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晉漢僧戒律學探微(屈大成)
東晉漢僧戒律學探微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 屈大成
內容提要 踏入東晉時代,漢人出家者日眾,但律典仍不齊全,令僧尼的操守和僧團的運作欠缺權威的指導,故道安、竺法汰等人汲汲追求律典的東傳。現保留他們寫下的序記,記錄了對律書的傳譯、讚歎、意見、質疑,道安更制定首套僧尼規範,為中國戒律學史掀開新的一頁,值得論究。
關鍵詞 戒律 僧團 道安 竺法汰 龜茲
佛教自兩漢之際傳人至東晉,已歷三百多年,大小乘經也陸續譯出,唯律典寥寥可數;而僧眾也以外來印度、西域的僧人為主,漢人出家則屢受制肘。如後趙王度曾向石虎(295—349)上奏說漢代只准西域人建寺侍奉,漢人不得出家,曹魏亦加承襲[1];《冥祥記》記“太康(280—289)中禁晉人作沙門”[2];桓玄(369—404)曾說“晉人略無奉佛,沙門徒眾皆是諸胡”[3]。至東晉時代,漢人佛教徒日多,對戒律渴求甚大,是時流傳的比丘戒僅有曇柯迦羅的撮譯本、竺僧舒傳本、法潛傳本,尼戒僅有竺法護譯本、覓歷傳本、慧常傳涼州本,以及竺法汰令外國人譯出的片段,未臻完整。[4]當時的教界領袖道安(約312—385),曾自述習戒經歷說: 大法東流,其日未遠-我之諸師,始秦受戒。又乏譯人,考校者尠。先人所傳,相 承謂是。至澄和上多所正焉。餘昔在鄴,少習其事,未及檢戒,遂遇世亂,每以快快不 盡於此。[5] 道安憶述老師輩們自苻秦(35l—394)始才受戒;又由於缺乏翻譯校訂者,人們都只是承襲相傳的做法,直到佛圖澄(232—348)來後,才多加訂正。道安在鄴都(治所在今河北臨漳縣西南鄴鎮)時,雖粗略習戒,惜戰亂來不及核查。又當時雖有戒本流傳,但道安指四部弟子的戒律不具備,教化仍虧欠,並須訪得胡本,方能取信: 四部不具,於大化有所闕。……若有緣便盡訪求之理。先胡本有至信,因之勿零 落。[6] 道安晚年,《十誦比丘戒本》、《比丘尼大戒》、《比丘尼受戒法》、《鼻奈耶》等譯出,道安及其同道竺法汰(320—387)、竺曇無蘭等參與譯事,寫下序文,記錄了律書的傳譯、西域僧尼生活、新舊律書比對等數據,牽涉一些技術性問題,代表著早期漢僧探究律學的成果,十分寶貴,惜為學者忽略,以下分三節討論,最後作一總結。
一、新律典的傳譯及戒序作者
東晉新譯律書的序文現存五種,以下逐一分論: 1.佚名〈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並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簡稱〈關中三記〉)(379) 〈關中三記〉原名可分“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六部分。“二種壇文”即沙彌尼受六法成為式叉摩尼,以及式叉摩尼受戒成為比丘尼時於戒壇上所用的文字,相當於今本《十誦律》“六法壇文”和“比丘尼壇文”。“夏坐”應包括安居犍度和自恣犍度。“雜十二事”即除上述受戒法、安居法、自恣法外的十二犍度。“雜事”即《十誦律》中的“雜誦”。“共卷”意為前四部份合成一卷。“前中後三記”即指這記分“卷初記、卷中間〈尼受大戒法後記〉、卷後又記”三種。卷中間(尼受大戒法後記)記僧純和曇充於拘夷國雲慕藍寺沙門佛圖舌彌處,得到《比丘尼大戒》及“授戒法”、“受、坐”已下至“劍慕法”。由曇摩侍傳語,佛圖卑漢譯。拘夷國即龜茲,[7]“劍慕”,為karma的音譯,一般譯作“羯磨”,為受戒、懺悔、結界等僧事。卷初記於“太歲己卯,鶉尾之歲”,僧純於龜茲佛陀舌彌得《比丘尼大戒》,在是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長安由曇摩侍傳譯,竺佛念執胡本,慧常筆受。卷後記於“秦建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歲在鶉尾”,比丘僧純、曇充從丘慈高德沙門佛圖舌彌得《授大比丘尼戒儀》、《二歲戒儀》,以及“從受、坐至囑授諸雜事”,由曇無侍誦出,佛圖卑漢譯,慧常筆受。