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摘大疏之最要

《因明入正理論疏》序

  詳夫!空桑啟聖,資六位以明玄;苦賴興仙,暢二篇而顯理。豈若智圓十力,陶萬像以凝規;悲極三輪,廓(kuo)五乘而垂范。是以應物機于雙樹,至教浹(jia)于塵洲;歸真寂于兩河,余烈光乎沙劫。大矣哉!固難得而名也。【此述因明規范源由佛智出。】

  暨(ji)乎二十八見,蟻聚于五天;一十六師,鵄(chi)張于四主。爰有菩薩號商羯羅,聖者域龍之門人也。既資善誘,實號多聞。挹(yi)慧海于深衷,竦(song聳)義山于奧腑。故乃鑿荊岑(cen)而采璞,游蛤浦以求珠。秘思優柔,乃制宏論。其旨繁而文約,其理幽而易曉。寔法戶之樞機,乃玄關之鈐(qian)鍵矣。遂令勝論、數論,同喬山之壓春筍;聲生、聲顯,譬驚飆之卷秋蘀(tuo)。自時厥(jue)後,教思波紛。勝躅(zhu)肇彰,耽玩終廣。粵(yue)以金容映夢,玉牒暉(hui)晨。雖至教已隆,而斯典未備。【此嘆本論興起及商主造論之功德】

  惟我親教三藏大師,道貫五明,聲映千古。嗟去聖之彌遠,慨心冰之未釋。遂乃振錫中區,以發覺城之地;尋師西夏,直詣(yi)耆闍之山。轥(lin)曩哲之未聞,並苞心極;架前賢之不覿(di),咸貫情樞。于是貝葉撰于微言,家邦返以神足。方言既譯,道理攸暢。【此述支那流傳梗概及讚嘆玄奘三藏取經譯論之功德】

  基謬參資列,欣夕死于朝聞。恐此道不行,乃略述開釋。示紀綱之旨,陳幽隱之宗。庶明懸智鏡者,幸留心而鑑照矣!【此乃窺基大師自述造疏之因由及其目的也】

  (一)、學習因明的目的

  故(菩薩)地持(經)云:「菩薩求法,當于何求?當于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

  (二)、因明發展的歷史

  因明論者,源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咸陳軌式。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岩藪,棲慮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于時崖谷震吼,云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云:「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悠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度案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舍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傳慈氏所說瑜伽論,匡正頹綱。可制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商羯羅主,即其門人也。豈若蘇張之師鬼谷,獨擅縱橫;游夏之事宣尼,空聞禮樂而已。既而善窮三量,妙盡二因。啟以八門,通以兩益。考核前哲,規模後穎。總括綱紀,以為此論。大師行至北印度境迦濕彌羅國法救【達磨多羅】論師寺,逢大論師僧伽耶舍。此云眾稱,特善薩婆多(一切有)及因聲明論。創從考決,便曉玄猷。後于中印度境摩揭陀國,復遇尸羅跋陀菩薩(戒賢)等,重討幽微,更精厥趣。披枝葉而窮其根柢,尋波瀾而究其源穴。雖前修而桂悟,未烈我師之芳閒。旋踵弘揚,因訓初學。庶使對揚邪正,司南有軌。斯乃此論之因起也。

  (三)、釋題目

  唐云《因明正理入論》,今順此方言,稱《因明入正理論》。一云:「明者,五明之通名。因者,一明之別稱。入正理者,此論之別目。因體有二,所謂生了。二各有三,廣如下釋。今明此因義,故曰因明。

  又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曉之義今曉。所曉宗稱正理,所生智名為入。由言生因故,敵者入解所宗。由智了因故,立者正理方顯。立論雖假言生方生敵論之智,必資智義始有言生。敵者雖假智了方解所立之宗,必藉義言方有智了。故雖但標言生智了,即己兼說二了二生。

  由此因明論,能入彼正理故。正理,簡邪。因即是明,正者即理。論者,量也、議也。量定真似,議詳立破,決擇性相,教誡學徒,名之為論。天主以旨微詞奧,恐後學難窮。乃綜括紀綱,以為此論。作因明之階漸,為正理之源由。

