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結構及內容(釋乘一)
《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結構及內容
編輯:釋乘一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二十犍度之一,主要記載佛陀的傳記、師資之間的種種規定、十眾受具的遮難及作法等,本文分五部分梳理受戒犍度的結構及內容,尋找受戒制度的活水源頭,便于大家正確理解受具制度的演變及發展,以期給今時的傳戒制度提供一點借鑒。 關鍵詞:四分律受戒犍度十眾受具受具儀式 作者簡介:釋乘一,閩南佛學院2005屆戒律專業研究生。
《四分律》是中國漢地僧尼奉行的一部聲聞律,其確定在中國的流通乃是始于法聰律師基于「受隨」一致的弘揚。中國最早的比丘戒之傳授是曹魏嘉平年間(249-254)由曇柯迦羅依四分羯磨立壇傳授,但受戒後所奉行修持的戒律文本卻是《僧癨戒心》。其後,戒律之傳授一直處于「受遵《四分》,隨依《僧癨》」〔1〕的局面。直至《四分律》(413年譯畢)譯出後六十余年,才有法聰律師出于「受遵《四分》,隨也應依《四分》」的立場而極力弘揚《四分律》,又經歷代祖師之傳承弘揚,從此《四分律》在中國名正言順地、如法如律地起了產生僧尼及規范僧尼的作用。 僧尼的產生要通過稟受具足戒,而如何受戒,如何才如法則是歷來僧團關注的問題。今時傳戒出現的諸多困惑及不如法,說明了應當從律典本身客觀地分析受戒制度,尋找適用于現在而不違佛制的有關理論。
一、《四分律》的總體結構及內容 《四分律》是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410-413)由佛陀耶舍跟竺佛念于長安中寺譯出,共六十卷,是曇無德尊者結集時隨停止處分為四分而得名。此律是曇無德部的廣律,詳述僧尼的止持及作持,即廣分別戒條的緣起及相狀,受戒、說戒等羯磨法的緣起及作法。本律的整體結構,今集錄四種劃分法:(一)依律中毗尼增一分為五大段:1、序,「如來自知時」以前;2、制,比丘戒;3、重制,比丘尼戒;4、修多羅,受戒犍度以下;5、隨順修多羅,調部毗尼以下;(二)依本律五百結集分五段:比丘律、比丘尼律、犍度、調部毗尼、毗尼增一;(三)法勵、懷素、定賓等則開為三十七法:即比丘戒八法、比丘尼戒六法(少不定法及滅諍法)、二十犍度為二十法、二次結集為一法、調部毗尼及毗尼增一各為一法,共為三十七法;(四)三分法:序分、正宗分、流通分〔2〕。這些都有合理的劃分標準及意義,藉之皆可總體上把握《四分律》之大綱。今依三分法述其主要內容如下:
序分包括從開頭五言頌至「如來自知時」,其中五言頌共有四十六頌半,是勸導讀誦者發起信心,長行部分先述世尊三月安居所受的馬麥之報,舍利弗請佛制戒則是發起本律的因緣。 正宗分是比丘戒、比丘尼戒及二十犍度。
比丘戒共二十一卷,分八部分: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波逸提、四波羅提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法,共二百五十戒。每一戒相條文之前先廣分別其緣起,包括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以及佛陀以十句義結戒的經過。戒文制定之後又詳細解釋戒相,包括具緣成犯,犯輕、犯重及開緣等。 卷二十二至卷三十是比丘尼戒,共分七部分:八波羅夷、十七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八波羅提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法,共三百四十八戒。每一戒的敘述方式與比丘戒相同,不過,與比丘戒相同的戒則僅列出戒文,而百眾學及七滅諍法則完全省略。
