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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9)觀燃可燃品

為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為度化一切父母眾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為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全論分三:一、首義;二、論義;三、末義。

  甲一(論義)分三:一、頂禮句;二、論義正文;三、隨念恩德之頂禮。

  乙二(論義正文)分二:總品關聯、分品關聯。

  丙二(分品關聯)共分二十七品:

  一、觀因緣品;二、觀去來品;三、觀六情品;四、觀五陰品;五、觀六種品;六、觀染染者品;七、觀三相品;八、觀作作者品;九、觀本住品;十、觀燃可燃品;十一、觀本際品;十二、觀苦品;十三、觀行品;十四、觀和合品;十五、觀有無品;十六、觀縛解品;十七、觀業品;十八、觀我法品;十九、觀時品;二十、觀因果品;二十一、觀成壞品;二十二、觀如來品;二十三、觀顛倒品;二十四、觀四諦品;二十五、觀涅槃品;二十六、觀十二因緣品;二十七、觀邪見品。

  丁十(觀燃可燃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佛陀在經中講,「燧木及燧砧,手作三者聚,此等緣生火,生後速失滅。智者尋其來,以及所去處。然于諸方隅,不得若來去。蘊界以及處,內空外亦空,無住我所空,諸法如虛空」等,宣說了無有燃與可燃的道理。

  燧木及燧砧,是古時用的一種生火的器具。「手作三者聚」,手里拿著燧砧和燧木,二者互相摩擦就會燃起火,以手、燧木、燧砧生火,然後產生火焰。「生後速失滅」,火生起來後還會熄滅。「智者尋其來,以及所去處。」這些有智慧的觀察者觀察火的來源和去處。「然于諸方隅,不得若來去」,但是沒有找到實實在在的來源與去處,也沒有找到實實在在的生與滅。以此類推,抉擇一切法不生不滅。「蘊界以及處」,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在前面都講過,五蘊包含一切有為法,不包含一切無為法;十二處、十八界包含一切有為法和無為法。「內空外亦空」,外在的物質是空,內在的精神也是空,空本身也是空。「無住我所空,諸法如虛空」,一切都抉擇為空。空有十六類等很多分類,輪涅一切法都是空,包括我所等一切的一切都是空,無我和空性也是空。為什麼說一切法猶如虛空呢?因為虛空沒有實質性的自性,所以一切法如虛空,沒有一個實質性的自性。佛在多處都有類似的宣講。所以佛通過宣講能燃和所燃的道理,通過這些抉擇一切法空性。我們在這部論典當中也抉擇此理,抉擇佛所講的深意。

  戊二、品關聯:

  本品從能燃和可燃這個方面抉擇空性。有實宗常以能燃和可燃做比喻,在前面,他們曾以「火雖不能自燃,但是能燃他法」為喻,說明「一切法雖然不能自生,但是可以他生」,我們曾對此進行了遮破。

  前一品中,我們已經對領受者人我和所受法(六境、六根、喜怒哀樂的受法等)進行了觀察、分析,結果都是不可得,都沒有實質的本性。在此處,有實宗認為,領受者人我與所領受的法是存在的,因為它們彼此互相觀待的緣故,所以二者應該都存在,如同火與柴薪一般。他們認為,能燃(火)是作者,可燃(燃燒的木柴)是作業,既然有這樣的能作和所作,受者和受法也是可以存在的。

  現在就要對此觀點進行遮破。

  此品分三:一、破火與柴薪;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三、呵斥違品之見。

  己一(破火與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觀待而成立;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

  辛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如果對方認為,「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其本體不成立」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相互觀待而成立的法應該具備體性,這是現量可見的。觀待木柴而產生火,火並非不具備自性,因為暖熱、燃燒的自性與其結果可得的緣故。同樣,觀待火而產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備的,因為所燃燒的是四大自性的緣故。

  現在對此觀點進行觀察。「燃」指正在燃燒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燒的柴薪。若能燃(火)和可燃(柴薪)存在,二者是以一體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多體的形式存在?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若二者以一體的形式存在,能燃和可燃就是一個自性,作者和作業就成為一體了。這樣有很多過失:存在自己對自己進行作用的過失;既然存在作者和作業,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分別,所以實際上成為多體了,不是一體;能燃(火)即是可燃(木材),能燃自己本身也是燃,若還要燃他法的話,那就是無窮地燃;可燃即是能燃,可燃本身也是燃,若還要燃,也有無窮燃的過失。這些在前面都是已經講過的,在這里容易能夠了知。

