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的叢林制度(默雷)
中國佛教的叢林制度
默雷摘編
作者指出:唐宋時期禪宗教團的隆盛,與禪宗教團加強清規建設有直接關系。這一時期禪宗的發展過程,可以說就是禪宗清規不斷趨于完善的過程。從早期禪宗教團到宋代的禪風鼎盛,禪宗在教制方面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
一、禪律同居時期。這一時期的最重要特徵,就是禪僧居住律寺。禪宗沒有形成獨立的禪林,禪僧分布零散,集團性的修學鳳毛麟角。四祖道信與五祖弘忍的禪林,在當時並不多見。禪僧在遵循印度佛教戒律的同時,也相應在探索適應于自身發展需要的禪門規制,但無論如何,此時禪宗在宗門規制上還沒有重大的突破。二、百丈清規時期。嚴格地說,禪宗的真正崛起,以清規的創建為主要標志,另外就是禪宗寺院的普遍興起。百丈時代,是佛教在漢地全面發展的時代。百丈清規制定的歷史意義在于,中國佛教創制了自己的戒律體系,清規即為中國佛教的戒律。百丈清規在內容方面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前代教制,但更多的是百丈禪師的創新。十分完整的清規在百丈時代或許並沒有存在,有關清規的概要性規范條制的存在則是無疑。並且百丈清規的社會意義在于普請法的實施,耕田作務的實踐,緩和了佛教所存在的敏感性問題,也是佛教超越精神的具體體現。另一方面百丈清規還對宋以後清規的制定給予了深遠影響。
三、禪苑清規時期。宗賾的《禪苑清規》,在內容上是力圖恢復百丈清規的原貌和精神。由于時代的變遷,《禪苑清規》有著非常顯著的自身特點。在寺院結構上,百丈時代的禪林為「唯豎法堂,不立佛殿」。在《禪苑清規》中的伽藍則有大殿、法堂、僧堂、庫司、眾寮、浴室、三門、真堂、方丈、藏殿、土地堂、童行堂、延壽堂、閣、塔、羅漢堂、水陸堂、莊舍、油坊、東司等。同百丈時代的禪林相較,宋代禪林在規模上已經日漸完善。眾多建築物的出現,是成熟時期禪林的又一跡象。在禪林的職位方面,禪苑清規則十分具體地列出四職事及六頭首,確立了以住持為中心的修學體制。在修學生活上,朝參夕聚的賓主酬答,尋師訪道的云水生涯,對禪僧完善道業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云游之際的各種手續,一方面可以看出官府對戒壇的直接管理,同時亦證明此時禪宗在這一時期興盛之程度。
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
1996年8月,復旦大學出版社推出南懷瑾先生著《中國佛教發展史略》大陸版。書後附錄《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此文有單行本流通于世,由老古文化事業公司出版,亦收入張曼濤主編的《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90冊《佛教與中國思想與社會》中。全書分引言、佛教原始制度的簡介、禪宗叢林制度的由來、叢林制度、叢林與宗法社會、叢林與中國文化、叢林與幫會社會、結論等八個部分。重點是說明叢林制度在中國佛教發展中的偉大作用、叢林制度之中心以及叢林制度的衰落。
佛教傳入中國後,經過四五百年的蛻變,被中國文化融合,受到中國民情社會風俗的影響,制度漸漸地改變,是勢所必至,理有固然。馬祖百丈等輩,都是氣度雄偉、智慧豁達之士,具有命世的才華,擔當立地成佛的心印。百丈毅然改制,固然由于見地定力的超群,也是適應時勢機運的當然趨勢。叢林制度不僅對禪宗,而且對整個中國佛教都有十分殊勝的意義。「站在我們千秋後世的立場來看,如果他(百丈)當時不毅然改制,還讓僧眾們保持印度原來的乞食制度,佛教豈能保存其規模,流傳到現在嗎?」