前秦建元十五年相當於晉太元四年(379),亦即己卯年。所謂“鶉尾”,按中國古代以木星行一周天用十二年時間,定木星為歲星,用以紀年;並把天赤道帶分為星紀、玄枵、娵訾、降婁、大梁、實沈、鶉首、鶉火、鶉尾、壽星、大火、析木十二次,跟醜、子、亥、戌、酉、申、未、午、巳、辰、卯、寅十二辰相匹配。[8]如是跟鶉尾相對應的為巳,而非卯;跟卯相對應的星次應為大火,因此鶉尾可能是大火之誤。[9]又湯用彤注意到木星繞天一週不足十二年,每過八十六年,便會超前一個星次,稱“超辰”;他據汪日楨(1812—1881)《太歲超辰表》計算出太元四年之歲星應是鶉首,故認為記文有誤。[10]無論歲星是鶉尾、大火抑或鶉首,建元十五年是很明確的。至於〈關中三記〉的作者,湯用彤、任繼愈、方廣錩都認為是道安。可是,卷中〈尼受大戒法後記〉有“法汰去年亦令外國人出少許”等語,看似是竺法汰的自述,橫超慧日因此認為這記是竺法汰之作。如看譯語的比較,卷初記作“龜茲、佛陀舌彌、曇摩侍”,〈尼受大戒法後記〉作“拘夷國、佛圖舌彌、曇摩侍”,卷後記作“丘慈、佛圖舌彌、曇無侍”,而道安〈大戒序?則作“丘慈、佛陀舌彌、曇無侍”,均有出入,顯示四者非一人之作,故湯氏等人之說,有待商榷。
2.佚名〈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簡稱〈尼戒序〉)[11] 有關這序所記《比丘尼大戒》的傳譯,已見於〈關中三記〉卷初的記載,不復述。《祐錄》記這序“出戒本前,晉孝武帝世(373—396)出”,沒提到作者。湯用彤和方廣鋁認為這序內容跟道安〈大戒序〉相呼應,認為是道安之作。橫超慧日指序文“法汰頃年鄙當世為人師”一語中的“鄙”字是自謙詞;而且,〈尼戒序〉跟上引〈尼受大戒法後記〉同記及戒本的東傳和譯出,亦恰恰漏記譯出年號,而且於“拘夷國、佛圖舌彌、曇摩侍”等譯語相一致。因此{尼戒序)和(尼受大戒法後記)的作者應同是竺法汰。此外,竺法汰和道安相熟,又同關心戒律東傳,因此他們分別寫下序文,內容卻相類,並不出奇。要注意的,是竺法汰於晉興寧三年(365)之後南下,住於建康(今江蘇南京市)瓦官寺,直至逝世,尼戒本等律書於前秦建元十五年(379)在關中譯出,後流傳到建康,竺法汰看到,把他多年對戒律的追求和心得,娓娓道來,因此序名“本末”。又由於他沒有親歷戒本的譯出,故沒記及翻譯年份。
3.道安〈比丘大戒序〉(簡稱〈大戒序〉)[12] 據序文的記載,道安“至歲在鶉火,自襄陽至關右”,請曇無侍誦出比丘戒本,竺佛念寫梵文,道賢漢譯,慧常筆受,由夏天開始,至初冬才完成。所謂“自襄陽至關右”,乃是說苻丕(?—386)攻打襄陽,把道安送到長安之事。按苻丕於太元三年(378)開始發兵,翌年攻陷,因此一般以為道安在太元四年(379)至關右。所謂“歲在鶉火”亦在這年,也就是說比丘戒本跟尼戒本同年譯出,鶉火也是大火或鶉首之錯記。方廣鋁則指尼戒本在鶉尾譯出,而鶉火是鶉尾的前一星次,即前秦建元十四年或晉太元三年(378);而且,符丕在攻襄陽之初,或即送道安到長安;道安亦以博學著稱,搞錯歲星的可能性甚低。不過,方說建基於(大戒序)和{關中三記)的作者都是道安。如前所述,〈關中三記〉的作者不明,其跟{大戒序)所記的年份是否有相承關係,未能確定,因此方說亦非定論。[13]
4.竺曇無蘭〈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異序〉(簡稱〈合異序〉)(381)[14] 竺曇無蘭發現竺僧舒傳本、曇摩侍譯比丘戒本和尼戒本內容有異,嘗試綜合,太元六年(381)成書,今已佚。有關合異的方式,他解釋道: 餘因閒暇,為之三部合異,粗斷起盡,以二百六十戒為本,二百五十者為子,以前出 常行戒全句系之於事末,而亦有永乖不相似者,有以一為二者,有以三為一者。餘復分 合,令事相從。然此三戒,或能分句失旨,賢才聰椒,若有攬者,加思為定,恕餘不逮。 (比丘僧祥定後,後從長安復持本來,更得重技,時有損益,最為定)。 竺曇無蘭於閒暇時,融合三部相異之處,並粗分段落,以二百六十戒本(曇無侍本)為本、二百五十戒本(竺僧舒傳本)為輔,而把後者接續在相關戒條之末;但也有意義全不相類者,也有要把戒文一分為二,或者三戒合一。三種戒本在合異後,各別戒本的主旨或會失去,望瀏覽者詳加考慮。又引文末注說合異本經審定後,又有人從長安帶來另一版本,故需重校,才成定本,由此可見當時戒本傳抄甚多。
