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點滴論》講記之七
剛曉法師文集《正理點滴論》講記之七
彼諸一切能成立法者:謂由其如能成立自體性故,當了知唯能成就所成立法與能成立法單純相隨逐。實則由即此為彼之自性故。及由自性即是成立因故。若既成就此而不成就彼者,則彼之自體性為無故、由亦能有錯亂故。
這麼些能成立法,我們總說是拿這些能成立法來成立所立法,還不如說是以存在者的無常自身、有生滅者的無常自身、所作者的無常自身來成立無常自身。我們應該知道,能成立法存在者、有生滅者、所作者和所立法無常具有不相離性,那麼,我們憑記憶,來準確無誤地運用它們,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結論,根本就不需要作更多的解釋說這是能立這是所立,哪一個只包含于所立法之中,這些都不需要。為什麼呢?因為存在者的無常、有生滅者的無常、所作者的無常根本就是無常本身,它自身就是因,這根本就是以自身成立自身。要是你把存在者同時也說成無者,則它自身就是無者,它與無常就是相離的,你把有生滅者同時說成無者、把所作者同時說成無者,都是同樣的道理。所以,已經確立的就不能另行改變,否則就出現錯誤。 法稱論師說話實在是費勁透了,也不好理解。現在我手邊兒好在是有好幾個譯本,相互對照方才能讀成這樣。法稱論師的意思是說,同法式結合自性因,就是說用自性因來成立所立義,其實自性因與所立義根本就是同體,也就是說,所立義根本就是存在于能立因的每一事例中,就象前邊兒例子中的,要成立的「無常」根本就存在于每一個「所作」法的事例中。 法稱論師這麼一說,當時沒有人說什麼,可後來有人發現了一個問題,說,要是自性因與所立義根本就是同體的話,豈不是自己證明自己?就象在法庭上自己聲明自己無罪一樣,這不行的~~必須讓別人來作證人,讓別人來證明你無罪才行!你要成立無常,可是你的「無常義」根本就是與「所作性」是一個東西,這不是成了同義反復麼?就是說,你說的「無常」是瓶的「無常」,你說的「所作性」是瓶的「所作性」,瓶本來就既有「無常」性又有「所作性」,這是同一法體上的兩面特性,能立因說的是「所作性」這一面,所立義「無常」是另一面,可又說過來,不管是「無常性」還是「所作性」,從它們所依的法體――瓶上來看,還是互攝的。前邊兒還舉過「這是樹,沉香樹故」,這個也是這樣的,在老遠處看見一棵樹,就說「那是一棵樹」,走近了看清楚是一棵沉香樹,先說的「樹」和後說的「沉香樹」是依同一法體而存在的,只是在名言上開成了樹和沉香樹兩個概念而已。還有,我拿一段銅線出來,我說,金屬能導電,我拿的銅線是金屬,銅線也能導電。在這里我說的金屬、銅線其實是一回事兒。或者說,A都B,a屬于A,所以a也B,這不就是三段論嗎?按說這確實是沒有獲得新知識,但即使沒有新知識產生也不能說它沒有用,在實踐中是有用的。周谷城先生在他的《因明、邏輯、墨辯是幫助實踐的工具》里就說「邏輯推不出新東西或真理,但對于實踐卻很有用」。我們知道,人的認識是分階段的,得一般結論是理論家的事,比如思想家、科學家,但是實踐者可以根據理論家的理論搞出具體的事物來,比如政治家、工程師。馬克思提出共產主義理論,我列寧就把馬克思的思想變成現實,建立了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阿基米德提出阿基米德定律,我就運用阿基米德定律造出潛水艇來;愛因斯坦提出E=MC2,我奧本海默就造出原子彈來……所以,我們不能這麼來批評法稱論師。 這是同法式結合自性因的情況,下邊兒看同法式結合果性因的情況。
以果法為成立因之隨應構成者:謂若處、有眕,即此處有火。喻如說言:『如*7房等、此處亦有眕。』此亦唯于能成就生起因事體及果法事體中、于生起因法為所成立時、當說果法為成立因。
果性因是立「有」的。我們都知道,因能生果,果是由因生出來的。比如火和煙,火能生煙,煙是由火生出來的。在因明論式中,我們如果把果作為因來應用,以果的存在來推斷出其因的存在,這種以果推因我們就叫果性因。因能生果是對的,但只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比如玉米種子是可以長出玉米苗的,但是在沒有合適的水分、溫度、濕度等條件的時候,玉米苗還是長不出來的。要是反過來的話就不一樣了,有了果就一定能推出有因,因為沒有因就不會有果,因是果產生的必要條件。咱們看一下法稱論師舉的例子: 同法喻支:有煙處必有火,如廚房 因支:此處有煙 宗支:所以此處有火 煙與火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以前人們經驗過的,猶如廚房就是這種經驗的一個例證,如果沒有經驗過只是憑空推想,這就不行了。 下邊兒說異法式。
