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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略論講課記錄 第12課

略論·5月19日講課記錄

宏演法師

  (二)、共同學處–關于歸依三寶的共同學處有六(卷二終)   歸依三寶的共同學處有六種:   1、隨念三寶功德,數數歸依   文:“第一隨念三寶功德者,如前所說內外及三寶相之差別,與彼等之功德,數數思之。”   解:隨順思念三寶的功德,如前面說的,唯有三寶才能真正地做自利利他的事業,引導眾生離苦得樂,所以三寶是世間的真實福田,是我們的歸依處。

  2、隨念三寶大恩而恆長時勤修供養   文:“第二隨念三寶大恩者,隨自所生樂善,當知皆是三寶之恩。故當以報恩意樂而行供養。若供飲食而不間斷者,則少用功力而能圓滿眾多資糧。于水以上者,任何受用之先,悉應至心而供養之。夏惹瓦云,非以糕之青者、葉之黃者,當擇精美者供之。茶亦不宜彈指灑空而供。喻如有田肥美,當應播種時而不播種,任其荒廢。于此能生現後一切利樂之勝田,四季一切時無有間斷,常可播利樂之種,當以信犁耕種福田,如經所說。若不作者,殊為可惜。于殊勝田,反不如農田之見貴,此乃我輩之不智。故于三寶供養,一切時中當精進行之。如是作者,由勝妙田生長善根之力,于諸道之次第,心力漸能開廣。故于聞不能持其文,思不能解其義,修于身心不能生起,心力最微之時,但依田力,是即教授口訣也。又供不拘物,唯在自之信心,若有信者,即以壇供及水與無生物供之亦得。無余財物,當如是作。倘自有物而不能舍,但云我以無福極貧窮,余可供物我悉無,則將如博朵瓦云:若以有垢螺碗,稍置草香,而云旃檀冰片之香水者,乃以盲欺明也。如普穹瓦云:我初時唯有辣味之香草供養,次有四種香甜之香和合而供,今則有紫丁香兜脂等上妙薰香可供矣。若嫌微而不供者,則一生之中終無精進之時。若先田微細,殷重引發,漸臻勝妙,如彼所行,當修學之。後彼配香每次以二十兩金辦之。于資具獲得自在大菩薩,猶化身多憶,一一身中化百千手等,往一切剎,于諸佛所,經歷多劫而行供養。則諸略有相似功德,便生喜足,而云我不求如是菩提者,是乃于法無知之漫言耳。《寶云經》云:于諸嗉怛羅中(經部)聞其所說廣大供養承事,生決定後,當以殊勝增上意樂,于諸佛菩薩而迥向之。   解:這段文字稍長,但不難懂。大意是:隨順思念三寶大恩,恆修供養。思念自己隨便生起任何安樂或善法,當知都是三寶的教導和加被,所以對三寶應當懷報恩想而修供養。凡飲水以上,任何受用的資具,都應該選擇精美的來供養。這樣做,可以用少功力,快速圓滿眾多的功德資糧。所以在修學佛法方面,如果不能產生相應的功效,應對三寶進行供養,依賴三寶的力量增進道業,這是修法的秘訣。在行供養時應當注意:一、供養不拘限于財物,關鍵在于信心。若有信心者,如果沒有財物,以壇供及水或無主物供也可以。二、供養時先由微細供,認真引發供養心,逐漸達到以勝妙之物供養,並且逐步增加供養。三、聽聞經中所說的行供養之法,生起決定信解之後,應該以強烈的信心在諸佛菩薩前回向。四、克服有少分相似功德便生喜足的心態,不應該說”我已有某法,不求某菩提的大福“等無知狂語。

  3、自皈依後,勸他皈依   文:“第三隨念大悲者,應以悲心安立諸余有情,各令隨其所能,令受皈依。”   解:隨順思念三寶的大悲,以大悲心方便勸化其它有情眾生,使他們也歸依佛教。

  4、啟白三寶。   文:“第四啟白三寶者,凡所作事及有所需,皆應仰賴三寶,以行其與彼等相合之供養。而于與彼不順之黑教等,及其他之世俗法,則不當依從,惟宜一切時中,心依三寶耳。”   解:凡是做一切事情及有所需求,都應該依賴三寶,並且作相應的供養。與三寶事相違背如黑教,還有世俗法等,不應該依從。一切時中,應該心依止三寶。

