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原始戒律與中國清規的聯系(果法)
論原始戒律與中國清規的聯系
果法
前言
法不孤起,賴人以弘,因緣具足,佛法興世。釋尊示現,八相成道,廣納僧俗,創建教團,宣揚聖教,悲憫濟世。自鹿野苑初建三寶,僧眾日漸增多,遂建立僧團,最初十二年,僧眾清淨,佛陀僅為無事僧說:善護于口言,自淨其意志,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其後,僧徒廣增,惡行漸起,故釋尊設戒律以攝僧,因不同的因緣,制定種種的戒條,因犯隨制,時間既久,律儀亦多,由五戒十戒增加至二百五十戒。釋迦牟尼佛滅度後,由優波離尊者等結集成律藏,佛教傳入我國,始于東漢,迄今二千五百余年,中國之有戒律始于三國,盛于唐代,並建立了南山律宗,南山一脈,盛行于世,元代時期,律宗逐漸衰落,明代中葉,弘律大德相繼而起,如蓮池大師,古馨律師等繼唐代道宣律祖後專弘戒律。見月祖師堪稱律門巨匠,主持寶華山,制定《傳戒正范》等至今佛門仍流通的諸多典籍。民國時期,律宗命懸一脈,幸而弘一大師等力挽狂瀾,續南山宗,扶起即將衰亡之戒律一門。弘一大師閉關期間著《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並將戒律的弘揚發展至極,可謂一代宗師,為現代出家弟子指明了修學方向。
一、原始戒律
佛教三無漏學,首為戒學。戒律,梵語毗尼,尸羅,波羅提木叉。華譯,調伏,善治。中國的戒律始于曹魏時期,曇摩迦羅尊者創始受戒;律典中,中國專重《四分律》。唐終南山道宣律師,以大乘之教義,釋小乘之律典,乃成立此《四分》之南山律宗,此宗通大小二乘。
(一)《四分律》《梵網經》流傳
《梵網經》被稱為諸佛大乘「光明金剛寶戒」。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佛性乃見。十方三世一切諸佛,無不以此大乘寶戒為本源。釋迦牟尼佛成道之始,便制此戒。故克證心地法門,直至成佛,皆以此戒為最勝因緣,此戒是十方三世諸佛之法,非佛自作。
小乘《四分律》中講「毗尼藏者,是佛法壽命。毗尼若住,則正法亦住」。毗尼藏,即戒律藏。戒律藏護持佛法,三乘道果,相續不斷。蓋以戒律為其根本。 「汝等比丘于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如貧得寶。當知此則是汝等大師,如我住世,無有異也」。釋迦佛入滅之際,阿難尊者也曾預言啟問:世尊滅後,佛弟子以何為師?佛陀回答:以戒為師。世尊涅槃後,由大迦葉發起五百大阿羅漢尊者,于七葉窟內結集律典,其中,律藏由優波離尊者誦出。佛法東漸,戒律亦因爾傳來,曹魏時期,曇摩迦羅尊者創造受戒;東晉以來, 《四分律》《五分律》《摩訶僧只律》相繼譯出。漢地南傳律典,遂漸完備,以《四分律》最為盛行。
唐代終南山道宣律祖判《四分律》通于大乘,故漢地出家眾亦極為重視小乘戒法。
(二)戒律分類
1、 出家戒與在家戒
出家戒主要指出家五戒,沙彌十戒,比丘戒、出家菩薩戒。在家戒指在家居士受持的五戒,八關齋戒,在家菩薩戒。
此外,八關齋戒,菩薩戒屬于別解脫。
2、分科:止持、作持
戒法中分開、遮、持、犯,止持、作持、止犯、做犯。以此判定個人持戒是否清淨,是否有違犯律法之處。其意如下:
諸惡莫作是止持;眾善奉行為作持;止持為制止義,如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等消極的持戒,作持是指受戒、誦戒、竭磨、布薩、結夏、解夏、安居、自恣等積極的將戒法融于個人乃至僧團的日常生活、團體活動。
3、大乘戒與小乘戒關系
大小二乘戒條雖然有所不同,但是並不;中突,大乘戒以菩提心為根本,小乘戒以不違戒律為基。大乘仍應以小乘為基石,對于根本戒,正應與菩提心並重,否則破第一攝律儀戒,但大乘以菩提心為本,故比小乘戒更為殊勝圓滿。小乘戒只求清淨自身,而大乘行人願度一切眾生,故行人應使小乘與大乘菩提心並重。
4、佛教的戒律精神
