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論》略解 十一 B
《集量論》略解(十一)B 不知量境故 這里說,數論派把比量分成了相應比量、反破比量,要討論相應比量也好、反破比量也好,得聯系具體的所量來討論才行。比如說這樣一個式子,「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實際上在《因明正理門論》中間討論過的。數論派的思想的二十五諦,式子中的「最勝」就是二十五諦的「自性」,就是說:自性是存在的,因為其他二十三諦(二十五諦除了自性、神我即二十三諦)都是自性所有的。這個式子的所立是什麼呢?你可能會說,「最勝為有」就是「最勝的有性」,其實不是的,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式子。「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其實是說,「別物定有因」,「別物」就是二十三諦,說二十三諦總得有個來源吧~~陳那論師的意思是說,你數論派只是說二十三諦應該有個來源,數論派就把這來源取了個名字叫自性。這根本就稱不上是一個論式,這根本就不是以因法二十三諦來證明宗法「自性」。韓老是把這一句頌子譯成了「不知能量境界故」,意思就是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所謂的量式,從表面上根本就看不出所量的境界是啥?――即,你要是讓我來猜,這就不行。 所立法能立 這一句頌子,在韓老的譯本中是「所立法亦成能立」。這一句是說,所立的法與能成立者是一樣的。比如說,所立的「法」――無常,與能立的「因」,即所作性,從某一方面來說,是相通的,是一樣的。一定得這樣。要是它們不一樣的話,比如說象「聲無常,能燒故」這個式子,那它就應該是正確的,這個式子「所成立的」是「(聲的)無常」,能成立的是「能燒性」,能燒性與無常性是牛頭不對馬嘴的,不一樣,這個式子咱們一看就知道不對,所以說,能立之法與所立不一樣就不行。 是廣語 這一個與韓老譯本對應不起來,韓老譯本給法尊法師剛好是相反的,法尊法師譯本的「是廣語」在韓老這兒中成了「非繁言語」。但從長行中看,意思又是一致的:因應該簡潔明了,「極廣之語,理非能立之因」,「極廣之語」就是太羅索的話。「言語極繁廣者,謂為能立之因相非應道理」。能立因都是簡單明了的,用我們河南話說,叫「一嘴啃住豆餡」。 未說 這一個呢,韓老譯本中是「非略說」。這一個得給「是廣語」連起來看。「是廣語」是說因應該簡潔明了,這一個「未說」是說簡潔明了的也不一定就是因。為什麼呢?「以說一切支皆是能立」,本來在新因明體系中應該是「宗等多言說能立」,但這兒咱不那麼說,咱們這麼給說,把這個長行中的「能立」只說成「因」。這一句就是說,除了所立之宗外,其他的一切支都是能立(因)。在新因明中只有三支,除了宗支不就只剩下二支了嗎~~那麼其他的兩支都叫因,也就是窺基法師說的「二喻亦因」。好!既然這麼說了,那乾脆用喻來成立所立之宗得了,還要因乾嗎?用喻來成立宗行嗎?當然不行了! 不具勝隨行 剛才說了,說用喻來顯示宗行不行,說這樣不行,為什麼不行呢?就是因為「不具勝隨行」,所謂「勝隨行」,就是永遠跟著,作一個跟班兒。因之所在宗必隨逐、說因宗所隨,這就是「勝隨行」,而喻就不具備這樣的能耐,有時候有喻但宗就是沒有。在這兒陳那論師舉了一下「樹皮」的例子。樹皮能證明最勝(自性)是有的嗎?樹皮只能證明樹是有的!