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菩薩戒本講錄
太虛大師
釋文義
甲一 總勸勤學
若諸菩薩已受菩薩所受淨戒,應自數數專諦思惟,此是菩薩正所應作,此非菩薩正所應作。既思惟已,然後為成正所作業,當勤修學!又應專勵聽聞菩薩素呾纜藏及以菩薩摩呾理迦,隨其所聞,當勤修學!謂菩薩于此戒當勤修學,藉以薰成大乘種性,而發菩提心、行菩薩法也。但若比丘等戒,須受戒後方能修學,而菩薩戒則雖未受,亦可聽講以助發心;然亦正為已受菩薩清淨戒者如理修行而說,故應端心正慮,念念不忘,專精審諦,思惟修學。經揀擇決定是否菩薩正所應作已,然後或行或止,去作一切事業,為菩薩之正所作業。業之自體,為動作心心所之思心所,乃五遍行心所之一。然此唯取與前六識相應之思心所,此思心所若與煩惱心所相應,則為有漏染業;與善心所相應,則為善業或無漏清淨業。菩薩之正所作業,是降伏一切有漏染業,行種種方便以轉成為無漏清淨之業也。然又當專精聽聞菩薩之經藏、論藏:梵語素呾纜,此云契經,摩呾理迦、此云本母,亦即論藏;隨其所聞,更加思惟以取得正確之了解,如解觀察以勤修學。蓋菩薩之所作,當依菩薩之至教,啟發理解,如理而行,依行證果,為平正之坦途。
甲二 正說戒相 乙一 說戒相 丙一 四重戒 丁一 標徵名數
若諸菩薩隨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何等為四?此正標出菩薩之四種他勝處。律儀一名,狹義則為菩薩戒三聚中之律儀戒,廣義則與戒之一字相同,將戒律儀合為一名而用,此云隨戒律儀,即其例也。梵網戒有十重,此四重屬攝善法與饒益有情,乃在十重中第七至第十之四重也。余之六重,屬律儀戒,已攝于菩薩依律儀戒之七眾戒中,故略不說。他勝者,為他法所勝;菩薩能勝一切,若為他法所勝,則非復菩薩類也。正譯則為他勝處義。
丁二 正明四重 若諸菩薩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慳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舍;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舍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由是因緣不唯發起粗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捶打、傷害,損惱有情,內懷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不忍、不舍怨結,是名第三他勝處法。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此四重戒,其一為貪,乃六根本煩惱之首;其二之慳,亦為隨煩惱中貪分所攝;第三為猛利嗔;第四為邪見癡;故云重也。第一、所貪:利養如財物、衣食等,恭敬如名聞、讚頌等。但專貪求利養恭敬,犯尚不重,若因之而發生自讚毀他之言表業,則從動機以至成事,其所犯為重也。以菩薩行純屬利他,今既不能利他,反為自讚毀他而損害他,殊與菩薩之法相違,故犯他勝處也。 第二、有財不財施,有法不法施者,非菩薩法也。蓋菩薩本為利他而受身命資財,若遇貧苦及無依怙之人,正求資財而來菩薩之前,不起哀愍以行惠施;又菩薩具有聞思慧修證之法,正求法者來前,應即方便提獎,藉增勝行;若不爾者,則非菩薩。此中須具三事:謂能施者之菩薩,及所施之財法,與受施之正求財法者,皆現在前,吝而不施,遂犯他勝處法。 第三、忿為小隨煩惱中最猛利之嗔。纏者、煩惱別名,因煩惱而不得解脫生死,厥名曰纏。既不能降伏對治此忿纏,反恣縱令長養串習。于中不特引起語業之惡,並將引起身業之爭斗等,殊可畏也。忿為對于當時現境而呈露身心之表者;于過去嗔忿境,深藏于心以不忘者,名恨;若懷損害于將來者,名怨。為忿所蔽,成為意樂,恨之不已,以圖損惱有情。不忍受他人之諫謝,不舍怨結,則非菩薩,故犯他勝處法。 第四、菩薩學菩薩法,應習菩薩經藏、論藏,若隨像似正法之非正法而轉,以信解彼像似正法而反謗真正菩薩法者,則犯他勝處。像似正法,如偽君子之似君子,最易令人迷誤。若大乘中各分宗派,互為障礙,皆是,如此便失菩薩。近見凡在大乘佛法修學者,對于自行化他之法,須先認識清楚,否則、即墮像似,有犯重戒。此一條為菩薩最緊要之關頭,學者其勿忽諸!
丁三 釋他勝名 戊一 明犯過失 菩薩于四他勝處法,隨犯一種,況犯一切!不復堪能于現法中增長攝受菩薩廣大菩提資糧,不復堪能于現法中意樂清淨,是即名為相似菩薩,非真菩薩。他勝處法者,為他惡法所勝,不能進修菩薩行也。持菩薩戒者,于此四重隨犯一條,則不復能于現法中增長廣大菩提資糧。六度之前五度,為福德資糧,末一度為智慧資糧,福智具足,菩提圓滿。犯他勝法即不能圓滿此六度,亦即不復能得意樂清淨,謂現生中不能得入初歡喜地,由此故為相似菩薩,非真菩薩。
戊二 明舍不舍 菩薩若用軟、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舍菩薩淨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為舍。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明上品纏犯。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便舍菩薩淨戒律儀,如諸苾芻犯他勝法,即便棄舍別解脫戒。四重之前二、從貪起,第三、由嗔生,第四、由癡發。然此四重戒中亦分上中下品:犯上品者,即舍菩薩淨戒律儀;犯中、下者,應當懺悔。若不懺悔,不生慚愧,反生愛樂謂之功德者,乃名上品纏犯而舍淨戒。故不同比丘之違犯性罪,一犯即舍戒也。梵語波羅提木叉,此云別解脫,謂持此戒,即得身口七支過惡之別別解脫也。
戊三 示堪重受 若諸菩薩由此毀犯棄舍菩薩淨戒律儀,于現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芻住別解脫戒,犯他勝法,于現法中不任更受。比丘若犯重戒,于現法──此生──中不能重受;菩薩若犯重戒,猶可重受。 因比丘戒限盡形壽,而菩薩戒乃盡未來。限形壽、則犯者此生不能重受;盡未來、則雖棄舍猶可發心重受之也。
丙二 諸輕戒 丁一 總令了知 如是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有違犯及無違犯,是染非染,軟中上品,應當了知!若諸菩薩受持此戒,信解奉行,于每日中作諸事宜,或犯非犯,是染非染,總應了知。染、謂染污,即是根本煩惱。非染者、或軟下品纏,或是無記,皆應熟習了知,勿令懈廢。善思分別是善非善,可作不可作,以熟習了知能作修行之標準,乃得不易毀犯也。
丁二 別顯戒相 戊一 障六度攝善 己一 障布施度 庚一 障財施 辛一 慳心不供三寶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日日中,若于如來、或為如來造制多所;若于正法、或為正法造經卷所,謂諸菩薩素呾纜藏、摩呾理迦;若于僧伽、謂十方界已入大地諸菩薩眾:若不以其或少或多諸供養具而為供養,下至以身一拜禮敬,下至以語一四句頌讚佛法僧真實功德,下至以心一清淨信隨念三寶真實功德,空度日夜,是名有犯有所違越。若不恭敬懶惰懈怠而違犯者,是染違犯。若誤失念而違犯者,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心狂亂。若已證入淨意樂地,常無違犯;由得清淨意樂菩薩,譬如已得證淨苾芻,恆時法爾于佛法僧以勝供具承事供養。 凡佛弟子,皆以皈敬三寶為首,菩薩亦應六時禮拜讚歎三寶功德。如不創修塔寺,印造經論,恭敬供養菩薩聖僧,身不禮拜,口不讚嘆,意不觀想,三業懈怠,空過時日,成染違犯。或因忘念無記而然,非染違犯。其或公務紛煩,暫時無暇,可以無犯。至于淨意菩薩,則如證性比丘,法爾契戒,所以無犯。梵語制多,此云佛殿。梵語僧伽,此云眾,此中謂大乘菩薩眾。佛為初地以上菩薩說法,示現他受用身淨土,故初地以上之菩薩得正性身,生生世世生如來家,荷擔正法,故名大乘菩薩聖僧。此正明敬供大乘三寶也。
辛二 貪名利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有其大欲而無喜足,于諸利養及以恭敬生著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謂為斷彼生起樂欲,發勤精進,攝彼對治,雖勤遮遏而為猛利性惑所蔽,數起現行。利養恭敬,珍奇異寶,深生貪著,過分貪求,毫無饜足之心者,犯菩薩戒。或為方便調伏他人,去彼所愛,令發道心;或為煩惱之所迷惑,雖精進勇猛修對治之行,而諸煩惱猶現起者,不名犯戒。