5.道安〈鼻奈耶序〉(382)[15] 晉建元十八年(382),《鼻奈耶》由廚賓律師耶舍誦出,鳩摩羅佛提寫成梵本,竺佛念漢譯,曇景筆受。此律今存,序文讚歎道:“而今而後,秦土有此一部律矣”。
二、對西域寺院的報導
道安〈大戒序〉記外國十分重視戒律。寺院每月都舉行說戒,從早到晚誦戒,以維持寺院的綱紀;犯律者必遭彈劾: 外國重律,每寺立持律,月月相率說戒。說戒之日,終夜達曉,諷乎切教,以相維 攝,犯律必彈,如鷹隼之逐鳥雀也。 {尼戒序)記載龜茲僧尼寺院的活動。有關僧寺的情況如下: 拘夷國寺甚多……有寺名達慕藍(百七十僧),北山寺名致隸藍(五十僧),劍慕王 新藍(六十僧),溫宿王藍(七十僧)。右四寺佛圖舌彌所統,寺僧皆三月一易屋、床座, 或易藍者。未滿五臘,一宿不得無依止。王新僧伽藍(九十僧,有年少沙門字鳩摩羅, 才大高明大乘學,與舌彌是師徒,而舌彌,阿含學者也) 龜茲的佛寺有達慕藍[藍,僧伽藍(samgha^ra^ma)的略稱,精舍的意思1,即法(dharma)寺,住170僧;北山致隸藍,即上座(sthavira)寺,住50僧,劍慕王新藍,即羯磨(karma)寺,為國王新立,住60僧;溫宿王藍,乃溫宿王立寺,住70僧。四寺由佛圖舌彌統領,寺僧每三月更易住屋、床座,或更易寺院;未滿五僧臘者,一宿也不得無依止師。另有王新僧伽藍,即大眾(sangha)寺,為拘夷王新立,註文表示這寺住90僧,鳩摩羅什(344—413)也曾於此學習。[16]有關尼寺的情況如下: 阿麗藍(百八十比丘尼)、輸若干藍(五十比丘尼)、阿麗跋藍(三十尼道),右三寺 比丘尼統,依舌彌受法戒。比丘尼,外國法不得獨立也。此三寺尼,多是蔥嶺以東王侯 婦女,為道遠集斯寺,用法自整,大有檢制。亦三月一易房,或易寺;出行非大尼三人不 行;多持五百戒;亦無師一宿者,輒彈之。 阿麗藍住180尼、輸若干藍住50尼、阿麗跋藍住30尼,[17]尼眾多是蔥嶺以東的王侯婦女,紀律嚴明。她們跟僧眾一樣,每三月轉換房間或寺院;如沒有三人一起,不得外出。她們多持五百戒,如沒有依止師,就算留宿一晚,也會遭彈劾。 (關中三記)記涼州僧竺道曼從龜茲回來,帶來當地說戒、受歲、受戒的規定。說戒的情況如下: 此沙門各各所住祠,或二百或三百人為一部僧;比丘尼向三百人,凡有五祠。各各 從所使僧祠,依準為界內,無共說戒法也。常暮說戒。說戒之日,比丘尼差三人往白所 依僧雲:“今日當說戒”。僧即差二人往詣比丘尼。僧知人數。還白大僧雲:“比丘尼凡 有若干,於某祠清淨說戒,普共聞知”。如是三白,比丘尼便自共行籌說戒,如法僧事 (曇充雲:“大齊說律六十日竟,尼亦寄聽。若遇說戒,亦寄聽戒,唯不與舍羅籌耳”)。 二百或三百比丘聚在一起,各組成自己的僧團;比丘尼一律三百人組成尼團,有五寺。他們各以自己的寺院為僧界,不會合一起說戒。說戒通常在晚間舉行。在說戒日,尼寺派三人知會所依止的比丘僧,比丘僧派二人到尼寺視察,然後回報比丘尼的數目、寺名、清淨說戒等。宣佈三次後,比丘尼可行籌說戒。註文記曇充說僧眾齊集說律六十天,比丘尼也旁聽;如遇說戒,也可旁聽,但不計人參與說戒的人數。在七月十五安居終結日,尼眾各於所住的寺院接受增一戒臘,即受歲,唯須派遣三人向所依止的僧團請求,其餘的做法同比丘,但註文指這跟尼戒違背,原因不明: 七月十五日,各於所止處受歲如法,遣三人詣所依僧,承受界分齊耳。其餘如僧法 (此與尼戒違,將是不知也)。 女子須受戒三次,才正式成為比丘尼:女子滿十二歲,從兩女師受十戒,而這兩女師則由持律沙門授戒。她們滿二十歲,由三女師授予二百五十戒,威儀俯仰等如僧人無異: 比丘尼當三受戒五百戒。比丘尼滿十二歲乃中為師。初受十戒時,索二女師。 當 使持律沙門授戒,乃付女師,令教道之。次受二百五十戒,年滿二十,直使女三師授之 耳。威儀俯仰,如男子受戒法無異也(彌離尼受六法,無三師。沙彌亦無三師,二師而 已耳。六法雲二百五十,謬傳之也)。 受二百五十戒後年內沒犯錯,可受五百戒。三師十僧如中受時一樣在座,再由先前的持律師直接再授二百五十戒,不再細問威儀等。