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戒律與法律(釋悟性)
淺談戒律與法律 釋悟性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任何宗教都有自己的規章。特別是佛教,尤其注重戒律,把它敞為取得佛教徒資格的標準。(如不受三皈五戒,雖然吃素行善,只能算是一個行善者,不算是一個名副其實的佛教徒。)同時,佛教又把戒律當做一種必不可少的修持方法,戒定慧包含著整個佛教內容,由戒生定,由定發慧。佛教教理雖有大小乘之分、頭密禪淨之別,但無一例外,都要持根本戒律;並且戒律是一切修行證果的基礎,有道是:「萬丈高樓平地起,諸佛菩薩戒為基。 二個國家沒有法律,就談不上民主自由及國強民富;一個宗教沒有戒條,就成一盤散沙、一群烏合之眾。佛教之所以經二干五百多年而猶盛,並不因二二武一宗一等人為的破壞而絕跡,除了教理的圓真無缺外,佛教徒自身道德行為能模范世人也有很大關系。縱觀中國佛教約二千年歷史,無一高僧不持戒守律的。然而佛教的流傳又歸功于歷代高僧,從而說明要光大佛教的關鍵首先在戒律。 戒律也可稱為佛教法律,可以防止佛教徒邪非之行為及意念。戒律是佛陀所制定的,是佛教徒生活的準則、行為的規范,用于止惡行善;法律是國家基本法的總稱,是由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是國家最高政權強制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制服惡人的一股力量,可以保護公民生活的安定、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戒律是五戒、八戒、沙彌十戒、菩薩戒、二百五十具足等戒的總稱。「戒」梵語為尸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禁防身心之過失,尤其是菩薩砹,不但惡事不可以做,就是惡的念頭也不許產生。以人能止惡行善,則必心安理得,俯仰無愧,故心無熱惱而得清涼。「律」梵言優婆羅又,譯曰律,是止惡行善的法則。人類的行為,是有善也有惡的。善,就是道德的行為;惡,就是不道德的行為。從倫理道德觀上說,人類是群居而有組合原則的動物,所以誰也不能脫離集體而單獨生活。從科學觀上說,人不但不能離開集體,而且在人的本性上,就有組織集體的需求,正如中國儒家荀子說:「人生而有群。 一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也說:「人是社會的動物。…坦都是說:人類的天性,有著組織集體的需求。人類需求組織集體,其目的有兩點:第一、為了使生活濩得改善,第二、為了使生存得以持續。這就要靠大家共同努力、分工合作才能達到目的。在由許多人組成的集體中,每個人都有其應盡的義務和應享的權利,但是絕不會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的。要知道人生是以服務為宗旨,而不是以奪取為目的。假如有人光顧自利(剝奪),只想占人便宜而不顧他人之存活,使集體的安定造成紊亂,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也是惡的行為。假如有人以服務為宗旨,默默把生命、精神奉獻給大眾,使集體安定和樂,充滿生活朝氣,這種行為是善的。對于道德的行為,我們應該努力去實踐;而不道德的行為,我們就應該停上不去敞,這才是止惡行善的法則。但戒與律是有所區別的,律中包含著戒,但戒中並不包含著律。因為毗尼(律」藏中有波羅提木又(別解睨戒」,波羅提木又中卻不能攝盡毗尼藏。律,統括止作二持;戒,唯有止持。所以,持律含有持戒,持戒並不含有持律;持律是僧團大眾共同之事,而持戒是個人行持。 國家法律,對于守法的公民,根本不起作用(因不把法),但為了維護守法者的安全和利益,又不得不有法律的設置。因為社會當中及人類之間的「蛀蟲」,並不是絕對沒有。為了制止「蛀蟲」擾亂公民的生活安定,才逐步完善這些條文,以起保護作用。假使有一個地方,隨便殺人搶劫而不算犯法的話,此地的公民,隨時隨地都有被段、被劫的可能,生命財產絲毫的保障都得不到,他們的精神將常常處于驚惶恐怖之中,過著憂慮痛苦的日子。