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六品 安忍

第六品 安忍

  丁二(安忍)分二:一、當修安忍;二、修持方法。

   戊一(當修安忍)分二:一、嗔恨之過患;二、安忍之功德。

   己一(嗔恨之過患)分三:一、未見之果;二、已見之果;三、概述。

   庚一、未見之果:

   一嗔能摧毀,千劫所積聚,

   施供善逝等,一切諸福善。

   注釋中解釋說:只是單單的嗔心就足以摧毀千劫中所積累的布施、供養佛陀等三寶以及嚴謹持戒這所有的福德。《文殊游舞經》中云:「文殊,所謂嗔心能毀百劫所積善。」

   對此從所毀、能毀、摧毀方式三個方面加以闡述。

   一般來說,所毀的善法有三種,即未以方便智慧所攝持的隨福德善、以證悟無我所攝的隨解脫分善以及被方便智慧所攝的大乘善法,這里指的是其中的第一種。

   能毀:緣殊勝對境而生起十分猛烈的嗔恨心,後來也無有後悔等對治。

   摧毀方式:不是說從根本上摧毀種子,而是壓服順次生受業的能力後轉為順後生受業。其原因是較深重罪業的果報也是首先成熟。羅睺羅尊者說:「業之重果報,若近若串習,若前彼等中,前前將成熟。」儘管有如此說法,但感受時間改變實際上對隨解脫分善也能起到作用,因此所毀的善根並不固定,摧毀的方式也沒有固定(意思是說可能從根本上摧毀善根)。《聖一切有部經》中說:「優婆離,大善根亦減低、淨除、滅盡無余,是故甚至對木燼亦不能生嗔心,更何況說于有心識之身。」

   罪惡莫過嗔,難行莫勝忍,

   故應以眾理,努力修安忍。

   所有罪惡中再沒有超過嗔心的了,而且艱難的苦行也無有勝過對治嗔心的安忍,因而要依靠眾多道理千方百計努力修忍辱。

   庚二、已見之果:

   若心執灼嗔,意即不寂靜,

   喜樂亦難生,煩躁不成眠。

   如果懷有熾灼的嗔恚之心,那麼就會心煩意亂,十分痛苦,不可能處于平靜的心態中,這樣一來,當然也就難以得到意樂與五根門的從屬安樂,以致于夜不成眠,煩躁不安,身心無法堪能。

   縱人以利敬,恩施來依者,

   施主若易嗔,反遭彼弒害。

   嗔令親友厭,雖施亦不依。

   儘管主人以財產的利益與恭敬的恩惠賜給那些前來依靠他們的僕人,但如果主人易嗔易怒,反而會遭到他們的反抗殺害。嗔心使親友心生厭煩,雖然以布施來攝集有情,但由于被嗔心控制使得一切有情都不與之親近、交往。

   庚三、概述:

   若心有嗔恚,安樂不久住,

   嗔敵能招致,如上諸苦患。

   總而言之,嗔怒致使安樂不會長久住留,因此,嗔恨的敵人會帶來諸如上述以及其它的痛苦過患。

   己二、安忍之功德:

   精勤滅嗔者,享樂今後世。

   如果全力以赴摧毀嗔恨,那麼此人無論今生還是他世都會享受快樂。

   戊二(修持方法)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己一(略說)分二:一、思維所斷因之過患;二、理當遣除。

   庚一、思維所斷因之過患;

   強行我不欲,或撓吾所欲,

   得此不樂食,嗔盛毀自他。

   強制性地給我造成不幸、百般阻撓我所希求之事,得到這種不悅意的食物,嗔心(的身體)就便得強壯起來,足以毀滅自他。

   庚二、理當遣除:

   故當盡斷除,嗔敵諸糧食,

   此敵唯害我,更無他余事。

   因此,理所應當斷絕自己的這個嗔恨敵人的不悅意「食物」。原因是,這位怨敵除了如此加害我以外再無有其余的事情了。

   遭遇任何事,莫擾歡喜心,

   憂惱不濟事,反失諸善行。

   無論遇到任何事,自己都不要擾亂歡喜的情緒而造成心不愉快。即使憂愁苦惱也無濟于事,根本實現不了願望,反而會失毀一切善妙行為。

   若事尚可為,云何不歡喜,

   若已不濟事,憂惱有何益?

   再者說,假設事情尚有可扭轉的余地,那麼還有什麼不高興的呢?倘若已經無濟于事,那憂愁苦惱又有什麼用呢?根本無有任何利益,因此不歡喜實不合理。

   己二(廣說)分二:一、總說嗔恨對境之分類;二、遮破嗔彼。

   庚一、總說嗔恨對境之分類:

   不欲我與友,歷苦遭輕蔑,

   聞受粗鄙語,于敵則相反。

   由于使我或我的親友們飽嘗痛苦,遭遇不幸,對我們百般侮辱使得不到利養,讓我們聽聞惡語中傷、毀壞名譽的刺耳語言,給我們帶來的是這四種不願意,相反的四種是我們所欲求的,而對我的怨敵則與此相反,(令他們)痛苦等是我欲求的,彼等安樂等是我不願意的,總有此十二種,再加上阻撓十二種願意之事,為此對怨敵生起嗔怒。

   庚二(遮破嗔彼)分二:一、遮破于令遭不幸者生嗔;二、遮破于作所欲障礙者生嗔。

   辛一(遮破于令遭不幸者生嗔)分三:一、破嗔于我造四罪者;二、破嗔于親友造四罪者;三、破嗔于怨敵作四善者。

   壬一(破嗔于我造四罪者)分二:一、破嗔令我痛苦者;二、破嗔輕侮我等三者。

   癸一(破嗔令我痛苦者)分三:一、忍受痛苦之安忍;二、定思正法之安忍;三、忍耐作害者之安忍。

   子一(忍受痛苦之安忍)分四:一、作意輪迴之自性;二、作意出離之因;三、以修習觀察安忍;四、作意功德。

   丑一、作意輪迴之自性:

   樂因何其微,苦因極繁多。

   在輪迴中享受安樂之因的善業等只是偶爾產生,可謂少之又少,而痛苦之因的不善業等卻多之又多,這是無勤中就存在的,生苦是輪迴的自性,因而應當安忍。

   丑二、作意出離之因:

   無苦無出離,故心應堅忍。

   苦行伽那巴,無端忍燒割,

   吾今求解脫,何故反畏怯?

