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問題淺說(宗舜法師)
菩薩戒問題淺說
宗舜法師 著
一、說四眾過戒
戒律中“說四眾過戒”,是指不得說在家、出家眾“犯戒”之事,而非指不可說“破見”之事。 唐/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初篇說四眾過戒第六”中解釋說過的六種情況雲:
“一見地上菩薩為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三說自和上闍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應知。”
此段的意思是說,有六種情況,就算犯了“說四眾過”戒:第一,見到登地菩薩(初地以上)為了度化眾生,方便示現種種犯戒之象,如濟公之飲酒吃肉,而說其犯戒之過。第二,見地前菩薩(三賢菩薩即位居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薩,在登初地之前)及證得四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的聖人有輕微的過失,而說其犯戒之過。第三,講說自己的親教師(和上)、教授師(阿闍梨)的過失。第四,講說傳法人(如上師)、住持人(過去的住持多為領眾修學者,如禪宗的叢林,住持往往為開悟的善知識)的過失。第五,講說同受淨戒的戒兄弟的過失。第六,講說破戒人、無戒人(未受戒或失去戒體者)的過失。這六種情況中,前面的比後面的要嚴重。 又說:
“又《大悲經》中,諸出家人左手攜男右手攜女,從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等。是故見有少許佛法所被之處,皆應讚歎。”
這是說,如果看到出家人犯戒生子女,甚至到酒家飲酒作種種犯戒之事,但不出賢劫,他們因有出家之緣,也會證得涅槃。所以唐/智儼集《華嚴經內章門等雜孔目》卷第三說:“三者,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犯重。”《大方等陀羅尼經》亦云:“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三重戒。”可見,菩薩戒之說四眾過,所指為犯戒之事,如娶妻生子等。
對於破見問題,《菩薩善戒經》明確說:
“菩薩若有同師同學誹謗菩薩方等法藏,受學頂戴相似非法者,不應共住。若定知已,不得向人讚歎其德,是名菩薩第八重法。”
依《菩薩善戒經》所說,對於謗菩薩藏、學相似法者(關於這一內容,我們另行討論),不能與其共住,當遠離。而且,對於這種行為了解之後,還不能向其他人讚歎謗菩薩藏、學相似法者的其他德行(諸如持戒、造像、印經等等功德),以免他人誤認為有德者而不加簡別,去親近學習,造成邪見傳播、貽誤眾生的後果。所以,對於錯誤的見解,不管是誰說的,都應該駁斥。這樣做不僅不犯菩薩戒,而正符合菩薩戒的精神。與此相應,菩薩對於如法的善行,當隨喜讚歎,否則也是違背菩薩戒的。
二、不隨喜讚揚戒
《瑜伽菩薩戒本》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懷嫌恨心,他實有德,不欲顯揚。他實有譽,不欲稱美。他實妙說,不讚善哉,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墮、懈怠、放逸不顯揚等,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將護彼意。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知由此顯揚等緣,起彼雜染憍舉無義,為遮此過。若知彼德雖似功德而非實德,若知彼譽雖似善譽而非實譽,若知彼說雖似妙說而實非妙。若為降伏諸惡外道,若為待他言論究竟,不顯揚等,皆無違犯。”(第50條)
曇無讖所譯《菩薩地持經》中亦云:
“若菩薩,以貪恚心自嘆己德,毀呰他人,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汙起。不犯者,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廣。”(第28條)
此戒即明,對於他人的各種功德,必需讚歎。懷嫌恨心不讚嘆的,即以染心而違犯。如果因為懶惰等因緣不能讚歎,非染心而違犯,較前略輕。可開的,即不隨喜讚揚而不違犯的,有種情況: 第一:對方少欲,不欲人說,隨順其意,不說不犯。 第二:自己有病,無氣力等,不說不犯。 第三:為了調伏對方的煩惱,“出不善處安立善處”,不說不犯。 第四:為了維護僧制(禁戒),如為避免顯異惑眾,不說神通、證果等事,不犯。 第五:為避免其因稱讚而起驕慢心等過失,不說不犯。 第六:知道對方功德、美名、善說等都不是真實的,不說不犯。 第七:為降伏外道,不說不犯。 第八:對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需待說清者,不說不犯。 可見,真正守護菩薩戒者,一定要隨喜讚歎其他菩薩的真實功德。這點往往是大家忽略的。
三、愛恚贊毀戒、誹謗三寶戒
