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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九章 智慧品(上)

丁六、智慧品,有三:

戊一、銜接第八章而說產生智慧之教義,戊二、如是產生智慧之方法,戊三、獲得智慧。

戊一、銜接第八章而說產生智慧之教義

 此前諸支分,佛為智慧說,故欲息諸苦,當生空性慧。

從(菩提心利益)迄(靜慮品)之間,皆為圓滿智慧之資糧因,能仁曰:此諸品皆為產生智慧故。《攝清淨法經》云:「以禪定之意識,能觀照諸法實相——究竟義。」此義又于《菩薩學集》云:「禪定知如實相,是佛陀所宣說。」故欲止息自他之痛苦,應生起真智慧,一切輪迴之痛苦,是由業及煩惱生,此諸煩惱又從實執性執我為實而產生。《六十如理論》云:「若承許實有,生可怖貪瞋。」以證悟空性之智慧,斷除實執性,將能平息一切痛苦。《攝清淨法經》云:「智慧乃善解法之自性,真實超越三界盡無余。」自心了悟空性,對他人詮釋空性後,將消除他人痛苦。《菩薩心釋》云:「故諸瑜伽士,若修習空性,心喜利益他,應無艱難事。」空性扎實修習後,將消除痛苦。

戊二、如是產生智慧之方法,有三:

己一、認識智慧體性,己二、趣入無我之智慧,己三、破斥所斷之實執。

己一、認識智慧體性,有二:

庚一、抉擇二諦,庚二、有境(心識)成辦菩提道。

庚一、抉擇二諦,有二:

辛一、二諦體性之理論,辛二、斷除諍論。

辛一、二諦體性之理論,有三:

壬一、二諦之分析,壬二、二諦之體性,壬三、能量心之區別。

壬一、二諦之分析

 世俗與勝義,許此為二諦。

世俗見蔽障真實義,為諸錯亂者欲成辦世俗之真實性,故說世俗諦。《入中論》云:「愚癡蔽障自性謂世俗,任何造作為不實之相,云何世尊宣說世俗諦?造作轉成實體是世俗。」勝義:是聖者無相之智慧,聖者所證悟之義是勝義。《辯中邊論》云:「是聖者之境界。」欲承許世俗、勝義為二諦。

壬二、二諦之體性

 勝義非心境,說心是世俗。

《二諦論》云:「帝釋天!云何勝義諦?若是身、口、意之對境,則不承許是勝義諦,而日世俗諦。勝義諦超越世俗遍一切智之智慧對境。」或謂:心之境界是勝義。應不能成立,因「心」能蔽障現見真實相,欲許是世俗,乃善天論師之主張,智作慧論師與遍照護論師認為:心具分別,是無明性,非真實境。此「心」在《辯中邊論》云:「非真實是遍執,三界之心與心所。」是三界之心與心所故,非如來之境界,且不相違聖者智慧之所證悟。經云:亦非詮釋為佛陀智慧之境界,勝義之密義乃無論任何解說都不能成立為真義諦之意義。是故,無論如何解說都不能證悟,乃無任何執著安立無相之智慧之名,故謂證悟。《消除阿闍世之憂悔經》云:「大王!不見任何法,乃見真實義,大王!現見真實義即無所見。」亦不相違二經之說法。

壬三、能量心之區別,有三。

癸一、補持伽羅之分類,癸二、超越之次第,癸三、能害之理論。

癸一、補特伽羅之分類

 世俗現見二,瑜伽士、凡夫。

諸注釋所詮釋,實踐二諦之世間者──補特伽羅,現見有二種姓:一、具有止觀禪定之瑜伽士,二、不具禪定之凡夫。又可詮釋為具足三無我智(譯注:三無我智指‧一、人無我。二、諸法無能所取和他體之空。三、諸法實有空)之任何一種人,和不具有無我智之人。

癸二、超越之次第

 世間諸凡夫,瑜伽士所破。復因慧差別,層層更超越。

世俗二種姓中,諸世俗凡夫主張:「一神論」與「心是常」等見解,世間瑜伽士主張非一神,具諸原因之故,且心無常,(剎那)轉變成他性故,瑜伽士破斥世俗之學說。瑜伽士又分為說實有部、唯識說和中觀學說三者,依心識所理解之宗義,其諸多差異依循上述之次序了知,愈後之學說超越愈前之宗義。

如是說實有部者有二支:一、緣取極微無方分。二、能取識,于剎那之間能見勝義諦之主張。唯識之理論:「若六方組合一體,極微亦轉成六方,若六方了知是一,實物亦成極微。」以此言之,唯識說超越而破斥說實有部。若不成立所積集之微塵故,則不成立能積之粗體,若不成立此粗體,則當不成立「能取、所取」二說。唯識學者主張,無「能取、所取」,成立自證識,為勝義諦之見解,中觀學者于本論,詮釋破斥自證識等之理論而超越之。

癸三、能害之理論

 二者所許喻,不觀察果故。

善天論師承許世俗、瑜伽二者,詮說為世俗共許之譬喻,因此不須「觀察與分析」以成立所立宗義。于此,世俗凡夫之心識中,如是所顯現之對境,產生諦實故,又如何成立此諸錯亂心識?世俗與瑜伽士二者皆欲許不諦實,猶如幻化等之譬喻。以破斥諸實有論者之心識中,既為現相且又真實性──即虛妄。故此諸實有論者之心識若成立實有是錯亂,則一般凡夫又何須說?遍照護論師謂:斷除諍論──「所謂果位」等義之解說。

辛二、斷除諍論,有二:

壬一、依世俗作斷諍,壬二、依勝義諦作斷諍。

壬一、依世俗作斷諍,有五:

癸一、斷除不趣入菩提道,癸二、斷除不諍于所斷之境,癸三、以量說明,

癸四、斷除與經教相逢,癸五、斷除無窮過。

癸一、斷除不趣入菩提道

或謂:若諸法非真實性,則無法從布施等六度獲得菩提果,故將不願實踐菩提行?云:諸法雖于「勝義諦」中無真實義,然而,以不鑑別之方式──世俗中諸法實有故,為求成就菩提果,實踐布施等六度波羅蜜,故不相違。

癸二、斷除不諍于所斷之境

 世人見外境,妄執為真實,而非如幻化,與瑜伽士諍。

倘若實體外境,顯現于世俗凡夫與瑜伽士之心識,豈有何諍論?實體之現象雖然相似,世俗凡夫現見色等實體,因為分別見執著為真實性,不了知諸法如幻化,而瑜伽士了知其如幻化,故世俗凡夫與瑜伽士相互諍論。

癸三、以量說明

 色等現量境,共稱非正量,不淨而謂淨,彼等真虛偽。

或謂:色等外境以現量成立,故與「虛偽」──不真實相違?應不相違。諸色等外境僅為世間共稱之言,若以正量觀之,則非真實,身不淨與無常等事實,若以世間共稱而說,皆認為淨或常之思想,故是虛偽性。《三昧王經》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諸根若正量,聖道復益誰?」

癸四、斷除與經教相違

引導世間義,佛說無常法,彼諸非剎那,豈不違世俗?

瑜伽量無過,待世見真實,定觀身不淨,當違世間見。

若諸法無自性,佛說實體乃剎那無常之自性,是為何?其密意:「僅從顯現主體作思考,目的乃為引導世人──漸次地貪著實體義,佛陀開示實體是無常,世尊宣說我與我所,為其密意之趨勢,如是宣說蘊、界、處亦是無常。」于究竟真實義言,一切實體亦剎那間無實,以剎那滅之理論破斥「剎那是諦實」、「剎那是永恆」。若謂剎那不存在于世人之感受故,亦相違于世俗之說?雖然世俗凡夫認為其不存在,然而于世間瑜伽士僅現證無人我之際,可顯現剎那之覺受,是故,于世俗中「不存在」為無過失。或謂:現見剎那,而承許稱為現見真實諦豈不相違?相對于世間之常、樂、我、淨等學說,瑜伽士現見剎那性,而說為現見真義諦,故「剎那」之同義異名是勝義故。復次,「世俗凡夫」乃相對于「瑜伽士」而言,若現見真實性,則瑜伽士必定了悟女身不淨,當相違于世俗凡夫執著女身清淨之義,是善天論師之詮釋。

癸五、斷除無窮過,有四:

子一、斷除當不獲得福德之過,子二、斷除不轉世投生之過,

子三、斷除無善惡業之過,子四、斷除善行無實義之過。

子一、斷除當不獲得福德之過

 如幻佛福德,盡如實有佛。

或謂:諸法皆無真實性──自性空,則佛陀亦具虛幻性,供養如幻之佛陀,將不生真實之福德?盡如汝自己承許世尊之實有性,供養世尊後,獲得實有福德體性;反之,如是供養如幻之世尊,故獲得如幻之福德乃無過失。

子二、斷除不轉世投生之過

 眾生若如幻,如何死后生?自眾緣聚合,至當生幻相。

 為何長相續,眾生成實有?

倘若眾生如幻相,其死後如何再投生?乃投生之眾緣聚合;自從眾緣聚合後,乃至當如幻而投生,故眾生亦類似為無實性。既然如此,為何僅見如幻之長時相續,如執著眾生是實有?喻如:分別如幻相續之長、短亦成過失。

子三、斷除無善惡業之過

 幻人行殺等,無心故無罪,具有幻心者,生福德罪業,

 諸咒無功能,不生如幻心,種種因緣生,如幻亦種種,

 一緣生一切,畢竟此非有。

若謂:任一有情對其他有情之殺害、供養等行為,猶如幻化人對幻化人之殺害、供養等行為,與「無善、無惡」相似?曰:如幻之士夫猶如幻之殺害、供養等造作者,因無心,故「無善、惡業」等業相。若具有如幻之心的有情如是造作,造作者且具實有慈悲、瞋恨等之心,當產生福德、罪業,至于區別「心」之有無在于:一、如幻之原因,乃諸咒等無法具有發心之功能故。二、既然不生如幻之心,若有情之心具實有性,當產生善惡之心。諸法雖虛妄(無自性),觀待不同之因,則生不同之果,如是,從錯綜複雜之因,當產生諸多不同之幻化果。唯獨一因(或一元論)能產生諸異熟果,無論如何是不存在的。

子四、斷除善行無實義之過

 若勝義解脫,如世俗輪迴,佛亦當輪迴,菩提行何用?