   如果沒有痛苦,就不會對輪迴生起厭離心,如此也就不會有出離輪回的念頭,因此你這顆心要好好思維而堅定不移地承受痛苦。再者說,對反抗大自在天苦行的天女俄瑪生信者尚且在九月九日等受一日或三日的禁戒而毫無意義地住于火堆中安忍焚燒、割斷自己的身體等苦受,為了與嘎訥札巴地方的人們競爭而竟然忍耐互相用利刃打擊的苦受,那麼我現在是為了解脫,為什麼反而畏縮怯懦呢?

   丑三(以修習觀察安忍)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寅一、略說:

   久習不成易,此事定非有,

   漸習小害故,大難亦能忍。

   《大疏》中解釋說:久經串習還不變得容易的事無論在哪里都必定不會有,譬如通過長期薰習,具有慳吝者竟然能將吝嗇的痛苦作快樂想。同樣,菩薩修習一切痛苦為安樂想,最終必獲得《父子相會經》中所說的「諸法變成安樂」的等持。因此,通過逐漸修習安忍小小的損害,到後來巨大的災難也就能忍受了。

   寅二、廣說:

   蛇及蚊虻噬,飢渴等苦受,

   乃至疥瘡等,豈非見慣耶?

   雖然有些注釋中為了說明要串習的小小痛苦,說「遭受蛇、蚊蠅、飢渴等感受以及疥瘡等無義的痛苦難道不是已經伺空見慣了嗎」將喻義連在一起解釋的,但實際上解釋為「既然見過這些無義的痛苦就理當安忍具有意義的痛苦」較為恰當。

   故于寒暑風,病縛捶打等,

   不宜太嬌弱,若嬌反增苦。

   此外,對于嚴寒酷暑、狂風大作等,重病纏身、遭受束縛、被人毆打等,自己不應當過于嬌柔怯弱,如果過于嬌弱反而會更增加痛苦。

   有者見己血,反增其堅勇,

   有人見他血,驚慌復悶絕,

   此二大差別,悉由勇怯致。

   再者說,有的人見到自己的血反而會更加堅強勇敢,有的人看見他人的血也會驚惶失措,昏迷不醒。這兩者有如是懸殊的差別完全是由內心堅韌與怯懦而導致的。

   寅三、攝義:

   故應輕害苦,莫為諸苦毀。

   智者縱歷苦,不亂心澄明。

   因此,要通過修習力而輕視一切損害,不被一切痛苦所害。智者即便歷經千辛萬苦,然而內心仍舊要保持明清,不受擾亂。

   丑四、作意功德:

   奮戰諸煩惱,雖生多害苦,

   然應輕彼苦,力克嗔等敵,

   制惑真勇士,余唯弒尸者。

   在與一切煩惱進行殊死搏斗時,雖然會遭受眾多損害,但要不顧一切苦害而力爭摧毀嗔等煩惱仇敵,制服煩惱仇敵的這些人才堪稱為戰勝怨敵的真正勇士,而殺害其他有情之輩就像殺尸體一樣毫無意義。

   苦害有諸德,厭離除驕慢。

   悲愍生死眾,羞惡樂行善。

   再來說說痛苦的功德:依靠痛苦能生起厭離心,遣除驕傲自滿的情緒,從而悲憫流轉在痛苦生死輪迴中的眾生,希望他們脫離輪回,警惕輪迴之因的惡業而樂于奉行對治罪業的善法。

   子二(定思正法之安忍)分三:一、遣嗔作害者;二、遣除嗔不應理之邪念;三、攝義。

   丑一(遣嗔作害者)分三:一、作害者身不由己故不應視為嗔境;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三、攝義。

   寅一(作害者身不由己故不應視為嗔境)分三:一、自主;二、無心;三、攝義。

   卯一、自主:

   不嗔膽病等,痛苦大淵藪,

   云何嗔有情,彼皆緣所成。

   如人不欲病,然病仍生起,

   如是不欲惱,煩惱強湧現。

   若想:敵人使我生起痛苦,因此我才嗔恨他。膽涎等疾病是諸多痛苦的大根源,對它們竟然不嗔恨,為什麼唯一嗔怒有心的怨敵呢?如果認為:膽病等是以外緣不由自主而形成的,因而不應嗔恨。那些作害者實際上也是以煩惱的外緣而造成痛苦,煩惱的外緣也是在不情願中被外緣力所壓而湧現的,如同不願意中也會生病一樣。

   卯二、無心:

   心雖不思嗔,而人自然嗔,

   如是未思生,嗔惱猶自生。

   若想:膽病等沒有想作害,而怨敵有作害的想法,因而嗔恨他們。那麼理應嗔恨自己,因為心雖然沒有思維「我要嗔恨」,但人們僅以外緣自然生起嗔恨,雖然外緣也未曾思維「我要生起嗔恨」,但嗔心還是同樣會生起。

   卯三(攝義)分二:一、不由自主之攝義;二、無心之攝義。

   一、不由自主之攝義:

   所有眾過失,種種諸罪惡,

   彼皆緣所生,全然非自力。

   煩惱等所有的罪過以及由它引發的各種各樣罪業也都是由外緣力所產生的,而絕非自主而生。

   二、無心之攝義:

   彼等眾緣聚,不思將生嗔,

   所生諸嗔惱,亦無已生想。

   所謂罪過等形形色色的外緣也沒有「要生這些罪業等之果」的念頭。而所產生的果這些(嗔恨煩惱)罪業也沒有「我要依靠此外緣而產生」的想法。

   寅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分二:一、共破神我與主物;二、別破常我。

   數論外道與勝論處道等認為我與一切外緣不由自主是不成立的,下文中要講的主物與神我等能自主產生敵人的害心等一切果。下面對此加以破斥:

   卯一、共破神我與主物:

   縱許有主物,施設所謂我,

   主我不故思,將生而生起,

   不生故無果。

   請問你們所承許的主物以及假立所謂的神我到底是什麼呢?所謂的「我故意為了加害等而生」于是便產生這一點是不會有的,因為不生之故,如石女兒。不生之理是成立的,因為承許這些常有自在的緣故。如果已生,則成了無常並隨因緣而轉。周遍:若不生就根本不會存在,這一點是一定的(必定成立立宗),如此一來,當時產生作害等果也就必定不會存在。

