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因明學中真因的分類
1、從體的方面來分類 (1)真果因 真果因的性相為:是果之三相者。舉例說明:以菸因成立有煙山中有火的真果因的性相為:既是容有以菸因成立有煙山中有火的直接所立法與菸之因的同分,又是以菸因成立有煙山中有火的三相者。 其中又分五種: A.成立直接因的真果因。如說:「以有煙山中作有法,應有火,以有菸的原故。」 B.成立前行因的真果因。如說:「以有天空中的菸作有法,應有前行之自因火,以是煙的原故。」 C.成立因差別的真果因。如說:「以執色根現量作有法,應有自身之增上緣和等無間緣之外的其它緣,以雖由自身之增上緣和等無間緣齊聚亦不定生起,而見或然生起的原故。」 D.成立因自反體的真果因。如說:「以近取蘊作有法,應有自相續;以是或然生的原故。」 E.比度因法的真果因。如說:「以口中糖球之上作有法,應有以先前之糖味產生當下之糖色的能力;以有當下之糖味的原故。」 在真果因的分類中,成立直接因的真果因的安立雖普為一切因明著作所引用,然而由于該因的安立目的是就有法主要所指示的地點或時間等差別法上對所立法的判定,而對此正好有如《釋量論》中所謂「其相違果中,亦許待境時」 的妨難。這個問題的研究,是關乎此因安立的實踐效益與邏輯要求如何取舍的問題,其最終會涉及到因明對認識標準尺度的安立問題上。 關于比度因法的真果因的安立。從認識邏輯的直覺中它似乎是多此一舉的。法稱論師專列此因的目的,似乎是為了約束一切真因的因法關系解釋唯在自性相屬和彼生相屬兩種中。西藏人對此坦然安受,未問過尤。然而由此引生的一些詰難似乎未有圓滿的答案。這兩則問題的辨別繁複,將于拙著《釋量論廣解》中另行專門討論。 (2)真自性因 真自性因的性相為:是自性之三相者。舉例說明: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的自性真因的性相為:若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所攝事則必和所作性是同一體性,而又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的三相者。 其中又分兩類: A.觀待差別的自性因。其性相為:是真自性因,並且由自表達的言語引伸到自身的能作主體上去者。這其中又分作兩類:直接引伸差別法之該因和間接引伸差別法之該因;初者如:「螺聲是無常;以是勤勇所發的原故。」次者如:「聲是無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B.無差別自性因。其性相為:是真自性因,並且由自表達的言語未引伸到自身的能作主體上去者。譬如,「聲是無常;以是物的原故。」 (3)真未緣到因 真未緣到因的性相為:既是成立彼宗的真因,而該因所成立宗上直接所立法中所攝事應與遮止有同體者。 其中又分兩類:未顯現真未緣到因、可現真未緣到因。 未顯現真未緣到因的性相為:是未顯現未緣到的三相者。其意思是:既是真未緣到因,而該所遮法中安立之事是存在,然而在當前安立的情境中,該安立之事即使是存在,亦不能在對于在該因的宗法上得決定的有情的量中顯現者。在這個解釋中,強調「該所遮法中安立之事是存在」的意義,在于有需要排除在說:「于近取蘊上作有法,應無補特伽羅我,以依量未緣到補特伽羅我的原故」時,其因將被誤作未顯現真未緣到因的過失。此又分兩類:未緣到相屬方之彼因、緣到相反方之彼因。 首先,未緣到相屬方之彼因的性相為:既是未顯現真未緣到因,又是無遮的同體者。其再分類可有:未緣到因、未緣到能遍、未緣到自性等三種未緣到相屬方之彼因。在過去某些智者對此的分類中,有分作兩類的,即分作:未緣到因和未緣到能遍之彼因,有的加上未緣到自性而分成三類。其中舉例: 第一類如:以某當前處作有法,在對于不能緣到鬼的凡夫的心中沒有與緣到鬼符實決定有的再決識;以在這類凡夫的相續中無緣到彼鬼之量的原故。 第二類如:以某當前處作有法,彼不能現見鬼的有情不應能立「有鬼」的宗;以其相續中未緣到鬼的原故。 第三類如:以某當前處作有法,上述一類有情應無與緣到鬼符實決定有的再決識;以其相續中未依量緣到與緣到鬼符實決定有的再決識的原故。 這里的第三類是否合理,端乎有無認識實踐意義而言。不過,若就以下「未緣到應可緣到之自性的彼因」亦有安立理由,則此因亦應有類同之安立理由。 其次,緣到相反方之彼因的性相為:該因既是成彼的真未緣到因,又是非遮或成立的隨意一種者。其中又可以分作兩種:依于不並存相違的彼因、依于互絕相違的彼因。 初者舉例如:以當前某處作有法,在不能見鬼的有情的相續中應無決定成彼之符順再決識;以有作為存在之物的原故。 次者舉例如:以當前某處作有法,在不能見鬼的有情的相續中應無所謂有鬼的立宗;以有所知的原故。 這里所謂未顯現未緣到和後面當說的可現未緣到的差別在于其直接所破法所攝事中,雖即在當前其余因緣俱足時,趣于該因的補特伽羅相續能不否現起。未顯現真未緣到因的講在原印度因明中似未曾有,是到宗喀巴大師時才有見專列解釋。安立該因的實際效用是如《佛說諸法本無經》 中所云:「我或如我者能量凡夫者,而凡夫不能量凡夫,將視轉壞。」以凡夫不見因故,不應說其它有情過失,不應說其它有情沒有功德等語;以其相續中無能緣彼之量,而當令其自身功德轉壞的原故。另外,由凡夫相續中無法知誰是聖者故,不應隨意誹謗他人,以若其誹謗者恰是聖者願行,則將結集難忍苦趣之因,猶愚人以手探被灰所覆之火爐,必為所灼。不僅如此,此因的講解是相應順世外道對佛教問于解脫和一切智的攻難的反擊,以順世師們認為:佛教所許的解脫和一切智應該不存在。而自宗可出能破宗為:你們順世宗師們應不能立如是之宗,以解脫和一切智雖有而于你們之量未能緣到的原故。