這用的其實還是「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陳那論師是用樹皮調侃數論派的,既然說「別物」――其他的東西,那麼樹皮也是「別物」之一,樹皮能證明最勝是有嗎?用樹皮證明樹有是可以的,但你用來證明自性就有些欠缺。 語亦 語言是能詮,語言的所表是所詮。剛才說樹皮不能證明自性,這一個「語亦」則是說,詮表樹皮的語言也沒有這個能耐。這里怎麼提出能詮的語言呢?就是要告訴我們,能詮與所詮得分清,或者說是名與義是不一回事兒的。 度非理 「度」是量度、衡量,或者說是推論。就是說,你不要在喻上作進一步的推論,給拐彎抹角地來證明宗。這樣作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樣作實際上是換了論式。 與宗義相違 這還是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的。在《因明正理門論》中說過,說這個式子的宗其實是「別物定有一因」,咱們就按「別物定有一因」為宗來說,比如說樹皮,樹皮這個事物,它的因是樹,沒有樹當然沒有樹皮。再比如說兒子,兒子的因是媽媽……也就是說,各個事物有各個事物的因,長行中把這叫「許多因故」,你的宗說是「一因」、「別物定有一因」,可現在是有許多因,所以說「與宗義相違」――與宗是相違背的。 數論派針對陳那論師的說法進行了辯駁,說:我本來的宗的「最勝為有」,你給我改成了「別物定有一因」,然後你按「別物定有一因」為宗而說我的式子「與宗義相違」,這當然是我所不能承認的,因為你說的是你改過的式子,那是你陳那立的式子,不是我數論派的式子,要是按我數論派的式子來說的話,是沒有這毛病的。 無諍故 陳那論師的這個「無諍故」的意思就是說:你數論派這話根本就不是一個式子,你只是說了一句話:別物(數論派說的「別物」指「二十三諦」)得有一個來源。這根本就引不起辯論。 非有 這個「非有」就是說「不是『最勝為有』是所立」。剛才說「別物定有一因」不是所立(數論派不承認),現在說「最勝為有」也不是所立(陳那論師不承認),這根本就說不到一起。要辯論也得盡力找出共許之處、不共許之處,在共許的大框架之內來討論不共許之處。 異如樹皮等 這句頌子的前邊兒,有一句長行,「非是樂等之種類及隨行」,就是說,最勝(自性)不是與樂等永遠有不相離性。在《因明正理門論》講四不成似因的時候,有這樣一個式子,「我,其體周遍,于一切處生樂等故」,這個式子中有「樂」,沈劍英先生說這個式子是數論師對佛弟子立的[g5] 。現在咱們說數論派,沈先生說「我,其體周遍,于一切處生樂等故」是數論派立的,在這兒就隨順沈先生一下(不過在我的《漢傳因明二論》中說這個式子是勝論派立的)。這一句「非是樂等之種類及隨行」說樂與自性沒有不相離的關系。說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就是為了引出「異如樹皮等」這句頌子。把「非是樂等之種類及隨行」這句長行和「異如樹皮等」這句頌子落起來,就是說:樂等與自性沒有不相離的關系,就象樹皮和自性沒有不相離關系一樣。也就是說,憑樂證明不了自性,憑樹皮也證明不了自性。 隨行皆成者 這一句「隨行皆成者」其實是轉述外人的觀點兒,不是陳那論師的觀點。剛才說了,說沒有不相離的關系,那就不能證明,現在外人就說了,是不是有不相離的關系就可以證明了呢?這一句頌子就是說:有不相離的關系就可以證明。陳那論師說,還不行!沒有不相離的關系絕對不行,但有了不相離的關系也不是就一定行。為什麼呢?「無譬喻故」,就是說至少得有一個同法喻的例子,這是新因明同品定有性所要求的。必須這樣! 有一類隨行 余亦唯一果 這兩句頌子在長行中有直接的說明,「即無(一類隨行)亦唯一果。」