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菩薩戒要義 二、四十三輕 39、攝眾不施戒
39、攝眾不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攝受徒眾懷嫌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知眾匱乏。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隨時供給。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往教授。不往教誠。不為追求如法眾具。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有疹疾。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轉請余有勢力者。若知徒眾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眾具。若隨所應教授教誡。皆已無倒教授教誡。若知眾內有本外道為竊法故。來入眾中無所堪能不可調伏。皆無違犯。 作為菩薩,如果懷著嫌恨心對徒眾不加管理和關懷,不進行法布施和財布施,也屬于有染違犯。這樣的情況在僧團中的確存在,有人喜歡的只是名利、地位,將管理寺院作為自己追名逐利的資本,自然無暇顧及手下的徒眾。 如果因為懶惰懈怠而沒有對徒眾進行教誡,沒有為他們提供相應的生活條件,則屬于非染違犯。 還有些情況屬于不犯:或者自己身體不好;或者沒有能力給大眾說法;或者「轉請余有勢力者」;或者徒眾們有能力解決自己的資身眾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