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因明「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探析
藏傳因明「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探析 [摘要]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是藏傳因明的重要邏輯內容,歷代藏族學者都非常重視對它的研究。經過歷代藏族學者的不斷努力和發展,這一邏輯理論到現在已經達到了全面、系統、臻熟的地步。藏傳因明對「定義」理論的研究,不僅是多層次和多角度的,同時對「定義」理論的各細節性和終極性問題作了深入細緻的探究和總結。因此,本文以現代文論的形式,對其「定義與被定義」「非定義與非被定義」理論作了較深刻的分析研究和總結歸納。
[關鍵詞]藏傳因明;定義;被定義;非定義;非被定義 藏傳因明的「定義與被定義」理論相當于形式邏輯的「定義」理論,因此,形式邏輯中的所有概念都是藏傳因明意義的「被定義」,而揭示每一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就是藏傳因明意義的「定義」。「定義與被定義」是藏傳因明對一切存在事物所作的另一類「二分」劃分。一切存在事物都有或可以有反映各自實際屬性的概念,而有了概念時,就可以通過一定的邏輯方法來揭示其內涵,這種揭示每一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就是藏傳因明意義的「定義」,邏輯方法所揭示的一切事物或概念就是藏傳因明意義的「被定義」。
藏傳因明的「定義與被定義」理論雖然可以同形式邏輯的「定義」理論加以比較,但二者在邏輯方法、研究深度和廣度方面有大的不同。形式邏輯將「定義」揭示為兩種:一是指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一是指揭示事物特有屬性的邏輯方法。「定義是揭示概念的內涵的邏輯方法」,「定義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邏輯方法」是金岳霖先生在其《形式邏輯》中對「定義」所下的兩個定義。他在下這兩個定義的同時對這兩個定義的相互聯系又作了如此的說明:「概念的內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揭示概念的內涵,同時也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可以看出,形式邏輯對作為其定義對象的「概念」或「事物」二者的區別和相互聯系是有明確界說的。但是藏傳因明對概念的內涵和事物的特有屬性並不做如此說明,因為在藏傳因明看來,每一特殊定義本來就是對一概念內涵的揭示,同時也是對該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屬性的一種揭示,因此,藏傳因明的「被定義」概念既指一切實際事物,同時又指反映這些實際事物的一切具體概念(一切特殊的定義除外)。
一、什麼是定義 下定義是明確事物或概念的邏輯方法,同時也是我們對該事物或概念的認識進一步提高的重要標志。通過下定義我們對概念或事物的認識從模糊走向清楚、從一般走向具體。藏傳因明正因為深知這一點,所以其每一個邏輯范疇或術語都有自己明確而獨立的具體定義。這種邏輯習慣不僅是藏傳因明邏輯的常規原則,同時也是藏傳佛教理論文化的基本特徵。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藏傳因明關于定義與被定義的理論是深刻而細緻的。
藏傳因明不僅揭示每一事物的特有屬性或概念的特殊內涵,同時對這些揭示事物的特有屬性或揭示概念的特殊內涵的邏輯方法也給予研究。這種研究就是形式邏輯意義的「什麼是定義」的問題。
(一)什麼是定義 形式邏輯對「定義」概念所下的定義是:揭示概念的內涵的邏輯方法,或揭示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邏輯方法。而藏傳因明對「定義」概念所下的定義則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或「具備實有三法者」。藏傳因明這兩個定義的語辭雖然不同,但它們的涵義相同,都指向作為一事物或概念的定義所應該具備的三項必要條件。這三項必要條件是:第一,必須總是一個定義;第二,體現該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第三,該定義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此三項條件既是藏傳因明下定義的三項規則,也是藏傳因明衡量一個定義是否為真實定義的三項標準,它們缺一不可。
可以看出,對于形式邏輯來說,只要是揭示事物特有屬性或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那麼它就是「定義」。而對藏傳因明來說,僅只具備這一項還不能確定某一揭示性內涵語詞就是某一事物或概念的定義。藏傳因明定義之三項條件中的第一項是「必須總是一個定義」,這就是說,如果是定義,它必須總是揭示某一事物特有屬性或某一概念特殊內涵的某種東西。這個意思雖然沒有明說,但「必須總是一個定義」這個條件語蘊含著這一點,因為,是定義而不揭示該定義所表述的事物的特有屬性或概念的內涵的「定義」是不存在的。但藏傳因明並不滿足于這一點,在它看來,作為嚴格意義的定義,除了具備以上這一條件外,還必須要滿足第二和第三條件。
如果從形式邏輯的「揭示概念的內涵的邏輯方法」,或「揭示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邏輯方法」作為「定義」概念的定義來講,我們就很難斷定某一涵義是否為某一概念的定義。如,「城邦中的動物」是亞里士多德對「人」概念所下的諸多定義中的其中之一,這一定義是否為「人」概念的真正內涵呢?從藏傳因明的角度看,這個定義首先不能滿足藏傳因明揭示「定義」概念的第二項條件:不是「城邦中的動物」而是「人」的具體范例是否存在呢?當然存在,如「農村人」、「游牧人」等。也就是說,「城邦中的動物」這一屬性並不存在于這一定義所揭示的「人」的概念屬下的每一具體范例之上,所以它並不是「人」這一概念的定義。定義有過寬或過窄的錯誤,亞里士多德的這一定義就有定義過窄的錯誤。藏傳因明揭示「定義」概念的定義,不僅規定了「定義」應該揭示什麼的問題,同時也規定了「定義」在外延上不應該小于或大于被定義概念的邏輯原則。如,第一項規定了「定義」必須是一個揭示性的語句的問題,第二項規定了「定義」必須是對存在性事物或實概念而言的問題,第三項規定了「定義」必須不大于或不小于被定義概念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藏傳因明對「定義」概念內涵的揭示,更具體、更深刻、-更具有哲學意義。
「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定義」概念之定義,「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人」的概念的定義。前者揭示了所有「定義」的本質要素,後者揭示了所有「人」的本質要素,這兩個定義都可以通過藏傳因明的「定義」之定義標準來得到揭示。對于「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來說,第一,它是一個定義,而不是一個定義對象,所以「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具備了「必須總是一個定義」的條件要素;第二,體現「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屬性的現實范例有「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人的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商品的定義)等,這些定義都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所以「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又具備了「體現該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條件要素;第三,不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時就不是「定義」,不是「定義」時就不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所以「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又具備了「該定義只做該定義所揭示的事物或概念的定義而不做其他任何事物或概念的定義」的條件要素。