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自比量(剛曉)
為自比量
作者:剛曉
含義 量論中量只有現、比二量,陳那論師並沒有給比量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只說比量就是對共相的認識,是「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這說法確實很粗糙。比量是以現量為基礎的,在現量的基礎上進行推理,得到正智。後來的大師們給下了這樣一些定義,「依自所依正因對自所量之事物新起不欺誑的認識」,「觀其原因,思念周遍相屬之後比度所立之法」等。 而比量又分為自比量、為他比量兩種,但實在來說,為自比量確實是(真正的)比量,而為他比量從本質上來說,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比量,為他比量只是一種將自己所知的義理,以一種特殊的語言格式、方法,表述出來,示于他人、以使他人生起認識此事物的比量,為他比量只是「假立比量」而已(祁順來先生《藏傳因明學通論》頁14、頁136、頁184、頁202等都有這內容,青海民族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要想不痛苦,有兩個途徑,一個是你什麼都不知道,一個是你什麼都知道,要想什麼都不知道,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了,因為你已經知道了不少的東西,所以,你只剩下什麼都知道這一條路。要想什麼都知道,就要學習許多的新知識,這就涉及到了新知識的獲得問題。因明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獲得新知識,那麼,新知識要如何獲得、產生呢?也就是說,因明比量的因,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起到產生新知識的作用呢?是這樣的:因通過對有法與所立法之間的中介作用,使能立因與所立法之間產生蘊含關系,這一蘊含關系就足以證成立宗命題。也就是說,這一個命題是通過因的作用而得以證實,從而產生新的知識。 比量論式的成就,最重要的是因,但因的范圍很廣,只要是能作論式論據的,不管是假有法還是實有法,都是因。不過按這說法,因就包括正確的以及錯誤的。正確的因是正因,錯誤的因是似因。 正因 正因必須具備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被稱為因三相,就是: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陳那論師《集量論》頌中給說:「所比、同品有,于無性為無」。玄奘法師在翻譯的時候,在三相中加了修飾語遍、定,這樣一來,雖然說玄奘法師的翻譯不是嚴格的直譯了,但表現了玄奘法師對因明的理解,這一修飾,使得因明更加嚴謹、更加準確。藏傳中則把因三相說成:宗法、後遍和遣遍。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說: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有法,也就是說,因的外延要比有法外延大。漢傳因明中的大師們都是只論述而沒有給下定義,藏傳中倒是給下有定義:「謂由量識認定,于成立彼之無過欲知有法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1]。「由量識認定」一般是給解釋成是指論對者以正確的認識來斷定,因為要是論對者根本不明白你的話,也就是沒有被量識認定,那麼你的論式的宗法就沒有意義。但是,我個人認為,為自比量根本就不需要論對者(因為自己就是論對者),所以這樣解釋可能有問題。為自比量是在自己的思維中間進行的,這個「量識認定」不妨給解釋成自己的量識認定,認定了因法是遍及于宗有法的,或者按藏傳,把第一相叫成「宗法」,則是說,「認定了因法是宗有法的法」(認定了因法「所作性」是宗有法「聲」的屬性、法)。在為他比量中才要求一定得論對者明白的。 「無過欲知有法」,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這個式子,如果說論對者已經由量識認定聲音是所作的,但不知聲音是常還是無常,心里還在疑惑著,他想要知道聲音到底是常還是無常,這時對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這論對者是真論對者,論式的有法「聲」就是一個「無過欲知有法」。