「一類」就是同類,也就是有相同之處,比如說咱們都稱為炎黃子孫,因為我們有共同的祖先,所以我們是一類;「隨行」就是具有不相離的關系;「一果」共同的結果、一個結果。這兩句頌子就是說:沒有一類隨行亦是有一果的。什麼意思?就是說,沒有同一個原因、共同的原因,也沒有不相離性,但也是可以形成一個共同的結果的。就象咱們現在說的,整合好多原因、好多因子構成一個和諧的社會。 這兒實際上是說到了因明過失的情況,因明的因過一般說有三種:四個不成、六個不定、四個相違。這兒先說的是不成因,所謂不成因,就是不符合因三相的第一相。第一相要求因法的范圍含括所有有法,連一個例外的也不能有。「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按數論派的說法,「最勝(自性)」是有法,「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是因法。「因法」怎麼去含括「有法」?這個式子的「因法」與「有法」之間是沒有必然關系的。法尊法師譯本的長行中說,「且不成者,以無一類及隨行故。」「不成」就是不成因過;「一類」就是同類,也就是有相同之處,比如說咱們都稱為炎黃子孫,因為我們有共同的祖先,所以我們是一類;「隨行」就是具有不相離的關系。「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是「有法」「最勝(自性)」與因法「現見別物有總類故」之間有「一類及隨行」嗎?「一類」共同原因,按數論派的說法,「別物(二十三諦)」的原因是自性,而自性是不需要原因的!「自性」在數論派的觀念中是「本而非變易」的,「自性」是不依賴任何事物的獨立存在性,它不需要原因!所以說這個式子是不成因。數論派不承認陳那論師的分析,說,「不爾,以諸別物同一果故」,「不爾」就是說你陳那說的不對,因為我們現在所面對的情況都是一樣的!這就是因為二十三諦構成了同樣的一個結果,注意,是「『一個』結果」。所以陳那論師說了「有一類隨行,余亦唯一果」這兩句頌子來回答。其實我倒想,不用這樣說,只要回答數論派說:因是因、果是果,說的是「一類隨行」,這是因,怎麼說著說著成一果了呢?混淆因果怎麼能行? 親因亦成彼 數論派說,三德的和合生起一果,三德就是薩埵、羅闍、多摩,或者說成喜、憂、暗。這在《金七十論》的十一、十二、十三等頌中講,在《成唯識論》中也講到,不過《成唯識論》中是寫成薩埵、刺闍、答摩,這是一樣的。數論派說,三德與果絕對是隨行的,就是說,有果一定有三德,聲等就是諸果,聲等就是與三德隨行的。再比如說眼識等引起的快樂之類,也是三德和合的結果。所以說,「故此無定(不定從一類隨行生也)」這一句長行很明白,法尊法師已經用括號說明了――不一定非要「一類隨行」(一類隨行就是同一個原因、共同的原因,主要是指「從自性而生」),三類隨行(「三類隨行」就是薩埵、羅闍、多摩)而生也行呀~~接下來的「親因亦成彼」這句頌子是說:只要是親因之果,就應該從這個而知這個的種類(比如說從惡因而知肯定是苦果,或者說從苦果而知其因一定是惡類),不是說非得把果說成是聲等境界。也就是說,不一定非要一說果就是聲等具體的境界,我們說果的時候指一類也行,不要那麼狹隘,一說果就非是具體的境界,不要這樣說,這樣說的話,顯得你挺小器的。外人進一步說:即使我們不說聲等這些境界,我們說神我吧,我們一說神我,也應該從神我而比知三德,為什麼?就是因為我們認識之後後生起歡喜等情緒。(在數論派的觀點里,是「自性」生起二十三諦,為「神我」受用,既然認識之後生起歡喜等情緒,這情緒就是「果」,是神我的覺。歡喜情緒就是喜,歡喜等情緒的「等」表示還有憂、暗,這三種情緒就是喜、憂、暗,喜、憂、暗就是三德。