 諸緣若未斷,幻化亦不滅,諸緣若斷滅,世俗亦不生。

倘若以勝義諦而言,一切眾生亦具自性涅槃,而又生存于世俗輪迴中,如是道理相似,故從現象面觀之,佛陀亦當輪迴,故菩提行有何作用?若是諸外緣不斷滅,則如幻諸相亦無法遮除,眾生不斷絕形成輪迴之因,故當輪迴。諸佛因斷滅諸產生輪迴之因,雖處其中亦不具輪迴之自性。謂「亦」之辭,更何況勝義諦──亦自性不生。或善天論師主張:佛陀出現世間,乃宿昔願力所致,非不斷除投胎輪迴之因,此謂無過。智作慧論師主張:若不斷輪迴之因,于無盡輪迴中,亦不能斷除如幻之世俗相;若斷滅投胎輪迴之因,于世俗中,亦不可能有輪回自性。修習證悟(空性)──真實義,故依次滅除無明等十二因緣,是以佛陀不投胎輪迴。遍照護論師主張:雖然如幻之佛陀亦緣生于眾生之實有福德相,若眾生無具福德相,于世俗中亦不遇如幻之佛陀。

壬二、依勝義諦作斷諍,有二:

癸一、斷除若無錯亂識則無能取,癸二、斷除若不成立錯亂之根本則無輪迴。

癸一、斷除若無錯亂識則無能取,有二:

子一、敵論者之主張,子二、答辯。

子一、敵論者之主張

 爾時無錯亂,以何緣幻境。

有相唯識者或謂:爾時(無自性之智慧)若無錯亂識,當以何識緣取幻相?

子二、答辯,有三:

丑一、相似諍論,丑二、破斥答辯,丑三、適當之義。

丑一、相似諍論

 爾時無幻相,彼時當何緣?

爾時,汝唯識者,所取境如幻相之境界,若無諦實,彼時所取之「幻相」又如何緣取?此諍論與汝之質難相似。

丑二、破斥答辯,有二:

寅一、破斥心欲許現相,寅二、破斥非心義二者之實體,

寅一、破斥心欲許現相,有二:

卯一、設立唯識宗義,卯二、破斥彼說。

卯一、設立唯識宗義

 若所取有他,彼相即心識。

倘若所取境(徧計所執境)不真實,且又承許實有其它能取識(譯注:以能取識緣取所取相,是自證現量),則內心顯現之境相,容許為心識(自證識)所緣取。

卯二、破斥彼說,有三:

辰一、詮說自證識之妨害,辰二、不能成立自證識,辰三、斷除遮阻自證識之妨害。

辰一、詮說自證識之妨害,有二:

巳一、正行,巳二、能立不成立。

巳一、正行,有二:

午一、自證識之妨害,午二、斷除錯亂。

午一、自證識之妨害

 爾時心即幻,彼時如何見?世間怙主說,心不見自心。

 心如劍刃利,如是不自割。

爾時若心識與所取幻相是同一實體,則此時無「能見識」與「所取境」二者,故由何識見何物?世間怙主亦于《楞伽經》云:「劍刃不自割,手指不自觸,心亦不自見。」《寶髻經》云:「劍刃無法自割劍刃,手指無法自觸手指,心亦無法現見自心。」盡如劍刃不自割,如是心亦不自見。

午二、斷除錯亂,有二:

未一、譬喻不成立,未二、譬喻之意義不相似。

未一、譬喻不成立,有二:

申一、破斥燈火之譬喻,申二、破斥青色之譬喻。

申一、破斥燈火之譬喻

 猶如燈自體,如實明照性,燈火非所明,不為暗所蔽。

或謂:猶如燈火能如實明照自體,如是心識亦能明了自心?燈火非自行明照。何以故?明照作用之前,必遍及不明現——黑暗,從燈火剛明現時,無黑暗之「蔽障」——無不明晰故。《中論.根本頌》云:「燈火何體性?存在無黑暗,云何燈明照?除暗是明照。」

申二、破斥青色之譬喻

 水晶依他青,青性不依他,如是亦得見,依與不依他。

 非青成為青,無自所作性。

以青色為喻,如水晶須依其它青色物,才能映現青色。青琉璃之青色性,則不須依其它青色物,以其本來存在。白色水晶必須觀待其它實體才能轉成青色,如青琉璃之青色性,不須觀待其它即能轉成青色體。如是,或謂現見瓶、柱等任一實物之顯現與了知,須觀待其它。而自證識譬喻之燈火與苦樂,並非不須觀待其它,非如是說法。青琉璃之青色體,剛剛形成之剎那,即成立青色性;而非青色性之實物,不能自性創作青色自體故,與燈火之自照和自明之譬喻不恰當,上述乃西藏一學者之說法。智作慧論師主張:青琉璃之青色性轉變成青色體,非不觀待其它,而必須觀待其基因?倘若從自體之基因——主體由非青色性轉成青色體,而又不須觀待其它?自體之基因須轉成青色體,此說乃不可能,因自體改造自體相違故。

未二、譬喻之意義不相似

 若謂燈自明,能說識自證,謂心本自明,何識知而說?

若以世俗名言謂:燈火自體明照自體,故詮說識自體能自證知;以勝義諦而言,心識能自體明現自體,則以何識了知如是說法?故譬喻之意義不相似。

巳二、能立不成立,有二:

午一、現量不成立,午二、比量不成立

午一、現量不成立

 若誰亦不見,明照與不照,說彼亦無義,如石女兒嬌。

倘若依真義諦而言,自證、他證二者皆不成立故,亦不可得他識體之心識,故詮說燈火自明照、瓶柱不自照之差別,亦不具實質意義。譬如石女之女兒明媚與否是無意義。

午二、比量不成立

 若無自證識,心識豈憶念?相系他經驗,憶念如鼠毒。

唯識者云:倘若無自證識,則自己之意識豈能憶念(過去之認知)?應不能憶念?故以憶念之因相,當成立自證識?中觀者云:此說未必,意識自體雖未曾經驗,然而從其它眾生之經驗可聯想而產生憶念,喻如:雖未領受鼠毒之侵襲,然而從他人間蛇聲之因緣,所引申之驚駭,比測衡量後而能憶念。