  5、既知勝利,勤修皈依。   文:“第五既知勝利勤修皈依,復有八聚。一入佛子數,總建立內外道之理,雖有多種,然依阿底峽及馨底巴等,則以皈依為判別,是當屬于得皈依體而未舍未失者也。若爾,則最初入佛子數者,是以三寶以至誠心認為大師、正法、良伴。此心若無,則任作何種善業,皆非佛弟子也。二諸戒之本。《俱舍》注云:諸皈依者,乃進受一切律儀之門是也。(月稱)《皈依七十頌》云:’近事皈依于三寶,彼是八種戒之根。’意謂以皈依而堅固涅槃之心,從此感發戒體也。三減滅諸障。《集學論》中為示皈依能淨罪垢故,曾引一豬之緣起為喻。謂昔有將轉生為豬之天子,由皈依故,未生豬中。頌曰:’若皈依佛佗,則不墮惡趣,舍此人身後,彼當獲天身。’于法及僧,亦如是說。四集廣大福。如《攝波羅密多論》云:’皈依福有色,三界器嫌小,如大海水藏,瓢所不能量。’五不墮惡趣。六人與非人不能為災,均如前應知。七隨願皆成。隨作何種如法之事,若能先于三寶供養皈依請白者,當易得成辦。八速得成佛。如《獅子請問經》云:’以信斷無暇。’由得閒暇,遇皈依境,入殊勝道,不久便當作佛。以念如是等勝利,須于晝三夜三而行皈依。”

  解:精勤思惟歸依三寶的功德,勤修三歸,有八種利益:一進入佛教徒的行列。內外道的判別,以是否受歸依、是否得歸依體為標準。二歸依是一切戒法的根本,是進一步受持一切戒法的基礎。以歸依堅固涅槃之心,感發戒體。三歸依能滅除各種障難。四歸依能集聚大福德。五歸依能不墮落惡道。六歸依後,人與鬼神不能為害。七隨做何事,如果能請白和供養三寶,諸如法事容易成辦。八歸依是成佛的基礎。歸依有如此眾多利益,應該于晝夜六時勤修歸依。

  6、守護不舍   文:“第六守護不舍者,身命受用終須舍離,若因彼故而舍三寶者,則一切生中常為苦逼。故當立誓自決,任遇何緣,乃至失命,皆不舍離皈依。雖為戲笑,亦不說舍三寶之言也。或謂行趣何方,便當皈依何方之佛。此學處出自何經,未見其所據也。”

  解:受持歸依後,就應該守護不失,一切因緣都不舍離歸依。輕者如玩笑,重至寧舍身命,絕對不說“棄舍三寶”的話。如果舍離三寶,一切生中常常為煩惱痛苦所逼惱。

  文:“上述共同學處六條,出《道炬論》注釋。其各別學處中,初之三條出自經藏。後之三者,則為《六支皈依》所說。違越學處遂成退失皈依之因者,謂違于雖遇命難亦不舍離三寶一條,以是正舍皈依故。又于三寶雖未作棄舍,然若妄執與三寶相背之外道大師等與三寶功德無異者,亦即違犯不說有余皈依處一條。既于皈依不能堅決信解,故亦成棄舍。除此二事,若犯余條,則但違越學處,非舍離三寶之因也。皈依者,(如是所講皈依因、皈依境、皈依學處)是入佛法之勝門,若有非僅口頭皈依之真誠心。以依止如是最勝力故,內外災障皆不能侵。諸勝功德,易生難壞,輾轉向上增長。故當如前所說,畏苦及念德門中,努力皈依,並不違越所受學處,斯為最要也。”

  解:上述六條歸依的共同學處,出自《道炬論》注釋。各別學處中,初三條–禁止學處出經自經藏,後三條–奉行學處出自《六支歸依》。因違越學處而成退失歸依的學處有二種:一違“雖遇命難亦不舍離三寶”,二違“不說有余歸依處”,因此對這二種學會應該特別護持,不要違犯。除此二條,違犯了其他學處,不算是舍離三寶的因。   第二節 生決定信為諸善之根本–業、果的道理(卷三始)   一、 思惟業果總相   (一)、業果的基本概念   1、業果決定的道理   文:“謂諸異生及聖者,下至生于有情地獄,僅依涼風生起以上之一切適悅樂受者,悉從往昔所集善業出生。若從不善而生樂者無有是處。又下至阿羅漢身中所受熱惱之苦以上,一切皆從往昔所集不善業生。謂善業生苦者,亦無是處。《寶鬘論》云:’從不善生苦,而有諸惡道,從善有樂趣,並生諸安樂。’是故諸苦樂者,非從無因,及自性大自在等不順因生。乃從善不善之總業生總樂苦,及諸種種別苦樂,亦從種種別別二業別別而生,無有爽誤也。于此不虛謬之業果能決定者,說為一切諸佛子之正見,讚為一切白法之根本也。”

