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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真實論

《因真實論》原本,是意大利人杜齊(g.Tucci)教授早年在我國西藏地區看到的貝葉寫本,照像回去,公元19□□年發表在《羅馬東方叢書》第九種《佛書小品集》第二分冊里的羅馬化梵文本。可惜杜齊先生沒有附譯文。但他在前言中指出了這部書和《因明入正理論》的關系,並在書內用黑線標出了和入論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字句。此書實合《入證理論》及法稱《正理滴論》而成,這也是本書著者所處時代應有的現象。   《因真實論》作者吉答利(本書作jitari,藏譯本作jetari),公元十世紀東印度人。他作過阿底峽(Atisa 公元982—1054)少年時代學習小五明的師傅。曾受摩訶波羅王敕封為超岩寺(vikrama?īla)班底達(pa?dita),世稱大班底達。藏族史家又稱他為兼習唯識的中觀派人。他兼通顯密,有不少著述。其書已有藏文譯本者約二十余種,大部分為密宗著作,另有四部收在中觀部內。他關于因明的著述除本書外,還有《正理啟蒙》和《法有法決擇》。這三部書的藏文譯本均收在《丹珠但》nditaita》因明部中。其有梵文原本流傳至今者,則僅此《因真實論》一書。

  《因明入正理論》,自玄奘于公元647年翻譯傳授以來,漢人已習因明者,迄今猶以入論及窺基所作疏文為主要依據。其在印度,則自七世紀後半法稱因明著述盛行而後,入論傳習,相形見絀。十二世薩迦稱幢(1147—1216通稱薩迦三祖)與進藏之迦濕彌羅班底達一切智吉祥護共譯入論梵本為藏文時,已誤以其作者為陳那,可見入論在印度已非顯學,但有傳承而已。印人有關入論著述今日猶存者,除十一、十二世紀耆那教人曾為入論作注作疏,並經近人校印而外,佛徒紹述入論之作,此《因真實論》實為僅見。因據梵本,參酌藏譯,襲用舊譯例,譯為漢文。為留意因明、閱讀入論者提供參考。

  譯者   因真實論   吉答利造 王森譯   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及比量,及似唯自悟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立論者隨自樂為所成立義,名為所立。其能成立此所立義者,名為能立。   顯三相言,是名為因。何謂三相?(謂因)于宗遍有,為第一相。于同品定有,為第二相。于異品中,決定遍無,為第三相。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所差別、隨自樂為所成立性,□現量等之所違害。如立聲無常,聲即有法,無常即能別,由能別無常差別有法聲,是為所立。因云:所作性故。

  云何同品?與所立法共相相同,是名同品。譬如瓶等。   云何因異品?謂于是處,顯所立無,因即決定非有。如虛空等。   為開悟他,由此因三相言,形為論式,即此多言,名為為他比量。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立因言。「如瓶等」者,是同品言。 「如虛空」者,是異品言。   為他比量復有二種。一由同法,二由異法。   此中由同法者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聲亦所作。   由異法者:無常無處, 所作性因,決定非有,如虛空等。然聲是所作。   復次,云何似宗?謂若形似于宗,而非真實之宗。為現量等所違害故。   此等似宗中,如有成立;菸等有法,具覺慧因之所生。是名現量相違似宗。世共現見煙從火生故。   比量相違者,如有成立吠陀語聲,有法,非人所作。一切語聲皆是勤勇無間所發,為人所作,已共成立故。   自語相違者,如立比量非量。前文已說,為開悟他,顯(三相)言,名為為他比量。   世間相違者,如有成立,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周知共信相違者,譬如成立,任何時刻皆住于世者,是名無常。任何時刻皆住于世,是名為常,世間周知共信故。   能別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數論師立聲壞滅。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是思。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相符極成者:如有成立,風不常住。   已說似宗。   云何似因?謂其貌似于因而非正因。   似因有三種:一、不成,二、相違,三不定。   此中于宗不成故,名為不成似因。   其因于宗及同品中無,唯于異品中有,名為相違似因。能成相違所立故。   此中若因于同品、異品,俱有、俱無,或疑不能決,或相屬義不極成者,是名不定似因。立者敵者俱不能用此因決定成立自所樂為所立義故。

  兩俱不成者,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因云:眼所見性故。此因立者敵者兩俱不成。   如有成立:一切樹木皆有知覺。因云:盡去其皮,樹即死故。此因對敵論者,佛弟子,是不成因,名敵者不成。佛徒信受知覺等滅(為死相故)。

  如有成立:樂等非覺。因云:生起性故。此因對立論者數論師為不成因,是名立者不成。   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大地等,有法,是果位法,剎那剎那相似相續生故。此因立者自不成。勝論師雖許有生,然不許剎那剎那相似相續生,是故不成。

