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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戒論(智海)

舍戒論   作者智海,中國佛學院律宗研究生。

  第一章 問題的提出

  第一節 略說戒四科中無表戒體的名目差別   在《行事鈔》載,戒有四種差別,即是戒法、戒體、戒行、戒相。戒法是佛陀所制戒的法則,戒體即是戒之體性,也就是具有防非止惡作用的無表色,戒行是指戒的行持實踐,戒相則是持戒的相狀。[1]   戒體的無表色,是因為不可見的原因,稱為無表。在一切有部認為是表現于身、語上勢力強烈的善、惡行為(即一般所稱的身表業、語表業,因為表現在身、語上,可為他人了解的緣故,稱為表業。)或者由定所產生防止造作善、惡的作用,由此形成一種後天的性格。[2]   無表色有律儀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律儀(或稱為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三種。由于確立誓願決意要實行善或實行惡而得的無表稱為律儀無表(善心的情形)或不律儀無表(惡心的情形);如果是應時隨緣而生起善惡心,稱為處中無表(又有稱作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的)。   律儀無表,又可分為三種,即別解脫律儀無表、靜慮律儀無表、無漏律儀無表。[3]由受持別解脫戒而得的無表稱為別解脫律儀無表,由于入定(而在定中自然離過絕非,能防止欲界不善的過失)所得的無表稱為靜慮無表,而見道以上的聖者由于斷盡煩惱所得到遠離過惡的作用者就叫無漏律儀無表。   別解脫戒一般分為八種:即比丘律儀、比丘尼律儀、正學律儀、勤策律儀、勤策女律儀、近事男律儀、近事女律儀、近住律儀。律儀,梵語samvara,因能產生遮止惡法的作用,所以意譯為律儀。律是律儀,儀是儀則,這些律法儀則雖然有八種的名目,其實只有四種實體,即五、八、十、具。近事男、近事女之律儀體唯五戒,近住律儀體唯八戒,勤策男、勤策女、正學女之律儀體唯十戒,比丘、比丘尼(又有譯作苾芻、苾芻尼等者)律儀體唯具足戒。只是因為男、女的形體差別而施設有八種的名目罷了。[4]   而在菩薩三聚淨戒中的律儀戒即總括了上來八種別解脫律儀,唯所發意樂不同罷了。[5]

  第二節 為什麼來探討舍戒   修行之初,木叉為先。戒是萬善之因,因戒生定,因定生慧,這是心路覺程的通途共識。而戒的關鍵,在于受、隨相資。受是領納戒體,內依思願,外依三師七證及其作法儀則總納戒法于自心田。隨是依戒隨行,起心動念,待人接物,觸對逢緣,念茲在茲,總不違戒。在隨戒釋相篇中說:「準知此身得戒成否,然後持犯方可修離。」[6]可知得戒是體,隨行是用,雖體用不離,非一非異,然依體起用,體之不得,惶論修持?[7]而得之與舍,恰恰是一對,相反相成,執此二邊,雙入雙出,庶幾可得意趣于萬一。得戒之論,擬另撰文,今就舍戒而論。什麼叫做舍戒?舍戒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大小諸部有哪些不同的說法?舍戒之說,到底凸顯了什麼意趣?本文擬就相關文獻的學習,作一些探究。

  第二章 何謂舍戒   舍戒又叫失戒,舍失所得的戒體,稱為舍戒。舍與得,恰好是一對。一般以為,得戒是領納戒體于己身心,自然,舍戒舍失的也是戒之體。而窺基大師說:   「從初念後,防惡思種用倍倍增,是名得戒。……雖由前位思表薰種,法事今竟,雖或無心或別緣心,由彼先期今願滿故,從初念後,防惡思種用倍倍增,名為得戒。有說思種體倍倍增是名得戒,此亦不然。法事竟時,彼或無心,或異性緣,既無現思現表薰習,如何種子體忽而得新生?由此故知,隨彼遇緣,新舊種子若總若別,現行緣因思所薰種,今緣會滿,用倍倍增,名得無表。以隨心戒雖念念中是未曾得,若非用增是體增者,豈念念中皆現薰種?定道無表,即是現思,無一心中有多思故。準此,別解脫無表亦非體增,初剎那位一七用增,第二剎那位即二七支,乃至未舍,運運增長。」[8]   「初得功能念念增長。令不新長,但順舊住,不同前位,更不新生,即名為舍,非舍昔者曾得體無名舍。」[9]

  明顯,是站在思心所防惡作用的增長與否來給得與舍定位的。他認為得戒雖然是由于動身發語的身語思表所薰在識田中的善或惡的種子勢力,但因為由于受戒的人從初念發心願斷惡修善起,在法事圓滿時即或是在無心或心緣他境的情況下亦可得戒,其間只是用在增長,即依次用倍倍增長而名得戒。比如定共戒和道共戒,只是在得定或得無漏慧時有防惡的作用生起而叫定共戒和道共戒,拿定共戒來說,得定是心緣一境,哪里有其它心思呢?不是念念之間都在薰習最初那一念的,同樣的道理,別解脫戒也不是最初那一念離惡修善的思願種子體在增長,而只是用在增長。只要這種勢用不增長了,就叫舍戒。這是站在諸法唯識,緣起無我的立場上說明戒之體性只是名言的一種安立而已。在唯識上也說:「依于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10]究竟地說,無表色只是一種就思願善惡勢力上的分位安立而無根本實在自體。但是從通常的理解角度,無體何從起用?用依于體,體不離用。我們是不妨在戒上安立有體有用的名稱的。