  解:種豆得豆,種瓜得瓜;善業生樂果,惡業生苦果,這是總原則。從不善業而生樂受者,絕無是處;從善業而生苦受者,也絕無是處。所以不論異生、聖者、下至地獄有情,能獲一剎那涼風之爽快感,非無因而至。依《俱舍論》說,地獄有情,都屬惡的現受業,如果沒有善的現受業,就不應獲得一剎那涼爽的風。依《大藏經》說,佛說法放光,地獄有情皆得清涼,故知一剎那之涼爽,來非無因。反之,下至阿羅漢身中所受少許熱惱,也由往劫所積不善的業力而生。所以苦樂之果,決定不是無因而生,也不從主宰命運的“神我”或大自在天等不相順的因而生。印度外道,認為苦樂有自性,主張苦樂從無因而生,或主張苦樂由大自在天所造。這些皆屬不順因。苦樂無常,印度外道所立的因,墮于常見。比如說無因生,則苦應常苦,樂應常樂,世間決無此事。謂從不相順的因而生,那麼日光可生黑暗,黑暗可放光明,世間也沒有這樣的事。依內部的教理,則由總善惡生總樂苦,由差別善惡生差別樂苦,不相紊亂。例如布施得富饒,持戒生人天,忍辱感相好,惡業重者墮地獄,稍輕者墮餓鬼,再輕者墮旁生。就算生在人類,感貧病種種不如意事,皆由差別善惡所感,絲毫不相紊亂。對于這種真實、準確的由業生果的定理,絕不欺誑。能真實信解,即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也是一切佛子的正見。

  2、業增長廣大   文:“由小善業能生甚大樂果。又由小惡業亦能生甚大苦果。蓋內因果之增長廣大,迥非外因果之增長廣大所可及。如《集法句》云:‘雖作微小惡,後世招大怖,能有大損失,如毒入腹中。雖作小福業,後世感大樂,能成大義利,如谷實成熟。’”

  解:外因果者,如桃李等核,能生無限桃李果。內心因果的以小感大,更不相同。由小善業能產生大樂果,由小惡業也可以感生大苦果。經中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在佛世時,有五百人諍訟,一比丘出面調解,又一比丘譏之,謂其行同婦人,後,譏者感得五百世婦人身。又迦葉佛時,有僧修定,厭聞沙彌誦經,詈為蛙聲,後感得五百世為蛙。又色都佛時,有樵夫,自念貧貧,由于福薄,因積資購一金錢,蓋于滿貯淨水之瓶上,持以供佛。後來感得世世生後手握金錢,用之不竭,直至釋加佛時,出家亦不須乞食,人呼為金錢比丘,證阿羅漢果。   3、業不作不得   文:“若于感受苦樂之因業未積集者,則其苦樂之果決定不生。然于佛所積聚無量資糧之果,諸受用者,雖不須集彼一切因,亦須集其一分也。”   解:善惡業不作,則苦樂果不生,譬如播種,不先播種瓜豆,而想有果實收成,絕無是處。昔佛證道時,以福德資糧,回向未來有情,我輩眾生也應該積一分善業,才能與佛回向相應。

  4、業作已不失   文:“諸作善不作善業者,出生悅意不悅意之果。《殊勝讚》云:‘彼諸婆羅門,謂福罪可換,佛說作不壞,不作則不遇。’《三味王經》亦云:‘作已無不受,亦無受他作。’《戒經》云:‘假使經百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解:凡一念嗔心,如果沒有以四力對治,縱經千萬億劫,也有成熟的時候。在未熟之前,絕不自行消失。經中說,所作的業假使經過一百大劫,也不會自行消亡,遇到因緣成熟的時候,苦樂的果報一定要自己去承受。有問:業如果有住,就犯常見,答案各部不同。唯識解釋,由業力習氣薰染第八識,其流相續。中觀自續解釋,業習薰第六意識,其流相續。中觀應成派解釋,業力習氣安立在五蘊和合的“假我”之上。以上種種,皆佛所說。這是根本問題。

