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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因明中的同、異品(照賢)

論因明中的同、異品

作者:照賢

  漢傳因明,基本上盛于唐亦衰絕于唐朝。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上下五千年文明,在中國極早以前就有了高度的文化系統。作為外來的文化要想在中國扎根,必需要先來一番貼近的「格義」才能流行開來。遺憾的是,因明傳入中國後,在當時卻「格義」不起來,中國人的不尚辯論,以及尊崇宗法制度等,都使因明這一著重思辯、理性的學問興盛不起來。因此,漢傳因明也就大體上,只在玄奘法師的門徒范圍內,興盛過一段時日後,緊接著隨法相唯識宗的衰弱而夭折了。一直到民國初楊文會嘔心瀝血的努力,陸續的刊刻出因明著述;而且不久又適逢「五四運動」,國人對西方文化有著空前的追崇,而素有「科學之科學」的邏輯學,在中國也慢慢得以發展、流行起來。這些諸多因緣的會遇,使作為三大邏輯源頭之一的因明,也開始走出寺院進入社會高等學府,造就了陳大齊、虞愚等一批學者專家,把因明與當時公認的成熟西方邏輯,進行適度的比拊、對釋。這是種可喜的開端,我們稱這一時期為格義因明。但要明白,這「格義」是作為種學問在傳播過程中,不得已而為之的事,要想宏揚因明,讓因明之光真正利益于人,必定要使因明回到自身的位置,保持因明的固有本色。而且比拊的再好,頂多也是西方邏輯第二。有最成熟的第一不研究,而去學第二的,這是種文化的倒退。若長此以往,因明再一次的面臨滅絕,亦將是為時不遠的事實了。本文以《理門論》、《入論》為根本,再以《大疏》為指南、扶疏。試對同、異品的一些問題力圖作到中肯的疏導。   一、 對同、異品定義理解的分析   同、異品的定義。《理門論》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後來在《入論》亦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但對于此定義的理解上,近現代又有不同的紛諍。大致可分為:1、凡具有宗法(宗後陳)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凡是無宗上所立法(宗後陳)性質的,都是異品。[1]2、同品指除宗有法以外,就是與所立法具有相似意義的種類;異品就是除宗有法以外無所立法的種類。 [2]3、除宗有法以外,與所立法(論題賓詞)同類的事物叫同品;與所立法異類的事物為異品。[3]   上述三類對定義的理解,基本都主張「所立法」就是指宗之後陳,同品也就同于這宗之後陳的性質。我們認為把同品僅局限于宗之後陳,至少要面臨三個問題:   其一、若同品只是同于宗之後陳,很自然認為,同品只有宗同品。此明顯與《大疏》中把同品分為宗、因同品相悖。就是後來有些學者承認有因同品,也顯得過于勉強。認為《大疏》如此劃分,只不過有助于人們深入的認識、區分同品的種類,以及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系而已。這與《大疏》中處處提到當以因同品為主[4],有著天壤之別。   其二、同品同于宗之後陳,會使因與宗之間無法實際聯系起來,相互架空。從而使因明的三支論證式無法有效運作。以《入論》: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品如瓶為例。對于這個同品「瓶」立、敵都承認是所作,並也是無常的,這應該沒任何異義;但對敵者來說,他只承認「聲」是所作,並不承認聲也會無常。瓶子跟聲是兩個不同東西,雖然在所作方面是共許的,但也並不防礙各自對聲持常還是無常的觀點。打個比方,每一個人的父親都是男人,但並不會妨礙每一個人只把自己的父親當做父親,而不會傻到把每一個男人都當做父親一樣。瓶子是所作也是無常,如何以聲是所作相聯系,以證成聲也是無常呢?大家知道立敵之間都認定瓶子與聲都有所作的屬性,因此,我們就要在這「所作性」中下功夫,這時假設加一句:「若是所作,定見無常」,是不是立馬「柳暗花明」了。這就是筆者要說的,這同品也要有同品體與同品依之分。這同品體就是《理門論》中所說的「先因後宗」;同品依就是大、小二論中常舉的瓶、盆、雷、電之類。同品也有了體、依之分後,我們就很容易理解窺基《大疏》:「所立謂宗不相離性。」