  第三章 總說諸戒的舍失   第一節律儀戒的棄舍   一、 別解脫律儀的棄舍   依于上面所說別解脫律儀雖有八種的名目,而實際只是四種的體性,分從四方面來總說。   1、 近事律儀的棄舍:   近事戒,即是在家五戒。包括近事男(優婆塞)、近事女(優婆夷)。在義林章說,近事戒由三緣舍。[11]第一是由于發心受持戒法的時限到了就自然舍掉了。當其發心受戒時,或者是願意受持少許時間的近事戒呢?或者是受持長時間的近事戒呢?抑或是發願盡此一生的時間都受持近事戒?隨其發願的時限一到,他所受持的戒也就自動地舍失了。第二種是由于他本人的善根斷壞了,什麼是善根?即是善的根本,如無貪、無瞋、無痴等,雖然發願要斷惡修善,但其內心實在與戒是不相應的,內在的煩惱時時顯發現前而不加對治,以至于善願心誓只有一個空的名目,而不能實際的起到作用,或是由于先前還有一些善根,受了戒卻沒有依戒如法規范身心,以至于損壞了善根,善根沒有了,自然受戒的力量也沒有了,戒就自然舍失了。第三種是由于命終了戒就舍失了。生命存在一天,就有修善斷惡的資本—身、口、意,對這一個生命體不加珍惜,活著的時候有戒不守,有善不做,等到生命結束了,戒就自然舍失了。   2、 近住律儀的棄舍:   近住戒之體是八關齋戒。近住戒由三種機緣而舍失。[12]第一是由于日出已後即舍。因為佛陀在契經上說近住律儀的時限只有一晝夜。過了一晝夜,戒就等于舍失了。為什麼佛陀要規定說只有一晝夜呢?八關齋戒是為那些在家人雖然有心希望過出世離欲的生活卻或者為了社會的牽制,或是為了家庭的責任,或是為了妻子兒女的糾纏等,無法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開出的一個方便,使這種人能藉此種些出世的善根。因為這一類人所受到的種種制約和他們自身的根機所限,「佛正觀一晝夜後理無容起近住律儀,故于經中說一晝夜,為觀所化根難調者,但應授與一晝夜戒。」[13]第二由于受八關齋戒的人在受戒時所發的心願就是只持一晝夜的時間,這種發心的原因,使他一到一晝夜的時間就自然舍失了戒法。然而這近住戒法雖然有一晝夜的時間規定,過了這一天一夜,倘若有能力、條件,是允許再來受戒的,乃至連日受連日持都是可以的。第三是由于生命的結束而舍失戒法。   3、 出家律儀的棄舍:   勤策律儀之體即是出家的十戒,含攝了沙彌、沙彌尼、正學女的戒法,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只是由于性別上的不同而分,實際的體性是一樣的,「離苾芻律儀無別苾芻尼律儀。」[14]這出家五眾戒法的舍失因緣,在《俱舍論》說由四緣舍:一由意樂而舍,二由棄舍眾同分故舍,三由二形俱時生故舍,四由所因善根斷故舍。[15]《瑜伽師地論》說苾芻律儀由五緣故舍,余四同理。放在第四章別說舍比丘戒中去說。   4、 菩薩別解律儀的棄舍:   菩薩所受的律儀戒,即是七眾別解脫律儀,謂苾芻戒、苾芻尼戒、正學戒、勤策男戒、勤策女戒、近事男戒、近事女戒。[16]總的來說,有兩個原因菩薩會舍失所受律儀:「一者棄舍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17]菩薩律儀淨戒是由所發的菩薩弘誓所攝持,一旦受戒者放棄了上求無上正等菩提、下濟無盡含識有情的大願心,則菩薩戒就舍失了。「上品纏」即猛利的犯戒煩惱意樂,他勝處就是菩薩的四條重戒。如《遇見師地論》說。[18]   二、 靜慮律儀(定共戒)的棄舍   《俱舍論》說靜慮律儀由二緣舍:[19]第一由易地而舍,即從下地生上地時,或從上地沒來生下地時,自然舍失。第二是由所得定境退失而舍失其相應的靜慮律儀。而在《義林章》說由四緣舍失靜慮律儀。[20]第一是由止息而舍,就是出定以後,因為起了不同的心,隨定心而得的律儀戒也隨其定心的改變而舍失。第二是不行舍,即易地舍,從下地生上地時或由上地生下地時自然舍失。第三式失用舍,靜慮律儀是由得定而來的,一旦沒有相應的定境,那麼由此定境產生的離惡作用也就失掉了。第四是永無舍,就是進入無余涅槃,一切都舍了。   三、 無漏律儀(道共戒)的棄舍   無漏律儀,《俱舍論》謂由三緣舍:「一由得果,謂是果時舍前向道及果道故。二由練根,謂練根位由得利道舍鈍道故。三由退失,謂得退時,退失果道勝果道故。」[21]得果而舍是由于得到更勝的果位時自然舍去,練根舍即是由道力增上的原故,或者是舍下得中、或者是舍中而得上,漸次增勝時失去原來的律儀。而《義林章》說由五緣舍。[22]第一是由止息舍,第二是暫無舍,暫無不是退失聖果而起諸煩惱,是暫時退失現法樂而住于滅盡定等或是生下地時的暫時舍失。第三是由得果舍,第四是由練根舍,第五是由于入無余捏槃而舍。   靜慮律儀和無漏律儀都是隨心之境界而來的,一旦心境變化了,其所得律儀也就隨著舍了,這是總的情形。說由四緣舍或說由五緣舍,不過是就心境的具體變化條件而說的。   第三節 不律儀戒的棄舍   不律儀戒即是惡戒,《俱舍論》說由三緣舍,[23]第一種是由于死去舍掉了不律儀戒的所依而舍掉了不律儀戒。第二是由于受得了別解脫戒或是得到了定共戒時惡戒就舍掉了,不管是由于什麼因緣得到了哪一種律儀戒,其它惡戒就都會舍失。第三是由身體二形(男、女根)俱生而舍,這是由于惡戒所依的根身變了的原故。但是如果不受善律儀戒,惡律儀戒都不會徹底舍去的,就好像治病一樣,如果病根還在,就即或是用種種方法可以暫時避免發病,但終究病還是沒有治好。   《義林章》說由四緣舍不律儀,[24]其一是發願誓舍,自己邀期發誓,永不再作惡,這是從根子上下手。其二是由于受得出家五眾或是近住、近事戒法而自然舍失惡戒。其三是得定而舍。其四是由于命終而舍。   第三節 律儀戒非律儀戒的棄舍   律儀戒非律儀戒,也叫處中戒,處中是因為其心不定,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隨其所遇時節因緣的不同而不同。《俱舍論》說由六緣而舍。[25]第一是由受心斷壞而舍,從自心發起這樣的念心:我從今天起舍棄原來所受的戒。第二是由勢力斷壞而舍,即是由于淨信或是煩惱的勢力破壞了先前所受的戒。第三是由作業斷壞而舍,不如其所受而作,就自然舍了。第四是由事物斷壞而舍,什麼是事物斷壞?就是先前由所受的戒而施舍的寺廟、房舍、用具、園林、塔等(律儀戒)或是捕魚的網,獵獸的坑等等失壞了。第五是由于壽命斷壞而舍。第六是由于善根斷壞而舍。

  第四章 別說舍比丘戒

  第一節 總說舍比丘戒之緣   在《瑜伽師地論》上說有五緣故舍:「問:有幾因緣苾芻律儀受已還舍?答:或由舍處學處故,或由犯根本罪故,或由形沒二形生故,或由善根斷故,或由棄舍眾同分故,苾芻律儀受已還舍。」[26]即是由于這五個方面的原因,可以使已經領受于心的比丘戒法失去。   第二節 別說比丘的舍戒   一、比丘戒的尊貴   在《瑜伽師地論》上說到比丘戒一定要從他而受的原因時說:

  隨轉差別者,謂有堪受律儀方可得受,此中或有由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律儀。何以故?由苾芻律儀非一切堪受故。若苾芻律儀,非要從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但欲出家者,便應一切隨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聖教便無軌范,亦無善說毗奈耶而可了知,是故苾芻律儀無有自然受。[27]

  因為比丘戒是出家人的具足戒。然而不是所有人都適應出家的;不是所有出家人都能夠受持比丘戒的。比丘戒對受戒的人有嚴格的揀擇,[28]如果能不能夠出家的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出家,出了家之後不管能不能夠具足受持比丘戒都可以去登壇受戒,那麼佛陀極善說法而建立的毗奈耶的軌范作用及佛教神聖的清淨幢相便會蕩然無存。比丘的相狀,應是佛法清淨幢相的標幟,一定要有資格、有能力受持比丘戒的人,方才允許他受比丘戒、現比丘相,否則將會極大地混餚試聽,從而削弱佛法的軌范作用和道德感召力。這是佛教正法逐步走向衰亡以至滅亡的根本原因。而佛制定戒律的根本意趣正是為了使佛法久住于世間。不能守持比丘戒的人,由于種種原因而受了比丘戒,以比丘的形像活動在世間之上、僧團之中,享受著比丘才有的待遇,這對他自己,雖可暫時滿足他本人的一些些小小的願望和淺薄又如云煙的現前利益,但對于他離苦得樂的真實而究竟的義利並沒有一點點好處,相反,對他的損傷倒是不可估量的。而這種莫大的損傷絕不僅僅限于其個人,進而損及正法住世的壽命,這才是最主要的。由非如佛法的身口意三業,使現前無量的人們喪失對佛法的信心,從而損及佛法的壽命,讓未來無量無盡的人們無緣聽聞正法、開啟慧藏的珍寶,這樣彌天的過失,誰能擔當得起呢?所以比丘戒是不允許由自而受的,必得要從他而受,經過「他」的如法揀擇、如理授受方為合宜,所以授受比丘戒是一件極其莊重嚴肅的事情,不管是傳授比丘戒的僧團也好,還是發心受持比丘戒的求戒弟子也好,都應鄭重對待這件事。由于濫傳戒而引起的後果,在今天的中國僧團已引起一定的重視,但是否已經達到足夠的程度,是有待于討論的。僅是官面的重視是遠遠不夠的,特別需要引起求戒弟子乃至僧團每一分子的足夠重視,加強這方面的必要認識。   二、持戒的重要   受了戒之後,我們依戒如法地規范身心,清淨無犯于戒體,則能得定發慧,以成究竟義利,比丘戒是使我們身心成為學習佛法修行聖道的保障機制。受戒僅是一個起點,從此乃至盡于形存壽在的未來時域,更重要的是心心相續的持戒修習。倘若受戒而不持戒,帶戒犯非,則不僅會失卻道用,再也無法進修道業,甚而長淪苦海,求出無期。戒之大用即在防非離過,然而怎樣才能防非呢?道宣律師說: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非。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賊之譬。[29]