辛三 不敬有德同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耆長,有德可敬同法者來,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起承迎,不推勝座;若有他來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稱正理發言酬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非憍慢制,無嫌恨心,無恚惱心,但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遭病重;或心狂亂;或自睡眠他生覺想而來親附、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或自為他宣說諸法論義決擇;或復與余談論慶慰;或他說法論義決擇屬耳而聽;或有違犯說正法者,為欲將護說法者心;或欲方便調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護僧制;或為將護多有情心而不酬對,皆無違犯。 不尊年高有德及酬對求法者,以嗔惱心,恣憍、慢意──憍是小隨煩惱、謂耽著自法,稱揚己能。慢是根本煩惱,謂自恃自傲,蔑視于人──、名染違犯。若無嗔恚嫌恨,但因放逸懈怠與無記心,非染違犯。或因病重、心狂、睡眠、昏瞶,或彼問時正為他人說法,或因調彼伏彼而不酬答等,皆無違犯。
辛四 不應供受(衤*親)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來延請,或往居家,或往余寺,奉施飲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有疾病;或無氣力;或心狂亂;或處懸遠;或道有怖;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余先請,或為無間修諸善法,欲護善品令無暫廢;或為引攝未曾有義;或為所聞法義無退,如為所聞法義無退,論義決擇當知亦爾;或復知彼懷損惱心,詐來延請;或為護他多嫌恨心;或護僧制不至其所,不受所請,皆無違犯。 若人迎請大乘菩薩,奉施衣服資生之具,菩薩懷嗔恚心,不受其請,以無慈愍心攝授四眾,故犯菩薩戒。或因懶惰、懈怠、失念、無記所致,犯而非染。而我國向以懶散為高者,又惡知其為犯戒乎!若因道路懸遠,或余先請,或修善法不能暫舍,或詐來請,或因僧制所限,或為護多有情不令嗔恚,不受其請,則無違犯。
辛五 不受重寶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持種種生色、可染、末尼、真珠、琉璃等寶,及持種種眾多上妙財利供具,殷勤奉施,由嫌恨心,或恚惱心,違拒不受,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舍有情故。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違拒不受,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心狂亂;或觀受已心生染著;或觀後時彼定追悔;或復知彼于施迷亂;或知施主隨舍隨受,由是因緣定當貧匱;或知此物是僧伽物、窣堵波物;或知此物劫盜他得;或知此物由是因緣多生過患,或殺、或縛、或罰、或黜、或嫌、或責,違拒不受,皆無違犯。信士布施供具珍寶,殷勤啟請勸哀納受,而菩薩以嗔恚怨恨之心而不領受者,是染違犯。若由怠惰無記而不受者,非染違犯。或知受已心生染著,妨礙精進;或知彼人心生迷惑,施後疑悔;或因受施彼即貧困;或知彼是不與取物;是三寶物;由是因緣,或招打罵、訶斥,拒不受者,不名犯戒。
庚二 障法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來求法,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諸外道伺求過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于是法未善通利;或復見彼不生恭敬,無有羞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或復知彼是鈍根性,于廣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當生邪見,增長邪執,衰損惱壞;或復知彼法至其手,轉布非人而不施與,皆無違犯。如有學者為法遠來,而菩薩以嗔恨恚惱心故,不說一字一句,吝法施故,即是染犯。或因懶惰懈怠忘念無記失正念者,名非染犯。或有外道伺求過失;或于是法未深了解;或復因彼威儀缺廢;或知彼是根性頑鈍,聞勝深法則生狂怖邪見;或因伏彼剛強惡心令住善處;有是因緣不說法者,不名吝法。
庚三 障無畏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諸暴惡犯戒有情,懷嫌恨心,懷恚惱心,由彼暴惡犯戒為緣,方便棄舍,不作饒益,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棄舍,由忘念故不作饒益,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何以故?非諸菩薩于淨持戒身語意業寂靜現行諸有情所,起憐愍心,欲作饒益;如于暴惡犯戒有情,于諸苦因而現轉者。無違犯者,謂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或為將護多有情心;或護僧制,方便棄舍,不作饒益,皆無違犯。 對于暴惡犯戒之諸有情,菩薩以嗔恚心不為說法施以無畏,犯菩薩戒。或因怠惰無記,非染違犯。菩薩于諸淨身語意有情起憐憫心,而不為暴惡犯戒有情說法者,則失大乘菩薩悲心攝授有情方便。或厭惡世而生遠離之想,是不知釋迦如來設教為化剛強暴惡之理也。然若為利彼一人故,致令眾多有情失益,則可不為彼說法。 所以,此菩薩戒不同余戒之呆板,而是活潑圓融無礙之菩薩行。
己二 障持戒度 庚一 明遮罪 辛一 與聲聞共學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如薄伽梵于別解脫毗奈耶中,將護他故建立遮罪,制諸聲聞令不造作,諸有情類,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倍增長;于中菩薩與諸聲聞應等修學,無有差別。何以故?以諸聲聞自利為勝,尚不棄舍將護他行,為令有情未信者信,信者增長,學所學處,何況菩薩利他為勝? 聲聞戒具于七眾中之苾芻戒,與菩薩戒有共不共。如聲聞別解脫戒中遮戒,大乘有應該共守者,其事雖非罪惡而佛制遮止者,為避譏嫌,攝化世間;此在聲聞且學,菩薩尤須學習,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長。否則,于菩薩戒即成違犯。薄伽梵、乃譯音,以含多義不翻,有尊貴義,或翻世尊。此釋共學戒。
辛二 與聲聞不共學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如薄伽梵于別解脫毗奈耶中,為令聲聞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建立遮罪,制諸聲聞令不造作;于中菩薩與諸聲聞不應等學。何以故?以諸聲聞自利為勝,不顧利他,于利他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可名為妙;非諸菩薩利他為勝,不顧自利,于利他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得名為妙。如是菩薩為利他故,從非親里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及恣施家,應求百千種種衣服,觀彼有情有力無力,隨其所施,如應而受。如說求衣,求缽亦爾。如求衣、缽,如是自求種種絲縷,令非親里為織作衣,為利他故,應蓄種種憍世耶衣、諸坐臥具,事各至百,生色可染百千俱胝,復過是數,亦應取積。如是等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制止遮罪,菩薩不與聲聞共學。安住淨戒律儀菩薩,于利他中,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少事少業少希望住,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少事少業少希望住,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聞佛音聲而悟道,故名聲聞。有遮戒菩薩不應共學者,佛制聲聞三衣一缽,不許積蓄,不得儲金銀珠寶等物,然在菩薩則可多蓄多求。如長者等能恣施家,應可多施衣、具、缽等,以至珠寶珍奇財物,菩薩儲蓄,為利其余僧眾及貧困有情等。蓋聲聞以自利為本,而菩薩以利他為要,無愛染心,故不名犯。我國于學佛人名居士者,本于維摩詰經之維摩詰居士,以其為在家人學佛之最高者,故沿習為定稱。而印度則不然,居士指素封之家、自好之士之一種階級,故不限于學佛之士。印度之婆羅門,即操民族及社會教化之權者,略如我國古來儒家。憍奢耶、即蠶之繭絲,抽繭絲所制之衣,曰憍奢耶衣。但印度之蠶絲,是蠶成蛾后之破繭,故非傷生所制。現今法國科學會,發明蠶蛾破繭飛去,然後制絲,並不減其精緻華美,此今後事蠶桑而持戒者所應了知也。其余如文可知。