承認窺基大師「所立法」就是總宗的解釋,同品就是同于這總宗,使同品與總宗的不相離性。這所立就是因與宗的不相離性,也就是同品體「若是所作,定見無常」與聲是無常這個命題的有機聯結。同樣,同品有了體與依之後,對于《大疏》為何強調以因同為主有了合理的答案,因為「所作性」在這里一直起著承上啟下這一樞紐的作用。這也是因明有三支即宗、因、喻。為何獨獨稱做「因明」而不叫宗明、喻明或宗因喻明的源由。這里的同品依也是省不得,因為同品體的可靠性要由同品依來考察把關,要由同品依來歸納出一個普遍規律性(同品體),而後再以同品體與宗聯系,使因與宗達到有效的「不相離性」,以論證聲是所作,也一定會是無常的目的。   再說聲是無常這個總宗與同品瓶之無常,都是指它們的屬性而言,窺基《大疏》也說:「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便無同品,亦無異品。」   其三、宗有法作為同品也不為錯,如此一來就會陷入循環論證的窠臼。按因明規定,除宗(命題)需「違他順自」以外,作為共比量其它如宗的前陳(所別)、後陳(能別)、同品、異品等一律要「共許極成」。也就是說除了雙方共諍的議題要彼此相反,其它的在概念與外延上都要找彼此雙方兩家都認可的。比如作為宗的前陳(宗有法)「聲」,立敵雙方首先都要承認有這麼一個「聲」的東西;並且也都認同這「聲」有所作的屬性,否則就會先犯「不成」之過。如此說來,這「聲」也是「共許極成」的;因明中作為合格的同品要「共許極成」。哪反過來說這宗有法「聲」拿來作同品,也是符合因明的規定,這樣使必陷入循環論證當中。因明是各宗教派別的興盛,在激烈的論辯中總結、成熟起來的產物。論敗者常要以頭相謝,應該說大家對待辯論是非常嚴肅的,如果立者,立量聲是無常,又隨便以聲作為同品來證成,實在是有些無聊的舉措,污瀆了莊重的辯論場地,甚或帶有「黃婆賣瓜」式的可笑。隨便立一量:我是最有智慧的人(宗),聰明故(因),如我自己(同品)。證明自己是最有智慧的人,但又以自身的智商作為參照物,如果這個量能成立,哪我都可以把自己比作佛了,佛經過了三大阿僧祗劫的修行,也就是我這樣子,哪不是亂套了嘛。很顯然把宗有法作為同品,會導致三支論式淪為無意義的戲論,失卻論辯的精神與目的。   宗有法符合作為同品的要求,但又不能作為同品。這時如果同品只是同于宗的後陳,我們也沒理由可以把「宗有法」除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些學者在理解同品的定義時作了修改,(第一頁中對定義理解的第2、3種)並把除宗有法問題關涉到對命題形式的處理。筆者認為這只是因明對三支論證式的規定,並不涉及命題形式的問題。印度人重辯天天在辯論,不會幼稚到把自己所立量的宗有法,作為自個的護身符。因此,宗有法不能作同、異品這是論辯的規則;就像大前題必須全稱,這是三段論推理的規則,而並不需要我們再去追尋這全稱是歸納來的還是演繹來的。其實,《大疏》中明確指出,同品是同于總宗,很自然「宗有法」就排除出去了,因為宗體「聲是無常」,是自許敵不許的法,也正是立敵雙方要論辯的命題。「聲是無常」對于自家來說,肯定認同「聲」早已是無常了,現在又再以「聲」證成「聲是無常」,首先命題就犯了「所別不極成」之過。又同品依「瓶」的所作、無常與「聲是無常」,是就同是「無常」這一屬性而言。然而使因與宗達到「不相離」的關系,使因與宗之間聯系起來,還要以同品體來保證了。   二、 異品   對于什麼是異品,《大疏》也作了清晰的闡述,如云:「且宗異品,何者名異?若異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別,亦應名異;若異于法,敵本不許所立之法于有法有,一切異法皆應名同。此異品者,不別取二,總取一切無宗法處名宗異品。」此中,窺基大師對異品的解釋,可以說與對同品的解釋是一脈相承的。也認為異品是要異于總宗,總取一切無宗法處。同品中是以因同為主;此中異品當以宗異為主了。因為,立異品目的是為了止濫,防止因滲入到異品中去。一般來說宗同品會比因同品大,如果因和宗的同品是一樣大,正反說看不出有什麼不同;但如果宗同品是大于因的,想要異品的遍無,就要反過來說,才顯示出異品的止濫功能。這就是《大疏》所說:「無此宗處,定遍無因」;在陳那《理門論》歸結為:「宗無因不有」。為了便于理解,神泰在《理門述記》中舉了個通俗的的譬喻:「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牛母不行之處,犢子不行。」