  (二)、業的分類   1、十業道   文:“如是已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增長廣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當先于業果之理,如何發起決定而取舍耶。總之,善行惡行運轉之門,決定為三,十業道雖攝不盡三門之一切善不善業,然善不善之諸粗顯重罪,世尊攝其要者,說十黑業道,若斷除彼等,則大義之要,亦攝入十,故說為十白業道也。《俱舍頌》云:‘于中攝粗重,善不善隨類,說為十業道。’《戒經》亦云:’護語及護意,身不作諸惡,此三業道淨,當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經》中稱讚斷十不善戒律之義。《入中論》亦攝云:’諸異生類及聲聞,獨覺定性與菩薩,決定善及現上因,除尸羅外更無余。’如是若于一種尸羅亦不數數修防護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誠極為下劣。《地藏經》云:’以此十善業道,當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來,下至一善業道亦不護持,猶云我是大乘,我是求無上正等菩提者,此補特伽羅最為詭詐,說大妄語,于一切佛前欺誑世間而說斷滅。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顛倒墮落。“言顛墮者,當知一切惡趣之異名也。”

  解:對于業果的基本道理決定信解以後,應該知道造作善惡業時所依托的身口意三門,也稱為身口意三業,身三、口四、意三,合為十業道。十業道攝不盡身口意三門所造作的一切善惡之業,歸納起來,所造的粗重惡業,就是十惡業;為斷除十惡業而修善業,就稱為十善業。

  2、抉擇業及果   (1)、黑業果–十惡業   A、正說黑業道   1)殺業   文:“此中殺生之事者,謂他有情。于意樂三中,想者有四,謂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亂,二四者錯亂也。于彼發起有差別者,如欲唯殺天授而起加行,若誤殺祠授者,則不成根本正罪。蓋于彼中須想不亂。若于加行時,有念任誰亦殺之,總發起者,則無須錯亂與不錯之別矣。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應當知。煩惱者,三毒隨一皆可。發起者,希欲殺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體性者,或器或毒或明咒等門中,隨一而作。究竟者,謂以彼加行為緣,或即爾時,或于余時,死在己先也。   解:殺生。想有四種:于有情作有情想,于有情作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有情想。一三不亂想,二四錯亂想。想時不亂,若錯亂想而犯,不成根本。   對象–別的有情眾生。   心理狀態–想:對有情作有情想;煩惱:貪瞋痴三種隨起一種;動機:想殺害他。   犯罪形式–自己動手或者教別人動手,所犯的罪相同。   犯罪工具–器械、毒藥或咒術。   結果–在當時或事後,被殺都死在凶手之前,就成根本罪。主謀先死,不見被殺者之死,不成根本罪。受傷未死,也不成根本罪。   俱舍略攝為三支一、想,非想誤殺,不成罪性。二、不錯。三、他有情自殺,不成根本罪,但有加行罪,如醫誤人致死,或失手誤致人死,均不成根本罪。   2)盜業   文:“不與取之事者,謂隨一他所守持之物,意樂三中,想及煩惱如前,發起者,他雖未許而欲令彼物離其原處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體性者,以勢劫暗盜,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債及受寄托,以余諂誑方便不與而取。若為自為他,或為損惱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與取業。究竟者,謂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盜,彼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殺他,隨彼死時,自雖不知,使殺者即生根本罪也。”

  解:偷盜。對象–他人所守護之物(有主物)。   心理狀況–想:某物作某物想,沒有錯亂;煩惱:貪瞋痴三種隨起一種;動機:欲令彼物離開原處。   作業形式–自己動手或者教別人動手,所犯的罪相同。   作業方式–憑藉勢力強行搶奪、暗中盜竊或詐騙。   結果–物與主離,就成根本罪。依本宗,生起獲取的心理。即犯根本。

  3)邪淫   文:“邪淫之事有四:非所應行者,謂母等及諸母所守護之女人,并諸男與不男及出家女也。非支者,除產門外之口等也。非處者,如師長等之附近,塔寺處等。非時者,婦女孕期中,或住齋戒等也。意樂三中之想者,《攝抉擇分》云:’于彼彼想。’謂須不錯亂。毗奈耶中不淨行之他勝罪,謂想亂不亂悉同。《俱舍注》云:’于他人妻作已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業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與不成,其有二說。“煩惱者,三毒俱可。發起者,欲行不淨行。加行者,于彼事進趣,究竟者,兩兩交會。”

