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談藏族成文習慣法規的歷史淵源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的內在關系
索南才讓
提 要:藏傳佛教戒律文化是藏族文化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藏族文化真正的價值實踐所在。佛教自7世紀傳入藏地以來,藏傳佛教的哲學思想和價值體系作為藏族精神文化的主體和核心, 引導、影響著藏族文化的方方面面。「戒律存則佛法存,戒律滅則佛法終』』,藏傳佛教戒律既是藏傳佛教發展的制度保證,也是藏傳佛教思想的具體體現,故而在龐大的藏文化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義,其影響廣泛而深刻。從藏族成文習慣法規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的內在關系可以看出,藏族法律無論在內在指導精神還是外在表現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響。借助法律這種強制手段,佛教的行為規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們逐漸習慣于以佛教思想的好惡來評判一切,從而形成了慈悲為懷、寬容相待、誠實公正的社會風氣, 「封山封林、禁獵野生動物」的規定使藏地成為一個生態平衡、人與動物和諧相處、未受人為污染的良好生態環境。文章基于法律多元的事實,應用宗教學、人類學和社會學的方法,認為習慣法是客觀存在的,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必須充分關注習慣法及其固有特點,為和諧社會的建設給予習慣法中的優秀成分以合理的發揮空間,否則會造成對法治資源的無知與浪費,不利于法治建設的最終目的。
索南才讓, 四川大學「985工程」宗教與社會研究創新基地、道教與宗教文化研究所2005級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學教師。
主題詞:藏族 習慣法規 佛教戒律
一、生成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淵源
國家的法律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它竭力維護國家的存在和發展。同樣,藏族社會的存在和發展與它的法律制度分不開。近代藏族部落地區所實行的基本上依然是民間的習慣法。這里所說的藏族部落,畢竟不是文化人類學意義上的原始部落,它是由原始部落走向統一融合,經過圖伯封建王朝及其歷代西藏地方政府數百年的各種形式的統治和影響之後遺留下的封建部落。因而其習慣法也與歷史學和人類學中人類歷史的原始社會中後期形成的習慣法是不一樣的。
大約在公元前三百年左右,青藏高原上已有的部落聯盟已成為未來圖伯國家的建構奠定了軍事組織和政治組織基礎,有文字記載的第一位部落聯盟酋長是涅赤贊普。藏文史書記載,涅赤贊普時期已有基本的法律雛形。涅赤贊普的直系相傳至二十七代拉托托日年贊時,傳說佛經首先從天降入藏地,但是無人能看懂。到了松贊干布時期,與周遍各國的交往中,圖伯國王首次認識到佛教的理念,後來的佛教徒史學家記載著此時便開始了佛教司政,而在此之前則以「本」(vony)、「仲」(sgrung)、「德烏」(1de’u)治理政事之說。「本」、「仲」、「德烏」作為社會群體主要遵守的基本規范。「本」是本教,是藏族地區固有的一種原始薩滿宗教;「仲」為經驗史詩;「德烏」指的是開智寓意的政治語言。藏史《智者喜宴》中說,「本」、「仲」、「德烏」使「藏族有所開化」。可見其主要職能是對屬民進行內在的文明教育為根本,對當時藏族社會,本教、史詩和開智寓意的政治語言維持著社會機器的基本運轉。
隨著部落間的聯系越來越廣泛,社會結構也趨于複雜,遂之也出現一些社會問題,也繼承和形成了處理這些問題的習慣規范,如在人與人、家族和家族、部落與部落之間常用「盟誓」來維系社會的基本組織,對于危害社會成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安定和生產秩序的則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處死、監禁、放逐、沒收財產等處罰,在生產方面已有計算田地、牲畜並按規定徵收賦稅等規范。這些傳統習慣法規為松贊干布建立圖伯王朝後制訂的成文法律奠定了基礎。松贊干布認識到,在他父親朗日松贊時代由于沒有統一的法規,致使小邦隨時叛逆,再沒有相應的法律,就會危害社會安全、民眾困苦不堪。于是,他下決心制定法律,維護社會的統一與穩定。據《賢者喜宴》載,「吐彌等率領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義在吉雪尼瑪地方制定『圖伯法律二十部」』。後來,松贊干布親自主持訂立了圖伯立國的「基礎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內容比「圖伯法律二十部」更為詳細,其指導思想是建立在十善法與善淨人道十六法的基礎上,六大法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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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十萬法》 (mi chos gtsang ma bcudrug dedakon mchog gsum la skyabs su song zh-ing dad pa dang mos gus bya ha/ pha ma la drindu bzo zhing bkur bsti bya/mi drin can dang phakhu rgan gsum gyi yid mi gcod pa/ gbags bo labzang lan byed pa/mi ya rabs dang rigs btsun pala mi rgol zhing dang du len pa/ las dang spyodgkhrims rtse a’bum gzher gyi khrims dang ) (lassne dang sa khongs dang go gnas dang las a’gandang dmag shog dang sa / ma bskos w)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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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頂具鹿之法》 (a’bum gser thog shaba can gyi khims) (bre srang phul khyor zhonam se sran dang stag ri gnyan gzigs kyi blon pokhri ngor snal btsan zhes pas bod du bre srang gitshad gzhi thog mar ) 《度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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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常道德準則》 ( rgyal khams dperblangs kyi khims) (by bar a’os dang mi a’os stonn) 《道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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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弱訴決之法》 (mdo lan zhu bcad kyikhrims) (kha drag pa ma skyengs shing zhan payi mi gchad par good g 《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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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決斷之法》 (dbang chen bcad kyispyi khrims) (ganyis ka lan pa la bram ze dbyugcan gyis glang gyar ba bzhin phyir sprod skabssu ma smras pa’i Ice bcad pa dang ma brags pa’ilag bregs pa ha buaodbang chen bcad kyi spyikhrims) (ganyis ka lan pa la brain ze dbyug cangyis glang gyar ba bzhin phyir sprod skabs su masmras pa’i Ice bcad pa dang ma btags pa’i lagbregs pa ha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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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修內之法》 ( khab so nang pa’ikhrims bcas) (ka bden na rigs gnyis pa har bcadces pa ) bdag gi khye’u chur lhung nas nyas midcing khyim gzhan zhig gis brnyed nas khyimgnyis kyis brtsad nas mthar zhal Ice har khyimre res gsos shing bud med re rer blangs nas khye’u btsas nas khye’i rigs par ming chags 《民法》。《敦煌古藏文歷史文書》中說,松贊干布于狗年去世(650),接著又說: 「及至兔年,贊普(芒松芒贊)駐于美爾蓋,大論東讚于高爾地,寫定法律條文。是為一年。」這時已到公元655年,說明松贊干布去世後,圖伯的立法工作仍在繼續,這比較符合法律日趨完善的客觀觀律,而不是一些史書所記載的松贊干布的完美性。圖伯王朝的這些法律涉及行政、刑事、民事、軍事等方面,是藏族歷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典,它對圖伯王朝的繁榮發展以及以後的藏族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
842年,圖伯贊普達磨遇刺身亡,圖伯國家政權崩潰,藏區處于分裂割據狀態,一直到十三世紀五十年代才重新統一。在這近四百年間,藏族地區司法狀況正如藏族著名法學家白色瓦所說「一條溝有一條不同的法律秩序」,整個藏區無統一法規審理機構,而是各封建勢力各司其法權,按各自的意志來解讀法律規范並各行解決民事糾紛、刑事案件,我們雖然找不到各地區當時的具體法規條文,但可以推測,它們與以前的法律規范以及圖伯王朝的法律制度一定是相一致的,因為法律除了應具有按人性普遍遵守的游戲規則外,還有一定的各民族文化傳統的特色。十三世紀五十年代,包括西藏在內的廣大藏區納入元朝版圖後,整個藏區交由薩迦教派的領袖管理,下設三大藏區的管理機構,分別管理各地區事務。各地具體訴訟事宜均由各萬戶府根據傳統習慣法處理。到元朝末年,噶舉教派的萬戶長帕木竹巴·大司徒·絳曲堅贊掌權統治藏區後,制定十五條法律並在藏區頒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青龍法律十五條即《青龍吼十五大法典》,其內容為:1、英雄猛虎律,2、懦夫狐狸律,3、地方官吏律,4、聽訴是非律,5逮解法庭律,6、重罪肉刑律,7、回憶罰妄律,8、使者薪給律,9、殺人命價律,10傷人抵償律,11、狡誑洗心律,12、盜竊追賠律,13、親屬離異律,14、姦淫罰金律,15、半夜前後律。 (a’i si tusgtso bor mdzad par bzhed ) de nyid sgrub parbyed pa la khas zhan rnams yal bar dor cing porengs su bcug pa ma yin pa’i bden rdzun thangmar brdal nag shan a’byed pa’i khrims kyis rgyalkhams rgan mo gser khur lta bur bde ba’i ched(1) bo stag gi zhal lce/ (2) sdar ma wa’i zhallce/ (3) sne mo las a’dzin gyi zhal lce/( byed pasrang don ) 4bzhes bden a’dzin gyi zhal lce/ (5)bkyigs khrims ra’i zhal lce/ (6) nag can khragzhal lce/ (7) dran a’dzin chad las gyi zhal lce/(8) hor a’dra za rkang gi zhal lce/ a’drar dponkhungs kyi mi la brtsi a’jog dang mi snas kyangbabs a’brel dang mthun pa zhig (9) pa stong gizhal Ice/lugs la srog tshab (10) pa khrag gi zhallce/ mirab a’bring tha gsum gyi (11) tol mnaa’bsgag gi zhal lce/ btsan sgam pos rdzun byas pala mnaa’ sgog (12)pa a’jal gyi zhal lce/ btsansgam pos rkus na brgyad a’jal dngos dang dgu(13) a’brel a’bral bzlums gyi zhal lce/ tshun bagma gtong len gyi thad (14) byas byi rin gyi zhalIce/ btsan sgam pos a’dod log spyod pa la rin(15) phar tshur ( phyed tshun dang nam phyedphan la phyugs gyar ba’i a’chi ) zhal lce zheskhrims kyi zhal lce bco lnga’i rnams grangs zhibtu gsungs yod/
可以看出,《青龍吼十五大法典》中的許多條款,與圖伯時期的法律條文同出一轍,如「誣枉人的人要明誓于神」等。《青龍吼十五大法典》的頒布對當時的西藏社會起到了良好的穩定作用。五世達賴喇嘛在所著《西藏王臣記》中說:當初薩迦派當政,統馭圖伯, 「由于後嗣者權貴各懷異態,各走一方,諸本欽等執法又多變異,鮮有定制。法王之律亦染霍爾之習,流于欺詐,或犯高下寬嚴不均等弊端,尤以運用霍爾法典,殺人者以償命,例此律條,皆是造大罪孽者。因此司徒欲以圖伯先代法所制十善法規作為準繩。若能如此遵行,則既不舍棄貧弱,又不縱容強悍,洞察真偽,分清皂白,則能使全藏安寧,雖老嫗負金于途,亦可坦然無慮。」五世達賴喇嘛對大司徒絳曲堅贊定立法律的功績是倍加讚許的。由于藏族地區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尤其是社會生產關系的單純簡單,在法律制度上,改革在本質上幅度不大。此一時期依據以前之法律,主要有第悉藏巴噶瑪丹迥旺波制定了《十六大法典》。這十六條法律是:
1.英雄猛虎律;2.懦夫狐狸律;3.地方官吏律;4. 聽訴是非律;5.逮解法庭律;6.重罪肉刑律;7.警告罰金律;8.使者薪給律;9.殺人命價律;10.傷人抵罪律;11.狡誑洗心律;12.盜竊追賠律;13.親屬離異律;14.姦污罰金律;15.半夜前後律;16. 異族邊區律。這一法律的制定同樣是藏族傳統法律繼承的一項重要內容。實際上,《十六大法典》只是在《青龍吼十五大法典》之上加上了「異族邊區律」,強調學習周遍國家、民族、地區的先進法律知識。第悉藏巴的法律法規較重視實際問題。
清朝初年五世達賴喇嘛阿旺·洛桑嘉措管理藏事,于1613年,在藏族法律十六條的基礎上,刪去了其中的第一條英雄猛虎律,第二條懦夫狐狸律,第十六條異族邊區律,據有關資料介紹,這一法律制定于甘丹頗章第一位第悉索南群培時,根據以往的《青龍吼十五大法典》、《十六大法典》等進行增刪修訂而成,最後由第巴桑吉嘉措改定。制定成新的法律十三條,並且在內容上作了更加詳細的解釋。五世達賴時期制定了《十三大法典》。《十三大法典》是在《十六大法典》的基礎上進行整理而成的,因而內容上也大同小異。
