之日。

五、僧伽羯磨會議制度:羯磨制度乃僧伽「僧事共議」之民主最高行政中心,主要目的系增進僧伽之和合。于每月十五日定期開會羯磨,凡有平日違犯戒度律者,即于此時針對其所犯之事情加以審議、判決、處置。依羯磨之類別,可分為諍事羯磨與非諍事羯磨。諍事,指僧人間發生爭論之事,及發生破壞僧伽和合之事情。凡此,皆屬是非問題之裁判案件。非諍事,系關系僧人之日常生活,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之處理指導,或新成員加入僧團之裁決許可等種種生活上之議決案件。依據羯磨性質,亦可分為治罪羯磨與成善羯磨。治罪羯磨有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驅出羯磨、下意羯磨、擯羯磨等苦惱羯磨。成善羯磨有受戒羯磨、布薩羯磨、自恣羯磨、出罪羯磨、布草羯磨等成善之羯磨。僧團之羯磨可促進僧團社會組織之嚴密化,並能統攝僧眾彼此和合互蓋,而令僧團成為共同遵守規律、推動愛語、利行、布施、同事之理想道德社會。

六、僧伽與信眾不共住之制度:教團成員分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等出家五眾,和優婆塞、優婆夷等在家二眾。在家二眾完全立于護持僧團、供養僧伽各種生活資源之立場,僧人對信眾則負有開示佛法之責任。信眾不住于僧伽藍內,亦不必遵守僧伽之生活規制,若有信眾對僧伽辱冒不敬之行為,僧人一律采取寬容原諒態度,不得與信眾有諍。

佛教傳至中國,「三衣一缽,游行乞食、樹下一宿」之教制,于我國國情、民俗均未能相應。我國人民重視農耕,無法容許乞化生活之存在,而氣候之差異更不適于四處游化,路邊或樹下一宿,故佛教在中國逐漸形成定居式之僧團,並為使佛教能適應于我國,遂有叢林制度和僧官制之產生。在原始佛教時期,比丘尼僧團依止于比丘僧團,有安全感和接受比丘之幫助;而在我國定居式之僧團之建立,尼眾亦有自己獨立之寺庵,比丘尼僧團除受戒之外,與比丘僧團已經並肩而獨立發展了。

從佛教傳人中國至東晉初,當時之出家人僅依循經西域傳譯來之部分經律,過著離開家庭、完全禁欲之出家人生活,並無一套完整之制度可循。而我國最早制定僧團生活規范者,首推道安法師領導下之僧團。據《高僧傳》卷五《道安傳》所載,在道安法師領導下之僧團,制定之「僧尼軌范」大概可分為三項:

一、行香、定坐、上經、上講之法。

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食法。

三、布薩、差使、悔過法。

然此一軌范,僅屬我國僧制之雛形,仍不是顯現中國佛教叢林制度之特色,但已經和印度佛教僧團制度而有較大之差別了。直至唐代,馬祖道一確立叢林制度,其弟子百丈懷海制定清規後,中國之叢林制度才逐漸形成具備完備之規制。作為僧團管理基礎之長老制度觀念與組織,注重生產之農禪生活,乃至僧人服制自印度式改為中國化之唐朝衣袍,又使中國僧團設制的發展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寺院經濟的形成,僧團的托缽制被勞動生產的自養所代替,戒律條款對僧人物質生活的約束,逐漸放寬,處置亦比較靈活了。隨著我國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建設,國家法制的逐步健全,佛教的戒律亦將發展,變化和創新。

現在,我國的僧團在中國佛協和地方各級佛協的管理下,更不同于封建王朝時期的僧團,而應該建立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新的僧團建制。我的老師弘學居士曾經向我國比丘尼僧團的領袖隆蓮法師請教《八敬戒》的問題,蓮師父說:「有些要保留,有些要改革。」不獨《八敬戒》,就是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戒本》中,亦有很多與社會發展很不協調,因此教制的建設與改革應該提到一個現在僧團的議事日程上來,但不能走「教條主義」的路子。舉一很簡的例子,我們尼眾教團的領袖隆蓮師父能給一個新戒比丘頂禮敷座嗎?國際上已經提出婦女的第二次解放,我們還空喊「比丘與比丘尼不得同過一橋!」這現實嗎?而事實上,比丘與比丘尼共坐一架飛機,共坐火車之包廂、輪船之艙房,同坐一汽車已比比皆是。「比丘不得與擔羊毛者同行」,「比丘不得立著小解」等戒目,究竟還有多少實際的價值?佛陀臨終告知阿難細微戒可舍,因此應該根據佛陀的垂示,應該制定新的「比丘、比丘尼戒律」。

教制的戒律條文是死的,社會的演變是活的。以死板而不適于時宜的條文,生硬地加在每一個不同時代的每一個弟子頭上,實在是一件困難的事,也是不合理而更不符合「三法印」之「諸行無常」印的。但是,由于大迦葉說過「佛所已制,不許廢棄,佛所未制,不得再制」的話,因此歷代的大德們都不敢賦予戒律于靈活適應的生命,以印度人的觀念來范圍中國人,以隋唐時代的觀念來范圍現代人,寧可讓戒律廢棄一邊,也不願使其作為時代潮流的適應。《五分律》卷二十二說得好:「佛言:雖說我制,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可知佛制戒律並不刻板,只要不違背佛制的原則,即可隨方應用,自也可以隨著時代的潮流而增刪。不能泥古不化,也不能因噎廢食。僅以敝見,以達共識者。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