  于宗一分不成者,如有成立:一切樹木皆有知覺。因云:有睡眠故。立此論者,天衣派人,自宗一分不成。彼亦不許一切樹木皆于夜間合葉而眠故。

  如是,若有成立:地等,有法,具覺慧因之所生成。因云:以是果故。此因對佛弟子是不成因。依現量與不可得比量,此因于地等有法,其因果關系相依屬性,對佛弟子皆不成就。縱許于其所居靜室、飲食處等,此因成就,其時亦有宗中一分不成過。

  猶豫不成者,如有成立:設若此物是菸,則其處有火。此因不決定故,亦為不成因。   有法猶豫,因亦不成。如有成立:此間眾山谷內,某一谷中,有一孔雀。因云:有孔雀鳴聲故。   有法不成,因亦不成。如有成立:我,有法,遍一切處。因云:于一切處與我德和合故。   此等十因,名為不成似因。   云何不定似因?今當說。   如有成立:聲是常等。因云:所量性故。此因于其同品異品一切遍有,名共不定。   如是,立聲是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于其同品,異品,皆非有故,名不共不定。   如是,有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因云:無常性故。此因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是不定因。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無常性因,于其一分電等是有,于空等無;此宗以瓶等一切勤勇無間所發者,為其異品,因于異品一切遍轉。

  如是,若有成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云:無常性故。此因于同品瓶等一切遍有。以非勤勇無間所發電空等而為異品,此因于彼一分電等是有,于空等無。是故此因名為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

  俱品一分轉不定因者,如有成立:聲,有法,是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宗以極微虛空等為其同品。無質礙因,于其一分虛空等有,于極微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以瓶樂等諸無常法為其異品,無質礙因,于其一分樂等是有,于瓶等無。

  如是,異品遠離事屬可疑,同品遍有,亦不定因。如有成立:迦毗羅等,有法,非一切智者。因云:有言談故。如行路人等。此因于同品有,于其異品,一切智者,有無可疑。(有無)一切智,非根識之所了知,有無言談,成猶豫故。

  如是,因于同品轉,事屬可疑,于異品遍轉,亦不定因。如有成立: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有法,是一切智者。因云:唯造論故。此因于其同品一切智者有,事屬可疑。以一切智非根識之所了知,唯造論因,亦成猶豫。于其異品,非一切智者,瓦拉哈、米黑拉等人,一切皆有。

  合離俱疑,亦不定因。如有成立:生人肉身,內有真我。因云:有命風等故。其命風等與生人身共相聯合者,或有真我,或無真我,其相屬性,或相離合性,俱不定故。

  是故此因,唯有合言而無其喻。   如是,第二唯有離言(亦不定因)。不應說言,此生人身,定無實我,應成不具命風等故。由無喻故,合既不定,離亦不定,成疑因性。

  上述九種,名不定似因。   云何名為相違似因?   如有成立:聲,有法,是常。因云:所作性故。如虛空等。此因于異品瓶等遍有,于同品遍無。   如是,若有成立:聲,有法,是常。因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于同品空等遍無,于異品一分瓶等是有,于電等無。以此二因能正成立與所立法自相相違宗(俱名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有成立:眼等,有法,必為他用,所立法。因云:積聚性故。如床座等,顯同品言。然即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他用。以床座等,現見其為積聚性他,如天授等,所受用故。

  有法自性相違因者,如有成立:地等,有法,具覺慧因之所生成。因云:有所依故。譬如瓶等,顯同品言。此因如能成立地等為具覺慧因之所生成,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此具覺慧作者之有所依性。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勝論師對彌曼薩師立:我,有法,起覺識。因云:覺識之所依故。此因如能成立非覺識(常)我能起覺識,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我是無常。覺識無常故。

  已說五種相違似因。   所謂相違決定(不定因過),決非因過。(于因過中)說此過例,不應道理。今述其例:若法能與散在各處、所有一切可結合物,能于同一時刻皆相結合,此法本身,應遍一切處,譬如虛空。共相能與散在各處一切所屬個體事物同時結合。此為貝魯迦自性因式。第二論式,為稗茶惹(不可得因)式:若可得相皆已具足,應可得物,其時其地不可得者,是即其處此物非有。譬如此時此處無瓶。然汝共相,于其所屬此一個體彼一個體中間隙地,雖可得相皆已具足,而不可得。此不可得因式,與前述自性因式,彼此違害,故生疑惑。

  非同品分別有同喻。同品即同法喻。此中云何似喻?   初說似同法喻。   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業。此缺所立,業無常故。   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極微。此缺能立,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瓶。此喻雙缺能立所立。   如是所立法疑,亦為似喻。為立某人,有法,具貪欲等。有言談故。如路中人。此中路上行人,具貪欲否,事屬可疑。他人心事難了知故。

