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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難陳護四分義之看法(福善法師)

安難陳護四分義之看法 作者:福善法師

  四分的體業   在小乘半教,計心之所緣境相,離內識而獨存,心之能緣體事,別外境而內在,今之心理學家,亦有類似此說,謂除主觀的內覺以外,猶有客觀的事物存在的。   大乘滿教,以不即不離之相,見,自體,證自證四分,說明諸識能緣所緣相上的體業,而境識的關系,因得明了,半教派固然不能體會,即今時式心理學者,亦未能研究得到好的結果。現依唯識分別論之:   相分,內心所現之境,所緣為義,即宇宙間精神的或物質的一種心理的對象,比方眼前之一切物質及某種事情在精神上寄托的概念,都名相分,但此相分有本質的和影像的兩種不同,本質的,唯識上呼為疏所緣緣,影像的即心識托境相本質而變現的一種影像相分,以為緣慮,唯識上呼為親所緣緣,由此可曰:相分者,即能緣心識所變緣的一種境相也。無性攝論釋云:「始從眼識,乃至身識,隨類各別,變為色等,種種相識,說名相分。」故相分隨識似異,各識有各識之相分不同,所以知之者,見分所證有差別耳。識論義演云:「即見分知境,有如是相狀。」八識之相分如圖詳明:

(1) 前五識 (3) 第七末那 ┌───────────┬───────────┐ │1. 五 塵 境 │3. 第 八 見 │ ├───────────┴───────────┤ │ 相 分 │ ├───────────┬───────────┤ │2. 一 切 法 │4. 相 種 器 │ └───────────┴───────────┘ (2) 第六識 (4) 第八賴耶

  有人執無所緣相,故撥無八識之相分,成大過失,基師述記卷十五以三量證成相分如下:   如汝緣青時,若自心上無所緣相,即應于正緣青時,   實未緣此青境……………………………………………宗   汝執無所緣相故…………………………………………因   如余所不緣境……………………………………………喻   汝余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宗   許無所緣相故……………………………………………因   如今緣青色之心…………………………………………喻   除所緣色外諸余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宗   汝執無所緣相故…………………………………………因   如汝現自所緣色…………………………………………喻   以上三量都為自證相分定有,自心所緣之境、定不離自心也。初量意謂:若無所緣相,則眼識緣青色時,應無所謂青色現前;次量謂若眼緣青而非緣青,則後時耳識緣聲等境,亦應緣今青色,三量謂若耳緣聲等即應緣色,則應除色之外一切諸法皆為緣青色之眼識所遍緣矣,今事實上不然,緣青則青,緣色之心不能緣聲。色外諸法,非為緣青之識所包辦緣慮,各識唯緣各識自所現之相分,如眼唯緣青,乃至第八黎耶唯緣根種器界,足證相分是有無疑矣。   見分,對前相分上有照見之用,能緣為義,即諸識對宇宙間形形色色,事事物物,有一種辨別力 [也可以說是認識力] 識論卷二謂:「此了別用,見分所攝,」無性攝論釋云:「眼等諸色,了別境界,能見義邊,說名見分,」然有人執諸法畢竟空,撥無能緣相、如清辨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 [見述記一五卷,一二頁正面]如是則亦不許有能緣見分,見分若無,唯識大宗,將如何成。此不僅為陳護二師所不許,即諸唯識學徒,亦要一刀剷除此種怪說,而樹建其所宗焉。故基師述記又以二量證成見分定有也。量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則心等應非能緣…………………宗   無能緣相故………………………………………………因   如虛空等…………………………………………………喻   汝虛空等應是能緣………………………………………宗   無能緣相故………………………………………………因   如心心所…………………………………………………喻   二量意謂: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則非能緣,如此類推,應凡無能緣相者,都為能緣,虛空無能緣相,虛空應能緣了,事實上與此相反,虛空無能緣相,亦非能緣,反成心心所是能緣,心心所應有能緣相了。能緣相有,見分成立。   自證分,見之緣相,而見分不能自知為見,述記所謂「刀不能自割,如何心能自緣」?故見分緣相,別有知見分之用,立自證分者,以其有知見緣相之業用耳。   證自證分,見緣相不能自知為見,須自證分證知、自證證見緣相之用,亦不能自知,故別立一證自證分,以為證知自體分緣見之用也。然知此證自證分者為誰?即前第三自證分也。自證分有緣內外二用,向外緣見,向內緣證自證,故三四二分,互為能所緣也。總論四分,則相唯所緣,後三通為能所,識論所謂「初唯所緣,後三通二」,即相被見緣,見為自證知,自證又為證自證知、證自證復為第三自證知。   此中四分,前二是外,後二是內,若從果體同一上論,可把內屬的後二並在一起,以自體分攝證自證出名,則成相見自證三分。若從能緣性上論,從三俱是能緣。以見分攝自証證自證出名,則成相見三分。若從華嚴十地等經中三界唯爾心四分體一的理論起來,可用一自證攝盡相見及四出名,而成自體一分,此安慧諸師所主張者、為陳護所不許也。