對此若有敵宗興難說:若如是,你們佛教宗亦不應有諸讚嘆聖者功德言辭。對此應答:自宗于諸聖者安立讚嘆,非必要以量成立某是聖者,是從因果法則,為安立解脫道而為,故應無此過。 可現真未緣到因的性相為:是可顯現未緣到三相者。舉例說明:其既是能成立「聲不是常」的真未緣到因,而在其因所成立宗的所破法中的安立事若存在,則趣入該因宗法的有情的量中定可緣到該安立事,若如是者,則其即是成立「聲不是常」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的性相。 其分類有:緣到相反方的彼因、未緣到相屬方的彼因兩種。兩者分別的性相為: 既是成立彼宗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又是非遮或成立的隨意一種者,即是緣到相反方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的性相。 既是成立彼宗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又是無遮者,即是未緣到相屬方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的性相。 復又從這種二分法再展開,則有其它的所謂三分法、八分法、十分法、十一分法、十六分法、十八分法等多種分類方式。以下就最詳分法作介紹: 在十八分法中,首先將 「緣到相反方的彼因」分為:「緣到不並存相違的相反方的彼因」和「緣到互絕相違的相反方的彼因」兩種。又將「緣到不並存相違的相反方的彼因」再細分為十二種,它們分別為: 第一種、緣到與其自性相違的自性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烈火作有法,應不與寒觸不相違而並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二種、緣到與其因相違的自性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烈火作有法,應不與作為寒觸之果的寒毛豎起無相違而並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三種、緣到與其能遍相違的自性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烈火作有法,應不與冰雪觸覺無相違而並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四種、緣到與其果相違的自性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烈火作有法,應不與寒觸之無間能生親因無相違而並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五種、緣到與其自性相違的果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濃煙作有法,應不與寒觸不相違而並存;以是濃煙的原故。 第六種、緣到與其因相違的果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濃煙作有法,應不與作為寒觸之果的寒毛豎起無相違而並存;以是濃煙的原故。 第七種、緣到與其能遍相違的果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濃煙作有法,應不與冰雪觸覺無相違而並存;以是濃煙的原故。 第八種、緣到與其果相違的果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的濃煙作有法,應不與寒觸之無間能生親因無相違而並存;以是濃煙的原故。 第九種、緣到與其自性相違的所遍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應不與寒觸不相違而並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第十種、緣到與其因相違的所遍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應不與作為寒觸之果的寒毛豎起無相違而並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第十一種、緣到與其能遍相違的所遍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應不與冰雪觸覺無相違而並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第十二種、緣到與其果相違的所遍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應不與寒觸之無間能生親因無相違而並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以上十二種「緣到不並存相違的相反方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的舉例是主要從物質不並存相違的方面作的舉例的。另外有從識不並存相違方面和生物不並存相違方面的舉例,其分別如: 初者,以對補特伽羅我執成為正對治的聲聞修道中的無間道作有法,應不是與補特伽羅我執無相違並存者;以補特伽羅我執的正對治的原故。 次者,以東方烏鴉作有法,應不是與貓頭鷹無相違並存者;以是烏鴉的原故。 