辰二、不能成立自證識

 明見具他因,故心識自明,涂煉成眼藥,見瓶不見藥。

或謂:具足禪定等其它諸緣,心識能現見遠處之他物,故心識明見近身之事物乃合理?曰:未必如是,譬如涂抹修煉而成之眼藥,能見深藏地下之寶瓶,卻不能見涂于眼眶之眼藥;此說雖不隨順于某一家《入行論》之大疏,卻是寂天論師之旨趣。

辰三、斷除遮阻自證識之妨害

 盡諸見聞識,于此不遮除,遮此諦實見,彼轉成苦因。

或謂:既無自證識,亦無他證識,故全無「見、聞、覺、知」等心識?云:盡所有之見、聞、覺、知,皆唯「現相」(非真實),于世俗皆非所破斥之對象,中觀宗乃遮除此諸(見、聞、覺、知)持執諦實見者,因為此諦實見乃轉成痛苦之因。《入真實義》云:「貪瞋等諸敵,執諦實之過,若遮此自生,豈生彼諸過?」

寅二、破斥非心義二者之實體

 幻相非離心,亦非全無異,若實豈非他,非他則非實。

所取境如幻相,除心識外,非其它外在(徧計所執)之實體義,且非「他」──外在實義,然而亦不觀察心性,故不可詮說為與「心」相同或相異之實體?云:若是實體,云何「非相同于心或非相異于心」?或是相同于心之實體,或是相異于心之實體,而非「同一且相異」于心。虛幻境相轉成非實體,因為類似此幻相之實體不可能存在故。

丑三、適當之義

 幻相非實有,所見如能見。

盡如唯識宗亦主張所取境如幻相,亦非實有所取境,雖言心意非諦實──無自性,然而名言僅顯現于能見者。

癸二、斷除若不成立錯亂之根本則無輪迴,有二:

子一、設立諍論,子二、破斥彼說。

子一、設立諍論

 輪迴依實法,其它如虛空。

倘若(所取、能取)二現相之輪迴,其錯亂之根本是「無分別之識」──依于實有真實義之體性,則此二現相,除所依于輪迴之實體外,其它類同虛空──無顯現「能取、所取」之實體。

子二、破斥彼說

 無實若依實,云何有作用?汝心無助緣,應成獨一識。

 若心離所取,眾生皆如來,設立唯識義,豈有何功德?

〔有 法〕:能取、所取二現相。

〔所立法〕:如依實體故──「能、所」取之實體,豈具顯相作用?應無顯相作用。

〔因 支〕:二現相無實體之故。

因此,汝唯識宗義,云何「識」?無所取相之助緣,應成為唯一無二能取所取之智。爾時之心識,若遠離「能、所取」,彼時一切眾生皆成如來。如是二所取相,依于輪迴而設立唯識之真諦,豈有何目的?于輪迴中「究竟義」──唯識之真諦不成立故。

庚二、有境(心識)成辦菩提道,有二:

辛一、了知世俗如幻成辦菩提道,辛二、了知勝義空性成辦菩提道。

辛一、了知世俗如幻成辦菩提道,有三:

壬一、正行,壬二、所修道之自性,壬三、修道之結果。

壬一、正行

 雖知法如幻,云何遮煩惱?如彼幻變師,亦貪變幻女。

 幻師于所知,未斷煩惱習,故見彼生貪,空性薰習弱。

 修習空性故,應斷實有習,修習無所有,後亦斷空執。

或謂:雖了知一切法如幻,為何能遮轉諸煩惱?爾時彼魔術師對于所變現之幻女,為何亦產生貪戀?答辯之:魔術師對于幻境,尚未斷除煩惱之習氣,故現見幻女之時,魔術師對于空性之薰習太微弱故,而貪戀幻女等所知之對象,雖了知如幻空性,然而未證悟諸法空性,故應從貪愛之習氣中醒悟。若長久修觀了知諸法空性之薰習,當能斷除諸法實執之習氣,而且了悟所謂:「『空、不空』皆了不可得。」如是修習,後時當能斷除空執或虛妄執,且于全無所執中,不可能產生煩惱,故與魔術師不相似。

壬二、所修道之自性,有二:

癸一、境畢竟不成立,癸二、心識畢竟不可得。

癸一、境畢竟不成立

 爾時謂無實,不得實體法,無實離所依,云何住心境?

爾時云何實體?觀察而且破斥之,謂「無實」,即不可緣得實體法;此時,設立無實體,其所依是遠離觀待性,而顯現于心境,既無實體云何安住?如本無石女之子——彼是無死。

癸二、心識畢竟不可得

 爾時實無實,不住于心境,彼時無他相,無緣最寂滅。

爾時「實與無實」二法,皆不住于心境,此時,無「實與無實」二相,或非」無與無實」二相,亦非以上兩種除外之第三種聚相。若修習究竟義,則無能緣境之心──最寂滅,即涅槃、佛智。《入中論》云:「無余所知薪,燃盡。佛法身,無生亦無滅,滅心彼身現。」亦容詮說:佛陀無智慧(無諦實)之義。《入行論大疏》云:「平息一切分別見,故為寂滅,而非如火之熄滅。」于四邊見,能緣之心──無能取境之分別心,謂之極為寂靜。或謂:「無心」等是無「能取、所取」分別之義,而非「無智慧義」。

壬三、修道之結果,有三:

癸一、雖無動念亦能成就利眾生,癸二、雖作者逝世亦能完成所作事,

癸三、雖無心亦生福德。

癸一、雖無動念亦能成就利眾生

 摩尼如意樹,如是能滿願,有情與願力,諸佛顯現身。

或謂:如是佛陀當不作利他事業,因為無利他之心念故?如意寶珠和如意樹,雖然不具分別之心念,然而其本身具足之能力,結合眾生之福報因緣後,自然能滿足眾生願。為求調伏有情之清淨心(佛陀),和菩薩為利益眾生之願力,故顯現佛身成辦利益眾生。