二十犍度(卷三十一至卷五十三)分布于四分中的後三分,是以僧團的和樂清淨為理想而制定的有關僧團與個人的所有規制:1、受戒犍度。主要敘述佛陀出家成道、授戒度僧的經過,師資之間的種種規定,十眾受戒的遮難及儀軌;2、說戒犍度。說戒法的緣起及方法,結界的緣起及方法,不能參加說戒等僧事的請假方法及應注意的相關事項;3、安居犍度。安居緣起及方法,分房舍臥具法,安居期間請假外出的因緣及方法;4、自恣犍度。自恣緣起及方法,自恣應注意的事項;5、皮革犍度。佛制皮革的緣起及使用方法;6、衣犍度。糞掃衣的因緣及得衣方法,由耆婆施衣因緣開受施衣,制定三衣,如何分衣;7、藥犍度。四種藥之體及用法,結淨地之因緣及方法;8、迦希那衣犍度。迦希那衣的制定因緣及作法,用法、失法;9、拘壇彌犍度。拘壇彌國比丘互相斗爭,佛四次勸說無效乃至舍棄,最後求佛滅除斗爭以及佛說處理此類事情的方法;10、瞻波犍度。如法羯磨及非法羯磨的種種情形;11、呵責犍度。呵責等七種羯磨的緣起及作法;12、人犍度。滅僧殘罪的作法;13、覆藏犍度。懺覆藏罪行法時所應作之事;14、遮犍度。說戒前應處理之事,遮止令說戒不成就之種種相;15、破僧犍度。提婆達多破僧經過,佛說過去生與提婆達多的因緣;16、滅諍犍度。七滅諍的因緣及作法,四種諍因緣及相狀;17、尼犍度。比丘尼出家因緣,八敬法,尼出家、受式叉尼戒、具足戒等儀軌;18、法犍度。佛制客比丘法、舊比丘法、便廁法、乞食法、受請法等;19、房舍犍度。比丘的最初住處,接受房舍供養的因緣,各種房舍的作法及使用法;20、雜犍度。有關缽的使用,個人身體的潔淨法,起塔等諸多雜法。最後還有大小持戒犍度,這是以高于聲聞戒的視角說明了佛陀之偉大、出家之難得、別解脫戒、禪戒、無漏戒之殊勝等五方面的內容。
五百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毗尼、毗尼增一是流通分的內容,五百結集是佛滅後迦葉集五百阿羅漢結集經律的經過;七百結集是佛滅後百年,以評判跋子比丘十事如法與否為緣起,上座一切去等七百阿羅漢結集經律的經過;調部毗尼是對比丘、比丘尼戒的制定中所作的補充及調整;毗尼增一是律中各種法數的匯集,從一增至十三、十七及二十二,通過這些數目才把相關法要集中說明。
二、受戒犍度的結構 犍度是梵語 skandha、巴利語 khandhaka 之音譯。又作葽度、建陀、建圖、乾度、塞建陀、娑犍圖。意指蘊、聚、眾、分段。是將同類之法分類編輯于一處。《四分律》二十犍度即二十類法的分類組合,相當于有二十節的作法內容。道宣律師解釋說:「受法戒法,各別聚處,名為犍度。」〔3〕元照律師于《資持記》中說:「梵語犍度,此云法聚,即篇品之名。」〔4〕受戒犍度則是把所有的有關受戒的內容集中于此篇,主要是出家眾的具足戒,有關出家受具足戒的定義,印順導師從制度及內容兩方面的概括顯得全面而深刻:
出家受具足,名優波三缽陀upasampadā,譯義為「近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制度來說,是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眾)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眾「同羯磨而住」。從內容來說,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于涅解脫的生活;「近圓」,就是近于涅(圓寂)的意思。〔5〕 制度上是一種儀式,內容上是過具足圓滿、近于涅解脫的生活,這一定義在受戒犍度中能得到更完美的體現。此篇在《四分律》中占有四卷半之多,位于二十犍度之首,所占分量也屬最多,可見其重要地位。因為僧尼之為僧尼,首先應經過受戒,受戒如法方能有如法之隨行,如法隨行方能稱為名副其實的僧尼。
雖然受戒犍度應當是受戒內容之匯集,但此犍度中除受戒法外,還穿插有佛傳、和尚法、弟子法、阿黎法、度沙彌法等相關內容。能海上師于《四分律藏四阿含集頌》中,把受戒犍度按行文的先後順序劃分為四部分:一緣起事法;二受戒傳演;三師資相攝;四受戒儀范。〔6〕緣起事法及受戒傳演其實就是佛陀的傳記,記載了佛陀的家族、出生、出家、修行、成道、授戒度僧、成立僧團等一系列內容,如此全面系統地反映了具足戒的含義及演變。受具足戒的原始意義僅僅表示出家修清淨梵行,過具足圓滿的生活,即印順導師的定義中在內容層面的含義。佛陀是第一個修清淨梵行、得解脫自在的典范,在以後的說法過程中,逐漸攝受了一批又一批弟子,具足戒的傳授者也逐漸地由佛陀而轉至阿羅漢弟子乃至十人組成的僧團中。這一系列內容都有條理地安排在佛陀傳記的時間坐標中。師資相攝是承自十人受具後所引發的和尚法、弟子法、阿黎法等師資之間種種規定。最後的受戒儀軌說明了十眾受具的遮難,受具儀軌、受具應當注意的事項以及度沙彌法。
