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第75課
發了菩提心之後,一起學習寂天菩薩所造的《入菩薩行論》。《入菩薩行論》分十品,現在我們學習的是第六品——安忍。不管是修行菩薩道、堅持大悲菩提心,還是在日常的生活、學習當中,安忍對我們都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我們在世間日常生活中不安忍,就會導致很多的爭論、斗爭,也會導致自己不快樂,乃至于引發很多不好的行為。
從世間角度講,也很需要修安忍。如果掌握了安忍的功德,或者我們能夠很善巧地安忍,可以在世間當中過得非常順利,不會因此產生很多煩惱和不如法的行為。在修行上面,如果有了安忍的功德,我們可以讓心保持在平靜的狀態中,緣菩薩道做各種修行。修行安忍也可以令我們在後世獲得很多功德:比如相貌莊嚴、頭腦冷靜、具有智慧等等,還具有滅除罪業、滅除惡趣很多功德。所以,不管是對自己他人,對于今生來世,對于世間和出世間,安忍的修法對每個修行人都非常重要。
現在講解的內容是在遣除作害者的科判中。這個科判包括作害者身不由己,故不應思維嗔境;遮破自主是作害者;攝義三個科判。第一個科判已經講完,現在學習第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
前面通過分析作害者無有自主,無心的情況,宣講了其實作害者是也是身不由己,對于身不由己的作害者,不應該把他作為一種生嗔的對境。學習這個科判的目的,是要遮破一種自主的作害者的觀點。其實這個科判的內容和上一科判的內容是有緊密聯系的。前面是就一般的情況而言,針對一般世間人的普通思維模式觀察分析,結論是:其實一切都是因緣所生,沒有自主,生嗔的人也沒有一個刻意想要產生作害你的念頭。
在第二個科判當中,就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做分析,觀察一些來自外道的觀點。在一些外道的宗義中,承許有常有的作者,如果有常有的作者,就應該有一種自主的作害者。他可以獨立自主,不是因緣合和而生,而是非因緣的、常有的。如果有這種作者的話,(前面講過一切都是因緣而生,生嗔者沒有自主,也沒有心,所以我們不應該嗔恚)有些人就想:既然外道宗派中有常有的作者,是不是就不能適用這個結論了?
我們就來觀察這個科判。首先外道承許有一種自主的作害者,然後我們去破斥這種所謂的自主作害者是不存在、不成立的。把這個所謂自主的作害者、常我或者常有的作者破掉之後,其實一切萬法還是依緣而生。所謂自主的作害者只是一種說法而已,真正分析觀察下來,並沒有真正切實可靠的、或令人信服的、所謂常有存在的一種依據。遮破了自主的作害者之後,回歸到一切萬法依緣而生的不變的萬法本性上。
寅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分二:一、共破神我與主物;二、別破常我。
第一個科判共同破斥神我和主物。有些外道承許作者是神我,有些外道承許作者是主物,對于神我和主物這個作者共同破斥;第二別破常我,就是把常我單獨拿出來進行破斥,沒有一種常我本體的存在,這是兩個科判之間的聯系。
首先我們看第一個科判,共破神我與主物。頌詞當中講到:
縱許有主物,施設所謂我,
主我不故思,將生而生起,
不生故無果。
字面上的意思:縱然有些外道承許有一個主物,(「施設」就是假立,就是假設了一個所謂的我的存在,實有我的存在。)但是這個所謂的主物和常我,「不故思將生」:它們不會故意思維我要生起,生起甚麼呢?我要生起嗔心、生起傷害其他有情的意樂。如果沒有這種作意,也不可能因為這個思維而生起真正作害的思想觀念。「不生故無果」:因為不生的緣故,所以也不會有真實的作害等果的顯現。