合前共五百條。戒文如比丘戒無分別: 受戒後周一年無誤失,乃得受戒五百戒。後受戒時,三師十僧,如中受時,直使前 持律師更授二百五十事,合前為五百耳。直授之,不如中受時問威儀委曲也。戒文如 男子戒耳,事事如之,無他異也(授戒立三尼師,一持律比丘僧,授戒場四住屋下。此言 十僧後授不委曲,與授文反,未詳所出也)。 總言之,女子受戒的程序如下:滿十二歲,初受十戒,兩女師和持律沙門負責,成為沙彌尼。滿二十歲,中受二百五十戒,三女師十僧負責,成為式叉摩那。滿二十一歲,即一年後,再受二百五十戒,合共五百戒,三女師十僧和持律沙門負責,成為比丘尼。前節引文末註文說沙彌尼受六法跟沙彌受十戒一樣沒有三師,只有二師。而沙彌尼二十歲受六法時又受二百五十戒的說法,全是謬傳。這節引文末也有註文說授戒場在四柱屋之下,意即不在露天地方,並指不用細問威儀等細節,跟授戒文不吻合,出典未詳。[18]
二、對新譯戒本的意見
隨著新律書的傳人,引發道安等人對新舊律書進行比較。首先,他們察覺到律文樸實質直。道安(大戒序)記他曾從武遂法潛得到戒律一部,繁瑣質樸,不大滿意;後來發現其跟曇摩侍本的內容相同,才知道律書本應如此: 昔從武遂法潛得一部戒。其言煩直,意常恨之。而今侍戒,規矩與同,猶如合符, 出門應徹也。然後乃知,淡乎無味,乃直道味也。 竺曇無蘭{合異序)也記以前一直覺得竺僧舒傳本文句過於質樸,後才知跟曇摩侍本內容相同: 昔在於廬山中竺僧舒,許得戒一部,持之自隨近二十年。每一尋省,恨文質重。會 曇摩侍所出戒,規矩與同。 〈關中三記〉記慧常傳《五百戒》,只是一戒一戒重複抄錄,似俗人之作,意義淺易,後有胡本傳來,才得印證確是佛陀所制: 慧常涼州得《五百戒》一卷,直戒戒復之,似人之所作,其義淺近。……乃知真是如 來所制也。 可是,道安仍然嫌棄曇摩侍本叮嚀的文字,多處重複,命慧常刪去。慧常認為佛陀制戒,為聖賢所尊崇,不可隨順某地方的語言而作更易,因此不願刪削修飾,座下大眾也贊同,故慧常按原文書寫,只有當語序倒轉時,才依漢語習慣修改。 其次,有關新舊戒本的內容的對比。道安《大戒序》說: 前出戒十三事中,起室與檀越議;三十事中至大姓家及綺紅錦繡衣,及七因緣法。 如斯之比,失旨多矣。將來學者,審欲求先聖雅言者,宜詳覽焉。諸出為秦言,便約不 煩者,皆蒲陶酒之被水者也。 十三事即十三僧殘,“起室與檀越議”,意為建造居室時與施主商議,即“有主作房戒”,[19]三十事即三十捨墮,“大姓家”即居家弟子,指捨墮罪中涉及居士的戒條,包括乞衣戒、過份取衣戒、勸增衣價戒、勸二人增價戒、忽切索衣戒;“綺紅錦繡衣”或即勸織戒。“七因緣法”即戒本末所記七佛的偈頌[20]。道安指前出的戒本太簡約,有如勾兌了的葡萄酒一樣,失去了原味。道安續論及新舊戒本篇章數目: 外國雲戒有七篇,而前出戒皆八篇。今戒七悔過後曰屍叉扇賴尼,屍叉勖賴尼有 百七事明也,如斯則七篇矣。又侍屍叉罽賴尼有百一十事,餘慊其多。侍曰:“我持律 許口受,十事一記,無長也。”尋僧純在丘慈國佛陀舌彌許得《比丘尼大戒》來,出之正與 侍同,百有一十,爾乃知其審不多也。然則比丘戒不止二百五十,阿夷戒不止五百也。 這段引文可分兩節處理: 1.外國相傳戒本有七篇,中土先前流傳的戒本則有八篇。按戒本篇章的數目,歷來有五篇七聚、八篇等不同說法。五篇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如突吉羅中再開出惡說一類,加上偷蘭遮,成七聚;也有從波逸提分出尼薩耆波逸提,加上偷蘭遮,亦成七聚。八篇即“波羅夷、僧殘、不定、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滅諍”八類。引文接著說的“七悔過”即七滅諍,“屍叉廚賴尼”(s/iksa^-karani^ya)即眾學的音譯,皆為《鼻奈耶》的用語。先前流傳的戒本的排列,七悔過後是眾學法,眾學法明確有107條,道安便指戒本當有七篇,而不是八篇,跟外國相傳的一樣。他的理由推測是:八篇的順序中,眾學法之前是波羅提提舍尼法,意譯向彼悔,《鼻奈耶》音譯作[其皮]麗提舍尼,意譯悔過法,跟最後一項悔過法(滅諍)的稱呼相同,因此道安以為七悔過法可調前跟波羅提提舍尼法結合為一篇,以眾學法殿後,由是隻得七篇。 