由于「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具備了作為「定義」之定義的三項要素,所以它不僅是一定義,而且只是「定義」這一被定 義概念的定義。 對于「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定義來說也同樣:第一,「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一個定義,而不是一個定義對象,所以「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具備了「必須總是一個定義」的條件要素;第二,體現「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屬性的現實范例有「中國人」「藏族人」和「女人」等,這些相對具體的人都是「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所以「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定義又具備了「體現該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條件要素;第三,不是「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時就不是「人」,不是「人」時就不是「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所以「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定義又具備了「該定義只做該定義所揭示的事物或概念的定義而不做其他任何事物或概念的定義」的條件要素。「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定義具備了作為「人」之定義的三項要素,所以它不僅是一定義,而且只是「人」這一被定義概念的定義。
粗略而言,作為定義,其考察點有三:第一,看其是否為一個揭示性的語句;第二,看其體現自己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否存在;第三,看其是否有被定義概念。對于「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來說:第一,「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一個揭示性的語句;第二,體現「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就是其范例;第三,「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概念是「定義」。同樣,對于「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定義來說:第一,「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一個揭示性的語句;第二,體現「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中國人」「藏族人」和「女人」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個定義的被定義概念和體現該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定義的被定義概念相當于「總」與「屬」概念,體現該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相當于「種」概念或具體事物。
(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由于「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所有特殊「定義」之總定義,所以它是最高定義,是定義中的絕對者。它的這種特性,使它具有了如下諸特點:
第一,「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人」、「商品」等是被定義概念,「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等則是揭示「人」、「商品」等被定義概念的定義。作為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語句,如果後置于「人」、「商品」等概念之後,即說成「人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或「商品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時說得通的,因為它們分別充當著兩個被定義概念的定義:前者的被定義概念是「人的定義」,體現「人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是「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後者的被定義概念是「商品的定義」,體現「商品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則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因此,「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概念之後,包括「定義」與「被定義」這對最高被定義概念在內。
第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如後置于「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等概念之後,即說成「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時是不通的,它們雖然以揭示性定義的形式出現的,但它們的被定義概念是不存在的。如,對「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而言,其被定義概念或定義對象應該是「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定義」,因為「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一個「定義」而不是一個「被定義」,所以它不可能另有定義。對于「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來說也同樣。另外,「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不能自我後置或自我疊加,如說「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不通的,因為,「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定義」,「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一「定義」,而不是一「被定義」,所以它也不可能另有定義。也就是說,「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沒有定義,所以「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定義」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定義」兩語是說不通的。由于「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定義」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定義」兩語說不通,所以「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兩語也是說不通的。因此,「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不能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