  解:犯根本對象:非己妻(夫),非產門,非處所–如師長等附近、塔寺處等,非時,如婦女孕育期間,或受齋戒戒期間。   心理狀態:想:怎麼想都犯,煩惱–三毒隨起一種,動機:想行邪淫。   準備:為邪淫之事作準備。   結果:兩人交會,感受欲樂,就犯根本。

  4)妄語   文:“妄語之事有二,謂見聞覺知四,及與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義之他有情也。意樂三中之想者,于見等,欲言不見等。煩惱者,三種皆可。發起者,欲變更而說,加行者,或語,或默然忍受,或動身表相,為自為他而說亦同。此中妄語、離間、惡口三者,雖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謂:語業四種,教他亦成業道。毗奈耶中則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須自說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僅成綺語,此《俱舍注》中說也。離間、惡口亦同之。”

  解:對事:見、聞、覺、知及不見、不溯、不覺、不知等八事。   對象:能了解所說義理的人。   心理狀態:想:對于見等想說成不見,不見說成見等;煩惱:任起一種都可以;動機:故意要改變事實,顛倒而說。   作業方式:直說妄語、默然忍受或以動作表示。   結果:對方已經了解。就犯,對方沒有了解,僅犯我慢。

  5)離間語   文:“離間語之事者,謂諸和順及不和順有情。意樂三中,想及煩惱同前。發起者,于和順有情欲令離間,于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隨以諦實不實之語及雅非雅之詞,為自為他而說俱可,究竟者,離間之語,他了解也。”

  解:對事:使和順有情不和順,不和順有情更加不和順。   對象:他有情   心理狀態:想要說離間語,貪瞋痴三毒起一就犯,發于愛執而離間,即屬貪行。對仇離間,屬于瞋行。離間人為無罪,即屬痴行。動機:希望和順的不和順,不和順的更加不和順。   方式:以真實不真實的語言說都犯   結果:對方聽明白了,了解了,就犯。。

  6)粗惡語   文:“粗惡語之事者,謂所忿恨之有情。意樂中,想及煩惱同上,發起者,欲說粗惡語。加行者,隨以實不實之語,依彼種姓身體、戒律威儀等過失,而說不和雅之言。究竟者,隨其所說之境,彼解其義也。”

  解:對象:所忿恨的有情。   心理狀態:想要罵人,三毒隨起一種就犯,動機:發洩內心的不平。   方式:隨便以真實不真實的語言,從對方的家族、根身、戒律、威儀等方面過失而說粗惡語。   結果:對方已經聽懂所說義理。

  7)綺語   文:“綺語之事者,即諸無義利之言。意樂三中之想者,謂于彼作彼想。然此中即于所欲說之事,隨想而說,不須了解之對境。煩惱者,三種隨一。發起者,欲不相續之雜亂而說。加行者,于綺語進趣。究竟者,說綺語竟也。”

  解:內容:各種沒有意義、沒有作用的話。   心理狀態:對想要說的沒有意義的話作沒有意義想;三毒煩惱隨起一種就犯;動機就是想要沒頭緒的雜亂說。   準備:為說綺語創造條件。   結果:已經說了想要說的沒有意義的話。

  8)貪業   文:“貪心之事者,謂他之財物資具。意樂三中之想者,于彼事作彼想。煩惱者,三種隨一。發起者,欲屬為我之所有。加行者,于所思事進趣而作。究竟者,想彼財物等,願當屬我也。”

  解:所對的境–別人的財物   心理狀態:對他人的財物作他人的財物想;三毒煩惱隨起一種就犯;動機:對他人的財物希望屬于我所有。   準備:對于所貪求的事作進一步的思惟。   結果:想他人的財物等,應該歸我所有,就犯。   貪有五相,即:(1)執護自物。(2)對自物渴欲輾轉增長。(3)對他物起細微思惟。(4)對他物起取得心。但取心亦有從瞠恚嫉妒心發動者。(5)為貪所壓伏,而不以為過失。具足五相,即為具足貪業。如修長壽法。修財神法。以貪為動機,亦屬之。為解脫成佛而發動者,屬于正取應行,則不屬貪。總之,凡為世間名利而發動,即屬貪。