2.曇摩侍本的眾學法有110條,道安懷疑過多。曇摩侍表示他口傳戒本,以十條為一組,不會有錯。不久僧純帶回譯出比丘尼戒本,其眾學法也有110條,道安接受,由是也知道僧尼戒也不止250條和500條。按比丘戒250條,尼戒500條,乃慣常的說法。例如《毗比尼母經》說“比丘有二百五十法,比丘尼有五百法”[21],《大智度論》指兩部戒略說二百五十和五百[22]。在道安時代,這兩書仍未東傳,道安很可能聽聞自西域僧人。 尼戒數目為何較比丘戒為多,(尼戒序)指出女性意志力柔弱,感情豐富,佛陀為嚴密防範,因此“立戒每倍於男”。序文又探討到新譯尼戒本的編排: 又授比丘尼大戒文少,將即用授大比丘法而出其異也。八[其皮]賴夷無二,亦當 依比丘足耳。亦當略授十七僧迦衛屍沙一章也。 [其皮]賴夷即波羅夷,比丘波羅夷戒有淫、盜、殺、妄四條,比丘尼波羅夷戒在這四條外,再加“摩觸、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隨順被舉比丘尼僧三諫”四條。引文所謂“八[其皮]賴夷無二,亦當依比丘足耳”中,“二”當為“四”之誤,意為八波羅夷缺四戒,據比丘戒補足。新譯本省略相同者,只述相異處,故篇幅較少。僧迦衛屍沙即僧殘,比丘戒有十三條,尼戒有十七條,共通者七。因此這尼戒本僧殘部份只授十戒,引文所謂的“一章”當是“十章”之誤。有關授尼戒時間遮難的程序,<尼戒序>說: 又授比丘尼大戒,尼三師、教授師,更與七尼壇外問內法。壇外問內法,於事為重 故:外國師雲:“壇外問當言‘正爾。’上場眾僧中當問汝,汝當爾答。壇上問則言:‘今眾 僧中問汝也正爾。”’令曇充還拘夷訪授比丘尼大戒定法,須報以為式也。 引文首先說授尼戒時,三尼師、教授師跟七尼師在戒壇外向受戒者詢問十三難十遮。然後引用外國師的說法,謂在壇場外發問說:“正是這樣嗎?”回到壇場在僧眾中發問說:“現在眾僧中問你也正是這樣嗎?”受戒者的答覆完全一樣。如是,作者以壇場外跟壇場上的程序重複,令曇充回龜茲再尋求授尼戒法,以求確定。<尼戒序>續說尼戒本沒有略去戒叉摩尼六法文,授與時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師參與,不用教授師。註文則說壇場上僧尼的數目,越多越好: 授六法文無乏也,二師而已,無教授師也(上壇僧尼,各多益善)。 竺曇無蘭的“合異本”雖已佚,其序文有舉出“合異”的例子。例如捨墮罪: 三十事中第二十一,二百五十者雲:“長缽過十日捨墮”,續言:“是比丘當持此缽與 比丘僧”。二十二,二百六十者雲:“缽破綴齊五更,未得新缽,故者當歸眾僧”。推其理 旨,宜如二百五十者,在長缽後事與破缽並者,為重長也。餘以長缽後事注於破缽下, 以子從母故也。 在三十捨墮中的第21條,二百五十戒本(即竺僧舒本)規定如比丘收蓄過多的缽超過十天,犯捨墮罪。條文續說應當把多出的缽交給僧團。在第22條,二百六十戒本規定如缽破爛修補了五次,又未得新缽,舊有的給僧團。今《四分律比丘戒本》有二百五十戒,捨墮第2l條說:“若比丘畜長缽,不淨施,得齊十日,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23]第22條說: 若比丘畜缽,減五綴不漏,更求新缽,為好故,若得者,尼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 僧中舍,展轉取最下缽,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24] 據此,如比丘的缽修補不足五次,而且盛飯不漏,為貪好貪新,更求新缽,犯捨墮。這比丘應把原有的缽舍予僧團,改用最下劣的缽。竺曇無蘭以理推敲,二百五十戒本捨墮第21“長缽”條文後“是比丘當持此缽與比丘僧”的續話,跟第22“缽破”條並連一起,其實都是注重多出的缽,因此他把續話以註文形式附在第22條之下。又如單墮罪: 九十事中多參錯,事不相對,復徙就二百六十者,令事類相對,亦時有不相似者。 “重飯食,無餘因緣,墮”,應對“重飯”,不屬人言;“不足,此除因緣”,事與別請並,故以 對別請。