1.官吏應遵守的法律;2.兩造質對辨別是非曲直的法律;3.逮捕罪犯的法律;4.犯殺人放火搶劫等重罪的法律;5.使罪犯警惕而知悔改的法律;6.彷彿蒙古地方的法律,包括稅官及官吏出差時應遵守的法律,強盜被捕後與失主對質的法律,夫妻離異的法律等;7.殺人者賠償命價的法律;8.傷人者賠償的法律;9.謊言起誓的法律;10.偷盜賠償的法律;11.調解親友糾紛的法律;12.處理男女通姦的法律;13.處理牲畜借貸糾紛的法律。
1679年,從藏族法律十三條中又刪去「地方官吏律」(rgyal po me long gdong gi zhal lcea’m sne mo las a’dzin gyi zhal)一條,成為十二條。之後一直沿用十二條法律。
從五世達賴喇嘛到20世紀50年代,就藏族法律的基本狀況看,傳統法律一脈相承,沒有多少變化;佛教的各層戒律在許多方面使群眾的日常生活在形式上已進入完全的宗教化狀態;藏族傳統法律文化與以上二律並行不悖。如此便構成了藏族制度文化在法律領域的一種獨特的原教旨色彩的文化景觀。在圖伯贊普王朝崩潰後的千余年中,藏人的生活除了宗教文化習慣上強有力的統一性外,政治經濟在大多數的時間中處于分裂割據狀態,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部落習慣法卻在各地以基本相同的形式一代代傳了下來。部落習慣法之所以傳下來的一個重要歷史原因除了各地群眾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有相對統一的法律規范來加以維護外,那些掌管一方的土司、頭人們也需要憑這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條文統治管理各自轄區的民眾。這些在20世紀50年代以後的相關部門的調查材料中反映得很清楚。從而更加充分地反映出藏族的傳統法律文化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內在關系的共性和個性差異。
二、從藏地整體文化與具體政治經濟文化
等的比較研究出發,分析佛教戒律
對于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
藏傳佛教在西藏傳播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歷史,並隨藏族歷史的發展而同步發展,其宗教特點形成了分布廣、教派全、寺院多、影響大的顯著特點。
作為世界佛教三大語系之一的藏傳佛教,有著悠久的歷史。佛教在涅赤贊普的直系相傳至二十七代拉托托日年贊時(255—375)時從印度傳人西藏,到赤松德贊(742—797)時正式奠定傳播基礎。經過長期演變發展和與西藏固有苯教的斗爭融合,形成了藏傳佛教這一佛教派別。自8世紀末到第三世達賴喇嘛索南嘉措時期(1576),寧瑪、薩迦、噶舉、格魯四大教派先後傳人德格,從而在德格形成了苯波、寧瑪、薩迦、噶舉、格魯五大教派的鼎立局面。
(一)藏傳佛教戒律對藏族社會的倫理道德及整體文化的影響
圖伯贊普統治者的治國之策自從選擇依循佛教的倫理道德觀後,藏人的社會倫理道德與自然觀從原有的薩滿本教文化思想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向佛教化的價值體系方向的轉變。在此過程中,藏傳佛教戒律的影響最為直觀。松贊干布時期,大臣吞彌·桑布扎最初翻譯的幾部佛經中有一部名為《十善經》,主要講解佛教「十戒」 (或稱「十善法」)。「十戒』』的內容包括「身三」,即不殺、不盜、不淫; 「口四』』、即不兩舌、不惡口、不妄言、不綺語; 「意三」、即不貪、不嗔、不癡。身、口、意代表了一個人一生的行為、語言和思想的行為變化。「十戒」源于「五戒」,指五種制戒。為在家男女所受持之五種制戒。即:(1)殺生,(2)偷盜(不與取), (3)邪淫(非梵行),(4)妄語(虛誑語),(5)飲酒。又作優婆塞五戒、優婆塞戒。在小乘經量部中,受三歸依即成優婆塞,准許五戒分別受持;說一切有部則須先受三歸依,後具受五戒,始名優婆塞,故不許五戒分別受持。五戒之中,前四戒屬性戒,于有情之境發得;後一戒屬遮戒,于非情之境發得。又前三戒防身,第四戒防口,第五戒通防身、口,護前四戒。),而又與「五戒」側重不同。「五戒」側重于止惡,而「十戒」側重于行善。由「十戒」而來的「十善」即以不淨觀離貪欲,以慈悲觀離嗔恚,以因緣觀離愚癡,以誠實語離妄語,以和合語離兩舌,以愛語離惡口,以質直語離綺語,以救生離殺生,以布施離偷盜,以淨行離邪淫。「五戒十善」是佛教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以佛教的觀點,守「五戒十善」可確保投生人天善趣,免墮惡途,即使今生不能解脫,來生仍可繼續修持。
來源于佛經律藏的生死輪迴思想以藏傳佛教藝術的圖式來展現佛教今生的行為影響來世人生的觀念,藏語稱「斯貝廓羅」。是佛教四諦教理的象徵,生死輪迴圖作為佛教教理中個人作業與善惡因果報應示意圖,畫在藏區幾乎所有佛教寺院的某個牆壁上。畫面上一個棕色憤怒的閻王抱著巨大的輪,巨牙獠齒銜著輪的上部,象徵著輪迴中的六道眾生都逃不脫死亡的規律,整個構圖呈圓輪圖式,內外共分四道圓層。圓輪中心是鴿子、蛇和豬三種動物,分別象徵生死輪迴根源貪、瞋、癡,即鴿子代表貪,蛇代表嗔,豬代表痴;第二圈為黑白兩色色段,分別象徵三惡趣和三善趣,即善惡六道為上下兩部六段構圖,具體圖寫六道輪迴。上部三段分別描繪三善趣中的天界、人界和阿修羅界;下部三段分別描繪三惡趣中的餓鬼、地獄和畜生界。有的將阿修羅合併到畜生道,分為五道,稱五分輪迴圖。最外圈分別繪以盲婦、陶匠、猴子、船、空宅、接吻、眼穿之箭、飲酒、采果、孕婦、臨產、老人和死尸等12個寓意深刻的圖像,依次象徵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和老死等十二因緣之義理。
因而佛教戒律在藏語文化的各種形式及藏族社會習慣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其烙印。
1.佛教戒律是佛祖釋迦牟尼在世時針對當時的情況隨機制定的,因而在《律藏》中就有許多關涉僧俗徒眾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細節描寫,為我們展現了一幅古代天竺地區社會時尚的風俗畫卷。內容的包羅萬象決定了其語言文字的豐富性,部分律藏經典及其相關注疏的翻譯也使藏語言文字中增加了大量的新的名詞術語,其中包括地域名、飲食谷物名、衣著名、行業名、人體器官名、時辰名、生活用具名、動植物名、醫藥名、動作行為名、數字名、度量衡名、貨幣名等等。這些具體詞彙從《丹珠爾·佛學分類詞典》等諸多詞典和大小五明各個學科中的有關語言文字的著述中可見一斑。
2.藏傳佛教戒律對藏族民間風俗文化的影響也具有廣泛性,藏族有許多節日都與佛教有關,其中與佛教戒律有直接關系的有雪頓節。雪頓節是藏族的傳統節日之一,在17世紀之前是一種純宗教節日,源自佛教戒律「夏安居」的規定。遵照佛教戒律,凡比丘、沙彌在夏天雨季期間要進行長淨和夏安居活動。出家人一般都足不出戶,在家閉門修習,以免踩傷這一時期多出外活動的蟲類;夏安居一般始于藏歷三月,持續三個月時間,于藏歷六月三十日結束。結束夏安居被稱為「解制」。解制這一天,出家人紛紛下山,老百姓要以酸奶敬獻。這就是雪(酸奶)頓(宴會)節的最初來源。放生節也是一個與戒律有關的節日。在各地藏區多有舉行,主要源于戒律中的「不殺生」之戒。人們雖然困于高原環境,平時不得不宰殺牛羊以維持生存,但在放生節這一天,預先準備數十頭,甚至數百頭的牛、羊、馬,為它們灑上淨水,在耳朵上系上彩綢或布條後放生,從此不再宰殺它們,任其自生自滅,以表達對它們的憐憫贖救之情。佛教戒律中的別解脫戒對出家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隨著佛教的深人人心,出家人的行為規范也逐漸融人藏人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生產中,成為民俗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本文僅就衣、食、住、行四個方面選擇一些事例來加以說明。
