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理法(白云禪師)
因明學理法 白云老禪師
前言
因明、梵語:悉多費陀。譯義為明因的意思,故譯作「因明」;是學乃論理科學,立「宗、因、喻」三支法,慎審其「理和事」的正偏與實虛境況。
因明、引三支而究竟三量,所謂「現量、比量、非量」者是。
因明、緣起于釋迦牟尼佛之前,由足目仙人開創;世尊入滅,後有大乘論師陳那開發,著書名:因明正理門論,是新因明論成為學理之始。
復次,有商羯羅主,造「因明入正理論」,為悟入因明正理門論之學科;迨至中國,唐、玄奘大師翻譯成中文,而後皆以此論為藍本,多位尊宿、包括窺基、智旭等大師作疏,闡述是論之要旨。
今言「因明學理法」者,系衲研讀「因明」多種論疏的心得,提供遠諸漢學,近之語體的現代人,俾資于「因明」容易悟入之便。
論原理說
因明立三支法: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
喻:如瓶等。
因明設三量法:
現量:鏡中像緣。
比量:見煙知火。
非量:分別取舍。
綜合原理說
宗、現量:法相。
因、比量:唯識。
喻、非量:菩提(煩惱)。
復次例:
現量、宗:資訊。
比量、因:歷史。
非量、喻:典籍(經書)。
原理能所說
宗、現量:立,果報。
因、比量:能,修養。
喻、非量:所,功德。
復次例:
現量、宗:女人。
比量、因:母親。
非量、喻:孕婦。
原理因緣說
宗:人我,法我。
因:業作,道行。
喻:煩惱,菩提。
現量:已知未知。
比量:能所契應。
非量:無始緣起。
原理因果說
宗:苦樂果受。
因:善惡行為。
喻:六道眾生。
現量:貧富貴賤。
比量:凶吉順逆。
非量:業作輪迴。
論文之理法
能立與能破 及似惟悟他
現量與比量 及似惟自悟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釋法要:
能立當識真能立,立宗旨是大前提。
能破當知真能破,明因義是悟入境。
似立破即相似理,從果報事設例喻。
現量設人我與法我,立法相為宗旨。
比量識業作或道行,因唯識而了別。
非量舉菩提和煩惱,謂菩提即煩惱。
因此,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可以令他得悟;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非量:不同于現量,亦不同于比量,而相似于現量和比量者)等,是令自己得悟之法。
如是要義,綜合四門令他悟,四法而自悟,乃總攝諸論之悟道妙理;然、何言總攝諸論之悟道妙理?基于一切論義雖多,但總不出「立破」與「衡量」的范疇,而顯佛陀教誡于法義的真實性和饒益性。
論文之理法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釋法要:
宗、是大前提,是能立;明因義,例喻而開發悟入的誘因;令使疑問者,走出迷津,如理了事,于事而得解惑。
論文之理法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釋法要:
宗:所立之義 如聲是無常
因:立宗理由 為所作性故
喻:成宗譬喻 譬喻鍾瓶等
于事是宗,真能立;于理是因,真能破;舉證是喻,極能立能破。例:
宗:法相、果報、事。
因:唯識、作因、理。
喻:煩惱(菩提)、業(道)、行為。
所謂極成有法,即是極為明顯的事相,緣此事相而立宗旨;但事相仍有差別,如涉及情、理、法的不同,亦即同事異理,因人分別而起。
至于自樂為所成立性,肯定于人的自我意識所立有為法而為宗,其所立宗旨,依自樂能立故;所以,成立的內涵,個人好惡與根性,以及所具備的修養,往往差別有高下深淺的不同。
因此,于人的過去、現在、甚至未來,藉三支和三量的學理,很容易發現唯識法相學中:「種子生現行,現行薰種子」的微妙甚深理法,彼此關系的確定性。
論文之理法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釋法要:
宗:鍾表等,普遍性的認知。
因:計時器,同異分別效用。
喻:白天夜晚,日中中夜。(十二點)
鍾表是計時器,是所作因;鍾表種類繁多,式樣不一,價值貴賤,往往因人因事而異;無論如何,總歸是一種計時器。因此,可以發現,當使用鍾表時,其目的是什麼?是時間的珍惜者?是徒耗光陰?抑或是與時間作競賽?還是因時間而不得已做奴才?!
