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六章 忍辱品(上)
丁三、忍辱品,有二:
戊一、應修習忍辱,戊二、云何修習忍辱之方法。
戊一、應修習忍辱,有二:
己一、瞋恚之逆緣,己二、忍辱之利德。
己一、瞋恚之逆緣,有三:
庚一、不可見之惡果,庚二、可現見之惡果,庚三、結論。
庚一、不可見之惡果
千劫所積施,供養善逝等,一切諸善行,一瞋能摧毀。
罪惡莫過瞋,苦行莫勝忍,種種之法則,精勤修忍辱。
經百千劫所積集之布施,供養三寶──釋尊等福德,和善行──遵守戒律;諸一切之功德,一念瞋心能摧毀;此乃依注疏之說。《文殊游戲經》云:「文殊!所謂瞋恚,能摧毀百劫所積之善業。」于此,瞋恚可分為三:一、所摧毀之功德,二、能摧之瞋心,三、摧毀之理趣。
一、所摧毀之功德有三種:
(一)、一般而言,不具足善巧、智慧之善行,而隨順福德──資糧道。(二)、住于證悟無我唯順解脫分(斷煩惱障,證得滅諦之隨順分位)。(三)、住于善巧方便,智慧大乘之善行。此三種中,遭受摧毀之功德僅限于第一種善行。
二、能摧毀之瞋心:緣取于「特殊之境」──「仇敵」之後,心意嚴厲受干擾,隨後亦遠離後悔……等對治法。
三、摧毀之理趣:非從根本種性之摧毀,今生起瞋心,經由人生歷練力映奪之後,投生後世將轉成習性,原因乃由于重業先異熟;尊者羅睺羅云:「諸重業異熟,近分、薰習業,云何依次說,最前先異熟?」正當歷練之時刻──瞋心之變化,即使具順解脫分修行者之能力,亦未必能調伏瞋心,而摧毀功德之法則亦多所變化。聖一切有部云:「鄔皮離!廣大無邊之根本善業亦可能漸削薄、斷除,甚至永盡。因此,若將圓木段視同人類而具瞋心,則何況對于具有身體與心識之人?」如是,無其它罪業勝于瞋恚,亦無其它苦行超越對治瞋心之忍辱,故應以種種方法精勤地修習忍辱。
庚二、可現見之惡果
若執灼瞋心,意即不寂靜,亦不得喜樂,煩燥不成眠。
有人以財敬,施恩來依者;具瞋之商主,反遭彼殺害。
瞋令親友厭,雖施亦不依。
若持執著能灼之瞋心,能使心意苦惱,不能以平等舍心感受寂靜,亦不能獲得心意之喜悅與五根識之快樂,復由不能成眠而無法安定,轉成身心不寧。任何商主以恭敬心布施財物與恩澤,致使奴僕群眾等前往依止;若商主具瞋恚心,諸奴僕亦可能弒害此商主;其親友亦厭離商主。如是商主雖以布施聚集有情(奴僕眷屬),然因瞋恚力故,諸奴僕雖依止亦不輔助之。
庚三、結論
若有瞋恚心,終究無安樂,瞋敵能引致,如上諸痛苦。
總之,人若具瞋恚心,終究無住于安樂之地,故瞋恚之敵能引致此世與他世之痛苦。
己二、忍辱之利德
任何人努力勤修摧破瞋恚心,則此世與他世皆安樂。
戊二、云何修習忍辱之方法,有二:
己一、教說,己二、詳說。
己一、教說,有二:
庚一、思惟所斷之因──瞋恚因之罪過,
庚二、遮阻瞋恚應合理。
庚一、思惟所斷之因——瞋恚因之罪過
產生所不欲,阻礙所欲得,得不悅意食,瞋熾摧毀吾。
做所不願意做之事,而所意許之事卻受阻撓,猶如獲得不悅意之食物而孳長瞋恚心,摧毀自我。
庚二、遮阻瞋恚應合理
故應盡斷除,彼瞋敵之食,唯此敵害我,更無他余事。
遭遇任何事,不撓歡喜心,瞋忿不濟事,喪失諸善行。
若猶可改造,豈有不歡喜?若無可改造,瞋恚有何益?