所以因為認識後生起歡喜等情緒就可以知道神我有三德。) 好,再說一下:剛才說一類隨行,現在是說不一定非要一類隨行,三類也是可以的。 非外俱過故 有人說,歡喜等果是由聲等外境引起的,這個說法引出了「非外俱過故」這句頌子。這句頌子的意思是說:你說聲等外境引起歡喜等果,以聲來說吧,聲音進入耳朵,得到的是不同的感覺、不同的認識,你說好聽,我說不好聽;或者你說好聽,我也覺得好聽;或者是你覺得不好聽,我也覺得不好聽等等。這說明了什麼?說明了境界只有一個,但感覺不同,也就是說,你得到的認識只是你自己的認識,你這認識是以聲為助緣而生起的一個認識,好聽不好聽的根本就不是聲本身!這就是「非外」――你認識到的根本就不是外境,而是你以聲為助緣而生起的認識,這就是唯識無境!對于「俱過故」這仨字兒,長行中解釋說,「若執不異者,則違害各著自境。若執異者,則違害比度同一總類。」就是說,要是說沒有不同,得,這不符合事實,因為你覺得好聽我覺得不好聽;要是說不同了,還是不妥,因為只有一個聲音,沒有參照物。 雖許亦相違 因明因過有不成、相違、不定三種過失,前邊兒說的是不成,現在要說相違過了。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還有相違過。在《入論》中咱們知道,所謂相違因就是指同時違背了因三相的第二相、第三相。陳那論師對相違過說的不多。只是說因為「不見多前行者具足同一總類,其諸樹等無一成就」。就是說,現在所見到的別物(即自性之外的其他事物,按數論派的說法該指二十三諦,按陳那論師的說法則是指桌椅板凳、樹木磚瓦等)的來處也推不出一個共同的總因。就是說,按數論派的說法,其他的事物有一個共同的來源――自性,但陳那論師說:我沒見到什麼自性(因為佛教說諸法皆無自性),我只見到樹種兒(或者樹根)生長出樹(樹來源于樹),人來源于人(父母生出兒女),狗來源于狗等等,沒見過他們有一個總的來源――自性。陳那論師舉的例子是「諸樹等無一成就」,就是說樹種生出樹,沒見過自性生出樹。這一個是什麼意思?其實就是說,你能舉出一個符合第二相的例子嗎?也就是說,你能舉出一個有因的同品嗎?因三相的第二相要求同品定有,可你根本連一個同品也舉不出來。同時,第三相呢?也不符合要求。 亦應成不定 這是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同時還有不定過。所謂不定過是說式子或者不符合第二相,或者不符合第三相。這一句頌子陳那論師說的更簡單,「樹皮、瓦片、陶器、莊嚴具等皆應具足樂等種類及多法前行也」。陳那論師舉出了樹皮、瓦片、陶器、嚴具等這麼多別物,你說說它們中有哪一個符合「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性質? 下邊兒陳那論師總結說,「如是且說因三種過」,因只有三種過,你這個式子犯完了。 喻由缺所立 這一句頌子,頌子中與長行中不一致,86頁的頌子中是「喻由缺所立」,在一九八一年第二集《世界宗教研究·集量論頌》中也是「喻由缺所立[g6] 」,但在咱們拿的這個《集量論略解》的89頁長行釋文中是「喻亦缺所立」,「喻亦缺所立」更好。就是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正理門論》中說過的,實際上宗是「現見別物應有一因」,這就是說,你的這個式子實際上說明不了「最勝(自性)」是一切的最初因。樹還是樹皮的因,這是你不能否認的。法尊法師長行原文是「不應許一切皆以最勝為先。應說樹皮等以樹等為先」。 故彼亦非有 頌子中的「彼」就是指喻。