庚二 別明性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于諸性罪少分現行,由是因緣,于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此下有七條別明性戒,亦與聲聞不共。
辛一 殺生 謂如菩薩見惡劫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于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于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性戒者,謂此法自性是罪惡,必應戒除,故為外內小大之所共戒。然大菩薩為利生故,毫不為自私自利,亦可權巧方便而開少分;然須地上菩薩智慧力強,善思決擇,乃能正行。如有盜賊傷害有情,乃至聲聞、菩薩、弒父、弒母、出佛身血,將造五無間業,菩薩見已起憐憫心,願自墮那落迦──地獄──而不令彼無間業成。以大悲心,無嗔恚意而殺于彼,生多功德。
辛二 不與取 又如菩薩見有增上增上宰官,上品暴惡,于諸有情無有慈愍,專行逼惱。菩薩見已,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若廢、若黜增上等位。由是因緣,于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若僧伽物、窣堵波物,取多物已,執為己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于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取,勿令受用如是財故,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此因緣,所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窣堵波物還窣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情。又見眾主或園林主,取僧伽物、窣堵波物,言是已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愍心,勿令因此邪受用業,當受長夜無義無利,隨力所能廢其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德。 如有君主、官吏以及惡霸、土豪、暴虐無道,剝奪民財,妨害道路,擄掠行人,菩薩見已,痛念有情,弔民伐罪,孰曰不宜!或知彼是塔寺僧物,在家眾物,奪為己有,姿意受用,菩薩方便,施以強力,取還原處,不名犯戒,反生功德。
辛三 邪淫 又如菩薩處在居家,見有女色現無系屬,習淫欲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舍不善業。住慈愍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多功德。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 此明在家菩薩遇男無妻、女無夫者,對于菩薩淫欲熾盛,求作不淨之行,菩薩見已,生憐憫心,調彼伏彼,安立善處,攝為夫婦,生多功德。但此唯在家菩薩可作之,而出家菩薩欲作此饒益,應先白眾退出家戒,還俗、方可攝受。否則、破壞佛制出家團體律儀,故特不許。
辛四 妄語 又如菩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刖手足難、劓鼻、刵耳、剜眼等難,雖諸菩薩為自命難,亦不正知說于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說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利,非無義利,自無染心,唯為饒益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說異語;說是語時,于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菩薩為諸有情脫離苦難,謂斷手足、削耳鼻舌、剜眼等難。菩薩為自命難亦不妄語,今為利益有情,以大悲心,非愛染意,雖說妄語,不名犯戒。
辛五 兩舌 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惡朋友之所攝受,親愛不舍。菩薩見已,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能隨力說離間語,令離惡友,舍相親愛,勿令有情由近惡友,當受長夜無義無利。菩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菩薩見諸有情,為諸惡友之所引誘,不能遠離,菩薩方便說離間語,令離惡友而近善知識者,不名犯戒。
辛六 惡口 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行越路非理而行,出粗惡語,猛利訶擯,方便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以饒益心于諸有情出粗惡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如遇緊急關頭,有諸有情須以呵罵令改過遷善者,菩薩當以猛利粗言,說其過咎而痛斥之,亦是方便饒益有情之一法。故言雖凶暴粗惡,不名犯戒。如應訶斥而不訶斥之者,犯戒。
辛七 綺語 又如菩薩見諸有情,信樂倡伎、吟詠、歌諷,或有信樂王、賊、飲食、淫蕩、街衢、無義之論。菩薩于中皆悉善巧,于彼有情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現前為作綺語相應種種倡伎、吟詠、歌諷、王、賊、飲食、淫、衢等論,令彼有情歡喜引攝,自在隨屬,方便獎導,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現行綺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或有喜談伎女、優伶、淫坊街衢、歌笑諷詠之語,及聞帝王、官吏、盜賊、飲食之事。菩薩知彼,若正教之必不樂受,方便隨順而說綺語,為利生故,不名犯戒。
庚三 味邪命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生起詭詐、虛談現相,方便研求,假利求利,味邪命法,無有羞恥,堅持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除遣生起樂欲,發勤精進,煩惱熾盛蔽抑其心,時時現起。 邪命法,違反八正道中之正命法。正命者,正當之生活。凡在家出家以及菩薩等,皆應有正當之生活,其正當之生活法,乃為正命法。若用虛誕、欺詐以取生活之所需,為邪命。故依不實之現相為方便,而作假利求利之邪命法,以認為資養生命之正當營業,取著不舍而毫無羞恥者,是染違犯。若為遣除邪命令生正命,生起樂欲,發勤精進,修對治之方便而尚未遣除者,則無違犯。因無始來邪命之惡習深,時時現起,以障蔽抑遏其心,故一時不得自在斷除;但菩薩修對治方便,力行其法,終可漸令伏滅,無有違犯。