此一戎在“重飯”,一戒在“別請”,亦為有餘緣則得重飯,亦得越次受請也。 九十事,即九十波逸提,甚多錯亂,兩戒本也不相對應,故再遷就依據二百六十戒的編排,令兩戒本中同類之事可相對應,但仍有不相似者。引文提到的“重飯”和“別請”,即《四分戒本》所說的“背請戒”和“別眾食戒”。背請戒規定比丘每天只可受一家請食,遇到“病寸、施衣時、作衣時”等特殊情況除外。別眾食戒規定比丘眾受食,須以僧之臘次次第赴請,不能接受在家人特別指定某僧受請食的安排,遇到“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等特殊情況除外。按二百五十戒本“重飯食,無餘因緣,墮”一條,跟二百六十戒本“重飯”條相對應。“不屬人言”意為非世人的說話,即這條確為佛陀所制。“不足,此除因緣”一語乃見於二百五十戒本,跟別請連在一起,故跟二百六十戒本別請戒條對應。意為就算吃不飽,除非有特殊理由,也不可以受別請。引文歸結在二百六十戒本,重飯是一戒,別請是另一戒,兩條戒都會因特殊緣由予以通融。至於其它戒條,(合異序)說: 不舒手受食,自恐怖教人恐怖,此二戒無對,將傳寫脫耶,胡本闕乎?眾多施亦有 不相對、不相似者,莫知所以也。 “不舒手受食”相當於《五分戒本》眾學法中有“不舒臂取食”一條,意為不應伸張手臂取食[25];另《解脫戒經》眾學法有“食未至不舒手索”一條,意為食物未至,不應舒展手臂索取,[26]也相類近。《四分戒本》或《十誦戒本》則不見。有關“自恐怖教人恐怖”,《四分律》波逸提法第55中有“比丘恐怖他比丘者”一條:事緣佛陀至夜深仍未人房,侍奉的那迦波羅比丘反穿毛衣,作非人恐怖聲說:“沙門!我是鬼”,希望嚇佛陀人房,佛陀知悉後便結戒[27]。如是,“自恐怖教人恐怖”的意思是比丘自裝扮恐怖,又去恐嚇他人[28]。竺曇無蘭指這兩條在另一本找不到對應的條文,不能肯定是傳抄脫漏,抑或胡本原來便有闕。竺曇無蘭沒有標明這兩戒原出自那一本。最後,兩本的“眾多施”(即眾學法)也有不對應和不相似之處,原因不明。 《鼻奈耶》為有部戒經的略釋,談及結戒的因緣,跟戒本只列戒條不同,對道安的戒律觀有新刺激。經對比後,道安發現《鼻奈耶》跟曇摩侍本的戒條頗為相符,並表示二百六十戒本戒條數目的困擾都消失了。按曇摩侍本的眾學法有110條,曾引起道安的疑問,現《鼻奈耶》的眾學法有113條,也非舊日所以為的100條,故令他釋疑。《鼻奈耶》記載了結戒的因緣,當中包含佛弟子的歪行,揭露了佛教的黑暗面。道安{鼻奈耶序)指出佛陀最初並未制戒,弟子多汙穢行,佛陀制戒後,弟子依之改過,十分可貴。就算天竺持戒者,也不一定通覽整部律書,唯深明十二因緣法者,信仰堅定者,方得傳授。道安也表示受戒不足五年和不持戒者,不得接受這部律: 然此經是佛未制戒時,其人所犯,穢陋行多。既制之後,改之可貴。天竺持律,不 都通視,唯諸十二法人、堅明之士。乃開緘膝,而共相授耶?唯願同我之人,尤慎所授 焉,未滿五歲,非持律人,幸勿與之也。 三、道安的僧團規範 道安老師佛圖澄的追隨者有數百人,門徒總計萬數,立寺八百多所,道安門徒也以百計,可見是時僧眾的管理十分迫切,道安便制定了僧團規範。《高僧傳》記載道安編著《僧尼軌範》和《佛法憲章》,內容涵蓋宗教活動儀式、日常生活軌範、僧團制度三方面: 安既德為物宗,學兼三藏。所制僧尼軌範、佛法憲章,條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 上經、上講之法。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三曰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 寺舍,遂則而從之。 《僧尼軌範》等已佚,引文所述“行香”等具體內容,學者多有推論,不贅述。為人所忽略的,是道安{大戒序)末附《比丘大戒本》開首一段有關說戒準備的話(括號內的梵語字為今人的轉寫): 欲說戒,維那出堂前唱:“不淨者出。”次日:“庾跋門怒缽羅輯處 (yusma^nupravesa)”(可大沙門入。三唱)然後入,唱:“行籌。”