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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八章 靜慮品(下)

癸三、結論,有二:

子一、正行,子二、斷諍。

子一、正行

    苦故應棄除,何須作決定?何故遮諸苦?謂毋須此諍。

    若遮一切遮,否則如有情。

既稱「痛苦」,則他人之痛苦亦應棄除,類此遮除己之苦,不遮除他人苦之抉擇,又何以決定?欲遮除自身之痛苦者,明知無「痛苦與痛苦者」,何故遮除諸痛苦?乃毋須諍論。倘若遮除己之苦,則亦應遮除一切有情之苦,以此理比測,若不遮除他人之苦,則己之苦亦應如其它有情不作遮除。上述說法亦通用于「安樂」。

子二、斷諍

    慈悲引眾苦,何故勤生慈?若思眾生苦,云何生諸苦?

    若一己之苦,能除他眾苦,具慈而受苦,為利自他故。

    莊嚴妙花月,雖知王害心,不除自痛苦,止盡諸痛苦。

若謂:我以慈悲力排除他人之一切苦,則自身將產生極多之痛苦,故何須激發慈悲?曰:若思惟地獄等眾生相之諸多痛苦,觀待之下,云何慈悲引生痛苦?應不生極多痛苦。雖有少許痛苦,若慈悲者一人之痛苦,能轉化他人諸多痛苦,因具慈愛,此痛苦能利樂自他;故莊嚴花月比丘明知國王有殺害心,然而並不棄除自己之痛苦,依然抵達受害處,因而止盡無數有情之痛苦。

《三昧王經》云:「寶月蓮華如來對聖王開示:五濁惡世時,所謂莊嚴花月比丘,于普賢森林與七千位菩薩相聚一處,以神通觀照得之:『若前往勇施國王之寶宮殿說法,諸多有情將獲得三善道和究竟解脫,若不說法,則不能獲得。』了悟後,既知將遭國王殺害,亦毅然前往。七天中不托缽進食,夜間繞行供奉如來指甲之佛塔,白天前往皇宮演說法義,植下千萬眾生之菩提心後,為國王殺害;其後國王亦生後悔,為其尸骨設立塔廟而供養之。」

壬二、利德

    如是修自心,喜滅他人苦,如鵝趣蓮池,無間亦趣入。

    有情若解脫,云何喜樂海?此喜猶不許,欲解脫何為?

    故雖求利他,無驕矜勝他,唯一喜利他,不求異熟報。

如是修習自他平等心,喜樂止息他人之痛苦,現見他人之方便,猶如白鵝欣悅趣入蓮池,菩薩亦願趣入無間地獄。倘若解脫──大喜樂,乃唯願自己解脫,利他之喜樂非大樂,何能喜歡趣入無間地獄?若諸有情能從痛苦解脫,豈不承許其無邊喜樂之眾海會?唯觀待一己之解脫,遠離喜樂法味,欲許自己解脫有何用?所謂:「遠離法味之喜樂有何用?」此乃諸注釋者之明示。

「故『解脫』乃隨附而獲得,任一眾生自性證現量,如來性亦當隨附產生,由汝依他起性諸功德,唯乃詩歌者少分讚頌。」因此,作利他事,無驕慢心與勝他心,唯有喜歡利他,故亦不求異熟之果報。

辛三、結論

    如微言不遜,我亦善守護,如是護他心,慈悲心亦然。

    他人之精血,本無實之體,薰習故執取,精血聚為我。

    如是于他身,何不執為我,我身換他身,是故亦不難。

自他平等心,極微小不待言說,我亦善守護,如是,他人之守護心與慈悲心,亦等同待之。若說不得如法成辦?試問,父母之精血結合,本非我之身體,因無明熏習之妄執,誤認精血和合為我,如是薰習,他人之身體為何不能等同我身而守護,應能守護。此乃《入行論大疏》之主張。如是,我能守護他身,我身換他身無困難,乃出自《入行論大疏》,攝于平等心之范疇,而自他互換之說為善天論師之主張。

庚二、自他互換,有二:

