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剛曉)
過失
作者:剛曉
為自比量的過失,只有因的過失,有些著作中討論了宗過,實際上是不妥當的,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為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的事物狀況,經過自我的思考比度,並證實了想要知道的事物狀況。也就是說,為自比量的立宗是「自己本不了知,卻想要了知」的事物狀況,它只是一種思維形式,不必用語言表達,它是未被語言表達出來的內心思維活動、判斷,這一判斷中所含的概念,也都是思維形式,是內心概念名言,是識名言而不是聲名言。這是自己在給自己較勁兒,自己既是立論者,又是論對者,自己根本就不知道這一立宗是否正確,對于一個有疑惑的命題,有什麼正確不正確之分呢?為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但現在還不知道[1]的,是一個疑惑命題,由因來進行論證,得出決定解,這決定解可能是成立了所立法,也可能是否定了所立法,所以不會一上來就知道宗有無過失。所以,只有因的正不正,因正自然宗就正,因不正自然宗也就不正。在為自比量中,這一點兒特別重要,應該著意強調才是!因為在為他比量里,宗是絕對的、確實的,不可更動的。
《因明入正理論》中列出了立宗常犯的九種過失: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即使按《因明入正理論》來說,里邊兒列出的宗過,實際上有些也根本不是直接的宗過,而是後二支有過使得宗受了牽連而已。在為他比量中談談宗過還勉強說得過去(法稱論師《正理滴點論·為他比量》中列了宗的四種過失)。
立宗要注意:一個正確的宗,必須是自己想要成立的,不能是隨意想象,也不能把已知的當成論題。
因過分三類:不成過、不定過、相違過。所謂不成過,是指不符合因三相第一相的要求。《因明入正理論》中間說「不成過」因有四種: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兩俱不成就是立論者與論對者皆不承認因法符合第一相規定,比如說,「聲無常,眼所見故」,這就是兩俱不成。隨一不成是或立論者不承認因法符合第一相,或論對者不符合第一相。猶豫不成是對于因法是不是符合第一相有猶豫。所依不成是有法不極成而使得因法失去所依。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里列的與這是一樣的,只不過所舉的例子與《因明入正理論》不一樣而已。
到了藏地,藏人把不成過給分成了觀待義不成、觀待識不成等情況[2]。其中觀待義不成又分七種:
1、因無自性不成。就是因法本身就是根本不存在的,比如說,「因為兔角觝傷了我的腿,所以我不能跑步。」這一個因法「兔角傷人」就是根本不存在的。
2、有法無自性不成。這是因為宗前陳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使得第一相不能成就,比如說立「兔角無常,所作性故」。
3、所依與因不異不成。這是有法(「所依」就是有法)與因是一回事兒,所以使得第一相不能成立。比如說立「聲無常,是聲故」。
4、所立法與因不異不成。所立法要是與因是一回事兒,還成立什麼呢?比如立「聲無常,無常故」。為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而當下又不知道的,具體到這個論式中,就是說還不知道聲到底是常還是無常,而因法「無常故」則是明確了「聲是無常」。在宗上不知道聲是否無常,因上知道聲是無常,那麼你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
5、有法與所立法不異不成。比如立「聲是聲,所作性故」,這個論式的有法是錯的,因為沒有人只知道聲音是所作的,但不知道聲音是聲音的。既然有法是錯誤的,當然第一相就無從成立了。
6、有法與因不成相屬不成因。就是因在欲知有法上無,使得第一相不成立。象「聲無常,眼所見故」。
7、有法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就是論式的有法上有一部分有因有一部分無因,也就是因法不能包含全部有法。比如「樹有心識,夜間可以卷樹葉睡眠故」。有些樹夜間卷葉,但有些樹夜間並不卷葉。第一相也不能成立。
觀待識不成又分四種:
1、對因的自性猶豫不成因。比如說立「聲無常,是鬼所緣故」,鬼到底咋樣兒,我也說不清,那麼,它到底是不是能緣到聲呢?不過是聽別人說能緣到而已。象這樣,對因還猶豫,自然第一相就不能成立。
2、對有法自性猶豫不成因。比如說立「鬼的歌聲是無常的,所作性故」,鬼的歌聲到底咋樣兒,還說不清,對這有法猶豫,因第一相就沒法成立。
3、對有法與因的關系猶豫不成因。要是對有法與因的關系有懷疑,就說明對因三相的第一相有懷疑(第一相就是表現有法與因的關系的)。祁順來先生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于三谷之中谷有孔雀,孔雀鳴叫故」,到底孔雀是三谷的哪一谷叫?是上谷、中谷、還是下谷?根本還沒有認定,這時候有法「三谷之中谷」與因法「孔雀鳴叫」的關系就沒法確定。
4、無欲知有法不成因。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我自己根本就知道「聲無常」,也知道「(聲是)所作性」,既然知道「聲無常」,則這樣的為自比量論式(思維),就是多余的,因為我不會再來考慮「聲」是不是無常的,這就是「沒有有法」。
因無自性不成因
有法無自性不成因
所依與因不異不成因
觀待義不成因 所立法與因不異不成因
有法與所立法不異不成因
有法與因不成相屬不成因