3.戒律中對歲時歷法的劃分十分詳盡和複雜。依照《俱舍論》與《律藏》的說法,以霍爾歷十月下弦一日為一年之首計算,有四種劃分一年時節的方法。這四種不同的時令劃分方法中的第一、三、四種都是為配合戒律的守持而制定的,其中有的方法顯然是為適應印度的炎熱氣候而制定的,並不適宜在藏地實施。歷史上沿用下來的傳統的藏族歲時歷法計法一般分為六季,即春季、陽春、夏季、秋季、初冬、後冬「。這種劃分法是適于藏地寒冷氣候的。戒律當中對時辰節氣的計算方法也成為藏人的計時標準。戒律中多樣的時令劃分法對豐富和完善藏族的歲時歷法提供了借鑒,有的劃分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4.律學在藏族傳統教學體制中的地位。以拉卜楞寺院的顯宗學院為例加以說明:凡人此學院學習的僧人,必先廣聞經義,聞後思維,通過辯論,然後修持,這既是顯宗佛學的常規,也是本學院修習的常規。該學院習究三藏(即經,論,律)、三學(即戒律、禪定,勝慧),四大教義(即毗婆沙,經部師,唯識師,中觀師)為主。通過師授、背誦和辯論的形式,達到通曉五大論(即《因明》,《般若》、《中觀論》、《俱舍》、《律學》)。
這五大部經典,分十三級學習,一般最少須十五年才能完成。其中的先後次序是:因明部,全部學程五年,分為五年五級。在因明部一年至四年者,稱為「都扎哇」,意為集類論士。般若部,四年學程,分四年四級。在般若部者,稱「帕欣巴」,意為般若論士。中觀部,二年學程,分二年二級。在中觀部者,稱「烏瑪巴」,意為中觀論士。俱舍部,四年學程,為一學級。在俱舍部者,稱為「左巴哇」,意為俱舍論士。
律學部,只此一級,修業期限不定。所謂律,是佛教對比丘、比丘尼所制定的禁戒。律學部是在學習理論之後,以修行持戒為主的學部。戒有小乘的《別解脫戒》和大乘的《饒益有情戒》以及屬于大、小乘的《攝善法戒》。律學部沒有一定年限,許多僧人到此為止。有的到此終老一生。在律學部者,稱為「噶仁巴」,意為經碩士。
從以上教學程序中可以看出顯學最後才以學《律學》為實踐體驗,可見戒律在藏族傳統教育體制中的重要性。
另外,從三學、六度」、三藏對于律的傳承、定義和把握中也可以看出戒律在佛學體系的總體理論與實踐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5. 同樣藏傳佛教戒律對藏區政治制度也產生著重要的影響。佛教思想以佛教戒律的形式貫徹實施于世俗社會的統治中,具體體現在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以「十善法」為指導思想的政治綱領,公元7世紀上半葉,松贊干布統一青藏高原各部,建立了強大的圖伯封建部落盟誓制政權。當時圖伯的鄰邦如唐王朝、天竺、于闐等正是佛教興旺,聲名遠播之際,松贊干布也順應時代潮流,選擇了佛教這一在當時社會最高而最具魅力的意識形態作為教化圖伯百姓的倫理思想武器。于是他先後派遣留學生前往天竺學佛,改制文字,翻譯五明經典,修建大、小昭寺等宗教活動場所,以國家法令的強制形式要求臣民皈依佛法,想以佛教的「十善法」這一根本戒作為治國強民的根本原則和教化人民的基本理念。
繼松贊干布之後,又經赤松德贊和赤熱巴巾等幾代法王的努力,佛教思想才得以在藏地逐步由宮廷走人民間,占據影響全藏的國教地位。圖伯的綜合國力也得到空前的加強,一躍成為稱雄中亞的強大帝國。上述三位國王也被後人尊奉為「三大法王」和「三怙主」。他們模仿阿育王,在天竺,阿育王為佛以後大興佛事,到處建立寺塔,奉安佛舍利,及供養僧眾。據善見律毗婆沙一,謂阿育王統領之國,其數有八萬四千,故王敕諸國建八萬四千大寺,八萬四千寶塔云。依《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滬(a,phags pa byangchub sems dpa’i spyod yul gyi thabs kyi yul 1arnam par iphrul ba bstan pa zhes bya ba theg pachenpffi hig)中說: 「轉輪聖王,以十善道化天下,惡令受持,離十惡業,行十善道,具足成就名為法王。」等大乘佛教理論來推行其國政的基本指導思想,來專門設立了管理僧官及傳教的制度。《犍陀國王經》中也提到佛授阿育王「五戒十善」的事。阿育王是以「十善法」作為其以佛教治國的根本方法。阿育王不僅自己受持十善戒,行布施,而且也要求其人民「身自持十戒不疑,復教他守十戒,于夢中自護十戒,亦復于夢中面目見十戒」。他的石敕中一再囑咐其人民不要殺生,不要飲酒作樂,不要批評和破壞別的宗教派別,要供養父母、婆羅門、修行者,甚至奴婢。這些敕令將世俗活動與宗教道德高度融合,成為阿育王所推行的佛教政治的又一大特點。
自赤松德贊時期有第一批出家人開始,僧人便在西藏的歷史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中的少數人從最初的宗教專職人員到後來轉變為集政教大權于一身,圖伯的佛教事務最先由桑耶寺第一任堪布天竺僧人寂戶等人主管,後來又任命了出家人的寺院規范師和非正式門徒的規范師。寂戶去世後,赤松德贊委任拔·塞囊(法名益希旺波)為圖伯佛教之宗師,主持圖伯佛教事務,據《賢者喜宴》記載: 「關于蓮花生出走及頓漸之諍的情況,《拔協》一書有載:……贊普降旨云:益希旺波具有神通,彼系我王臣屬民之善知識,故其(所說)則同于佛教之所言,遂賜其會議室一處並委任其為世尊(佛教)之宗師。繼之,又頒布了佛教方面的命令,並賜予益希旺波以大金字告身,故其地位則在大尚論之上。隨後,復獻佛法之會議室,而此會議室(之規格)高于小會議室,為此則令佛法宗師益希旺波將大尚論之會議室建成小室。」「
這是圖伯首次設立佛教宗師,它是圖伯佛教最高僧官,贊普給其以崇高的地位和禮遇,常駐圖伯王庭,地位在眾臣之上,並且專門設置最高規格的佛教會議室,供贊普與佛教宗師討論處理佛教事務之用。
在這一時期圖伯建立了僧官制度來管理佛事,這一制度在吸取中土僧官制度的基礎上又有創新與發展,在贊普王庭設有最高僧官佛教宗師,在中心衛地及各邊地派有規范師,以下又有寺院供應及住持長老等基層僧官,在新占領的河隴地區各州則有以都教授(都僧統)為首的各級僧官,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僧官體系,它對後來歸義軍、西夏、元的僧官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為後宏期時確立的政教合一的政治模式奠定了歷史依據。
圖伯王朝崩潰至薩迦王朝建立之間的幾百年中,興起了許多大小不同的教派,僧人對當地世俗政務發揮著主導權的作用。薩迦派借助蒙古汗王的支持而建立統領全藏的薩迦王朝政權後,藏族歷史上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從此正式形成。藏傳佛教作為大乘佛教的傳承,十分強調以大乘菩薩戒作為衡量一切行為的標準。而大乘菩薩戒又是一種不同于小乘別解脫戒,講究發心和方便,靈活而不拘泥于教條的戒律。只要是出于利益眾生、宏揚佛法的動機,一切行為都可以理解為是合理的。要想使雪域眾生免遭劫難,佛法得以繼續宏揚,擔負起政教大業,這是符合佛教戒律思想的。從薩迦王朝開始,至帕竹政權,五世達賴喇嘛建立甘丹頗章政權,七世達賴喇嘛時期建立噶廈政府,政教合一制度逐步走向成熟,這種政治形式最終對藏族社會歷史發展的方向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個時期的宗教領袖人物也在修佛的同時行使著世俗的政治權力,主宰著藏族人民的歷史命運。這種影響在當今的藏區社會中仍然是不可忽視的、或大或小地繼續存在著。
從僧人的經濟生活看,藏傳佛教的出家僧眾當中的主體是比丘。「比丘」一詞的本義是「乞食」,即向上(佛、菩薩)乞善,向下(眾生)乞食。古印度釋迦牟尼時代,比丘們不從事生產勞動,而以向俗人化緣和接受布施作為生活的來源。在戒律中「不受納金銀」的規定始終是爭論的焦點, 「十非法事」導致了佛教部派的分裂,其中對「受蓄金銀」的根本分歧是最重要的原因。佛教戒律傳人藏地後,對這一問題采取了相應的做法。赤松德贊時期,藏地出現首批出家僧人。為了解決他們的生活來源問題,他下令從今往後僧人的食品、日常用具一律由王庫供應,並且發給一定數量的薪金。後來,在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的建議下,贊普又下令規定僧人的食具不與君臣相混,另從法律上定三戶庶民贍養一僧,將權力交給僧人,朝廷不管理屬于僧人的民戶和土地。在桑耶寺建成之後,頓漸之諍之前(約779—792年)。 《賢者喜宴》還記載了圖伯政權對佛教宗師提供優厚給養的情況: 「《拔協》有載:此後……每年每月供給佛教宗師。青稞七十五克,並以眾多衣服作為利益之根本(賜予之),即(每年)每人一套衣服,香料酥油一千一百兩、馬一匹、紙四冊(卷)、墨三錠、充足的食鹽。」另外在圖伯時期的碑銘中還記載有「世尊教法堪布」,立于赤德松贊統治時期(798—815)的《噶迥寺建寺碑》 (rgyal sde skar chung lhakhang gi rdo ring gi yi ge)云:「蕃地全境(人民)亦應學習正法,……上起蕃地貴胄上流,下至蕃地庶民黔首,其人解脫之門徑,無論何時,永不阻塞,虔誠信奉之徒,悉令解脫。其中,有宿惠者,下詔任命為世尊之教法堪布,堪布等人須遵行經教之一切儀規。任命善知識講授經籍並作主持。」赤德松讚于王室危難之秋,在佛教徒擁護下獲取王位,為酬勞佛徒,乃于拉薩河對岸修建噶迥多英佛寺,並與臣工貴族宣誓立盟,保護佛教。他明確規定全體臣民必須信奉佛教,以佛教徒中智慧高深者為「世尊教法堪布」,以精通佛法者為寺院主持,講授佛經。這里的「世尊教法堪布」又見于立于赤祖德贊時期(815——836)《楚布江浦建寺碑》(mtshur phu’i rdo ring