佛陀干菩提樹下悟道以後,四處游走,講說佛法,漸漸組成僧團。早期追隨佛陀學習的弟子多是善根純厚之人,所以其時並沒有戒律產生。佛陀只是勉勵僧眾「善護于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但隨著佛教影響日遠,僧團里人數增多,魚龍混雜,凡聖同居,其中有一心向道、求取解脫者,也有因貪圖供養而混跡僧團者。這樣,僧團成分日趨複雜,不如法的事件開始出現,為護法安僧,避免世人之譏嫌,佛陀開始制定眾多戒條,以約束比丘眾的行為,並采納外道的方法于每半月布薩懺悔誦戒,以維持僧團的清淨與團結。這就是佛制戒律之緣起,即「隨犯隨制」。每條戒律的產生都有它特定的因緣,所以說:毗尼是因緣所顯。佛涅槃後約百年內,佛教界曾有兩次」大結集」,其緣由皆因戒律問題,而戒律之爭也是因為不同地區比丘對戒法的理解不同而致。在佛陀逝世後,僧團面臨著如何穩定局勢、不使僧眾星散的大問題。大弟子迦葉遂發起舉行王舍城大會,來結集經律遺教。結集大會在王舍城外的七葉窟召開,有500位大比丘參加。阿難誦出經藏,優波離誦出律藏。佛涅槃100年後,因為戒律問題,佛教內部再次發生了嚴重的爭論,這次辯論大會,雖以乞錢為起因,雙主爭辯的內容卻有十項,故稱為「十事非法諍」。 東方比丘認為不妨有其彈性。但耶舍一方,堅持這十項均為」非法」,從此在佛教內部分為東方系統的大眾部,與西方系統的上座部(耶舍一方)。在《五分律》中記載有關于隨時毗尼與隨方毗尼的遺訓。佛陀說:雖是我所制,余方不為清淨者,不必行;雖非我所制,余方清淨者,則必行之。
5、戒律在中國的變種。
佛教初傳中土百余年間,雖有經典傳譯,卻獨缺律典。直至三國時代的曹魏嘉平年間,戒律才傳人中國。僧團雖已建立傳戒制度,僧人也不再僅是「剃髮」、 」染衣」,但真正對佛教戒律有回應意識是道安法師時才開始的。僧團業已成立,而維持僧團的制度卻不完備,所以,戒規的建立是當時最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為護持僧團之清淨,以規約來規范僧眾,道安遂制《僧尼軌范》,開啟了中國佛教史上依律法而別立僧制之先河,這為日後禪林創立《清規》打下了伏筆。道安之後,隨著佛教在更大范圍內的傳播,佛教與中國社會諸系統的協調也在各個層面展開。為適應這一新形勢的需要,佛教內部又出現了許多依據律藏而制定的僧制軌范。佛教初傳中國,其所遭遇到的最大阻力或責難在理論層面上便是倫理觀念,而具體呈現出的實踐層面便是可聞可見的戒律樣態,所以戒律的變革與異化已是歷史之必然。戒律在向中國滲透傳播的過程中,為了適應中國的民生實際,也進行了盡可能的革新,制戒之精神最終以中國人自己制定的僧制來規約僧團,就會經常發生修持行為與環境所在已形成尖銳矛盾。于是創意別立禪居,減少與義學、律學僧眾相聚一處所產生的矛盾;且提倡「農禪並重」,解決僧團生存問題。清規的確立,使中國僧團走向了制度化、規范化的僧伽生活。叢林清規的產生雖是依據當時僧團的實際理地而創制,但其本質依然是對印度戒律的繼承,在護法安僧的根本精神上並無二致。清規一如戒律,戒律是佛陀為了規范僧倫,令正法久住而制定,所謂「戒住則僧住,僧住則法住」;清規之制定同樣是使僧團和合,清淨無爭。
佛陀親制戒律具三個組成部分:1、制戒精神,2、指導個人修行的戒條,3、調和團體生活。在漫長的佛教發展歷史長河中,律制的這個組成部分沿三條平行線發展,其中,制戒精神演變為大乘菩薩戒;指導個人修行的戒條演變成聲聞戒;調和團體生活的戒條(犍度)演變成叢林清規。三者既有區別,又有內在的互動聯系,相互依賴,相輔相成。
在佛陀早期弘法生涯中(前二十年),由于僧尼居無定處,過著日中一食,樹下一宿的生活。生活較為艱難,富貴子弟放棄財富和地位,出家修道,是值得讚嘆的。正是由于這些真誠的弟子們精進修行,在精神境界上進步很快,內心戒行清淨,外表上威儀莊嚴,故感得信徒的供養,逐漸有人感覺出家生活舒適,故不少人加入僧團的目的,不再是為了尋求去除煩惱,而是僅僅為了生存;隨著供養越來越豐厚,對證悟境界不高的出家人來說,大量的物質供養是一種嚴峻的考驗。佛陀因事制戒,戒律逐步被佛陀親制出來,以確保僧人由身的清淨,達到內心的清淨,最終得涅槃解脫之果。因早期僧團是托缽乞食的,只有結夏安居才居住在一起,群居時間少,戒條主要是針對個人修行而制訂,隨著僧團中定居在同一寺院的成員比例增加,僧人與僧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複雜,僧團的財物,管理和關系也發生了變化,團體生活戒條應運而生,寺院中管理機構及責任的分工也十分必要,為使僧團內部有效協調,相應的戒條亦出現。