具有異法性之隨應構成者:謂既若彼為有、且成為所緣之可覺知者,即唯此、成為可得。喻如說言:若猶如青等之差別者、則于此處成為所緣之可覺知;瓶如是不可得。即不可得隨應構成。
先看異法式的定義。所謂異法式就是小前提所說義與大前提所說義相離。異法式可以成立有,也可以成立無,既可以立是,也可以立非。比如說立有: 無火處必無菸 此處有煙 所以此處有火 無火是無菸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所以否定後者就可以否定前者。因為這個例子的小前提和大前提相離,所以是異法式。立無的例子可以這麼來舉: 有煙處必有火 此處無火 所以此處無菸 有菸是有火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所以只要否定了火就可以否定菸。這個例子的小前提也是和大前提相離,所以也是異法式。再看一個立是的例子: 凡常者定非所作 瓶是所作的 所以瓶是無常的 常是非所作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所以只要是所作的就一定是無常的,就是說否定了後者就一定可以否定前者。小前提與大前提相離,所以這也是異法式。用異法式立非的例子可以這麼舉: 凡是所作者定是無常的 虛空不是無常的 所以虛空是非所作的 接著咱們來看法稱論師的原論文。法稱論師是一上來先舉了一個立為無的例子。例子是這樣的: 異法喻支:有現前物且可覺知此物的諸緣具足則必被正智覺知,如青等諸色 因支:現在有正智也有覺知瓶子的諸緣卻不見瓶 宗支:所以說現在這兒無瓶 法稱論師的原話太囉嗦,把覺知一物的主觀條件、客觀條件混在一起夾在論式中,實際上誰這麼乾?沒人這麼乾的!我要想判定這兒有沒有瓶子,我把主觀條件客觀條件是當作不言而喻而忽略的,我只說在這兒沒有看見瓶就行了,我根本不需要首先說明一下我不是一個盲人、這不是伸手不見五指的黑夜等。這根本不用說。再者了,法稱論師的這種論式與因三相聯系實在是有些彆扭:具備見瓶的條件卻沒有見到瓶與異品――其異品就是現前的實有物――相離,勉強地可以說是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具備見瓶的條件卻不見瓶」這個因與「無瓶」相合,勉強地視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具備見瓶的條件卻不見瓶」這個因與「現在這兒」聯系起來勉強地可視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這完全還沒有陳那論師三支作法的因三相順暢。而且,法稱論師的論式,宗支是不出現的,可因三相是憑因與宗的前陳、後陳相聯系來表述的,宗既然不出現,就只能憑「義」來檢驗,這在多重因式那兒很容易發生錯誤。 法稱論師的這一句是說的異法式與不可得因構成的論式。
若無有無常性、或為有、或具有生起、或無有所作性者;則說聲為有、具有生起、或所作者:即由自性隨應構成。
這一句是說的異法式與自性因相結合所構成的論式。這一句話中實際上包含有三種情況、三個論式,咱們分別來說。原話中的「無有無常性」就是「常」、「非無常」的意思;「有」是存在;「具有生起」就是說是生滅法;「所作」就不用說了。先來看第一個。 異法喻支:凡是非無常的,都是非有的,如虛空 因支:聲是有的 宗支:所以聲是無常的 這是「純自淨性因」異法式。 第二個式子可以這麼說: 異法喻支:凡是非無常者,皆是非具有生起者,如虛空 因支:聲是具有生起者 宗支:所以聲是無常的 這是「自性之法差別因」異法式。 第三個式子這麼說: 異法喻支:凡是非無常者,都是非所作的,如虛空 因支:聲是所作的 宗支:所以聲是無常的 這是「差別上之差別因」異法式。 這三個式子呂澄先生給合在一起說: 異法喻支: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是有生的、或是所作的,如虛空 因支:現在聲是存在的、是有生的、是所作的。 呂澄先生沒有把結論補充出來,結論就是:所以聲是無常的。 在這式子中,異法式所結合的因都是自性因,就是說都是以自身立自身,都是通過否定大前提的後件進而達到否定前件的目的。下邊兒看異法式與果性因所結合的因式。