如果說人家既知道聲是所作的,又知道聲是無常的,這時候你要是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則論式的有法「聲」就不是「無過欲知有法」,因為這個式子雙方都承認,是遍所許宗,毫無意義。如果說對方既不知道聲是所作的,又不知道聲是無常的,你給立「聲無常,所作性故」,這時候論式的有法「聲」也不是「無過欲知有法」。 應該特別注意的是,比如這樣的式子,「聲無常,是聲故」,這個式子的論對者知道聲就是聲,而且也想知道聲到底是不是無常,也就是說,它是符合定義中要求的「無過欲知有法」的,但它仍然是有錯誤的,它犯了「有法與因不異」的毛病。在《釋量論》中法稱論師特別強調了這一點兒,「有法為因事,能知不成故」(頁56)。 「與立式相符」是指因與論式之立宗在表現形式上要統一。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聲無常」實際上是「聲是無常」的省略。因法「所作」與有法「聲」構成的判斷是「聲是所作」。這個稱為「是非式」。再比如說「彼處有火,現煙故」,因法「菸」與有法「彼處」構成了「彼處有煙」這樣一個判斷,這叫「有無式」。現在的「與立式相符」就要求因法與立式在形式上一致。為什麼有這要求呢?因為在一個論式中,有法一定是所立法與因法概念上的部分或個體,有相屬關系,因與立式形式上的統一,可以排除因與有法不成相屬的毛病。 定義中的「唯有」是指因必須具備「無過欲知有法」、「與立式相符」等所有的要求。你只有服從,沒有第二種選擇。 有人將第一相這樣解釋,「由量識認定聲是以爾為因成立聲音無常的欲知有法,爾與聲相異,並于聲音上之立式相符唯有者,為成立聲音無常論式宗法之性相。其相依為『所作』」。這個解釋很清楚。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有四個要點。1、有法上有;2、有法上完全具有;3、量識認定在有法上有;4、量識認定在有法上完全有。 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所謂同品,就是具有宗後陳性質的事物。藏傳中的定義比較麻煩:「謂與論證(注,原文為「證」,實應為「式」)所立法之立式相符,且不被所立法所排除者。」比如要立「聲無常」,同品就應該是:與所要成立的論式「聲無常」相符順,而且不被所立法「無常」排斥者,例如瓶。注意,只能說瓶是要成立的「聲無常」這個論式的同品。同品的反面是異品,異品的定義就是把同品的定義反一下就行了,「謂與論式所立法之立式相符,且被所立法所排除者。」同品、異品包括盡了一切法,不論同品、異品都是針對一個論式所立法而言。總之,一切與論式之所立法具有相容關系者,是此論式之同品,反之,一切與論式之所立法具有矛盾或者反對關系者,皆為此論式之異品。最應該強調的就是,同品、異品是以同一論式為前提的,也就是與立式相符。 第二相就是說,在一個論式中,同品一定得有,多少不拒,多多益善,要是少的話,至少得有一個。藏傳對第二相的定義也很拗口,祁順來先生介紹說《因正理論言義明鑑》中是這樣定義的:「由量識認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這就是他們說的「後遍」的定義。宗喀巴大師給的定義是「由量識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唯于同品定有」(《藏傳因明學》頁67)。「由量識認定」是表示排除了對論式周遍判斷的疑惑,如果你正在疑惑、猶豫當中,那就不是「由量識認定」。 定義中的「唯有」、「唯」,這是表示你要只是跟所立法有從屬關系,那你不一定是符合第二相的,也就是說,不一定是此論式的後遍,作為論式後遍的因必須存在于論式的同品上,而且完全具有同品的屬性。這可以排除因的外延比所立法的外延還大這種情況,也就是排除共不定因。比如說,你要是立「聲無常,所量性故」這樣一個式子,所量與無常確實有從屬關系,所量的外延遍于無常的外延,可惜所量的一部分是無常,另一部分卻是常,這就同品有異品有,它不是完全具有同品的屬性,這就不行。所以一定要有「唯有」來修飾、限制――「唯有」就表示只能是同品有,絕對不能是異品有。 要是結合實例來定義的話,可以這樣――還拿「聲無常,所作性故」為例――由量識認定,以爾為因成立聲無常時,具有因與所立法二者之同喻,爾與無常相屬,爾唯于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 定義中的「相屬」是指所作性因與無常宗法必須相屬。因明中的「相屬」,有自性相屬和依生相屬二種。