當佛教傳入中國後,有關集體修行的戒條逐步演變成叢林清規,佛陀住世時,一個僧伽藍中人數並不很多,而在中國到百丈時期,禪宗寺院中可達上千人,所以制定集體清規是非常有必要的。佛陀的教法若想不隨著時代政權的更變而興亡,只能靠自給自足這一方針,故馬祖道一禪師首創叢林,以安僧侶,百丈懷海禪師制訂清規,率眾修持,提倡「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由于這些,佛陀制定的集體修行戒條已不足適應中國特殊環境。最終,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百丈清規》應運而生。
菩薩戒、比丘戒和叢林清規是一體的,三者同等重要,缺一部可,我們應把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二、中國叢林清規
僧團中常說的一句話是「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世人常講:無規矩不成方圓。可見,規矩即是為世出世間一切行為乃至思想的準繩,也是為人處事,也是作一名清淨佛子,成佛作祖的基準。唐代百丈禪師鑑于僧團的不斷擴大,遂作《清規》以輔佐戒律,從而使僧團趨于完善。
「清規」是中國佛教中的特定稱呼,全稱「叢林清規」,定指一切寺院和僧眾遵循的規矩。 「叢林」原為僧眾居住的地方,有了寺院後,便以後泛稱寺院。禪宗寺院的僧眾一般稱為「清眾」,針對禪院清眾別定的規則稱之為「清規」。戒律,泛指佛教共同遵守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
(一)清規創始,源流及概況
中國寺院清規創始于東晉道安法師制定的《僧尼規范》,隨後有慧遠大師制定《法社節度》,道宣律師制訂《鳴鍾軌度》,至中唐時期百丈懷海大師立禪院之制,內容主要為:尊「長老」為化主,處之「方丈」;不立佛殿,唯樹法堂;學眾無高下,盡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設長連床(廣單通鋪),掛搭道具;全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座。 「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理,多人營事,各司其職,或有違犯者,依輕重杖罰或燒衣缽,逐出偏門等。這些都是禪門僧制叢林清規之始,後世稱為《百丈清規》。現代叢林對于一般行事,另訂有《共住規約》,如《金山江天禪寺規約》、 《高昱四寮規約》。中國之寺院僧伽藍中以三綱(上座、寺主、維那)為主要負責人領眾行持、統理大眾生活上一切事務;下設東、西兩序四班首八執事輔弼方丈;如:東序職事專掌全寺事務,監院、副院、副寺、典座、維那、悅眾等,以現代名詞來解釋這些「列職」的名字,即是「職務」負責寺院大小事務,代諸師之勞;西序如首座、書記、知客、知藏等,稱為「序職」,即」職稱」為修行之楷模,輔振宗風之上座長老,是清眾修行的榜樣。後,叢林內的主要組織有四,稱「四大堂口」,即禪堂、客堂、庫房、衣缽寮。其中禪堂為叢林中心,客堂主內務及接待客人,庫房主總務,衣缽寮為方丈和尚行事務之所。此外又有首座寮,侍者寮、云水堂等。
(二)《百丈清規》內容特色
目的就是規定寺院中的組織管理、日常章則:在僧團的組織制度上,規定了職務、名銜、職責。寺中最高領導者為方丈, 「非崇其位,則法師不嚴,始奉其師為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舍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充任此職的條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職責為」教化主」,為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眾和為僧眾開示講學說法,指導全寺僧眾的實踐修行,其下設有十務(十職), 「置十務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務,主飯者自為飯頭,主菜者自為菜頭,他皆仿此。」在紀律監察方面。