印順導師于《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書中,對受戒犍度之研究不同于能海上師。其研究並非侷限于《四分律》,而是綜合三大語系的律典考察其古形與新起之不同,抉擇哪部律典,律典中哪些內容最為原始。不過,從其受戒犍度部分仍然可以總結出有關《四分律》的研究成果。 印順導師對所有律典的受戒犍度的研究主要分為三部分:佛傳部分、相關部分、主體部分。這種劃分並沒有按照律典原文的行文順序,而是對其總體內容的總結歸納。佛傳部分包括佛陀的家族、出生、出家、修行、成道、授戒度僧的內容,可以與能海上師劃分的緣起事法、受戒傳演二部分相對應,授戒度僧的少部分屬于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主要是師資之間的種種規定,度沙彌法等,相當于能海上師劃分中的第三部分師資相攝,第四部分也有少分;主體部分是十眾受具法,相當于能海上師劃分的第四部分。今將二者之結構對比如下:
三、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 ——十眾受具受戒犍度的主體與非主體的劃分並非以篇幅長短而定,而是視其是否與標題相符合。就受戒犍度的標題而言,其內容應當是有關受戒的,因此十眾受具列為其主體部分。佛傳及相關的內容皆為非主體部分。本文對受戒犍度內容之敘述分為主體與非主體兩項。本章先述主體部分。 十眾受具是受戒犍度的主體內容,是各種受具法中唯一的能通被于凡聖及現在未來的最後定制。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十眾受具制度的漸次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及受具相關的規定;三、完備的受具作法程序〔7〕。
(一)十眾受具制度的漸次完成 白四羯磨十眾受具制度的確立是各種受具方式的演變結果,最後的定制記載于《四分律》卷三十三,屬于佛傳部分的尾聲。之前,世尊以善來比丘的方式度了一千二百五十眾,同時也允許阿羅漢弟子以三語受具隨緣度人。後來之所以令受者應于十人組成的僧團中獲取具足戒的資格,起因有二:其一,有些弟子沒有得到教誡而發生種種不如法的行為。其二,病比丘無弟子照顧而命終。因此規定了請和尚,再通過白四羯磨的作法,使雙方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師資關系,從而「展轉相敬,重相瞻視」如父子。述其緣起後,接著說明弟子請和尚的方法,包括威儀及語言,和尚的答詞等;接著是受者入十人僧中乞戒,應有如法的威儀及語言;最後是羯磨師直接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這就是十眾受具方法的產生及完成的全過程,此儀軌非常簡單,今照錄如下。〔8〕
1、受者向大眾僧乞求與受大戒 欲受戒者詣僧中,偏露右臂脫革屣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濟度我,慈愍故。」如是第二第三說。 2、大眾僧差羯磨師(差羯磨師無單白羯磨之文) 眾中當差堪能羯磨者,如上當作如是白。 3、羯磨師正作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受具儀軌之簡單正體現了受具法也是因緣法,如同波羅提木叉一樣是隨緣而制。因為即便是佛陀親口所制,依然會隨因緣而變。對此前廢除的三語受具而言,此十眾受具是一種發展,對後來經實際運作需要而擴展的十眾受具儀軌而言,此儀軌僅是十眾受具的雛形,這是一個承上啟下的中間階段。當然此時此刻的佛陀並不因此而忽視時節因緣而作超越時空的強制,或者僅用三語受具;或者此時乾脆就使用後世完備的十眾受具儀軌。由這一發展演變可以看出,一切規定都會隨時節因緣的改變而改變,當然唯有佛陀才有這樣智能的應變。同時也給我們一個借鑑:若能正觀緣起,處于中道,就能正確看待古時至今時的受戒演變,在不違背佛法根本精神、具足受戒應備條件的原則下,正確定位所有環節的如法與否,隨順今時因緣而對今時的受戒做盡量小幅度的調整,使今時受戒不至處于無法致力于如法而又欲罷不能的局面。