辛一、教義,辛二、詳說。

辛一、教義

    自身過患多,他身功德海,知已當修習,棄我執愛他。

因此,「自身」或「執取我」具諸過患,「他身」或「愛護他身」具諸功德海,了知此道理後,當修習盡舍我執,關懷他人。

辛二、詳說,有二:

壬一、定義,壬二、自他互換之作用。

壬一、定義,有五:

癸一、關懷他人,癸二、舍棄自愛,癸三、關愛自他主要功避之區別,

癸四、不自他互換之逆緣,癸五、結論。

癸一、關懷他人,有三:

子一、實踐關懷他人為合理,子二、舍棄關懷他人不應理,子三、結論。

子一、實踐關懷他人為合理。、有四:

丑一、關懷之合理,丑二、能夠關懷他人,丑三、關懷他人之功德,丑四、關懷他之教誡。

丑一、關懷之合理

    盡如人認許,手等是身肢,如是何不許,有情眾生分。

思惟諸多相異之眾生,唯僅守護自身豈合理?是合理的。盡如手腳等諸多肢,是身體之支分,認許其屬于同一身;如是諸有情為眾生之支分,謂諸眾生。耽著諸有情為同一體後,何不認許(諸有情為眾生)同一體之取舍?道理應相似。

丑二、能夠關懷他人

    盡如無我身,修習生我心,如是于他身,何不生我心?

縱使道理相似,由于個人執著不生類此自他互換之心,盡如無我之身軀,修習我執,故孳生我之心識;如是修習關懷他身,何不落實于我心識?原因相類似。

丑三、關懷他人之功德

    故雖作利他,不生驕矜氣,如人自餵食,不希望酬報。

如是我于他身孳生關懷心識,即使作利他事,亦不生驕矜傲慢之心,喻如自己餵食,並不希望產生餵食之酬報,同理,不寄望利他行之果報。

丑四、關懷他人之教誡

    盡如微少言,逆耳亦守護,如是當修習,守護與悲心。

    怙主觀世音,以大慈悲心,棄除眾怖畏,聖號得加持。

因此,自他互換既是合理,且能達成。實有功德,諸如微小惡言,雖然逆耳,我亦善守護,如是修習對他人之守護心與慈悲心。《入行論注釋》云:「慈悲,即救度與守護之慈愛心。」盡其修習慈悲心,怙主觀世音菩薩將以大慈悲力,幫助無間地獄之眾生,棄除畏懼心;僅聽聞觀音聖號之有情,能得救護之加持。《華嚴經》云:「三次憶念我之名字,願無輪迴之畏懼心。」

子二、舍棄關懷他人不應理

    知難不應怯,如是修習力,聞名且膽怯,失彼竟寡歡。

思惟自他互換之功德殊勝,然而極其難行;雖知難行不應退怯,修習後,易于達成關懷他人。如是修習與他人相處,則往昔聽聞任一他人之名字亦感畏懼者,當無他人共處之際,終至成為不喜樂。

子三、結論

    若人欲速疾,救護自與他,當修自他換,秘密正法行。

任何人欲迅速從一切痛苦中,救護自己和他人,非具足自他互換之根器者,當趣行此秘密正法。

癸二、舍棄自愛,有二:

子一、舍棄此生所生之畏懼為合理,子二、舍棄後世所生之痛苦為合理。

子一、舍棄此生所生之畏懼為合理

    貪戀自身故,小怖亦生畏,此世畏懼身,誰不瞋如敵?

云何貪著自己之身體?若于小畏怖處亦生畏懼,則對于產生一切畏懼之自身,具智者誰不瞋之如敵人?

子二、舍棄後世所生之痛苦為合理

    欲調養自身,飢渴疾病等,捕殺魚鳥獸,俟時劫財行。

    為求利侍候,乃至弒父母,盜取三寶物,此乃無間業。

    善巧者有誰?欲供護此身,誰不視如敵,不輕蔑此身。

諸欲調養自身者,解除自身之饑渴、疾病等方法,乃以捕殺魚、鳥、野獸等,甚至于道途中伺機劫奪他人財物。此色身云何為自己利益,承受他人之侍候、敬事,進而弒害父母,盜取三寶之財物?此將是墮落無間地獄受獄火焚燒之因。善巧者有誰欲喜歡此身,供養與守護此身?誰不將此身視同仇敵而輕蔑?應視如敵人般詆毀才合理。