  若二者以多體、他體的方式存在,也有過失。下文是對此進行的仔細遮破。

  辛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分三:一、以太過而破;二、破離過之答復;三、宣說其他能損之理。

  壬一、以太過而破: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能燃指火,正在燃燒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燒的柴薪。這二者若是多體、他體,能燃離開可燃而存在,可燃離開能燃而存在,則有以下過患。

  「如是常應燃」:過患一,恆常燃燒。如果沒有正在燃燒的柴薪,正在燃燒的火是不會存在。若是存在,這個火是無因而生。為什麼?因為它是離開可燃(柴薪)的。它離開可燃(柴薪),能燃的火、正燃燒的火就是無因而生。若是無因而生的話,則存在恆時有或恆時無的過失。若是有正在燃燒的火,這個火應該是恆常存在,不能有熄滅的時候。若是世上有一個恆常存在的法,世上除了它自己不能有任何其他法。因為它是恆常不變的,若是再有他法,它就有變化了,它從無有他法的狀況變成了有他法的狀況,而且在它自己空間里另外存在了占有空間的一個他法,這也是變化。

  「不因可燃生」:過患二,不依可燃即可產生。若是一個恆常的法,要麼恆常有,要麼恆常無。若能燃恆常有,它不是因可燃生的。若能燃恆常無,就是永遠不存在,可燃也無法令其燃,也不存在沒有能燃可燃的燃法。

  「則無燃火功」:過患三,不需要燃火功用。若能燃(火)恆時存在的話,它是不依賴于自己的因緣的,則我們為了生火而采取的這些方法都是徒勞無益。我們撿柴、點火、通過各種器具把火燃起來,這些都沒有意義。若能燃(火)恆時無有,則如兔子頭上的角或石女的兒子一樣,對他無法進行任何作用。因此對他所采取的任何努力都是多此一舉,沒有意義。

  「亦名無作火」:過患四,成為無作火。燃若離開可燃,它對可燃(木柴)就沒有做任何舉動,沒有做任何的事。它既沒有對自己燃燒的木柴做什麼,也更不能對其他法做什麼。它是能作,應該有作業,但是它沒有作業,因此就不是能作,所以名「無作火」,即無有作業之火。

  可見,共有四個過患:其一,燃者恆時存在。其二,不依可燃(木柴等),它自己就能無因產生。其三,不需要燃火功用。我們為了點火、生火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多此一舉,沒有任何的意義,也是徒勞無益。無論它恆時存在還是恒時不存在都一樣,對它做任何事都是沒有意義的。其四,成為無作火,即無有作業的火。它是不能燃燒的火,既然它沒有燃燒之行為,怎麼能成為燃者呢?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燃」指能燃之火。「可燃」指燃燒的木柴等,也可以說是柴薪。能燃之火和可燃之柴薪都是正在燃燒著的。能燃之火若不觀待于可燃,相當于不觀待于自己的因緣,這樣它就不是由自己的因緣而生的。

  「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若能燃(火)不觀待可燃的柴薪而成立,則他就不是從自己的因緣而生,則要麼恆時存在(有),要麼恆時不存在(無)。若是恆時存在,它就是「常燃者」,即恆常燃燒著的火。若是常燃者,人們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滅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舉。我們在里面再加點木柴或別的什麼東西,讓它繼續燃燒而不滅,這都是徒勞的,為什麼?因為火焰本身就是常燃不滅的,所以為了它長燃不滅而進行的這些行為都是沒有意義,都是多此一舉。

  壬二、破離過之答復:

  若汝謂燃時,名為可燃者。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對方辯白道:雖然木柴與火是異體、他體,二者不是一個自性,但也並不是說沒有木柴卻必須產生火。即使二者為異體,但是沒有木柴就沒有火,它們二者是相觀待的。不然,又是什麼緣故而使火熾燃的呢?火所燃燒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必須依賴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們並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對方的意思是:你們說的有點太過了,雖然二者是他體,不是一個自性的一體,但是沒有木柴也能產生火的過失應該是不會存在的。若是不觀待于木柴就沒有火,它們二者是互相觀待的。可燃(木柴)也要觀待能燃者(火),若是沒有火,它也不能自燃。能燃者(火)也必須依靠這些可燃(木柴)等,若是沒有可燃,它也不可能燃著。雖然二者是以多體的形式存在,但也是互相依賴、互相觀待的,所以也不存在你們所說的那些過失。