gi yi ge):「供養神殿之順緣財產清冊及迥向功德文書,節目正文置于世尊教法堪布(親教師)之前,副本賜予溫江島神殿之供應長老及主持執事。與此副本相同之另一抄本,存諸本殿,如此頒詔矣。」
到赤熱巴巾時期規定了更高的生活供給,即「七戶養僧制」。
逐漸形成了西藏三大經濟體系之一的強大的寺院經濟體系,為實現政教合一制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當今藏區社會除了寺廟本身的集體收人能解決僧人的部分生活外,主要靠僧人的家人來供養。
比較圖伯三代法王與阿育王的治國方法,我們可以發現許多驚人的相同之處。即他們都把大乘佛教「十善法」的理論作為一項基本的治國方針,所有其他的文化教育理念都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的。
(二)藏傳佛教戒律對于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具體影響
藏族傳統法律的出現,據《賢者喜宴》載e,「吐彌等率領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義在吉雪尼瑪地方制定『圖伯法律二十部」』。這二十條法律中前四條是依據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稱為「戒惡」,即:1、殺人者償命,爭斗者罰金;2、偷盜者除追還原物外加罰八倍;3、奸淫者斷肢並流放異地;4、謊言者割舌或發誓。其余十六條則為世俗人倫法則,是依據「十善法」而訂立的,稱為「勸善」。《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中提出了佛教式的司法方法: 「欲治彼惡行眾生,先起慈心,智慧觀察思維五法,然後當治。何等為五?一者依實非不實,二者依時非不時,三者依義非不義,四者依柔軟語非粗獷語,五者依慈心非嗔心。」主張廢棄「割截手腳眼耳鼻舌」之刑,而應「依于大慈大悲之心,禁閉牢獄,枷鎖打縛,種種呵責,奪取資生驅控他方,為令改悔』』。這顯然是一種將佛教所信仰的理性判斷事物的態度作為司法的依據。松贊干布親自主持訂立了圖伯立國的「基礎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內容比「圖伯法律二十部」更為詳細,內容包括:1.《王廷十萬法》(《行政、軍事法》)、2.《十萬頂具鹿之法》(《度量法》)、3.《論常道德準則》(《道德法》)、4.《強弱訴決之法》(《審判法》)、5《權勢決斷之法》(《刑法》)、6.《國庫修內之法》(《民法》)等六大法。《論常道德準則》(《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條、七大法律和善淨人道十六法等共計三十八條。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對「戒惡」四條的擴展,即:不殺生法、斷偷盜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說謊法、禁止飲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盜掘墳墓法等。這當中的前五條又被稱為「五大法律」。「法律十五條」包括三不做、三做、三褒獎、三譴責、三不迫害,其內容主要為君臣、百姓分別應守持的社會道德法律的行為規范。
據《西藏王臣記》載,赤熱巴巾時期的法律「大體內容有三十二制,其中第十九制為根本大法」,大法中有「王位最尊法、金色鹿形法、王朝范例法、審訊定案法、三寶宗教法、王妃內庭法等六法ue。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對圖伯王權的鞏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圖伯王朝崩潰後,小邦割據,但是傳統習慣法律並沒有廢弛。據說薩迦王朝時期依照蒙古法律立過法,既無文字記錄,也無多少影響。帕竹政權時期,作為一名宗教政治家,絳曲堅讚在自己的首府乃東,司徒自奉甚謹嚴,過午不食,不飲酒,為僧俗之表率,莫不尊為法王,實際上也過著宗教的生活。」大司徒絳曲堅贊認為薩迦王朝時期根據蒙古法律實行的殺人者償命的死刑規定是造孽,為了以前圖伯讚普以「十善法」作為立法依據的好規矩不廢弛,他規定對殺人者罰命價,以使法律適合藏族的傳統習慣和當時的實際。他將法律條文總結歸納為十五部分,制定了《青龍吼十五大法典》,其中「英雄猛虎律」,雖然主要涉及軍事問題和既涉及戰略問題和戰術問題,也涉及軍隊的思想建設問題,但還是以《根本說——切有部田比奈耶》(a·dulba rnampara·byed)中所說「智者須具備摧毀、極多施、引誘、辨別和完成部隊諸項任務等五種能力」,釋介對敵人的不戰而勝原則,分化瓦解敵軍的原則、將士同心戰斗的原則等一些難得的軍事經驗,以及行軍、布陣、軍律、出擊、戰陣、防御、待敵之法等作了具體細節的描述。五世達賴喇嘛在《西藏王臣記》中評價《青龍吼十五大法典》說:司徒欲以圖伯先代法王所制十善法規作為準繩。若能如此遵行,則既不舍棄貧弱,又不縱容強悍,洞察真偽,分清皂白,則能使全藏安寧,雖老嫗負金于途,亦可坦然無慮......有殺人者不抵命,不作二命同盡等造罪之事,而行賠償命價之法。諸如此等運用巧智做出詳規,猶如展開潔白哈達笑迎遠來佳賓。
可見,五世達賴喇嘛對大司徒絳曲堅讚修訂法律的功績是大加讚賞的。而《青龍吼十五大法典》的訂立確實對當時的藏族社會起到了良好的穩定作用。
第司藏巴噶瑪丹迥旺波執政時期,又依據《青龍吼十五大法典》,並在此基礎上加上一條「異族邊區律」而訂立了《十六大法典》。該法典的制定中詳細敘述佛教戒律的相關內容尤為突出。闡述其立法的原則時引用了「四祥瑞」的故事,認為眾人皆應知恥謙讓,遵紀守法,這樣才能使人民安居樂業,國家繁榮富強。
五世達賴喇嘛時期,對《十六大法典》進行了又一次修訂,保留了前三條法律,對後十三條予以補充修改後訂立了《十三大法典》,內容上大同小異。值得一提的是,該法典中規定:對犯殺人罪者,依據十善法不殺生之戒和佛法對寶貴人身的珍惜,對殺人者不處以極刑,而代之以令其將所有財產同受害人尸體一同扔入水中之處罰。除狼之外,不准獵殺其他野生動物,封山封林等。
「松贊干布以「十善法」指導原則,制定了圖伯立國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準則,其中屬強制執行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則屬社會倫理范疇」(德青所撰《藏傳佛教戒律及其對藏族文化的影響》)。據《賢者喜宴》記載,當時制定的「善淨人道十六法」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礎上加上尊父、敬母、禮待出家人、尊重長輩、知恩圖報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條而成。後來又進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除了「善淨人道十六法」外,其余的法律條文也有諸如褒獎英雄、賢哲和善良之人,譴責懦夫、惡人和違法者等既是社會倫理道德又是國家法制的內容。作為圖伯建國後的立國綱要的「三十六律制」之一的「六大法要」中就明文規定要「奉行十善,舍棄非十善」,可見,上述法律和行為準則已成為圖伯君民共同認可的言行規范。
自松贊干布訂立「十善法」為立法依據,「善淨人道十六法」為道德標準後,歷代圖伯贊普不但原則奉行而且進一步補充完善了相關內容,其核心宗旨則始終堅持和諧社會為惟一目的。到了赤松德贊時,雖然沒有以法令的強制形式來頒布新的人倫法則,但我們可以從《五部遺教》中的《講述人道時期》一章中看到,這一時期的倫理道德準則已較松贊干布時期更為具體詳細,涉及面也更廣。到了近代,十三世達賴喇嘛曾親撰《佛法十善及善淨人道十六法》一書,仍把「十善」作為「一切僧俗人等所應實踐的根本準則」。
把佛教的「五戒」、「十善」作為立法之本和道德標準,起到了「對善褒獎,對惡懲處,抑強扶弱」的功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階級矛盾,有利于鞏固農奴主階級的統治。因為佛教的勸化作用,這一時期的倫理道德標準中已見不到藏人早期所崇尚的勇,武之風,而代之以慈悲、行善、知足、寬容的中庸之道,社會風尚也隨之有了明顯的改善。