以《入論》所舉為例:「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若有是常,見非所作」正是異品的體,「虛空」是作為異品的依。這里我們從《入論》原典中,可說也找到同、異品是有體與依之分的佐證。就是說凡是「常」的事物,都不是靠因緣的「所作」能做成。比如說,虛空這個異品依。   我們知道同品有宗、因之別;異品也有宗、因之異。哪是不是同品體、異品體也要有宗、因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一個同品體、異品體就可以了。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一個女人既是某個男子的丈夫,又是她子女的媽媽。從她是某個男人的丈夫,可以推出她是個女人;同樣她是某某孩子的母親,也可以知道她還是個女人。作為那個女子,自始至終都是指同一個人,但無妨她一人身兼兩職。同品體也是一個就行了,平時所說的宗、因同品,系指同品依而言。   三、 九句因與同、異品的關系   九句因就是「因」可能在同、異品二相之間的九種情況。新因明鼻祖陳那大師,還專門撰寫了本《因輪論》,對「因」在同、異品間的排列,而組合成九句因,有鉤玄提要的說明。如云:「又于同品有、無及彼俱二;異品亦復然,三者各三相。」此在陳那《理門論》也有類似頌文:「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也就是說「因」在同品中有三種可能:1、在同品中有;2、「非有」,就是因在同品中沒有;3、「俱二」,就是因在同品中部分有,九句因中常稱作「有非有」。同樣,因在異品也有三種可能:1、「有」;2、「非有」;3、「亦有亦非有」。後來新因明傳到商羯羅主,他發展了陳那大師的過失論,把九句因的二、八正因,歸入于「因三相」中,其余的七種因,放到十四因過的「不定」、「相違」因中解釋。這就是大家在看《入論》原文時,不會看到有關九句因字眼的源由。本文結合不定、相違因過,對九句因作了些整合性的解釋:   第一、同品有,異品有   此在《入論》的「不定」過中屬第一的「共不定」。就是所立的「因」法,在宗、因同品和宗、因異品中悉皆遍有,對于因來說全都可以包括了進去的過失。如聲論對佛弟子說:聲常,所量性故。此所量性的「量」,指思維、認識等。即凡是能夠被我們所認識的,包括宇宙森羅萬象,乃至世出世間一切諸法,都是屬于這可「量」的范圍。因此,以「所量性」立作(因)理由,要證成聲音恆常不滅是不夠條件的,這因法的外延太廣、太大了,對于「所量性」來說,常與無常都可算它的外延屬性。結果使同品、異品上都可以見到「所量性」,從而「聲常」、「聲無常」均可以通過「所量性」的因,發現于有法「聲」上,最終無法確定,聲究竟要歸到哪一部分,而成為「共不定」的過失。   第二、同品有,異品非有   這一句表現出來的形式是,因在同品中遍有;並且在異品中也不有。此符合正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及「異品遍無性」的條件,故為正確之因。此中,按理說「同品定有性」只是正因的三個條件之一,是小于「因」才對;但為何在因明中要反過來說,「因」要在同品中有呢?我們認為,這就是因為同品有宗、因之別。一般來說,雖然宗的同品比因的同品要大,大能容小,似乎同品中還是只有宗同品就行。但這里如果我們套用論文中,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為例,就會發現問題。這個量表述出來:所作性(因)在無常(同品)中有。字面看起來沒錯,實是太過牽強。因為所作、無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概念本身的立場說,它們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假設要讓它們之間有聯系,首先一定得推理出:若是所作,定見無常或若是無常,定見所作的普遍規律性,至于哪句對,就要看後來如何的歸納。因此《大疏》說到同品當以因同為主,就是為了歸納出「若是所作,定見無常」,並且這也是個正確的普遍規律。因為,同品與因之間的所作、無常的屬性立敵都「共許極成」,這樣就可以瓶、盆等具體的事物(同品依),推出個共同認可的規律,即「若是所作,定見無常」。