  能立法疑(亦為似喻)。如有成立:某人具死法。因云:具貪等故。如路上行人。此喻有疑。路人離貪,亦如具貪,皆有行動故。   能立所立二法俱疑,亦名似喻。如有成立:某人,有法,無一切智。因云:具貪等故。喻云:如路上行人。能立法所立法俱疑。   無合(義),不說合,倒合,皆為似喻。   此中無合(義)者,如說喻言:若有言談彼具貪等,如路中人。有言談者,與具貪者,二者之間並非因果相屬不離。(雖有合言,實無合義。)

  不說合者,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中雖實有合義,而不顯說能遍所遍(相屬不離)。此立論者有過失故,喻成似喻。   倒合者,如說:若是無常,見彼所作,譬如瓶等。此中無常,是所立法。唯應宣說由所立法遍能立法,而不應說由能立法遍所立法。是故此為倒合似喻。

  已說如上九種同法似喻。   今說似異法喻   所立法不遣似喻者,如立聲常,無質礙故。如極微。此中極微,是異喻故,已遣能成立法無質礙性。以諸極微有質礙故。所成立法常性不遣,極微常住性故。

  能立法不遣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如業。此喻已遣所成立法常住性,業無常故。能成立法(無質礙性)不遣,業無質礙故。   俱不遣者,如立聲常,無質礙故。譬如空等。此中空等,為異法喻故,所立能立,二俱不遣。   如是,所立遣不遣有疑,能立遣不遣有疑,能所二立俱遣不遣有疑(皆為似喻)。   所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立迦毗羅等無一切智。一切智相唯造正論于彼無故。此中異法喻言:若有一切智彼必造論闡釋其星宿學識。譬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此是異法喻故,勒沙婆、筏檀曼那等遣不遣無一切智,事屬可疑。

  能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說:迦毗羅、迦拏達等人之言,不為三明婆羅門人皆定信受,具貪欲等故。此中異法喻者,若其言論定為他人所信受者,彼必離貪欲等。如喬答摩等造法論者。喬答摩等人遠離貪欲等法,事屬可疑。

  俱遣不遣有疑者,如說:迦毗羅等人未離貪欲。貪得懼失故。此中異法喻者,若離貪欲見彼不復貪得懼失,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勒沙婆等人為異喻故,于彼遣或不遣所成立法不離貪欲,遣或不遣能成立法貪得懼失,皆屬可疑。先所未得欲得,名為貪得,已得之物慳吝不舍,名為懼失。而此二者,勒沙婆等或俱有之,彼于傘、拂、鼓等,貪得懼失故。

  無離義,不顯說離,倒離,皆似異法喻。   無離義者,如說:迦毗羅等不離貪欲。有言談故。若離貪欲,彼無言談,猶如塊石。縱彼塊石,雙遣所立能立,然所應顯凡離貪欲皆無言談,事屬可疑。

  不顯說離者,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虛空等。依實義論,此雖正喻,而說者有過故,遂成似喻。為他比量中,說者立言,德之與失,應審思察故。如是應言:若是其常,見彼一切決非所作,如虛空等。謂以言辭明白宣說。而今說者未能以(所立法)定遍(能立法)義為先,顯說(異喻)遠離之義,遂成不顯說離過。

  倒離者,如說:若非所作,見彼無常。此處本應顯示:遮遣能立周遍于遮遣所立(即非能立遍于非所立),由此能成:時時處處,凡無所立,定無能立(正說離義)。

  已說一十八種似喻。   如是,一切似宗、似因、似喻,不能成立立者樂為所成立義,對立論者名似能立。又即此等似宗因喻,由敵論者,意存破斥,顯陳其非,即名能破。謂能遮破前立論者欲成所樂宗義故。顯陳能立缺支等失,即能破相。今不一一別說其相。

  言似破者,上述能破,由敵論者之所宣說。若時敵者所說,非正能破,彼時其言名為似破,亦名過類。言所指陳,其過不實,是為倒難,說名過類。如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無過因、有過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如□多言[1],理應名為似能破故。

  他宗有說宗因喻合結五支為能立者:如說聲無常者,是為宗支。所作性故者,是為因支。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如瓶等者,是為喻支。如是聲是所作者,是為合支。是故聲是無常者,是為結支。依喻所起明察智力,引合其因于宗有法,故名為合。重述宗言,名為結故。此說非是。唯由三支,所謂合、離、宗法,能正成立所立宗義故。

  如是,立敵對論,其時唯應以周遍義為其主導安布論式。如說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譬如瓶等。依喻顯說由所立法遍能立法,(即由此義)說名為合。