癸三、關愛自他主要功過之區別,有二:

子一、相之差別,子二、果報之差別。

子一、相之差別

    若施豈能享?自利餓鬼道。自享豈能施?利他升天法。

倘若布施他人,自己豈能享受?唯僅思惟自利者,乃餓鬼之行為。倘若自己享用,豈能布施?思惟利他者,迺妙善菩提行,為升天之法。

子二、果報之差別,有三:

丑一、各個述說,丑二、結論,丑三、譬喻。

丑一、各個述說

    為自利損他,將受地獄苦,損己以利他,將得諸圓滿。

    欲求自高者,墮惡趣卑愚,若欲舉薦他,漸得三善道。

    為自役他者,終嘗奴僕等,役自為利他,將封王侯等。

若為自利而傷害他人,將遭受地獄等痛苦。若為利他而損及自己,將獲得諸圓滿。欲求自己比他人高位者,將墮于惡趣或色身種性丑惡、愚癡。若欲推薦他人,不僅將得善道,且依次提升乃至解脫。若為自利而使役他人,將嘗受奴僕、工人之階位。若為他人而勞役自己,將獲封王侯等或成為其眷屬。

丑二、結論

    所有世間樂,皆從利他生,所有世間苦,皆從自利生。

總之,盡所有世間之安樂,皆從欲許利他而生;盡所有世間之痛苦,皆從欲許自利而產生。

丑三、譬喻

    何須多敘述,凡夫唯自利,世尊唯利他,觀待二差別。

何須敘述諸多緣由,世俗凡夫唯求自利,世尊唯作利他,惟觀待此二者之差別。

癸四、不自他互換之逆緣,有二:

子一、不自他互換之正行,子二、斷除不自他互換緣由之教誡。

子一、不自他互換之正行,有三:

丑一、不可現見之逆緣,丑二、可現見之逆緣,丑三、結論。

丑一、不可現見之逆緣

    自樂與他苦,若不真互換,不能修成佛,輪迴亦無樂。

若不能真實以自己之安樂,替換他人之痛苦,則不僅不能修成佛果,于生死輪迴中,亦無法獲得善道之安樂。

丑二、可現見之逆緣

    豈得至彼岸?不作奴僕事,雇主不惠施,不成今世義。

不自他互換,不能獲得彼岸之安樂(涅槃)何須說?若不從事于奴僕等工作,雇主不給付薪資,亦將不能成辦今世所須之衣食。

丑三、結論

    修「見、不見」樂,盡舍諸安樂,害他痛苦因,愚者受劇苦。

愚昧于苦樂之因,修習現世可現見逆緣和舍棄後世不可現見之安樂因,卻舍棄自他互換,拋棄一切圓滿安樂,傷害他人招致痛苦,將遭受可現見與不可現見之劇烈痛苦。

子二、斷除不自他互換緣由之教誡

    世間所有諸災害,盡諸怖畏與痛苦,皆由我執而產生,我執大魔有何用?

    若不舍我執,不能除諸苦,猶如不棄火,不能除灼傷。

世間所有之災害、畏怖與痛苦,皆由我執而產生,此一切傷害之大魔——我執,有何用?理應舍棄。倘若不盡舍棄我執,則痛苦必相隨,猶如不舍棄火焰(苦因),無法斷除灼傷(苦果)。

癸五、結論,有二:

子一、願自他互換心,子二、行自他互換心。

子一、願自他互換心

    為止息自害,及滅除他苦,施舍自于他,守護他如己。

    意汝定當知,我所屬于他,除利諸有情,今汝莫思余。

緣取我愛乃傷害自、他與造成諸多痛苦之因,所以為止息一切傷己和害他之痛苦,將自己施舍于他人,並對他人如同愛護自己般而守護著。如此,我即為他有情所屬;汝亦應如是了知,現時,唯思惟諸有情之利,而不思惟其余。

