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點滴論》講記之五
剛曉法師文集
《正理點滴論》講記之五
此隨其所應構成之差別、有十一種:
我們要說一個事物不存在,則肯定是曾經經驗過的事物。如果是沒有經驗過的東西我們是沒有辦法判定的,說有說無都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說一個事物存在,就是指這個事物被我們覺知,我們說一個事物不存在,就是說這個事物現在不能被我們覺知。只要這個事物在現在不能被我們感知,我們就可以說沒有,這就是否定判斷。來否定一個事物,可以有十一種情況。不過呢,這十一種情況也不是死板的,根據開合的不同,可以有所不同,在法稱論師的幾部著作中,數目也不相同。
一、自性不可得。喻如說言:『此處無眕。由依成為所緣之可覺知不可得故。』
第一種是自性不可得因。這種情況是最常用的,不過咱們在用的時候,通常只說結果不說原因,因為這原因太熟悉了,張嘴就來,根本用不著思考。雖然說咱們沒有說出來原因,但實際上包含有原因,要是沒有原因的話,咱們知道,無因則無果。法稱論師舉的例子是,「此處無眕。由依成為所緣之可覺知不可得故。」就是說,這個地方沒有煙,因為要是有煙的話,我們就可以看見它,煙又不是可以藏起來的東西,只要有我們就一定可以看見。這就是根據看不見煙否定了煙的存在。
二、果法不可得。喻如說言:『此處無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對礙等。由無眕故。』
第二種因是果法不可得因。這個也好說,比如說咱們都知道,要是有電的話燈泡就會亮,有電是燈泡亮的果,要是說我一拉開關,可燈泡卻沒有亮,我就說沒有電。這就是憑果不存在,來推出因不存在。當然了,由果來推因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事實上來說,比如麥種是麥苗的因,但是它得有助緣才行,要是沒有水、陽光等助緣,麥種是長不出麥苗的。咱們要是只憑現在沒有麥苗就說沒有麥種行不行呢?不行!就是說這種情況咱得考察一下。另一種情況是從認識上來說,比如說咱們看見有煙就知道有火,但是沒有看見菸卻未必可以確切地判斷火到底有沒有,要是我們因為沒有看見煙就說沒有火好象也不行,要是人家燒的是電爐,這不出煙的。啊?電爐不是火?那咱就說燒的無煙煤,這總可以了吧~~法稱論師說的是「此處無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對礙等」,就是說此處沒有煙的生起因功能、對礙,「生起因功能、對礙」就是生因的必由因,就是指「冒煙的火」,注意,一定得是冒煙的火。在這里法稱論師就是說,我可以立這樣一個量式「這里沒有冒煙的火,因為沒有煙」。你要是立成了「這里沒有火,因為沒有煙」就不對了。 菸的生起,說得有兩個條件,一個是積極條件,一個是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是正面的生起煙的主因必須存在,就是說「火(體)」必須存在,這個叫「能作因」;消極條件是反面妨礙菸生起的其他因素,象水之類,這些因素一定不存在,這個叫「不障因」。能作因和不障因都有了,菸才能生起。這個就是「生起因功能、對礙」。
三、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說言:『此處無有沉香木。由無樹故。』