百丈創立叢林最重要的,是為了真正建立禪宗的規范,使天下僧眾有個安身立命、專志修行的所在。因而,當時百丈禪師所注意的重心,確實重在流傳到今世的禪堂。禪堂是禪宗叢林的教育中心,僧眾的常課,便是真參實證,老實修行本分下事。禪宗雖然只重明心見性、立地成佛的頓法,但是遠自印度的釋迦牟尼,以及傳來中國後,從古至今,沒有哪一位祖師和禪師,不從精勤禪定、專志用功中得成正果的。當然,禪宗並非絕對不講經說法。叢林的住持和尚亦時而在法堂正式說法,隨時隨地,把握機會教育的方針,因事設教,並無定法的。由此可見,作一位住持叢林的大和尚,他所負的教育責任,是何等的重要,佛經所謂「荷擔如來正法」,正是大和尚們的責任所在。
然而,元明以後,所謂禪寺的叢林,漸漸已走了樣,同時其他各宗各派,也都照禪宗叢林的規矩興起叢林來了。在其他宗派的叢林中,禪堂也有變成念佛堂,或觀音堂等,所謂真實的禪堂和禪師們,已如鳳毛麟角,間或一見而已,令人遙想高風,實在有不勝仰止之嘆。而且,後世叢林大都反視禪堂為附庸了。甚矣!禪宗的衰落也是事有固然的了。民國以來,研究佛學的風氣,應運而興,所以禪門叢林,也多有佛學院的成立。禪宗一變再變,已經變成了禪學。或是振衰革弊,或是重創新規,唯有翹首佇候于將來的賢哲了。雖是如此,如果講到一個真善美的社會風規,恐怕只有求之于叢林制度了。叢林制度它能普及流傳,不外四個原因:
第一,因為出家了的僧眾,已經發自內心地抑棄了世事人欲的情感牽擾,雖然住在叢林里,過的是集團生活,又是絕對自由追求自我理想境界。
第二,宗教的信仰,和發自因果分明的觀念,已經不需要外加的法律管治。
第三,各人由內心的自淨其意,發為規矩,便是最高自治的原理。
第四,維持生命生活的經濟制度,早已做到福利的要求,所以他們只要管自己的身心修養,其余的一切都可以放下了。
可見,這個完美的叢林制度,它在教導以外,再沒有刑責可行,假使沒有最高道德作為依持,要想求其安然垂范達千余年之久,絕對是不可能的事。(宋)
憨山中興曹溪祖庭的十大改革措施
台灣佛教史學者江燦騰先生在其碩士論文《晚明佛教叢林改革與佛教諍辯之研究》(新文豐出版公司,1990年12月第一版)的第二篇第三章第二節《曹溪祖庭中興及其周邊問題》中,首先指出曹溪「祖庭」在晚明時期的沒落景象,如僧俗混雜、寺產被占被賣等等,這些惡化狀況不只為曹溪所獨有,而是普存于南北各叢林中。這一沒落現象乃是「積弊百余年」的結果。因此,要從事大改革,即等于要對抗百余年來形成的社會環境和曹溪寺產的一些既得利益者,其任務的艱巨可想而知。明末高僧憨山德清要中興曹溪祖庭,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威權,二是金錢。本節第四部分詳細說明了德清如何運用其智慧,巧于應酬,終于獲得來自官僚體系和太監的威權和經濟協助,從而能展開曹溪中興大業。
本節第五部分介紹了曹溪祖庭中興的十大改革措施及其成就。據馮昌歷等所錄的《曹溪中興錄》,可以知道德清的中興事業,可歸納為十大項:(一)培祖龍以完風氣;(二)新祖庭以尊瞻仰;(三)選僧行以養人才;(四)驅流棍以洗腥穢;(五)復產業以安僧眾;(六)嚴齋戒以勵清修;(七)清租課以裨常住;(八)免虛糧以蘇賠累;(九)復祖山以杜侵占;(十)開禪堂以固根本。在這十大項中,真正關于人才培育和有關戒行約束者,僅第三、六、十這三項,其余的或為寺產的恢復,如第五、七、八、九,或為環境整頓,如第一、四,或重修建築,如第二,都正好對應叢林環境的惡化和經濟問題的嚴重性。
以上的改革成就,都是針對曹溪祖庭的禪道寥落而提出的有效措施。他不但能排除百年積弊,也能從各種層面的考量,使他的前期豐富經驗,至此有了實踐的機會。而他的眼光甚具前瞻性,即連三百年後,虛云(1840-1959)再度對曹溪作了改革,亦處處地遵循德清此時的規劃。這不但意味著他的見解,值得後代禪師的參考,也顯示了他的確精于叢林改造之道。故不論其後他的挫折如何,此一成就即值得肯定。(宋)