子二、行自他互換心

    不應以他根,成辦自利益,復不以眼等,顛倒于利他。

    當尊敬有情,見盡己身物,彼彼皆取出,廣利諸眾生。

如是具思惟之補特伽羅,其眼等六根之行為,不應成辦自利,因自身已屬于其它有情。此處所謂「眼根」,《注疏》云:「手足」之敘述。

〔有  法〕:彼諸眼或手足等。

〔所立法〕:不應顛倒于利他──自利。

〔因  支〕:因自己已施舍于他人故。

源于以有情為尊,現見自身所擁有衣飾等實物,皆布施以利益眾生。

壬二、自他互換之作用,有二:

癸一、願自他互換,癸二、自他互換之加行。

癸一、願自他互換,有三:

子一、教義,子二、詳說,子三、結論。

子一、教義

    卑等我所為,移自易為他,以無疑慮心,調伏妒競慢。

為斷除所謂「嫉妒他人位高,對與自己同等地位者生競爭心,對卑于自己者生我慢心」等三種過失,以及對治調伏「察覺他人比自己卑劣而生我慢等三種心態」,思惟他人亦可能如是生我慢、競爭、嫉妒等三種心理而體諒之。以毫無疑慮之心,對治因他人卑于我而對我引生之嫉妒心、同等間之競爭心、位高者對我引生之我慢。

子二、詳說,有二:

丑一、正修習方法,丑二、自他互換之合理。

丑一、正修習方法,有三:

寅一、嫉妒,寅二、競爭,寅三、我慢。

寅一、嫉妒,有二:

卯一、世間法之嫉妒,卯二、功德法之嫉妒。

卯一、世間法之嫉妒

    彼受敬非我,我不如彼得,彼受讚非我,彼樂我受苦。

    我作諸正業,彼住于安樂。

菩薩受世間之尊敬,凡夫之我非如是,不僅不如菩薩受敬仰,而且菩薩受人讚嘆,我受人毀謗,菩薩住于安樂,我處于痛苦。我操勞于諸多事業,菩薩享受安樂。他人嫉妒,我以「自他互換」對治之,值此之際,一切「自、他」之名言應知如上例。

卯二、功德法之嫉妒

    世間共譽彼,我卑無功德。

    無才有何用?我具諸功德,彼尊成為卑,我卑變成尊。

    戒見退失等,惑力而非我,盡力濟拔我,害我自領受。

    然我未獲濟,何故輕侮我?彼雖具功德,于我有何益?

    不慈悲眾生,危陷惡趣口,外夸己功德,欲棄諸智者。

菩薩之殊勝功德稱揚于世間,而我實卑劣無功德,既無功德有何作為?不承許如是故,我遍學一切法,具諸功德,自性功德具足如來藏,我非無功德故。復次,觀待尊卑之理論,任何具大功德之菩薩,亦可能成為卑劣(實有超越他之人)。任何卑劣之人亦可能轉成尊貴,故尊卑非決定永不變,此詮釋乃出自《入行論大疏》。然而若固執于自我之卑劣性,如何轉成尊貴?云:雖無比一切卑劣更卑劣者,然而自我憶持唯卑劣之心態而修持,此時觀待成就故無過。

若由于戒律、見解等退失之方武,諸菩薩因此卑視汝?為恢復戒律之廢弛、見解之喪失等愁困,此乃煩惱力所生,而非自己促成。藉汝慈悲者之願力,盡力救護我之衰退困惑,若菩薩挽救我,則我欣然領受「恢復退墮」──即戒律廢弛、邪見等苦行所受之損害。然而,我若非菩薩所能救護──菩薩無法救護我,何故菩薩自享安樂而輕視我?即使菩薩實有功德,若不能救護我,其功德于我何用?菩薩有自性功德,卻無助于我。復次,因罪惡力墮于惡趣邊緣,處于毒蛇、野獸諸口之眾生,缺乏慈悲,不僅不承認過失,尚向外驕傲自己之功德,欲詆毀諸善巧者,乃不合理。嫉妒實無功德,又具諸多過失。