或彼有所犯,集眾公誶行責,即以拄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職務的與一般僧眾,無有高下,都居于僧堂, 「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以夏次安排。」並于僧堂中「設長連床,掛褡道具。」僧眾行住坐臥須「具四威儀」, 「臥必斜枕床唇。謂之帶刀睡。為其坐禪既久,唯息而已。」在修禪方面,規定以修行為要: 「合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者上堂升座,主事徒眾,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在獎懲方面, 「凡有犯于此規者,悉由維那檢舉,集眾公議,令其自悔,乃至擯棄出院。」在寺院經濟制度方面,規定僧眾要飲食隨宜,務于節儉。全體僧人均須參加勞動,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請法」,正所謂」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在寺院殿堂建制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 「不立余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
我們不難發現懷海清規賦予僧團組織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導之以德,齊之以規;分工明確,層級簡單,運作有效,地位與經濟的平等;民主自由。
(三)思想和制度
叢林為大眾普薰普修之所,由此中鍛造出法門龍象,僧中芬陀。故禪門臣匠來果禪師曾勸出家人發願一生依止叢林、愛叢林、護叢林。為何?因叢林出家人多,可以通過僧團的力量完善個人修養。又,十方叢林各堂口職責分明,條例清晰,有本可依,有理可循。
清眾在寺院中免除俗務一心辦道,所以叢林是成就修行人的好地方。
(四)叢林特點
百丈制定清規的原則是」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于制范,務其宣也」、既不是完全脫離大小乘的傳統戒律,也不是完全照搬大小乘戒律,對于清規的內容,是本著務必宜于中土禪者開悟自性的增上權巧而設制立范,以期禪祖之道能燈燈相傳而薪火無盡。
然而,戒唯佛制,只有佛得圓滿智能,才能識因達果到毫釐不爽,才能依法爾如是不增不減的法界因果來制定戒法,其他人都是沒有這種能力制定戒法的。歷史上凡是涉及到對戒律的改動時,總是伴隨著僧團激烈的紛爭,所以,百丈懷海禪師的清規引起一定的意見,也是很正常的。
(五)《百丈清規》的歷史與現實意義
佛教自東漢傳入中國,便開始了與中國固有思想與制度適應與融合而創新的傳統。東晉道安首創僧尼規范三例,開在戒律之外別立禁約的先河,其後有支遁、慧遠,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為寺主,創立僧制,用為後范。到了中唐,馬祖道一始創叢林,倡導一種農禪結合的習禪生活,其門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創建根據地,聚徒受禪,自給自足。而懷海師從馬祖六年,其門風宗意,多有承繼。懷海創制清規,正是對其師創建叢林的繼承與發展,故禪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的好評。
就中國的僧團情形來看,即戒律與各種僧制同時應用。除佛制的戒律以外,歷代王朝政權針對佛教有著各種各樣的僧尼令或僧道格,歷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制、清規。其中,戒律是來自于大小乘佛教的佛制;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國家政府部門對僧尼等制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說是歷代的宗教政策;而僧制和清規則是佛教傳布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中國佛教歷代高僧大德們結合本土風俗、民情、文化等具體情形,為匡正僧尼的行為,于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約束僧尼言行的僧團制度。如各地方《規約》、現行寺院管理制度,基本上,就是這四種戒律、僧道格、僧制、清規制約著中國的僧團。