下面再進一步進行分析。這里主要破神我和主物,要真正了知外道的觀點和其錯誤之處,有必要對神我和主物首先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詳細的介紹和破斥在《入菩薩行論》第九品。)此處並不是以勝義理論去破斥外道的主物、神我的不存在,而是針對嗔心到底是不是自主進行分析觀察。(因為前面都在分析生嗔的人不自主,嗔心也不自主,所以我們應該安忍。)破斥或者觀察的重點還是圍繞在有沒有一個自主的嗔心上。前面我們分析過,一個人有刻意傷害別人的想法,因為出于自主,我們就很容易對他生嗔;如果認為他是無意的、沒有自主的,我們就容易息滅嗔心。所以觀察的重點是在息滅嗔心這個主題上,即便在此處破神我、主物,破斥的側面也主要是針對神我和主物不是生起嗔心的自主者。
神我主要是勝論外道的觀點,數論外道也有神我。在這個科判中,神我主要是指作者。勝論外道的觀點認為:神我是一切萬法的作者,相當于就是一個造物主,它創造了一切萬法。它的第一個特點是:它是一切萬法的創造者。第二:它是一個無情物。它不是一種有情的心識,而是一個無情物,雖然是作者,但是本身非有情,是無情的一種自性。第三個特點是常有不變,它不隨著因緣的變化而變化,此外還有唯一等很多特點,主要就是這幾個。在頌詞中能夠用得上的,就是作者和常有不變,抓住了這些特點就可以進行破斥。
主物的觀點是數論外道所承許的。數論外道的教義有二十五諦法,他們認為神我和主物是勝義諦、常有的,其余二十三諦是世俗法,無常的。主物是一切萬法的作者,它是無情法,本身沒有心識,但它是一切萬法的作者,通過主物生起其余的二十三諦法。在數論外道當中,神我並不負責創造萬法,只負責享受,比如神我想要享受萬法,就把這個信息傳遞給主物,主物就開始變現出山河大地、物質、身體等等,然後神我就開始享受這些變現的法。數論外道的神我和勝論外道的神我不一樣,數論外道當中的神我是有情,本身具有心識,不負責創造萬法。勝論外道的神我是無情,負責創造萬法,兩個宗派對神我的描述不同。
在古印度,數論外道和勝論外道其實就是一切外道的根源,其他外道的宗義都可以包括在數論和勝論兩大派的教義中,所以中觀宗在破外道的觀點時,都是以數論外道和勝論外道為例,進而破斥一切外道,這兩種外道的觀點破掉之後,其他外道的觀點也就不攻自破了。
前面我們介紹了數論外道的主物和勝論外道的神我,按照古印度的觀點,勝論外道的神我和數論外道的主物都是作為創造者,二者之間的共同點是:都是無情法,都是常有的,都是創造者。
下面我們就開始分析頌詞:「縱許有主物,施設所謂我」:「縱許」就是中觀宗說:你們數論外道和勝論外道,即便承認有一個主物,(這個主物是數論外道認為的萬法的創造者。)然後「施設所謂我」,(這個就是勝論外道認為的萬法的創造者——所謂的神我)。「施設」就是安立基礎的意思,有的地方講施設處,施設處就是假立的基,或者安立的基礎,就說他安立了或假立了一個所謂的「我」的存在。
這個神我和主物都是常有的,為什麼這麼強調常有的呢?因為前面我們講一切的生嗔者都是因緣而生,所生的嗔心是因緣而生,沒有自主,找不到可嗔的主體,那麼數論外道就反駁說:按照我們的教義來看,這個分析不正確。其實有一些法是自主的,比如主物是自主的、常有的法;神我也是常有的法,也是自主的。既然它是一個自主的作者,就可以自主地生起嗔心,生起貪欲心等等煩惱。以這種宗義安立,當然就可以嗔恨對方了。因為每個有情都有所謂主物或者神我的存在(數論外道的觀點說自主體屬于神我,數論外道的觀點就是主物)。但不管怎麼說,每個有情相續中或者存在主物,或者存在神我,那麼它們是可以自主的,既然可以自主生起,有個自主的作者,可以自主地生起嗔心,那麼當然找得到一個可嗔的對境,既然找到可嗔的對境,那麼就找到一個可以生嗔心的理由。
他們認為我們可以生嗔心,因為有一個自主的作者的緣故。他們很強調這個常有法,這個主物、神我是常有的法,有了常有的法,他就找到了一個自主者。