上面解答的是“說四眾過”的問題,有同修問,對於破見者(邪見者),包括出家的五眾,“不得向人讚歎其德是否等於將該人的名字連同其非法之行向天下廣而告之?”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糾纏要不要說,否則各有各的理由。而是要研究說了犯不犯菩薩戒。這是才是核心。這一問題,為菩薩戒中“愛恚贊毀戒”所攝。《瑜伽菩薩戒本》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於他人所有染愛心、有嗔恚心,自贊毀他,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摧伏諸惡外道。若為住持如來聖教。若為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已淨信者倍復增長。”(第39條)
此戒即明,如果菩薩以貪慾煩惱之心(染愛心)、嗔恨憤怒之心(瞋恚心),讚歎自己,斥責他人,即為違犯。毀,並不完全是指誹謗(毀謗),也有詆譭、詈罵的意思,更有指責,攻擊的涵義(可參見《漢語大詞典》第6卷1496頁的解釋)。這一條戒和四重戒的第1條“贊己毀他”的區別,即在第1條側重於以不實之辭毀人的誹謗,而第39條側重於對他人進行斥責、攻擊。菩薩斥責乃至攻擊他人,而不犯菩薩戒的情況有四種: 第一:為了摧伏邪見外道。 第二:為了維護聖教,住持正法。 第三:為了調伏對方的煩惱,如馬爾巴大師之於密勒日巴尊者。 第四:為了令未對佛法生起淨信者生起淨信,已經生起者淨信增長。
可見,斥責的目的、對象,是考察有沒有違犯菩薩戒的關鍵。佛教講慈悲,但慈悲不是沒有原則的調和。不簡擇內外道的差異的“和稀泥”,有破失三歸依戒體的危險。通俗不是庸俗,平常心更不是平庸心。對於相似菩薩對佛法的破壞,菩薩戒中是十分警惕的。《瑜伽戒本》四重戒的第4條,就是謗三寶戒:
“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於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第4條)
曇無讖所譯《菩薩地持經》中亦云:
“若菩薩謗菩薩藏,說相似法,熾然建立於相似法。若心自解,或從他受,是名第四波羅夷處法。”(第4條)
這是說,如果菩薩自己誹謗菩薩法藏(泛指一切大乘經律論等),喜歡宣說開示“相似正法”(似正而邪),對於邪說,或者自己思維信受而得,或者從他人處學習而得,這都是犯重戒的。那麼,什麼是相似正法?
《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解釋說:
“云何名為像似正法?謂略有二種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於非法生是法想,顯示非法以為是法,令他於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實故諦故,非是正法。而後像似正法顯現,是故名為似教正法。若廣為他如是宣說,令他受學,亦自修行。妄起法想,習諸邪行。而自憍慢稱言:我能修是正行。應知是名似行正法。”
這是說,相似正法有兩種,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見當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對於這樣的邪見自己修學、教人修學,還認為自己修學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論中還特別強調:“於諸經中安置偽經,於諸律中安置偽律,如是名為像似正法。”下面還舉了很多的例子來說明什麼是相似法。限於篇幅,不能廣引,選取其中最為淺顯易知的作個說明:“又聞世尊宣示稱歎節量衣食,便作是言:斷食而住,露體而行,最為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這是說,聽到佛說,修行人衣食要有節制、要應量知足,於是他就說:不吃飯而停留,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這就是宣說相似正法。 我們可以舉淨空法師開示中的一個例子,來看看什麼叫“於諸律中安置偽律”。淨空法師講於達拉斯僑教中心的《生活的藝術(1)》中說:
“這五葷菜(大蒜、小蒜、蔥、韭菜、興蕖)吃了,會使生理起反應。生吃容易動肝火;熟吃容易產生賀爾蒙,引起性衝動,妨礙清淨心,妨礙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當的分量,才會起作用。如果家裡燒菜,做為香料來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樣,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不起作用。所以,我們懂得佛制定戒條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這裡,淨空法師的意思非常明確,吃五辛、喝酒犯戒與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對於喝酒,就是喝醉與否。表面看來很有道理,但與戒律全然違背。吃大蒜之戒,僅限於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網菩薩戒的居士,此處不談,只說一下酒戒這個最基本的戒。《優婆塞五戒相經》(求那跋摩譯)中講述了制戒因緣:莎伽陀長老神通能伏毒龍,而誤飲酒後,醉倒地上:
“佛言:聖人飲酒尚如是失,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若是過罪,皆由飲酒故。從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飲酒。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佛種種呵責飲酒過失已,告諸比丘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莖、葉、花、果,用種種子,諸藥草雜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飲能醉人,是名為酒。若優婆塞嘗咽者,亦名為飲,犯罪。若飲谷酒,咽咽犯罪。若飲酢酒,隨咽咽犯。若飲甜酒,隨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隨咽咽犯。若啖酒糟,隨咽咽犯。若飲酒澱,隨咽咽犯。若飲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隨咽咽犯。若但作酒色,無酒香、無酒味,不能醉人及餘,飲皆不犯。”
這裡要注意的幾點是: 第一:什麼是酒? 據戒經,用各種原料製作,有酒的顏色、酒的香氣、酒的味道,喝了後,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飲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則,我們可以說:我的酒量好,這種酒我喝了不醉,所以這酒就不是酒。其他似酒(不是酒但象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第二:喝多少犯戒? 據戒經,標準是取一莖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於或者大於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結罪? 據戒經,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隨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據戒經,看起來象酒,但沒有酒香、沒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黃酒)作調料,如果燒熟後沒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則不為犯。糯米酒(酒釀)煮熟符合上述條件,飲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師作《五戒相經箋》明言:“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並皆無犯。” 至於有沒有人抓住“煮熟”來作文章開方便法門以滿足私慾,則不是誰能限制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對他來說都沒有什麼,當然,不戒多了點心理安慰。但不能因為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論。南山律祖雲:“飲酒,有人於下加辛餚者,正文無此。然既受淨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此即是說,有人在飲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無,故不可加。但已經受戒,怎麼還要吃那些羶臭的東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謂過猶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於保護行者,而非使人動彈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說:在《阿毗達磨法蘊足論》中,五戒以其細節與分支的形式出現,五戒中的酒戒,嚴格上來是兩條戒,即即“飲味諸酒放逸處者。”也就是說,第一,要“謂飲咽啜。如上諸酒。名飲諸酒。”,也就是說多少喝了酒了,然後第二,“放逸處者。謂上諸酒。飲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亂。不識尊卑。重惑惡業。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處。”宗舜法師注意遮止的是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而淨空師顯然亦非常注意遮止這戒的第二粗分支。所謂:“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不起作用。”完全應該理解為要是醉酒且胡為了,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罪”,且完全破了酒戒了。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勵喝酒,就和我們不會把宗舜法師的言論理解成鼓勵破菩薩戒一樣。