這是第三種因。就是以能遍不存在推斷所遍不存在。咱們前邊兒說過的,所謂能遍就是指樹,所遍指沉香樹,這好象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一樣,上位概念是能遍,下位概念是所遍。能遍指屬,所遍是種。如果能遍不存在,則所遍必然沒有。比如說這兒沒有樹,我就可以推斷出這兒沒有沉香樹。我就可以說,「這兒沒有沉香樹」,因為這兒沒有樹。
四、自性相違可得。喻如說言:『無有冷觸。由此處有火故。』
在前邊兒三種是從事物的正面不可得而作出的判斷,其實也可以從這件事物的反面現象來判斷,就是因為事物的反面現象有而推出這事物沒有。這第四種就是。 自相相違可得因就是說,我以事物相違的自體為因,推出事物不存在。法稱論師的例子是,「這里不冷,因為有火」,這就是我看到了火,就可以判斷出不冷。火給冷是相違的。都知道,相違法是不可同在的,咱們不是常說「水火不容」麼。
五、相違果法可得。喻如說言:『無有冷觸。由此處有眕故。』
這個相違果法可得因就是說,我以與一個事物自體相違之果法為因,推斷出事物不存在。比如說,「走,咱們到那山凹里烤火去,你看那里有煙」。也就是說,我雖然沒有看見那里有火,但我看見了那里有煙,煙是冷的相違法「火」的結果。這是間接相違因。也就是說,這一個說法實際上里邊兒包含兩個式子,「因為有濃煙,所以那兒有火」,「因為那兒有火,所以不冷」。
六、相違周遍可得。喻如說言:『事體已生起、決定不成為滅。由觀待他因故。』
這第六種的說法咱來看法稱論師舉的例子。「事體已生起、決定不成為滅。由觀待他因故。」就是說,比如這張桌子,我們就說它有,因為我是看著做成這張桌子的,我看見了工人把這張桌子做成,我就可以說,「這兒多了張桌子」,為什麼可以這麼說呢?因為事物都是因緣和合的,要想這張桌子沒有,就必須得這張桌子壞掉的因緣有才行,現在這張桌子壞掉的因緣還沒有,所以我就說這兒有這張桌子。法稱論師的這個說法,韓老給加了一個注,「此成立因不如理。即非大乘極成。由說諸行滅不待因故。」就是說,這個說法有違大乘教理,在大乘教理中是生起現行是要有因緣和合的,但生起就滅,而且滅不待因。法稱論師的這個說法很顯然不合大乘教理。李潤生先生說,法稱論師這兒舉的是「實在論者」的主張,不是大乘自宗的教理。 按照劇宗林先生的說法,他說法稱論師認為,事物的滅與不滅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觀待自因,一個是觀待他因。觀待自因就是內因,就是主要因素;觀待他因就是我們常說的外緣,次要因素。兩個條件都具備了才行,我們知道,「滅」也是一個果,它是「生」的果! 有自因而無他因,事物「滅」這個果是不會生的。法稱論師的這個說法是把內因和外因割裂開了,有些顧此失彼。不過按勝義來說,事物本無自性,沒有什麼生滅可言,生、滅只不過是遍計執而已。法稱論師在這里把「事物滅」和「事物未滅」看成一對相違法,說事物滅,法稱論師的意思是說滅的內因有和外因也有;說事物未滅,法稱論師的意思是滅的內因有外因沒有。這里只說外因,事物滅是滅的外因有了,事物未滅是說事物滅的外因還沒有。法稱的這個相違周遍可得,意思是說,我通過桌子滅的外因沒有就可以說桌子沒滅。滅的相違是未滅,「相違」就指這個。這里的周遍指所遍――外因,不是能遍――因。「觀待他因故」就是「滅的外因還沒有」。 「相違」這個詞呂澄先生有個說明,說相違得注意理解。比如說用火來反對冷,一般來說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火柴頭的火,這也解決不了冷的問題,火柴頭的火是火的所遍。這個「相違周遍可得」就是用火柴頭火來否定冷。