(二)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及受具相關的規定 本律對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記錄比較分散,體現了戒律隨緣而制的風范。十三難、十六遮之提法及集中審問皆出于後世律師的綜合整理,且此中對遮難之詳細解說並沒有完全分開,直至受具作法時才把遮難區分。就能海上師所分的第四部分受戒儀范中〔9〕第一、第四項集中分析遮難的緣起及規定,原文篇幅較長,無法直接引用。第一項共有七方面的內容:1、壞內外道人;2、奴;3、賊;4、負債;5、未滿二十歲;6、五種病人;7、犯重戒法。若以遮難而分,第一應屬于難的范疇,壞內外道人不許出家受具足戒。第二至第六種情況屬于遮的范疇,奴、賊二者允許等待恢復自由身份,負債者允許等待還清債務,未滿二十歲者可等待滿二十歲,五種病人可待病愈。十六遮中無「賊」之一項,按理,賊屬于犯法者,只要刑滿能恢復自由身份,也是可出家受具的。第七是處罰犯重戒者,與波羅夷戒羯磨。
第四項共分十方面的內容:1、年少兵將及官人;2、無衣缽及借衣缽;3、污比丘尼人;4、賊心入道者;5、黃門;6、畜生;7、犯五無間罪者;8、二形人;9、四類三種人;10、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第3至第8是難的范疇,其中第7包含五難,合前壞內外道人難,則共有11難,未述及非人及邊罪二難;第1、2、9、10屬于遮的范疇,其中第9的四類三種人是:(1)不自稱字、不稱和尚字、乞戒;(2)著外道衣、白衣、眾莊嚴具;(3)醉、眠、狂;(4)裸形、恚、強受人戒。這些都是授戒時出現的不應該的情況,審問受者及其和尚名字即是十六遮之二遮;第10方面共羅列了133種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皆非十六遮中所問。
以上遮難的產生皆因比丘給這些人受戒而引生的不利個人修行、不利僧團發展、招致世人譏嫌的不良後果,自此以後佛制不許再給這類人受戒。至于第一次產生的遮難並不構成受戒的障礙,這與波羅提木叉戒的制定原則一樣——既往不咎,顯示了佛陀的慈悲與佛法的圓融。這項規定記載于受戒犍度之末,即受戒完畢,佛應舍利弗之請而加以補充說明: 爾時舍利弗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白佛言:「年不滿二十而受具足戒,當言是受具足人不?」佛言:「是受具足人。」復問:「所授具足人是善授不?」佛言:「是善授。」「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善作羯磨。」自制已後,如是受具足戒,不名善受具足戒。〔10〕
一共請問了未滿二十歲、三語、不問十三難事、和尚有十三難事等發生于第一次受戒時是否成功的問題。 廣為分別遮難的內容與正受具足戒時所問之遮難並沒有一一對應,如醉眠狂、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等皆非正問遮難之內容。這也說明了正受戒時所問之遮難只是提取重要的少分而已,以此大致可以辨別受者的合適與否。同時也說明,對受者遮難之審查並非僅限于正授戒時所問及限于十三難十六遮的范圍,其余方面也應關注,如年紀太大,超過七十歲,生活不能自理,遮難中雖不列,但也應在受具足戒之前就予以阻止。 受具足戒除對出家者有種種規定,而相關方面也應如法。這在能海上師所分的第四部分的第三、五、七項也作了交待。第三項是受具前應知之事:1、不滿二十歲者可用數胎月閏月的時間補足,同時還簡單提到破結使受戒法,「若得阿羅漢,即名為出家受具足」;〔11〕2、有阻礙難緣時可使用小界受戒;3、和尚必須只有一人,且應十夏以上,九夏者雖可,但和尚犯罪;4、受戒前後說四依法之緣起及受後說四依法的規定。第五項是臨近受戒時應注意:1、授受雙方必須現前;2、雙方不得在離見聞處或在界外;3、受者必須先受沙彌戒;4、因授者脫受者衣審查其遮難故佛制受時以問答方式審遮難及十三難的內容。第七項是受戒完畢補充制定:1、有關舍戒還俗後再次出家受戒的規定;2、遮難第一次發生時之受具是否成功;3、從不如法和尚受具,約受者對和尚的了解情況判斷其得戒與否。受後之補充給受戒得戒賦予極大的伸縮空間,也給後世鈍根眾生的受戒帶來很大的希望,不至于因授者的不如法而殃及受者,從另一側面也強調了受者自身發心之重要。