庚四 掉動嬉戲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為掉所動,心不寂靜,不樂寂靜,高聲嬉戲,諠譁紛聒,輕躁騰躍,望他歡笑,如此諸緣,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妄念起,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除遣生起樂欲,廣說如前。若欲方便解他所生嫌恨令息;若欲遣他所生愁惱;若他性好如上諸事,方便攝受,敬慎將護,隨彼而轉;若他有情猜阻菩薩,內懷嫌恨,惡謀憎背,外現歡顏表內清淨,如是一切皆無違犯。 菩薩所取之態度,應端肅嚴正,安住寂靜。若輕舉掉動而心不寂靜,或不樂于靜寂,致心浮躁輕動,引起諠譁紛笑諸緣,是染違犯。若因妄念而偶失于覺察者,雖犯非染。至欲遣除而尚未能遣除;或作方便而欲解他愁惱;或欲攝受他人以為權宜;或他人對之有所忌恨而隱謀憎背,菩薩欲令息嫌歸好,外現歡顏以表內心清淨無他。如上種種,皆無違犯。
庚五 倒說菩薩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欣樂涅槃,應于涅槃而生厭背,于諸煩惱及隨煩惱不應怖畏而求斷滅,不應一向心生厭離,以諸菩薩三無數劫流轉生死,求大菩提。若作此說,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何以故?如諸聲聞于其涅槃欣樂親近,于諸煩惱及隨煩惱深心厭離,如是菩薩于大涅槃欣樂親近,于諸煩惱及隨煩惱深心厭離,其倍過彼百千俱胝,以諸聲聞唯為一身證得義利勤修正行,菩薩普為一切有情證得義利勤修正行,是故菩薩當勤修集無雜染心,于有漏事隨順而行,成就勝出諸阿羅漢無雜染法。 梵語涅槃,此云圓寂。梵語俱胝,此云萬億。菩薩若生誤解,謂應背涅槃而不斷煩惱,以菩薩須三無數劫流轉生死中求大菩提故。作此說者,是染違犯。何以故?以菩薩欣涅槃而厭煩惱之樂欲心,應較諸聲聞猶加百千俱胝倍數,以聲聞但求一身涅槃,而菩薩普度一切有情涅槃故。菩薩若于煩惱雜染不勤斷除,則雖修十善業,非清淨業,而為招感生死之煩惱業。故菩薩應修習無雜染心,隨順眾生以成就勝出阿羅漢以上之功德。故菩薩雖入俗度生,仍須不背涅槃、修習斷除煩惱之法。
庚六 不護雪譏謗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自能發不信重言,所謂惡聲、惡稱、惡譽,不護不雪。其事若實而不避護,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事不實而不清雪,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他外道;若他憎嫉;若自出家,因行乞行、因修善行謗聲流布;若忿蔽者;若心倒者,謗聲流布,皆無違犯。 菩薩于持戒時,遇有人對于本身有毀謗之惡稱譽。若為事實而不避護,是染違犯。若非事實而不清雪,亦是違犯,但非染耳。若外道故意興謗為世人所明了者;或為人憎嫉故施非毀,若去昭雪而惡感愈深者;若已出家,因修乞食等行而有入市廛俗家之種種行動,世人不識,致謗聲流布者;若人為忿惱所障蔽而欲令蒙毀者;若傷心病狂,顛倒黑白、淆亂是非者,如是種種而不護雪,皆無違犯。
庚七 不行楚罰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有情應以種種辛楚加行、猛利加行、而得義利,護其憂惱而不現行,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觀由此緣,于現法中少得義利,多生憂惱。 若菩薩對于世人或徒眾,欲令速得成就義利,應施種種辛楚及猛利之加行。設或以愛染心,恐彼憂惱而不施行,是染違犯。若觀察以加行因緣,得利者少,憂惱者多而不施者,得無違犯。但菩薩須難行能行,難忍能忍,若已認清目標,應勇往直前,乃自他俱利。若姑息任令放縱者,非菩薩之行也。
己三 障忍辱度 庚一 報復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罵報罵,他嗔報嗔,他打報打,他弄報弄,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菩薩于修忍辱度時,處處不離慈悲方便以資攝化。若尋常人,固可以直報怨;但菩薩之饒益有情,恩者固應恩度,怨者亦應慈度,若隨怨報怨,則非菩薩之行也。
庚二 不悔謝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他有情有所侵犯,或自不為彼疑侵犯,由嫌嫉心,由慢所執,不如理謝而生輕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謝輕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若是外道;若彼希望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若彼有情性好斗諍,因悔謝時倍增憤怒;若復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若必了他因謝侵犯,深生羞恥而不悔謝,皆無違犯。 若菩薩對于有情,或實有侵犯,或雖不侵犯而彼疑為侵犯者,應向稱謝懺悔。若由嫌嫉,或憍慢心,不如理稱謝而致彼懷恨謀報復者,是染違犯。若由放逸而不自知,雖犯非染。若因稱謝反令生慢;若藉此作方便以資調伏,令彼增長善根;若遇外道之惡見,無法稱謝;或于此侵犯中,彼不欲如理悔謝,而希望更有侵犯時方受悔謝者;若遇剛強有情,因稱謝反生憤怒而增惡業者;若他能忍辱不生怨恨者;若因悔謝反令他羞恥致心不安者。如上種種而不悔謝,皆無違犯。
庚三 不受懺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所侵犯,彼還如法平等悔謝。懷嫌恨心,欲損惱彼,不受其謝,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雖復于彼無嫌恨心,不欲損惱,然由稟性不能堪忍故不受謝,亦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一切如前應知。若不如法不平等謝,不受彼謝,亦無違犯。 菩薩受他人侵犯後,若他以平等相對而來悔謝時,當歡顏承受其悔謝,使彼心安而增善業。若懷嫌恨等心不受悔謝,致令損壞令名以增長煩惱者,是染違犯。或雖不欲損惱,而稟性高抗,不能忍受,不受悔謝者,亦染違犯。以菩薩行忍辱行,當優容有情,若生性不能容忍,亦須設法對治之;若縱令長養此不容忍性,遺誤何窮!故不可有此也。若因悔者取法不平,居高位而傲慢,不合于理;及有如前種種原因而不受悔,皆無違犯。
庚四 懷忿不舍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他懷忿,相續堅持,生已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為斷彼故生起樂欲,廣說如前。 菩薩于其他有情處,懷有忿恨,不舍怨結,是染違犯。若知犯已生起樂修斷除方便,而未能斷除,可無違犯。
己四 障精進度 庚一 染心御眾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貪著供事增上力故,以愛染心管御徒眾,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不貪供侍、無愛染心管御徒眾。 若菩薩因懶惰懈怠,貪著供奉承事,以愛染心管御徒眾,使之勤修侍奉,而于彼應所作業致令退惰者,是染違犯。反之、無犯可知。
庚二 非時睡眠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懶惰懈怠,耽睡眠樂、臥樂、倚樂,非時非量,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遭疾病,若無氣力,行路疲極,若為斷彼生起樂欲,廣說一切如前應知。 菩薩因懶惰懈怠,貪非時過量之睡眠等,是染違犯。若有病、無力,或欲斷除睡眠等,以方便力而生起樂欲者,無犯。
庚三 虛談棄時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懷愛染心談說世事,虛棄時日,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忘念虛棄時日,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見他談說,護彼意故,安住正念,須臾而聽,若事希奇或暫問他,或答他問,無所違犯。 菩薩空棄光陰而不修習善法及饒益有情者,是染違犯。若忘念無記而致虛擲時日者,犯而非染。若隨順他暫與談說令安住正意者,或希有事于自行有關而暫問他者,或答他所問令人正解等,皆無違犯。