  受戒得戒之體,就像有了誠、池、弓、刀,然而如果沒有守誠之人用之以「擬捍擊賊」,它的大用就顯發不出來了,所以受戒之後,隨戒持戒就顯得非常重要。持戒專精不犯,則防未起之非,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   三、必要時的舍戒   如果受戒而不守戒,那是帶戒行非,對自己對佛法都有莫大的損傷作用。律上指出,若實在不願意持戒或沒有能力再堅持戒法,則可以自覺舍所學處。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中說:   若苾芻……由二種煩惱而生其犯,一遠,二近。遠者,謂由忘失正念,追尋昔事,而起煩惱,作其罪業。近者,謂煩惱心忽然字起,于現前事作其罪業。時彼苾芻知其因已,應當遠離,如避火坑,順理作意,令因不起。若彼煩惱以自心力不能除者,應就尊宿及閒三藏有德行人請對治法,作意除遣。仍不除者,當于晝夜讀誦聞思,簡擇其義,于三寶所及師長所,至誠供養,忘自劬勞,或向他方,或減食等,令彼煩惱不復現行。仍不除者,當往尸林、獨居蘭若修不淨觀,為四念住無常等想。仍不除者,應生慚恥,作如是念,我所為非,戒不清淨,不能一一如法護持,而復受他四事供養,諸佛世尊及得天眼諸同梵行並天神等,悉遙見我,知我破戒,為此不應起煩惱心造諸惡業,當自剋責,如救頭然,于清淨境,說除所犯,勿致後悔。如上所說不能依行及受信心所有衣食,皆得惡作罪。若作如是對治行時,性多煩惱,未能殄息,仍起染心,雖受信施亦無有犯,當自審察。雖作種種折伏方便,然煩惱心不能除者,即應舍戒歸俗而為白衣,勿令有罪受他信施,此諸惡業定感當來惡異熟果。[30]

  比丘受了戒,本來是希望籍此學戒持戒,把自己陶練成道器,進而因戒生定,因定發慧,開發自性的五分法身,以致解脫三界生死輪迴的苦海,甚至成就徹底自由之身、大圓滿覺的智能,以此利益無盡的眾生。但卻發現自己雖然用了種種的方法,就是不能持戒守戒,這實在是令人沮喪的事,舍戒也是迫不得已的事了。   四、如何舍戒   只要對一個能聽懂他所說的話的人清清楚楚把要舍戒的意思說明白,就舍戒成功了。「若人舍者,向人而舍,以心發言已然後說成舍戒,若發言向一人說,若此人解者,即成舍戒。」[31]在四分律中說到有一語舍戒乃至十一語舍戒事:

  爾時佛告諸比丘,說一語便成舍戒,作如是言:我舍佛。作如是一語,便為舍戒。[32]   有二語舍戒:我舍佛、舍法,乃至我非沙門釋子如上。[33]   復有三語舍戒:舍佛、舍法、舍僧。[34]   有四語舍戒:舍佛、舍法、舍僧、舍和尚,是為四語舍戒。如是舍佛法僧為首,乃至非沙門釋子,四四為句亦如是。[35]   說五語舍戒:舍佛、舍法、舍僧、舍和尚、舍同和尚,如是五五為句,乃至非沙門釋子。[36]   有七語舍戒:舍佛、法、僧、舍和尚、同和尚、阿闍梨、舍同阿闍梨,是為七,乃至非沙門釋子亦如是。[37]   有九語舍戒:舍佛、舍法、舍僧、舍和尚、舍同和尚、舍阿闍梨,舍同阿闍梨、舍諸梵行、舍戒,是為九,如是九九為句,乃至非沙門釋種子亦如是。[38]   有十一語舍戒:舍佛、舍法、舍僧、舍和尚、舍同和尚、舍阿闍梨,舍同阿闍梨、舍淨行比丘、舍波羅提木叉、舍毗尼、舍學事,是為十一為句,乃至非沙門釋子亦如是。[39]

  舍戒的諸多言語相狀,在善見律中有更詳細的說明:

  優波離言,佛有一百名,法名亦如是,余諸句亦如是,我今略說。我今舍佛失戒:我舍三藐三佛陀,我舍無量意,舍無譬意,我舍菩提智,舍無愚癡,舍通達一切,如是隨號皆成舍戒。又言舍法,此名非號,即成舍戒:舍善分別,舍現身報,舍不異,舍來見,舍能濟出,舍智能真實如,復言,我舍無作法,舍離欲,舍滅,舍甘露法,舍長阿含,舍短阿含,舍梵網,舍初本經,舍僧述多,舍鴦拙經,舍本生經,舍阿毗曇,舍功德法,舍非功德亦非功德,舍識處,舍善置,舍神通地,舍攝領,舍勇猛,舍菩提,舍道,舍果,舍涅槃,我舍八萬四千法聚,以如此號悉成舍戒。我舍僧,此說非號:舍善從僧,舍正隨,舍以理隨,舍集僧,舍四雙僧,舍八輩僧,舍應供,舍叉手供養,舍無上福田,號名僧,亦成舍戒。我今舍戒,此說非號,成舍戒:舍比丘戒,比丘尼戒,舍上學上心,舍上慧,以號舍即成舍戒。舍比毗丘尼、比丘尼毗尼,舍初波羅夷,第二、第三、第四波羅夷,舍僧伽婆尸沙,舍偷蘭遮,舍波逸提,舍波羅提提舍尼,舍突吉羅,舍頭婆和多(漢言微細罪也)如是戒號,亦成舍戒。我舍波羅提木叉,此名非號,便成舍戒:舍比丘波羅提木叉,舍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此是號,亦成舍戒。我舍學而成舍戒:舍比丘學、比丘尼學、第一、第二乃至波羅提木叉學,舍三藐三佛陀學、無量意學,舍智能學,舍離學,如是次第我今當舍。和尚人度我出家及與具足戒,于某處我得出家,于某處我得具足戒,此人我舍,如是說舍和尚,以號名舍和尚,戒亦得舍。我今舍阿闍梨,此語非號,戒即得舍:若人度我,若人教我,依止某處而問而學,此人我當舍,如是以阿闍梨號而說,便得舍戒。我舍弟子,此語非號,戒即得舍:若人我度,我與具足戒,于我處得出家已,得具足戒已,此人我今舍,如是舍弟子,以名號故,即成舍戒。我今舍阿闍梨弟子,即成舍戒:若人我出家,若教授咨問我者,此人我舍,以此名號,即成舍戒。我今舍同學戒,即得舍戒:若人我師度與具足戒,于我師處得具足戒,此人我舍,以同學名號,即得舍戒。我今舍同學阿闍梨,戒即得舍:若人我阿闍梨度與具足戒,于阿闍梨處咨問,我阿闍梨教授令知,此人我舍,如是以阿闍梨同學名號,即成舍戒。我今舍一切同學,即得舍戒:若人與我共一學心代一學慧,此人我舍,如是以一切同學名號,即成舍戒。我今作白衣,即成舍戒:我還復如故,我作估客,我今耕田養牛畜五欲,如是以白衣名號,即成舍戒。我今作優婆塞,便成舍戒:我今作優婆塞二語,作優婆塞三語、我持五戒,或持十戒,我今作優婆塞,如是以優婆塞號名,戒即成舍。我今作淨人,戒即成舍:我為眾僧驅使。   我今分粥分米果木果,如是以淨人名號,即成舍戒。我作沙彌,即成舍戒:作年少沙彌,作小沙彌,如以沙彌名號,即成舍戒。我今作外道,即成舍戒:作尼乾陀·阿寅婆迦,作多波須,作波利婆闍,作畔郎具,如是以外道名號,即成舍戒。我作外道優婆塞,即成舍戒:作尼乾優婆塞,作阿寅優婆塞,迦優婆塞,作多婆須優婆塞,作波利波闍優婆塞,作畔郎具優婆塞,如是以外道名號,即成舍戒。我非沙門,即成舍戒:我作破戒行惡法,作臭穢淨行覆法,非沙門而言沙門,非梵行而言梵行,中盛臭穢,如是以非沙門名號,即成舍戒。我非釋迦種子,即成舍戒:我非三藐三佛陀子,非無量意子,非無譬意子,非菩提智子,非勇猛子,非無愚痴子,非通達無礙子,非勝勝子,如是以釋迦種子名號,即成舍戒。以此因故,以此表故,以此方便故,以佛名號故,如是說已,悉是舍戒因。置佛為初,更有余語舍戒,無有是處。法師曰,如是舍戒相,我已現耳。[40]