癸二、雖作者逝世亦能完成所作事

 喻人修鵬塔,塔成彼即逝,雖滅經長時,猶具滅毒等。

 隨修菩提行,成就正覺塔,菩薩雖入滅,能成眾生利。

或謂:菩薩行者逝世後,即無具菩薩之願力,爾時彼能具足利他乃不合理?云:無過失,譬如昔有婆羅門族名為桑固,于佛塔修習成就大鵬鳥之本咒後,隨即逝世,歷經長時之後,彼佛塔亦具息滅毒害等功能。菩薩隨順菩提之行為──資糧道和願力等故,成就佛之塔廟,而修行者──不住于世之菩薩,即涅槃後,雖無欲成辦利他之(分別)心,然而彼佛塔亦能成辦一切利他之事,故彼此不相違。

癸三、雖無心亦生福德

 供養無心者,云何能得果?何故住涅槃,經說相等故。

 世俗與真諦,經說皆得果,如真實世尊,具如是果報。

聲聞眾或謂:世尊若無心,供養世尊,如何具足福德之異熟果?應不能獲得。云:未必,何以故?供養現世之佛陀或已涅槃之佛陀,其功德相等。《繞佛塔功德經》云:「任何供養現世佛,或已涅槃之佛塔,心具清淨平等性,所得福德無差別。」世俗人以心意供養有心之世尊,或以勝義意供養無心之世尊,皆可得果報,此乃經典所詮說。譬如汝供養真實世尊,欲許如是真實福德果報;我亦供養如幻佛陀,故允許產生如幻之福德,是無過失。于此謂「無心」,是無「能取、所取」之分別心。《入行論大疏》云:「遠離世俗心之世尊。」

辛二、了知勝義空性成辦菩提道,有二:

壬一、諍論,壬二、答辯。

壬一、諍論

 見諦故解脫,何須見空性?

聲聞分別有部或曰:修習以現量現見四聖諦之無常等十六行相,則能從業、煩惱中解脫,現證了不可得之空性有何用?應無作用!

壬二、答辯,有三:

癸一、經教之總義,癸二、詳說答辯,癸三、結論。

癸一、經教之總義

 何故經中說,無慧無菩提?

何以必須現見空性?經云:「自『無此證悟空性之智慧,則無菩提果;具有真實法性之思惟者,無法修習般若波羅蜜多』,至『不斷除結生煩惱之習氣』之間,任何聲聞羅漢欲求轉成善逝,緣覺欲求轉成如來——法王,此二者若不依于無生法忍,當不能證得圓滿菩提。」

癸二、詳說答辯,有三:

子一、敵辯設立空性不成立,子二、成立大乘經是佛說,子三、成立勝義道。

子一、敵辯設立空性不成立

 大乘若不成。

一、聲聞之神變。二、轉化成大菩提。三、同一涅槃道。四、顯現我慢者。此四種之最末一種,自身未現證聖諦而貪著于自己之宗義,某一或謂:大乘非佛說,故不成立可相信之大乘經典?

子二、成立大乘經是佛說,有二:

丑一、質問特殊之原因,丑二、破斥彼之答辯。

丑一、質問特殊之原因

 汝教云何成?

汝小乘經典──《四阿含》等經論,云何能相信是佛所宣說?

丑二、破斥彼之答辯,有二:

寅一、破斥經典之理由,寅二、破斥佛說之理由。

寅一、破斥經典之理由,有二:

卯一、破斥是經典之理由,卯二、破斥非經典之理由。

卯一、破斥是經典之理由

 何立敵皆許?初汝亦不許。何緣相信彼?大乘亦相似。

 立敵若成真,吠陀亦成真。

或謂:《四阿含》等經典,容許相信為佛說,何以故?」立敵兩方」皆承認《四阿含》為佛說?一、為何大小二乘之教義,是汝所說之立敵二者?二、或任何二者?

首先依立敵二者觀之:最初汝尚未信受小乘宗義之前,《四阿含經》應非佛說,因為彼時汝不成立《四阿含經》為佛說故。或謂:正法脈不斷地流傳,從聽聞等緣故而信受?任何一種緣件,致使汝信受《四阿含經》為佛說,大乘亦以同樣緣件,成立為佛說,因為正法脈不斷地流傳。其次,依任何二者觀之:若任何其它二者皆承許各自為真實,則外道吠陀等諸經,亦可信受為真實之經典。

卯二、破斥非經典之理由

 大乘具諍故?外道于《阿含》,自他于教義,互諍悉應舍。

或謂:大乘具諍論之緣故,非信受之經典?則一般而言,諸外道對汝之經典具有諍論,佛教十八部派內部各自對于其它派之《阿含經》宗義,亦具有諍議故,因此,豈應舍棄《阿含經》?

寅二、破斥佛說之理由

 凡語入經藏,欲許為佛說,云何汝不許?大乘經教義。

 若因不解一,一切皆有過,則當以一同,一切成佛說。

 諸聖大迦葉,未盡解佛語,誰因汝不解,棄舍大乘教?

謂:凡語入經藏……等三偈頌,智作慧論師認為其乃他人所附加者,非寂天論師之《入菩薩行論》本文,確認其為某人所作。有一說云:本論于此提及,其後亦多所敘述,故能在此引述。如是部派佛教學者或謂:開示任何增上心學,編入經藏,開示戒學,歸于律藏,開示慧學不相違于論藏,皆欲許為世尊之教義。大乘教義無上述之敘說,故非佛說?