   卯二(別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辰一、破享用者:

   常我欲享果,于境則恆散,

   彼執亦不息。

   如果對方說:我這個主我能享用指定的對境。倘若如此,則神我對于諸如敵人一個對境的執著就成了永遠不會消失,並將散亂于諸如敵人的唯一對境中,因為執著它的能取常有之故,原因是神我常有是你們自己承認的。「亦」字的意思是也不會趨入,因為恆常之故。

   辰二、破能生果:

   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大疏》中將這兩句解釋為破勝論派所承認的無心常我。(如果你們所謂的神我是恆常的,)那麼這樣的常我顯然就成了起不到害心的作用,何以故?因為常有之故,如同虛空。

   縱遇他緣時,不動無變異。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謂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

   若對方說:假設常我遇到其它無常的外緣,就會起作用。此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自性無有遷變,依外緣又怎麼會與以前不同呢?根本不會有所不同。如果依靠他緣起作用時常我也是如前一樣未曾改變,那麼外緣的作用對它又造作了什麼前所未有的特徵呢?根本沒有造作。如果自性改變,則顯然就失毀了常有。如果說,神我是彼者,而起作用的作者是此者。如此一來,作用與常我這兩者到底有什麼能作用與所作用的聯系呢?因為恆常的我不可能依外緣而起作用之故。

   寅三、攝義: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應嗔,如幻如化事。

   因此說,所有萬法均是依靠他力而生,一切外緣也是以前前之力而產生,所以它們都是不由自主,而且前面的邊際無窮無盡,自主的任何事都不可能有,了知這一點後就不應嗔恨無實中顯現如幻化般的一切事物。

   丑二、遣除除嗔不應理之邪念:

   由誰除何嗔,除嗔不如理,

   嗔除諸苦滅,故非不應理。

   如果說:既然一切如幻化般無實,那麼由何人或依靠何種對治來遣除何種嗔心呢?遣除也是不應理的。答辯:在世俗諦中,依靠去除嗔心而斷除頑固的嗔恨或者息滅所有痛苦。因此無有不合理性。這是善天論師及《釋論》中解釋的。《大疏》對「一切若以緣生則遣除嗔恨不應理」的觀點也作了答復。

   丑三、攝義:

   故見怨或親,非理妄加害,

   思此乃緣生,受之甘如飴。

   因而,無論是見到仇敵還是親友作非理之事(指妄自加害自己)時,心里應當如是想:他們之所以做出如此不合理之事完全是身不由己,依外緣而造成的。不應為此心煩意亂,而要樂觀接受。

   若苦由自取,而人皆厭苦,

   以是諸有情,皆當無苦楚。

   假設說痛苦是隨意而成的,那麼任何有情都不希望自己痛苦,由此一來,一切眾生都不應當有痛苦了。

   子三(忍耐作害之安忍)分三:一、作害者理應是悲憫之對境;二、不應是嗔恨之對境;三、宣說嗔恨之顛倒理由。

   丑一、作害者理應是悲憫之對境: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戮傷,

   或為得婦心,憂傷復絕食,

   縱崖或自縊,吞服毒害食,

   妄以自虐行,于己作損傷。

   那些作害者由于被煩惱所控制不加謹慎,自己用荊棘等戳傷自己的身體;或者為了得到女人的心及財物等而憂愁悲傷,甚至絕食等;有些人自盡、跳崖,服毒、吞下有害食品等暫時自我損害,以自我虐待的非福德行為長期傷害自己。

   自惜身命者,因惑尚自盡,

   況于他人身,絲毫無傷損。

   一旦被煩惱所左右甚至極為喜愛的自己生身性尚且自殺身亡,更何況對其他人的身體怎麼會絲毫也不傷害呢?

   故于害我者,心應懷慈憫,

   慈悲縱不起,生嗔亦非當。

   因此對于生起煩惱而加害我的那些人理當生起悲心,就算生不起悲心,有什麼理由嗔恨他們呢?實在不應理。

   丑二(不應是嗔恨之對境)分二:一、觀察作害者之自性;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

   寅一(觀察作害者之自性)分二:一、觀察本體;二、觀察害法。

   卯一、觀察本體:

   設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

   嗔彼則非理,如嗔燒性火。

   假設說損害他眾是所有凡夫愚者的本性,那麼就更不應該嗔恨他們,否則就像嗔恨燃燒本性的火一樣。

   若過是偶發,有情性仁賢,

   則嗔亦非理,如嗔煙蔽空。

   如果損害等的過患只是偶然性的,眾生本性善良,那麼也不應當嗔恨,這種嗔恨就像仇恨自性空無的虛空被滾滾的濃煙遮蔽一樣。

   卯二、觀察害法:

   棍杖所傷人,不應嗔使者,

   彼復嗔使故,理應憎其嗔。

   如果敵人使用棍棒與兵刃等物品來加害人,那麼理應嗔恨直接的加害者棍棒(而不應當嗔恨使用棍棒的人)。如果說使用者是敵人,因此對他生嗔,實際上敵人也是由嗔恨心唆使而造業,那理所應當憎恨嗔心了。

   寅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分三:一、說明以往曾害過他人;二、說明自身之過失;三、說明業力之過失。

   卯一、說明以往自己曾害過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傷有情,理應受此損。

   (之所以受到這樣的傷害)完全是由于我以前曾經對有情如此加害過,既然我曾經害過有情,那麼如今理所應當受到這樣損害的報復。

   卯二、說明自身之過失:

   敵器與我身,二皆致苦因,

   雙出器與身,于誰該當嗔?

   敵人的兵刃與我的身體這兩者均是傷痛的因,既然怨敵使出兵器、自己拿出身體才導致的傷害,應當對二者中的何者生嗔呢?因為理由相同之故。

   身似人形瘡,輕觸苦不堪,

   盲目我愛執,遭損誰當嗔?

   身體就像人形的膿癤一樣,只是輕輕觸碰也是苦不堪言,盲目愚癡的我由于貪愛身體等的我執而遭受一切損害,那麼應當對加害身體的誰生嗔恨心呢?嗔恨他人實不合理。

   卯三、說明業力之過失:

   愚夫不欲苦,偏作諸苦因,

   既由己過害,豈能嗔于人?

   譬如地獄卒,及諸劍葉林,

   既由己業生,于誰該當嗔?