  這可說是舍戒作法的詳細說明了。   五、及時舍戒的益處   對于眼見自己不能守持所受的戒法而在未毀破于戒前及時舍戒的人,哪怕他舍戒後因煩惱使然作了違理的事,雖依所做事情的善惡照樣有苦樂的因果,他也只有基于業因果上的「性罪」(這是不管受不受戒,凡有這種造作行為就必然會得其結果的罪行),而不會有違反佛陀戒法遮止的「戒罪」(這是只有受了戒的人違反了戒才會得到的結果),避免了再增加一層「戒罪」的顧慮。這種人若還想于佛法中出家修行,也是可以允許的。如四分律說:「若有余人,不樂淨行,聽舍戒還家。若復欲出家于佛法中修淨行,應度令出家受大戒。」[41]《摩訶僧祗律》記載了劫賓那尊者的兩個弟子因為相嫌而舍戒,因不壞梵行,還受具足戒,在祗桓精舍安居後分衣時沒有分到,事情反映到佛陀那里,佛陀說明:「有所嫌故舍戒,不壞梵行還受具足,應等與分。」[42]這樣的待遇如果與帶戒犯戒的結果相比,真是天上地下的區別。在下節會說到帶戒犯非的結果。   六、舍戒成與不成的說明   對作法舍戒的成功不成功,在各部律中,有特別的說明。[43]對舍戒之人,如果在睡眠時、醉時、發狂時、散亂心時、病壞心時、痛惱時、心不定時、戲笑時、失心時、單獨時、為瞋心所惱時、為苦所逼切時、被強逼迫時……等等情況下舍戒都不能算是舍戒。在作法舍戒時,對所面對的對象亦有規定:若所面對的是睡眠人、醉了的人、發狂的人、處在散亂心中的人、病壞心的人、為痛惱所逼迫的人、心不定的人、為瞋心所逼的人、為苦所逼的人、失心的人、畜生、非人、聾人、啞人、聾啞人、無知的人、聽不懂舍戒人話的人、愚癡人等,即或舍戒也是不成功的。在作法舍戒時,或是說話不清楚、意思不明了等等情況下都是不成功的,在薩婆多部毗尼中甚至規定得向比丘舍戒才算舍戒,如說:「云何非舍戒?若狂、屏處自說,沙彌所、外道所、白衣所、不于性住比丘所說,不名舍戒。」[44]善見律曾對這些規定有所解釋:

  云何不成舍戒?初句說顛者:或夜叉顛狂瞻顛狂,余者隨顛倒心,若其舍戒,不成舍戒。若于顛狂人舍戒,意甚樂舍戒,而顛狂人不解戒,不成舍戒。失心者:如夜叉顛狂無異,法師曰,夜叉顛狂與瞻顛狂,此無罪,後當說,如是失心舍戒,而不成舍。為苦逼迫者:若刀已觸以心悶故,而言舍戒,戒不成舍。或向受苦者說,以苦悶故,不解此說,不成舍戒。向天神者:地神為初,乃至阿吒貳杈天神,若向此諸神舍戒,戒不成舍。向畜生者:摩雊羅迦、迦樓羅、緊那羅、象、獼猴、及諸畜生,向此輩舍戒,戒不成舍。顛狂人向顛狂人,為不知故,戒不成舍。法師曰,向諸神舍戒其速知,何以故?為其大功德故i,三因受胎所以速知,若此人轉心我欲舍戒,諸天神已自知,佛護人心易動勿令失戒,是故佛斷,勿向天神舍戒。于人中不斷,若共者、若不共、若等例者、不等例者、若向白衣、若向出家、向解人舍戒,皆即成舍。若此人不解,皆不成舍。法師曰,我已說此義,善語者,何謂為善語?所以善人所行,是摩羯國語。若邊地安陀羅彌國語,而不解摩羯國語,或有余國語,展轉相語,皆悉不解,而教之,汝作如是言。若不知者,先教授令知。戲論言語,速急誤言,我舍佛癡疙,如是諸舍戒,戒不舍。智能人速急或誤語,而不成舍戒。不欲舍而言舍,如人讀律無異,如人聞律如人誦律無異,教授無異,如此諸語不成舍戒。欲向說而不說,已有戒羸相。我今舍戒,不作是言,此是欲說而不說。向痴人說者,向老耄人說,向土像木像人說,或向野中小兒,或至不向說,如此語悉不成舍戒。法師曰,我今斷言,以一切隨方便,我今舍佛為初,即成舍戒,余者不成舍戒。[45]   如果舍戒沒有成功,就還是一個比丘的身份,就應對所受的戒法嚴格守持,犯了戒就有性、戒兩重罪報。相反,舍戒成功了,就不再是一個比丘的身份了,就沒有犯比丘戒的顧慮了。如果還想再來出家修行,雖也是允許的,但要再受出家戒。如果是沒有舍戒,犯了比丘的重戒,則會被僧團驅逐出去,這一生再想來出家,僧團一般也不會再接納,也不允許這種人這一生再受比丘戒。[46]   七、對舍戒者的幫助   佛法是從佛陀的覺悟自性中等流出來的,與佛無盡的無緣大慈、同體大悲是相應的,佛陀的弘願即是開示一切眾生悟入佛的知見,那是希望所有的眾生都能得到佛法的利益,戒律即是佛陀圓滿的智能所流露的萬千自性法門的總持,接引難調眾生的善巧之門,由聞思修而入戒定慧,可得究竟義利。奈何生死海中無始的漂流,使眾生煩惱習氣深重難改,驟然一遇佛法戒海,自心為戰場,是非總相陵,薄弱的善根一時難與深重的煩惱較力,暫時于戒起障礙是難免的,面對深重的煩惱現前時不欲毀破戒法,舍戒自是一種護戒的方便。然對于不樂于戒者,經律上在在有曲盡善巧的引導幫助。在《摩訶僧祗律》中載:「若觀彼比丘因緣,若是必當舍戒就俗者,得誘取,誘取已,當教言,汝當知,和尚阿闍梨其恩甚重難報,汝應還彼目下住……」[47]這是但凡有一線希望就不欲比丘舍棄尊貴的戒法,總要曲盡勸導的教示。《四分律》中還有世尊親自開導想要舍戒之人的記載:

  爾時守籠那,往溫水河邊尸陀林中住,勤行精進,經行之處血流污地,如屠殺處。時守籠那,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我今勤行精進,如佛弟子中無有勝我者,我今何故不得無漏解脫?我家中大有財寶,可自娛樂,自恣作福,今寧可舍戒還家,不復為道。爾時世尊知其心念,譬如力士屈申臂頃,從耆闍崛山至尸陀林中,往經行處,見血污地如屠殺處,世尊知而故問余比丘:「此誰經行處,血污地如屠殺處?」諸比丘白佛言:「是受籠那比丘勤行精進,是其血污地。」佛言:「喚來。」比丘受教,往受籠那所語言:「世尊喚汝。」受籠那聞佛喚,即往佛所禮佛足卻坐一面,佛知而故問:「汝于屏處作如是念:我勤行精進,如佛弟子中無勝我者,我今何故不得無漏解脫?我家中大有財寶,可自娛樂自恣作福,今寧可舍戒還家,不復為道耶?」「實爾,世尊。」世尊言:「我今問汝,隨意答我。汝在家時,能彈琴不?」「不也,世尊。」「受籠那,云何?琴弦若緩,音聲好不?」「不也,世尊。」「云何?受籠那,琴弦不緩不急,音聲好不?」「如是,世尊。」佛言:「如是,守籠那。若大勤精進,掉動。若少精進,懈怠。應等精進,等于諸根。」爾時守籠那聞佛略說教誡已,獨在靜處勤修精進,心不放逸,初夜、後夜,警意修行助道之法,所為出家得果不久,無上淨行,現世得證,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復受身,知守籠那比丘得阿羅漢道。[48]   世出世間最尊無上的成佛之道,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辦的,佛陀亦經「三祗修福慧,百劫種相好」的過程,總要量力而行,不緩不急,方能長征久戰。一時的被煩惱戰勝,不代表永遠都被煩惱壓住,即或是被煩惱壓在身下之時,也要有終究必要戰勝煩惱的決絕,而努力尋求克敵制勝的方便,精進不息,這種方便即是處中而行,避免急躁掉動、慢緩懈怠的毛病。在《十誦律》中,還有特別開許比丘為幫助愁思將欲舍戒的沙彌尼、學沙彌尼、式叉摩尼而離開安居界七天的明文。[49]   八、結論   從以上的探討中,我們不難得出這麼一個結論:佛教的所有修行是以戒行為基礎的,一旦違犯佛戒的根本,就會象斷頭之人,對于聖道的進修就有非常大的障礙,甚至這一生也無望于證道解脫。哪怕是迫不得已的舍戒而後再受,也是許可的,卻不主張帶戒犯非。   另外,曾聽到有人說,佛教的清規、戒律是對人性的壓抑,也有人說世間最不人道的事莫過于這種對人性的壓抑,卻不知佛法是世出世間最為尊貴的法寶,一般的說法還有非請不說的原則,雖然由于慈悲的使然而希望人人都能得到這種最圓滿、最究竟、最徹底的利益,但總是建立在眾生自覺的信向和自願的實踐上,沒有一點點勉強的成分,就是您發現自己的信心變化了或是實在沒有能力遵守佛戒,也是可以自己舍戒的。   第三節 別說犯重舍失比丘戒   一、 說毀犯重戒的現世果報   在《五分戒本》、《摩訶僧祗律大比丘戒本》、《四分戒本》、《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上都規定比丘毀犯四根本戒即不允許在僧團中與其它比丘共住。[50]比丘一旦犯了根本戒,在聖道的修持上就象被判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在懷素所集《僧羯磨》卷中除罪篇云:「此不可懺罪,謂波羅夷。犯波羅夷罪,治法有三:一犯覆藏者,與滅擯羯磨;二犯不覆藏者,與盡形學悔羯磨;三學悔人重犯者,與滅擯羯磨。」[51]如果違犯了根本戒,犯戒者想隱藏自己的罪行不于僧團中發露懺悔,則會被僧團逐(擯)出僧界。如果犯戒者有極大慚愧心,積極地到僧團中發露自己的罪行並力求懺悔,雖則要被剝奪比丘的資格,但僧團成員一致同意後可以允許他終身列于比丘的最後面,這叫做盡形學悔法,接受學悔法的人要遵守很多規定,如《僧羯磨》中說:

  隨順行法者,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與人依止;不得畜沙彌;若差教誡比丘你,不得受,設差,不應往教誡;不應為僧說戒;不應在僧中問答毗尼;不應受僧差使作知事人;不應受僧差別處斷事;不應受僧差使命;不應早入聚落逼暮還;當親近比丘,不得親近外道白衣;當順從比丘法;不得說余俗語;不得眾中誦律,若無能誦者聽;不得更犯此罪,余亦不應犯,若相似、若從此生、若重于此者;不得非僧羯磨及作羯磨者;不得受清淨比丘敷坐具、洗足水、拭革屣、揩摩身及禮拜、迎送、問訊;不應受清淨比丘捉衣缽;不得舉清淨比丘為作憶念作自言治;不應證正人事;不得遮清淨比丘說戒自恣;不得與清淨比丘共諍。與波羅夷戒比丘,僧說戒及羯磨時,來與不來,眾僧無犯。[52]

  接受學悔之人要保證終身永不再犯,如果再一次犯戒,則會被毫不留情地驅逐出僧團。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亦說:

  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奪三十五事,盡形行之,若眾僧說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若更犯重,應滅擯。曾祗云:若犯重已,啼泣不欲離袈裟者,又深樂佛法,應與學戒。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過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自從沙彌受食。十誦云: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過三夜,得與僧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足數,余眾法不得作,得受歲。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毗尼母云:與學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障,不入地獄。[53]

  二、 犯重失不失戒的討論   然則,比丘違反了重戒到底失不失戒?在《瑜伽論記》卷十四說:「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54] 《瑜伽師地論》就主張:如果是因為「上品纏」(最猛利的犯戒心理,纏即是煩惱。)而犯了四根本重戒,那就算是舍棄了所受的戒法。在菩薩地里說:

  菩薩于四他勝處法,隨犯一種,況犯一切,不復堪能于現法中增長攝受菩薩廣大菩提資糧,不復堪能于現法中意樂清淨,是即名為相似菩薩,非真菩薩。菩薩若用軟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舍菩薩淨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為舍。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明上品纏犯。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便舍菩薩淨戒律儀,如諸苾芻犯他勝法即便棄舍別解脫戒。若諸菩薩由此毀犯、棄舍菩薩淨戒律儀,于現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芻住別解脫戒,犯他勝法,于現法中不任更受。[55]   此處所說,如果菩薩毀犯了四重戒法,內心沒有慚愧,對自己所犯的重罪不生對治想,甚而把犯戒的行為當做是功德而產生喜愛,很樂意地再一再二地去做,這就舍棄了菩薩的律儀淨戒,從根本上損害了菩薩的清淨意樂,就不再有能力去增長攝受菩薩廣大菩提的福德資糧了,就不在是真正的菩薩,而只能叫做相似菩薩。然而菩薩不是一犯了菩薩戒就算舍棄了菩薩戒,如果在犯戒之後,能夠對自己的罪行有清楚的認識,內心產生慚愧,對自己的犯戒行為引為羞恥過咎,願意努力地去懺悔、改正,那麼就還不算舍棄戒法,就還有可能來還自己一個清淨,就允許再來受菩薩戒,就還有能力增長善法,從而循序上進以至達到究竟覺悟。不象比丘的別解脫戒那樣如果一犯根本重戒就失去了戒法的大用,也不允許再受比丘戒了。這里從比較菩薩犯重和比丘犯重的角度指出了比丘一旦犯了根本戒,就是棄舍了比丘的別解脫戒,現前這一生中就不再允許他受比丘戒了。   但是在《十輪經》則認為,比丘在四條根本戒中,隨便犯了哪一條,都成了破戒的惡行比丘。而由于犯戒的罪惡心理,使自己的身心不再有力用去修行善法,在聖道的修習中再也不能前進。僧團中因為有了這樣的犯罪分子,也就不再那樣清白、純潔,這樣的人只能使僧團染污、蒙羞,僧團中的一切法事因為有這樣的人參加而不如法,律上把這種人說成是已經斷了腦袋的人,象大海不容納死尸一樣,僧才對于這種人也是要驅逐出去的。除非他痛哭流涕,堅決地發露懺悔,真心地改過自新,方有繼續留在僧團的可能性,然而即或很不容易地留了下來,對于一般比丘正常的權力與義務,他是已經不再具備的了。但是這種人雖然犯了戒,他在和合僧團中受戒時薰習到的律儀戒善仍然沒有斷絕、不算完全放棄,就即或他舍棄了所修學的戒法,但戒善之法的氣氛仍然隨逐其身心,還可勝過完全沒有律儀的國王大臣等在家人(白衣),所以國王、大臣等在家白衣不應該輕慢乃至謫罰這樣的犯戒比丘。如彼經第四卷上說:

  若有苾芻,于諸根本性重罪中隨犯一罪,雖名破戒惡行苾芻,而于親教和合僧中所得侓儀猶不斷絕。乃至棄舍所學尸羅,猶有白法香氣隨逐。國王、大臣、諸在家者無有律儀,不應輕慢及加讁罰。如是苾芻雖非法器,退失聖法,穢雜清眾,破壞一切沙門法事,不得受用四方僧物,而于親教和合僧中所得律儀不棄舍故,猶勝一切在家白衣。[56]

  這是主張即或犯了根本重戒,但他的別解脫律儀仍然存在。就即或是舍棄了戒法,也還仍然有戒善白法的余留勢力隨逐于他。   對比以上的兩種說法,可知《瑜伽》的失戒是依據上品纏犯而說,《十論經》則是根據中、下纏犯而說。   《大方等陀羅尼經》廣說菩薩及比丘、沙彌等滅罪之法。[57]在彼經第一卷中,說到:

  爾時上首告恆伽言:「善男子!今正是時,汝今諦聽,當為汝說一切諸佛受行實法。」爾時上首廣為恆伽說受行實法,應受如是陀羅尼章句:   哆姪咃(一)蒱耆稟婆(二)郁波多毗耶(三)蒲耆稟婆(四)劣破羅(五)阿[少/兔]那多姪咃(六)阿[少/兔]那多姪咃(七)復得究追(八)蒲耆稟婆(九)莎呵(十) 南無啒啒絰寫(一)嚏提易勤(二)那伽耶彌(三)莎呵(四) 南無摩訶浮陀卑(一)南無摩訶離婆浮陀卑(二)南無華聚陀羅尼(三)毗舍闍室牧(四)郁伽林(五)檀吒林(六)窮伽林(七)恆伽噤(八)阿隸(九)那隸(十)那羅隸(十一)莎呵(十二)   爾時,恆伽歡喜踴躍而問之言:「云何奉持諸佛實法?」爾時上首告恆伽言:「若有善男子、善女人,願欲聞者,汝當夢中往其人前,當現汝身,是人若見汝身,汝當教行如是實法。」問言:「當云何行耶?」答恆伽言:「若欲行時,七日長齋,日三時洗浴,著淨潔有,座佛形像,作五色蓋,誦此章句百二十遍,繞百二十匝。如是作已同,卻坐思惟。思惟訖已,復用月八日、十五日。行此法時,若眾生犯五逆罪,身有白癩,若不除差,無有是處。若優婆塞犯三自歸至于六重,若不還生,無有是處。若菩薩二十四戒、沙彌十戒、式叉沙彌尼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如是諸戒,若犯一一諸戒,當一心懺悔,若不還生,無有是處,除不至心。[58]

  準此,亦是主張犯重不失戒,只叫污戒。   對于犯了重戒是不是失去了戒,佛早就懸記了會成為末世的諍論。在《涅槃經》中佛說到未來世的二十一對諍論之事,[59]其中第十七對諍論的焦點就是這個問題。

  善男子!我于經中做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不名比丘,名破比丘、亡失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如多羅樹頭若斷壞則不生果,犯重比丘亦復如是。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善男子!我于經中為純陀說四比丘:「一者畢竟到道,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失禁戒」。[60]

  《資持記》中有一段問答針對這個問題發表看法:

  問: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是見諸眾生善惡業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古記妄出佛意,云:受體仍在名比丘,但無力用故如焦種。此則還成有執,何名佛意?!雜心解者,彼云:有說犯初眾罪(眾即是篇)名舍律儀。此則不然。若舍律儀者,犯根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舍律儀故。又云:于別解脫律儀是比丘,于無漏律儀非比丘。又云:但是犯戒,非舍戒(彼文)。問:此還計有,應成諍論?答:在彼為諍,于今非諍。何以故?知時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61]

  這是認為佛陀的境界尚且不食菩薩、二乘聖賢們可思議得到的,就更非凡夫可以妄加揣測的,我們只有仰信佛陀,由于佛陀是圓滿的大覺悟者,他有如實見到了眾生善惡業性的智能,所說肯定亦是真實不虛的,佛陀說有,那麼就一定是有,佛陀說無,那麼就一定是無。佛陀隨宜所說,都是如實不虛的。那種認為犯了四根本戒後戒體仍在只是沒有力用的說法,這與執著有犯不失不是一回事嗎?然而認為犯了四根本就是舍了戒也是不正確的。如果說犯了四根本是舍了戒的話,那麼這種人還了俗之後當然還可以來出家了,因為律中允須舍戒比丘可以再來出家受戒的[62]。但是在遮難文中卻有不許此生破了根本大戒的人再來出家受戒的規定。[63]這樣看來,破了四根本戒和舍戒就不是一回事了,破了根本戒也不能就說是舍棄了比丘戒。跟著提出《雜心論》的主張:相對于無漏律儀來說,犯戒比丘的確是錯過了這一期人生的大好機遇,他已經不是一個無漏律儀意義上的比丘了,因為他由于犯了重戒的身心障礙,使之于聖道的進修大用已經失卻了,這一生都沒有可能證到無漏聖道了。然而,學佛的過程是一個長遠的過程,雖然這一生對于無漏聖道的實證已經無望了,卻不能就此退失了道念,妄自菲薄,放任自流,自甘墮落,這樣就將永無出期。一生的時間相對于三大阿僧祗劫,就好比一微塵之與須彌山。這一生沒有把握好,我們還有的是時間,重要的是要有正確的態度來對待這件事情,不能因噎廢食,因為現前的障礙而放棄了所有的努力。誰能說這一輩子童真入道的人,在過去無量的生死輪迴中就從來沒有犯過根本重戒呢?既然這樣的人不妨礙他在今生中童真入道,那麼我能讓這一生的障礙成為我菩提覺路上永久性的障礙嗎?要緊的事要保持清淨的意樂(良好的、積極進取的心態)。況且,就別解脫戒來說,犯了重戒的人仍然不失為是一個比丘,因為,別解脫律儀的每一條戒在不同的境上、緣上都體現了其別別解脫的特點,就象《行事鈔》上所說的:

  別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且如淫威,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威,比丘自余諸淫威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仟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同吉羅。   受戒是由思、願之心領受戒法的全體,如三番羯磨時得戒之心是總願斷一切惡,修一切善、度一切眾生,因是懸擬,所以可以總發。而受戒之後的隨行,持。犯、輕、重是臨境而論,所以犯戒的時候唯有單別二犯。可知受戒的時候是總領諸戒之體用,但是犯戒的時候,不管是從能干犯的心理上還是所干犯的外境上,都不可能一下子就把所受的戒全部損壞乾淨的。拿淫戒來說,約境而論,有女三(大、小便道及口中)男二(大便道及口中),約心而論則有三毒(貪嗔癡)約具體的心境搭配來說有三單、三復、一具,所以受戒時是依思願之心誓總得斷此諸惡法(女人身上有二十一戒、男人身上有十四戒),但在犯戒時實際的情形或是貪心犯一女一道,人人結罪,一時之間只能是個別而犯,這樣只是污一淫戒,但其余的尚存完好,未舍之前,都還清淨,無有干犯。倘若能以深慚愧引為過咎,依法出罪、痛自悔責,那麼還可重得清淨。不像舍戒再來出家的人那樣要受一次戒,這是因為原來所受的律儀戒並沒有失去的原故啊。世上有一家人,一時不克自控,煩惱現前,犯一淫戒,開始的時候還能恐懼張惶,引為痛責。繼而想到既已干犯根本,即名斷頭之人,失卻戒法,既已失戒,身已無戒,于時一仍雷同,隨過皆犯,致罪淵深,自陷流俗。這都是由于對制教之理不學無知,不僅失去了現前義利,更由于這臨時一犯的錯誤認識造成了意樂的染污,戒見雙破,渺渺來日,再想回頭,不知又要付出多少倍的努力辛苦,才能反染還淨。那里知道初犯一淫,其余的淫戒並沒有都犯,其余同篇的殺、盜等戒依然清淨,以下的那些戒法還象初受時一樣的無有虧犯,這時若能及時對治,不覆藏自己的罪過,依法出罪、及早懺悔,是可以返還清淨的。如果不明此理,自懷藏疾,甘下斯濫,冒受僧用,則不僅財法並忘,甚而自他俱失,豈不是一誤再誤?一何可悲!   三、結論   由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知道,對于犯了根本罪是不是就舍棄了比丘戒法,向來有兩種看法,其一是認為犯了根本重戒就是舍棄了戒法,薩婆多部,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以及許多大乘經典是主張犯重不失的。就這一生犯戒失戒來說,也不是說永遠都不會再有得戒的機會了,重要的是對戒的認識要正確,戒雖已破而不可再破「見「,否則,學戒持戒的意樂一失去,將更會求脫無期。就犯重不失戒來說,從諸多方面的分析來看,是可以持之成理的,我們切不可將錯就錯,一犯再犯,自遺其咎,當依戒依法,精進無余,努力增進善根,發起和煩惱決絕的勇氣及堅固誓願,難學能學,盡一切所學,難行能行,盡一切所行,方可希望圓滿自他究竟的義利。

  [1] 《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卷中一,T40/50a-b。   [2] 《俱舍論》卷十四,T29/74a-b。   [3] 《俱舍論》卷十四,T29/72b。   [4] 《俱舍論》卷十四,T29/72b-c。   [5] 《瑜伽師地論》第四十卷,T30/511a。   [6] 《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卷中一,T40/52a。   [7]若依行事鈔辯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俱名無作。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二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為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肥贏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故名短也。三寬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恆有,隨局善性。四根條兩別,受為根本,隨依受起,故曰枝條。二種作中,有五同:一名同,二義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之。有思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由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品戒。」–《行事鈔》卷中一,T40/52c-53a。   [8] 《大乘法苑義林章》第三卷,T45/307c。   [9] 《大乘法苑義林章》第三卷,T45/309b。   [10] 《成唯識論》卷一,T31/4c。   [11]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T45/311a。   [12]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T45/311b。   [13]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四,T29/74c。   [14]同上,T29/72b。   [15]同上,T29/79a-b。   [16]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T30/511a。   [17]同上,T30/515c。   [18]同上,T30/515b-c。   [19]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五,T29/80a。   [20]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T45/312a。   [21]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五,T29/80a。   [22]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T45/312a-b。   [23] 《俱舍論》卷十五,T29/80a。   [24]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T45/312b-c。   [25]《俱舍論》卷十五,T29/80a - b。

  [26]《瑜伽師地論》第五十三卷,T30/592b - c。

  [27]《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T30/589c。

  [28]關于這一點,在《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說由六因故不應與授苾芻律儀:「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系屬于他,六、為護他故。」T30/591c – 592a – b有詳釋。