  「若汝謂燃時,名為可燃者」:你們認為,比如說這個柴薪正在燃燒時,就可以成立燃和可燃,能燃靠可燃而成立。

  「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但是,正在燃燒時,如果木柴舍棄了原有的實體而變成火,則除了火以外沒有其他的木柴。只有能燃火,沒有所燃木柴。如果木柴並未舍棄原有的實體,而是以實有異體的方式住于火中,那麼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燒呢?二者若是以多體的方式存在的話,木柴還是木柴,火沒有燃燒它。它們相互之間並沒有關聯,成了互不觀待的他體,如同東方的火與西方的木柴一般。有這些可燃,然後燃這些可燃才可以是燃者。若是沒有燃這些可燃,怎麼能成為燃者呢?若是沒有燃燒這些可燃(木柴)等也能成為能燃的話,那就一切都可以成為燃者。他們二者說是這樣說的,但是一仔細觀察的話,都是不可成立的。

  壬三(宣說其他能損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離過之答復。

  癸一、正破: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這是從二者是否接觸的角度來進行遮破。能燃者火與可燃者木柴,二者應該是能作和所作,即作者和作業。但是,火燃木柴時,二者是否有接觸?前面已經對此進行過抉擇,無論是否有接觸,都是不合理的。

  「若異則不至」,「至」指接觸。他們二者若是異體、多體,即兩個自性實有的法,則二者在任何時候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

  「不至則不燒」:沒有接觸就不燃燒。若二者根本沒有接觸過,火就能燃燒木柴的話,則有「西邊的火也能燃燒東邊的木柴」的過失,一切都可以彼此互相成為能燃和可燃。

  「不燒則不滅」:二者在任何時候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如果不能接觸就不能燃燒,則如同東方的火不能去燃燒西方的木柴一樣。如果木柴不能燃燒,就不會因木柴窮盡的功效而使火熄滅,火就不能有滅。

  「不滅則常住」:如果火不能熄滅,則其自身就成為恆時燃燒、常住不滅之法了。

  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這個過失在前面已經講過,此處不再重複。

  癸二、破離過之答復: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這是對方的觀點。如果對方認為,雖然燃(火)與可燃(木柴)是異體、他體,但二者可以接觸。如同張三和李四二者是他體,但二人可以接觸,張三可以接觸李四,李四可以接觸張三。同樣,火(能燃)和木柴(可燃)兩個是他體,但是也可以接觸。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如是燃則能,至于彼可燃。

  對方的這個觀點,我們可以通過三時的角度觀察,已過去的不能接觸,未產生的不能接觸,也沒有正在接觸的時候,所以二者不能接觸。

  張三和李四是實實在在兩個不同自性的法,在名言上可以有接觸,但是二者在勝義諦上也是不能有接觸的。二者沒有實實實在在的接觸,只是名言上可以有假立的接觸。能燃和可燃它們兩個也是如此。對方的比喻和意義還是迥然不同的。比如張三和李四,人和人可以接觸,可燃和能燃不能接觸。為什麼?二者是互相觀待的兩個法,必須得先有一法,才可以成立另一法;但是他們二者卻不能有前後次序。此外,這里通過三時的角度觀察而遮破也可以。

  庚二(破觀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觀待而立;二、宣說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觀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後之觀待;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壬一、破前後之觀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可燃」就是柴薪,「燃」是火。可燃與燃二者相互觀待才可以成立。觀待柴薪,才有火。有能燃火,才有正在燃燒的可燃木柴。若是沒有能燃的火,怎麼可能有這些木柴正在燃燒的這種狀態?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若是二者觀待的話,則應該先安立其中的一法,然後觀待此法才能成立另一法。那麼,于此二者當中,究竟是哪一個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復成。是為可燃中,則為無有燃。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復成」:若先有可燃(正在燃燒的柴薪),然後再有燃(火),這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經燃著了,就不需要再有能燃的火來燃,否則已經燃了還要燃,那就是無窮的燃。

  「是為可燃中,則為無有燃」:若火尚未成立,則所觀待的可燃也不能成立,因為沒有燃法使其成立。這里沒有能燃之火,則你們所承許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燒的木柴,就成了不觀待火的木柴了,這樣是不可成立的。

  若先有能燃者火,也同樣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經燃著了,就不需要再由柴薪來燃了,可燃的柴薪就不需要了,而且此火的產生也成為無因。

  可見,無論是先有能燃的火還是先有可燃的木柴,都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對方提出:此二者並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而僅僅是在同一時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如果此法是通過觀待彼法而成的,而此法也是彼法的觀待之法。若沒有觀待的法,對方不存在的話,就不能成為觀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若所觀待的法成立,那麼到底是何者觀待何者而成立的呢?