  9)嗔業   文:“嗔心之事及想與煩惱,同粗惡語。發起者,欲為打等,或作是念,曷當令其被殺及縛。又或由他緣。或自任運,于其受用而成衰敗。加行者,于彼所思而作加行。究竟者,決定為打等之事。”

  解:對象:所忿恨的人。   心理狀態:想要打人,三毒煩惱隨起一種就犯,動機:要做害他等事,或者思惟“如何使對方被殺或被逮捕”,或者希望對方的財產、地位衰敗等等。   準備:對想要做的事作進一步思惟。   結果:決定要做害他等事。。害意決定,即屬究竟。   瞋亦有五相,(1)有憎惡心。(2)怒不可忍心。(3)有怨恨心,思惟增廣。(4)有謀略心。(5)有覆蔽心。

  10)邪見   文:“邪見之事者,實有之事也。意樂三中之想者,于所謗事為諦實想。煩惱者,三毒隨一。發起者,欲為誹謗。加行者,于其所想,加行進趣。此復有四:于因謗者,謂無善行惡行等。于果謗者,謂無善惡二者之異熟。于作用謗中又分三,謗殖種及持種之作用者,謂無父殖種、無母持種也。謗去來之作用者,謂無從前世來于此世,及由此世趣于後世也。謗當生之作用者,謂無化生之’中有’有情也。于實有謗者,謂無阿羅漢等。究竟者,決定誹謗也。此中意業思者,是業非業道,身語七支者是業。以是思惟所復之事故,亦是業道。貪心等三者,是業道而非業也。”

  解:依俱舍,十不善業的根就在邪見。以十惡業中,邪見最粗顯,最主要,足斷善根的緣故。此處所說的邪見,專指斷見。所謗分六種,總攝為四,即(一)謗因,認為沒有善、惡行。(二)謗果,認為沒有善惡業的果報。(三)謗作用。此複分三(1)認為沒有父親殖種也沒有母親持種的作用。(2)否定三世,否定從過去到現在,現在再延續到將來,認為沒有前後世的作用。(3)否定中有受生的作用。(4)謗事實,謗聖者,謂無阿羅漢等。一切邪見又以此四為最粗顯,足斷善根。   對象:真實的事   心理狀態:對于所謗的事作真實想,三毒煩惱起一就犯,動機:想要誹謗。   準備:對所誹謗的事作進一步思惟。   結果:決定誹謗。即上舉之謗因、謗果、謗作用、謗事實等四事決定誹謗。

  B、十業道的輕重分別   文:“《本地分》中說:六種業重:一、現行者。謂以三毒,或極猛利無彼三毒所發起業。二、串習者,謂于長時親近修習,若多修習善不善業。三、自性者。謂身語七支,前前重于後後,意之三業後後重于前前。四、事者。謂于佛法僧師長等處,為損為益,名重事業。五、所治一類者,謂一向受行諸不善業,乃至壽盡而無一善。六、所治損害者,謂斷所對治諸不善業,遠離貪等,令諸善業離欲清淨。《親友書》亦云:’恆時耽著無對治,具德所依業由生,善與不善五大端,當勤修習彼善行。’此以三寶等為功德所依,父母等為有恩所依,分之為二則成五也。”

  解:六種重業:第一,現前造業,如以三毒或極猛利、極強烈的善惡心所引發的業;第二,串習業,恆常修習或造作的善不善業;第三,自體重業:身語七種業(殺、盜、邪淫、妄等)中前前重于後後,如殺業比偷盜業重;意的三種業,後後重于前前,如邪見比瞋心業重;第四、恩德處造業極重,如在三寶、師長等處作損害或利益的業,屬于重業。第五、應該懺悔對治的業,如一輩子盡是造不善業,直至命終時也不造一善業。第六、對治惡業的業,對治諸不善業,令遠離貪等,如滅惡的懺悔力量,也很強大,屬重業。