   [29]《行事鈔》卷中一,T40/53a。

  [30]《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十四,T24/608b。   [31]《善見律毗婆沙》卷第七,T24/720a。   [32]《四分律》卷第五十七,T22/991a。   [33]同上,T22/993c。   [34]《四分律》卷第五十八,T22/998c。   [35]《四分律》卷第五十九,T22/1002a。   [36]《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08c。   [37]《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09b。   [38]《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11b。   [39]《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12c。   [40] 《善見律毗婆沙》卷第七,T24/720b-721a。在《四分律》卷一上有一段解釋:「云何舍戒?若比丘不樂修梵行,欲得還家,厭比丘法,常懷慚愧,貪樂在家,貪樂優婆塞法,或念沙彌法,或樂外道法,樂外道弟子法,樂非沙門非釋子法,便作如是語:我止不須佛,佛于我何益?離于佛所,如是乃至學事亦如是。若復作余語:悔佛法僧乃至學事,便嘆家業乃至非沙門非釋子,以如是語了了說,是名舍戒。」––《四分律》卷一,T22/571b。另外,鼻奈耶卷第一、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第五、十誦律卷第五十四等都有說明,分別見于T24/852c、T23/595a、T23/410c。   [41] 《四分律》卷第一,T22/570c-571a。同律第五十五卷亦有「若有余比丘愁優不樂淨行者,聽舍戒而去,若復欲于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的說明,見T22/972a。在《阿毗曇經》卷上亦有為心力懈怠如法舍戒之人授具足戒的記載,見T24/969b-c。   [42] 《摩訶僧祗律》卷第二十八,T22/454a。   [43] 《五分律》卷一,T22/4b;《四分律》卷一,T22/571b;《四分律》卷四十八,T22/927a;《十誦律》卷一,T23/2b;《十誦律》卷五十四,T23/410c;《善見律毗婆沙》卷七,T24/721a-c;《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T23/595a;《摩訶僧祗律》卷二,T22/235-236頁等。   [44]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T23/595a。   [45] 《善見律毗婆沙》卷七,T24/721a-b。   [46] 在《五分律》卷十七,T22/118a段載:「爾時孫陀羅難陀跋耆子,不舍戒行淫法,彼後自說所犯,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若自說犯邊罪,于我法中不生,不應與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各部律對此都有相應規定,見《五分律》卷一,T22/231c;《四分律》卷一,T22/570c-571a;《十誦律》卷一,T23/1c。等等。   [47] 《摩訶僧祗律》卷第十八,T22/368a。   [48] 《四分律》卷第三十八,T22/844b-c。   [49]見《十誦律》卷二十四,T23/175a、b、176a。   [50]依次分別見于T22/195a、549b-c、1023b-c、T23/471a。   [51] 《僧羯磨》卷中,T40/521b。   [52] 《僧羯磨》卷中,T40/521c。   [53]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T40/506c。   [54]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T42/620c。   [55] 《瑜伽師地論》第四十卷,T30/515c。   [56]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第四,T13/741b-c.   [57]《大方等陀羅尼經》卷第四,T21/656a-b。彼經《護戒分》云:爾時文殊師利即從座起同,偏袒右肩,右膝著地,而白佛言:「世尊!若比丘,于世尊去世之後,若毀四重,若比丘尼毀犯八重,若菩薩、若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毀如是一一諸戒,所犯重罪,當云何滅?」佛言:「嗚呼!善哉,文殊師利,乃能請問如是等事。汝慈悲勝故,能發是問,汝若不發是問,我終不說彼惡世比丘所犯之過。善哉!善哉!文殊師利,汝今諦聽,當為汝說。我去世後同,若有惡律儀比丘毀四重禁,默然而受檀越供養而不改悔,當知是比丘必受地獄苦而無疑也。我今當出良藥救彼比丘重病——若我去世後,毀四重禁,羞不發露。汝今諦聽,當為汝說。離婆離婆諦(一)仇呵仇呵帝(二)陀羅離帝(三)尼呵羅帝(四)毗摩離帝(五)莎呵(六)文殊師利,此陀羅尼,是過去七佛之所宣說,如是七七亦不可數,亦不可計,說此陀羅尼,救攝眾生。現在十方不可計、不可數七佛,亦宣說此陀羅尼救攝眾生。未來不可計、不可數七佛亦宣說此陀羅尼救攝眾生。汝今請問陀羅尼義,我已說竟。以此陀羅尼經,救攝未來世惡律儀比丘,令其堅固住清淨地。善男子!若有比丘,毀四重禁,至心憶念此陀羅尼經,誦一千四百遍。誦一千四百遍已,乃一懺悔。請一比丘為作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經八十七日勤懺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生終無是處。彼人能于八十七日勤懺悔已,若不堅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亦無是處。又文殊師利,云何當知得清淨戒?善男子!若其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婆羅門、耆舊,有德如是等人,若與飲食、衣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淨戒,若見如是一一相者,應向師說,如法除滅如是罪咎。復次!所謂比丘尼毀八重禁罪,若欲除滅八重禁者,先請一比丘了知內外律者,陳其罪咎向彼比丘,彼比丘應如法而教此內外律,所謂:阿隸離婆其羅帝(一)羅帝婆(二)摩羅帝(三)阿摩羅帝(四)莎訶(五)善男子!此陀羅尼,若有讀誦、受持,如法修行九十七日,日誦四十九遍,乃一懺悔,隨師修行,是諸惡業若不除滅終無是處。」   [58]《大方等陀羅尼經》初分卷第一,T21/645b-c。   [59]迦葉菩薩問當來世二十一對諍論之義,文見曇無讖譯《大般涅槃經》卷第三十四。第一諍論涅槃不涅槃執,章安注:「須解異部,菩婆多據事明畢竟涅槃,曇無德及僧祗據理云不畢竟涅槃。古來評云,婆多非而短,無德是而長,皆失佛意。文云:若言如來畢竟涅槃不畢竟涅槃,同是爭論不得我意。云何評之妄判長短」。第二諍論,有我無我執。曇無德部執有我,薩婆多部執無我。第三諍論,有中陰無中陰執。六種阿羅漢境界,章安注:「通舉六人,一、退,二、不退,三、慧,四、俱,五、時,六、不時者。時鈍好退,不時利不退。」第五諍論,佛身有為無為執。章安注:「薩婆多說有為,僧祗說無為,成論兩說」。第六諍論,十二因緣有為無為執。章安注:「薩婆多執因緣是有為,僧祗說是無為。言有為者,謂三世因果輪轉無窮,寧非有為?言無為者,十二因緣理是無為,雖因果無常而其理無為」。第七諍論,心常無常執。章安注:「薩婆多云,心無相續,即是無常;僧祗云,心有相續,即是常也。成論用薩婆多義」。第八諍論,五欲障道不障道執。章安注:「薩婆多云障道,僧祗云不障道,成論有障不障,皆有其義」。第九諍論,世第一在欲界通三界執。章安注:「若薩婆多云,色界四根本禪能發世第一法;曇無德人云,色欲兩界通發五方便,無有論明無色界發無方便者,唯犢子部云三並發」。第十諍論,施通三業不通三業執。章安注:「成論云,唯在意地,以舍財相應思為正體,亦以身口暢之。毗曇用薩婆多于,施定三業,但意地善故身口亦善。」第十一諍論,三無為有為執。章安云:「然諸部中,不見計無三無為者,何有此文?此亦有意,若成論人云,三無為既同是無為寧有異體?此即是計無三無為。數人計三無為別有異體,既言三種豈無異體,此即計有三無為義。」第十二諍論,造色有無執。章安注:「毗曇定有,因四大故有形顯等色,成論則無。」 第十三諍論,無作色有無執。章安注:「薩婆多定云,無作有色;成論、曇無德定云,無作非色;僧祗總云,無作不可言有色無色。」 第十四諍論,心數有無執。章安注:「薩婆多別有異體心數一時俱起,僧祗說無數,佛陀得婆無異體起,亦相次前起為心,後起為數,成論同之。」 第十五諍論,五有六有執。章安注:「余部多說五道,唯犢子部說有六道,釋論亦謂有六。」 第十六諍論,明五戒八戒具受不具受執。章安注:「薩婆多具受乃得,成論不具亦得。」第十七諍論,犯重失不失執。章安注:「毗曇有犯重舍即是失……余部多言不失。」 第十八諍論,一乘三乘執。章安注:「諸部之中無此計,何者?一三皆是大乘所說,非其境界,所以無此。」 第十九諍論,佛性即離眾生執。據章安注所言,此諍論不見于諸部派中。第二十諍論,犯四重人有無佛性執。第二十一諍論,十方佛有無執。章安注:「薩婆多明無,僧祗明有,成實一世界則無,多世界則有。」——T12/564c-569a.   [60] 《大般涅槃經》卷第三十四,T12/568b-c。   [6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上,T40/254c-255a。   [62] 《四分律》卷一,T22/570c-571a:是故比丘,若有人不樂淨行,聽舍戒還家,若復欲出家于佛法中修淨行,應度令出家受大戒。   [63] 《五分律》卷第十七,T22/118a:爾時孫陀羅難陀跋耆子,不舍戒行淫法,彼後自說所犯,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若自說犯邊罪,于我法中不生,不應與授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受戒時應問:汝先出家淨修梵行不?」受戒前所問十三難事,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大正藏40卷497頁中。   [64]《四分律行事鈔》卷中,T40/46c-47a   [65]關乎于此,《行事鈔》還有幾番問答,摘引于後,翼資有緣:「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此望不階聖果為言。問:淫戒雖被污染但名犯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法中說,戒體定在常恆清淨。世中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攝,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于教網,自陷流俗。焉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明察,若先嚴淨識,托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成,必須無覆,早懺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眾務,財法並亡,便冒受用,自他俱失,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余戒分,用則無力。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謗聖。死入阿鼻。「––《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T40/47a。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