曰:“顛簸含陀 (apagata^su)(寂靜),阿素(生也),舍羅遮麗吏(s/aramcarasi)(行籌),布薩陀(posadhe) (說戒),心蜜慄棉(smrtim)(一心),婆榻稗度(vyavavidya)(定也),舍羅姑隸怒 (s/aramgrhana)(把籌)。”說戒者乃曰:“僧和集會,未受大戒者出。僧何等作為?”答: “說戒。”“不來者囑授清淨說。”(小住潔向說竟)說已,那春夏冬若干日已過去(隨時計 日)。 說戒開始前,由維那(掌管僧眾雜事之職者)主持,請未懺罪者離開,請沙門進入,派籌以計算出席人數;未受具足戒的沙彌然後離開;如僧人因事缺席,須委託其它僧人到集會中請假等。要注意的,是序文記維那用胡語宣告事項,而胡語音譯詞下夾雜的註釋,很可能出自道安手筆。竺曇無蘭{合異序)末也有相類似的附錄,可見說戒的準備工夫是時甚受重視。又道安弟子法遇,因襄陽受侵擾,避難東下,住在江陵(今湖北荊州市)長沙寺,其弟子因飲酒而沒有在傍晚上香,法遇僅懲處而沒有驅遣。道安聽聞,寄送一條荊杖。法遇收到,明白道安不滿自己未能嚴厲約束僧眾,遂命維那杖罰自己三下。由此可見,道安對於戒規的堅持,一絲不苟,並全力維護。 此外,《高僧傳》記魏晉時代沙門各依其師為姓,各不相同。道安認為在佛教諸師中,以釋迦最為尊崇,因此應以“釋”為姓。後來傳譯的《增一阿含經》果然有說“四河人海,無復河名;四姓為沙門,皆稱釋種”[29]。道安的做法既然符合經義,遂為後代所效法。
四、結 論
從本文的討論,可對戒律初傳中國的情況得出以下觀察,有助進一步瞭解中國戒律史的發展:
1.道安等人不約而同都包含龜茲寺院僧尼活動的報導,顯示中土跟西域教團多有交流,並對西域的戒律實踐頗為嚮往。而(尼戒序>記佛圖舌彌最初不肯交出戒本,西域高僧似乎對漢人的持戒能力有所質疑。
2.道安{大戒序)等除記下戒律的資料外,也對某些做法提出異議,有的純粹是漢僧的誤解:例如道安覺得律文太繁複;(尼戒序)對受具戒時須重複問遮難有點疑惑,期望再訪求戒本澄清。按第一次問遮難是教授師的初步審查,為準備的階段,第二次問遮難是在大眾中得到確認,兩次功能其實不同。有的是按理推論:例如{尼戒序)說式叉摩尼受六法時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師,漢僧於註文補充說在場的僧尼越多越好。有的批評則十分確當:例如(關中三記)相傳龜茲的式叉摩尼受戒二百五十條,而不是六法,漢僧評之為“謬傳”。此外,道安等人比對新舊律書,就不解之處提出意見;竺曇無蘭更綜合三種戒本。凡此可見漢僧對西來的戒律,態度小心謹慎,並非被動地全盤接收,顯示出漢僧的自主性和主動性。
3.道安{大戒序)引述的說戒準備程序,用胡音宣告事項。按現存五分、僧只律、四分、十誦等諸戒本,都不見這安排,或是刻意模仿西域寺院的做法,亦反映出中土對西域戒律實踐的相承關係。[30]
4.僧傳記佛圖澄“酒不腧齒,過中不食,非戒不履,無慾無求”,顯示其持律精嚴,道安得其薰陶,受益匪淺,再加上新譯律書的傳人和西域僧團實踐的啟發,道安綜合而成其僧團規範,為中國佛教教團史上的第一套,極具開拓性的意義。
5.經道安等人的努力,比丘戒本、尼戒本、尼犍度等雖已傳譯,其實還未見廣律,律典於中土仍未充足。道安臨離世所寫的(增一阿含序)(385),指出這經記錄了不少禁戒,為中上最急需者;另康孟祥譯《中本起經》的“大愛道品”,內容實為尼戒,充實懇切,卻被刪割,令人痛恨,仍深深流露出對戒律的嚮往: 凡諸學士撰此“二阿含”[31]。其中往往有律語,外國不通與沙彌、白衣共視也。而今 已後,幸共護也,使與律同,此乃茲邦之急者也。……《中本起》康孟祥出,出“大愛道 品”,乃不知是禁經,比丘尼法,堪慊切直,割而去之,此乃是大鄙,可痛恨者也。[32] 道安舍世後不久,《十誦律》等廣律紛紛傳人,學僧轉而學習和傳誦律本,逐漸形成以服膺《四分律》為宗旨的律宗,早期渴求、質疑、自主的精神反而失去,令中國這段時期的律學發展顯得更珍貴。