  能燃和可燃二者中,先有能燃不合理,先有可燃也不合理。若是二者同時存在,互相之間也是沒有關系的,因為這二者是有各自自性的兩個法,這是實有的。只要是實有的法,就不能互相觀待。比如,若是有能燃這個火存在,同時可燃的木柴也要存在。若是不存在的話,那也就是不可成立,這都是這樣。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如果所觀待的法是尚未成立的法,那麼怎麼觀待呢?剛才講了,若成立觀待,必須有對方。既然對方還沒有成立,這時怎麼觀待呢?如同石女的兒子一樣根本不存在,無法觀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所觀待的法是已經成立的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已經成立了,就更不需要再觀待了。

  可見,所觀待的法無論是已有的還是未有的,都是不合理的。

  壬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無論是否觀待可燃(木柴),都無有能燃的火。有因不成立,無因也不成立。

  「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無論是否觀待能燃(火),都無有可燃者木柴等。

  辛二(宣說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處來,燃處亦無燃。

  如果對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認為:現量可見木柴被火所燃燒,因此火與木柴就是存在的。

  燃者火本身是不可成立的。若火存在,必須是從可燃里燃起,它不可能從鐵或石頭等他處燃。但是,燃處(可燃的木柴)上面也沒有燃,這是前面已經講過的。

  壬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來說。

  「可燃亦如是」:可燃也是如此。可燃在能燃(火)的地方不存在,在除了能燃的他處也不存在。

  「余如去來說」:其他遮破方式,用《觀去來品》里講的那些推理方法去推理。

  庚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可燃即非燃,離可燃無燃,燃無有可燃,燃中無可燃。

  「可燃」指柴薪,「燃」指能燃之火。可燃不是燃,離可燃也無有燃。燃里沒有可燃,燃中無有燃,這些在前面都已經講過了。

  己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

  我們遮破了能燃和可燃,可以以這種方式去觀察或遮破其他法。如受和受者、聽和聽者、見和見者等,一切法經過這樣的觀察或遮破,都是不可得的。對寶瓶、陶師和陶瓶進行觀察,對做衣服的人和衣服也可以進行觀察,也是同樣的結果。乃至所吃和能吃、能睡的人和睡覺之間進行觀察,都是無有自性,不可得。

  己三、呵斥違品之見:

  若人說有我,諸法各異相,當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這樣進行觀察,一切法最終都是無有自性,不可得的。如果有人還揚言:領受者人我及其所領受的五蘊存在,果法等諸法以及經緯等法也是以一體與異體的方式存在。若還這樣說、這樣想,仍然這樣執著的話,龍樹菩薩說: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強調的遠離常斷的緣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為以如此的耽執,在正量面前無法立足的緣故。若還這樣繼續執著,這個人無法能夠得到真正的佛法,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緣起性空的道理。

  其實,真正的佛法就是緣起性空。你懂得了緣起性空,才懂得了真正的佛法。難道因果和輪迴等不是佛法嗎?是佛法,但這也是在空性的基礎上講的緣起。無我和空性是從體上講的,輪迴和因果是從相上講的,二者也就是一體的。所謂一體,是指不可分割的。不能說是一體,也不能說是他體,就是這樣的一個真理,在究竟意義上都是同一的。大家若想了解佛法,想真正得到佛法,就好好地去研究緣起和性空的道理,然後自己真正地去領悟和證得這樣的真理,才能獲得真正的佛法,才能獲得真正的解脫。

  《梵天王請問經》中云:「離身不見法,離法不見身,不一亦不異,應當如是見。」

  《三摩地王經》中云:「若歷數百劫焚燃,虛空從未被燒及。證諸法同虛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本品抉擇的是能燃(火)和可燃(木柴),若是真正去領會的話,這里講的就是諸法的實相,是大空性,也是佛究竟的密義。我們的解脫、成佛都要靠這些,雖然看似簡單,但若是真正去領會的話,也是非常難的。

  第十品的講解圓滿結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三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諦之加持,   僧眾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迴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讚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