論文之理法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
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釋法要:
宗:所立宗法,其義均等,如鍾表。
因:同品異品,效用相同,計時器。
喻:白天夜晚,日中中夜,十二點。
立法、即是立宗。無論所立,止于事相,或謂前提,也就是法相的建立,依事物而有宗旨,或立言旨趣,故說意義均等;但是,其義均等,究竟因性,仍有同與異的分別。如鍾表之類,有掛鍾、座鍾、電子、鬧鍾等;于表,有懷表、手表、碼表等;加上液光、數字等,鍾表在大體上,則種類繁多,不勝枚舉。
何云同品?從事相說名字相,概念上相同;如鍾表,或言飯菜、飲料等,故立宗旨說無常性。
何云異品?從法相說名字相,分類各異;如不同的鍾,不同的表;如不同的飯,不同的菜,以及不同的飲料;故究其宗旨而有常性。
設例:
宗:餓了吃飯,于所立無常。
因:飯菜有營養,究因有常。
喻:吃飽了會消化,飽餓差別。
因此,吃飯,其義均等。于事相,飯菜有同異之別,故立宗于性無常;于法相,飯菜有營養成份,故究因于性有常;所設喻,反應宗與因所論之理契合故。
論文之理法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
釋法要:
宗立所作性,是無常。
勤勇不斷,所發起的、于同品肯定是有常性;于異品作用變化、遍計所執、究其因性,仍然無常;故說從宗在事相,從因在法相,認識了別之後,說是無常性。
譬喻:吃飯是事相,營養是法相,飽餓是變化的作用。
宗:事相,無常性;同異、緣于究因。
因:法相,從當下的有,究因所發,仍歸是無常性。
喻:飽餓之相,吃則相飽,消化則相餓;變幻無常。
論文之理法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此中言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釋法要:
宗:瓶等物器,事相建立;撞擊瓶,有聲法相建立;同法是常,異法無常,見作是常,所作無常。
因:虛空之相,事相顯空;風云現,有物、法相類辨;同法事常性,異法法無常性,見作有,所作無;究竟如有非有之因,總歸無常。
喻:瓶與聲,虛空與風云。
因是之故,瓶是事相,擊之發聲,聲是事相;瓶和聲,是同法;藉事相而究其因,是異法。故說,法相因事相而顯理,有常與無常,兼具同法和異法;于中,所見非作,是有、是同法,是常;所作發性,是無(非有)、是異法,是無常。
虛空與風云,虛空相無,風云現相有;虛空和風云,所見是事相,是同法,所作是法相,是異法。因此,虛空相是常,風云相起,是無常;所見是常,所作發性是無常。譬如所見非作是有,是同法;所作發性是無,是異法。而同法之有,宗立究因,是非有;異法之無,究因立宗,是非無。
論文之理法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
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釋法要:
宗:無明--迷惑、無奈,能出離?!