因此,我之「敵人」(猶如食物)──此瞋恚之食,將導致心意不安樂,理應摧毀斷除之。亦由此因,唯除此敵之外,並無其它。反觀無論面臨任何擾亂我安樂之事情,應不致使心「不安樂」──瞋恚。倘若瞋恚而動氣,將不能完成所願之事,且將喪失諸善業之功德。
倘若對于既成事實猶可挽救,豈有不歡喜而瞋恚?應無此事。倘若終無挽救之機會,對事瞋恚豈有利益?以無利益故,瞋恚不合理。
己二、詳說,有二:
庚一、總說瞋恚境之區別,庚二、遮止瞋恚。
庚一、總說瞋恚境之區別
不許我與友,苦侮辱粗言,不悅耳之語,反之則為敵。
一般人不容許自己或諸親友遭受痛苦,不願受侮辱,不歡喜聽聞低賤之粗言,不甘心受毀譽──不悅耳言語等四相;反之,施予上述四者則為敵人。若為遮止敵人,則承受痛苦者(自己、親友、敵人)不能獲得安樂等計十二種。為阻礙此十二事,故產生瞋恚。
庚二、遮止瞋恚,有二:
辛一、遮阻不可意樂之瞋恚,辛二、遮阻所喜樂受阻之瞋恚。
辛一、遮除不可意樂之瞋恚,有三:
壬一、遮除自作四過之瞋恚,
壬二、遮除親友作四過之瞋恚(遮阻對師長惡行引生之瞋恚),
壬三、四善遮除敵人之瞋恚(善待怨敵遮止瞋恚)。
壬一、遮除自作四過之瞋恚,有二:
癸一、阻止自作痛苦之瞋恚,癸二、遮除受侮辱等害之瞋恚。
癸一、阻止自作痛苦之瞋恚,有三:
子一、坦然承受痛苦,子二、決定思惟法忍,子三、不作憶念所有危害──忍辱。
子一、坦然承受痛苦,有四:
丑一、輪迴之自性,丑二、厭離之因,丑三、觀修忍辱,丑四、作意于功德行相。
丑一、輪迴之自性
樂因極其微,苦因極其多。
生死輪迴中,安樂之因──善行等極其微少,而痛苦之因──不善業等極其繁多,毋須費力即可發現,產生之痛苦乃輪迴之自性,故須忍辱。
丑二、厭離之因
無苦無出離,故心應堅忍,苦行伽那巴,無義忍燒割,
我今求解脫,何故反畏怯?
若無痛苦,則不知自輪迴中生厭離心──無法從輪迴中出離,因此,汝心應坦誠承受痛苦,願汝能堅定地忍受之!復次,外道自在天神派,遮阻苦行而崇信自在天女——鄔瑪之信徒,于仲秋之際,有一天或三天虔誠且瘋狂之行為──燃燒自身與砍傷自體等。又為了與南印度(Karnatic)地區外道苦行者競爭,以矛、槍相互刺傷,所承受之痛苦,雖無實質意義,且須忍辱。為了真實解脫之我,為何反而畏怯?
丑三、觀修忍辱,有三:
寅一、教說,寅二、詳說,寅三、結論。
寅一、教說
久修不易成,此事定非有,修忍小害故,當能忍大害。
若修習不變成愈容易之實事,決定無。譬如諸吝嗇者以修習之薰習力,于痛苦處作安樂想,菩薩亦對一切痛苦作為安樂想之修習故;《寶積經‧父子會見品》云:「一切法趣向安樂。」必當獲得禪定。此乃《入行論大疏》所提示。因此,對于微小傷害修習忍辱,其後當能忍辱于重大傷害。
寅二、詳說
蛇及蚊虻咬,飢渴等苦受,乃至癬疥等,豈非無義苦?