然而這兩種舉例均可被視作「緣到與其自性相違的自性的彼因」的舉例,故並未超出該分類范圍而獨存。 在「緣到互絕相違的相反方的彼因」中,其性相為:既是成立彼之緣到相反方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又與其所遮法所攝之安立事非異質者。該因可分作兩種: 第十三種、「以觀待排除決定之彼因」。舉例如:以白色羊氈作有法,從其初織成時應不決定所染顏色;以其自身將染之顏色是要觀待其自後來出現的因緣的原故。 第十四種、「以決定排除觀待之彼因」。舉例如:以所作性作有法,除其自身壞滅性應不需觀其自身後來出現的因緣;以從其初成之際已決定壞滅的原故。 在「未緣到相屬方的可顯現真未緣到因」中有: 第十五種、「未緣到應可緣到之因的彼因」。舉例如:以東方夜晚無火之海上作有法,應無如是之火所生的煙;以如是之無火的原故。藏傳因明傳統教材中,此因舉例應如:以夜晚無火之海上作有法,應無菸;以無火的原故。但以上述對「成立直接因的真果因」的質疑而論,此例應作如文安立為好。 第十六種、「未緣到應可緣到之能遍的彼因」。舉例如:以某遠處無樹岩石崗上作有法,應無沉香樹;以無樹的原故。 第十七種、「未緣到應可緣到之自性的彼因」。舉例如:以無瓶之處作有法,應無瓶;以依量未緣到瓶的原故。 第十八種、「未緣到應可緣到之親果的彼因」。舉例如:以無菸之石臼中作有法,應無菸之無間能生親因;以無菸故。就此因逆遍成立上應尤有相屬性相安立的爭議,另于拙著《釋量論廣解》中詳辨。 2、從所立法的方面來分類。可分作兩種:成立彼之遮止因和成立彼之成立因。 成立彼之遮止因的性相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攝事則必定遮止者。 成立彼之成立因的性相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攝事則必定成立者。 3、從成立方式的方面來分類。可分作兩種:成立彼之名相的真因和成立彼之義的真因。 成立名相的真因的性相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攝事則必定是所表者。譬如,所作性就是成立聲是無常之成立名相的真因。 成立義的真因的性相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攝事則必定是性相者。譬如,所作性是成立聲是剎那法之成立義的真因。 這里就所謂成名相的真因上,對于趣于真因的有情相續中若能憶持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攝事的性相未忘失時,該因又可列作成立唯名相的真因。這種分類方式其實並未能統攝一切真因,以應許有非所表亦非性相之同體可堪作某真因所成立法的原故;此因應周遍。若說因不成立,此因應成立,以瓶和柱即是的原故;此因應成立,以瓶和柱既非所表亦非性相,且瓶和柱是「以容是所知真因成立瓶非瓶和柱之所立法」;此因第二部分易解,其第一部分應成立,以是瓶和柱不是容是所知的原故。 4、從所立的方面來分類 從所立方面來分,真因可分成三類:信許真因、共稱真因和事勢真因。 首先,若是以曾經三種觀察見證的教言成立「施得受用,戒得樂」之教言所示義理不謬的直接所立者,必是極隱蔽事,且是該因如是成立如是教言之三相者,是由該因如是成立如是教言的信許真因的性相。若此分類,則有信許之果、自性和未緣到三種真因。 其次,若是以分別境上存在的因成立「『懷兔』可堪以『月亮』稱之」的直接所立,則定是聲所生共稱者,且是以該因如是成立之三相者,是由該因如是成立彼之共稱真因的性相。若此分類,則有共稱之自性和未緣到兩種真因。 第三,若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的直接所立,則必是輕度隱蔽事,是由該因如是成立彼之三相者,是該因如是成立彼之事勢真因的性相。此因一般而言又可分作果、自性和未緣到三類真因,因此,它和信許等三種真因應不相違,因為「由三種觀察所見證的教言」既可以是成立「施得受用,戒得樂」的教語所示義理不謬的信許真因,而如是教言又可以是成立可堪以「月亮」稱之的真因,且如是教言又可以是成補特伽羅無我的事勢真因的原故。 5、從趣入同品之方式的方面來分類 如是可分作:于成立彼之同品能周遍趣入之真因和于成立彼之同品一分遍之真因。 由某所成立彼法之安立式應為「是式」,且若是彼法事處則定是某者,又某是于此成立彼之三相者,是某于成立彼之同品能周遍趣入之真因的性相。舉例如:「所作性」于成「聲是無常」之際。 由某所成立彼法之安立式應為「是式」,且若是彼法事處則不定是某者又不定非某,又某是于此成立彼之三相者,是某于成立彼之同品一分遍趣入之真因的性相。舉例如,「是有菸」成立「有煙山中有火」之際,以由是于「火」及「有火」分別作此際直接所立法時,若有火則不定有煙的原故。 6、從立因對象的方面來分類 此分類可作兩類:自利真因和利他真因。 某是成立彼之自利真因的性相為:某既是成立彼之真因,且無由某所成立彼之有效敵論方者。譬如,在安立成立聲是無常之自利真因的補特伽羅之前為成立聲是無常而安立所作性之際的「所作性」因。 某是成立彼之利他真因的性相為:某既是成立彼之真因,且有由某所成立彼之有效敵論方者。譬如,恰當將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之際的有效敵宗面前,說「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時的「所作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