因:貪瞋痴慢見--修戒定慧三學。
喻:煩惱--轉化成菩提。
立宗、見非,有常與無常,有同有異。
宗法、所作,非有非無常,見作分別。
見因、自我,有業與道分,有同有異。
因法、淨我,非業非道分,業道內涵。
例喻、等覺,業淨道無分,有同有異。
喻法、覺分,聲聞與菩薩,果受境用。
論文之理法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釋法要:
樂、自發性,自我成立者。
相違理法:
現量--現前所見,能知而立;知有深淺,修養差別,如人類的計較執著。
比量--類比知見,廣狹多寡;見聞資訊,篩減差別,如外道的的模仿偏執。
自教--內明規范,傳統旨趣;個人根機,知識差別,如宗派的強調風格。
世間--時間空間,緣境不定;遷流變化,契應差別,如種族的慣性特色。
自語--業力所使,知見紛紜;處境呼應,教學差別,如世間的見仁見智。
極成不成:
能別不極成--能分別,不一定能行;能行不一定能成。
所別不極成--所分別,不一定真實,界處立場多異趣。
俱不極成--能所分別,起于心識作用,非真能立。
相符極成--能所相應,障滯悉皆無余,立亦多事。
論文之理法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釋法要:
耳具聽能,耳聞聲處,是所聞;如果、說聲不發,耳亦不聞,是能所相違,不相應故;現量者,依事理彰顯,不相違背,能所相應,是理法如實故。
論文之理法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釋法要:
比量在各別人我的認識,了別、則關系知識經驗的差異;如瓶、是常,瓶有聲、是無常。但、此其中,說瓶是常,瓶有聲是無常,相違之說,總歸一個「我」的分別意識;于立宗、同樣必須分立,不可以一而概全,是事相與法相各述,當如實故。
論文之理法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釋法要:
勝論師,系古印度六大哲學派之一,稱作勝論宗;以唯物多元而論宇宙萬有,即所謂「實為本體,德為屬性,業為作用,同為共通性,異和合為物物間之固有性;異為別異,有能,無能,俱分,以及別立無說。」十義。
注:原嘔露迦仙之六義,至慧月引申完成十義。
論文之理法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釋法要:
望月懷兔,于世俗事實相違背,亦如說人之頂骨清淨,為眾生智愚貴賤、並無分別故;猶如螺貝,古代視作錢幣,後為裝飾物,今同砂礫;在在少不了時空中的遷流變化,或常或無常,依所生變化時的當下而論言,無有定說。
論文之理法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釋法要:
石女、又作陰女,不能人道之鎖陰女;既為人母,是石女,自語相違,故言之不通。
論文之理法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釋法要:
數論師,論佛教法數之根本,立二十五諦論生死涅槃;立神我之精神,左右自性作用,如不許聲滅壞,故能別不極成。
佛法言剎那滅壞,如立聲無常,故于聲法相的了別,作不極成之肯定,關系時空與因緣的應和與否,故說非我非思。
論文之理法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釋法要:
勝論師強調我說我攝、才是實義;有違佛法中說因緣和合之理,故俱不極成;如勝論師說,我與和合說作因緣,和合說九德與我和合發起智相。
聲是所聞,原本相符極成,無過失。
論文之理法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釋法要:
諸法,具自相與共相二門。自相者,局限于自體之相。共相者,通達于他體之相;如五蘊說我,分別各司其事,是自相。又我本無我,涉及生、住、異、滅之相,是共相。
此言自相,旨在遣法相違;如立聲是常,望月懷兔,人頂骨淨,母是石女等。
不容成者,為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等三說,乃他家所不許故。
立無果者,似立宗有違現量,少正知見;正智不生,立無果說,是遣諸法諦。
似立宗,如是多言,由種種配列而立量,故次第生:現量、比量、自教之相違。世間、自語、能別、所別等不極成,以及俱不極成,相符極成九種過誤。
論文之理法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釋法要:
非真能立之因,即名似因。
似因所立,為四種不成,六種不定,四種相違故。
論文之理法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釋法要:
兩俱不成:宗、聲為無常(勝論立)。因、眼所見故(勝論立)。賓與主皆所不許,立量敵對故。
隨一不成:聲是有法,無常為宗,因謂所作性故。如是對聲議論,客觀有過,故隨一不成;為因明議論,應可成故。
猶豫不成:于霧起時,惑而為菸;霧是水性,煙關系火,乃有法之相,疑惑則猶豫不確實。似因宗不立,理與事不成,故說猶豫。
所依不成:虛空相立,物流變化;如日月風云,非虛空本有。謂虛空實有,德所依故;于法,萬象遷化,虛空與諸相,除了各具體性,其能所關系,乃源自因緣生法。
論文之理法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于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釋法要:
言不定,于相有相無,于性俱不俱,實難決定,是猶豫法,故說不定。如宗立聲是常,于因卻無常,所作性與所聞性非共性,相與性非共相;謂常是聲顯時,說無常是聲不定故。