(三)完備的受具作法程序 完備的受戒儀軌,是佛陀針對實際運作時出現的種種不如法現象而定下的適用于後世的儀軌。能海上師于受戒儀范的第六部分現行具足儀軌中分為七方面:1、僧做羯磨教授驗衣缽問十難;2、引入僧中羯磨;3、僧中十難事;4、正白羯磨;5、先說四根本波羅夷教令不犯;6、次說四依教令盡形壽行持;7、受已總作教誡。這里面的分序不夠明晰,今兼帶解說重新整理其程序如下: 1、安置受者于眼見耳不聞處,文中本有這一步驟;2、戒師作單白羯磨差教授師問遮難;3、教授師驗受者衣缽並問遮難,文中只列有十遮內容,父母二遮合為一,衣缽合為一,五種病合為一,故十六遮合為十遮,數量有變,內容沒有減少,但沒有十三難的內容,以下戒師于僧中之問遮難也是只列十遮;4、教授師問畢入僧中單白羯磨,告知眾僧並請求允許受者入眾;5、受者入眾,教授師教其乞戒;6、戒師作單白羯磨欲問遮難;7、戒師眾中問受者遮難;8、戒師作白四羯磨授戒。後面還有三項與上面的相同。
正是由于增加了對受者的審查遮難,因此使這個本來就簡單的白四羯磨受戒法變得複雜,審查遮難分屏處及僧中,每次問前都要作單白羯磨,教授師于屏處問畢返回僧中時還作一單白羯磨報告。這樣,一次具足戒中即包含有三個單白羯磨及一個白四羯磨。
四、受戒犍度的佛傳及相關部分 受戒犍度的佛傳、和尚法、弟子法、沙彌法是其非主體部分,占了不止一半的篇幅。當然,佛傳並非只是純粹地記錄佛陀的一生,而是為了反映受戒制度的淵源。和尚法、弟子法、沙彌法也是受戒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因受戒前如何剃度沙彌,受戒後師徒之間應如何做好教育與被教育。因此,這些內容安排在受戒犍度也是合適的。
(一)佛傳的內容及作用 印順導師說:「集出而見于經律的片段的比較多。佛的事蹟並非只是這些,原形就是這些,而是經與律的結集者為了說明某一法義,某一制度,而引用傳說中的部分事蹟,以表示法律的真實意義。」〔12〕受戒犍度的佛傳也正是為了說明受戒制度的產生及發展,這部分內容比較完整而系統。依能海上師之分科,則可分為二十項:1、世代降生;2、出家求道;3、國王勸阻;4、參訪游學;5、六年苦修;6、精通禪智;7、菩提成道;8、六次入定;9、勸請說法;10、施教觀機;11、佛法難聞;12、鹿苑輪音;13、初受具足;14、二次具足;15、三次具足;16、四次具足;17、三語具足;18、教授具足;19、授記具足;20、僧眾具足。
其中前五是緣起之事,次七是緣起之法,後八是受戒傳演。這就是從佛陀的家族直至授戒度僧的完整經過。由佛陀的示現出家修清淨行為榜樣,其追隨弟子當然也不例外地出家修清淨行。初轉法輪時,五比丘之一阿若陳如首先「諸塵垢盡,得法眼生」證得初果,因此向佛陀說:「我今欲于如來所修梵行。」佛言:「來,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娛樂修梵行盡苦源。」「時尊者陳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13〕此時出家受具足戒的定義應當是在如來法中修梵行,以期斷盡苦之根源。這是後世歸類的「善來受具法」,唯如來才堪為授者,唯證得初果求出家者才為受者,但此中無「善」字。在八次的受戒傳演中,除三語受具及僧眾受具外,余六次都是佛陀以善來度僧。第一次度五比丘;第二次度耶輸伽及其四同友、五十同友;第三次度向波羅奈國欲成婚姻之五十同友;第四次度那羅陀梵志,同時伊羅鉢羅龍王受三歸;第五次度于郁羅劫波園中娛樂的五十人,又以神通變化度三迦葉及其弟子,此處以善來受具戒後並說到神通、憶念、教授之教法,故能海上師認為是教授具足,其實其受具仍然是以善來稟受;第六次度優波提舍及拘律陀(即舍利弗及目犍蓮)及其二百五十弟子,在善來受具前佛陀已授記二人為弟子中之上首,但非授記具足。三語受具是佛陀第四次善來受具後,囑咐弟子分化四方教化眾生,遇到有人欲出家時,即在當時當地教受者剃除須髮披袈裟,三次稱念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即是出家受具足戒。僧眾具足的產生如主體部分已解說,佛陀第六次善來受具後,宣布廢除三語受具而用十眾受具,如此把受戒的權利從個人、聖者轉到僧團、凡夫的手中,並且成為定制,便利了後世凡夫眾生的授受,這也是續僧伽命脈的長久之計。