云:則《解深密經》等大乘經典,多為詮釋戒、定、慧三學,汝等豈不欲許《四阿含經》為佛說?為何不承許?或謂:有一部大乘經為佛說,如《般若經》等宣說諸法無自性,此諸經典無具足佛說之上述三種內涵,故謂非佛說?《大乘莊嚴經論》云:」攝入經藏故,顯現于律藏,甚深且廣泛,無相違法性。」此諸大乘經論亦具有佛說三種內涵,為汝等所不了解。倘若汝等不了解如《般若經》所具足佛說之三種內涵,而形成一切大乘經皆非佛說之過失;則《解深密經》等大乘經,等同于汝之經典(《阿含經》),且具足佛說之內涵,為何一切大乘經典非佛說?理由相似。

倘若大乘經典,與《般若經》等為佛說,大迦葉等大阿羅漢理應了悟,而此諸阿羅漢仍不了悟,故非佛說?云:大乘經典所詮釋之文義,即使大迦葉等諸阿羅漢,亦不能透徹理悟,因其具有極甚深妙義,誰能因汝不理解,而主張大乘經典乃非佛說?《大乘莊嚴經論》云:」種種無限之身相,云何愚昧者決定?」或者詮釋:迦葉等阿羅漢不能測知大乘經義,汝不能了悟故,誰將以此為理由,而謂大乘經典非佛說?以不成立之理由立論,亦當不成立。

子三、成立勝義道,有三:

丑一、不修習勝義之過失,丑二、修習勝義空之利德,丑三、結論。

丑一、不修習勝義之過失,有三:

寅一、不斷除煩惱不可能得涅槃,寅二、雖斷煩惱亦不得涅槃,寅三、心斷滅亦重新產生。

寅一、不斷除煩惱不可能得涅槃

 教本是比丘,比丘難安住,心具諸所緣,涅槃難安住。

住持根本佛法是比丘羅漢,諸心具諸所緣──不證空性,故比丘羅漢亦難安住佛法,彼諸根本乃因不斷除煩惱。比丘不斷痛苦亦難安住涅槃,不能證得空性之故。

寅二、雖斷煩惱亦不得涅槃

 斷惑即解脫,瞬間應成彼,此諸雖無惑,猶見業功能。

 或謂無愛取,決定無後有,欲愛非煩惱,如癡云何無?

 因受緣生愛,此諸亦有受,具所緣心識,受亦住其中。

或謂:類似羅漢雖未證空性,然而修習蘊、無常等人無我之法,故能斷除煩惱,從痛苦中解脫?云:獲得有余涅槃之阿羅漢,因為斷除煩惱之緣故,能瞬間無痛苦地解脫。若承許上述所說,彼諸阿羅漢雖無煩惱,類如目犍連明顯一例,現見前世業力痛苦之說。倘若未斷除煩惱之時,暫且不能從痛苦解脫,然而舍棄此身壽命之行為,應能解脫。或謂:彼諸無三有之近取因──欲愛,一定能解脫?云:如彼諸阿羅漢為所知障所蒙蔽,故尚非染污無明,如是蘊、業、非染污無明之阿羅漢,為何沒有染污無明?彼諸阿羅漢亦實有受。具執實有之「受」因緣,絕對產生愛。

寅三:心斷滅亦重新產生

 舍空性之心,暫滅亦復生,猶如無想定,故應修空性。

云何舍離證悟空性之心?是具所緣之心,故安住于一境,而轉成貪著,此貪雖能暫時滅除,然而後時重新又產生;如住于無想定天人之壽命,禪定中其心暫且滅除貪著,出定後重新又產生。故欲盡除一切痛苦,唯修習空性。

丑二、修習勝義空之利德,有二:

寅一、成就二利,寅二、斷除二障。

寅一、成就二利

 為悲愚苦者,由貪懼解脫,成辦住輪迴,此是空性果。

若自己證悟空性,則對諸愚昧于空性而產生痛苦之世俗凡夫,引發悲憫心,為求愚夫從「貪著輪迴之安樂」,「畏怖輪迴之痛苦」二邊而解脫。安住輪迴之理趣,成辦無量之利他事業,此是修空性之結果。

寅二、斷除二障

 空性能治彼,煩惱所知障,欲速成佛者,云何不修空?

對治「遍一切智」之障礙──煩惱與所知二障之閽暗,故修習空性。欲迅速獲得一切種智,為何不修習空性?務必修習之。

丑三、結論

 不應妄駁斥,如上空性理,故不應懷疑,如理修空性。

不論「證悟、不證悟」空性,若實有如是功過,則不應駁斥空性之理論,故不應懷疑──成佛之道,必須修習空性。

癸三、結論

 執實能生苦,于彼應生懼,空性能息苦,云何生畏空?

若作是念:畏懼空性故,不修習空性?云:任何「執持實有」之思想能生一切痛苦,故應對其產生畏懼。修習「無生之空性」,能止息一切痛苦之力量,對空性為何產生畏懼?故不應產生畏懼。

己二、趣入無我之智慧,有二:

庚一、人無我,庚二、法無我。

庚一、人無我,有二:

辛一、總義,辛二、詳說。

辛一、總義

 若我少實有,任何皆可懼,終無少實我,是誰生畏懼?

倘若畏懼者實有少許之我,則對任何境界理應產生畏懼,既然無少許「我」之存在,是誰生畏懼?