頌詞前兩句相當于是觀察、重複了一下對方的觀點,下面三句就要破斥這種觀點:「主我不故思,將生而生起」。「主我」就是主物和神我,匯集在一起的時候就叫做主我,不管是主物,還是神我,它們都不會故意去想:我為了傷害眾生而生起。它會不會有這樣一種想法呢?按照對方的觀點來講,它們可以自主地生起。真正分析這個主物、神我,它們其實都不是有情,沒有心識。但在他們宗義當中,就認為有一種自主,比如數論外道的主物接收到神我想要享受萬法的信息之後,就開始生起萬法。沒有著重去分析,就假設說它們有一種自主,有想要生起嗔心等等的想法,但是其實這個主我也不可能故意想要生起害心而生起,它不會有這種想生的心,然後因為這個想法而生起害心。為什麼他不能夠生起呢?主要的根據是什麼?我們經常說因為它是「不生故」。為什麼不生故呢?不生故就是:第一、主物或者神我本身無法生;第二、主物和神我不會生起嗔心等煩惱,「故無果」——所以它不會有果。
為什麼主我不會生起?它不會生,無生的原因是什麼?就是因為它是常有不變的法,這個常有不變的法是他們自己承許的。他們的第一個觀點就是主我是自主的、能生的,可以生起嗔恨心等等;第二他們承認主我是常有的。他們在描述自己觀點的時候,並沒有發現存在非常嚴重的自相矛盾。內道中觀宗在分析的時候,就把兩種矛盾集在一起,指出其錯誤的地方。他們認為主我可以想生嗔心而生起嗔心,就有生的一種意義。第二,主我在他們自己的根本宗義中又有常有的意義,二者就是自相矛盾。內道說這種觀點是無法成立的,為什麼呢?因為「不生故」。什麼不生故呢?第一、主我本身是常有的,本身就不具足生的意義,他自己本身就沒有生。就如上師在講義中舉的例子:比如說石女兒創造了一切萬法,那麼就說一切萬法是所生,石女兒是能生。我們觀察這個石女兒本身存不存在,通過分析之後,發現石女兒是個不存在的法,本來就沒有,石女不會有孩子,實際上就是說石女兒本來不存在,本身就不存在,怎麼可能生起其他法呢?
第一種觀察方式,就相當于說如果主和我本身是常有的法,就是不起作用的法。所以你這個主和我,不生的緣故,它本身就沒有辦法生其他法。對方說我們承許它是常有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一個常有的法有沒有生起的一種因緣呢?我們觀察任何一個法,如果要作為一個作者,那麼你是通過什麼樣的因緣產生的?有沒有本身?有沒有生?如果它自己本身都沒有生的話,就不可能有本體,沒有本體,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所生。因為它無生、不生的緣故。他自己承許,我這個法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就絕對沒有生。如果有生,怎麼可能常有。再進一步觀察:假如說它不是無生,它是有生的,有生的法剛開始沒有,後來有了,就有一個從沒有到有的過程,有這樣一種顯現,它就具足了從無到有的生,如果從無到有,它就不是恆常的,它怎麼是恆常的呢?因為這個所謂的「恆常」法以前沒有現在有,從有的這一剎那開始,就已經不恆常了,轉變了。所以如果它是常有法,絕對不可能有從無到有的一種生起過程,如果沒有從無到有的生起的過程,這個法的本身,就不可能存在,它自己不存在,就不會有果,「不生故無果」,這方面是從主我本身無生的角度來進行觀察的。它本身不是任何法產生的,如果不是任何法產生的,就不可能存在它的本體,不可能存在顯現的自性,所以它是無生。
沒有任何因緣,它就不會產生。我們觀察世間當中任何一個法,任何法的出現都不可能無因無緣,無因無緣的法,就說因為它是無因無緣的緣故,就不可能存在。我們可以觀察一下,世間中哪個法既是無因無緣又存在它的顯現、它的作用?根本一個都沒有。所以我們說它無有因緣的緣故它無生。如果有因緣它生是可以的,但不可能是恆常的,如果是恆常的,就不可能有生,所以說「不生故無果」。因為它自己的本體都沒有的緣故,「無果」——它就不可能有說我要生起害心的果不會出現,這是從第一種觀察的方式。