第三,「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具有無限後置或無限後退的特性。藏傳因明認為,「定義」之定義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定義之定義」之定義是「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定義之定義之定義」之定義則是「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如此類推以至無窮。對于「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來說,第一,「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一個定義;第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就是「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也就是說,體現「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第三,「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只充當「定義之定義」之定義而不充當其他任何概念或事物的定義。對于「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來說也同樣,第一,「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一個定義;第二,「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也就是說,體現「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有「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第三,「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只充當「定義之定義之定義」之定義而不充當其他任何概念或事物的定義。
「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定義的這種「定義之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類的無限後置法,雖然沒有實質性的邏輯價值,但在藏傳因明的寺院論辯中卻有著訓練思維的獨特作用。
二、什麼是被定義 被定義是相對于定義而言的,有一定義時,一般來說就有一個被定義概念或事物。具體的定義是無數的,所以具體的被定義概念或事物也是無數的。一般來說,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在日常生活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我們不僅要研究「什麼是定義」的問題,同時也要研究「什麼是被定義」的問題,因為有「定義」時,必有「被定義」。
(一)什麼是被定義 形式邏輯對所有具體定義的總體有「定義」這一術語,而對所有定義所揭示的事物之總體沒有特殊的概念術語。藏傳因明將「定義」與「被定義」當作兩個對偶概念同時加以研究,「定義」包含一切特殊定義,它是一切特殊定義的總名稱,「被定義」包含一切特殊定義所揭示的特殊概念或事物,這些特殊概念或事物的總名稱就是「被定義」。這也是形式邏輯與藏傳因明在定義領域內的不同之處。
「被定義」作為一個擁有眾多分子的類概念,它本身就是一個定義對象,藏傳因明給它的定義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或「具備假有三要素者」。在藏傳因明中,概念和事物之間的關系,有時是同一的,有時則是分別的。在揭示「被定義」的內涵或本質屬性的「具備所立三要素者」,或「具備假有三要素 者」二定義中,有「所立」或「假有」等語詞,這說明「被定義」概念主要指向概念,而不是現實事物。前一定義中的「所立」和後一定義中的「假有」都是「被定義」的代名詞:前一定義中的「所立」說明一切「被定義」都是思維抽象按立的,不是現實存在,所以稱為「所立」;後一定義中的「假有」說明一切「被定義」都是一種只存在于思維中的共相,不同于能夠感受的實在事物,所以稱為「假有」。具有這兩種性質的事物只有概念和共相等事物。
充當「被定義」的三項必要條件是:第一,必須總是一被定義;第二,體現該被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第三,該被定義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此三項條件既是藏傳因明確定「被定義」的三項規則,也是藏傳因明衡量一被定義(概念)是否為真實被定義(實概念)的三項標準。
「被定義」這一概念是一切被定義概念的總稱,它包括無數的子項,所以它自身也是一個被定義。「被定義」作為定義對象,它具備作為被定義的三項條件:第一,「被定義」這一概念不是一個定義,而是一個包含無數子項的總相和共相,所以「被定義」這一概念具備了「必須總是一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第二,體現「被定義」這一概念屬性的現實范例有「物質」「精神」「人」等,由于這些都是一個個「被定義」,所以「被定義」這一概念又具備了「體現該被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的條件要求;第三,「被定義」的定義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被定義」只做「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具體定義的被定義,所以「被定義」這一概念又具備了「該被定義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由于「被定義」這一概念具備了作為被定義的三項條件,所以它不僅是一個被定義,而且只充當「具備所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的被定義。
由于「被定義」這一概念自身是一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所以它屬下的一切概念都具有這種性質。如,對「商品」概念來說,其三項條件是這樣滿足的:第一,「商品」這一概念不是一個定義,而是一個包含無數子項的總相和共相,所以「商品」概念具備了「必須總是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第二,體現「商品」這一概念屬性的現實范例有「農業商品」「畜牧業商品」「手工商品」等,由于這些都是「商品」,所以「商品」這一概念又具備了「體現該被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條件要求;第三,給「商品」下的定義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商品」只做「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具體定義的被定義,所以「商品」這一概念又具備了「該被定義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由于「商品」這一概念具備了作為被定義的三項條件,所以它也不僅是一個被定義,而且只充當「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這一定義的被定義。
藏傳因明的「定義」與「被定義」概念是針對存在事物而言的,因此,只要一概念是真實概念,並且是非揭示性的,那麼這一概念就是一定義對象。非存在沒有「定義」與「被定義」之說。「兔角」「方之圓」「金山」等是一些象徵非存在的概念,它們雖然是概念,但並不是定義對象或被定義,因為它們是不存在的。它們不是定義對象或被定義的理由可以通過藏傳因明的被定義概念所要具備的三項條件的檢驗來得到說明。「兔角」「方之圓」「金山」等概念對于作為被定義之第一項和第三項條件來說可以說得過去,因為:第一,它們都是一些非定義性的概念;第二,我們可以硬性地創造它們的定義。但問題是,體現它們屬性的現實范例是無法找到的,也就是說,它們不能滿足作為被定義三項條件中的第二項條件,所以它們不是定義對象或被定義。如果是一個標準的被定義概念,那麼它必然能全部地滿足作為被定義的三項條件。但以上諸概念至少不能滿足其中的第二項條件,所以它們不是真實的定義對象或被定義。藏傳因明被定義三項條件中的第二項是一種將非存在排除在被定義范疇之外的限制規則,所以具有深刻而獨到的邏輯意義。
