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因明的同、異品(鄭偉宏)
論因明的同、異品 鄭偉宏 同品、異品是因明學中最基本的概念。準確地理解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廷,對于把握三支作法的邏輯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唐代疏家對同品、異品的解釋有詳盡的探討,當時可謂注家蜂起,異說紛呈。窺基的《因明大疏》囊括前人之說加以評判,說法達七種之多,其中既有許多真知灼見,也不乏誤解。時至今日,在因明研習者中仍有嚴重分歧,有的甚至批評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存在矛盾。因此,對同、異品二概念還有詳論之必要。筆者不揣愚陋,願拋磚引玉,以就正于方家。 一、何謂同品 陳那的《門論》說: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 品故。」 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簡稱《入論》)說: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入論》的答話中,前一句與《門論》一樣,給同品下了定義,簡明扼要地揭示了同品概念的內涵。宗法有二種,所立法和能立法。所立法是宗中法,即能別,是立論者認為宗,上有法所具有的。能立法是指因法,是用來成立宗的理由。呂澄先生指出,玄奘在翻譯「所立法均等義品」這句話時給簡化了,如按梵文原文應這樣:「具有與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種法的,才是同品」(大意)。《大疏》解釋說:「所立法者,所立謂宗,法謂能別,均謂齊均,等謂相似,義謂義理,品為種類」。因此,「所立法均等義品」的意思是,與能別具有相似意義的種類。 品即種類,有體和義之別。這里是以體相似還是以義相似作為同品的標準呢?《門論》後半句說「以一切義皆名品故」,看來是以義為種類。但是,《入論》有兩處又明言以體為品,「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大疏》有一種解釋,亦以體類釋品。基師說:「同是相似義,品是體類義。相似體類,名為同品。」又說:「此義總言,謂若一物有與所立總宗中法,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說名同品。」 它們之間是否有不一致呢?沒有。體與義,就是現今所說的事物與屬性。凡事物都有屬性,凡屬性一定是事物的屬性。沒有無屬性的事物,也不存在不依附于事物的屬性。說一事物與他事物相同或相異,就是指一事物在某種或某些屬性上與別事物相同或相異。既然義依體而存,不舉體便無以頭義。因此《入論》在作出同品定義後,便舉例說,「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是說,以聲是無常宗,具有無常性質的瓶等物是同品,或者說瓶等上的無常義是同品。不論是那一種說法,都是體義雙陳,可以說,《入論》對《門論》的同品定義有所闡述和發揮,更有利于理解《門論》的定義。一個事物是否同品,不以體為轉移,而是看其義是否有與昕立法相似之點,因此,同品之品,正取于義,兼取于體。 文應法師《理門疏》中輯錄了唐疏中關于同品的不同說法總有四家。玄應的疏早已散佚,其四家之說以及支噍的評論仍保留在日籍《因明人正理論疏瑞源記》中: 「一,莊嚴軌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品謂品 類,義即品故,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法鄰近均等如此 義品方名同品,均平齊等品類同故;二,汴周璧公意謂除宗 以外一切差別名為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如此 義品說名同品,謂瓶等無常與所立無常均等相似名為同品; 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為同品; 四,基法師等意謂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為宗同品。後 解為正。」 日籍《瑞源記》的作者也贊成玄應的看法,認為前三種說法是錯誤的,只有窺基的才對。誰是誰非,試作探討。 這第一家是指文軌的《莊嚴疏》,該疏釋品為體類,主張除宗以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這宗上所立的法便是同品。 這第二家是指璧公的解釋,以義類釋品,所謂差別也就是宗中法,即能別,他認為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那法與宗上的法相似,便是同品。 這第三家是佚名的,主張以體和義合釋為品,除宗以外一切有法與法總名叫作品,凡是有法(體)與法(義)總與宗相似,便是同品。此說稍稍費解,我們舉例來說,若以聲是無常為宗,那麼瓶無常便是同品,瓶無常與聲無常這總宗是相似的。 根據我們前面對同、異品定義的解釋,這三家雖然說法不同即下定義的角度不同,實際上都是正確的。 《大疏》、《略纂》、玄應《理門疏》和《瑞源記》都對以上三家作了不正確的批評。其批評文字恐繁不引。其中有兩點是要指出的。