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證莊嚴論顯明義疏清涼記 第十八講
第十八講 九月九日
次說圓滿攝持。
【獅子賢義疏】:
又于此後攝持總教之類,複作
頌云 使心無畏(一)等 示諸自性無 舍離(二)不共類 全具(三)善攝持
如是頌云:(一)為使此心無迷惑驚懼等,思想方便善巧,如心意向實,能究竟無我等教,能作指示。(二)不合方類之法上慳吝等舍。(三)及得無不具足之善知識體攝受。以此應完全攝持之,依止修行成就無不具足,于中決定能作部分或齊全之證,如其所說,乃至見道等中,樂速容易,亦能作發起別余修行成就所依之因素也。
【清涼記】:
謂:
一、心不驚怖,方便善巧。
二、如有情利樂為說一切法無我。
三、能舍與般若不順品類之法執(錯失覆護不舍)。
自能以此三法攝持,亦得全備此三法之善知識所攝持。依此修行,于四諦十六行觀能證一分或全分,乃至見道,平穩迅速,亦能發起別余三身五智成就之因也。
【獅子賢義疏】:
頌云 于六法(一至六)契證 對治(七)生正滅(斷也) 彼(八)等永盡除 般若(九)悲皆具
有學(十)不共法 利他(十一)之位次 二智(十二)易著力 所依(十三)種應知
今者,初于世間決擇開解之部分及齊全(四加行)等證如前顯示者。
此下所明,從于世間超出見道及修道(見修二)者。
從此(第七)以下者,由此等道力出生之賊心應拋棄之門,增進不善巧,相似相等之對治,及不隨順之方類,生與滅之察照者。
從此(第八)以下,于彼無所緣彼體上生及滅與具分之分別能斷者(非理)。
如是(第九)以下,具足道願及施等方便善巧之空性。于世間及涅槃皆不住之性相、般若、與方便者。
從此(第十)以下,如是生起聲聞等中不共之法者。
如是第(十一)以下,是思想見等,如其趣入等密意參究之門。乃至三乘道中建立次第性相之義,義生之位次者。
從此第(十二)以下,盡其所有輪迴無量,而為他義成就雙運之智慧出生故,是此中之住位住者。
于彼第(十三)士夫之義利一切所作具足圓滿者。成就法之住品不同之分別,諸菩薩等有十三種故。
【清涼記】:
第四一切種智之種性,有十三法:
初、世間道之四加行為四一-四。
五、出世間道見道為五。
六、修道為六。
七、次由此等道力,對治生起,為七。
八、或將不順方類滅開出為第八。「賊心」者,即是偷心,偷心不去,道不可成。「增進不善巧」者,謂不求上進,修行缺支,或不依次第也。「相似」者,謂見貌似修行而不真誠。「相等」者,謂力量僅夠不充沛也。「生滅察照」者,謂觀察修行因果,知其缺點也。
九、「所緣體上知生滅」即念頭之生滅。「具分」者,謂嚴重之非理分別也。
十、智不住生死,悲不住涅槃,方便善巧。
十一、由悲智力,成為不共之殊勝聲聞。菩薩悲勝,緣覺智勝,悲智俱增,故成殊勝。
十二、三乘者,教流之大組織,適應各各思想決擇見地而建立。宗派者,修行之趣向。若無趣向,即成腹行無方。修行總趣向成佛。故本論首以一切種智十法提綱,端其趣向也。趣入依四諦十六行觀,大小乘共,六度亦四諦所攝也。「密意」即不了義教,以時機不能明說者,如佛言「止止不須說」者是也。華嚴多密意,以對菩薩說法,對凡夫遂成密意也。「參究」者,謂應廣學也。「位次」者,十地、二十僧等,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密意即亦攝密教。密教即總持。增上念慧能總任持無量佛法,攝持無量功德,名無盡藏。增上者,向上不息也。有慧無念,不能攝持;有念無慧,死法無用。念即十無盡藏之持無盡藏也。任持即歸納,不能歸納,則法各孤立,成為見子打子,不能會通。此陀羅尼門,略有四種:
(一)法陀羅尼。以一法為中心,即攝其類聚。如以蘊為中心,即攝色受想行識。以色為中心,即攝五根五境及無表色共為十一,法數決定,不可增減,由佛現量觀見而說故。如是法法各成輪圍,為法緣起。三大寺以此立教。六足論、大般若經、皆法總持之模范,因內地辯論之法未立,故應用少也。
(二)義陀羅尼。有法即有義,善不善、常無常、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皆法上之義也。
(三)咒陀羅尼。即以文字總持法義。如文殊咒五字即攝五智,亦攝所有一切智之品類。華嚴八十卷,四十二字母攝之。(四)忍陀羅尼、有方精進,坐靜成就,得定開解,而成忍智也。佛法廣大,非一眾生根器一時能完全應用,故有顯密諸乘之分。根本乘者,從自身起修依三學直接斷自身之煩惱也。殊勝乘者,以利他而斷自煩惱,利根依此行之,成就速疾也。然有利他之發心,亦必依根本之堅穩自行,方能利他。後世唯取圓教,將根本乘割去,是大錯失。普賢行願品是次第之教,從發願起,不離堅穩自行,故能成就不思議解脫。不從根本,唯依普賢三昧品普賢行品,無下手處也。密乘者,即不離顯教之特殊教義,以煩惱斷煩惱,以毒攻毒之治法也。故必于別解脫戒中小戒亦不犯,方可學密。蛇咬不著方可捉蛇。別解脫戒事相熟,外緣防護謹嚴,方可用煩惱斷煩惱也。不依戒尚不能起四根本定,何由起大乘百千三昧?教乘難斷之諍,依宗大師之解釋(如金剛大總持次第所說),則無不釋然也。
十三、盡輪迴際無相任運利他之智慧出生。此十二及十三,或合為一科。
【獅子賢義疏】:
如彼所說法之根本成就者,唯是法界之自性之種性是也。若彼法界性唯是聖者証法成就之因,實則彼彼體性具有之菩薩,無上大覺之法等,成就之體,是自性住之種性也。若是則此下立彼時彼彼之總別住位非是。應彼菩薩非是菩薩也。是劣慧士夫思想之面目。不須接受,乃至于中別類分別文
頌云 法性無別故 異類非相應
所說如是,以此觀之,是彼聲聞乘等證見位次之所緣也,是聖法(根本)所作之證故。以法界性為因之自性,種種契入為門,乃至安立種姓之言說也。
此中根本接受法性之見解易易者,如彼世間事喻受持之。
頌云 由能依法別 說彼所依異
頌如是云者,喻如泥水現業工作,加以火焰,依托交互而瓶等有(是能依法差別)。蜜蜂與金器(所依)等,彼所依性空,云何有異能依者。故三乘法(因果次第)所攝所證(分位)異性,是由能依(法性)不同性(因果差別)故。凡如是等所說,是修行成就之所依也。
【清涼記】:
此十三種修行成就之位次,自四加行乃至成佛,悉皆圓滿。即此十三位次法之所依,稱為法界體性,亦稱為種性。由法之組織、能修之人、與所修之行,三緣和合而出生成就。若許有自性種性決定,則不須依法修行,亦能成佛。或難言:若種性非實有,則三乘種性皆空,法性無別,不應有不同之種性矣。答云:三乘四果,皆依修行分位,假立名言。由能依所證之法別,說彼所依人有三乘四果位次之異。如由水泥成瓶,由蜂成蜜,由金成器,瓶蜜器等既成,不可復執其經過之緣起為有非有。三乘四果修證經過之位次,亦不可執實有非有也。火車經過太原,招呼太原客人下車,不可執此人實是太原客人非太原客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