己五 障禪定度 庚一 惰慢不求禪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為令心住,欲定其心,心懷嫌恨,憍慢所持,不詣師所求請教授,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懶惰懈怠而不請者,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遇疾病,若無氣力,若知其師顛倒教授,若自多聞自有智力能令心定,若先已得所應教授而不請者,無所違犯。 菩薩欲令其心安住一境以定其心,為嫌恨憍慢所持故,不詣師求教者,是染違犯。若知師顛倒教授亂自正修者,或自有多聞薰習力能令心定而不請者,無犯。其余如文可知。
庚二 不除五蓋定障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起貪欲蓋,忍受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斷彼生起樂欲,發勤精進,煩惱猛利蔽抑心故,時時現行。如貪欲蓋,如是嗔恚、惛沉睡眠、掉舉惡作及與疑蓋,當知亦爾。 蓋者、覆義,覆蓋禪定令不現前。故菩薩若貪染五欲,覆蔽自心,堪忍承受而不舍離,致令禪定不得現前,是染違犯。但以貪欲習氣深故,曾以方便生起樂欲,發勤精進,猶難遣除,無犯。余嗔恚蓋、惛睡蓋、掉悔蓋、疑蓋、應知亦復如是。
庚三 貪味靜慮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貪味靜慮,于味靜慮見為功德,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斷彼生起樂欲,廣說如前。 若于禪那心生味著,便不能與出世智慧相應,謂之味禪,即凡夫定。四禪、四空──八定──為凡聖所共修,有大乘慧相應則大乘定,有小乘慧相應則小乘定。若知定心緣生性空,固不應生貪著。若凡夫定,既不與出世三乘慧相應,由愚癡故,便成貪心相應,曰味靜慮。若于此見為功德而不見其過,則起顛倒邪見,鄰于外道,是染違犯。修禪定而得成就者,其樂超過世樂,故其味著頗不易除。在勤斷除而未能者,無犯。
己六 障般若度 庚一 對于法者 辛一 不學小乘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聽聲聞乘相應法教,不應受持,不應修學,菩薩何用于聲聞乘相應法教,聽聞受持,精勤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何以故?菩薩尚于外道書論精勤研究,況于佛語?無違犯者,為令一向習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說。 菩薩學大乘法,應廣學世出世間一切教法之文字般若,以期成就世出世間圓遍智慧,方為究竟。教是能詮,理是所詮,具理行果,與聲聞乘相應教理,即聲聞法。謂菩薩不應聽受與憶持誦習聲聞乘法,若生此見立此論者,是染違犯。蓋聲聞乘教為對治煩惱之法,菩薩亦當依此斷除煩惱令得清淨。以菩薩法甚為廣大,聲聞乘法亦菩薩法中之一分,舍之即不圓滿。所以、聲聞極果名阿羅漢──梵語阿羅漢,此云應供──,佛十號中亦有名應供者,可想而知。夫應供者,即斷煩惱之果;菩薩不以聲聞為滿足則可,若竟輕視其法,殊非圓解!況從利他以言,菩薩若遇聲聞,仍須講說聲聞藏法,資助開解。不特此也,菩薩尚須研究凡外經論以為度他工具,況于佛說之聲聞藏可拋棄乎?若為對治一部份執小乘教以為究竟者,令其回小向大故作此說,如法華等所明,可無違犯。
辛二 棄大向小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菩薩藏未精研究,于菩薩藏一切棄舍,于聲聞藏一向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若菩薩于大乘法藏不樂研究,專取聲聞藏法一向修學,雖犯非染;因聲聞法雖非究竟,非增長煩惱之法故。然于菩薩功德不能成滿,故亦有犯。
辛三 舍內學外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現有佛教,于佛教中未精研究,于異道論及諸外論精勤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上聰敏,若能速受,若經久時能不忘失,若于其義能思能達,若于佛教如理觀察成就俱行無動覺者,于日日中,常以二分修學佛語,一分學外,則無違犯。 若世間無佛之教法,菩薩可學外論以為方便;若現前有佛之教法,應勤修學以生正解。若仍酷嗜外論及異道論,並認為最尊最勝之教法,則將損正知見而失菩薩善法,故成染違犯也。若有上等聰敏,于佛教有深刻研究而不為外論所動者;或短時間可受且受後不忘者;或于外道論義,能思維通達知其長短,不為所惑者;或已能契合佛理之觀察,雖受外道論說,理觀能同時俱起現行而不為外見動其正覺者;學亦無妨。如近來各佛學院之課程,有哲學、科學、宗教學及世間普通知識等,苟于佛學無深研究,必為所轉,故應多注意于佛學,令有心得。每日中、以二分光陰修學佛法,一分光陰學諸外論,助生菩薩般若資糧,方可無犯。
辛四 專習異論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越菩薩法,于異道論及諸外論研求善巧,深心寶玩,愛樂味著,非如辛藥而習近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菩薩越菩薩藏法,專向外道論及外論研究善巧,愛著習近,殊為失其本分之學。但菩薩于佛之教法有心得後,為便于利他故,研究外論。須知學外論時,如味辛辣,為隨順教化一類有情故,非此藥不足以愈其病故,所以不得不學,固非樂其法也。
辛五 不信深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聞菩薩藏,于甚深處、最勝甚深真實法義,諸佛菩薩難思神力,不生信解,憎背毀謗:不能引義,不能引法,非如來說,不能利益安樂有情;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如是毀謗,或由自內非理作意,或隨順他而作是說。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若聞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菩薩爾時應強信受,應無諂曲,應如是學:我為非善,盲無慧目,于如來眼隨所宣說,于諸如來密意語言而生誹謗。菩薩如是自處無知,仰推如來于諸佛法無不現知等隨觀見。如是正行,無所違犯。雖無信解,然不誹謗。 若菩薩學大乘法藏,遇諸佛以無分別之第一義及不可思議之神通等事種種最深境界,謂不必深信領受,且生毀謗者,是染違犯。如謂見到者可信,而聖智位所證之境,深不可測,甚難見到,由此以神通威力為不足深信。謂不能引生正法義,空談理想,不能利益安樂有情。如此等皆是以凡夫心測如來境者,犯謗法罪。近來有專以哲學、科學眼光研究佛法者,往往有此大誤!若于佛法之境之行,雖生解信,而于超過凡夫心境之聖果事,因不可測,致生毀謗;或由自思維,或隨逐他說,皆有犯菩薩戒。故菩薩對于此最甚深義,不能諦解,當勉強領受而責己無知,以真實無諂曲之心,自慚善根力弱,無明所盲,致于如來所證真實,不能了解其深密意。故應如是自處于無知之地位,更應推仰如來于諸佛法無不觀察照見,而我不能了解,反生疑謗,生深慚愧。如是正行,雖不了解,然不毀謗,故無違犯。 上來五條中,前二條明對于聲聞法宜正修學;中二條明對外法宜正修學;末一條明對甚深法宜正修學。犯此五條,障學菩薩般若。
庚二 對于人者 辛一 愛恚讚毀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他人所有染愛心,有嗔恚心,自讚毀他,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摧伏諸惡外道;若為住持如來聖教;若為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已淨信者倍復增長。 菩薩若于他人所有嗔恚,發毀他之語表;對自己之團體及法或徒眾等,染心愛護,常加自讚,是染違犯。若修佛法,應讚佛法而摧邪外,以佛法能顯世間真實義諦,利益眾生,若住持如來正法,于所處之環境中,有摧滅外道必需者;或假讚毀以調和其感情、降伏其邪執者;或自讚三寶毀他邪教,令未生淨信生淨信,或已生淨信令增長者,皆無違犯。