  (四)、云何因明處

  瑜伽論第十五言:「云何因明處?謂于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

  (五)、天主簡史

  商羯羅主菩薩造者。梵云商羯羅塞縛彌菩提薩埵訖栗底。商羯羅者,此云骨瑣。塞縛彌者,此云主。菩提薩埵,義如常釋。訖栗底者,造。唐音應云,骨瑣主菩薩造。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間化導。二十四相匡利既畢,自在歸天。事者顧戀,遂立其像。像其苦行悴疲飢羸骨節相連形狀如瑣,故標此像名骨瑣天。劫初雖有千名,時減猶存十號,此骨瑣天即一名也。菩薩之親,少無子息。因從像乞,便誕異靈。用天為尊,因自立號。以天為主名骨瑣主,即有財釋。此論是彼之所造也。

  (六)、初(前)一頌

  初頌之中,談頌有一、彰悟有二、論句有四、明義有八。一頌四句,文矚可知。悟他自悟,論各別顯。四真四似,即為八義。

  (七)、八門定義

  一者(真)能立:因喻具正,宗義圓成,顯以悟他,故名能立。

  二者(真)能破:敵申過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名能破。

  三者似能立:三支互闕,多言有過,虛功自陷,故名似(能)立。

  四者似能破:敵者量圓,妄生彈詰,所申過起,故名似(能)破。

  文說與字,表多體相違(立破真似,體義有異。說與字者,顯體相違)致及似言,顯過通能立破(表前能立,有似能立。並顯能破,有似能破。舉真等似,故稱及也)

  五者(真)現量:行離動搖,明證眾境,親冥自體,故名現量。

  六者(真)比量:用已極成,證非先許;共相智決,故名比量。

  七者似現量:行有籌度,非明證境,妄謂得體,名似現量。

  八者似比量:妄興由況,謬成邪宗,相違智起,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皆準前釋。雖自不曉,無以悟他。理應頌中,先言自悟,後言悟他。但以權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言悟他,後方言自悟。

  (八)、什麼是喻

  故對法言: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師子覺釋:所見邊者,謂已所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所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為立喻。

  (九)、陳那以宗為所立

  今者陳那因喻為能立,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二並極成。但是宗依,未成所諍。合以成宗,不相離性,方為所諍,何成能立?故能立中,定除其宗。(宗是所要成立的能立,未共許的能立)

  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他未許者,唯是此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是宗依(所立之具),非是所立。

  (十)、何故先立宗耶?

  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

  (十一)、宗九過與宗五過

  似能立中,陳那菩薩《理門》等論立有五種似宗,不說後四。(謂能別、所別、俱不極成、相符極成)以《理門》說「宗等多言說能立,此中唯取隨自意;樂為所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後之四種,既非相違,所以略之。天主宗過,不僅僅限于相違之過,故說九種。

  (十二)、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如是者,指頌所說。總攝者,以略貫多。諸論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要義者,立破正邪紀綱道理。

  (十三)、七因明

  頌曰「論體論處所,論據論莊嚴;論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

  此論所明,總有八義。且明能立,未論余七。簡去余七,持明此一。故稱此中,是簡持義。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宗是何義?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義。等者,等取因之與喻。

  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諸有問者,謂敵證等。未了義者,立論者宗。其敵論者,一由無知、二為疑惑、三各宗學,未了立者立何義旨而有所問。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義,除彼無知、猶預、僻執,令了立者所立義宗。

  其論義法,瑜伽等說有六處所。一于王家,二于執理家,三于大眾中,四于賢哲者前,五于善解法義沙門婆羅門前,六于樂法義者前。于此六中,必須證者善自他宗、心無偏儻、出言有則、能定是非。

  證者有問立何論宗,今以宗等如是多言申其宗旨,令證義者了所立義。故者所以,第五轉聲。由者因由,第三轉攝。因由敵證問所立宗,說宗因喻開示于彼,所以多言名為能立。

  開示:敵者未嫻,今能立等創為之開;證者先解,今能立等重為之示。因廢忘宗而問故為之開,因欲憶宗而問故為之示。

  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略有二釋。一諸問者,通證及敵。敵者發問,理不須疑。證者久識自他宗義,寧容發問未了義耶?一年邁久忘;二賓主紛紜;三理有百途,問依何轍;四初聞未審,須更審知;五為破疑心,解師明意。故審問宗之未了義,二應分別。為其證者,論但應言「多言開示問者義故」,證者久嫻而無未了。為其敵論者,論應說言「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敵者于宗有未了故。今合為文,非彼證者亦名未了。