七、果法相違可得。喻如說言:『冷之生起因功能、對礙等無有。由此處有火故。』
這是第七種因。法稱論師的例子說,「這里不冷,因為這里大火」,原論文中的「冷之生起因功能、對礙等」就限定了必須是大火,不是火柴頭的火,當然也不能是火災那麼大的火。所以這果法相違可得就是指:用與果法相違者為因來否定事物的存在。不冷是冷的否定,我現在要否定冷,我從有不冷的果的角度來說明。大火是不冷的果。劇宗林先生還舉了一個例子,說我看見了商朝出土的銅鋤,我就可以否定商朝無冶銅術的說法。 這個就是說:有了和這個事物的結果相違的法,就可以否定這事物。 生起因與成立因得區別開來,在韓老的譯文中可以區別,在以前只是籠統地譯為「因」,「果法」是從順從于生起因而說的,在以前也是只籠統地譯成「果」。這還是兩步才推出來的。
八、能周遍相違可得。喻如說言:『無有霜觸。由此處有火故。』
這是用相違能遍者為因來否定所遍存在。沒有能遍的話則肯定沒有所遍,就是說我只要說肯定這兒沒有樹則絕對不會有沉香樹,我規定馬不准出城,你公孫龍的白馬就不准出城!咱看法稱論師的例子,「無有霜,有火故」。只要有火,一定不冷,不冷就不會下霜,霜不是夏天下的。我說霜沒有,霜的相違就是不冷,有火就不冷了。這是分兩步推出來的。 這個就是說:有了和一個事物能能遍相違的現象,就可以否定那個事物。
九、生起因不可得。喻如說言:『無有眕。由此處無有火故。』
這是以因不存在為因來否定果的存在。沒有火就不會有煙,我要想說沒有煙,我直接說沒有火,憑沒有火我就可以否定煙的存在。生起因與成立因注意區別。
十、生起因相違可得。喻如說言:『無有所謂毛豎等差別。由鄰近能熾熱之差別故。』
這是用有與事物的因相違者的存在來否定這個事物。果是由因生起來的,沒有因的話則果就肯定不會有,要是有與這事物的因相違的事物存在呢?結果會怎樣?法稱論師的例子中的「毛豎」就是打哆嗦的意思,就是冷得打哆嗦。為什麼你毛豎,因為你冷,「鄰近能熾熱之差別」就是說你的邊兒上有一只火爐。這個例子就是說,「你在這兒不會打哆嗦,因為這兒有只火爐」。因為火爐是「打哆嗦的因――冷」的相違法。這個就叫生起因相違可得因。法稱論師的這個例子也是分兩步推出的。
十一、違反生起因之果法可得。喻如說言:『無有具有能說毛豎等差別之人。由于此方有眕故。』
這是用與事物的因相違的果有來作因,以之否定事物的存在。只要有果就肯定有因,因只要存在,與其相違的果也就沒法子存在了。法稱論師舉例說,「這兒有煙,為什麼呢?因為沒有打哆嗦的人」。咱們看,人為什麼打哆嗦?就是因為冷,當然了,你要是害打擺子病也哆嗦,不過這兒是說的冷。因為你冷,所以你打哆嗦,你要是不冷你就不打哆嗦了,因為現在你沒有打哆嗦,所以我說你不冷,怎麼才能不冷呢?烤火就不冷了,要想烤火就得有火才行,火還不能太小,象《賣火柴的小女孩》中,小女孩划火柴取暖,一劃火柴倒是有火了,但火太小,結果小女孩兒還是凍死了。一有火,就有煙了。這是內在關系。有煙肯定有火,有火就不冷,不冷你就不打哆嗦了。我們靠這種內在的關系,可以由此及彼。這是不是囉嗦?是囉嗦!另外,山里的人有時候會這麼乾:薰獾――獾跑進小洞中不出來人抓不住,人就拿半乾不濕的草點著,因為草半乾不濕,所以很大煙但就是不怎麼有火,人就拿這煙往獾藏身的洞中扇,于是獾就被薰得竄出來,就被人抓住了,象這樣的火、煙,能夠烤嗎?根本不能――因為儘是煙沒有什麼熱度,這能夠使人不打哆嗦嗎?不能的!這是另一回事兒。這個例子是分三步才推出來的。第一步從有菸推出有火,第二步從有火推出不冷,第三步說因為不冷所以不打哆嗦。 法稱論師的這個例子是比較彆扭的,這里邊兒涉及到充分條件、必要條件的關系,咱在說的時候規定了火柴頭兒這麼大的火不行,但在法稱論師的例子中是看不出來的,所以說,從沒有打哆嗦的人是不一定能推出沒有煙的。象人抽菸,在屋中抽菸,我沒有打哆嗦,但仍然有煙。不過法稱論師時代是沒有人抽菸的。