第二種觀察的方式的重點是:主我不會生起其他的嗔恨心,害心等等。為什麼呢?觀察重點是把主我作為能生。前面觀察的重點是分析主我本身存不存在生,那麼第二種觀察的方式,就是假設這個主我是存在的,即便這個主我是存在的,它也沒有辦法生起其他的法,為什麼呢?這個地方講「不生故」,它也沒辦法產生其他法,因為它是常有的,常有的法就不可能作為能生的因。如果要生起其他的法,他自己本身必須要有變化才能生起其他的法,這樣一來,它就不可能是恆常的。或者說有生的話,它必須是一種因緣法。所以要生,它就必須是無常的,必須隨因緣而改變。就像種子生苗芽一樣,種子本身必須要變化,逐漸變成苗芽的樣子。變化就說明它是無常的,如果說它恆常不變,從來不變,像這樣它自己就沒辦法起作用。所以如果要起作用的法,肯定是無常法。它為什麼起作用?是受到了因緣的作用而轉變的。
所以說,如果主物和神我是恆常的,那就沒辦法動,一動本體就無常了。所謂的恆常,就是以前是什麼樣,現在還是什麼樣,未來還是什麼樣,永遠不會有絲毫變化。我們想想看,一個法沒有絲毫的變化,它又怎麼能成為能生的因呢?怎麼去生起其他的法呢?因為它從來不變嘛。以前沒生的時候,它是這樣子,這個樣子不變的話,也沒辦法生起其他法,所以一個恆常的法,就絕對不可能有變化,不可能是無常的。如果是恆常的法,任何的作用都不會有,所以也不可能生起其他的法,沒有自然生其他法的功能。從這方面觀察的時候,「無生則無果」,不可能產生果。
我們通過學習頌詞要了知,其實這個恆常的東西,就是在我們的腦海當中,或者我們的概念當中的一種假立。有些時候,好像有一個所謂恆常不變的東西,這個東西相對來講比較堅固,去年和今年看不出什麼外在的、明顯的變化,我們就假定說它是一種堅固恆常的法。其實真正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變的法是沒有的。哪怕是一幢大樓,我們看起來,去年前年都沒什麼變化,其實真正分析的時候,不說從佛法的觀點來看,即便運用科學理論觀察,它內部的這些構造,每一剎那,每一分鍾都在不停地變化,所以真正一種恆常不變的東西是找不到的。有一些恆常的觀念,就是把那些外表看不出明顯變化的東西,相對而言定義成恆常的,是一種假的定義、概念。還有一種恆常,就是雖然這個法本身不是恆常的,但是我們在思想上認為它是恆常的,出現了所謂的妄執,如有些外道的觀點,就是把一些東西誤認為是恆常的。其實我們真正嚴格觀察的時候,所謂的恆常是不存在的,又要恆常又要起作用,本身就是一個矛盾。如果法要起作用,決定無常才能起作用,如果恆常就不可能起作用,不可能做任何事情,也不可能顯現為能生的因,也不可能是所生的果。不管什麼法,要作為能生的因,它必須要具足從無到有的因緣,有很多變化。
或者說,以前沒有生果的時候,它是一種沒有觀待果法的自性,但一個所生的法生了之後,它自己變成了能生,以前不是能生,而現在是能生,這個方面也不符合恆常法的特點。真正嚴格意義上的恆常不變的法,前前後後絕對不可能有絲毫的變化,如果有絲毫的變化,這個恆常法就是假立的,不是真實意義上的恆常法。只不過我們認為它是恆常的,這種誤認為並沒有實際的意義。
我們觀察外道的觀點,又是恆常又能夠產生其他法,絕對沒辦法成立。能生的法、所生的法,都是無常法、都是因緣法。而所有恆常的法是非因緣法,不是因緣產生的,它自己不可能起任何作用。我們知道常有的法不可能起作用,這方面我們就共破了神我和主物的這種觀點。
下面我們看第二個科判:
別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第一個是破享用者,這個享用者是數論外道的神我。數論外道的神我自己並不負責生起萬法,但是可以享受萬法。打個不一定合適的比喻:就好像一個富翁坐擁很多財富,不需要勞動也不需要做事,他只需指使其他人:「你去把這個事情給我辦了」或者「給我做飯」等等,他並不負責創造這些,其他的事情也不用做,但是他可以享受,只是享受,就相似于這個道理吧。所以神我實際上並不參與創作萬法的過程,創作萬法是主物完成的,神我只是享受。這個科判主要是破享用者——數論外道的神我。
第二破能生果,主要是破勝論外道的神我。勝論外道的神我是創造者。頌詞把這兩種外道的神我放在一起,它們都是所謂的常我。數論外道中享用者神我是恆常的,勝論外道中能生、能創造萬法的神我也是恆常的。一個是享受者,一個是能生者,因二者都具有一種恆常的自性,所以把它們放在一起進行破斥。
第一個破享用者的神我,「常我欲享果,于境則恆散,彼執亦不息」。所謂的常我想要享受其他的果法——「欲享果」,那麼就會「于境則恆散」,它會恆時地散亂于所享用的果、境上面,就是神我會恆時散亂在自己所享用、所緣起、所執著的境上,它的心會永遠散在這上面。第二個「彼執亦不息」,它執著這個境的能執的心也不會息滅。字面意思是:一個是散在境上的心,一個是執著的心永遠不會滅。神我享受外境,可以生貪也可以生嗔。神我享受外境之後,覺得好就生起貪欲,覺得不好就生嗔。因為有些人認為神我是恆常,可以自主地生起貪心嗔心等等,所以講破享用者,遮止嗔心的生起也有這方面的關聯。
下面,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觀察,詳細分析這個頌詞的意思。
首先,我們假定常我可以享受外境、可以享受果,然後觀察分析其過失之處;再進一步分析證明,事實上常我根本沒有辦法享受外境。
其實,神我作為恆常不變的自性,是沒有辦法去緣取和享受外境的。但在分析的時侯,我們可以暫時承許「常我可以享果」,從而把觀察的重點放在它已經享用果的這個剎那上面,就會發現常我即便是可以享果也有過失,這個過失就是「于境則恆散」。由于作為享用者的神我是常有的,具有不會變化的特性,那麼,假如它已經享受到果了,這個所享受、執著的境就不會變。比如它現在已經執著一個杯子了,就不能變了。不能第一剎那執著杯子、第二剎那執著瓶子、第三剎那執著張三、第四剎那執著……為什麼呢?因為能夠執著者、享受者的主體是恆常的,既然是恆常,就會恆時散亂于最初所執著、所緣取的境,不能夠再改變初衷去散亂于其他的法。這是對神我和外境之間關系進行分析,指出神我不能夠一再緣取不同的法。然後,從神我內心的角度來講,「彼執亦不息」,即神我一旦執著某法,它便永遠要執著這個法,不會也不能再執著其他的法。這兩個方面,前者是從外境的角度來講,後者從神我自身所執著的狀態不能變化來講。
此外,神我所緣取的對境也不能夠發生變化。因為神我是常有不變的,所以,在它緣取、鎖定了一個法之後,雙方的關系就定格了。永遠是這樣,再也不能變化。假如變化了會怎麼樣呢?假如第一剎那心識鎖定了杯子,但是第二剎那鎖定的東西變成鬧鍾了,外境一旦變了,心識就變成緣取、執著鬧鍾,這就不符合常有的定義了。不能說第二剎那緣取鬧鍾的心識就是第一剎那緣取杯子的心識,因為所緣境已經不同了,所緣不同,能緣的心識也跟隨著發生了變化。從這方面講,同樣不符合于神我常有不變的體性。
一般來講,我們緣取外境的時侯,可以轉換所緣法,可以今天緣取一個法、明天緣取另外一個法,所緣境是可以不斷變化的。我們能執著的心識也可以變,今天覺得很悅意的法,明天我再看的時侯可能覺得很討厭。在現實生活當中,人們的心理在不停地轉變,所緣取也在不停地轉變。這是什麼原因呢?就是因為我們的心識不是恆常的,它是無常的法,所以可以有這些轉變。
假如說我們的心識、神我是永恆不變的法,那麼當我第一剎那緣取到某個東西的時侯那就永遠不會變化,不能夠再變化了。如果變化了,就說明心識本身沒辦法安立是恆常的。所以說,即便姑且承認神我可以享果,也沒有辦法避免這個過失。從而說明前面認為的「恆常不變的神我可以享受外境」的觀點不成立,因為它與現實情況——心識和外境均可以不停轉變是相違的,這種觀點在意義方面就沒辦法真實安立。所以,「神我存在」的觀點不合理。這是第一種觀察的方式。