這種倫理思想在此後的歷代西藏地方政府如噶舉教派的帕木竹巴大司徒絳曲堅贊制定的十五條法律;第悉藏巴噶瑪丹迥旺波制定的《十六大法典》;五世達賴喇嘛阿旺·洛桑嘉措時制定成新的法律十三條等各項法規;乃至德格土司的十三條成文習慣法這樣的地方部落的法規中也有藏傳佛教戒律的深刻影響,藏傳佛教戒律的影響在所有各項法規之間的橫向相互聯系及縱向前後延續中如影隨形地直現在人們的眼前。
繼五世達賴喇嘛時期(17—18世紀)的《十三大法典》之後,包括德格土司十三條成文習慣法等所有藏區部落習慣法在內,藏族近代歷史上再也沒有出現重新大規模制定新的法典的情況,各地法規基本以上述《十三大法典》等傳統地方法規為執法依據的淵源,猶如民間俗法保留了血親復仇、殺人賠命價、神判發誓等部落民間俗法同樣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響。如《果洛舊制中的部落法規》不僅在開篇就提到圖伯讚普以「十善法」為法制之本的功德,並且在「治理內部法」中有稱為「四法」的斷訟之準,即斃命賠命價;偷盜加倍還、妄言勒于誓、奪婦付身價。 「四法」顯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
綜上所述,在藏族傳統習慣法的發展概況中可以看出以下幾個特點,即:
l。藏傳佛教倫理的具體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成文習慣法法規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據;在具體內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圖伯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 「十善」等條文。後期的法典如《十六大法典》、 《十三大法典》等則不再照搬戒律條文,而是將戒律的精神融人了法律的條款中。
2.藏族成文習慣法反映了歷代藏族傳統習慣法律文化的主要內容;
3.藏族成文習慣法中也有借鑑國內其他兄弟民族習慣法規的可應用條款。
4.用以約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為國家大法的強制形式來制約圖伯全體國民的言行和一切社會生產活動,宗教政治化的傾向明顯的這一特點一直延續融人到藏區的傳統法律文化之中。
5. 圖伯早期的律法乃至當今藏區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全面綜合的法律和習慣法,因此在現在的藏區已經演變出現了習慣法、禁忌、道德、宗教教規等融合的現象,很難嚴格區分。
6.佛教的理論,尤其是佛教戒律已成為統治階級制定律法的指導思想,有些法律條款甚至就是佛教戒律的照搬。佛家的行為準則已成為圖伯君臣百姓共同奉守的金科玉律,法律習慣的是非標準源與佛教的善惡戒律在好多方面融為一體,很難嚴格區分。
7. 當地以及藏區的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習慣仍未擺脫特殊的傳統歷史法律文化特色的影響,例如「對神盟誓」的習慣制度仍廣泛流行,符合傳統習慣的血親復仇仍被認為是正當合理的。
8.松贊干布以及其後的歷代西藏地方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法律,在廣大藏區的仍得以各種形式而得到繼承實施,並有所變化發展。
9.藏族傳統習慣法律文化無論從內在指導精神還是外在表現形式上看,都受到了佛教及其戒律的直接影響。同時歷代西藏地方政府借助法律這種強制手段,從而使佛教倫理價值的行為規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習慣于以佛教思想的真假、美丑、善惡、好惡來作為評判一切的最終根據,從而形成了慈悲為懷、寬容相待、誠實公正的社會風氣,「封山封林、禁獵野生動物」.的規定使藏地成為一個生態平衡、人與動物和諧相處、未受人為污染的良好生態環境;因此藏地成為了享譽國內外的,具有人文、自然雙重價值的旅游、觀光的朝聖地;成為人間的最後「淨土」。
三、藏族地方傳統法律文化與社會的和諧相處
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延生和發展,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地區的法制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區的法制建設,對鞏固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維護祖國的統一,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據一世達賴喇嘛根敦珠巴所著的《毗奈耶經廣因緣集》(legs par gsungs pa dam pa’i chos a’dul ba’i gleng gzhi dang rtogs pa brjod pa lungsde bzhi kun las btus pa rin po che’i i hig )載,釋迦牟尼在世時,有一次,眾比丘因應該以什麼作為禮敬的標準而眾說紛紜。釋迦牟尼教導說應向長者禮敬,並講說其因緣。原來有松雞、野兔、猴子和大象在森林中和睦相處。他們以見到一棵樹的生長情形的先後為標準列出長幼順序,以松雞為最長,下面按順序分別為野兔、猴子、大象。從此,年幼者向年長者禮敬,並以敬語稱呼長者,相處更加和諧。他們並不因此而滿足,又以戒殺生、戒偷盜、戒邪淫、戒說謊、戒飲酒等「五戒」來要求自己的同類和所有動物。從此,該地風調雨順,生態平衡,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該地的國王經仙人指點,得知此乃緣于四個動物倡導互敬禮讓,和諧相處之風的功勞,便從此在該國也倡揚「五戒」之行,以至整個世界大多數人都遵行不悖,因而都獲得往生三十三天的境界。當時的松雞便是釋迦牟尼,野兔即為舍利弗,猴子是目犍連,大象是大迦葉。釋迦牟尼通過這個本生故事教導眾比丘要對長者行禮、用敬語。如果不這樣做就不會令眾人皆奉行的佛法發揚下去,既而無法獲得解脫和涅架。實際上,釋迦牟尼通過這個故事講述了僧團和合、社會和睦以及生態和諧的重要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在一個群體中長幼有序,互敬禮讓,奉持「五戒」。表現這個故事的《四祥瑞圖》 (mthunpaspun)是藏族百姓至今仍最愛張貼和繪制的家庭裝飾之一,圖中所表現的倫理道德更是藏人千百年來奉行不悖的生活禮儀準則,由此發展而來的尊老愛幼、尊敬師長和有學問之人、孝敬父母、寬容謙讓、知足有節、誠實自謙等美德更是成為藏人普遍具備的優秀傳統。佛教的道德哲學和藏人的生活倫理達到完美的統一,外在的行為規范經過漫長的歷史進程,逐漸變成了內在的文化心理特質。藏民族從此逐漸在心理上樹立起一種以積極的人世和出世、自我解脫和利眾度他的不二思想為終極目標的人生價值的最高理想境界,其深刻的影響力至今仍可清晰地從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及藏人生活中的點滴小事上清晰反映出來。這種文化習慣自然也能成為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的良好助緣。
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延生和發展,而社會主義法制作為實現共產主義理想的保障,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同樣孕育出了絢麗多彩的奇葩。藏區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傳統的習慣法中的優秀成分同樣為社會主義大家庭的和平安寧,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
