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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四十八輕戒 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

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

  譯文

  佛弟子,佛滅度後,無論為法師、律師,或為院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都應以慈悲為懷,善調斗訟,使未爭不起,已爭息滅。善守三寶財物,使用三寶財物應如用己物一樣,注意節儉。

  佛弟子,若不能調和斗爭,不能善守三寶財物,反亂眾爭斗,揮霍三寶財物者,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①,為行法主②,為憎房主③,為教化主④,坐禪主⑤,行來主⑥,應生慈心,善和鬬諍;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

而反亂眾鬬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

  注釋

  ①說法主:即講經說法之師。

  ②行法主:指善知戒律、如實奉行的人。

  ③僧房主:院主或當家。

  ④教化主:指能教化道俗,啟發人作福,教人種善根。(《菩薩戒本疏》卷下本)

  ⑤坐禪主:即禪堂內之維那。

  ⑥行來主:指照應四方往來僧眾的負責人,即知客僧。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