(二)「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就像「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所有特殊「定義」之總定義一樣,「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也是所有特殊「被定義」的總定義。它們在作為最高定義的意義上雖然是相同的,但在後置問題上的性質卻是截然相反的。
第一,「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瓶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商品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都可以,但「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瓶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商品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都是不通的,因為「瓶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和「商品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分別是「瓶之被定義」和「商品之被定義」,由于「瓶」和「商品」二者是兩個被定義而不是定義,所以它們不可能另有被定義。也就是說,作為「瓶之被定義」和「商品之被定義」的具體范例是不存在的,所以「瓶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商品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二者雖然貌似定義,其實並非定義。因此,「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包括「定義」與「被定義」這一對最高概念在內。
第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特殊定義之後,如說「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說不通的,理由在討論定義時已說過。但「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特殊定義之後,如說「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所立三要素者」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具備所立三要素者」都可以,因為它們是兩個定義,其被定義分別是「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被定義」和「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被定義」,而「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被定義」的體現者有「人」的概念,「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被定義」的體現者有「商品」的概念。這一點也可以通過藏傳因明定義之三項條件來得到驗證,如對「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概念而言:第一,它們是定義,而不是被定義;第二,體現「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就是「商品」;第三,「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只充當「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被定義」這一被定義的定義,而不充當其他被定義的定義。
第三,「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定義之定義之定義……」等等無窮後退系列之後,但「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定義之定義之定義……」等等無窮後退系列之後。如對「定義之定義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來說,其被定義是「定義之定義之被定義」,體現其性質的現實范例是「定義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再推,「定義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是「定義之被定義」,「定義之被定義」中的前一「定義」是一被定義,而不是一定義,所以前一「定義」不可能另有被定義。但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可以自我後置或自我疊加,這與「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情況相反。我們說「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等等是說不通的,但說「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等是說得通的。如 對「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來說,其被定義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被定義」,體現其性質的現實范例則是「被定義」這一概念。因此,「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不僅可以自我疊加或後置,而且可以形成自我疊加的無窮鏈條,如「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等無窮鏈條。以此可以看出,「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與「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二定義的不同之處在于「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可以自身對自身進行無限地後置,而「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卻不能。
以上討論了定義、被定義、「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與「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四者的諸特性及各種關系,但還沒有談及「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與「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間的相互後置關系。我們可以說「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但不可以說「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因為前者合乎藏傳因明的定義規則,後者則不合乎。前者的被定義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義」,體現「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義」的現實范例有「定義」;後者的被定義應該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定義」,但體現「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定義」的現實范例卻是不存在的,因為「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自身是一揭示性的定義,它不可能另有定義。如果它另有了定義,那麼真正的定義我們是不能找到的,因為它們具有了無窮後退的性質。從這點來說,說「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以至無窮是說得通的,但說「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等是不通的。