在古代圖伯建國時期,其政治體系的建構(君臣、臣臣之間以古老的承諾盟誓維系忠義關系)在統一圖伯諸部的軍事行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此後制定的相關法律不能適應圖伯帝國末期社會變革後的經濟建設和政治重建的需要,各種社會矛盾空前爆發,進而一些不能適應當時社會矛盾及發展需要的社會制度遭到了空前的踐踏,導致社會動亂,最終導致了圖伯帝國的崩潰。現在藏區的部分民間雖然以各種形式保留繼承了圖伯帝國的原始法律習慣中很多具有積極意義的內容的同時,現今的藏區民間習慣法中也滲入了一些不夠科學的法律習慣,給個人、家庭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災難,加劇了藏區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所以,為了避免民間習慣法的法律效力本身局限性所具有的消極面,民間習慣法不應該單獨承擔處理自己無能為力的重特大案件,否則容易給社會及當事人個人及家庭帶來無法估量的經濟和精神傷害。尤其是牽涉到殺人、傷害、偷盜等刑事案件及重特大民事案件時,應交國家法律強制機關直接依法處理,民間習慣法起一定的調解作用的積極因素也是不容忽視,對于較輕的民事案件,根據實際情況,由朋友、民間長老、喇嘛等層層調解和議為宜。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地區的法制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區的法制建設,對鞏固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維護祖國的統一,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尤其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不斷取得重大成就的今天,各種社會經濟矛盾日趨複雜,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的沖突比較突顯, 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曾一度消失或在形式上比較隱蔽的部落習慣法又逐漸露出頭角。民間運用習慣法私了訴訟、處理糾紛、調解矛盾的現象已公開化,甚至成為私下處理「人命案」、「傷害案」所遵循的法外之法,雖然有時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也嚴重干擾著國家法律的貫徹執行。這是關系到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的原則問題。
因此,重視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之間的協調,重視習慣法與國家法律之間的沖突,全面科學地分析研究習慣法,吸收和借鑒其合理的成分,豐富我國法制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是當今我國民族地區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研究和立法實務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之一。
楊茂嘉在其所撰寫《淺談藏區部落習慣法合理因素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建議》一文中認為,藏族地區地處西部邊遠貧困地區,由于歷史的原因,現代經濟、現代文化、現代科學技術以及現代交通運輸都相對落後。如何進一步發展生產力,發揚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趕上其他發達地區,這是我國社會主義藏區人民的一項艱巨任務,也是21世紀藏區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奮斗目標。藏區之大部地處民族自治地方,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依據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以充分的民族自治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有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這充分說明,少數民族在發展本地區的經濟、文化及其他各項建設事業中,擁有自治權、自主權、主動性、靈活性等有利條件。在現階段,藏區法制建設的一個中心任務就是正確、全面地貫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各項自治制度和法律規范,充分而又正確地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這樣,才能更好地利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藏區各項建設事業的迅猛發展提供有利條件。
藏區的法制建設應進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提供的有利條件,發揮主動性、靈活性。根據本地區實際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及時科學地制定有關補充、變通的法律、法規、單行條例和政策措施,以良好的法制環境來保證藏區各項事業的穩步發展,為西部大開發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新的時期,面對新形勢,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國際環境和國內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中,加快發展藏區經濟等各項事業,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歷史選擇。如果無視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環境、新問題,就必然會延緩藏區發展的進度,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一定要高度重視和妥善處理好新時期出現的群體性的矛盾與沖突,消除影響地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尋求解決各種矛盾的最佳途徑,科學有效地處理好各類不同性質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體現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體現「三個代表,的精神、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代表藏族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從藏區實際出發,本著有利于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有利于奔小康目標的早日實現的,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策略。因此,當前藏區法制建設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中,應在民族地區廣泛開展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學習宣傳教育實踐活動,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實踐「20字基本道德規范」,不斷提高民族地區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促進廣大群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同時,依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認真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的立法權力,把《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推動和加快藏區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法律保證,為西部大開發和藏區的經濟以及我國全面的經濟建設服務。