說,你數論派的「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不是一個完整的式子(實際上根本就不是一個式子,姑且按照你數論派的說法說是式子),你這個式子沒有喻。按新因明說,得三支具足,按古因明說,得五支具足,你現在沒有喻支。注意,這是說根本沒有,可不是有而省略了沒說。法尊法師譯本中說,「彼喻亦非有,以樹皮等是別物中有故」,這是舉了個例子,說你要是拿樹皮等來作喻(依)的話,是根本就不可以的,因為樹皮已經被「別物」給含括了拉。 在說數論派的時候,就已經說過,數論的比量有相應比量、反破比量。到這兒相應比量就說完了,下邊兒就該反破比量了。什麼是反破呢?「謂各別破除他計之後,而受持自宗者,稱為反破」,這是定義。呂澂先生本子中說,「若由能遮余宗而取自宗,依所余說,是名遮顯。」意思一致。 非成 這兩個字兒的前邊兒,有一句長行相連,韓老譯本是這樣的:「此中唯由遮止他宗,自宗」,按法尊法師譯本,就是「其中唯破他宗」,接下來是頌子的這兩個字兒――「非成」,這就是說,沒有只把別人的宗給破掉就說自宗成立了的。也就是說,你可以先把別人的宗給破掉,然後再成立自己的宗,但不能只把別人的宗給破掉就說自己的宗成立了,要想成立自己的宗,你必須再立。陳那論師接著說,「非能成立自宗,不見唯破他宗,便能成自宗。」就是這個意思。陳那論師還舉了一個例子,比如說「聲常,無質礙故」,陳那論師分析說:這個式子有不定過(是不定過中的「俱品一分轉」),但是,如果我只說這個式子有不定過,這樣只能使對方的宗成立不起來,可也不能成立我想立的「聲無常」呀~~我必須得再立一個式子。 由差別 這仨字兒是在討論一個例子。什麼例子呢?說,我看見一條河,忽然漲了大水,我「各各破除雪山融化等原因」――我追究了追究,發現不是因為雪山融化的緣故,雪山沒有融化,「而了知是降雨原因者」,于是我推知是上游下大雨了。我這可不是僅憑破除雪山融化而知的,我還根據大河里的水漲滿了而知道的。注意,陳那論師原文就是這樣,要是我們現在,可能還得破除一個情況,就是說是不是上游的水庫的問題,如果是上游水庫洩洪,這也是可以導致漲水的。陳那論師沒有破除這個,我們給補上。前邊兒已經說過了相應比量,就是說二者有不相離的關系,我一立就可以成立。反破比量則是說,我可以把對方的破除掉,但要想成立我自己的還是得再立一個式子的。相應比量、反破比量都說了。 障礙因非二 我要是想破別人,一般來說,有二種方法,一種就是我建立一個比量論式,比如說,他說「聲常」,我就立一個「聲無常,所作性故」。另一種方法是我指出對方論式的錯誤之處。比如說我說你的式子犯了因明過失中的某一過,這樣也可以。第一種方法,叫立量破,第二種方法叫顯過破。這一句頌子則是說,其實破除別人的方法,不單有這兩種,「其障礙(能破)之方便,非唯二種」,我們還可以根據五支(三支)完不完整,不過這要注意,有時候是省略,不要把省略也當成缺失。 二式亦非理 這一句頌文,在韓老的譯本中是「二種合亦非應理」,在呂澂先生的本子中,有這樣說,「有時具相遮顯合說[g7] 」如何如何的。呂澂先生本子中的「具相」、「遮顯」就是法尊法師本子中的「相應(比量)」、「反破(比量)」。這一句頌子說的就是說把相應比量、反破比量合起來說會怎麼樣。所謂合起來說,就是只用一個式子,讓它起到相應比量式的作用,又起到反破比量式的作用。我現在用呂澂先生的本子給說一下相應比量、反破比量,然後給合起來。在呂澂先生這兒是用了三段話,第八、第九、第十,就這三句。相應比量,在呂澂先生這兒叫具相。呂澂先生說,「具相者,由宗等差別言辭五類。如云:自性是有,見異分中一類相屬故,如檀片等。