辛二 憍慢不聽正法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聞說正法論義決擇,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往聽,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為懶惰懈怠所蔽而不往聽,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不覺知;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知倒說;若為護彼說法者心;若正了知彼所說義,是數所聞所持所了;若已多聞,具足聞持,其聞積集;若欲無間于境住心;若勤引發菩薩勝定;若自了知上品愚鈍,其慧鈍濁,于所聞法難受難持,難于所緣攝心令定,不往聽者,皆無違犯。 菩薩若聞有講正法論正義決擇是否者,應即往聽,多聞薰習,護正法幢。若恃自滿,懷嗔恚心不往聽者,是染違犯。若因自己不聞不知;或知彼說法者顛倒而說;或知說法者能力有限而自處尊勝,若往聽者反令不安;若已正修觀行,于所觀境安住其心,不欲移心他境;若正引發菩薩勝定;若自愚鈍,雖聽亦難領受,故取少句義而為所觀之境──如念阿彌陀佛──攝心令定者,皆無違犯。
辛三 輕毀法師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說法師,故思輕毀,不深恭敬,嗤笑調弄,但依于文,不依于義,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凡佛法、應有法師開導講授,令依三藏教義隨聞思惟。若于法師處故意輕毀、調弄、不生恭敬者,是染違犯。 上來三十二條,犯之障修六度,無犯、則能修諸善法,持攝善法戒清淨矣。
戊二 障四攝利生 菩薩六度齊修,集諸善法,更應本大悲心,行方便事,數數諦思應作或不應作,以四攝法饒益有情。云何四攝?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是也。四攝中之布施,雖與六度中之布施同名,然此專在利他之義。布施者,謂犧牲自己利益他人,最足以引動人心令皈向正法。蓋世人之所營求者,厥為利養,故菩薩饒益有情,在在以布施為先,使易親近,既親近已,則施以愛語而使彼樂聞,增進智德。凡作事于他有益處,輒為助作、故名利行。至于起居食息以及經營事業,皆取同等,容易令他生清淨信,入佛智慧,故名同事;如觀音菩薩三十二應,亦同事行也。此四攝行,融貫于此十一條中,雖不別出,而思之皆一一可明。
己一 不為助伴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諸有情所應作事,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為助伴──謂于能辦所應作事,或于道路若往若來,或于正說事業加行,或于掌護所有財寶,或于和好乖離諍訟,或于吉會,或于福業,不為助伴,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為懶惰懈怠所蔽,不為助伴,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有疹疾;若無氣力;若了知彼自能成辦;若知求者自有依怙;若知所作能引非義、能引非法;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先許余為作助伴;若轉請他有力者助;若于善品正勤修習不欲暫廢;若性愚鈍,于所聞法難受難持,如前廣說;若為將護多有情意;若護僧制;不為助伴,皆無違犯。 修菩薩法,應以四攝法而攝化有情;當同事者,應與同事。若以嫌恨心故,于道路上感困難處,不為助伴;或于佛法中修加行──如打七等──時,不為之幫助;或他有財而自有力不為保護;或他評訟而不為之調解;或不為助伴于吉會──如喜慶事──及修世福出世間福等事,是染違犯。若知其所作事非正,或不為助以令彼勤奮,或于善法正自修學,或所聞法難受難持不容暫離,不助伴者,皆無違犯。
己二 不往事病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有情遭重疾病,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往供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為懶惰懈怠所蔽不往供事,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自有病;若無氣力;若轉請他有力隨順令往供事;若知病者有依有怙;若知病者自有勢力,能自供事;若了知彼長病所觸堪自支持;若為勤修廣大無上殊勝善品;若欲護持所修善品令無間缺;若自了知上品愚鈍,其慧鈍濁,于所聞法難受難持,難于所緣攝心令定;若先許余為作供事。如于病者,于有苦者為作助伴欲除其苦,當知亦爾。 菩薩遇有疾病之人現前,無論親疏貴賊,其無醫藥與無人照應者,菩薩應作饒益之事而充分供給其所需。若以嫌恨心欲惱害之而不看顧者,是染違犯。若非其住,轉請他人前往供事;若知病人有其依仗;若知彼有資財及其徒眾,自能醫治及有看護之人;若知彼病長年如是,病相雖重,堪自支持;若正精進修習善法及善品類之法,恐其間斷而不圓滿;若至愚鈍,于先所聞法尚難領受其義,于所緣境上攝心令定更屬難能,未容暫時拋棄;若已許為他人供侍,同時不克分身;如此等不往供事者,無犯。對于病者如此,對于苦者亦然,謂苦亦如病之當遣除也。
己三 不為宣說障愛語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有情為求現法、後法事故,廣行非理。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為宣說如實正理,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所蔽不為宣說,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自無知;若無氣力;若轉請他有力者說;若即彼人自有智力;若彼有余善友攝受;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知為說如實正理,起嫌恨心,若發惡言,若顛倒受,若無愛敬;若復知彼性弊戾,不為宣說,皆無違犯。 若諸有情為求現在世法之事,或求將來世法之事,以求取之時廣行惡行。如求現在之福壽祿位等,當求取時,信邪倒見,或殺生媚神、扶乩信鬼等。如印度之馬祭,凡求福壽者,須殺三百匹馬,便可得現世之解厄與後來之福報等。此皆從顛倒心所起惡業苦果,了無已時;菩薩若遇如此有情,當為開導如實真理,令生善行,方可得到現後之好結果。如教不殺生而救生,可得長壽;布施身命財力以濟群眾,可得富貴利祿。若對前人懷恨惱心,不為如實開導而縱令造惡受苦者,是染違犯。 若自心尚不知如實真理,不能宣說;或自無力,轉請他人往說;或知此人有大智力,不久即可覺悟;若他雖行非理,現時有余善友──初信位以上菩薩及佛皆為善友,亦即善知識;善知識者,以善法勉人──為之提獎;或因調伏;或因惡行已深,與說真理,反令生謗,反發惡言,益深惡業。或知其無智慧,于真理上反生誤解,如說眾生皆無我,不可存我見,從大公無私上去會則合真理。彼即謂既云無我,則人類等與木石同,打罵殺害皆無罪過,則倒受也。或無愛敬而不至心領受;或知身心戾不調,乖僻不經。如此等、不為宣說者,皆無違犯。
己四 有恩不報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先有恩諸有情所,不知恩惠、不了恩惠,懷嫌恨心,不欲現前如應酬報,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為懶惰懈怠所蔽不現酬報,非染違犯。無違犯者,勤加功用無力無能不獲酬報;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欲報恩而彼不受,皆無違犯。 菩薩所對之有情境,種種不同,此明先于菩提有恩惠之有情所,應了知其恩惠而為相當報酬,使施恩惠者樂于施與其他。若對其人懷嫌恨故,不為現前如應酬報者,是染違犯。若雖精勤加功用行,而現前無力酬報;或方便使他暫時不得報,待之將來,于彼較為有益;若雖酬報他不受等,皆無違犯。