寅二、競爭

    觀等同我者,盡為自優渥,縱諍亦定得,名利與恭敬。

    盡顯自功德,名揚遍世間。任何他功德,誰亦不令聞。

    覆藏我之過,受供而非他,現我善獲利,受敬而非他。

    我喜樂旁觀,他人久遭難,受眾生嘲諷,競相共責難。

觀待等同我之眾生,盡其所有名利,皆為優渥自己超勝他人,甚而諍辯,勢必奪取他人,作為自己名利與承侍之獲得。無論如何,我之功德顯赫名揚世界,且壓制他人功德,不使他人聽聞。我隱藏諸多過失,揭露他人過失;我受眾生供養,而他人不得供養;我善得名利,他人卻不可得;我獲得恭敬,他人卻不得。我喜樂旁觀他人長久受難,受眾生羞辱、恥笑,而成為大家競相責難的對象。

寅三、我慢

    聽聞彼卑徒,欲與我相爭,彼聞慧才貌,種性豈如我?

    彼聞我功德,名揚遍世界,毛豎生歡喜,融入安樂中。

    若彼有名利,而為我辦事,唯予資生酬,我力取其余。

    令彼失安樂,恆常嫁禍害。

執取自我之優勢後,聽聞卑劣者──令人煩惱,亦欲與我相抗衡,難道他個人之見聞、智慧、相貌、種性、財富能和我相比?如是思惟:令他聽聞我之功德,比他自己名揚四海更為殊勝;眾生共同宣揚我,他自然毛孔豎立,心生歡喜,處于安樂中,縱然他欲盡力阻止亦無法辦到。倘若他亦實有名利,又無我慢,能為我辦事,我僅給予他生活所須之酬薪,其余皆為我占取。令他喪失安樂,並經常傷害他,令他痛苦。

丑二、自他互換之合理

    我執于輪迴,百般損害我。

若謂:為何如此瞋恨我執?因為我執于生生世世之輪迴中,任何時間、任何情境百千次地傷害我。

子三、結論,有三:

丑一、不修習自他互換之逆緣,丑二、修習自他互換之利德,丑三、自他互換之教義。

丑一、不修習自他互換之逆緣

    意汝欲自利,然經無數劫,如是大辛勞,汝獲唯一苦。

汝之心意唯自利,故往昔歷經無數劫難;如是修自利之大辛勞,唯獲苦果,故舍棄自利為合理。

丑二、修習自他互換之利德

    是故當決心,盡力行利他,世尊無欺語,後見此功德。

    若汝自前世,修行此事業,除獲成佛樂,必不類今苦。

如是決心以修習自他互換之方法,盡力修行利他事業。世尊之教誡無欺──真實敘述,自他互換之功德,後時當得聖果。若于前世修行互換之事業,除獲圓滿佛位之安樂外,必不受類似現階段之苦。

丑三、自他互換之教義

    故汝于他人,一滴精血聚,既可執為我,于他亦可習。

是故依于他人一滴精血之聚合,既然可執著為我,而謂:「我之身體。」如是,亦可對其他有情之身體,修習為我之身體。

癸二、自他互換之加行,有二:

子一、修習加行之方法,子二、加行調御心。

子一、修習加行之方法,有三:

壬一、所作利他事,壬二、斷除自我珍愛,壬三、結論。

丑一、所作利他事

    應利他潛行,己身任何物,一一皆盡取,以作利他行。

我為利他,秘密探求──不為他人所知盡其觀察,將自身所喜之任何財物一一取出,用以利益他人。

丑二、斷除自我珍愛,有三:

寅一、思惟自我嫉妒,寅二、加行具痛苦,寅三、自他二者皆為卑劣之心念。

寅一、思惟自我嫉妒

    自樂他不樂,我高他卑下,自利而他無,何不自嫉妒?

如果我自己快樂,而他人不快樂,或我得高位,他人卑下;或我為自利而行善業,他人則不能如是,為何不自我嫉妒?