   愚昧的凡夫本不想受苦,卻偏偏造痛苦之因的惡業並貪戀身體,既然由于自己所造痛苦之因、執著自身的過患所招致的損害,怎麼能憎恨他人呢?無有理由憎恨他人。例如,眾生地獄的看守與劍葉林等完全是由地獄眾生自己的業力所生。同樣,既然是由自己的業力所感產生此等傷害,那又該對其他誰生嗔心呢?對誰也不應生嗔。

   丑三、宣說嗔恨之顛倒理由:

   宿業所引發,令他損惱我,

   因此若墮獄,豈非我害他?

   由令自己受害的住昔業力牽引而導致他眾加害損惱我,如果依此而令那些作害者墮入眾生地獄,豈不是我毀了那些作害者嗎?

   依敵修忍辱,消我諸多罪,

   怨敵依我者,墮獄久受苦。

   若我傷害彼,敵反饒益我,

   則汝粗暴心,何故反嗔彼?

   再者說,依靠這些作害者修安忍可消除我的眾多罪業,可是敵人卻由于加害我而長期墮落于地獄中受苦,這樣一來,我反而成了加害怨敵的人,而那些敵人卻是饒益我的人,如此這般顛倒,為什麼粗暴的心你反而對他生嗔呢?顯然不應理。

   若我有功德,必不墮地獄,

   若吾自守護,則彼何所得?

   若有人想:以他人的罪業為緣使我也墮入地獄。如果我具有安忍的功德,則絕不會下墮地獄。倘若認為:同為作害不應該有墮不墮入地獄的差別吧?應該有差別,如果以我的功德而防止我墮入地獄,那麼他們怎麼會得到這種防護呢?不會得到的。

   若以怨報怨,則更不護敵,

   吾行將退失,難行亦毀損。

   如果說:那麼,你以安忍來保護你自己,而不保護饒益你的那位怨敵,顯然已成了不知報恩或無有悲心。以我的安忍尚且無法保護他,如果我無有安忍那又能以什麼來保護他們呢?如果我進行報仇,那只能更增上他們的罪業而已,根本不可能保護他們,這樣一來,我的沙門四行也將失毀,結果最殊勝的苦行安忍也會毀于一旦。

   癸二(破嗔輕侮我等三者)分三:一、輕侮等無害故不應嗔恨;二、不應嗔成為利養之違緣者;三、不應嗔令他人不信者。

   子一、輕侮等無害故不應嗔恨:

   心意無形體,誰亦不能毀。

   若心執此身,定遭諸苦損,

   輕蔑語粗鄙,口出惡言辭,

   于身既無害,心汝何故嗔?

   如果說:由于敵人傷害心意或身體,因而對他生嗔。第一傷害心意不合理,因為心意不具形體,所以誰無法用兵刃等對他加以摧毀。

   若又有人說:由于心貪執身體,身體是能夠以痛苦加害的,傷害身體實際上就等于加害身心二者了。既然口出輕侮粗語以及刺耳之詞也不會對身體有傷害,更何況說對心了,心你為什麼極度嗔恨這些呢?

   謂他不喜我,然彼于現後,

   不能毀損我,何故厭譏毀?

   如果說:由于通過輕視等態度表明其他眾生不喜歡我,為此生起嗔恨。既然今生或他世中這對我不會造成損害,我又何必討厭、譏諷、詆毀他們呢?

   子二(成為利養之違緣不應理)分三:一、嗔罪嚴重;二、利養無有實質;三、遮破有實質之妄念。

   丑一、嗔罪嚴重:

   謂礙利養故,縱我厭受損,

   吾利終須舍,諸罪則久留。

   如果說:由于輕蔑等使他人對我不起信心從而成為利養的障礙,因此我不願意受到輕辱。縱然我獲得利養,但最終必竟要留在今世,不可能跟隨到後世,而為了他而嗔恨的罪業則要在未感受果報之前一直恆久穩固留存。

   寧今速死歿,不願邪命活,

   苟安縱久住,終必遭死苦。

   因此,寧願我無有利養當下死亡,也不願意通過害他的途徑來邪命養活、苟且偷生長久存活,因為我即便能長久留住人世,但終究擺脫不離死亡的痛苦,並且死後以邪命的果報還將受苦。

   丑二、利養無有實質:

   夢受百年樂,彼人復甦醒,

   或受須臾樂,夢已此人覺,

   覺已此二人,夢樂皆不還。

   壽雖有長短,臨終唯如是,

   設得多利養,長時享安樂,

   死如遭盜劫,赤裸空手還。

   有人于夢中百年享受快樂,醒來以後會是怎樣的一番情景呢,另有人于夢境中只是在頃刻間感受安樂,醒來後又會是怎樣的呢?很顯然清醒後的這兩者夢中的快樂在醒覺時都是一去不復返。同樣的道理,長壽短命這兩種人在死亡時以前享受的快樂均不會再現,都會消失得無影無蹤。再者,即便獲得豐厚利養能長時間盡情享樂,但死時就像遭受強盜搶劫一般,絲毫也無權帶到後世,最終只能是赤手空拳、赤身裸體而離開人世。因此,利養等無有實質。

   丑三、遮破有實質之妄念:

   謂利能活命,淨罪並修福,

   然為利養嗔,福盡惡當生。

   若為塵俗活,復因彼退墮,

   唯行罪惡事,苟活義安在?

   若有人說:利養是生活的順緣,具足利養後可以長久存活,並能滅盡罪業、增長福德,如云:「行法乃至長生存,期間極增善相續。」因而利養意義頗大,為此才嗔恨對利養作違緣的人。如果為了利養而嗔恨對利養制造障礙者,那麼豈不是會滅盡福德、增上罪業嗎?為了存活的目的而使福德失毀,唯一以罪業苟活塵間有什麼意義呢?根本無有實義。

   子三、不應嗔令他人不信者:

   謂謗令他疑,故我嗔謗者,

   如是何不嗔,誹謗他人者?

   如果說:由于會使其他眾生退失對我的信心,為此才嗔恨那些誹謗我的人。那麼,你為什麼不同樣嗔恨誹謗其他人的人呢?因為這也會使人退失對他的信心。

   謂此唯關他,是故吾堪忍,

   如是何不忍,煩惱所生謗?