受具制度在佛傳中的漸次發展顯得輕松而富于感性,受者輕松地聽佛講法,自發地請求受具,又輕松地隨佛修行,一切是如此平常而簡單。即使因不如法因緣而產生的三語受具、十眾受具夾帶有制約的意味,但也能令諸弟子心服口服,而且能更為深入地體悟緣起法。這一發展,佛陀完全沒有單方面地要創造奇蹟,一切都隨緣。故最後令受者在十人僧組成的團體中獲取具足戒的資格,以此鍛鍊僧團的辦事能力,樹立僧團的地位及威望。
(二)和尚法、弟子法、度沙彌法等相關內容 受具足戒必有授受雙方,授者在以為續僧伽命脈、為度眾生同得解脫的目的下接受了受者,受者為解脫、為令佛法久住而求授者予以出家受具足戒,授者于受者並非只是像給在家眾受三皈依時的一時證明人,此處之授者應負有極重大的教育責任。受具儀軌雖僅一席結束,但受后之隨行卻需要時時關照,佛制受具後五年不離依止,直至能辦比丘事,方許獨立外出參學。因此,受戒犍度中有詳盡的和尚法,也有詳盡的弟子應行法。 戒律是地地道道的因緣法,佛制和尚法也是因緣而制,並且還須通過羯磨法而定位其和尚的資格及身份,和尚法共有八條:1、應料理眾僧準對為弟子作呵責等處罰;2、應勸弟子順從眾僧已經對弟子所作呵責等處罰;3、應調理弟子犯僧殘等過失;4、應看弟子病;5、應為弟子移住處;6、應為弟子解疑;7、應去除弟子惡見;8、應以財以法攝受弟子,若和尚死或還俗,應當另依止阿黎,阿黎對弟子之教導也應如和尚之法。 佛制弟子法185種共分九方面:1、與和尚、阿黎相同之八法;2、不白師有十七事不應作;3、早晨入師室應作十二事;4、入村乞食應作四十七法;5、侍師食應作十五法;6、食竟應作十三法;7、尋看房屋掃灑整治有十七法;8、洗浴應作有四十九法;9、日行總要之應作有七法。
弟子有過失,師應呵責教育,因此師資相攝的第四部分敘述了呵責弟子之法,說明了什麼情況下呵責,呵責的方法以及呵責應當當面呵責等。第五部分是依止之雜法,關于依止時間的規定,依止師弟之間應互相選擇,離依止之年限,什麼情況下失依止等。第六部分從八個五法全面地概括了為師的資格:1、自成就五法蘊;2、能令弟子成就五法蘊;3、不是無信、無慚、無愧、懈怠、多忘;4、沒有破見、戒、威儀、少聞、無智慧;5、能看弟子病、移住處、解疑、能令舍惡見,戒臘滿十年;6、知犯、不犯、犯輕、犯重,戒臘滿十年;7、能教授弟子增上威儀、淨行、波羅提木叉、白、羯磨;8、能教授弟子增上三學、白、羯磨。〔14〕
度沙彌法穿插于受戒儀范中:1、以度羅羅為緣起說明了沙彌剃度法;2、如何分配沙彌之房舍臥具施物利養等;3、應淨飯王之請制定父母不聽不許度出家;4、應白僧而後度及羯磨法;5、當授予十戒;6、沙彌行動處所的限制;7、沙彌的勞作;8、沙彌出家年齡的限制;9、規定蓄養沙彌的人數。 這些內容比之十眾受具及佛傳更為繁雜,因為其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修行的每時每刻。因此雖非主體內容,但也不容忽視。
五、道宣律師對有關受戒 內容的歸納整理歷代祖師對《四分律》之研讀非常深入而透徹,如道宣律師,他聽其具足戒和尚智首律師講《四分律》二十遍以上,所以能融會貫通著成《行事鈔》、《戒本疏》、《羯磨疏》等三大部及《拾毗尼義鈔》、《比丘尼鈔》二小部,這些著作奠定了南山律宗在中國佛教史上的地位。