所以,維持好的社會秩序,是人類共同生存的保障,這必須靠公民們能共同遵守這一生存公則。因此,才要制定法律。同時,守法與把法的善惡界線,僅僅在于一念之差,為了警策大家,不要闖這人權十字路口的紅燈,所以要有法律。 佛教之有戒律也是如此的。在佛陀成道以後的數年中,根本沒有這麼繁多條文的戒律,僅有「善護于!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一的偈句。後來因有弟子做些不如法、不清淨的事,佛陀為了讓弟子過著清淨的僧團生活,讓正法久住,才依照弟子所把的,慢慢形成二百五十條之多的律條。而此二百五十條律文又含攝廣至八萬四千細行(行、住、坐、臥之四威儀,各有二百五十戒,共為一十,對于攝律儀戒等之三聚而為三干,又于殺、盜、婬身三支,兩舌、惡口、妄語、綺語口四支,共身口七支而為二萬一千,又配于貪、嗔、痴之三毒及等分之四煩惱則為八萬四千細行)。 世界各國由于地域的不同,所定的法律也不一樣,隨著地區的不同而改變。同樣地,佛教戒律也不是泥古不化的。《五分律》卷二十二佛言:「雖是我所制,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戒律不但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也因眾生的根機、體質強弱而隨根開、遮、持、犯。例如,在律中規定,比丘只能擁有三衣一缽,但體弱多病與居住寒冶地帶的北丘,佛陀都允許他鄉蓄足夠的御寒之物。本來三六一缽是比丘們必須隨身攜帶,更不可離衣過夜,但若在有難處、為佛塔事、和尚阿闍梨及其他重要的事情,都可以開戒不把,並允許留一、二灰寄于村落內,乃至六天的時間。 一般說來,法律對于把罪分子,只是一種事後的制裁。法律的裁判常常帶有強制性,對于受害者的性命永遠也得不到補償。如今社會在光天化日之下,拐賣人口、強暴婦女、殺人越貨、打家劫舍已不是新聞。就以香港來說吧!踏入一九九二年以來,香港已發生近百宗警匪槍戰或匪徒開槍案件。匪徒們的這種暴行,令香港社會大為震驚。「二月二十七日,有五名蒙面賊,洗掠屯門日新金行,開了三槍,掠去之金飾價值兩百萬港元;又五月間,香港旺角缽蘭街瑞興麻雀公司(供人搓麻將之睹場,又稱「麻雀館」)里,近百名雀友(按:即搓麻將之賭徒)在搓聛耍樂,十分熱鬧。突然,闖進七、八名持槍的蒙面男子。其中一人十分凶悍,身穿防彈背心,提著機槍,登上二樓,鳴槍示眾,聲稱「打劫」,頓時引起一片混亂。匪徒們舉槍瘋狂掃射,重傷十幾人,兩人當場擊斃。洗掠後,持槍街出,與聞訊趕來的警員接火,頓時子彈亂飛。一匪徒窮凶極惡,一連投擲五忟手榴彈,路人走避不及,倒在一片血光之中……。」現時,匪徒打劫銀行、金舖,如入無人之境,瘋抂開槍掃射,投擲手榴彈,嚴重地威脅著市民的生命安全,弄得市民行過鬧市、金舖門外,都得一步一驚心,害怕撞上劫案。這不僅僅是香港如此,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事情發生。這說明當今社會的道德教育太少了。假使他們接受過宗教道德觀的薰陶,懂得佛教制戒是為了預防犯罪和因果報應的規律,他們還會這麼猖狂地做這些傷天害理的事嗎?事後他們有的雖受到法律的判決,但對死去的市民有何補償呢?所以說:「法律只能治于事後。」在他計畫、行動之前,法律是對他無可奈何的,而且事發之後,還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給子定罪。而佛教戒律卻不同,它是事前的防范,一旦有惡念的產生,他會馬上想到「因果報應,」的規律,平時再加以道德的薰陶,就能使人的良心自我譴責而摒棄惡念,自願心靈懺悔,改過遷善。 由此看來,法律只能治于已然(事後),而佛教戒律卻能防范于末然,是治于心的。所以戒律能輔助法律之不足,使身心雙冶。一個持戒的佛教徒,決不會觸把法律;而不把法津者,並不等于不把戒。戒律是保護善良氣氛、維護社會安定的無形力量。假使這種先治于心的戒律力量,能在世界各地像法律一樣廣泛推行的話,人人都知道戒律,護持戒律,在這個社會上就不會有持槍殺人、搶奪財物、傷害公民的事件了。人心一旦向善,那麼這個世界也就成為人間淨土了。 摘自《慧炬》第3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