  問:為欲成就所成立義,何故先立宗耶?答: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問:何故次辯因耶?答:為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道理,令他攝受所立宗義故。問:何故次引喻耶?答:為欲顯示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極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極成就,故名極成。有法能別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為依義立,宗體方成。所依若無,能依何立?由此宗依必須共許,共許名為至極成就。

  體之與義,各有三名。體三名者:一名自性,二名有法,三名所別。,義三名者:一名差別,二名為法,三名能別。

  佛地論云: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花,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為差別。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為自性,通他之上名為差別。

  今憑因明總有三重。一者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寬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別故;後說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三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

  法有二義:一能持自體,二軌生他解。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能有後法,復名有法。

  自性亦名所別,差別亦名為能別者。立敵所許不諍先陳,諍先陳上有後所說。以後所說別彼先陳,不以先陳別于後。先自性名為所別,後陳差別名為能別。

  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為自性,不通他故;義貫于他,如縷貫花,即名差別。前所陳者,局在自體。後所說者,義貫于他。貫于他者,義對眾多。局自體者,義對便少。以後法解前,不以前解後。故前陳名自性,後陳者名差別。

  又復不以法及有法、能別所別相對為名,而各舉一有法能別?答:有法能有他勝,故先陳舉。明必有後法,以釋于前陳。能別別于他勝,此宗後陳必與彼宗後陳義異,以後所說能別前陳,故後舉能別。又云:前舉有法影顯後法,後舉能別影前所別。二燈二炬、二影二光,互舉一名相影發故。欲令文約而義繁故,宗之別名皆具顯故。

  自相與共相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五蘊等為自,無常等為共。色蘊之中色處為自,色蘊為共。色處之中青等為自,色處為共。青等之中衣花為自,青等為共。衣花之中極微為自,衣花為共。

  差別性故,

  差別者,謂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別。(性者體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不相離性方是其宗。

  問:互相差別則為宗性,何假此中須說故字?答:故者所以,此有二義。一簡古說,但以能別或但所別,或雙以二而為共宗。陳那簡之,皆非宗諍。取此二上互相差別不相離性所諍之義,方成宗故。其能別等彼先共許,非兩所諍皆非是宗,為簡古師遂說故字。二釋所依,釋前有法及以能別極成之言,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而為宗故。宗之所依有法能別,皆須極成。由此宗中說其故字,不爾所依須更成立哉。

  隨自樂為所成立性,

  隨自者,簡別于宗。樂為所成立性者,簡別因喻。隨自意,顯不顧論宗隨自意立。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

  樂為所成立性,簡能成立者。能成立法者,謂則因喻。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但名能立非所成立。舊已成故,不得名宗。今顯樂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雖樂因喻,非新成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

  又解。樂者,貫通上下。隨自樂言,簡前三宗非隨自樂。唯第四宗,是意所樂。樂為之言,簡似宗等。雖于後時更可成立,非是此時所樂為故。所成立性,簡真因喻不可名宗。雖成已義是能成立,先已成故非今所成。今所成立,體義名宗。

  又宗違古,言所成立以別古今。因喻不違,不說能立言以簡別也。又前標云宗等多言名為能立,先已說訖,後更不須。

  凡宗有四。(一)遍所許宗。如眼見色,彼此兩宗皆共許故。(二)先承稟宗。如佛弟子習諸法空。(三)傍憑義宗。如立聲無常,傍憑顯無我。(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樂便立。如佛弟子立佛法義。此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許宗。若許立者,便立已成。先來共許,何須建立?次承稟者。若二外道,共稟僧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立已成故。次義憑宗。非言所諍,此復何用。本諍由言,望他解起。傍顯別義,非為本成。故亦不可立為正論。,今簡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為宗。是隨立者自意所樂,前三皆是自不樂故。

  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是有法,無常為能別。彼此共許有聲及無常,名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宗所依。彼聲論師不許聲上有此無常,今佛弟子合之一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云聲無常。聲論不許,故得成宗。既成隨自亦是樂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

  一切立宗,不過此故。一為成立自宗,二為破壞于他。後三句釋。一為制伏于他,釋上成立自宗。二為摧屈于他,釋上破壞他宗。三為悲愍于他,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因有三相