《慨古錄》點校本發表
湖南省佛教協會主辦的《正法眼》1996年第2期和第3期,連續刊載了由復旦大學王雷泉先生點校的明代曹洞宗禪僧湛然圓澄所撰的《慨古錄》一書。點校者1995年12月在廣東云門寺為中國佛教協會舉辦的「第三期全國寺院執事進修班」講授中國佛教史專題時,曾將此書作為教學參考資料印發給全體學員。
《慨古錄》,一卷。明代圓澄(署名為「無名叟」)撰于萬歷三十五年(1607),通行本現收于《字續藏》第一一四冊。作者不願與俗世同流合污,興慨古之歎,而又不敢署上真名,表現了作者對當時墮落的佛教界及畸型的政教關系作自覺反省而又心存顧忌的矛盾心理。書首揭示了書名的含義及寫作本書的目的:「去古日遠,叢林之規掃地盡矣!佛日將沉,僧寶殆滅,吾懼三武之禍,且起于今日也。能無嘆乎!」用今昔對比的方式,全面檢討了叢林的弊端及對治之道。本書可分作歷數叢林積弊、政府宗教政策不當、救治之道等三個部分,點校者根據內容層次,加上幾十個小標題,以利于閱讀。
首先,佛教叢林存在的積弊,來自明嘉靖朝以來宗教政策的不當。嘉靖四十五年(1566),為防范白蓮教泛濫,又怕僧眾複雜,混足其中,故御史鮑承蔭奏准將僧尼戒壇嚴禁,不許說法,管制游方等。圓澄認為:官方不分青紅皂白,叢林眾滿百余,輒稱為白蓮教之流而一例禁之,致使非法之徒得以乘虛惑眾。不能因僧人中有不肖之徒而否定整個僧團。而且,僧品的蕪雜「非佛之教不善,而國家設教未盡善耳!」官方以納銀代替考試度僧,而且久不開戒壇,致使僧品揀別無由。
因此,為使佛法久住于世,圓澄提出定官制、擇住持、考試度、制游行等四條救治時弊的方案:
(一)定官制。明太祖設僧官時,中央最高的左右善世,不過正六品,隸屬于禮部,僧官的排場等同欽天監,但僧事由僧官掌管,不受一般官僚管轄。代宗景泰五年(1454)因度牒考試舞弊,朝廷遣給事中、御史、禮部官員各一,會同考試,于是僧官制度受制于儒家官僚。僧官自治之權從此失去,僧官和住持人選不是靠品德與才學,而是靠鑽營與人際關系。「致使真正高賢,蔑視如介,棄而勿顧。不肖之徒,或上銀請納,或囑托人情,曾何知節義廉恥?」對治之道,是將僧錄司制為客司,考選有道德者主持,不受府縣俗官所制。
(二)擇住持。認為住持本為道德之任,「今也不然,才德一無所有,道學有所未聞,世緣頗足,便名住持,致使叢林衰落,禮義絕聞。更兼官府不辨清白,動輒行禁,使真道者退身不就,而不肖者百計鑽謀。佛法愈衰,叢林愈薄。」對治之道,是盡禁一切無名住持、私創庵院,及神祠男女共處之流。
(三)考試度。明太祖將佛教開為禪教和瑜伽二門:禪門受戒為度,應門(以應赴經懺佛事的瑜伽僧)以納銀受牒為度。自嘉靖間(時在1566年),迄今五十年,不開戒壇,從而使禪家者流,無可憑據,散漫四方,致使玉石同焚,金莫辨。對治之道,是恢復度僧制度,以取代今之禁僧政策。
(四)制游行。指出今之游方行腳,以焚香為由,間踏州縣,訪探名山,去古實遠。應由僧官與叢林雙重管理遠游僧,「如此則負罪逃匿者,莫之能混。」
書中用大量篇幅歷數明代叢林中存在的弊端。嘆道:「叢林之規掃地盡矣!」並指出王室寺院用童子「替修」,以及太后干預僧團事務之不當。同時揭露寺產被占,僧人被辱,官方未善盡保護之責,且違規課稅、勒索,勢豪與官府對佛門的雙重壓迫,使出家人「祈晴請雨,集儀拜牌,迎官接府,反增其累!」既然僧人已不能從政府得到出家所應享有的權益,那麼不交納度牒銀,也就是很自然的了。作者于書末指出:「高皇帝之《欽錄》猶在,高皇帝之聖旨絕不之行,既無利于僧,而僧不肯納牒者,毋怪其然也!」
此書對明代宗教政策、社會風尚、寺院生活和僧人狀態,提供了比較詳盡的社會史資料,對于當前興利除弊,加強佛教組織建設,提供了一面歷史的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