   若說:因為這只關系到他人對他人信不信的問題,(所以我可以接受)當然他人對他信不信這也取決于他們有無功德與可信處。如果對他人無有信心這一點你可以忍受,那為什麼不能安忍誹謗自己的人呢?因為這也是由于別人心生煩惱而誹謗你的。

   壬二(破嗔于親友造四罪者)分二:一、因于對境無害而止嗔;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

   癸一、因于對境無害而止嗔:

   于佛塔像法,誹詆損毀者,

   吾亦不應嗔,因佛遠諸害。

   對于佛像、佛塔、正法信口開河說些不合理誹謗之詞並加以毀壞的人,我應生起悲心才對,不該反而生嗔心,因為這于對境的佛陀等不會有絲毫損害,並且作害者又是當悲憫的對象。

   癸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分三:一、深思正理;二、不畏損害;三、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子一、深思法理:

   于害上師尊,及傷親友者,

   思彼皆緣生,知已應止嗔。

   其實加害上師親朋好友等也都是依靠以前、現今的外緣等而造成的,認識到這一點從而應當制止嗔恨。

   子二(不畏損害)分三:一、怨敵不應為嗔恨之對境;二、是故斷除嗔彼;三、為斷嗔而除貪。

   丑一(怨敵不應為嗔恨之對境)分三:一、與無情損害相同;二、與嗔者罪業相同;三、害由業生故不應嗔敵。

   寅一、與無情損害相同:

   情與無情二,俱害諸有情,

   云何唯嗔人?故我應忍害。

   如果有情與無情對眾生同樣損害,那麼為何單單對有情懷有仇恨呢?因此,我理當安忍損害。

   寅二、與嗔者罪業相同:

   或由愚行害,或因愚還嗔,

   此中孰無過?孰為有過者?

   如果有些仇敵是由于愚昧而作加害,有些因為愚癡而回報嗔恨,那麼這兩者誰無有過失,誰具有過失呢?很明顯,兩者同等具有過失。

   寅三、害為業生故不應嗔敵:

   因何昔造業,于今受他害?

   一切既依業,憑何嗔于彼?

   為什麼你昔日要造業,以致于如今遭受他眾的加害?既然一切損害均來源于自己的業力,那我憑什麼仇恨這位怨敵呢?

   丑二、是故斷除嗔彼:

   如是體解已,以慈互善待,

   故吾當一心,勤行諸福善。

   如此認清損害是由業力所致等道理後務必要盡心盡力斷除互相之間的嗔恨心,彼此仁慈善待。為此,我應當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勤修福德。

   丑三、為斷嗔而除貪:

   譬如屋著火,燃及他屋時,

   理當速移棄,助火蔓延草。

   如是心所貪,能助嗔火蔓,

   慮火燒德屋,應疾厭棄彼。

   例如,房屋失火,當火勢燃向其他房屋,這時主人按理來說要將能助燃的草木等轉移出去。同樣的道理,由于心貪執所需的物品,別人對此作違緣能使嗔心之火蔓延,唯恐嗔恨的烈焚燒福德的宅室,應當立即厭惡地拋棄貪執。

   子三、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如彼待殺者,斷手獲解脫,

   若以修行苦,離獄豈非善?

   若謂:敵人使我生起痛苦,因而令我無法容忍。如一位將要遭殺的人若只是砍斷手而擺脫死亡,那難道不是很好嗎?當然很好。同樣的道理,如果僅僅以此人類的痛苦或者安忍這種苦行就遠離地獄,豈不是很好?

   于今些微苦,若我不能忍,

   何不除嗔恚,地獄眾苦因?

   現在的這一點點苦如果我也不能忍受,那為什麼還不遣除地獄苦因的嗔恨呢?理當遣除。

   為欲曾千返,墮獄受燒烤,

   然于自他利,今猶未成辦。

   為了成辦所貪執的妙欲,以嗔恨曾經成千上萬次墮入地獄受燒烤的煎熬,或者按《大疏》中所說為了嗔恨而曾經……。儘管曾遭受過這這般劇烈之苦,可是如今我仍然沒有成辦自利與他利。

   安忍苦不劇,復能成大利,

   為除眾生害,欣然受此苦。

   只是承受現在的痛苦這並不是大的危害,而且依靠安忍還能成辦廣大利益,因此理應歡欣喜悅地承受能遣除一切眾生損害的危害或痛苦。

   壬三(破嗔怨敵作四善者)分三:一、破嗔讚譽怨敵者;二、破嗔令怨敵安樂者;三、破嗔成辦怨敵利養者。

   癸一(破嗔讚譽怨敵者)分三:一、堪為自樂之因故當取受;二、是他樂之因故不應舍棄;三、宣說迷亂取舍之理。

   子一、堪為自樂之因故當取受斷:

   人讚敵有德,若獲歡喜樂,

   意汝何不讚,令汝自歡喜?

   假設說他人讚評怨敵具有功德,從而讚歎者獲得了歡喜他人功德的安樂,那麼心意你不應當對此忍受不了,你為什麼不讚嘆敵人而令自己像其他讚歎者一樣歡喜呢?

   如是所生樂,唯樂無性罪,

   諸佛皆稱許,復是攝他法。

   你歡喜別人的功德而讚嘆他的這種安樂絕對是快樂的源泉,而無有罪業,並具有功德,也是諸佛等一致高度讚許的,了知無有嫉妒而令他人起信心,因此又是攝受他眾的殊勝方便。

   子二、是他樂之因故不應舍棄:

   謂他獲樂故,然汝厭彼樂,

   則應不予酬,此壞現後世。

   假設說因為讚歎他人而使他獲得喜樂,然而你厭惡稱讚他人的快樂,那麼由于付給薪水等也會使對方安樂,所以也應當剝奪不給,如此一來,眼見的今世的事業等、未見的後世感受布施之果報等都會毀壞。

   子三、宣說迷亂取舍之理:

   他贊吾德時,我亦欲他樂,

   他讚敵功德,何故我不樂?

   當別人讚嘆自己的功德時,希望他也獲得讚揚我功德的快樂,而當稱讚別人的功德時,我為什麼不希望他獲得讚說別人的欣喜,這實屬顛倒錯亂。

   癸二、破嗔令怨敵安樂者:

   初欲有情樂,而發菩提心,

   有情今獲樂,何故反嗔彼?