  C、從四個方面引發的業,力量很強   1)田門力大–對象方面(73)   文:“田者罪福之田也。三寶、尊長及等同尊長與父母等是。于此等前,雖無猛利意樂,稍作損益,罪福大故。又《念住經》云:’若三寶之物,雖極微小,不與而取,後乃歸還。其物屬佛及法者,即當清淨。倘屬于僧,則在僧未受用以前,不成清淨。若系食物,則墮大地獄。若是余物,當于無間近邊之大黑暗獄中受生也。’菩薩者,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如《入生信力印經》云:‘若以忿心背菩薩坐,而作是言,此極惡人,我不看視,較以忿心將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獄中,罪尤重大,而無可數量。又于菩薩生嗔害心,出不雅言,較將盡恆河沙數諸窣堵波毀壞、焚燒,所生之罪,如上所說。’《入定不定印經》云:‘若于勝解大乘菩薩前,淨信瞻視,稱揚讚嘆,較將十方剜眼有情,以慈愍心,仍生其眼。復將前諸有情放出牢獄,于轉輪王位或梵天樂而安立之,所生福德,尤為超勝,無可數量。’《最極寂靜神變經》云:’若于菩薩所修善行,下至以一搏之食,施于傍生之善,為作障難。較殺南贍部洲一切有情,或劫奪其一切財物,所生之罪,尤無數量。’故于此處,應極慎重。”

  解:作罪福的田門,即指三寶、尊長、父母、發菩提心的菩薩等處。于罪福田門中作損害或利益之業,罪惡或福德都極大。

  2)依門力大–所依愚癡、具戒之身方面   文:“如鐵丸入水,雖小沉底,若作成器,雖大上浮,不善巧者與善巧者所作之罪重輕亦同。蓋謂追悔無罪,守護後惡,罪不覆藏,修善對治者,是為善巧。若不如是而作,從輕蔑門中,知而故行,善巧自矜者,是則重焉。《寶蘊經》云:’假使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具轉輪王位,一一持燈,油如大海,炷如須彌,供養佛塔。較之出家菩薩,以燈炷沾油供于塔前,其福百分之一亦不能及。’此中意樂及田,皆無差別,而物之相差雖巨,以依之力也明矣。由是理推之,則以戒之有無,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亦諸後後較之前前之進步為迅速也,亦甚明。如以在家修布施等時,亦以住于齋戒者所作,與無戒者所作,二善根力之大小,迥然不同焉。《治罰毀戒經》云:’若破戒比芻,以大仙幢相(身著三衣)復身,于一日夜受用信施,所集罪垢,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長時無間、于百年中積集其罪,尤為眾多。’此亦由依門之罪大也。《戒經》亦云:’猛焰熱鐵丸,吞之猶為勝,不以破戒身,向聚落乞食。’此說毀戒(犯戒)及戒緩(包括對于學處放逸而言)之二者,敦巴云:’依于法之罪中,則十不善罪是少分耳。’誠哉斯言。

  解:愚癡者懷輕蔑的態度,本來知道有罪卻故意違犯,自以為聰明,這樣所造的業力量強大,罪過極重。或者以受戒之身修善或破戒造罪,所感得的福德或罪惡力量也很強大。

  3)物門力大–作業方式方面:   文:“布施有情中之法施,與供養佛中之修行供養者,較之財物施供,特別超勝。據此為例。余亦當知。”

  解:如布施中的法施,與供養佛中的修行供養,比財物布施與供養,功德特別超用勝。

  4)意門力大–發心方面:   文:“《寶蘊經》(即《寶積經》)云:’若有菩薩,不離希求一切種智之心,雖僅散一花,其所得福,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須彌,復于彼塔等,盡恆沙數劫,以一切承事而為供養,所得福德,前者為多。’如是以所得勝劣及緣自他義利等之意樂差別。復于猛緩,久暫諸門,應當了知,于惡行中,亦以煩惱猛利恆長者力大,然彼中尤以嗔恚力為尤大。《入行論》云:’千劫所積施,及供如來等,凡其諸善行,一嗔皆能壞。’又或于同梵行者,彼中更以瞋菩薩為極重。《三味王經》云:‘若一于一作害心,持戒聞法不能救,靜慮及住阿蘭若,施與供佛皆莫救。’”

  解:在發心方面,發菩薩以菩提心作一小業,獲得的福德就極大。又以猛烈、恆常之心所作的業力也很大。在諸惡行中,以瞋恨心所造業的力量特別大,其中瞋恨梵行者,尤其瞋恨菩薩,獲罪極重。

  大家一起回向:

  願以此功德 普及于一切 我等與眾生 皆共成佛道 菩提心妙寶 未生者當生 已生勿退失 輾轉令增長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