第二種觀察的方式則側重分析:所謂的神我,實際上是沒辦法緣取外境的。無著菩薩在注釋當中寫到【「亦」字的意思是說也不會趨入對境,因為恆常的緣故。】意思就是:實際上神我也根本沒有辦法緣取外境。為什麼沒辦法緣取外境呢?因為神我是恆常不變的法,不變的法就沒有辦法起任何的作用,又怎麼可以緣取外境?如果緣了外境,就是跟隨外境,只能說明它的本體是無常的,是隨因緣變化而變化。如果真實承許神我是恆常不變的,這個緣取外境的事情就無法實現了。我們的眼識能夠看不同的東西,就說明它本身是無常的,是可以起作用的;如果我們的眼識是恒常的,就什麼作用都起不了。在因明當中有很多地方詳細分析:只要是恆常的法,即是沒有絲毫作用的,既沒有辦法去起能生的作用,也沒辦法作為所生的法。以其不變化的緣故,所以沒辦法起任何的功用。因此,這個「亦」字的意思就是:神我不會趨入外境,因為它是恆常的緣故。
退一萬步說,即使神我可以緣取外境,「常我欲享果,于境則恆散,彼執亦不息」,也有其他的過失。所以,真正嚴格分析的時侯會發現,如果承許神我恆常會有很多過患。但是,外道把常有的神我和能夠起作用二者放在了一起。事實上,兩者之間是永遠沒辦法放在一起觀察的。一個是恆常不變的,一個是無常的,怎麼可能在一起並起作用呢?
我們如果想要進一步了解這個問題,也可以藉助有為法和無為法來進行對應。比方說兔角,它是非因緣的法,是沒有生、住、滅的常有法。其實它也是無為法。常有的法為什麼恆常不變呢?因為不受因緣的左右,沒有因緣法,所以說所有恆常的法都是無為法。有為、無為的「為」字,其實就是講它的因緣有所作為。所有因緣有作為的法都有生、住、滅,因緣和合則生、住,最後因緣一壞則滅。一切有生、住、滅的法,一切有所為的法,都是無常的法,肯定是有變化的。一切沒有生、住、滅、因緣的法,就是無為法。沒有什麼「為」呢?沒有生、住、滅,沒有因緣的作為。所以一切無生、無住、無滅的法是無為法。假立說它是恆常的法,因為不變化、不受因緣的支配。其實不受因緣的支配,就說明它本體不存在。所以,外道承許「神我是常有的而又可以起作用」,怎麼可能經得起真實分析而成立呢?
第二個科判是「破能生果」,主要是破勝論外道。勝論外道所承許的無心的常我——神我,它是無情的、無心的,但是可以作為能生的因。數論外道的神我能享受外境;勝論外道的神我無情無心的,可以產生萬法。這二者之間可以區分得很清楚。
頌詞當中講到:「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彼我」就是勝論外道所承許的常我、神我。這個神我如果是恆常的法,那麼它「無作」,顯然就沒辦法起到產生害心的作用。雖然對方說神我這個自主者可以產生害心、嗔心,但其實它沒有辦法產生,因為常有的緣故。神我是常有的,那就不會有任何的變化,就不可能從非作者而變化成作者。比如說,它在產生害心之前不是作者;之後,神我因為產生了害心,所以它變成作者了。這就有一個「從非作者變成作者」的變化,有變化就不能說明它是恆常的法。因此,倘若神我是常有的,它就不能做作,永遠不能產生其他的法,必須要保持恆常的狀態。如果以前說是非作者,就永遠是非作者;一旦產生了其他的法,它就成了作者,就成了無常法了。因為神我是恆常的緣故,所以它不可能產生害心,「無作如虛空」。這里用一個比喻,說神我就猶如虛空一樣。
虛空也是常有的。當然,我們通過因明的學習可以了知,這種常有是假立的。即因其不是無常的緣故,所以假名說它是常有的法。其實這個常有的法是沒有本體、沒有體性的,沒有真正的實物存在,只能假立。比如我們說「石女兒」是常有的,為什麼呢?因為石女兒沒有生、住、滅,不具足無常法的特質,所以假名為常有。又如「兔角」,兔子頭上的角沒有生、住、滅,不具備無常的特質,假名為常有。「虛空」沒有生、住、滅,也不具足無常的特性,假名常有。虛空好像是常有的,但其實它是不存在本體的;虛空也沒有辦法生任何法,也不會被任何法生出來,因為它是常有的,是沒有作用的。