   最初以欲求一切有情獲得安樂的意樂而發菩提心,如果眾生不需要我幫助自己獲得快樂,為什麼反而嗔恨他們呢?實不應理。

   癸三(破嗔成辦怨敵利養者)分二:一、不應以得利養等之因而嗔他;二、理當以未得之因而嗔己。

   子一(不應以得利養等之因而嗔他)分二:一、因實現自之願望故不應生嗔;二、因不加害我故不應生嗔。

   丑一、因實現自之願望故不應生嗔:

   初欲令有情,成佛受他供,

   今見人獲利,何故生嫉惱?

   當初承諾說希望一切有情成就三世間界供養處的佛果,如今見到他們只是擁有微薄的利養恭敬,為什麼要生起妒忌而損惱他呢?

   所應恩親養,當由汝供給,

   彼今已自立,不喜豈反嗔?

   譬如,所應撫養的親人本該由你撫養,理當給予食物等,如果那位親人不需要你施舍,獨立而謀得生計,那麼你怎麼會不歡喜反而嗔怒呢?

   不願人獲利,豈願彼證覺?

   妒憎富貴者,豈有菩提心?

   如果連別人獲得暫時的這點利養也不願意,那麼,又怎能願意眾生證得菩提呢,根本不可能。善天尊者解釋為若不願敵人獲得這一點點利養,那麼……。對他人的財富憎恨者怎麼會具有菩提心呢?根本不會具有。

   丑二、因不加害我故不應生嗔:

   若已從他得,或利在施家,

   二俱非汝有,施否何相干?

   如果怨敵從施主那里獲得受用或者未獲得而住在施主家中,這兩者無論如何對你來說同樣不具有,無論施予與否,受用或破立的行為與你又有什麼瓜葛呢?根本毫不相干。

   子二、理當以未得之因而嗔己:

   何故棄福善,信心與己德?

   不守己得財,何不自嗔責?

   假設嗔恨敵人的利養而過分希求自己獲得,那麼自己利養出現之因是以往的福德、施主的信心以及自己暫時的功德,既然如此,為什麼要以嗔恨力丟棄這些呢?是自己沒有把握住得到利養的這些因,為何不嗔恨自己,理當自我譴責才對。

   于昔所為惡,猶無憂愧色,

   豈還欲競勝,曾培福德者。

   此外若有人想:既然自己沒有利養,以後他人也無有才好。你非但對自己沒有得到利養之因——往昔所造的罪惡無有羞愧後悔之意,居然還想與培植利養之因——福德的他眾攀比,這麼做實不應當。

   辛二(遮破于障礙所欲者生嗔)分二:一、破嗔于怨敵造罪作障者;二、破嗔于自己與親友行善作障者。

   壬一(破嗔于怨敵造罪作障者)分二:一、敵人痛苦于己不利;二、願敵痛苦之心有害。

   癸一、敵人痛苦于己不利:

   縱令敵不喜,汝有何可樂?

   唯盼敵受苦,不成損他因。

   即便仇敵痛苦不樂,對此你又有什麼可高興的呢?即使你有可高興的,但只是以想降伏敵人(盼望他們受苦)的願望並不能成為損害敵人的因,所以無有實義。

   癸二、願敵痛苦之心有害:

   汝願縱得償,他苦汝何樂?

   若謂滿我願,招禍豈過此?

   若為嗔漁夫,利鉤所鉤執,

   陷我入獄簍,定受獄卒煎。

   縱然你想使怨敵痛苦的想法如願以償,你又有什麼可歡喜的呢?如果說這樣一來就滿了我的心願,那麼還有比此更嚴重的禍害嗎?

   一旦被煩惱發心的漁夫所投下的帶有願別人痛苦之誘餌十分銳利的鐵鉤所擒,必定使我在眾生地獄的簍里受獄卒們煎煮。

   壬二(破嗔于自己與親友行善作障者)分二:一、破嗔于世間法作障者;二、破嗔于福德作障者。

   癸一(破嗔于世間法作障者)分二:一、阻礙讚譽者並非有害;二、將阻礙讚譽者視為有益。

   子一(阻礙讚譽者並非有害)分二:一、讚譽無有利樂;二、不應喜之。

   丑一、讚譽無有利樂:

   受讚享榮耀,非福非長壽,

   非力非免疫,非令身安樂。

   讚嘆與名譽的榮耀既不能成為有利于未來的福德,也不能成為今生安樂之因的長壽,又不會使自己身強力壯,也不能令健康無病、身體舒適。

   若吾識損益,讚譽有何利?

   若唯圖暫樂,應依賭等酒。

   如果分析成不成為我自利的是心識,那麼讚嘆與名譽對此能談得上什麼自利呢?根本無有利益。假設說依此能舒心悅意。如果只是貪圖暫時的愜意,那麼賭博、女人等,美酒也應當依止了。

   若僅為虛名,失財復喪命,

   譽詞何所為,死時誰得樂?

   如果毫無意義僅僅為了慷慨布施的虛有名聲而施盡財物,為了英雄的稱號而奔赴戰場,自己也會有喪命等危險,那名聲又有什麼用呢?自己死亡時,又有誰依靠名譽而得到安樂了呢?

   沙屋傾頹時,愚童哀極泣,

   若我傷失譽,豈非似愚童?

   如果沙屋倒塌了,那些愚昧無知的孩童就會極度傷心哭泣。同樣,如果我因失去了稱讚與名譽而傷心,難道不是與孩童一模一樣了?這實在不應理。

   丑二、不應喜之:

   聲暫無心故,稱譽何足樂?

   若謂他喜我,彼讚是喜因?

   受讚或他喜,于我有何益?

   喜樂屬于彼,少分吾不得。

   偶爾的讚嘆聲由于無有心,因而不可能有「要稱讚我」的想法,對此有什麼值得歡喜的呢?因讚譽而心喜若狂實不應理。如果說令其他讚嘆的人喜歡我,宣揚名聲的他人歡喜難道就是我歡喜的因嗎?無論是讚嘆敵人還是褒揚我,讚者的歡喜對我又有什麼利益呢?歡喜是讚歎者擁有的,我從中一點也不會得到。

   他樂故我樂,于眾應如是,

   他喜而讚敵,何故我不樂?