(六)戒律與叢林之聯系
禪林中以法堂代替了佛殿,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
在原始佛教僧團中,僧堂是指僧房與精舍。自唐、宋以後,子僧堂之中央安置聖僧像,眾僧圍之,周圍設置坐床,是禪林中僧眾日常起臥的堂舍,更是僧眾坐禪辦道之道場。
禪林之中依檢舉、擯棄之法以安清眾。對于出家眾來說,檢舉、擯棄之法,律已有之,這可說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規定,如果彼此間出現了不如律法的行為,比丘之間是要互相規勸的,由于展轉相教、展轉懺悔,這樣佛弟子眾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長,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為主覆藏不檢舉,這是不如法的。維那要檢舉, 「擯令出院」,這是為了成就出家教團或于叢林修行之大眾。如果不是為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盜竊比丘的形象,矇混過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門之中造罪,還會影響出家清眾的修道事業,對于這種人,只好擯棄于山門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犯重焚衣缽,應當集眾人,山藤聊示恥,驅擯出偏門。」(《景德傳燈錄》卷六·禪門規式)
這一段是說明禪林中以杖打、燒道具、從偏門逐出犯規者以肅眾的方法,都是懲治僧眾之中的害群之馬,但處理的方法卻和傳統律法不一樣,很有一些中國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懲罰,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七)百丈清規對印度戒律精神的繼承與變革。
無論是《百丈清規》也好,還是《高旻規約》也罷。這些都是由于古印度與中國的生活習俗,地域風土上的各種不同所制。但目的都是讓佛門弟子「身不放逸,心不越矩」。本來,原始佛教徒的修行方法是非禪即誦的,但佛法傳人中國,寺院中的僧人很多,祖師才編輯佛經中重要經咒成為《朝暮課誦》,以便早晚二時合集全寺僧人共修。無論是佛陀制出的戒律還是祖師編輯的清規,我認為,都是要洗除我們從無始以來的污染,去除習氣煩惱,復本心源,回歸到清淨自性之中。
佛法肇啟于西天,法水變流于東土,已兩千五百多年,隨著國家和社會的變革,佛教也在改變,寺院也在發展。然而,佛陀親制的戒律實在應當維持下去,其中相關的一些作法,如羯磨法,安居法、布薩悔過法也應該予以重視,讓戒的思想與僧團羯磨的精神灌入到每位佛子的八識心田中,那樣則「毗尼久住,正法久住」了,同時也會讓更多的人感悟到和合僧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積極修持自身,弘揚正法。對于祖師所訂的祖規芳約,可以在掌握其內在精神核心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的條件加以變通,不可死執一法,應加以圓融善巧。
總結
本文介紹佛教戒律,與中國寺院行事制度,從中找出其內涵與關系,促進原始印度佛教戒律與中國現代寺院管理制度緊密結合,即佛教既不偏離正法的軌道,又能適應中國現代國情與人們的思想,從而讓更廣泛的大眾接受佛法,讓更廣泛的僧眾維護佛法。希望引起教內外善信更多的思考,讓佛教史在此翻開嶄新的一頁。
參考文獻:
[1]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
[2]百丈懷海禪師《百丈清規》。
[3]見月律師《傳戒正范》。
[4]《金山規約》。
[5]《百丈清規正義記》。
本欄稿件來源:寒山書院重元寺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