雖由有他義及由遮止等隨應構成不同,但由間接為門,此果法不可得等一切十種不可得隨應構成、均當為自性不可得內部所攝。
前邊兒一一列出了十一種否定判斷的情況,實際上呢,可以說只有兩種,一種是「有他義」,一種是「遮止」。「有他義」的「有」是指表現出來的,「義」還是境界、道理;「遮止」是指沒有表現出來。劇宗林先生是譯為「他事現現」和「他事不現現」;楊化群先生是譯為「他物之存在及否定」,這意思都是一樣的。 這一句話是說,雖然說我列出來了十一種,但實際上只有兩種,一種是他物表現出來,一種是沒有表現出來,「但由間接為門」就是我們稍微繞一下子來看,我們動動腦筋來看,「此果法不可得等一切十種不可得隨應構成、均當為自性不可得內部所攝」是指,從第二種情況果法不可得到第十一種相違生起因之果法可得,這總共是十種情況,這十種情況只不過是用了不同的方式而已,實際上都是從第一種情況自性不可得中開出來的,就是說,第一種是基本的,後邊兒的十種都是第一種的附庸。
由當了知我自體亦依慣習觀見、隨應構成而如是辨別故,于自悟比量中、亦顯示其差別。
剛才說的這十一種情況,「依慣習觀見」,就是說經常運用、不自覺地在運用,就是說成了思維習慣、思維定式,幾乎是不用怎麼刻意地動腦筋立馬就可以做出判斷。在我們剛才一一說明的時候,好象是導人,導人就該是為他比量,但因為我們自己也不由自主地自己運用,也就成了一套我們自己來做否定判斷的定理,所以也可以作為為自比量。
于一切此等不可得能成立為無有之言語中、亦由自性相違等可得、及生起因等不可得故,所有解說為遮止者、亦當知均為依所緣之所覺知為可得及不可得。由于其他中相違反、及生起因與果法有無、不成就故。遠隔離境界不可得之現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雖違反能量,亦不成就為無義故。
一句句地來。「成立為無」就是否定一個事物的存在。咱們知道,要想否定一個事物的存在,有兩種情況:「自性相違等可得」,這是第一種情況,就是說這事物的反面事物存在,「自性」就是這事物自己,這個「等」字兒,表示或者說果體存在,或者說所遍存在;「生起因等不可得」,這是第二種情況,就是說生起這事物的因不存在,這一個「等」字兒,表示或者說能遍不存在,或者說果不存在。 根據這兩個原因,我們就可以判斷出:應該顯現卻沒有顯現的事物就不存在;應該顯現也確實真的顯現了就可以說這事物的相違事物不存在。再沒有其他的情況了。我們這樣來作否定判斷,是一目了然的,要是不這樣的話,就沒有必然的結果了。「遠隔離境界不可得之現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雖違反能量,亦不成就為無義故」是說,我們要否定一個事物的存在,這個事物必須是你所能夠見到的,要是說這個事物你從來就沒有見到過,或者說根本就不可能見到它,那麼,你就不可以對它作否定判斷。你要是本來就無能力見到這個事物,則你就不能夠因為現在沒有見到這個事物而判斷它現在不存在,你要是非這麼來作一個量式,或現量或比量,都是疑惑不定的,錯誤的識體或者是有侷限性的識體,既不能立「有」,也不能立「無」,你非要立出來那也沒有意義。 