不成因 有法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因
對因之自性猶豫不成因
對有法之自性猶豫不成因
觀待識不成因 對有法與因之關系猶豫不成因
無欲知有法不成因
不定因過是因三相的後二相不完備――前提是第一相具備。《因明入正理論》給分成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聲無常,所量性故」,這是共不定,因為常、無常者皆可具備因法。「聲常,所聞性故」,這是不共不定,因為常、無常者,皆不具備因法的性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這是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為同品中閃電具備因法無常性,但虛空不具備因法無常性,異品瓶等都具因法無常性。「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這是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聲常,無質礙故」這是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則是立論者與論對者各舉一個式子,皆符合因三相的規定,但結果互相矛盾。相違決定在因明中引起的爭議很大,為自比量里不出現在這些情況。
藏傳中給分成不共不定與共不定兩種。不共不定分二種情況:
1、異品上無而未見,同品上有而無認定。比如「聲無常,耳所聞故」,因法「耳所聞」在同品上有,但因為是為自比量,所以立論者既然還沒有對「聲無常」有決定解,自然也對「『耳所聞』是無常」沒有決定解。因法在異品「非無常」上無,自然未見。
2、同品上無而未見,異品上有而未認定。比如「聲常,耳所聞故」。
另外,有人還列第三種情況:同品上有而未認定,異品上亦有而未認定。比如「所量常住,量識所知故」。這個人只知道所量是量識所知的,但不知道所量是不是常住,所以論式因法「量識所知」是否在同品上有他無法認定,在異品「非常住」上是不是有,他也無法認定(因為他還沒法認定「所量常住」)。因為這一種情況實際上與前二種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所以一般不列。
共不定就是也分二種情況:
1、真實不定,也就是論式只具備第一相,而因法在論式同品、異品上確實二者皆有。分同品遍有異品遍有,同品遍有異品有非有,同品有非有異品遍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四種情況,也就是陳那論師九句因的第一、第三、第七、第九這四句因。
[1]「想要知道但現在還不知道」可以簡略為「沒有決定解」。
[2]藏傳中還有觀待論者不成,分三種,一種是觀待立論者不成,一種是觀待論對者不成,一種是觀待雙方不成,但放在為自比量中不大合適。故這里給略去。
2、具余不定。這種不定因是舍棄《因明入正理論》的「相違決定」而換上的。藏傳給具余不定下的定義是:此因宗法性成立,在同品上有,但于異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或在異品上無,但于同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有正確具余不定因和相違具余不定因二種。
正確具余不定因就是認定因法在同品上有,但對異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比如「能言語的天授[1]非遍智,能言語故」。此論式的因法「能言語」在同品「非遍智」上有,但在異品「遍智」上是否有,心存疑惑
相違具余不定因就是認定因法在異品上有,但對同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比如「能言語的天授是遍智,能言語故。」
異品上無而未見,同品上有而無認定
不共不定因 同品上無而未見,異品上有而未認定
(同品上有而未認定,異品上亦有而未認定)
不定因 同品遍有異品遍有
同品遍有異品有非有
真實不定因 同品有非有異品遍有
共不定因 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正確具余不定因
具余不定因
相違具余不定因
因過的第三類是相違因,法稱論師說,「成就二律之顛倒者,即是相違因[2]」,相違因有三個特點:一,其宗是一個假判斷,它所斷定是事物情況不符合實際。如果其宗是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則其因可能是正因,可能不定因或不成因,但絕對不能是相違因。
二,相違因論式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一定是成立的,如果第一相不成立,則一定是不成因而不能是相違因。
三,因與所立法的關系是「顛倒後遍」――即凡是因皆非後陳。如「聲常住,所作性故」,「凡所作者皆無常」,因法「所作」與所立法「常住」恰好成一反對關系,因明稱「互排相違」。當因法與「所立法的否定概念」是相容關系(即凡所作者皆非常住)時,說明論式的顛倒後遍成立。
相違因分二種情況:異品遍轉相違因、異品一分轉相違因。「聲常,所作性故」就是異品遍轉相違因,它實際上是陳那論師九句因的第四句。「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就是異品一分轉相違因,這是九句因的第六句。
異品遍轉相違因
相違因
異品一分轉相違因
注意:中間有不少的表格亂了。
[1]天授,梵文devādattā,音譯提婆達多、地婆達多,或調達,是古印度一個很普通的人名字。
[2]轉引自《正理滴點論解》頁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