從這方面講,神我也猶如虛空一樣,僅僅是一個有「常有」虛名的法而已。對方雖然說神我是存在的、具有什麼特點、具有什麼功效,其實這個所謂的神我是根本不存在的、不起任何作用,就好像虛空一樣,只是有一個常有的名稱而沒有常有的實物。真正分析觀察下來,得不到所謂的「既擁有本體,其本體也是常有的」一個法,這個法是根本不存在的。
下面我們要觀察的是「縱遇他緣時,不動無變異」。
神我如果是常有的,就像虛空一樣,不變化,不能起作用,沒辦法顯現這些嗔心、害心等果。對此,對方辯解:常我本身雖然不變化,但是如果遇到其他的因緣和合的時候,它就會變化,是可以起作用的。如果沒有仔細分析,會覺得對方好像有道理,但其實真正分析,這個觀點仍然站不住腳。
「縱遇他緣時」,即使是遇到了其他因緣;「不動」,因為神我是不動的緣故——它不能夠拋棄自己恆常不變的、恆常不動的本體,這個常有不動的本體不能變化;「無變異」,即便是遇到了因緣,神我本身也不會變化。不會出現之前是非能生,遇到因緣之後就起作用、產生害心嗔心,變成能生的情況。神我依靠因緣也不可能有和以前不一樣的變化,因緣對神我本身也不起作用,影響不了它。
神我既然是恆常不變的法,那就意味著,因緣具足它是這樣,不具足因緣它還是這樣,這才符合其恆常不變的自性。假如說因緣不具足的時候它不動,而因緣具足的時候它動了、變化了,那就說明它本身受因緣的影響而變化,它受因緣的支配,就不是恆常的法。如果因緣不能影響它,那麼,是否具足因緣又有什麼意義呢?沒有意義。所以說,神我如果是一個恆常不變的法,它就不可能受因緣的支配。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我們再換一個角度加以觀察:如果在依靠因緣、依靠他緣能夠起作用的時候,神我依然如如不動,保持自身恆常的本質、特點,這個常我還是一點都不變化的話,那麼,這個「作」(外緣的作用)對神我究竟起了什麼作用呢?
這里通過對外道所承許的常我再再分析,指出其觀點中互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要承許神我具有恆常的體性,一方面又要承許它具有要作害、要起害心的功用,而事實上,這兩種觀點只能取其一。如果想要維護神我恆常的觀點,就必須要放棄它起作用的觀點;如果要維護神我起作用的觀點,就必須要放棄它是恆常的觀點。如果說其他的外緣對神我起作用的時候,神我本身卻如如不動的話,那麼這個外緣對它能起什麼作用?所以說「遇到外緣的時候神我可以產生害心」的觀點也不成立。
「謂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謂」,就是對方的辯解。「作用即此」,這里面隱了一句,完整的講應該是「神我即彼,作用即此」。意思是說:「神我是彼,是恆常的法;而作用是因緣法、是無常的法。我就是要用這個無常的法去影響恆常的法。」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反駁說:「我作何相干?」這個神我和這個作用到底有什麼關聯呢?就不會有任何關聯了。因為神我是恆常的法,而外緣的作用是無常的法,「何相干?」二者之間有什麼關系它可以起作用?它不可能有任何關系。
在因明當中,對所有的關系加以分析之後得到的結論:只有兩種關系是真實的關系,一種是一體的關系,一種是他體的關系。一體的關系就是同體相屬。他體的關系呢?真正是他體的而有關系的就只能是彼生相屬。