己五 患難不慰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有情墮在喪失財寶、眷屬祿位難處,多生愁惱,懷嫌恨心,不往開解,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為懶惰懈怠所蔽不往開解,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應知如前于他事業不為助伴。 菩薩如遇感愁惱諸有情時,應當前往開解令生正見,了知緣生性空,無得無失,及種種因果之理等,信入佛法。若懷嫌恨心,聽令愁惱者,是染違犯。若為其他勤加功用,或為借作調伏方便,或為事業所羈,不前往開解,皆無違犯。
己六 希求不給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有飲食等資生眾具,見有求者來正希求飲食等事,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給施,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能施與,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現無有可施財物;若彼悕求不如法物,所不宜物;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來求者王所匪宜,將護王意;若護僧制而不惠施,皆無違犯。 菩薩所承受之資生等物,皆為利益攝受眾生之用,若遇正來悕求,應當施與使種善根。若懷嫌恨而不給施者,是染違犯。若現在自給尚無,無可施與者;或求者是不如理法之物;或所求之物與彼不相宜;或知求者向非善類,滿意之後反滋惡業;或為國法所不許,未便違政府之意以破壞法律、擾亂社會;或為僧眾戒律所不許:如此原因不惠施者,皆無違犯。此菩薩戒,皆切于實際可應用之法。如布施不至于過分,或不合理之要求,可以不施,無有違犯。
己七 攝眾不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攝受徒眾,懷嫌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知眾匱乏,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隨時供給,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往教授,不往教誡,不為追求如法眾具,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有疹疾;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轉請余有勢力者;若知徒眾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眾具;若隨所應教授教誡皆已無倒教授教誡;若知眾內有本外道,為竊法故來入眾中,無所堪能,不可調伏,皆無違犯。 正授經論使明如實真理,名無倒教授。正授以律,使正身心行業,名無倒教誡。菩薩于所攝受徒眾,若有顛倒之思及不正當行為,當律其行而曉以理。至于四事有所匱乏,當從清信居士等處為之追求資身甚具,令彼心安意穩,道業易成。若懷嫌恨不為求供給者,是染違犯。若故意不教不養而為調伏之方便;或與僧制不合;或知彼有力堪可自給;或曾住教道已無顛倒之行為;或知徒眾中有外道潛伏,為竊法來,不可調伏;如是而不教養,皆無違犯。
己八 不隨心轉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懷嫌恨心,于他有情不隨心轉,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隨其轉,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彼所愛非彼所宜;若有疾病;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護僧制;若彼所愛雖彼所宜,而于多眾非宜非愛;若為降伏諸惡外道;若欲方更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不隨心轉,皆無違犯。 菩薩于他有情,當攝心令正住,不隨物轉,能轉于物,方合佛理;如普賢十大願行中恆順眾生。應順有情心而轉者,何耶?以須隨順而資度脫也。若菩薩以嫌恨心不隨眾生心轉者,是染違犯。若隨他轉非彼所宜;或雖為他所愛所宜而在當前眾中共所非議;或彼外道,隨他轉者反增惡焰,自惡惡人;若欲調伏他等而不隨轉,皆無違犯。
己九 不隨喜讚揚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懷嫌恨心,他實有德不欲顯揚,他實有譽不欲稱美,他實妙說不贊善哉,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顯揚等,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將護彼意;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知由此顯揚等緣,起彼雜染憍舉無義,為遮此過;若知彼德雖似功德而非實德,若知彼譽雖似善譽而非實譽,若知彼說雖似妙說而實非妙;若為降伏諸惡外道;若為待他言論究竟不顯揚等,皆無違犯。菩薩若遇有德、有譽、善于妙說之人,應當稱揚讚嘆,使人知而生信,植種德本。若懷嫌恨而不稱揚,是染違犯。若知其人少欲知足,為之稱揚,反而引生他事致感不安,或反使失其令名者;若知雖有德行妙說,但一旦為之顯揚,反生憍矜輕舉等過,或雖有相似之德譽妙說,祗足引一般初進之趨附,實為識者所不屑道,因相似而非有實德之故;或為降伏外道;或待他言論等終結,以如是等而不稱揚,皆無違犯。
己十 不隨行威折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有情應可訶責,應可治罰,應可驅擯,懷染污心而不訶責,或雖訶責而不治罰如法教誡,或雖治罰如法教誡而不驅擯,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而不呵責乃至驅擯,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了知彼不可療治,不可與語,喜出粗言,多生嫌恨,故應棄舍;若觀待時;若觀因此斗訟諍競;若觀因此令僧喧雜,令僧破壞;知彼有情不懷諂曲,成就增上猛利慚愧,疾疾還淨,而不呵責乃至驅擯,皆無違犯。 菩薩行四攝法饒益有情,須扶助其防非止惡、改過遷善,不得懷染愛心,縱令放逸。倘應訶責、應治罰、應驅擯者,須如律規懲辦,勿得寬容或從輕治,否則、即犯染罪。故佛法之慈悲方便,在如何御人以道,而非姑予優容者可比。若法應如此而不如此者,縱其任情墮落,非慈悲也。近來怙惡不悛之徒,往往因要求不遂輒詆為不慈悲者;至于握有統理大眾之僧權者,不特自己放蕩形骸、坐視大眾之墮落于不顧,反自謂為方便,實不知慈悲方便為何物!遂致佛法不振,不其痛乎!若知其人不可救藥,若與之語反生粗言惡念;或觀後效;或恐引起門爭,結果不良;或足使眾僧喧雜,破僧和合;或知為一時之錯誤,但無諂曲之意,如一明白即可從此增起猛利慚愧自得還淨;因此不訶責乃至不驅擯者,皆無違犯。
己十一 不隨現神力折攝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具足成就種種神通變現威力,于諸有情應恐怖者能恐怖之,應引攝者能引攝之,避信施故,不現神通恐怖、引攝,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知此中諸有情類,多著僻執,是惡外道,誹謗賢聖,成就邪見,不現神通恐怖、引攝,無有違犯。 菩薩以修禪定,或證聖果,得到種種神通變現之威力後,對惡有情當恐怖之,以挫折其惡焰而棄舍其惡行;或遇有情樂于神變,亦當方便引攝。若避信施,恐因之而得布施利養,不為恐怖引攝者,雖犯而非染違犯。若知有情有偏僻之執著,自以為是,不受感化,若現神通反致生謗而不現者,皆無違犯。
丁三 總明無犯 又一切處無違犯者,謂若彼心增上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曾受淨戒律儀,當知一切皆無違犯。 一切處者,指四十三條輕戒中一切違犯之處。此又總出無違犯者,謂其心有增上狂亂,或現有重病等逼迫無力實行戒法,或未受淨戒律儀等,于一切處皆無違犯。若無此三因者,有犯無犯,在當人依戒條而自去觀察之。