這里我們應該注意一下,說過否定了咱就得知道幾點:一個是否定(遮止)必須以現量為依據,就是說只能否定曾有過經驗的。比如說我說這兒沒有楊樹,那麼我必須對楊樹有過經驗才行,我根本不認識楊樹,我怎麼否定楊樹?只經驗過還不行,還得是記著而沒有忘記的,比如說我想說這兒沒有瓶子,可我得了失憶症,我根本不知道瓶子是什麼,這也是不行的;第二個是不准玄論,就是說別否定些不沾邊兒的內容,那都是不可經驗的,永遠不能被現量感知的。這些不可經驗的只是猶豫因,在兩可之間,你否定它也沒有價值,實際上你也否定不了,因為這只是個信仰問題而不是學理問題。 問:如果有人說他看見過佛菩薩呢? 他看見就看見吧,你沒必要否認他,因為要否認的話,得是現量為依據,你自己沒有看見過,就不曾現量經驗過,所以沒法子否認。再者你去否認他不是自找不自在嗎?惹那閒氣干啥? 第二品就完了,這第二品的重點兒是三因說:無所緣因、自性因、果法因。這是法稱論師首創的,在陳那論師那兒沒有這種弄法,法稱論師的這種弄法,既有他的過人之處,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現在咱們是學人家的東西,按說不該說法稱論師的不足之處,但咱們既然是學佛小組,我就也說一下他的不足之處讓大家知道一下。 從來源上說,知識只有兩類,一類是我們親自的經驗,這是現量;一類是推理得知,就是比量,所以我們的陳那論師就用現、比二量統攝一切正確的知識。現量就不說了,比量呢,必須用語言來構成判斷,通過一定的方式(比如歸納、演繹等)才能夠使之成就。判斷只有兩類,一類是分析判斷,一類是綜合判斷,法稱論師就依這兩類判斷建立了兩種因――自性因、果法因。可是法稱論師在立自性因、果法因的同時又建立了一種無所緣因,他把這三種因並列稱為三因說,但這麼一來出現了混亂。自性因與果法因本來就括盡了一切,現在出來了一個無所緣因,無法放置他的位置。咱再看一下法稱論師把無所緣因分的十一種,我挑兩個說說就完了。比如第一種「自性不可得」,法稱論師的例子是說:此處沒有煙,因為見菸的因緣都具足可是卻沒有見煙。這個例子的「無菸」與「見菸的因緣具足可是卻沒有見煙」實際上是具因果關系的,把它歸入果法因其實是很恰當的。再比如第三種「能周遍不可得」,法稱論師舉的例子是「這兒沒有沉香樹,因為根本沒有樹」。這個例子中的「沒有樹」和「沒有沉香樹」指的是同一自性,不是在「沉香樹」外另有「樹」的自體,這完全可以歸入自性因之列。其他的也都可以這麼來,象「相違果法可得」、「果法不可得」等都可以劃入果法因,「自性相違可得」等都可以劃歸自性因。所以我們可以說無所緣因只是自性因、果法因的附屬而已,它根本沒有資格與自性因、果法因平起平坐,也就是說法稱論師把三類因並列稱為「三因說」不大完美。 法稱論師在這個《正理點滴論》中把無所緣因分成了十一種,我們審察一下法稱論師的分法,托一下子,我們就可以把自性因、果法因弄成自性所緣因、自性無所緣因;果法所緣因、果法無所緣因。 法稱論師說,要成立一個判斷(即肯定比量),可以用自性因或果法因,要否定一個判斷(即否定比量)可以用無所緣因,這種說法值得推敲一下。比如說「你在這兒不會打哆嗦,因為這兒有只火爐」,這是法稱論師所舉的十一種無所緣因的第十種「生起因相違可得」的例子。這個例子實際上是果法因。李潤生先生有一篇文章,叫《法稱因明<三因說>的探討》(見于《法相學會集刊·第三輯》),他在這篇文章中還舉了八個例子來成立自性所緣因、自性無所緣因、果法所緣因、果法無所緣因。大家可以看看。 接著是第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