所謂自性相屬,是指概念間的屬種關系,依生相屬是指事物的因果關系。二種相屬中只要有一種就可以了,或者你是自性相屬,或者你是依生相屬,都行。這樣的定義就是強調了――符合同品定有性原則的因,一定可以找出因和所立法二者之同喻,假如說你要想立「聲無常,所聞性」這樣的論式,拿同品定有性來一比就行了,這根本就不符合同品定有性(後遍)。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四個要點:1、同品上有;2、唯同品上有;3、唯在同品上完全有;4、量識認定唯在同品上完全有。對于「唯在同品上完全有」要理解對,千萬不能當成「完全有同品」。 第三相是異品遍無性。在漢傳中,對這一相說得也很簡單,就是:在一個論式中,連一個異品都不能有。藏傳的定義比較囉嗦:由量識認定,由與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義體聯系之力,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與立式相符唯無[2]。定義中的「由量識認定」,跟第二相定義中的「由量識認定」是一樣的,都是來排除對論式周遍關系產生疑惑的。比如說在《正理滴點論》中有這樣的一個論式,「由言語故,……或是一切智」[3],假如說論對者對「一切智者」不清楚、有疑惑,則因法「由言語故」就根本不適合作「某人是一切智者」的因。這個「由量識認定」就是排除這種情況的。 定義中的「由與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義體聯系之力」,指異品是因與直接所立法義體之間特有的邏輯關系而產生的,「特有的邏輯關系」是指因與所立法必須具有同性相屬或依生相屬的關系,也就是說,它們得有同一關系、或者屬種關系,再不然就是因果關系。這話一下子有些拗口,實際上就是說,有了因與所立法,而後才有異品(包括同品)。要是一有因與所立法,豈不是就有了一個論式了麼?這就說明了,異品(連同同品)得在具體的論式中才是異品(同品)的。既然是在一個具體的論式中,當然因與所立法一定是有特定的邏輯關系的,不然組不成一個論式的。 這樣,我們就可以把因三相(後二相)說成這樣:一個論式的因法存在于本論式的同品上(這是第二相);因法不存在于本論式的異品上(這是第三相)。藏人中有的把這根據藏人的習慣給叫成「同品遍」、「異品遍」。在《釋量論》中有一句頌子,「說二相隨一,義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僧成大師解釋說,「隨說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余一遍相義亦了解故。[4]」在《因明新探》中有周云之先生的《因的三相可以缺一嗎?》以及沈劍英先生《關于》,根據法稱論師的《釋量論》,就可以知道,這樣的文章討論的問題其實都是人家法稱論師早就解決過了的問題[5]。 第三相定義中的「與立式相符唯無」的「無」,其實就是為了限定因一定不能在異品上有,就排除因在異品上有的疑惑。 因三相中,遍是宗法性,一般的「宗」是指宗有法與所立法二者所組成的命題,但「遍是宗法性」的「宗」,是指宗有法。同品、異品最直接的解釋法,就是與宗同、與宗異,與宗同就的同品、與宗異就是異品。與宗同、與宗異的「宗」,是指宗法、所立法。也就是說,這「宗」實際上只是宗依、宗的組成部分,而不是真正的宗,《集量論略解》中說的「總是所立故,法有法單獨,雖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說名所立」(頁65),就是這個意思。 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要點有四個:1、異品上無;2、異品上完全無;3、量識認定異品上無;4、量識認定異品上完全無。 [1]見楊化群《藏傳因明學》頁232。 [2]見楊化群《藏傳因明學》頁232。 [3]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頁125。寫成通用的論式形式應該是,「某人是一切智者,由言語故」,其中的因法「由言語故」是能言善辯的意思。 [4]見法尊法師譯《釋量論》頁68。中國佛教協會印行本。 [5]在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中也有這樣的意思,劇宗林先生《藏傳佛教因明史略》頁121中說,「實際上他的(曉注:指法稱)三相因中的二、三相是可以互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