乙二 明持悔 若諸菩薩從他正受戒律儀已,由善清淨求學意樂,菩提意樂,饒益一切有情意樂,生起最極尊重恭敬,從初專精不應違犯;設有違犯,即應如法疾疾悔除令得還淨。如是菩薩一切違犯,當知皆是惡作所攝,應向有力,于語表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 菩薩于受戒後,當持勿犯;如稍有犯,應速如法改悔使令還淨,故有此段文義。從他者,謂受戒有其三品,以所從之他緣不同而所得之戒有優劣。凡受戒人一面從自發心,一面仍須依他為增上緣。若遇佛住世,或大乘地上菩薩住世,得從之受戒者,皆多生善根所招,方有此最上勝緣,是為上品戒。若無上述勝緣,依佛法中曾經受過菩薩戒之十信等位外凡內凡之菩薩,依可作為師范之菩薩比丘處,從而受之,是為依中等增上緣得中品戒。在中國所通行之菩薩戒,皆從施受。但如此方無授戒師,向千里外亦尋不得,乃許于佛菩薩像前香花供養,懺悔往業,經若干時得感應後,方為得戒;若未感到佛菩薩現前摩頂之瑞像,為不得戒。但如此得戒,猶為下品戒,故須以從他正受為勝也。意樂、謂意志之所樂,如仁者樂山,智者樂水之意樂。意樂起時,所有各種所為,皆隨之而轉移,故意樂為一切行為之主動力。若凡夫得到此種之清淨意樂,宛如另換一心,將無始染劣勢力完全革除,從新建起菩提之心。蓋凡夫心多貪五欲,其意樂亦為五欲之意樂,能改此意樂以成立此中三種意樂,則得三聚淨戒。由求學一切菩薩善清淨戒之意樂,則得菩薩律儀戒之戒體,便能離一切惡法而得清淨;有此戒體,則能持一切律儀戒。菩提者,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換言之、即佛果之菩提也。此菩提之意樂生起,則于人天福報、二乘解脫悉無所求,惟念念求無上菩提,即神通等亦為無上菩提而修。自此意樂發起以後,自能去修集無邊福智以為菩提之資糧,是以菩提意樂為攝善法戒之戒體。饒益有情意樂者,謂意之所樂,心心念念皆欲饒益有情,乃能時時刻刻去作饒益有情之事,是為饒益有情戒體。若感發得此三種意樂為三聚戒體,依戒體而持菩薩戒,則易如順水行舟也;因內心已有持戒之力故。若由此意樂受菩薩戒者,應對此菩薩戒生深恭敬,從初受戒勿令違犯。因此戒為心戒,犯不犯皆系于自心,須在其動機上之隱微中以明察其德失。又菩薩戒在佛果位方能清淨,故菩薩地亦難全淨,若有違犯,應即如法懺悔令速清淨,否則、便毀戒體。梵語突吉羅,此云可懺悔。菩薩正得戒體之後,所有違犯,是惡作罪,故可懺悔。其懺悔法,應向有智慧力之菩薩前,將惡作事如實發露,請其證明。務須在能覺到能領受所說語意之小乘、或大乘人──梵語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在人趣,即人──前,發露懺悔。
乙三 明悔法 丙一 對他懺除 丁一 上品纏犯應更受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
丁二 懺中品纏犯 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于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毗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余如苾芻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
丁三 懺下品纏犯及余違犯 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對于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
丙二 自誓懺除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髮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于犯,還出還淨。 若犯四重戒之上品纏者,非可懺悔,因戒體已失,故應當重受。若中品纏犯者,當對三人以上小乘人或大乘人能覺能受懺悔人所發出之語言者前,以表示所犯罪而發露懺悔之,其懺悔法方能成立。如稱:長老──或稱大德──!我如是名,今犯菩薩戒中可懺悔之何事,請為證明懺悔。犯下品纏犯四重戒,或上中下纏犯余輕戒等,當向一人已上之菩薩比丘前,發露懺悔。然懺悔既應從他而懺悔,如此方無菩薩比丘及知菩薩戒之人時,可于佛菩薩像前設香花供養,如法披露,以清淨意樂自誓悔改後,當即防護,終不再犯,乃至得到感應,其懺悔法亦可成立。但不如正對他人之懺悔力為勝耳!
甲三 結應敬修 復次、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佛于彼彼素怛纜中隨機散說,謂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今于此菩薩藏摩怛理迦,綜集而說。菩薩于中應起尊重,住極恭敬,專精修學。 菩薩應學之菩薩戒法,佛曾于瓔珞、梵網經等中,隨有情根機而散說。若七眾戒及比丘之五篇戒等,皆攝在菩薩戒之依律儀戒中,而攝善法與饒益有情戒,散說于各經。今彌勒菩薩綜集而說于瑜伽師地論中。菩薩于此戒法,應恭敬尊重而精勤修學,因為原是佛所說故。
顯 要 旨
一 應了知者三事 此菩薩戒法有先應了知之三義:第一應了知者,受菩薩戒、學菩薩法,以先發大悲菩提心為體,若未發起大悲菩提心者,則非菩薩,不應學受菩薩戒法。故受戒時,師應問曰:已發菩提心否?是菩薩否?其時之求戒者,當毅然答曰:已發,是菩薩,方能得戒。然小乘亦有智果,故了生死之智可通大小,若無大悲心為根本,則不能起取大菩提之意,故不得菩薩戒也。且若不發大悲心者,亦用不著來求學菩薩戒。經云:菩薩以菩提心為因,大悲為根本,方便為究竟。故大乘菩薩心,為大悲菩提心,求菩薩戒,必須先發此心。 第二應了知者,受學此菩薩戒法,須以智慧為先導,故應先依菩薩藏之經論有深切研究,得到圓滿透徹之正解時,方有正見正知。其正知見既已成就,即以之為先導,方可行持菩薩戒法。因此、菩薩戒為入俗利生之事,不易行持。持此戒者,常于心地上觀照所作之業,犯與不犯,須有確切之審度與標準;若無最高智慧以為審度標準,則雖已犯而不自知,便亦不能懺悔以求清淨,則即無由學持此菩薩戒。 若梵網經所說之戒,其作與不作,皆為刻板之規定,故猶易持。而此戒法,則在同一事上,有犯不犯、或染不染,在纖微間,甚難決也。故須有智慧為先導,方能受學。 第三應了知者,在此菩薩戒法中,皆為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應以七眾戒為律儀戒,而善法戒與饒益有情戒又以律儀戒為所依。故欲學此菩薩戒者,應先受七眾戒以為菩薩戒中之律儀戒,則于三聚淨戒方得圓滿。如優婆塞受菩薩戒為菩薩優婆塞,乃至比丘受菩薩戒為菩薩比丘等。依瑜伽論所明,若失于律儀戒,則失余一切戒,故若不從僧受三皈及七眾戒,即不能受此菩薩戒。
二 顯殊勝者三事 第一、此戒法與其余之菩薩戒法不同者,余兼三乘共同之律儀戒,此戒專明應如何修六度以修集諸善法,應如何行四攝饒益有情,故此戒最明白而扼要者,正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所存,不學此菩薩戒,無以見菩薩之殊勝。 第二、菩薩戒法在于契真入俗之中道行,因俗人在俗而不能契合出世真理,二乘出世自利而不能作涉俗行事,惟菩薩能上契真理、下順凡情,修圓融二諦之中道行門。此戒法中,處處皆能表現理事雙彰、真俗並到之大乘了義行。如對聲聞家之斷煩惱法,既不舍離,復能隨順有情成就勝出聲聞乘功德等,皆明此義。 第三、此菩薩戒乃深切現今七眾佛徒實際上辦事之應用者,如出家僧辦佛學院及公益慈善等,皆時勢上應辦之事。換言之、凡與眾人相關而有益社會之事,今後皆應去辦,非復閉門修行可盡其責。然出家僧辦事,須受學此菩薩戒法,方有辦事行軌,否則、破壞佛法,違背教規而不自知。若以前出家僧所采之修行法,非自了之禪宗,即往生之淨土,皆不圓滿;此戒方為正修之菩薩行。至于禮拜、念誦,亦萬行中之一,若依此戒發菩提心去行六度、四攝,則尚何行不備?惜中國向來修行者,大都不知注意乎此,惟以空心靜坐為修行,對于現身社會去作一切利他事業,極端反對,謂非本分!其有能作事者,又多未得菩薩戒之真諦,故其一舉一動皆貪、嗔、痴之煩惱為之主動,將中國佛教弄成死氣沉沉,怪象重重,良可慨也!夫菩薩之修行六度,以不離有情界之實際,作一切利生事業為正修行,故非學此戒去修菩薩行不可。此戒為現今在家出家之佛徒需要,以在現今國家社會之環境中,尤非昌明此大乘菩薩法不可,其各顧身家以各自了之思想,已用不著!故佛教徒眾,對于社會人群互關互益之事,精勤去作,方能顯出佛法精神,方能為建立國民道德之基本。故今在家佛弟子之設社立林,結群集會以宏化者,欲求得一寡過成德之標準法,于此菩薩戒法,大不可不深注意焉!
(普超、克全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