(合結略)」他這句話倒是簡單了,就是說:具相比量就是用宗、因、喻、合、結這樣一個五支比量論式。反破比量在呂澂先生這兒叫遮顯比量,他說:「若由能遮余宗而取自宗,依所余說,是名遮顯。此又二門,一遮譬喻,二遣所樂。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若由能遮余宗而取自宗,依所余說,是名遮顯。」咱們前邊兒說過了。(插話:「法師你在前邊兒也沒有解釋,只讀了一下。」)不會吧~~這很簡單的,就是說:遮顯比量是通過說不是這個而顯示它是那個。下邊兒不是有例子麼,「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冰解」就是冰雪融化,現在冰雪還沒有融化,我根據這冰雪沒有融化我就知道一定是上游下大雨了。對于合起來說,呂澂先生是第十句話,「有時具相遮顯合說,如前合中為遮顯云,若非依所顯一性而起者,無共依處故應成異法。」這就是說,把五支論式的合支給用遮顯的形式說。下邊兒呢咱們看法尊法師譯本中的長行。「且說隨行反破」,「隨行」就是相應,有不相離性。這個就是說「用反破成立隨行」。這樣行不行呢?頌子中就說了,說是「非理」,就是不行。這一段兒陳那論師的長行解釋可複雜了,而且法尊法師的譯本與韓老的譯本又不一致,法尊法師自己的譯本中,自己又給加了些括號說明,括號里是自己的理解,他自己的理解又給自己的譯本不甚一致,這樣呢,顯得愈發複雜。可難說了。我就通一下長行。看89頁倒數第一行。「若從無而生,無生處故應成別異。」這一句話是什麼意思?下一句話來解釋。注意,這一段兒給韓老的譯文對不起來。現在我只按法尊法師的譯本來說。「此是說諸以生處未先行者,即應不異可得也。」就是說:「若從無而生,無生處故應成別異」這一句長行的意思,就是說――因為一法還沒有生起,所以你說這法給別的相同這是可以的。「先行」就是已經有了,「未先行」就是還沒有,什麼「未先行」呢?「生處」未先行!就是指你要說的那一法。比如說桌子還沒有作成!我準備作一張桌子,但我現在還沒有作成桌子,此時我就說:我要作的這張桌子給張三家那張桌子是一樣的。我這樣說是可以的,這沒什麼不行的。「一類隨行不可得者,亦應增益為相反性。」「一類隨行」就是共同的不相離原因。這一句長行是說,兩個事物沒有共同的原因,那麼我就可以說它們是相反的。比如說張三感冒了所以頭疼,李四被馬蜂蟄了頭,腫了,也是頭疼,雖然都是頭疼,但原因不一樣,于是我們就用了不一樣的法子來治。這對嗎?對的!「其中且如生處先行而不異者,都非所許」,這一句話呢,法尊法師給加了一個括號說明,「應是無生處為先而各異者,都非所許」,就是說,原文是說:先有了這一法,而後說與相比較的那一法相同,這不對;法尊法師的理解是說:在還沒有這一法的時候,就說它與相比較的那一法不同,這不對。韓老的本子中是這樣譯的,「此中且雖與具有生處為先行之非不同者相違,然非所許。」按韓老的譯本,是說:先有了這一法,而後說與相比較的那一法不同,這不對。咱們給前邊兒的那一句「諸以生處未先行者,即應不異可得」放一起看一下。「諸以生處未先行者,即應不異可得」是說一法還沒有生起,我要的桌子還沒有作成,我們可以說它與相比較的那一法相同,我就說我要作的桌子與張三家的桌子一樣,這一句則是說,要是作成了這張桌子,你還說它給張三家的桌子一樣,那就不行了。這兩句話是一致的。接著往下看。「諸生處為先,唯由說一類隨行,應成顛倒,亦不應理」,法尊法師在「唯由說一類隨行」的後邊兒加了個括號說明,「應是唯由未說一類隨行」,按原文說,就是說:先有了這一法,然後說它給相比較的法有共同的隨行原因,這就成顛倒了,這是不對的。按法尊法師的括號理解的話,是說:先有了這一法,並沒有說它與相比較的法有共同的隨行原因,這就顛倒了,這是不對的。