   如果說:我是菩薩,因此讚歎者快樂我也快樂。那麼,一切有情安樂也需要同樣歡喜。為什麼當其他人歡喜稱讚你的仇敵而使他快樂時,我不快樂呢?理當快樂。

   故我受讚時,心若生歡喜,

   此喜亦非當,唯是愚童行。

   因此,當我受到他人讚揚時,生起歡喜也同樣是不合理的,只是像喜歡無意之事的愚童行為罷了。

   子二、將阻礙讚譽視為有益:

   讚譽令心散,損壞厭離心,

   令妒有德者,復毀圓滿事。

   讚揚名聲等能使自己的心散亂于善法所緣之外,它也會毀壞對輪迴的厭離心,並且為了他會嫉妒一切有功德者,嗔恨他人的圓滿之事,這以上是《大疏》與《釋論》中解釋的。《普明論》中將最後一句解釋為:因嗔恨而毀壞他人的圓滿之事。

   以是若有人,欲損吾聲譽,

   豈非救護我,免墮諸惡趣。

   因此,如果有人想毀壞我的名譽等,那難道不是依靠他們的力量而使我免于墮入惡趣了嗎?為此更不該嗔恨。

   吾唯求解脫,無需利敬縛,

   于解束縛者,何故反生嗔?

   此外,我唯一追求的是從輪迴中解脫,不應當被成為解脫障礙的利養恭敬所束縛,有人對此作障而使我解開輪迴的束縛,我怎麼能反而嗔恨他呢?

   如我欲趣苦,然蒙佛加被,

   閉門不放行,云何反嗔彼?

   正如我想以讚譽的罪業趨入惡趣中時,蒙受佛陀的加持而通過障礙利養的方式不放行到惡趣中而緊閉惡趣之門,我怎麼能反而嗔恨他呢?實在不應憎恨。

   癸二(破嗔于福德作障者)分三:一、嗔恨是福德之障;二、作害是順緣;三、故當消除嗔恨而恭敬。

   子一、嗔恨是福德之障:

   謂敵能障福,嗔敵亦非當,

   難行莫勝忍,云何不忍耶?

   如果說:敵人是福德的障礙者(因而嗔恨)。嗔恨障礙福德者也不應理,如果再無有等同安忍的苦行,那麼我為什麼不安忍呢?理當安忍,而安忍要依賴敵人之故。

   若我因己過,不堪忍敵害,

   豈非徒自障,習忍福德因?

   假設我因自己的過失而不能忍受這位怨敵,難道不是我自己對福德之因的安忍作障礙了嗎?

   子二、作害是順緣:

   無害忍不生,怨敵生忍福,

   既為修福因,云何謂障福?

   應時來乞者,非行布施障,

   授戒阿闍黎,亦非障出家。

   某一法如果不存在,就不會生果,某一法如果存在就生果,那麼這一法就是此果的因。既然安忍也是隨怨敵而生,那為什麼說仇敵障礙福德呢?實際上怨敵正是安忍之因,譬如布施時,前來乞討者是布施的因而絕不是布施的障礙;賜予出家戒律的堪布等不應當被稱為障礙出家者。

   子三(故當消除嗔恨而恭敬)分三:一、以眾生自之功德當恭敬;二、信仰佛陀故當恭敬;三、觀察果當恭敬。

   丑一(以眾生自之功德當恭敬)分二:一、是成就我菩提之助緣故當恭敬;二、建立眾生與佛相同。

   寅一(是成就我菩提之助緣故當恭敬)分二:一、恭敬之因成立;二、斷除于彼迷惑。

   卯一、恭敬之因成立:

   世間乞者眾,忍緣敵害稀,

   若不外植怨,必無為害者。

   世間的乞者與怨敵同是福德之因,然而在世間中乞丐眾多,而作害者卻稀少,這其中的原因是如果未加害對方,不結下怨恨,必定不會有反過來加害的人。

   故敵極難得,如寶現貧舍,

   能助菩提行,故當喜自敵。

   由于安忍是最大的福德,因而敵人恩德頗大,難得難遇,如同未經辛勤勞作而在自己家中出現寶藏一般,成為菩提行即成佛的助伴,因而我應當喜愛敵人才是。

   敵我共成忍,故此安忍果,

   首當奉獻彼,因敵是忍緣。

   敵人與我共同修成安忍,我們二者都屬于安忍的因,為此果報正法甘露首先理當獻給這位怨敵,因為他是安忍的真正因。

   卯二、斷除于彼迷惑:

   謂無助忍想,故敵非應供,

   則亦不應供,正法修善因。

   假設說:敵人無有修成安忍的想法,因而雖然是安忍的因,但並非是應供。這樣一來,堪為修成善法之因的正法也不能成為應供了。

   謂敵思為害,故彼非應供,

   若如醫利我,云何修安忍?

   假設說:這兩者不相同,正法無有害心,而敵人卻有要害這個人的心態,因而他不是應供。倘若敵人也像醫生一樣精勤利益我,那肯定不是安忍的對境,依靠他我怎麼能成就安忍呢?

   既依極嗔心,乃堪修堅忍,

   故敵是忍因,應供如正法。

   既然依于具有極度的嗔心者才能生起忍耐之心,所以說敵人才是安忍的因,理當猶如正法一樣供養。

   寅二(建立眾生與佛相同)分二:一、安立教證;二、教義成立。

   卯一、安立教證:

   本師牟尼說,生佛勝福田。

   能仁本師釋迦牟尼佛在經中說:由于從有情中產生善法,因此眾生之田與佛之田二者中生佛法,《真實攝法經》中云:「眾生之田即佛之田,由佛田中獲得諸佛法,顛倒修行不應理。」

   卯二(教義成立)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諍論。

   辰一、真實宣說:

   常敬生佛者,圓滿達彼岸。

   修法所依緣,有情等諸佛,

   敬佛不敬眾,豈有此道理?