至于寒熱風,病縛捶打等,我不宜軟弱,否則反增苦。
有人見己血,反增其猛勇,有人見他血,驚慌且悶絕。
修習心堅固,和怯弱之理。
《入行論注疏》云:「教說修習『稍微痛苦』,若聯想蛇咬、蚊虻螯,飢渴之苦受,以及癬疥之癢等,豈非無意義之痛苦?諸遭遇者應忍辱方為合理。」復次,對于冷熱、風雨等天氣變化,疾病系縛和遭人捶打等,若我不能承受則太懦弱。所受之傷害將愈增長痛苦。復次,有些人現見自己流血,產生增上威猛心,有些人望見他人流血,則易心慌且昏倒,依此二者次第,形成「令心堅強」、「令心畏懼」等方式之修習能力。
寅三、結論
故漠視害苦,不為諸苦毀,智者遭受苦,心不亂清明。
故修習切莫重視承受之一切傷害,而且發願不為諸苦惱所損毀。智慧者雖遭受痛苦,然而內心極為清明,不因痛苦而內心渾濁錯亂。
丑四、作意于痛苦之功德行相
決戰諸煩惱,戰時受多害,漠視一切苦,摧毀貪瞋敵。
勝彼謂勇士,其余如弒尸。苦惱有功德,厭離除驕慢,
悲憫輪迴者,羞惡喜善行。
與諸煩惱戰斗之戰士,于戰時當遭受許多傷害,然而必須忽視承受一切傷害之苦,摧毀貪瞋等煩惱敵,諸戰勝敵人者謂之勇士,殺害其余有情者,猶如弒殺尸體,毫無意義。復次,苦惱之功德,乃令人具厭悔心,並能消除驕慢;對于具苦惱之輪迴生死者,祈使遠離苦惱──產生慈悲心,羞慚于苦惱之因──罪惡,以及苦惱之對治──歡喜善行。
子二、決定思惟法忍,有三:
丑一、遮除對能害者之瞋恚,丑二、斷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辯,丑三、結論。
丑一、遮除對能害者之瞋恚,有三: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對象不合理,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寅三、結論。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對象不合理,有三: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緣瞋恚不合理,
卯二、無思惟之瞋恚不合理,卯三、結論。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緣瞋恚不合理
不瞋膽病等,痛苦之根源,豈瞋諸有情,彼皆緣促成。
譬如不欲事,此病仍然生,如是不欲事,緣力生煩惱。
或作是念:仇敵讓我感受痛苦,故我瞋恨仇敵。反觀膽、肺等許多病苦(苦之大根源),尚且不瞋恚,為何僅瞋恚存于心意之仇敵?若作是念:膽病等緣生法乃不由自主地引發,故不瞋恚。一切能害(膽病、仇敵等)亦為煩惱緣生之痛苦,雖如是不欲許彼煩惱之緣件,然而煩惱之緣起——仇敵亦不由自主地湧現,猶如不欲許之膽病(癌)依然產生。
卯二、無思惟之瞋恚不合理
雖不思瞋恚,瞋諸人之過,無意識而生,瞋恚如是生。
一般人或作是念:膽病等源于無思惟意識之創傷,仇敵乃由思惟意識而瞋恚,雖謂「瞋恚」乃由不思惟意識而產生,猶如諸世俗凡夫唯僅于緣件卑劣時產生瞋恚;又云:「唯僅從緣件卻孳生瞋恚。」此是不思惟意識下,瞋恚皆如是情況而生。
卯三、結論,有二: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辰二、無思惟意識所引生之瞋恚。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
所有一切過,種種諸罪惡,皆緣件所生,全非由自力。
盡所有煩惱等過患生起之種種罪惡,皆緣于各種條件之組合而產生,非由一「自力」(譯注:「自力」乃造物者、創造者、一元論)而生。
辰二、無思惟意識所引生之瞋恚
彼諸眾緣聚,謂生無意識,緣生謂我生,此思為非有。
諸罪惡之緣件──種種因之行相,說明諸罪惡之異熟果呈現于無思惟意識。緣起而生瞋恚之果──緣生性,亦無所謂「(增上緣)我所生」之想法。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
(若作是念:外道數論師與正理師等承許神我主宰一切。如下述說「自性」與「神我」等自在者)仇視之害心產生諸惡果。破斥此說有二:一、通常破斥神我與自性。二、破斥神我是常。
一、通常破斥神我與自性
何許謂自性,為何假立我?彼性應生我,思惟應不生,
無生故無彼,彼時豈許生。
〔有 法〕:所謂欲許「自性」為何?假立「神我」名是何因?