三、非定義與非被定義 以上從正面揭示了「定義」和「被定義」二理論,但為了使這兩個概念的認識進一步明確、深化,排除在這兩個概念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歧誤,藏傳因明又從反面揭示和探討了這兩個概念,這就形成了「非定義」和「非被定義」二理論。
(一)什麼是非定義 「定義」的定義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而「非定義」的定義則是「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如排除揭示性語詞以外的人、山、海等一切實概念都是「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對于「人」的概念來說,雖然體現其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中國人、美國人、張三等,但「人」這一概念不是一揭示性的語詞,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性質,所以它不是一定義,而是一「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非定義。同樣,「非定義」這一概念自身也屬于非定義范疇,體現「非定義」性質的現實范例雖然是存在的,如人、山、海等,但它不是一揭示性的語詞,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定義,而是一「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非定義。進一步來說,「人之非定義」也是一非定義,體現其性質的現實范例雖然是存在的,如人、山、海等,但它也不是一揭示性的語詞,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定義,而是一「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非定義。由于「非定義」「人之非定義」等是一個個概念,同時又不是揭示性的語詞,並且又不是非存在,所以它們就是一個個具有自己定義的被定義概念。因此,「非定義」概念的內涵是「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人之非定義」概念的內涵是「人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也就說,「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非定義」的定義,「人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人之非定義」的定義。
「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和「人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二者的定義性質可以通過套用藏傳因明定義的三項條件來得到驗證:第一,「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和「人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二者分別都是一揭示性的語詞,所以它們具備「總是一定義」的條件要素;第二,體現「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排除一切特殊定義以外的人、山、海等就是其例,同樣,體現「人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也是存在的,如排除「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語詞和概念以外的人、山、海及「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等等的一切具體定義就是其例。這樣它們又具備了「體現定義屬性的現實范例必須是存在的」條件要素;第三,「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只做「非定義」的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的定義,這樣它們又具備了「該定義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條件要素。由于它們具備做定義的三項條件,所以它們是定義,而「非定義」和「人之非定義」則是它們的被定義。就像「人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為「人之非定義」的定義一樣,「商品的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為「商品之非定義」的定義,以此類推,以至無窮。
(二)什麼是非被定義 「被定義」的定義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而「非被定義」的定義則是「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排除一切真實被定義以外的方之圓和「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等一切具體定義都是「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對于「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這一概念來說,雖然體現其屬性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作為商品的棉布、柴米等,但它不是一定義對象,並且不具備「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性質,所以它不是一被定義,而是一「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非被定義。同樣,「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這一概念自身也屬于非被定義范疇,雖然體現「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性質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等,但它不是一定義對象,並且不具備「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被定義,而是一「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非被定義。進一步來說,「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也是一非被定義,雖然體現其性質的現實范例是存在的,如「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等,但它不是一定義對象,並且也不具備「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被定義,而是一「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非被定義。因此,「非被定義」的內涵是「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被定義」的內涵則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也就是說,「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是「非被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被定義性」。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一切揭示性的具體定義和一切非真實概念的概念都不是被定義,只有排除非揭示性語詞以外的真實概念才能充當被定義。