   若想:由于這一教義沒有依據的理證,因而不是可信之處。有理可依,經常令眾生歡喜者能獲得圓滿波羅蜜多的佛果。因此,從依靠眾生與佛陀成就佛果的正法這一角度來說是相同的,對佛陀應當恭敬而不恭敬眾生這是何道理,根本沒有理由。

   辰二、遣除諍論:

   非說智德等,由用故云等,

   有情助成佛,故說生佛等。

   假設有人想:這兩者功德截然不同,因而不應當同等恭敬。並不是從自心功德的角度安立為同等的,而是從依靠眾生與佛陀二者能成就佛果這一點而安立平等的。因此,與佛陀相同,一切眾生也具有產生佛陀的功德,為此說他們同等。

   懷慈供有情,因彼尊貴故,

   敬佛福德廣,亦因佛尊貴。

   此外,供養從一緣慈心等持中出定者,現世中也會獲得福德,原因是眾生尊貴,如果無有眾生的對境,那麼也就無有福德可言,對佛陀起信的福德也是由于佛陀的優勝尊貴。

   助修成佛故,許眾生佛等,

   然生非等佛,無邊功德海。

   總而言之,由于具有成佛的同等助緣,因而承許眾生與佛平等,然而任何眾生的功德不可能與無邊功德海的諸佛平等。

   唯佛功德齊,于具少分者,

   雖供三界物,猶嫌不得足。

   不僅如此,而且圓滿具足一切殊勝功德的唯一補特伽羅就是佛陀,為了供養具足佛陀少分功德者,即使獻上整個三界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功德不同。

   有情具功德,能生勝佛法,

   唯因此德符,即應供有情。

   然而,從能生起殊勝佛法的角度而言,一切眾生也具有,僅以這一點相符,就理應供養眾生。

   丑二(信仰佛陀故當恭敬)分二:一、佛將眾生作為我所;二、佛將眾生作為我。

   寅一(佛將眾生作為我所)分二:一、當恭敬之理由;二、懺悔不敬之過。

   卯一、當恭敬之理由:

   無偽眾生親,諸佛唯利生,

   除令有情喜,何足報佛恩?

   對于無有虛偽狡猾作為一切有情的至親的諸佛與菩薩所行所為唯一饒益無邊眾生,因而除了令眾生歡喜以外何以回報佛菩薩的深厚恩德?

   利生方足報,舍身入獄佛,

   故我雖受害,亦當行眾善。

   只有利益眾生方可報答為了眾生舍棄身體入于無間地獄的佛陀之恩,因此我無論遭受再大的損害,三門的一切行為都要善妙,唯一行持利益他眾之事。

   諸佛為有情,尚且不惜身,

   愚癡我何故,驕慢不侍眾?

   眾生的主尊——佛陀尚且為了眾生不惜舍棄自己的身體,而愚昧無知的我怎麼能貢高我慢、不行侍候眾生的事情呢?

   眾樂佛歡喜,眾苦佛傷悲,

   悅眾佛愉悅,犯眾亦傷佛。

   眾生安樂,諸佛歡喜,傷害眾生,佛陀也會悲傷,令眾生歡喜,諸佛自然會欣悅,冒犯加害這些有情,就會障礙佛陀愉悅,因此等于傷害佛陀。

   遍身著火者,與欲樂不生,

   若傷諸有情,云何悅諸佛?

   譬如,周身燃火之人,不會以所求的一切功德而心情快樂。同樣,如果傷害眾生,(憑什麼取悅諸佛?)那麼顯然無有其它令大悲諸佛歡喜的方法。

   卯二、懺悔不敬之過:

   因昔害眾生,令佛傷心懷,

   眾罪我今悔,祈佛盡寬恕。

   我因為曾經加害眾生而令大慈大悲的諸佛不悅傷心,今日對所造的一切罪業分別懺悔,祈求諸佛原諒寬恕。

   為令如來喜,止害利世間,

   任他踐吾頂,寧死悅世主。

   從今以後為了使諸位善逝歡喜,一定要制止損害眾生,作為世間的奴僕,任憑許多眾生腳踏在我的頭頂,寧死也不反抗,以此令所有世間的怙主喜悅。

   寅二、佛將眾生作為我:

   大悲諸佛尊,視眾猶如己,

   生佛既同體,何不敬眾生?

   悲憫一切有情的尊主佛陀證悟法界等性並以自他相換的方式視眾生為自己,這一點毋庸置疑。既然了達眾生的本體就是怙主佛陀,我為什麼還不恭敬眾生呢?理當恭敬。

   丑三(觀察果當恭敬)分三:一、宣說取悅眾生是諸善之因;二、以此方式教誡勤奮;三、攝義。

   寅一、宣說取悅眾生是諸善之因:

   悅眾令佛喜,能成自利益,

   能除世間苦,故應常安忍。

   取悅有情能令善逝欣喜,也能真實成辦自己的利益,又能遣除一切世間的痛苦,所以我應當恆常修行安忍。

   寅二、以此方式教誡勤奮:

   譬如大王臣,雖傷眾多人,

   謀深慮遠者,力堪不報復,

   因敵力非單,王勢即彼援,

   故敵力雖弱,不應輕忽彼。

   譬如,國王的某位大臣傷害眾多民眾,然而深謀遠慮、高瞻遠矚的人們,想到以後的功過,儘管當時有能力卻也不進行報復,因為他們明白表面看來對方似乎只是孤身一人,無有兵旅,勢單力薄,其實不然,國王的強大勢力就是他的援兵。因此,作害者雖然力量薄弱,但也絕不應不屑一顧輕視忽略他。

   悲佛與獄卒,吾敵眾依怙,

   故如民侍君,普令有情喜。

   同樣,地獄的看守與大慈大悲的佛陀就是我的怨敵們的依怙靠山,獄卒會反過來對我進行報仇加害,佛陀會不悅悲傷。就像百姓對暴君作小小的罪業也會大禍臨頭,因而應當如同民眾百般取悅君王一樣令所有眾生皆大歡喜。

   暴君縱生嗔,不能令墮獄,

   然犯諸有情,定遭地獄害。

   如是王雖喜,不能令成佛,

   然悅諸眾生,終成無上覺。

   儘管使殘暴的君主勃然大怒,但也不致于像使眾生不悅那樣遭受地獄的損害。同樣,即便令國王心花怒放,也不可能賜予像取悅眾生那樣獲得佛果。因此,喻義二者利害並不相等。

   寅三、攝義:

   云何猶不見,取悅有情果,

   來生成正覺,今世享榮耀。

   生生修忍得,貌美無病障,

   譽雅命久長,樂等轉輪王。

   為什麼還見不到令眾生喜悅的果報呢?暫且不說未來成就正覺,就是今生中也享受豐厚財富、美名遠揚的快樂,不僅是現世,而且住于輪迴中時,其它生世中也會因安忍而感相貌端嚴等、具足無病、名聲榮譽等,長壽百年,獲得轉輪王的圓滿安樂。

   于無始害恩德者,受苦成就大樂因,

   觀察能所嗔不成,莫嗔焚心諸智者。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