我們認為:“五戒以其細節與分支的形式出現,五戒中的酒戒,嚴格上來是兩條戒,即‘飲味諸酒放逸處者。’”之說,是沒有讀懂原文的錯誤理解。《法蘊足論》原文如下:
“爾時世尊,告苾芻眾:諸有於彼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訶厭,名為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何等為五?謂殺生者,殺生緣故,生怖罪怨。不離殺生,是名第一。不與取者,劫盜緣故,生怖罪怨。不離劫盜,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緣故,生怖罪怨。不離邪行,是名第三。虛誑語者,虛誑緣故,生怖罪怨。不離虛誑,是名第四。飲味諸酒放逸處者,飲味諸酒,放逸處緣故,生怖罪怨。不離飲酒諸放逸處,是名第五。有於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訶厭,名為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法蘊足論》第一卷)
這裡把殺、盜、邪淫、妄語、飲酒,稱為“五怖罪”,蓋犯此五,既違佛制,故稱違“罪”,又當墮落,故稱為“怖”。“不寂靜”即是染犯。論中說得非常清楚,什麼叫“飲味諸酒放逸處”?--“放逸處緣”,喝酒是放逸之“緣”,即因飲酒而成放逸。“味”在古代漢語裡是“吃、進食”的意思,和“喝”或者“飲”是同一個意思。放逸處的“處”,指放逸這種心理作用生起的場所。但任何作用不能都存,必須依於因緣,而這裡所說放逸生起的緣,就是喝酒。也就是說,飲酒是因,放逸是果。二者一體兩面,是因果關係,而不是並列的第一第二關係。所以不能把酒戒分成兩條來看:一是有沒有飲酒,二是有沒有放逸。《法蘊足論》接著即說:“離飲諸酒放逸處者,離飲諸酒放逸處緣故,滅怖罪怨。能離飲酒諸放逸處,是名第五。”這是說的能持酒戒。什麼叫遠離飲酒放逸處?就是遠離飲酒這個放逸之緣,能滅怖、罪、怨(因墮落受苦而怨尤)。請注意“離飲諸酒放逸處緣故”這一句。再退一步來說,就算所謂的“兩條論”成立,依《法蘊足論》也必須“能離飲酒諸放逸處”,就是說離此兩條,才能稱為持第五條酒戒,那麼,僅持不放逸算不算持戒?所以前面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還要警惕的是,諸如“現在的社會,跟釋迦牟尼佛那個時代不同。如果佛出現在今天的社會,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因為現在的疾病很多,蒜能夠治療,特別是對於肺病。”這類的觀點帶有很強的隱性毒害。我們現在的社會,確實與釋迦牟尼佛所處的時代不同。但佛作為智慧圓滿者,能不能知道大蒜可以治病?如果不知道,佛陀不是智慧圓滿者。那麼佛陀當年說的經典、定的戒律在今天可能很多都要修改,那麼,佛教可能就要被改得面目全非。如果佛陀知道大蒜可以治病,為什麼仍要禁食?戒律之中,對於因病必須食用大蒜,佛陀也作了種種開許,有明確的規定,可見佛不是不知大蒜的藥用價值。《楞嚴經》中所說,這類東西“熟食發淫,生啖增恚”才是問題的關鍵。片面強調現代和古代的不同,忽略其中的相同,看不到經典作為不可變更的軌則的重要意義,往往會使我們忘記佛陀的“一切智”。如果連佛智都不如現在的醫生、科學家圓滿,那麼,我們還要歸依佛陀幹什麼?這樣下去的結果,只能使得我們歸依體破失,連三寶弟子的資格都要喪失。
由於“像似正法非真正法能障正法”(見《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八),對於佛法的破壞,往往難以估量,所以摧滅相似正法,是菩薩應行之正業。《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六雲:
“四者,菩薩能正除遣所化有情隨所生起一切疑惑,護持如來妙正法眼,令得久住。於能隱沒如來聖教像似正法,能知、能顯、能正除滅,當知是名善入如來密意言義勝利之業。”
這就是說,菩薩應該護持正法,使正法久住。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必須對於能夠隱沒遮蔽佛陀正法的“相似正法”做到:第一,能了知,不為邪說迷惑(能知)。第二,能揭露,不使其迷惑眾生(能顯)。第三,能如法摧滅,消除其對佛陀正法的破壞力(能正除滅)。這是最能善巧契入如來密意、語言、法義的最為殊勝的行為!
綜而言之,作為佛弟子,為維護正法,對於壞正見、滅法眼的內、外道論斷的破斥是合乎菩薩戒戒條和菩薩戒精神的。也就是說,不論廣說不廣說,都不違背菩薩戒。至於要不要廣說,那就要看某種邪說的影響範圍。在其範圍之中,有針對性的去做肅清與消毒的工作是必要的,但超過了特定的範圍,就未免法不對機,藥不對症了。
一些居士出於慎重和好意,對某些問題有不同意見,這是很正常的。菩薩畏因,不等於菩薩怕邪。因果不是拿來嚇唬人、不許人開口的。只要持之有據,言之成理,都可以拿出來講,何嘗又不是在積集成佛資糧。如果斤斤計較於個人的得失利害,不以聖教三寶為念,聽任邪說橫行,根基既毀,大廈何存!這樣的人,說修大乘,其實比二乘不如。蕅益大師謂:“居常謂壞法門者,皆由於撐法門人。如齊桓晉文,尊周適所以壞周。方痛懲之不暇,奚忍蹈其覆轍!”逆耳忠言,寧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