〔所立法〕:為能害者等之作用故,思惟之後「應生神我」,其實應不生神我。
〔因 支〕:因為無生。
〔 喻 〕:如石女。
因相成立彼諸外道,「承許神我是常自在」。若是緣生則是無常,因緣力故「我」應轉成依他起。
〔遍相成立〕:「無生」,即使「神我是常」亦終究無,彼時云何欲許能害者等之生,遍滿無有能害者。
二、破斥神我是常,有二: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結果。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于境恆散敵,亦非變成滅,為何我是常?如虛空無作。
若謂:神我是自性專注之主體──能享受作用?
〔有 法〕:神我。
〔所立法〕:應如「煩惱敵」執持獨一體性──永恆常駐:水無「破滅」,或終變成無。
〔因 支〕:如「煩惱敵」──獨一體性變成散亂于外境(六根“六塵”六識),彼能執性是常故。因為承許因相故;亦或連常名稱也不能契入是常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結果
縱與他緣遇,不變有何用?作時亦如前,彼作有何用?
謂彼作是此,豈有何關系?
《入行論大疏》云:正理師欲許「我是常」是一種無思惟──詮說滅諦故。
〔有 法〕:類似彼神我。
〔所立法〕:應顯示非能害性之作義者。
〔因 支〕:我倘若是常,因常之故如虛空。
若謂:雖我是常,然而須與諸無常之(眾生、物質等)他緣相遇,而成辦事業?云:彼說法亦不合理,自性是不變性,他緣作用與否,豈有差別?無差別。如此藉他緣利益作用之時,若我亦如前不變,則他緣作用性不成立,相對地我前時(單獨存在)──無他緣,又有何差別作用?若是變異,則常之特性喪勢。因此我饒益彼,謂我是作用者,豈有何彼能利、所利二者之關系,因為「常」不能達成利益之原因。
寅三、結論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如是知如幻,不瞋諸實事。
是故諸法乃依他起,若諸緣亦隨前時之依他起而生,彼諸外緣無自主。無盡前際故,終究無能自主之體性。如是了知,一切如無諦實之幻相,對逆緣諸法不應瞋恚。
丑二、斷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辯
由誰除何瞋,遮除之非理,許瞋除苦滅,故非不應理。
倘若一切如幻化,諸法非諦真,以何種補特伽羅或方法,遮阻何種瞋恚?「遮除」本身亦非合理?若依于世俗諦遮除瞋恚,欲許諸瞋恚或諸痛苦永遠斷除,亦無不合理,此為善天論師于注釋中之說法。《入行論大疏》云:「若諸法從緣而生,遮除瞋恚不合理。」此乃答辯之說法。
丑三、結論
若見敵或友,作不合理事,思此乃緣生,忍受甘如飴。
若將成辦事,誰亦不欲苦,是諸有情身,誰亦不願苦。
因此不論仇敵或親友,若現見做不合理之事,類此「不合理事」即不能自在,應思惟此乃因緣所生,心意應該安然而不錯亂地忍受。倘若將成辦汝所期望之事,則無論誰亦不希望產生痛苦,故一切有情身,誰皆不願有痛苦。
子三、不作憶念所有危害──忍辱,有三:
丑一、能害者是慈悲之對象為合理,丑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對象為不合理,
丑三、教說瞋恚之原因是顛倒見。
丑一、能害者為慈悲之對象為合理
散亂心迷惑,刺等自戮傷,為得女色等,貪戀亦絕食。
有人跳崖死,如飲毒藥食,非福善之行,恒時自損傷,
爾時煩惱力,自虐且自盡,彼時于他身,豈能不損害?