(三)「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與「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1、「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第一,「非定義」的定義是「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不可以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如說「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等是不通的。因為它們三者的被定義分別應 該是:「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非定義」「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非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定義」。由于「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等是三個具體定義,而不是被定義,所以它們不可能另有定義。既然沒有定義,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與之相應的非定義之說了。
第二,「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非定義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非被定義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商品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等是說得通的。「非定義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義是「非定義之非定義」,體現「非定義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有不包括「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在內的一切具體定義及人、山、海等;「非被定義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義是「非被定義之非定義」,體現「非被定義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有不包括「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這一定義在內的一切具體定義及人、山、海等;「商品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義是「商品之非定義」,體現「商品之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屬性的現實范例有不包括「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這一定義在內的一切具體定義及人、山、海等。
第三,就像「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是「非定義」的定義一樣,「非能夠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非人」之定義,「不是能被2整除的數」為「非偶數」的定義,「不是有羽毛的卵生動物」為「非鳥」的定義,以此類推,以至無窮。
2、「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第一,「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不能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定義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被定義的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商品的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等是不通的。它們的被定義應該分別是:「定義之非被定義」、「被定義之非被定義」、「商品之非被定義」三者。由于「定義」、「被定義」、「商品」三者不是揭示性的定義,而是三個定義對象,所以,它們不可能另有被定義。既然沒有被定義,自然也就沒有與之相應的非被定義之說了。
第二,「非被定義」的定義是「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與「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情況相反,「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如說「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等是說得通的。三者的被定義分別是:「具備能立三要素者之非被定義」、「具備所立三要素者之非被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之非被定義」等。由于「具備能立三要素者」、「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三者是三個具體定義,所以它們的被定義分別是「定義」、「被定義」和「商品」三者。由于它們各有各的被定義,所以它們必定各有各的非被定義:「非具備能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是「非定義」,「非具備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義是「非被定義」,「非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的被定義是「非商品」。
四、定義、被定義、非定義、非被定義及其各定義間存在的諸相互關系 由于定義、被定義、非定義、非被定義以及它們的各定義所指向的外延不同,所以它們之間存在的相互關系也各不相同,彙總如下表: 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是藏傳因明的重要邏輯內容,歷代藏族學者都非常重視對它的研究。經過歷代藏族學者的不斷努力和發展,這一邏輯理論到現在已經達到了全面、系統、臻熟的地步。歷代世界邏輯學家都非常清楚「下定義」在各門學科和人類知識領域內的重要意義,他們也研究和探討了「什麼是定義」這一邏輯問題,但他們對「定義」理論的研究和著眼點是單一的,只研究和揭示「什麼是定義」問題,而不研究和重視作為其對立面的「被定義」問題,同樣他們只從正面研究和揭示定義的性質和屬性,而不從定義的反面即從非定義的方面對「定義」理論加以進一步深刻的探究。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的「定義」理論未免有失于膚淺,並不全面。相反,藏傳因明對「定義」理論的研究,不僅是多層次的和多角度的,同時對「定義」理論的各細節性和終極性問題作了深入細緻的探究和總結。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定義」理論方面,藏傳因明的邏輯成果遠勝于世界其他邏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