其一是文軌只是說除宗以外的別的物體只要有與所立法相似的,就是同品。例如,瓶與聲儘管有很多不同,但同具無常性,便是同品。他並沒有說要全同有法。可是,《大疏》《略纂》等卻批評說全同于有法會有怎樣的過失。對此,文軌是不應負責任的。其二,《大疏》不贊成同品以法為同,理由是「若法為同,敵不許法于有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大疏》舉出的這兩個理由完全不相干,根本不能說明為什麼不能以法為同。實際上璧公主張以法為同的說法不過是「與所立法鄰近均等」的簡略說法而已。 那麼,這第四家《大疏》的定義是什麼意思呢?它是說,除宗以外一切有法與法二者有不相離的關系,叫作品。這有法與法不相離的關系與宗上有法與法的關系相似,便成為同品。例如,聲無常宗,有法聲與法無常不相離,而瓶等與無常也有不相離的關系,二者是相似的,因此瓶等無常便是同品。可見,《大疏》與前三家沒有根本的不同,只是把體與義關系說得更完全罷了。 《大疏》還作了一種錯誤的發揮,提出與因正所成之所立法相似才得為同品。疏曰: 「雖一切義皆名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 「若聚有于賓主所諍因所立法聚相似種類,即名同品。」 「此中但取因成法聚,名為同品。」 《大疏》的錯誤在于另立標準,從而縮小了同品的范圍,並導至與九句因中同品有非有因等句相矛盾。因為《門論》、《入論》的同品定義是與因無涉的,當且僅當與所立法同便得為同品。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才要求宗同品須有因;再有同喻依必須宗同雙同,即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一個事物可以是宗同品,但不具有因,例如,《入論》舉出電是同品,但不具有所作性因。顯然,《大疏》此釋把同品與同品定有性和同喻依混為一談了。這種蛇足之釋為熊十力先生的《因明大疏刪注》所因循,並一直影響到今天。 最後,還要強調一下《大疏》關于所立法兼慧許的觀點是值得重視的。這似乎可以說是《大疏》對因明理論的貢獻。疏曰: 「若言所顥法之自相,若非言顯意之所許,但是兩宗所 諍義法,皆名所立。……若唯言所陳所諍法之自相名為所立 ,有此法處名同品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此量相違,決定 相違,皆應無四。」用語言表現出來的是法之自相,又叫言陳,沒有用語言直接表現出來而暗含的意思叫法之差別,又收意許。宗同品應該包括薏許在內,因的四相違過便據此而來,否則便不成四相違過,而只剩下法自相相違過和有法自相相違二過。關于同品的有體、無體問題在下面與異品一併討論。 二、何謂異品 《門論》在作出同品的定義之後,又對異品下了定義: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入論》在定義同品之後也緊接著說: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 如虛空等。」 本來所立是指宗支,能立是指因支和嘹支。這二論關于異品定義中的「所立」是指什麼呢?文軌的《莊嚴疏》解釋說: 「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若于是有法品處但無 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⑩。」 文軌把「所立」解釋為能別法,即所立法。凡無所立法的是異品,不是說凡無所立宗的是異品。二論由于在定義同品之後緊接著定義異品,因此把所立法中的法字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異品是無所立法。這樣前後才相符順。 陳那用一個無字來解釋異品的異字,是很有講究的。它與古因明家對異字的解釋有根本的區別。有的古因明家把異品的異字解作「相違」也有的古因明家把異品之異解作「別異」。陳那認為這兩種定義是錯誤的。《門論》破云: 「非與同品相逢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若別異者應 無有因。」 「若相違者應唯簡別」,這話很不好理解。我們先來解釋相達二字。相達是互相違害的意思。《大疏》解釋說: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故名相違。苦樂明暗冶熱大小 常無常等一切皆爾。要別有體,達害于宗,方名異品⑩。」其中苦與樂、明與暗、冷與熱、大與小等都是邏輯上說的反對概念。反對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並不是非此即彼的,其間有中容品,例如,苦與樂間有不苦不樂,冷與熱間有不冷不熱。有的古因明家把相當于反對概念的相違來解釋異品,認為一種事物若有與所立法相違害的屬性,便是異品。 所謂簡別,是因明學中對立敵雙方所使用概念加以限制說明從而避免過失的一種方法。「若相違者應唯簡別」是說古因明家不以無所立法定義異品,而以相違法定義異品,便縮小了異品的范圍,只有相違法從同品中簡別出來而成為異品。《大疏》所說「是則唯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就是這個意思。 因明學中,同品之外,異品須包攝一切,不許有第三品即中容品。這樣的規定是因明三支作法推理的邏輯性使然。《大疏》說 「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有三品。