如是生煩惱,心住于自殺,縱不生慈悲,生瞋亦不當。
諸能害或因自己散亂心——煩惱業力使然,對自身以刺刀等戮傷(自我虐待);為獲得女色和珠寶等,產生貪戀而且絕食,有些人為了自毀而跳崖,或食毒、飲硫酸等,皆非福善之行為,乃對自己長期之虐待。當煩惱業力極為強烈,甚而自殺時,豈能不損害他人之身?類似此由煩惱業力,而心住于自殺等行為者,對彼等產生慈悲心乃合理,縱使不生慈悲心,亦為何生瞋恚心?故知生瞋恚心是不應理。
丑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對象為不合理,有二:
寅一、觀察能害自之體性,寅二、觀察傷害本身之罪過。
寅一、觀察能害自之體性,有二:
卯一、體性,卯二、觀察傷害理趣。
卯一、體性
倘若害他人,諸愚者自性,瞋彼不應理,灼性如怨火。
然瞬間忽過,有情之本性,則瞋亦非理,如瞋煙蔽空。
倘若加害他人為諸愚者──凡夫之天性,則瞋恚他人為不應理。瞋恚如燃火之自性,怨恨相似于瞋恚。受害等瑕疵皆瞬間且短暫,亦為一般有情之本性,雖說如是,瞋恚亦不應理。緣起性空乃自性空,猶如瞋煙掩蔽天空。
卯二、觀察傷害理趣
棍杖所捶打,若瞋施杖者,彼亦瞋所遣,理應憎其瞋。
假若仇敵以棍杖、兵器等物捶打而受傷,實質之傷害者是棍杖,應對棍杖瞋恚方合理。假若認定施杖者為怨敵,或是對怨敵瞋恚,或怨敵亦受他自身之瞋恚屢次地促動而受害,則應慎恨他個人之「瞋恚」才合理。
寅二、觀察創傷本身之罪過,有三:
卯一、闡說前世傷害他人之罪過,卯二、闡說自身之罪過,卯三、闡說業之罪過。
卯一、闡說前世傷害他人之罪過
我昔于有情,作如是傷害,故有情為害,我應受此報。
我往昔對其他有情造作如前所述之種種傷害,故有情現今傷害我,理應受此報。
卯二、闡說自身之罪過
敵器與我身,二者皆苦因,敵器中我身,應當瞋于誰?
似人身皰傷,輕觸苦不堪,我盲目愛執,遭損當瞋誰?
怨敵之武器和我之身體皆為造成創傷痛苦之因;怨敵投擲武器,而我以身體抵擋,若裁決此二者則應瞋于誰?理由乃相似。
因此,猶如人身之皰傷,稍觸即有不可忍受之痛苦,愛惜身體等盲目之癡情──蒙蔽智慧眼而愛護自身,對一切傷害,究應瞋恨誰?故瞋恨他人為不合理。
卯三、闡說業之罪過
凡夫不欲苦,偏愛諸苦因,由己罪受害,豈能憎于他。
喻如地獄卒,及諸劍葉林,皆由己業生,應當瞋于誰?
諸凡夫既不喜痛苦,又貪著痛苦之因——惡業與維護自己之身體;既已作此二相,且為守護自身之罪又造傷害,豈有憎于他人之理?應無此理。譬如地獄之使卒,和劍葉林等產生地獄者之業相,皆為自己造業產生自己之受害相,應當瞋恨誰?故瞋恨于他不合理。
丑三、教說瞋恚之原因是顛倒見
我業力鼓動,使他損害我,有情墮地獄,豈非我害他。
依彼修忍辱,能淨諸多罪,彼等因害我,長久墮地獄。
我受彼損害,彼卻饒益我,何故顛倒見,以惡心瞋彼。
我修有功德,必不墮地獄,若我自守護,則彼何所得?
若以怨報怨,彼諸不守護,我行將退失,苦行亦毀滅。
由于往昔我傷害他人業力之驅使,致使他人傷害我;倘若怨敵因造作諸傷害而須墮入地獄,則我昔日所造作之傷害,豈不該墮地獄?應墮地獄!基于此傷害而修忍辱後,得以清淨諸多罪業。怨敵傷害我──我依怨敵之造作而受害,諸怨敵將長時墮落地獄而受諸痛苦。由是觀點,怨敵乃是饒益我,為何我因顛倒見起惡心瞋恚他?故瞋恨不合理。
或作是念:倘若他人作惡緣,豈不趣入地獄(若思惟實有忍辱功德,則不趣入地獄)?若作是念:于傷害之平等性,趣入地獄與否不應差別?承許如是理念,以我之思惟功能,自守護不趣入地獄,彼諸造成傷害之敵者,值于此時豈生守護怨敵之功德?不可能產生。
然若汝之忍辱功德,能利益汝自身之守護,而不救護怨敵,豈具足正念或是無慈悲心?雖然我之忍辱功德亦不能挽救墮入地獄之怨敵;更何況不修忍辱,如何救護?然而若我以怨報怨,甚而增衍彼諸怨敵之罪業,不僅不能救護彼等怨敵,我亦退失沙門四種淨行,因此,亦當毀滅了最勝苦行──忍辱。
癸二、遮除受侮辱等害之瞋恚心,有三:
子一、侮辱等不能傷害,子二、毀訾作障于利養,子三、瞋恚他人不歡心為不應理。
子一、侮辱等不能傷害
意識非形體,誰亦不能毀,若耽著此身,身為諸苦害。
毀訾及粗語,與彼惡名稱,身不為苦害,汝心何故瞋?