那麼,常有的法和無常的法二者之間是否具有同體相屬的關系啊?沒有。為什麼呢?因為一個是恆常的,一個是無常的,二者的本體是相悖的。怎麼可能一個法上面又是恆常又是無常呢?所以絕對不可能同體,也不可能有同體相屬這種關系。
那麼,常有的法和無常的法二者之間會不會有他體的關系呢?他體而真正有關系的只有彼生相屬,即由此而生彼的因果關系。神我和因緣之間,是這種因果的關系嗎?絕對不可能!如果說「神我是能生,因緣是所生」也不可能,因為這個能生法——神我——是不起作用的法,是恆常的,它不能起能生作用。反過來講,說「因緣是能生法,神我是所生法」也不行,因緣是能生的無常法,它雖然可以有能生的功能,但不可能產生一個沒有的法,因為這個所生法——神我——是恆常的,怎麼可能產生一個恆常不變的法?這樣也不對。所以,神我和作用之間什麼關系都找不到。既然沒什麼關系,就不可能安立「恆常的神我可以依靠外緣而起作用」。
在這個「破能生果」的科判當中,關鍵就是要抓住「恆常」和「生」關系,即恆常和外緣的接觸之間沒辦法有任何的關系。對方承許所謂的神我可以產生害心,而經過分析就會發現,不管它是自主產生害心,還是說它依靠其他因緣幫助而產生害心,事實上任何一種關系都沒辦法產生害心。因此,所謂的一種自主地產生害心的主體是完全找不到的。
下面講第三個科判:
寅三、攝義。
在前面兩個科判中,第一個觀察分析了作害者身不由己,所以不應該把它視為嗔恨的對境;第二個遮破有一個自主的作害者,即數論外道和勝論外道所承許的神我、主物。這個科判即是對前面兩個科判的攝義。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應嗔,如幻如化事
通過前面的觀察、分析我們了知:不管是對普通人的心識還是對外道的一些觀點進行分析觀察時,最終會發現一切法都是依他而起的,沒有一個自主恆常的法。「知已不應嗔」,了知這個道理之後,就不應該生起嗔心,不會再去嗔恨那些猶如幻化一樣的事物了。因為一切的事物都是依緣而起的、都是幻化的,沒有一個實體。
幻化的東西也是一樣,當因緣具足之後,幻化的事物就會顯現,其實它本身並沒有自性。在中觀當中經常講「幻化八喻」,以這個「幻」為例,以前有以幻術為生的幻術師,相當于現在在街上打把式賣藝的人,他們會招攬很多觀眾看表演。表演的時候在場地中央放置木塊和石塊,以此作為基礎,開始念動咒語迷惑觀眾的眼根,然後大家就看到石塊和木塊慢慢慢慢就消失了,場地當中開始顯現人啊、大象啊、馬啊、其他的東西啊,幻人、幻馬會動會表演,還會做其他很多事情。幻術師一直在念咒,幻化的事物就不斷地演變。他覺得表演的時間差不多了,就停止念咒。停止念咒後觀眾的眼根慢慢恢復正常了,這些幻化的人、象、馬就慢慢地隱沒,場地中依然只有木塊、石塊,沒有真正的人或馬。其實這些幻人、幻馬是依緣而起的,是依靠場地中間的石塊木塊、幻術師的咒語、周圍觀眾被迷惑的眼根等因緣和合之後,憑空出現的事物,所以它沒有實有的自性和本體。
中觀宗以幻化為喻,說明一切萬法依緣而起,沒有自性。我們的房屋、身體、心理狀態等等等等,一切萬法沒有一個不是依緣而起的,它本身沒有自性,沒有實實在在的主體。某種因緣具足了,某種因緣和合了,它就出現了,所以說是假立的,沒有真實的自性。了知了一切都是依緣而起,都是幻化的,就不應該嗔恨這些如幻如化的事物,因為並沒有一個操縱的主體可以被我們嗔恨。
前面所講的任何內容都圍繞同一個重點,就是沒有自主。為什麼要這樣觀察?因為如果認為有一個主體刻意發心傷害我們,我們容易產生嗔心;如果找不到一個主體,找不到一個負責的對象的話,我們就不太容易生嗔心。現在我們經過分析了知,一切的能嗔、所嗔,其實都是一種幻化的現象而已,並沒有誰在幕後主宰、操縱這些東西,一切只不過是因緣和合之後自然而然地顯現,本質上並沒有一個所謂實有的對境,也沒有一個我們可以去實有嗔恨的對境。以此道理來息滅我們的嗔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