如立善宗不善違害, 唯以簡別名為異品,無記之法無簡別故,便成第三品非善非 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違害,豈非第三。由此應知 所立處即名異品,不善無記既無所立皆名異品,便無彼過。。」這里的不善不是善的矛盾概念,它相當于惡。善與不善(惡)之間還有既不屬于善又不屬于不善的中容品無記。若用無所立法來定義異品便把同品善之外的不善、無記都包攝到異品中去了,從而避免了出現第三品的過失。若立聲無常宗,常雖然事實上是無常的矛盾概念,它包攝了無常之外的一切,與無常相違害,但因明的異品只限于不是無常上,而不管這異品是不是常。因此,在前面《大疏》仍把常算作無常的相違法。而以無所立法定義異品,便實際上把常當作異品。為什麼有第三品便會有過失呢?筆者認為這又要用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來解釋。相違法沒有把所有應成為異品的對象都包括進去,便不能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因而三支作法就不成其為正能立。《入論》在作出異品定義之後,舉例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這是異喻體,有人以為晝蛇添足,其實是誤解。《入論》有針對性,是為了簡相違釋異之過,滿足第三相異品逼無性。以上解釋了第一種錯誤,以下解釋第二種錯誤。 「若別異者噍無有因三這句是說,以「別異」而不是以無來解釋異品便沒有正因。《大疏》解釋說: 「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苦空等義皆名異品,所作性因 ,于異既有,何名定因。謂隨所立一切宗法,傍意所許,亦 因所成。此傍意許既名異品,因復能成,故一切量皆無正因。」這是說,所立法為無常,而無我、苦等法與無常別異,如果也算作異品的話,那麼所作性因于無我、苦上也有,所作性因既成同品無常,又成異品無我、苦,便不成為正因,因為一個正因須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準此,以別異釋異品之異則一切量皆無正因。 可見,陳那以無所立法之無釋異品之異是非常準確的。 由于異品與同品是矛盾概念,《大疏》關于異品異于不相離性的解釋與同品同于有法與法不相離性的解釋正相乖返,這是正確的。例如聲無常宗,同品瓶與所立法無常具有不相離性,而虛空不具有無常性,即異于瓶與無常的不相離性,所以是異品。《大疏》認為異品和同品一樣兼意許,這也是符順的。前面說過同品為因正所成的解釋是混同了同喻依,與九句因不相符頤,而《大疏》關于異品非因所立的解釋,同樣是蛇足之釋。因為異品的標準是無所立法,至于異品無因那是正因的條件之一異品遍無性所要求的。 關于同異品的有無體問題,較為複雜,需要另外撰文專門討論,這里簡略地解釋一下。《大疏》解釋同品說: 「以隨有無體名同品,由此品者是體類故⑩。」 《大疏》解釋異品說: 「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名異品⑩。」 《大疏》以體類釋同品,而以義類釋異品,前後義理,不相符順。同、異品的差別就是有、無所立法,同品有法與法不相離,異品有法與法不具有不相離性,同品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同樣,異品也應當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前面已經說過,體與義是不能分家的。《入論》說,「若是其常,無其所立」,是正取于義,「如虛空等」就兼取于體。那麼《大疏》為什麼要把同異品區別為體類和義類呢?究其原因,是因為《大疏》把同、異品的體、義問題與概念的有體、無體問題混為一談了。 因明三支有共比量、自此量、他此量之分。除宗體而外,宗依、因、嘹為立敵雙方共許報成的,稱為共此量。其中只要有一個僅為立或敵一方承認的,就稱為自此量或他此量。雙方共許的概念稱為有體,雙方不共許的概念稱為無體。概念的共許包含兩層意義,一是指共許其體為實有,二是共許其體有某種義。例如瓶、雙方共許其體為有,亦共許其為有無常義。無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立敵雙方不共許,二是自許他不許,三是他許自不許。根據同品在三支作法中的地位,即既同所立法,又同因法,不能兩俱無體,至少要為一方所承認。因此,《大疏》說同品是「以隨有無體三意思是所立法處是有體,同品亦應有體;所立法處是無體,則同品亦應無體,同品與所立法必須隨順。異品的情況則不然。根據異品在三支作法中的地位,它必須既無所立法,又無因法,因此它可以是無體為一方所不承認,甚至為雙方都不承認。例如,聲無常宗,無常是兩俱有體,而龜毛、兔角是立敵雙方都不承認其體為實有,當然也就不會有無常和所作性之義。這里,同品無常之瓶是有體,而異品為無體,因明認為沒有過失。《大疏》如此解釋同異品的有、無體無疑是對的,但是說同品是體類、異品是義類則是另一回事。一個東西不存在,自然無義可言。異品虛空儘管無所立法無常,但其常性必依附于體,也是為立敵所認可的。總而言之,單以義類說異品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三、同、異品除宗有法 同品、異品的外延包不包括宗上有法呢?《門論》和《入論》在解釋什麼是同品、異品時,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這個問題,但從二論關于九句因等的論述來看,還是很明確的。