道宣律師對《四分律》有關受戒內容的整理主要記載于《行事鈔》的《受戒緣集篇》、《師資相攝篇》、《沙彌別行篇》、《隨機羯磨》及《羯磨疏》的《諸戒受法篇》中。其《諸戒受法篇》匯集了三歸、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七眾弟子的受戒法。《隨機羯磨》僅僅是作法程序,《羯磨疏》則是注解。《行事鈔》的《受戒緣集篇》則完全是比丘具足戒之具緣及受戒過程,相當于《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 《四分律》沒有系統完整地歸納受戒應當具備的條件,道宣律師于《隨機羯磨》中引用《彌沙塞羯磨本》說明受戒應具備五緣,並對每一緣都引他部律加以證明及解說。《受戒緣集篇》中也概括為五種,但第二緣的所對有六則無「佛法時中」的條件,其余皆同。今依《受戒緣集篇》摘錄如下:一、能受有五:是人道、諸根具足、身器清淨、出家相具、得少分法;二、所對有六:結界成就、有能稟法僧、僧數滿足、界內盡集、羯磨如法、資緣具足;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15〕此中,第一能受有五即包含了對受者的種種規定,即是受戒時所問之遮難。第二所對之境則要求授者創造如法的受戒環境。可見此五緣能完全總結所需的一切條件。
十眾受具的作法程序基本上照錄律典原文,《隨機羯磨》在律典程序之前先請師,並說明:「若依本律,請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誦僧癨,令受戒人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頭面禮僧足,然後請之。」〔16〕因此正授戒體之前共有八法。問遮難時,十三難十六遮的內容集中,對于難以理解之遮難還特別對受者解釋。白四羯磨作法時每次都提醒授受雙方注意專注于當前,並殷切教導受者如何發心納受戒體,這些內容在《受戒緣集篇》也一樣提到,並有許多展開。在受戒過程中,安受者立處之前有三項:1、受者得法以否;2、請師;3、教發戒緣。第一項其實就是審查受者是否已受沙彌戒,第三項時教導受者如何緣境發心,即得戒教育。其實這三項都可以在受戒之前辦妥,不必臨受戒時再按部就班地進行,特別是緣境發心,若不早加教育,如何能一時發上品心納上品戒!有關十三難十六遮的含義在教授師出眾問難部分就兼帶著詳加解釋,至于問遮難為什麼異于律典原文,道宣律師對此加以說明:「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準,著問遮之前。」〔17〕說明了根據其義應當是遮難皆問,故把遮難的內容集中于此。 可見道宣律師對《四分律》的再整理是完全忠實于本律,需要有改動時都加以補充說明。
《師資相攝篇》共分弟子依止法及二師攝受法兩大部分,在解釋弟子依止法前先解釋師弟之定義。再分別敘述弟子與師共行之七法及三種自身所行之法。同時分別了何人須依止,何人不需依止。二師攝受弟子分七項:1、制意;2、無師時節;3、簡別師德;4、請師;5、攝受法;6、治罰法,說明了治罰的理由、方法、注意事項及弟子離師法;7、失法,什麼情況下解除師弟關系。大體框架同于《四分律》,但有些內容則引他律加以展開解說。
《沙彌別行篇》主要說明沙彌出家之本意及出家法,由于《四分律?受戒犍度》主要在于具足戒,有關沙彌的內容側重于比丘度沙彌應注意的事項及方法,因此其內容與此篇並不十分相應。如沙彌出家本意則基于沙彌的立場說明如何才是真出家者,分七項:1、出家元緣;2、勸出有益;3、障出有損;4、行凡罪行;5、行凡福行;6、行聖道行;7、大小乘相決同異。對出家法之說明則分五項:1、出家具緣;2、剃髮受三歸的隆重儀式;3、受沙彌戒儀軌;4、沙彌所應學習的懺罪法、安居法、受日法、說戒法、自恣法等;5、應知身口雜行。
律典原文有一特點就是對某一義理的說明時會重複,道宣律師根據其義進行了簡化整理,在引律證明時,也大多引義而不引文,這樣就使其著作簡潔而內容豐富,一部三卷的《行事鈔》即可作為僧尼行事之指南。今時雖以三壇大戒傳授比丘戒,但所依仍是《四分律》、《行事鈔》。