(同品體)有了這個同品體就好辦了,我們就可依瓶子是所作亦無常,推測出聲是所作也一定會是無常,從而達到證宗的目的。   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這句因表示出來是,所有的同品有因;但對異品來說,同樣也可以找到點與因的關系(即有非有)。此句在《入論》不定過中相當于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按呂澄先生說:「于異品一部分有,一部分無,這叫異品一分轉,也叫異俱;于同品全都有,這叫同品遍轉」。[5]即作為一個正因的條件,「因」在異品中必須遍無,有一點點都不行,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止濫」的目的。《入論》中也假設了一個勝論派對聲論派的論題: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故(因),同品如瓶。此中「瓶」是人工等諸多因緣的營造而成(勤勇所發),一定會是無常的,可以為宗的同品,也符合「同品定有性」的規定;但「無常性」的因,在異品中雖不包含「空」,但能夠包含雷、電等。雷、電雖是無常,但也非所作的,而是因緣假合的自然現象。這樣,「無常性」的事物就有了兩種情況:1、全部都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如瓶、盆等;2、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如雷、電等。如此一來,勢必會陷入究竟是如「瓶」那樣,由于有「無常性」而證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還是像「電」那樣由于也有無常性,反而證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此成為不確定的過失。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此第三句因與第一句因差不多,都是作為「因」它的屬性范圍太寬,超出了宗法的屬性,導致失卻證成「宗」的力量。   第四、同品非有,異品有   這一句是說,「因」在同品中全部沒有聯系;然在異品中反而都能看到「因」的屬性。此過在《入論》中納入「相違因」去解釋。如論文中假設聲生論立:聲是常(宗),所作性(因)。此中,凡是具有「常」性的事物,如虛空等是為同品;凡是不具有常性的事物,如瓶、盆等為異品。同品「虛空」是有常住不滅的屬性,故不可能會是「所作性」(因)造就出來的事物,因此說「同品非有」;然而異品瓶子等不具有常性的事物,偏偏卻都具有所作性的特點,因此為「異品有」,在異品中都可看到有「所作性」的屬性故。從中我們可看出,所有的「所作性」都不具有「常」的屬性;反而凡所作的都具有「無常」性,因此用這「所作性」因來證成「聲是常」,倒不如以此證成「聲是無常」來的有力。此過即同時違反了「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結果因所能成立的,恰好與所要成立的命題(宗)相違,反成了相違宗的正因,故為「相違因」。   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第五句是說,「因」與同品沒有聯系;並且在所有的異品中也沒有因。「因」在異品中雖然是符合「異品遍無性」的條件,但「因」卻在同品中也找不到一絲關系,哪就失去作為「因」可以證成「宗」的能力了。此「同無異無」和《入論》文中的「不共不定」相當。這句因並且與第一句因正好相反,第一句因是同、異品全有,此中是同、異品雙無。也就是因的外延與宗上有法一樣大小,容納不了同品,使因法與宗法完全失去了聯系,同品依列不出來,當然也就歸納不出普遍原理的同品體,使整個因明論式失卻了推理的基礎。試舉論中所說的例子:立「聲是常」宗,以「所聞性故」為因。此中有法「聲」和「所聞」這因的外延是相等,因此,作為宗同品「常」或宗異品「無常」,皆找不到與「因」的聯系,即《入論》所云:「皆離此因」。換句話說,除了立者所想證明「聲是常」這總宗的「聲」以外,其它「常」或「無常」的事物都與「所聞性」搭不上關系。