他人不喜我,彼于今後世,不能毀損我,為何不喜彼?
因怨敵造成身心任何傷害而瞋恚時,首先,對心傷害瞋恚不應理,心意非形體性,即使任何人以兵器等亦不能毀壞;然而心若耽著于身,則諸苦痛能傷害身體;因苦惱之傷害故,身心二者皆受害?謂:粗言惡語侮辱之詞若不能傷害身體,何況是心意?對于諸辱罵之文辭,汝心為何極為瞋恚?若謂:我辱罵誹謗他人,則他人將不喜悅我?故今生或後世,我修忍辱而不為害他人,則我為何不喜悅他人?無理由不喜悅他人。
子二、毀訾作障于名聞利養,有三:
丑一、瞋恚罪業極重,丑二、名聞利養無實義,
丑三、遮除「名聞利養實有意義」之分別見。
丑一、瞋恚罪業極重
作障利養故,若我不喜彼,我利終將舍,罪業則堅住。
吾寧今死歿,不許邪命活,縱使長久住,死當墮苦趣。
倘若因為受侮辱、毀訾等致使他人不喜歡我,而阻障(我個人之)利養,則我不允許受毀辱?曰:即使我獲得利養,然而此世終將舍棄,且(利養)又不隨行于後世,而瞋恚之罪惡,于尚未領受果報之前,必然堅住。故我今日若無利養,則寧死亦不傷害他人,而求邪命且長久自活;縱使得以長久邪命,亦無法超越死亡之痛苦,且死後亦將領受因邪命自活而招感異熟果報之痛苦。
丑二、名聞利養無實義
夢受百年樂,甦醒是如何?他受須臾樂,甦醒是如何?
此二人甦醒,彼樂不復還,長短壽二者,臨終唯如是。
獲得多利養,長時享安樂,猶如遭盜劫,赤裸空手還。
假使有人于夢境中享受百年之快樂,夢醒之後將是何種情境?又有人于夢境中享受短暫之歡樂,夢醒後又將是何種情境?前述二者,皆經歷夢境之快樂,待甦醒後,快樂已不復返。人世間有長壽與短壽,臨終之時,生前所領受之快樂死後亦不跟隨,此乃確然之事。生前雖獲得諸多利養,且長時享受榮華富貴;然而死後猶如遭強盜洗劫般,諸稍許快樂亦不能帶走,唯有赤裸空拳而歸,故利養等並無實質意義。
丑三、遮除「名聞利養實有意義」之分別見
利得以活命,修福並滅惡,若為利得瞋,福盡豈無惡。
為何而活命,若彼性退失,唯一作惡事,彼活命何益?
倘若利養能圓滿生活上之順緣,將可長壽,得以滅除罪惡增廣福德,所謂:「自長久法行生命,乃至增衍善相續。」故利養是大事,對于阻礙利得應瞋恚否?云:為利養故,因遭遇阻礙而瞋恚,既非增長福德又非消除罪惡,因此,為求活命,倘若退失福德僅作惡事,對活命有何益處?應無實義。
子三、瞋恚他人不歡心為不應理
若有情失信,瞋恚謗我者,如是何不瞋,誹謗他人者。
不信隨他人,汝忍此不信,煩惱生誹謗,如是何不忍?
倘若其它有情對我退失信任心──不喜歡,則應瞋恚謗我之怨敵?云:若如是,汝為何不瞋恚誹謗他人者?彼者亦能退失他人之信譽。至于別人對他虔信與否,乃根據他之功德,隨附虔誠之有無。反觀之,若汝能忍受別人對他之不恭敬,對于誹謗汝之人,又為何不能忍受?彼亦隨附受誹謗而產生煩惱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