辛二、詳說,有三:

壬一、總破斥詳析五蘊,壬二、別破斥實我,壬三、斷除無我之諍論。

壬一、總破斥詳析五蘊

 齒發甲非我,我非骨及血,非涎非鼻涕,非膿非膽汁。

 我非脂非汗,非肺亦非肝,他五臟非我,我非尿非屎。

 皮肉皆非我,風熱亦非我,九竅皆非我,六識亦非我。

六界諸無常是無自主性之故。

壬二、別破斥實我,有二:

癸一、破斥數論師設立之實我,癸二、破斥持明派設立之實我。

癸一、破斥數論師設立之實我,有二:

子一、詮說破斥,子二、破斥斷過之答辯。

子一、詮說破斥

 若聲識是常,一切時應聞,無所知豈知?如何能謂識?

 無識若能知,樹亦應能知,是故應決定,無所知無識。

倘若能聞聲之識體是常,則一切無聲之時,應實有能聞聲之識。若承許此說,則能聞識是觀待于聲塵;若無所知之聲(名稱),則如何能了知對境?以何緣由能詮說「能聞聲之識」?倘若既無所聞知之聲,卻又具聞聲之識體,則樹亦應具有能聞聲之識體?故無所知境,定無能知之識。

子二、破斥斷過之答辯,有二:

丑一、答辯之設立,丑二、破斥答辯。

丑一、答辯之設立

 若聞性知色,彼時豈不聞?

若謂無聲之時,應無(即不存在)能聞聲之識,前時聞聲之識性,後時無聲塵時,了知身等六識,彼二識(眼識、耳識)應為同一識體?

丑二、破斥答辯,有三:

寅一、前過存在,寅二、外相相違,寅三、破斥互不可得因。

寅一、前過存在

 若聲未近故,亦無彼聞識。

因此,彼識體于認知色體時,為何無聞知聲?應可聞聲。或謂:未靠近聲之故,未聞知聲?云:故亦不成立能聞聲之識體。

寅二、外相相違,有二:

卯一、設立因相,卯二、喻不成立。

卯一、設立因相

 云何聞聲性,豈成為眼識?

云何是能聞聲之自性?彼豈成為緣取色體之眼識?色、聲外相相違故。

卯二、喻不成立

 一人立父子,假名非真實。喜、憂、闇三德,非子亦非父。

外道或謂外相相違:觀待于前後二對境後,是同一體應不相違。如有一士夫觀待其父,設立子之名;觀待其子,設立父之名。云:汝之宗義,父與子同一體是假立名,而且非真實性、非諦實。云何色法是諦實?彼外道欲許不顯現喜、憂、闇三德平衡之自性,(依中觀宗義而言)彼既非子亦非父。

寅三、破斥互不可得因,有二:

卯一、設立因相,卯二、斷除不成立。

卯一、設立因相

 彼無聞聲性,不見彼自性。

緣取色識,不具有聞聲性,且無聞聲之識(見、聞二識同體之破斥),若實有眼識之自性,則屬于可見性,然而實際言之不見眼識之實體。

卯二、斷除不成立,有二:

辰一、正行,辰二、斷除彼未定性。

辰一、正行

 如舞伎異姿,若見色非常。

或謂:譬如舞伎表演各種不同之舞姿,前時能聞聲之識體,後時現見相異舞姿,轉成緣取色體之眼識?云:能聞識應變成非「常」,轉成種種他法之故。

辰二、斷除彼未定性,有二:

巳一、敵辯者,巳二、破斥彼說。

巳一、敵辯者

 謂異相一體。

或謂:雖然變化成各種相異姿態,然而如前時之(舞者)自性──是常?

巳二、破斥彼說,有二:

午一、行相不同而自性是一體不合理,午二、別相虛妄而總相是真實不合理

午一、行相不同而自性是一體不合理

 彼一前未有。若異相非實,云何彼自性?

 若謂唯是識,眾生應成一。「心」「無心」亦一,類同唯「有」故。

如是同一體性,無論如何,前所未有之同一體性。或謂:顯現成相異外相,而且非真實性之同一體?則真實之同一體詮說彼之自性又為何?或謂:唯「識」性是同一體?如是諸士夫具相異之心,亦類似唯「識」故,應成同一體?彼諸具心之「主宰」和無心之「神我」,亦應成同一體,于所知之概念而言,類似唯「存在性」之名故。

午二、別相虛妄而總相是真實不合理

 別相成顛倒,云何相似依?

爾時識之別相,緣取色相──眼識,聞知聲──耳識等,一切虛妄,是顛倒不實,彼時相似唯「識」之所依,云何總相是同一真實體?決不存在。

癸二、破斥持明派設立之實我,有二:

子一、詮說破斥,子二、破斥彼說。

子一、詮說破斥

持明吠陀外道主張:有一常體──神我之相續心,具有不同物質色法與心識故,為享用者之我。

子二、破斥彼說,有三:

丑一、設立因相,丑二、斷除錯亂之遍相,丑三、結論

丑一、設立因相

 無心亦非我,無心故如瓶。

既是無心之法,即非享用者之我,因為無心之體性故,如瓶、柱等。

丑二、斷除錯亂之遍相

 具有心之故,知應滅無知,若我無變異,心于彼何用?

或謂:唯一真實義體性,雖是無心之體性,然而具有相異心之故,是享用者(神我)?云:不合理,我是不可知之自性,若具有心,應可了知「不可知之我」之思想,應將滅壞且成為無常。倘若我是永恆不變之常體,而且具有心故,則于不可知之我,應可了知。云何造作諸差別相(山河大地諸有情等情器世間),是不適宜?

丑三、結論

 無知離作用,虛空亦成我。

如是(徧計所執之)色法性,既是無知之境且又具恆常性,遠離所創造之結果,依此而言,欲許為我,則虛空亦應成為我。

壬三、斷除無我之諍論,有二。.