  依異品喻,由離所立,能立遍離,是名為離。如說:無常性無處,所作性定遍非有,譬如空虛空等處。   聲亦所作者,是宗法言。重結宗言,全不需說。   如是,具同法喻論式中,詮合義言,由其義勢,即可準知離義,不需別說離言。如說:若是所作,見彼一切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聲亦所作。是為具同法喻式。如是,具異法喻式中,詮離義言,由其義勢,即可準知合義,不需重說合言。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譬如空等。而聲是所作。是為具異喻式。

  已說似能立,似能破。   云何現量?現量無分別、無迷亂。(總釋現量pratyak?am一辭)各自住于,亦即依托于各自之根所起之識,此識名為現量,即指依托五根所起五識。字義如是。若依文典析釋此辭:prati義為各各,ak?a義為根,合為一離合釋辭,其結構與以ati為首之離合釋辭同屬一類,屬六離合釋中依主釋之第二釋。據此,則pratyak?a一辭之性,應與其所詮之辭同性,即由其所詮之辭之辭性以定pratyak?a之辭性,如現覺,pratyak?o

bodhah,bodhah為陽性,pratyak?ah亦用陽性。如現慧,pratyak?ābuddhi,慧為陰性,pratyak?ā亦用陰性。如現智,pratyak?am jňānam,智為中性,pratyak?am亦用中性。今此辭,pratyak?am,為中性,與智,jňānam,同性,此辭之後雖無「智」字,亦可知此辭之實際含義為現量智。

  眼耳鼻舌身,名為五根,依托五根,所起五智,名為能量。智所取境,色聲香味觸,名為所量。其數唯五。   又此現智,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名離分別;設若(既無分別)又無迷亂,此時此智,即名為量。其所顯境無虛誑故。   此中「名」分別者:謂此(人)是天授之智。「種」分別者:謂此(物)是「牛」之智。「能別」、「所別」分別者,謂此是「青蓮花」之智。此等及其他有分別智,皆似現量。言迷亂者,如瞖目人見第二月之智,誤以蚌殼為白銀智,彼物杌耶?人耶?疑不決智,如是等等。復有其他有迷謬智,皆似現量。不能如實親證現前實有境故。

  此中現量智,共有三種。一者,不觀待名言之根智。二者,一切心心所自證本身自相之自證智。三者,修真實義瑜伽行者,極明淨修、至究竟位、所生之瑜伽智。

  現量之境,名為自相。有為智作境功能,名為自相。共相則無此作境功能。   即此現智,即名為量。證境親明,即量之相故。亦名為果,量與量果,都無別故。   比量有二:一者,為自比量;二者,為他比量。   此中為自比量者:既知其因遍是宗法,又能憶知所立能立相屬不離,隨後自求悟解者,所比義,有正智生。是名為自比量。   宗法即因,唯有三種:謂果比量因,自性比量因,不可得比量因。   如因果性已確立者,應知其果即可作為比量正因。如說:若有菸處,彼處有火,如灶等處。此處有煙。若處無火,彼必無菸,如有水處。而此處有煙。

  自性因者,如說:此物是樹,以是興霞巴(無憂樹梵名)故。如最初立名,相沿以為興暇巴者即是樹名。若無樹處此興暇巴決定亦無。如空白地處。此中亦需所遍能遍先已確定,方可以其所遍為能立因。

  不可得因者,如立:此地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故。譬如兔角等。此因亦以可見物之不可得為所遍,可見物之非有為能遍,此能所遍關系,決定無疑時,方為正因。

  云何似比量?謂「有前」、「有余」、「平等」比量等,他宗妄執一切比量,皆似比量。彼等比量中,(自性因之)彼自體相,(果比量之)此從彼生相,(二種)相屬不離性,彼皆無故。唯當因果關系,所遍能遍關系,決定成立時,方成其為所立能立。若異此者,不成其為所立能立。有誤謬故。

  如說:此云有雨,雷聲殷重故。雖有殷雷,其云不雨,實有其事故。   如說:此河上游必已降雨,今見河中水漲滿故。然亦時見下游阻塞河水漲滿故。   如說:瓦釜中米,必皆已熟,同屬一釜中米故。如所食熟米。   此樹眾果,皆已成熟,同掛其枝故。如所食果。此中多數,雖可云然,而其所立能立,實屬謬誤。   如說:若物從地而生,見彼皆屬鐵所能斷,如草木等。然金剛石亦從地而生。   如說:若具命息,見彼一切皆有頸項,如馬駝等。然蟹亦具命息。   如說:若為流質,見彼潤濕他物,如水。然水銀亦為流質。他宗所計其余比量,如是應知,皆似比量。   因真實論竟。

  [1]譯者在他的草稿中曾寫過「如是等言」,本稿中寫為「如 多言」。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