在分析研究新時期藏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我們既不能脫離民族地區的實際,不能拋開民族歷史文化的背景,同時又不能脫離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只有這樣才能找到解決民族地區各類問題和矛盾的正確答案。
研究新時期藏區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首先要清楚地認識到藏區習慣法是歷史的產物,是藏族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藏族傳統的法律思想和法制觀念,且具有長期性、群眾性、複雜性的基本特徵。
習慣法是藏區各部落加以確認或制定,並通過部落組織所賦予的強制力,保證在本部落實施,並靠群眾監督、社會倫理、盟誓約定等方式調節內外關系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的社會規范。習慣法中既有宗教信仰、倫理道德、鄉規民約、風俗習慣的諸多成分,又有圖伯和西藏地方政權時期所頒行的法律政令的遺存和影子。所以,要正確認識習慣法在藏族社會存在的文化背景和必然性。
藏族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民族,它的許多道德崇尚、宗教習俗、文化觀念等構成了每個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法律觀念,並以習慣法為載體傳承下來,從而形成了特徵鮮明的習慣法體系。
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尚處在發展和不斷完善的階段,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研究工作則顯得相對滯後而薄弱。現有的法律、法規既不能完全與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水平,以及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實際需求相適應,也不能滿足民族地區特殊的法律要求,再加上個別地方的執法司法官員的腐敗行為。因此,習慣法在很多地方便成了群眾在協調各類矛盾沖突時的首選。
藏族人民長期以來生活在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現代法制文化落後這樣一種社會環境中,現代文明的沖擊顯得比較弱勢,傳統文化一直處于主流態勢;逐水草放牧的生產方式和居無定所的游牧生活格局,以及封閉落後的小農經濟等,為習慣法的勃興提供了條件和土壤。
我們也要看到,習慣法與藏族的傳統文化、共同心理素質、宗教信仰、倫理道德、價值觀念、行為規范等交織在一起;習慣法作為一種法律文化現象,它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藏族傳統的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和法律觀;習慣法中有關生產的內容較多,對維護部落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集體和個人的經濟利益仍然發揮著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在修訂社會主義民族區域自治法時有必要進行研究、借鑒和參考。
習慣法是藏族歷史、文化的產物,它形成的地域特點、民族特點及時空差異,在參與整治和協調現今社會秩序的過程中引發出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對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增添了新的困難。因此,在正確分析習慣法賴以存在的文化背景以及藏族人民對傳統文化難以割舍的心態的前提下,既要看到習慣法落後的一面,也要承認其中有合理成分的客觀存在。我們應該去其糟粕,批判繼承,積極引導那些與社會主義法制相適應的內容,豐富民族法制理論,使其為推進和完善藏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
如習慣法規定:重要的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每個成員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轉讓的權利。體現了看重生產秩序、要求行動統一、提倡互相幫扶的傳統美德。對協調生產、維護部落內外的團結,以及增強群體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習慣法中的禁獵規定,其主觀本意出自佛教禁止殺生的教義,但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野生動物、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以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效果。
習慣法中有關婚姻家庭、財產繼承、財產分割、夫妻離異、子女撫養等的民事規范,體現了實行族外婚的科學性和財產繼承、財產分割的合理平等原則。具有與現代法律思想和國家法律相一致的特點。
改革開放後以來,藏區和全國各地一樣,在農村牧區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有效地促進了當地經濟的長足發展。這種生產形式和結構上的組合,對生活在地廣人稀、生產力水平低下、自然災害頻繁地區的抗御能力有限的農牧民來說,除了生產單位之間的聯合,以共同利益為紐帶的生產協作活動也越來越多,為傳統部落組織的產生提供了相應的條件,也為習慣法再度復興提供了條件。由此引出了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的融合與沖突,國家社會主義大法于與民族習慣法之間的即產生和諧互補,又產生諸多相排斥的矛盾。因此,給我們提出了如何解決、應對這一對對立統一矛盾問題的深刻思考。
藏區習慣法對藏族社會影響之深、之大,還未曾有人對此作過系統的統計和研究。馬克思主義民族法學認識和研究,以及切合當地地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工作也相當薄弱。為適應新時期西部大開發的經濟建設之所需,必須進一步加強對藏區習慣法的研究與法治教育工作。特別是民族干部不僅要學會本地的習慣法律文化,而且要善于使用社會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民族法學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要結合實際,熱愛人民,立足藏區,面向全國。既要重視對習慣法的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研究,又要重視為藏區社會安定和藏區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這一主題;既重視科研的實際應用成果,又重視德才兼備人才的培養。為藏區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文明的智力支持。切實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宣傳和實踐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在民族地區既要繼承傳統文明,又要廣泛開展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學習宣傳教育實踐活動,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實踐「20字基本道德規范」,不斷提高民族地區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促進廣大群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從而使藏族傳統習慣法與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和諧建設能為現實的西部大開發作出貢獻。
摘自:《宗教學研究》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