癸一、斷除業果不合理,癸二、斷除空性之慈悲不合理

癸一、斷除業果不合理,有二:

子一、敵辯者,子二、答辯。

子一、敵辯者

 若我非實有,業果系非理,作業後即滅,誰應受業報?

倘若我為非實有之常體,則業果關系──實際作業者之領受異熟果,應不合理,造業後,因為作業者既已滅逝,故無領受業果之時,則由誰承受業報?

子二、答辯,有三:

丑一、等同諍論,丑二、破斥諍論之答辯,丑三、斷除相違經教。

丑一、等同諍論

 作者受者異,雖無作者我,汝我皆共許,諍此非無義?

所作業之根本體──此世之蘊體,異熟果之根本體──他世之蘊體,此二者相異,介于此二者之間,無我所造作之業和無領受異熟之我,然而汝等外道,欲許常與色法之實體,我等內道(指佛教)主張無我。若二者皆可成立,你我雙方于此諍論,豈不毫無意義?應無意義。

丑二、破斥諍論之答辯

 因時具有果,此見不可能。

倘若順現法受業報(現世受報者),思惟業、果二體性無相異,亦即因體、蘊體具作業之剎那時,現見領受業果,此乃不可能。因為父子不能同時出生。

丑三、斷除相違經教

 依一相續故,說作者受者,過去未來心,俱無故非我。

 正生心是我,彼滅我亦無,猶如芭蕉樹,剝析無所有,

 如是以慧觀,覓我亦無實。

依經教說:自己所作業,豈應由他人領受?諸比丘!此所作且積集之業,應不異熟至彼岸之地界。或謂:由自己已作業之蘊體等領受異熟之說,與業果由作業者領受之說相違?

依經典之密意:同一相續之心體,目的在于遮除毀謗業果,教示作業者即是領受異熟果者。非實有體,不成立恆常之我。何以故?過去心、未來心皆無我,彼諸業果亦過去已滅,未來不生,故無我。然而或謂:生已尚未滅──現在之心是我?第二剎那滅已,應成為無我,準此得知五蘊亦非我,譬如芭蕉樹干,若層層剝析後,終究無真實之心,如理觀察加以探求,我亦無真實性。

癸二、斷除空性之慈悲不合理,有三:

子一、斷除修習無境不合理,子二、斷除修習無果不合理,子三、斷除修習所斷不合理。

子一、斷除修習無境不合理

 若有情非有,于誰起悲憫?信許解脫果,云何虛設痴?

或謂無實有眾生,對誰修習悲憫心?既然眾生無真實性,如何于世俗安立解脫果位?信許菩提行(福、智二資糧)為所緣境,對諸虛設為「愚闇」──顯現錯亂者,修習悲憫,不相違。

子二、斷除修習無果不合理

 無人誰得果?諦實由癡得,為息眾生苦,不應除癡果。

或謂無實有眾生,由誰修習悲憫而得解脫果?以勝義而言是真實,然而以世俗而言,對法性愚痴──錯亂之心識中,有情唯存「現相」,修習唯「悲憫相」,欲許得唯存「果報之相」。

子三、斷除修習所斷不合理

 我慢痛苦因,增長我愚痴,謂不遮除我,修無我最勝。

或謂:悲憫且顯現虛妄之有境──愚昧法義故,類同于所遮除之體性──愚闇之我?為止息痛苦而形成之「愚痴」,不須遮除,而且無法遮除,不須遮除唯現相之愚昧果,需要斷除實有我執之愚昧,因為此愚昧是痛苦之因,增長我慢等,務須遮除之。或謂:無法遮除此愚昧?實質之辦法,即修習「無我」,此乃最殊勝之對治法門。

庚二、法無我,有四

辛一、身念住,辛二、受念住,辛三、心念住,辛四、法念住

《四念住經》云:「文殊!詮說諸法無生,若現見身體如同虛空——無諦實性,身隨行于身念住。……如是乃至,受不可得,心唯僅了知『名字』,若『善』、『不善』法皆不可得,法隨行于法念住。」如是教說四念住。

辛一、身念住,有三:

壬一、有支之身不成立!壬二、支分不成立,壬三、結論。

壬一、有支之身不成立,有二:

癸一、自性身不成立,癸二、教說實執有身之錯誤。

癸一、自性身不成立,有二:

子一、破除肢體相繁之自性身,子二、破除肢體不相系之自性身。

子一、破除肢體相系之自性身,有三:

丑一、破除各個肢體是自性身,丑二、破除自性身安住于各個肢體,丑三、結論。

丑一、破除各個肢體是自性身

 足小腿非身,腿腰亦非身,腹背亦非身,胸肩亦非身。

 側肋手非身,腋窩肩非身,內臟亦非身,頭頸亦非身。

 此中何為身?

云何彼諸肢分成立真實身?皆不成立。

丑二、破除自性身安住于各個肢體

 若此身安住,一切諸肢分,諸肢住自分,身應住何處?

倘若此身之各部安住于諸肢分,即信樂身之諸肢系著于各肢分,則無肢分之真實自性身,又住于何處?倘若自性之身融合于全身之手等肢體,盡所有各肢體之部分,當可獲得實有諸多自性身。(譯注:本頌目的在于破斥印度外道自在天神派──壹元論之主張,謂創造者造作山河大地與諸有情,亦承許有情身具有神我之體性,若眾生無止盡,則神我亦無數,故造作者之思想具有過失。)

丑三、結論

 內外若無身,云何手有身?

無論如何,身體內外若無真實自性身,云何手等肢部實有身?應無自性身。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