  上示宗相,下示因相。

  因有二種,一生二了。如種生芽,能起用故,名為生因。如燈照物,能顯果故,名為了因。

  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生因。言生因者,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論決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智生因者,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之)因,故名生因。義生因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生因詮故名為生因。根本立義擬生他解,他智解起本籍言生。故言為正生,智義兼生攝。故論上下所說「如是多言,開悟他時,名能立等。」

  了因有三: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義了因。智了因者,謂敵者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說,名為了因。故理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說義。言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者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為了因。非但由智了能照解,亦由言故。照顯所宗,名為了因。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詮之義。為境能生他之智了,了因因故名為了因。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義兼之亦了因攝。

  分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敵者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

  因者所由,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或所以義,由此所以所立義成。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立是故名因。故瑜伽云:「辯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依所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正教量,建立順益道理言論。」

  (問:喻既建成宗,亦能順益,何不名因。答:喻謂譬況,正云見邊。令所立義見其邊際,究竟圓滿故名見邊。雖亦順益,非是正釋宗之所以。親初建立得此因名,喻疎後成不得因稱。)

  得果分兩,約體成四,據類有三,望義為六。

  智了因,唯是生因果。智生因,唯是生因因。言義二生因,為智生因果,為智了因因。言義二了因,為智了因因,非為智了果。

  各有三相,相者向也。又此相者,面也、邊也,三面三邊。

  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由此應為諸句分別:(一)有宗法而非遍;(二)有是遍亦宗法;(三)有非遍非宗法;(四)必無是遍非宗法句。

  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同是相似義,品是體類義。相似體類,名為同品。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是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理門亦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等。」

  問:何故此因于宗異品皆說遍字,于同品上獨說定言?答: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異喻止濫,不遍止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過生,遮不盡故不定等起。成宗不遍,如上已陳。止濫不盡,至下當悉。

  理門論云:「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即因是也。于同品者,宗同品也。

  理門論料簡此云:「于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所余皆不定。」

  異品遍無性者,顯第三相。異者別義,所立無處即名別異。品者聚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不同同品體類解品。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名異品。

  由此應知,無所立處即名異品。

  今顯能立本欲成宗,于異品無其宗便立,故正宗異後方因異。其因于彼宗異品處決定遍無,故言異品遍無性也。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所立法者,所立謂宗。法謂能別,均謂齊均,等謂相似,義謂義理,品謂種類。此義總言,謂若一物,有與所立總宗中法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說名同品。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此中者,發端義。或于此所說因義之中,雙舉兩因者。略有三義:一對二師、二釋遍定、三舉二正。對二師者,聲論師中總有二種。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二聲本常住,從緣所顯今方可聞。緣響若息,還不可聞。聲生亦爾,緣息不聞,緣在故聞。

  釋遍定者,所作性因,成無常宗,三相俱遍。勤勇因成,同定余遍。顯順成宗同定亦得不要三遍,故舉二因。舉二正者,顯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八句。陳那說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顯彼二因皆具三相,故雙陳之。所作性者,因緣所作,彰其生義。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勤勇謂策發。勇銳無間,之所發顯。

  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是無常等因。

  喻有二種

  梵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案多云邊。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邊;他智解起,照此宗極,名之為見。故無著云:「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師子覺言:「所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是名立喻。」今順方言,名之為喻。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為喻。前雖舉因亦曉宗義,未舉譬況令極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喻名。

  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理門論云:「說因宗所隨,是名同喻。」

  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若所作者,即前總顯因之同品。見彼無常,亦則前顯決定有性。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母牛去處,犢子必隨。因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為合也。等者等取余盆罌等。

  古師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今陳那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顯略除繁。

  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

  理門頌云:「宗無因不有,是名異法。」

  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故常言者,遮非無常宗;非所作言,表非所作因。

  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

  如說聲無常,是立宗言。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此是所諍立宗之言。

  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能立因言。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謂若有所作因,見有無常宗,猶如瓶等。」是無常宗隨因所作同品之言。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

  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問:若名立具,應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說言為自開悟?答:此造論者,欲顯文約義繁故也。明此二量親能自悟,隱悟他名及能立稱。

  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籍于此量,顯即悟他。明此二量親疎合說,通自他悟及以能立。)

  當知唯有現比二量者,明遮執也。唯言是遮,亦決定義。遮立教量及譬喻等。決定有此現比二量。故言唯有。

  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

  一切諸法,各附已體,即名自相。貫通諸法,如縷貫花,此名共相。

  此中現量,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向標二量,且簡比量,持彰現量,故曰此中。言現量者,即正所持。

  謂無分別。

  言現量者,謂無分別。問:何智于何境離何分別?