  四家的主張

  安慧一分義:──安師依華嚴十地等經「三界唯爾心」   等文唯立依他自體一分,雖也附說相見,但屬遍計,情有理無、唯有自體分是依他、從種子生,理有情無,而相見二分,是虛妄分別,沒有實在體性,都是遍計而有,辨中邊謂:「能取所取,是遍計執。」故諸相見安師認為遍計無體也。在這里又撩起一個問題:即相見二分既是遍計,沒有實在體性,現在事實上不然,我們眼前明明擺著有山河人物等等,為相分收,又明明有我們的心識在對境相上變緣,為見分收,云何為假而無體耶?在安師一分理諭上答來非常簡單,山河大地者,識之自證分所變故,楞伽謂:「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密嚴亦云:「愚夫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相分見分,離自證分外,無實體故,變緣境相,自體是能,河山草木人物等等,亦自體所變,故安師雖副說相見之遍計,而標立則唯依他性從種生而有體之自體一分耳。   難陀二分義:──難師根據攝論「由二性有相有見」文建立相見二分,此相見義,亦如無性所謂「能取分名見,所取分名相」,但此二分,均依他屬,源于攝論「唯二依他性」而立,如此建立實無著世親思想之傳承。然相見雖共依他,不共有體,見分依他而有體。相分依他而無體,厚嚴云:「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上二句明見分有,相分無,下二句明見相二分俱有,謂見相二分各從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也。如緣龜毛兔角,心有影像起,此證有相見二分也。   陳那三分義──陳師以三理推證諸心心所一一生時各有三分、即相見自體三分是也。三理者何?(一)相見必有其依體,相見二分是心心所之業用,凡用必有依體,故相見以自體分為依體,若無自體,相見亦無,若有二分、則必有自體,如蝸牛二角然,相見喻二角,自證喻牛,二角從何生,從牛生,無牛則無二角,有二角則必有牛,牛與二角相存之關系有如是密切,而相見與自證相存的毗連,亦莫不盡如是。此喻雖不盡善,然譬喻少分相似,能配法而並論,是亦足矣。(二)能所二量,必有量果,陳那論師自造集量論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此中似境相為所量,即相分,能取相為能量,即見分,量果正指自證分也。見分緣相,既為能量所量,若能所量上無量果,則如基師所謂「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尺丈量于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即為量果,有此量果,能所量功不致唐捐,故于能量之見分及所量之相分以外,別立一自證分以為量果也。其理如圖: ┌相 分………………所量………………物 ┐ 法┤見 分………………能量………………尺 ├喻 └自證分………………量果………………解數智┘   見上面圖式,若于相見外不立自證分,勢不可能了。(三)于曾習境必有其記憶:若無自證分,應不能自憶心心所法,我人過去經歷許多心境,現在何都以能記憶,從前心上有思考感情等,如無自證分緣自心法,今決不能追起,如述記量云:   今所思念過不曾緣之心除宿命他心智等,   余心一切皆應不能憶……………………………………宗   不曾自緣故………………………………………………因   如不曾更色等……………………………………………喻   色等境界,從前若未更歷,現在決不能得憶, [此世所共計,故得為喻] 。反證必已曾緣,方能得憶,成自證分定有。   護法四分義:──護師認為前三家雖各有見地,然猶有不盡理處,且心分的作用上亦不健全,故綜三家之開建立相見自證三分以外,再加立一第四證自證分,共成相見自証證自證四分矣。今以二點判明護師的四分義:一為四分之所依;二為四分之立理;今依次先來抒述四分之所依。密嚴經云:「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頌中意謂:眾生心分上有兩種性,一是內分性。即自證證自證是,二是外分性,即相見二分是,這內外一切心分上都有能取所取纏繞,故有四分,至這纏縛,有述記義演二釋不同:述記謂為相及粗重,唯通有漏,義演則謂四分互相能所纏縛,唯通無漏,比觀起來,述記一釋,較義演切當,以前解唯通有漏,正與「眾生心二性」義理合,第二解雖通無漏、不合「眾生心二性」義,然指出四分互相能所,互相纏縛,正為今證成四分者所歡迎,今比研二釋如下表: ┌ 述記:相 及 粗 重 [有漏] ──眾生心二性合 纏之二釋┤ └ 義演:四分互能所纏 [無漏] ──取四分者   頌中又云「見種種差別」者,以其遍通三量故,或現或比,或量非量,沒有定的。