共者:現量于當下,常無常,宗與因共相故;是法相立,于性不定。
不共者:比量于宗是常,于因無常,已不共故;相具質礙,性無質礙,如瓶與聲,相與性不共,常無常,亦不定。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瓶與聲,于法相是同品,于性是異品;瓶發聲,是同品一分轉異品,當勤勇(所作)無間時,才能遍轉;故彼此同品一分,異品一分,相互仍不定。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瓶與聲,于性是異品,于法相是同品;瓶有聲,是異品一分轉同品,當勤勇無間時,才能遍轉;故彼此異品一分,同品一分,相互仍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瓶與聲,同品一分,瓶發聲,異品一分;一分能轉,一分不轉,立宗是猶豫,非真能立;于因,所作故,立因過失,俱品一分轉、仍是不定。
相違決定者:若以無常立宗,于因、以所作性故;蓋說聲所聞性,不能破計常、而立無常。若以常立宗,于因、以所聞性故;蓋說聲所作性,不能破無常、而立常。如是二者決定相違,仍是猶豫不定。
論文之理法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釋法要:
法自相相違因者:宗立聲為常,常是有法,是法自性相;倘若所作性為因,必須勤勇無間發起為因;是則宗立聲、既然常性,于法自性相、彼此相違背,立因即不能立,故說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別相違因者:我身有色身與法身的分別,于色身,是物質組合而成;于法身,是精神作用而立。因此,所立宗,言我身,分別色身是本體,四大為因;法身是作用,五蘊為因;四大屬物質,五蘊屬精神,凡物質必有其體性。而精神又須依托于物質之本體上。基于體用,各具法義,有差有別;故說法差別,宗因于法相違,不能真立。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有法自相,如此眼觀彼眼,是同義,此眼觀色是異義;眼為同根,是能見根,眼觀異色,是所見物。宗立眼能見,于因、所見立量,有法即相違背;亦如勝論師,立六句義、一實句說;于因,有法同異,分別立宗,應非大有性宗,但一實故,有德養,有業作,非俱遮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依一實故,德業故而立因,相違于宗立之有法差別;如眼能見,乃所見色之相,于意不作用,眼失能所,是有法差別;謂一實、德、業,宗與因相違,離大有性外之決定,立宗許,則立因非,相互不容,故說有法差別相違因。
論文之理法
己說似因,當說似喻。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釋法要:
似同者,猶言好像。如孿生兄弟姐妹,如瓶器等;于似相同,于法不同;于法似同,于相不同,因作意性故。
似異者,猶言仍有差異。孿生兄弟姐妹,乍看、于相似同,于法仍有差異;于法似異,于相不同,為所作性故。
論文之理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釋法要:
能立法不成:能立因,所立宗,如聲是有法,是常為宗;于法、似同不成,聲無常性。如鍾表,是計時器;鍾表是有法,計時無常,立宗立因;于法,能立不成,有法是常,計時所作性,似同不成。又計時無質礙故,鍾表有質礙;似同立宗立因,喻之相違,故能立法不成。
論文之理法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釋法要:
所立法不成:覺本無常,所作性故;如計時之鍾表,有質礙,而計時于法無,故所立法不成。
論文之理法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釋法要:
俱不成:立宗言旨,立因在趣,比喻相應宗與因。若謂瓶有聲,無外力,于法不成;瓶有常,聲無常,喻如虛空;則能立不成,所立亦不成。如鍾表與計時,稱鍾表是計時器;但計時無質礙,是非有,計時器有質礙,是有;故于法能所相違,有與非有,俱不成。
論文之理法
無合者,謂于是處,無有配合,但如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見所作性,故無常性。
釋法要:
無合者:立瓶有聲,是常無常,所作性故;于法彼此不合,為能立所立是二法故。如鍾表計時,于質礙,鍾表有,計時無;喻如虛空,或一切覺等;虛空現物,自然所作,一切覺悟,人所作故,于法、彼此不能配合,故說無合。
論文之理法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釋法要:
倒合者:能立依事,所立言理;事理之言說,若無人我所作,則事歸事,理歸理,無有交涉。如瓶,有聲有常,有聲無常,乃人所作性;事理與所作,有常非有,無常非無,故過失倒合。
論文之理法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釋法要:
言似同法喻之結語意。
論文之理法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釋法要:
極微,仍有質礙,似異法中,所立不遣,性不遣故;極微,于色塵中乃極微分子,即物質之最微小者。基于物質是存在的有,即使科學所發現者,仍歸人之能力所及;此言極微分子,乃具質礙之有,所現于作之無。因此,立喻,在突顯宗與因是同法,須立法于人之能力所及者;所以說,似異喻極微,于宗于因,所立所成,立法不遣。
論文之理法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釋法要:
說似異喻如業,遣所立宗是常,如聲。立因無質礙,于宗遣所立,業無常故;所以說,似異法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于比喻,難以建立。
論文之理法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虛空;由彼虛空,不遣常住,無質礙性;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釋法要:
說如虛空,不能遣常住立宗,亦不能遣無質礙立因;為虛空現物,虛空本來無物,所作性故。虛空是常,無質礙;所現物相是無常,有質礙;于法俱不遣。
論文之理法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釋法要:
不離:如瓶有聲,所作性故;于瓶是常,有質礙,聲無常,無質礙;但瓶與聲,一體不離,于法,似異立喻,為不離見作故。
倒離:如說言,于質礙,皆是無常;若論聲塵,立無常為宗,顛倒立喻,違因說。是故,宗立不近因,遑論喻立?如瓶等,立常不成,立無常亦不成,故立宗、因、喻,于質礙,于所作;因不呼應宗而立宗同喻,是倒離。
論文之理法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釋法要:
因明立法,宗是大前提,因即相應理,立喻而論定;于唯識法相,宗以法相而立,因依唯識而釋,喻則相呼肯定。準此明因之正理,故說:似宗因喻,非正能立。
論文之理法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惟有現比二量。
釋法要:
此云自,即凡研因明學人,每一個己之我(自我);如求開發悟境,必須了知現量和比量之理法。
論文之理法
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于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釋法要:
現量:現即當下,如實而量知;集五識與五同緣,現五俱之意識。趣色等一切法,于現實量知自相,無分別推求意念;于五識緣五境,五識同起,故名現量。
論文之理法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于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于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釋法要:
比量:比即類比,量知未知事,具相較之類同義;如見遠處有煙,量知彼處有火,于所作性;無常與質礙,是相較類比,而說同義,乃意識作用,藉諸相而觀義,故名比量。
論文之理法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釋法要:
從現量與比量中,正智之果,緣分別于現量時、是無;證實宗立于相,因立現量,宗因無違故。緣分別于比量,是有;所起宗立似義于相,似因多類,似所比故。
論文之理法
有分別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釋法要:
瓶與衣,分別異義,物相流變,不可以現量論;若以量說,當下所見,乃分別意識,非了義,稱似現量。如瓶有聲,是無常境;如衣有成壞,是自相無常,故分別生義,是異轉之相,名似現量。
論文之理法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于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釋法要:
聲塵依于色相,色不動無聲;如銅罄犍槌,人不敲不響;智先作比,誰為主宰,知之生義,名似比量。前言十四過說,從似因智為先導,起始于不實之分別,是似義智,違正解;似因諸過,若犯少分,其智似義,非正智,不正解,故名似比量。
論文之理法
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釋法要:
若以十四過似因智為先導,所顯示能破之功,則能立之所有過失,方立真能破;為能立過失減少,已達初步似能立之宗;為立宗九過故,為四過不成故,為六過不定故,為四過相違故,以及同與異喻十種過性故。
論文之理法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于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釋法要:
基于似能破,不能破真能立之理,在所說不能顯實能立之過故;言名似能破,非真能立圓滿之理。若說缺減性,言似能破,不能破真能立;當知犯立宗九過,不成四過,不定六過,相違四過等之因性,復于同喻與異喻,犯十種過性。所以說:有過立宗,于因,言成不成,定不定,違不違,欲立之宗即不能立;加之同喻異喻,宗不能立,因則背理,喻即無從例起;是故,言說名似能破,不能實顯,非因明而能立宗之理法,當即此打住。
論文之理法
已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于余處
釋與之論竟說:
因明論句不多,緣于起始之利,逐漸發展,期許達到四方每一角落。雖然,論句中說理非理,但其中確有許多值得妙辯的地方。
論理科學,明因立宗,喻與應之。
法相唯識,認識了別,肯定證之。
彼此辯正偏,辨同異,利樂後學;唯誡學人,莫藉少句,斷章取義,或以一而概詮。祝之禱之,仰祈共勉!
九十云僧于千佛山丈室
時值二OO四年仲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