寅二、加行具痛苦

    我當離安樂,取代他人苦。

願我能離安樂,承受他人之一切痛苦。

寅三、自他二者皆為卑劣之心念

    爾時我何為?觀察己過失。他人作罪過,轉為己之過。

    自作微小過,眾前誠懺悔,極稱他名譽,壓抑己名譽。

    我如卑劣僕,勤役諸眾事,此身本具通,不贊瞬間德,

    故當隱己德,雖有佯不知。

爾時短暫人生中,所作任何罪惡,理應觀察思惟其過失。雖然他人犯過,亦應轉為自己之過失。即使自己僅犯微小過失,亦應于眾人前懺悔,願承諾:「我實有此過。」特別宣揚他人之功德與名聲,而沉潛自己之功德,不讓顯現。我猶如他人;最卑劣之奴僕,無具我慢而勤作眾生之事。我本具諸多過失,瞬間人生,雖有少許功德,亦不讚揚,無論如何,盡力掩蓋之,縱有功德亦願佯裝不知。

丑三、結論

    往昔為自利,汝何盡害他,今後為利他,苦害悉歸我。

    不令汝自身,粗暴頑強相,猶如新嫁娘,羞畏極謹慎。

總之,往昔為自己之利益,為何盡力去傷害他人?諸如此類之禍害,今後發心為利他,苦害願皆歸于我。嚴守自身不粗暴──即頑強之性格,如初嫁新娘,羞愧地謹言慎行,畏懼犯錯,謹慎守護而不犯。

子二、加行調御心,有三:

丑一、對治力,丑二、斷除邪見,丑三、善巧于對治之方法。

丑一、對治力,有二:

寅一、教義,寅二、詳說

寅一、教義

    安住利他行,自利汝不作,思其對治力,道此當制止。

思惟利他之加行,而不作意願、行為、自利三者,依此思惟之對治力,任何違越此取舍之信念,以對治力來調制此心。

寅二、詳說

    然如是教誨,汝心猶不為,汝依諸過失,唯當受懲罰。

    汝何毀壞我?昔時為他念,現見往何處?悉摧汝驕慢。

    且舍此心念,實為自利益,汝已售他人,莫哀應舍棄。

然而經如是教誨後,汝心仍不作利他事業,仍犯諸過失,則應當受懲罰。若汝思惟不至于如此?汝心仍自利,傷害他人之時,即可現見汝之罪過,唯僅此時不見「昔時其它」之罪過。現今,我現見汝之自性與罪過,汝欲逃何處?無處可逃,故調伏一切自利心之驕傲。願拋棄自我及尚存之自利心。慎記已將「自利」售予他人,不再存有「利他」之憂悔,惟舍下自利心。

丑二、斷除邪見

    倘若稍放逸,汝未施眾生,是故定將我,付與諸獄卒。

    如足汝屢次,令我歷久苦,現憶諸苦怨,摧汝自利心。

倘若隨汝心所欲之力,轉成放逸心,未施予其它眾生,定將付與諸地獄之獄卒。如是,宿昔多次遭汝心(自利)出賣,而長久地領受痛苦,現今憶及以前痛苦之怨恨,誓必摧毀(汝)自利之心。

丑三、善巧于對治之方法,有二:

寅一、教義,寅二、詳說。

寅一、教義

    若我欲自樂,不應為自樂。若我欲護己,當恆時護他。

倘若終究喜歡自己、欲求安樂,則應改變貪著自我之喜樂。如是,欲守護自己免除痛苦,應時常愛護他人。

寅二、詳說,有二:

卯一、斷除耽著己身,卯二、守護他人之法。

卯一、斷除耽著己身,有二:

辰一、耽著己身之逆緣,辰二、耽著己身不合理。

辰一、耽著己身之逆緣,有二:

巳一、正行──耽著己身,巳二、隨附敘說知足之功能。

巳一、正行──耽著己身

    極盡愛此身,圓滿之守護,如彼過守護,彼愈趨脆弱。

    彼身墮欲增,大地諸事物,亦無法滿足,誰能滿彼欲?