而自証證自證不說種種差別者,以其唯通現量故,至于相分,所緣為義,非能緣智,根本談不到所謂幾量通幾量屬,故亦不說種種差別者,今總撮此頌要義,在明四分,內分二性即自證證自證,外分二性即相見二分也。義如表式: ┌相 分 現量 ┐ 內外一切分┤見 分 比量 ├三量 │自證分 非量 ┘ └證自證 外分性┐性別 內分性┘   四分之所依、約略說明,現在就討論到四分之立理矣。   護師立四分之道理有二:(1)援見相例自證不可無能證者,意謂見之緣相,自體為證,自體緣見,又誰證耶?見是心分,以自體為證,然自體亦心分,心分既同,亦應有證,識論所謂「此若無者,誰證第三?」故基師量云:   第三分心應有能證之心…………………………………宗   心分攝故…………………………………………………因   如見分……………………………………………………喻   見分是心分,以自證為能證,第三自體亦心分,故應以證自證為能證也。(2)諸能量者,必有量果,見望相為能量,見以自體為量果;自體望見為能量,則自證亦應有量果,故基師量云:   第三為能量,應此量果…………………………………宗   能量攝故…………………………………………………因   猶如見分為能量…………………………………………喻   若答第三量果是見分、則有二障:(A)見緣相為外緣作用,而自體緣見為內緣作用,內外相異,故自體不應以見分為量果也。(B)論云:「證自體者,必現量故」,見緣相遍能三量,故見分有時非量所攝,見分不能充任第三自體之量果,又一有力之理由也。然具內緣作用及唯現量而能為第三之量果者,其唯第四證自證分也必矣。但此處有問難,即上文云:凡能量者,必有量果,準此類推,證自證望自體為能量,自證為所量,若凡能量必有量果,則第四能量之證自證亦應有其量果,如第四有量果,豈非于第四之外再立第五第六乃至無窮分而有無窮之過耶?此疑甚是,然儘管只立四分無須立五立六乃至無窮分也,以第三第四互為量果,不須增立,無無窮過,本此推理,四分輾轉為能所量果,共有四重: 第一重 第二重 第三重 第四重 ┌所 量…相 分…見 分…自 證…證自證 ┐ 智 用 ┤能 量…見 分…自 證…證自證…自 證 ├智 體 └量 果…自 證…證自證…自 證…證自證 ┘   如是四重,諸識能緣行相上之作用,才能健全,四分缺一,作用不成,如杏子然,相如杏皮,見如杏肉,自證如杏核,證自證如杏仁,皮肉核仁四要素組合的一個整體,多個少個也都不行,今此四分于諸識能緣行相上之作用亦然,皮肉核仁在成全杏子的體業上是不即不離的,四分于心心所法之能緣行相上亦是不即不離,此四分之不即不離,基師說有二義:(一)四分功能各別故非即,體一故非離。(二)四分能所緣異非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非離。 [按常云:後三同種生,相見或同種或別種,基師云四分無別種生,乃約同種論耳。] 所以此四分于諸心心所法之能緣行相上不增不減,恆但四分,不即不離,唯識理成。   結論   關于這四分的看法,各人有各人之不同,最近我為此問題曾探求各方意見,有主張根本推翻安難陳護四分義而唯見一分者,有主張宗仰無著世親而繼難師建立相見二分者,有主張陳那相見自證三分者,有主張護師相見自體證自證四分者,雖各有立理之出入,然以諸識能緣行相上論,則大有不足與健全之別。依唯識理論判斷,則主張唯見一分者,須有四事請問:(一)依陳師相見必有其依體之理論肯定:唯見一分便蹈入有用無體之過轍,且無根本而有枝末者,曠世未見。(二)依心心所之四緣論,唯見一分缺所緣緣。(三)既許唯見一分,則心外之山河大地等有耶無耶?若無,明陳眼簾,世間相違,若有,豈非境識有別而踢翻唯識大宗耶?(四)若謂山河大地之所以有者,唯見變現,然須知能所本為相待,既許有能變現,何不許有親所變現即為相分耶?斯何異飯飽腹而曰自飽,洵不知何所指焉?或謂山河大地從賴耶種生,生時不知無能所分,不但唯識無此說,即君自家主張又動搖矣,以既許能生何不許所生, [稻等種非心法,此中所不收] 能所生既具,寧非隱許相見而攻自之唯見一分耶,用自意許攻自言陳可乎?此又不知何所據而云然也。至安師一分依他自證,陳師認為有體無用,不啻木石無活動用,其不能成立,可想而知。難師相見二分,都為依他,然相分依于見,相假見實,即相雖依他,而無種生,亦無實體,見依他從種生,有體性正,故難師之相見成共依他,不共有體,此說照陳師評來不但與安師相反的落入知用而不知體,且亦缺量果,亦無追憶曾習境之心用 [其義詳前] ,短見暴露,成立難矣。陳師三分,雖較安難二師近情近理,然以護師思想批判下來,仍有不盡理處;一欠能證知者,二亦缺量果,見前可知,故筆者意護公四分思想較余盡理,而一般正統派唯識學者,則以安難二師之說為不正義,陳護二說為正義也。   廿七,十一,三,在蜀漢藏院。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