作為一個量,「聲是常」為自許敵不許沒錯,因為這是一個命題,當然立宗要「違他順自」;然「聲」若作為宗的前陳(宗有法),它卻也是要「共許極成」,要不然就會犯概念不統一的錯誤,即「不成」之過。因此,同、異品等中,不能再以自己所立的量作為同品,當是個規則問題。因明是真正論辯中的產物,辯論性質極強,不可能會出現,如自己所立的「聲是常」,又再以「聲」作同品以證成自家的論題。如果可以這樣,那麼大夥大張旗鼓的舉行辯論,就當淪為純無意義的戲論。因此,有些學者再三強調「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創者陳那是主張同品和異品都除宗有法的。」[6]我們認為實在是有些夸大了此第五句因的作用,並且也不符合陳那新因明體系的精神。   第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這句因是說,「因」在所有的同品中沒有;但在異品中卻能關聯的上。本來立「因」就是想要與同品聯系,再依同品與宗相聯,最終以達到證成「宗」的目的。然而這第六句因,該有的沒有(同品),不該有的卻有(異品),這種理由(因)不但成立不了自己的主張,反而成就了敵證者的主張,證成了與其法自相相違的命題。是故此句因,相當于《入論》所說「四相違」中的第一「法自相相違」過。而所謂:「法自相相違就是立因與言陳的宗法相違的過失」。[7]此中「法」指宗上能別,法自相就是說言語上的能別,而不是言外別有所指,涵含其它的意思。此中《入論》舉聲生論立前量:「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品如空,異品如瓶。」這「所作性」的因在宗同品虛空上沒有,而在異品「瓶」上正好有此因。這種「同品遍無,異品定有」的因,所能成立的只是與所要證成「常」相反的「無常」宗了,事與願違這樣的理由便犯了法自相相違因的過失。因此敵家可以立後量云: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同品如瓶,異品如空。從以上立、敵雙方的兩個量可看到,他們兩家所立的「因」是同一,都是「所作性」,遺憾的是後者(敵者),倒過來可依「所作性」反而證成「聲是無常」的宗。   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此第七因是說,「因」與同品可以聯系點上,但「因」在異品同樣可以聯系上,而且能全部相聯系。這個「因」既通同品,又通異品,雖然符合正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但卻完全違背了第三相的「異品遍無性」。此句因相當于《入論》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之不定過。就是說「于同品一部分有,一部分無,這叫同品一分轉,也叫同俱;于異品中全都有,這叫異品遍轉」。[8]按《入論》舉例: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所發宗的同品有電和空,異品有瓶等。問題在于這「無常性」的因,雖包含了一分電,但也更加含納了異品「瓶」,這就使異品遍有,而陷入不定之過。依據《大疏》中說,這是聲生論對聲顯論者立的量,按理說所立的這個量,他們首先犯了「兩俱全分兩俱不成」的過失,因為他們二家都主張聲音是恆常不滅的。這里是商羯羅主,暫且將它當作不確定因的過失來分析,目的是為了達到,講清楚這一句因的正、似情況。   第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第八句因表示,「因」在同品有,而在異品中卻全部沒有。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的規定,故為正確的因。試舉論文中勝論師立:內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以瓶、電為同品,虛空為異品。內聲是指有情眾生,所發出來的聲音,包括人、貓狗等一切動物的聲音。此中「勤勇無間所發」的特性,在同品「瓶」上有;但在同是同品的「電」上沒有。因為,電雖然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但它是種自然現象,也會是所立法「無常」的同品。這里從第八句因,可看出因在同品中一部分有,也可能一部分沒有,但這都無防作為同品能證成宗的作用。