    無法滿足故,生惑與沮喪。

思惟盡其愛惜、守護此身,轉而圓滿地保護此身,因為過于照顧──此身愈脆弱,倘若稍嫌不足,則將陷于極大痛苦。若作是念:成辦一切彼所需欲求,豈不生痛苦?曰:何必欲求墮落之邪見,此欲念之一切所須,既無法圓滿,則成辦此身之一切欲求,誰能達成?「地上諸谷物、金、牛、無病者,不集諸一身。」或如我乳轉輪王四大洲曾與帝釋天共半寶座猶不滿足之說。如是既無法成辦之事而仍強欲求成就,則將產生煩惱、困惑、瞋恨之言行、沮喪頹志──求不得苦、不滿足──意不安樂等。

巳二、隨附敘說知足之功能

    若人無所求,功德無窮盡,不令有機會,增衍身欲求。

    若人不愛財,即為美妙財。

任何人若不欲求安住己身之一切財物享受,則其富裕安樂無窮,故慎防增廣己身欲求之機會。任何人不特別執愛可意悅之財物,則其享受之財物容易成辦,而且遠離耽著邊見──不生痛苦;是為美妙財。《親友書》云:「家中財物應滿足,極為殊勝能仁說。願皆知足曉知足,雖無財物真實財。」

辰二、耽著己身不合理,有二:

巳一、卑劣之想法,巳二、不知利害故耽著己身不合理。

巳一、卑劣之想法

    可怖不淨身,不動須他引,終究成骨灰,何故執為我?

    無論生與無,幻身有何為?何異于泥土,何不除我慢?

    侍奉此身故,無義集諸苦,此身相似樹,隨貪瞋何為?

若作是念:不貪著享受財物,而貪著己身應合理?不應理,此身終將成為骨灰,死時不能動彈,須待他人牽引,此可怖不淨之身,為何執為我?無論生或死,此虛幻身對我有何作為?與泥土等有何差別?此身為「我」或「我所」之我慢思想,為何不棄除?依于侍奉己身,不僅無意義,且積集諸多苦惱,此身相似于(無情)樹,隨附此身之貪念與瞋恨,有何功用?此身乃非貪著與瞋恨之對象。

巳二、不知利害故耽著己身不合理

    我如是養育,終為靈鷲食,無貪亦無瞋,為何貪著身?

    何侮辱瞋恨,何讚揚喜樂?若不知彼性,勤辛苦何為?

    若人愛此身,乃為我親友,一切愛自身,云何不愛彼?

我身如是珍愛而養育,或為靈鷲、野獸等食物,若對此二種情境無貪亦無瞋,為何貪著此身是我?任何侮辱性之瞋恨,或讚揚性之喜樂,倘若不知其結果(終究無益),為何對己身汲汲于讚揚、侮辱等辛苦地作取舍,故均無意義。倘若不了解毀讚自身為無意義,將任何喜愛轉成可意悅身(如為悅己者容),將此身視同我親友而喜歡此色身?一切有情皆喜愛各自之身體,我為何不關懷他人?理應喜愛,道理相似。

卯二、守護他人之法

    故我無貪著,為利生舍身,此身雖多過,行善故守護。

貪著己身實有諸多過患,故我不再貪著,為利眾生故,施舍此身為眾生之奴僕或財物。因能利益他人,此身雖有諸多過患,然而為行善業,仍須善加守護。

庚三、共通之事相,有二:

辛一、蠲棄教義之所障,辛二、勤于對治。

辛一、蠲棄教義之所障

    惡習豈容世?我隨行聖者,正念不放逸,遮除闇與眠。

務必修習自他平等或自他互換!現今,豈可貪著世間凡夫無意義之行為?確認無實義故,我追隨善巧聖者諸佛、菩薩,修習菩提心。修習菩提心之方法,于本論第四、七章,以及《菩薩學集》等敘述不放逸、具諸正念、遮除昏闇與睡眠等禪定之五障。《親友書》云:「掉舉害心與昏闇,睡眠欲貪與懷疑,應知此五種障礙,盜奪善法財惡賊。」務必遮除諸惡習。

辛二、勤于對治

    如諸佛菩薩,慈悲安忍行,日夜不勤修,何時出苦邊?

如諸慈悲之佛、菩薩,既遮除諸過患,成為不退轉之種性,並且修習善業之忍辱行,如是日夜精勤不斷,假若我不精勤,何時能究竟解脫無邊之痛苦?乃不可能。

己三、修習勝義菩提心

    為除諸障故,回心避邪道,于真實所緣,恆常修禪定。

基于前述之原因,故棄除貪欲等煩惱障,和非煩惱性之分別心──所知障,從貪欲之分別邪見等,轉化成真實善行之所緣,恆常不斷地修習禪定。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