在同品、異品的外延中,應當除去宗之有法。例如,在聲是無常宗中,在有所立法無常的同品中,不應該包括聲。在無所立法的異品中也不應該包括聲。同、異品除宗有法可以從九句因的第五句因上表現出來。第五句因是同品無、異品無。例如在聲常宗,所聞性因中,除聲以外的一切具有常住性的同品都不具有所聞性因,除聲以外的一切具有無常性的異品中也都不具有所聞性因。由于同品有因是正因的必要條件,因此,因明規定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同品無一非有一、異品無(非有)犯不共不定過。如果同、異品不除宗有法,那麼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為同、異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間沒有中容品。同品無則異品必有,異品無則同品必有,決不可能出現同、異品俱無因的情況。 再則,因明是論辯邏輯,在共此量中,證宗的理由必須雙方共許。立者以聲為常宗,自認聲為同品,但敵者不贊成聲為常,以聲為異品。因此,在立量之際,聲究竟是同品還是異品,正是要爭論的問題。如果立敵各行其是,將無法判定是非。當立取聲為常住的同品時,其所聞性因,同品有非有而異品非有,則成正因;當敵取聲為常住的異品時,所聞性因于同品非有而異品有非有,又成相違因,出現過失。同一個所聞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違因,是非無以定論。因此,在立量之際,因明通則,同、異品均須除宗有法。否則,立敵雙方都會陷入循環論證,同時,一切量都無正因。因為敵方只要輕而易舉地以宗有法為異品,則任何因都不能滿足異品逼無性。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有一種觀點認為,九句因中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而二論關于同、異品的定義中則沒有規定除宗有法,這是《門論》中出現的矛盾,需要加以修正。筆者以為這是不必要的。《門論》在給同、異品下定義之前已經規定了同、異品必須決定同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 有等亦復如是。」在這里不僅規定了在共比量中宗法即因法必須立敵共許,還規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須立敵共許。同品有非有等共許包含了好幾層意思。首先雙方得共許某物為實有;其次,雙方得共許其有所立法,是共同品;再次,還得雙方共許其有因,或後有因,或有的有,有的沒有因。再從立宗的要求來看,立宗必須違他順己,立方許所立法于有法上有,敲方則不許昕立法為有法上有。這就決定了宗之有法不可能是共同品,也不可能是共異品。由此可見,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因明體系中應有之義,二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未明言除宗有法並無缺失。二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是內涵定義,無需加上除宗有法,按照同、異品的內涵定義,宗有法是否有所立法還是未知數,當然不能算入同、異品。 同異品除宗有法在理論上會帶來一些疑難需要加以解釋。 同品除宗有法的結果,使得一些按三段理論看來完全正確的三支作法成為似能立。例如: 大前提 凡是能導電的液體都是金屬, 小前提 水銀是能導電的液體, 結論 水銀是金屬。 宗 水銀是金屬, 因 導電液體故, 喻 若是導電液體皆為金屬。按照三段論理論,上述三段論是完全正確的。但是按照因明理論,上面的有法與因外廷相同的三支此量卻有不共不定過。導電液體故因成為第五句因——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水銀是金屬中唯一的液體金屬,由于同品除宗有法,這個從邏輯上看是正確的推理變得不正確了。 又如: 宗 凡人都是會思維的, 因 有語言故, 喻 凡有語言的都是會思維的。這個有法與法,因法外廷都相等的三支比量也合乎邏輯,在因明看來,也犯不共不定因過。為什麼合乎邏輯的等詞推理在因明看來都有不共不定因過呢?我認為這是為了避免循環論證。因為人和有語言的實際是同一對象,以喻來成宗,就有自己證自己之嫌。 異品除宗有法的結果,也會造成一些非正能立的論證竟然符合因三相。例如: 宗 水銀是固體, 因 是金屬故。 喻 若是金屬皆為固體,如金。由于異品除宗,異品中的氣體和液體都不具有因,而同品中金、銀等都有因,因此這個三支比量的因合乎因三相。但是嘹體若是金屬皆為固體是不符合實際的。本來,從敵論者看來,水銀是固體的異品,是金屬故因有異品一分轉過,異品除宗後,此過也就隱而不現。但是因明別有破此比量之法。因明可以用現量相違過來揭露立宗的過失,再則,可以作相違決定比量破之。因三相是正因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足條件。這也是一個須另撰專文加以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此不贅言。 摘自《內明》2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