以上是對《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結構及內容的梳理,律典原文著墨最多的是善來及十眾受具,三語僅使用一段時間,破結使之受具法則是因年未滿二十歲者而用的開緣,其實所有的期望破結使證四果者皆可以以此形式得戒。善來是佛陀度化證得初果的欲出家之弟子,十眾受具是由一和尚及九僧組成的十人僧團給凡聖弟子的受具法。所有的受具法,無非是受者表示對佛法的好樂,期望入如來法中,追隨佛陀修清淨梵行,以期滅苦證道。十眾受具雖因凡夫而興,但作為凡夫的受者也一樣有這一清淨願,因此受戒的成就與否,受者之發心是最為關鍵的一環,道宣律師也著力于此,今時受戒也應當重視于此。還應認識到,十眾受具雖非善來、破結使之殊勝,但若能如法行持,發清淨願,也一樣可以獲得殊勝的清淨的戒體,也一樣能負起住持正法之重任。因此希望此律藏原典之整理能為今時之受戒提供一點借鑒。
參考文獻: 1、《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冊。 2、道宣律師鈔,元照律師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3、道宣律師:《隨機羯磨》。 4、道宣律師疏,元照律師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 5、道宣律師:《四分律羯磨疏》。 6、《中國佛教》第三冊,知識出版社1989年版。 7、能海上師:《四分律藏四阿含集頌》,上海佛學書局印行。 8、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正聞出版社1994年版。 〔1〕隆蓮法師在叢書《中國佛教》撰寫〈四分律〉的條目中說:「道宣:《續高僧傳》對以前南方諸師受遵《四分》,隨依《十誦》表示遺憾。」這是指《十誦》(404-406年譯)廣律譯出以後的情形。 〔2〕依《中國佛教·經籍·四分律》而作整理。《中國佛教》第三冊,知識出版社1989年版。 〔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三,依通行合刊本,第46頁。 〔4〕《行事鈔資持記》卷一,第5頁。 〔5〕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正聞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頁。 〔6〕本有五部分,但第五部分成戒進學是作者依釋迦本師、功德光論師、宗喀巴大師、康薩大師等傳承而擬定,即非本律原文內容。 〔7〕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的集成》:「1、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2、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3、臨壇受具的作法。」此中即是參照印順導師的分法,但是還有受具相關的規定,故在第二部分中加入這項內容。正聞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頁。 〔8〕《四分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冊,第799頁下,一二三的順序是根據意思而加。 〔9〕受戒儀范:1、遮難法及重與戒;2、度沙彌法;3、受具足戒前應知;4、比丘遮難法;5、比丘準備受戒前應注意的;6、現行具足儀軌;7、受竟補制。 〔10〕《四分律》卷三五,《大正藏》第22冊,第816頁上。 〔11〕《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冊,第811頁上。 〔12〕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358頁。 〔13〕《四分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冊,第788頁下。 〔14〕有關師德的內容在《四分律》的毗尼增一部分列出130種。元照律師于《行事鈔資持記?受戒緣集篇》中做了綜合整理。 〔15〕《行事鈔資持記》卷八,第3~10頁。 〔16〕道宣律師:《隨機羯磨》,《大正藏》第40冊,第497頁上。 〔17〕《行事鈔資持記》卷八,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