于若無有火則眕不生起性中、說此處有眕者即是以果法為成立因之隨應構成。
法稱論師還是舉了個例子來說明的,例子是這樣的: 異法喻支:無火處就沒有煙,如湖中 因支:現在這兒有煙 宗支:所以這兒有火 冒煙是有火的果,用果來推斷出因,所以是果性因。大前提無火處就沒有菸是說的異品遍無性,小前提現在這兒有菸是說的同品定有性。小前提是從否定大前提的後件來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的,這也是異法式。往下看吧。
若依義推度者,由同法故、亦于隨應構成中了知異法性:謂此若無者,則所成立、無有成立因之隨行故。如是由異法故、亦了知隨行:謂此若無者,即是若無所成立者,則不成就成立因為無有故。若無有自性相連屬者,則由其一相違反故、其它亦非決定相違反。
這是說同法式和異法式之間的關系的。「依義推度」就是指語言中所含的意思,也就是意之所在,就是義準。這一義準就不得了,在同法式中,既包含因與同品相合的一面,又包含著因與異品相離的一面;在異法式中,既包含有因與異品相離的一面,又包含著因與同品相合的一面,本來沒有這麼多,但一義準就有這麼多了。同法式中並沒有明白地說出因與異品的相離性,異法式中也沒有明白地說出因與同品的相合性,這都是在能立語――前提――中暗含著的,只能靠語言來作義準推度,就是「依義推度」,我們推度一番試試,看同法式與異法式能否互相推度出來,要是不能互相推度出來的話,在論式中就必須二者並舉,如果可以互相推度了,在論式中單用同法式或者異法式就行了。 這是牽涉的因明中三相的大問題。看到底該怎麼理解因三相,尤其是二、三相。在漢傳因明中,同品有宗同品有因同品,所謂宗同品就是與宗支後陳具有相同性質的東西,因同品是具有因支性質的東西,異品也有宗異品、因異品的不同,在說同品的時候是以因同為主,說異品的時候是以宗異為主,因為凡是同于因者則肯定同于宗,凡是異于宗者一定異于因,也就是說,漢傳因明中只要「說因宗所隨」必然「宗無因不有」,二者是可以互推的。 咱們把陳那論師的因明和法稱論師的因明放在一起考慮一下,法稱論師的這麼一段話,我們可以這麼來說,由同法式就可以推出異法式,要是由同法式根本推不出異法式的話,同法式就不符合陳那論師「說因宗所隨」的要求了。「說因宗所隨」的意思就是說只要有因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宗,宗緊緊地跟著因。有沒有宗不跟因的情況呢?沒有!也就是說,因是被宗包括著的。既然這樣,那麼無宗的地方就一定沒有因,這就是「宗無因不有」。如果說由同法式推不出異法式,就表明所推根本就不符合「宗無因不有」的規則,也就是說無宗的地方也是可以有因的。要是無宗的地方也可以有因的話,就是說同法式根本就沒有符合「說因宗所隨」的要求。這就是「此若無者,則所成立、無有成立因之隨行故」。 下一句是「如是由異法故、亦了知隨行:謂此若無者,即是若無所成立者,則不成就成立因為無有故」,關于這一句,只要懂了上一句,這一句就很好懂。上一句說由同法式可以推出異法式,這一句說由異法式可以推出同法式。如果由異法式推不出同法式,則異法式肯定不符合「宗無因不有」的要求。要是異法式滿足「宗無因不有」的規則了,就一定能夠推出符合「說因宗所隨」條件的同法式。實際上,同法式、異法式都各同時具備「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的規則,只是從表面上看,它們二者各有側重而已。這樣,「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就是同法式、異法式二者的內在聯系紐帶,二者就是通過這「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來構成逆反關系的,要是沒有「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這個紐帶,這種逆反關系也就不存在了。這就是「若無有自性相連屬者,則由其一相違反故、其它亦非決定相違反。」下邊兒法稱論師對同法式、異法式的互推又作了一下解釋,咱們看論文:
此亦為一切之二行相:即是說為彼之自性、及依彼生起。因此、由說相違反故,當顯示相連屬。由如是故,由相違反語句、亦唯攝相連屬。若諸顯示相連屬,即此、亦說為『隨行』。由如是故,既可以隨行為門、又可以違反為門。謂由說一語句亦當顯示于同品與異品中、有標志與無標志故。若如是者,則無有決定由二語句顯示隨應構成。
「此亦為一切之二行相,即是說為彼之自性及依彼生起」,這是說,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它們既是各自事物的本身,同時又是自果的生因,要是事物本身就不存在,那它一定不可以作自果的生因,反過來說,要是它不能夠作自果的生因則它自己也一定不存在。這是說的自性和因果的關系,就是說同法式和異法式既是各自的本身,它們之間又互為因果關系。 「因此、由說相違反故,當顯示相連屬。由如是故,由相違反語句、亦唯攝相連屬。若諸顯示相連屬,即此、亦說為隨行」。這個「相違反」是指異法式,「相連屬」是指同法式。這一句的意思是說,在異法式中包含著同法式,為什麼呢?因為異法式中三相因的第三相實際上就是同法式中三相因的第二相,也就是說,異法式顯示了同法式的「說因宗所隨」,同時異法式中也顯示出了自己的「說因宗所隨」。 咱來分析一下同法式含攝異法式。先舉一個例子: 同法喻支:若是沉香樹則一定是樹。 異法喻支:若非樹則非沉香樹。 按這個例子來說,同法喻和異法喻只是同一個事實的兩種表述法而已,在本質上沒什麼不同,同法喻只要正確,則異法喻一定也正確。 同樣的,異法式也含攝同法式。因為二者根本就是等值的。 「由如是故,既可以隨行為門、又可以違反為門。謂由說一語句亦當顯示于同品與異品中、有標志與無標志故。若如是者,則無有決定由二語句顯示隨應構成。」這一句中的「隨行為門」,就是「說因宗所隨」,指同法式;「違反為門」就是「宗無因不有」,指異法式。法稱論師的這一句話是說:我們在推論時既可以舉同法式――說因宗所隨指同法式,也可以舉異法式――宗無因不有指異法式,或同法式或異法式隨便舉哪一個都可以,但是不必要同時把同法式、異法式都舉出來,只用它們中的一個就可以了,因為單用一種就完全能夠確切地顯示出因在同品中有而在異品中無了。 在悟他比量論式中,第一步是先說出能立因與所立義的相隨逐依存關系,這是用喻支來顯示的,不過呢,雖然說一定得說出能立因與所立義的相隨逐依存關系,但不必非要用同法式來表述,你用異法式也是可以的,因為同法式和異法式是互相含攝的,既然同法式與異法式互相含攝,所以,用一種方式就完全可以了,根本不用既舉出同法式又舉出異法式,因為言詞只是要表達義的,用同法式或異法式就足以表達出因後二相的義了。
于不可得中、亦若彼為有而成為所緣之可覺知者,即此、若如是顯示唯當成為所緣不可得者;則了知為所謂如是為無故、即成就隨行。
這是舉出了一個同法式異法式互推的例子。從「某物具備了被覺知的條件就一定可以被覺知」可以推出「如果某物沒有被覺知但具備了被覺知的條件則某物一定不存在」,因為「某物具備了被覺知的條件就一定可以被覺知」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如果某物沒有被覺知但具備了被覺知的條件則某物一定不存在」的意思在里邊兒。覺知某物的條件已經具備了,如果某物存在則它一定能夠被覺知,要是不能被覺知就表明某物根本不存在。比如龜毛兔角之類的東西,要是真有它就一定被覺知,這句話本身就包含有「若是不能覺知它,就說明世上根本沒有龜毛兔角」。同樣的道理,「要是現在這兒有瓶,則它就該被覺知」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見不到瓶就說明了無瓶」。這是「不可得因」的例子。 咱用同法式把法稱論師的話表述出來: 同法喻支:覺知某物的條件具足而某物不可覺知,則某物不存在 因支:今彼物可被覺知的條件具足了但沒有被覺知 宗支:所以彼物根本不存在 我們用異法式也是可以表示出這個意思的: 異法喻支:若某物存在,而且可被覺知的條件具足,則某物一定可覺知 因支:今彼物可被覺知的條件具足了但沒有被覺知 宗支:所以彼物根本不存在 看自性因的例子。從「凡是有沉香樹的地方,就是有樹」可以推出「那兒沒有樹,所以那兒沒有沉香樹」。這是因為樹就把沉香樹包括進去了。樹能把沉香樹包括進去,在能包的樹不存在的地方所包之沈香樹自然也就不可能存在。 最後再看看果性因的例子。從「有煙處必有火」就可以推出「這兒沒火,所以必然沒有煙」,因為菸是火生起的果,在由果推因的同時就包含了「因無果不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