  若有正智于色等義,

  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于毛輪第二月等。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非現量。此中正智,即彼無迷亂,離旋火輪等。于色等義者,此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義謂境義,離諸映障。不爾簡略過失不盡。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緣彼障境,應名現量故。(此言于色等義,是五識故。)言色等義,不唯五境。彼之三種,亦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此略總合,彼廣別說。

  離名種等所有分別,

  此所離也。謂有于前色等境上雖無映障,若有名種等諸門分別,亦非現量。故須離此名言分別,種類分別等。

  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依理門論云。由不共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為現。識依于此,名為現現。各別取境,名為別轉。(五根非一,各現取境,可名現現別轉。)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于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于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謂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為眾。而方觀境義也。言相有三,釋前眾相。由彼為因,釋前藉義。由即因由,藉待之義。于所比義,此即釋前而觀于義。前談照境之能,曰之為觀。後約籌慮之用,號之曰比。

  此簡因濫。謂雖有智藉三相因而觀于境,猶預解起,此即因失。遂即釋云。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為正。智為了因,火無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

  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無常等,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如前應知。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謂有難云: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為所量,根為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為能量,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或諸外道等執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論主答云。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

  有分別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

  真似相形,故次明也。于中有二,初似現後似比。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于義異轉,名似現量。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

  謂諸有了瓶衣等智,不稱實境,妄分別生,名分別智。準理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心緣過去,二獨頭意識緣現在,三散意緣未來,四于三世諸不決智,五于現世諸惑亂智。謂見杌為人(病眼空花毛輪二月瓶衣等),睹見陽炎謂之為水及瓶衣等名惑亂智,皆非現量,是似現收。

  由此即說憶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于鹿愛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別轉故。(于鹿愛等者,西域共呼陽炎為鹿愛。以鹿熱渴謂之為水,而生愛故。)

  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此釋所由。由彼諸智于四塵境,不以自相為所觀境,名曰異轉。不以本自相四塵為所緣,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謂為實有故名分別。

  名似現量。

  由彼瓶衣依四塵假,但意識緣共相而轉。實非眼識現量而得,自謂眼見瓶衣等名似現量。又但分別執為實有,謂自識現得亦名似現,不但似眼現量而得名似現量。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生,後了似宗智名似比量。(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後標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後果。答:彼之似現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謂為實有。非後籌度,故先標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後方推度,邪智後起,故先舉因。)

  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

  如先所說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及其似喻,皆生似智因,並名似因。

  于似所比諸有智生,

  如于霧等,妄謂為菸。言于似所比邪證有火。于中智起,言有智生。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由彼邪因,妄起邪智。不能正解彼火有無等。是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他立有失,如實能知,顯之令悟,名正顯示能立過失。其失者何?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此辨能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辯闕支,次明支失。謂初能立缺減過性,此即初辯闕支。或總無言,或言無義。過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減,古師約宗因喻,或六七句。陳那已後,約因三相。亦六或七,並如前辯。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敵責(言)汝失,其失者何,名為問者。敵能正顯缺減等非,明之在言。曉悟彼問,令知其失。舍妄趣真,此即悟他,名為能破。(此即簡非,兼悟他以釋能破名。簡雖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

  立者量圓,妄言有缺。因喻無失,虛語過言。不了彼真,興言自負。由對真立,名似能破。

  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如是者,指前之詞。言說者,即圓滿能立缺減言等。如此等言,名為似破。問:何故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為似能破?

  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夫能破者,彼立有過。如實出之,能生彼(立者之)智。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破。彼實無犯,妄起言非,以不能顯他宗之過。何不能顯?彼無過故。由此立名,為似能破。

  且止斯事。

  方隅略示,顯息煩文。論斯八義,真似寔繁。略辯為入廣之由,具顯恐無進之漸。故今略說之,云且止斯事。

  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于余處。

  一部之中文分為二,此即第二顯略指廣。上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如前少句文義,欲為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門》、《集量》,具廣妙辨。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