又有了「同品」還是不能完全保證作為「因」就能證成「宗」,是故還要反過來審察此「因」有沒有溢到異品,檢察是否「異品遍無」。此中,異品是「虛空」,在印度人的普遍心目中,虛空是有常住性的,因此「常」的東西,不可能會有「勤勇無間所發」的特性,因此也完全吻合,作為一個正因要「異品遍無性」的條件。   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最後一句因是說,作為「因」在同品部分有;但也在異品中部分有。這句因所表示出來的錯誤,相當于《入論》六不定中的第五「俱品一分轉」之過。就是「于同品、異品都一部分有,一部分無,也叫同異皆俱」。[9]這里「俱品」指宗同品、宗異品;「一分轉」指所立因法部分的都存在于同品、異品中。按因明「異品遍無性」的法則,此中又犯了異品部分有,而成為猶豫不定的過失。《入論》舉例:如說聲常,無質礙故。這是聲論師對勝論師立的宗,他們都認為「常」宗的同品有虛空和極微等;「無質礙」因的同品有虛空,而在極微上不存在。再從「常」宗的異品范圍來看,無常的包括了瓶盆和喜樂等,而「無質礙」因的異品有瓶盆,但在喜樂上卻又不存在。這樣所立的「無質礙」因在同品、異品上都部分的占有一席之地,使異品達不到遍無的要求,從而墮入不定,甚或可以藉此因而推出,一個截然相反的結論來,這自然不能引生決定的正智,失去了論辯的目的。   上來就因明中同、異品的一些內容,作了點粗淺的疏導。本文中提出同、異品也有同、異體與依之分,筆者認為,能使因明三支中的「因」更起到名符其實的作用。以往大都研習因明者,無形當中把作為助因的「喻」,有當做高過正因「因」的氣勢,使人常有不如把因明改叫喻明的想法。但本文如此提出,也勢必會涉及到對同、異喻的一些問題,這就當另設它論,再作探討了。但不管如何,人類已進入21世紀,這是個「信息時代」的社會。人們對于一種學問、知識的獲得,都大大高于往日的時代,應當說21世紀還是知識、文化大融合的時期。雖然西方邏輯,目前可說是種成熟的邏輯,但西方邏輯的起源一開始,就與自然科學的研究分不開,以致邏輯學的發展、成熟,反而越發使人想到就是些枯燥乏味的推導原理或公式。然而大家都知道,古印度因明的起源,卻是純粹為了適應論辯的需要,而產生出來的論辯規則,辯論性質極強,具有相當的人情味。此中也正如許智宏先生所說:「一切知識都是人的產物,離開了人,知識的形成和發展都將得不到說明。」[10]因此,作為三大邏輯源頭之一的因明,在往後的年代里,定有它存在的價值,至少可彌補作為邏輯學,它也有趣味性的一面;而且因明本來就是辯論的產物,對于日常生活的運用、操作上也當更加來得靈活、便利。所以作為研究、愛好因明的學者,想讓因明的自身優勢早日展現,當前要做的就是盡量以因明來研究因明,讓因明回到自身位置上來,這樣我們相信因明絕不會再是種「死學問」,因明之光再顯,利益于人也將指日可待,若此,真是百姓之福,人類之幸也!   [1]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等持這種觀點。   [2] 鄭偉宏:《佛家邏輯通論》,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巫壽康:《因明正理門論研究》。   [4] 窺基《大疏》:「然實同品正取因同。因貫宗、喻體性寬遍。有此共許因法之處。不共許法定必隨故。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故說宗同。不欲以宗成因義故。非正同品。其因于彼宗同品處決定有性。故言同品定有性也。」   [5]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28頁。   [6] 鄭偉宏:《佛家邏輯通論》,第57—58頁,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   [7]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修訂本),第248頁,東方出版中心,2002年。   [8]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28頁。   [9] 同上。   [10] 《人文社會科學是什麼》叢書,總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