[1] 參看湯用彤校注:《高僧傳》卷9〈佛圖澄傳〉,第352頁,中華書局1992年版。 [2] 王國良:《冥祥記研究》,第90頁,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 [3] 僧祐:《弘明集》卷12〈桓玄與王令書論道人應敬王事〉,見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編:《大正新修大藏經》(下簡稱《大正藏》)卷52,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別頁中。 [4] 參看拙文:“廣律東來前初傳中國佛教律典的傳澤”,收入覺醒主編:《覺群佛學》(2008),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41l—420頁。 [5] 蘇晉仁,蕭鏈子點校:《出三藏記集》(簡稱《祐錄》),卷真11〈比丘大戒序〉,第412頁,中華書局1995年版。 [6] 《祐錄》卷9,〈漸備經十住胡名並書敘〉(約376),第333頁。此序《祐錄》題“未詳作者”,實為道安之作。參看方廣錩:《道安評傳》,第26l—262頁,崑崙出版社2004年版。 [7] 羽溪了蹄著,賀昌群譯:《西域之佛教》,第190頁,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8] 張聞玉:《古代天文曆法講座》,第32—33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9] 任繼愈主編:《中國佛教史》卷2,第19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 [10]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139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1] 本記見《祐錄》卷真1,第410—412頁。 [12] 本記見《祐錄》卷1l,第412—414頁。 [13] 宇井伯壽沒有考慮歲星有錯記或超辰的問題,指鶉火可以是晉建元六年(370)的庚午、十八年(382)的乇午等,而認為譯年是建元六年,但這年道安仍在襄陽,跟序文所述到關右之事不合。參看氏著:《釋道安的研究》,第106頁,東京巖波書店1956年版。 [14] 本記見《祐錄》卷11,第414—416頁。 [15] 本序見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編,《大正新修大藏經》(下簡稱《大正藏》)卷24,第85l頁上,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祐錄》沒有收入這序文,反映出這律藏在當時或不受重視。 [16] 《高僧傳》卷2〈羅什傳〉也有記載,見第46頁。 [17] 三寺的原語未能推定。 [18] 《晉書·四夷傳》也記龜茲佛教甚盛,佛塔廟幹所,跟序文的內容吻合。 [19] 參看《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16頁上。 [20]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22頁中—下。 [21] 《毗尼母經》卷8,《大正藏》卷24,第850頁下。 [22] 《大智度論》卷13,《大正藏》卷8,第161頁下。 [23] 《大正藏》卷22,第1018頁上。 [24] 《大正藏》卷22,第1018頁上。 [25] 《大正藏》卷22,第199頁中。 [26] 《大正藏》卷24,第664中。 [27] 《大正藏》卷22,第673中—674頁中。 [28] 中塢隆藏指“自恐怖教人恐怖”跟波逸提法第36勸足食戒有點類似,當不確。參看氏主編:《出三藏記集序卷譯註》,第351頁第14注,京都平樂寺書店1997年版。 [29] 《大正藏》卷2,第658頁下。 [30] 現存敦煌遺書斯797號背面抄寫<十誦比丘戒本),或即曇摩侍傳譯、道安所用的戒本,但開首損毀,未能作對照。 [31] 《增一阿含經》譯出時分為上下兩部,故稱二阿含。 [32] 《祐錄》卷9,第3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