法尊法師的譯文與法尊法師自己的理解不同了,咱們到底說哪個對呢?給下一句一比較,就知道是法尊法師的理解更能通順。下一句是,「由未說異,亦非即應一類隨行。」看到了吧~~「未說異」,所以說法尊法師的理解與下邊兒是順著的。可是要是再對照一下韓老的譯本,會發現法尊法師的翻譯與韓老的翻譯是一致的,法尊法師的前一句是「說」,下一句是「未說」,而韓老的則上一句是「由唯顯示」,下一句是「不顯示」。所以我覺得若沒有法尊法師的括號說明,可能我們就理解不通了。「若謂無過,無生處故即說應一性。」如果說它是對的(剛才說「應成顛倒」,現在的意思就是說「不顛倒」),那麼一法還沒有生起就應該說它(與所比較者)是一樣的。這不是就給89頁倒數第一行的意思一樣了嗎?「如其所說,未說其理」,這一句在韓老譯本中對應的話是「若作如是說者,理應不說」,就是說,要是這樣理解的話,根本就不用說了,因為給前邊兒說的是一樣的。「以諸別物一類隨行非有,故所說難皆無所成。」因為你數論派說的「現見別物有總類故」――「別物(二十三諦)有一個共同的原因,就是自性」這說法是不對的,所以詰難也是不需要的。也就是說,來給討論「最勝是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是沒有意思的。「若謂是遮一向決定一性者,不爾」,如果你說我陳那是在破斥「一向決定一性」,這是不對的。「一向決定一性」就是指數論派說的「二十三諦絕對是自性所現」,陳那論師實際上並不是破斥這個的。因為二十三諦陳那論師也不承認,陳那論師只說樹皮等,因為這是一般人都說的。在第五卷中有一句話,「是故吾等……是隨世間名言,不尋求真實義,當如世間了解。」「彼亦未說,應得其返」,韓老譯本則是,「又由彼之不顯示故亦當獲得相反」,這一句話是說,你得明確地把你的意思表達出來,你要是不說,我就把你往反處理解、往壞處理解、往歧義上說。「生處未先行者,未見一性一向決定,故應得成總別性因」,一法還沒有生起,也就見不到這一法絕對自性這個原因。至于「故應得成總別性因」這一句話,在韓老的譯本中是說,「故當獲得共相及差別性」,法尊法師在他的譯本中給加了一個括號說明,「共得不共因」,法尊法師與韓老的說法雖然說不大一致,但我也不好分辨誰的更合適了。「種種隨行與反破等亦應無別。」這樣一來,相應比量和反破比量也沒有什麼區別了。「其中非有一向決定,故非應說異。」因為沒有一向決定的相隨關系,所以也不用說不同。在韓老的譯本中,是「故非隨其應不同」,就是說,因為沒有一向決定的相隨關系,所以也就沒有隨其不同而不同的關系。就是說,1+1=2,2是隨順于1+1的,這有絕對的一向決定隨順關系,因為「1+1」與2有一向決定的隨順關系,所以如果不是「1+1」,比如說是「3+1」,那就肯定不能是2了。這就是「隨其應不同」。不過這不是絕對的,佛教因明是從正面論述後還得從反面來論述的。從正面說,1+1絕對等于2,然後從反面說,要是沒有2,就絕對沒有1+1。佛教這說法是絕對正確,數論派的說法:1+1絕對等于2,要是沒有1+1,就絕對沒有2這是不對的,因為等號左邊兒也可以是3-1,也可以是4-2,也可以是5-3等等。「故僅未說因非成相反。」這就是說,沒有你說的因,不一定能夠說明人家的宗不對。比如說你說: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內聲無常,現在沒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但有「所作性」,照樣可以證明內聲無常。就是這個意思。「反其所立則為應理」,我立出了一個與你的宗相反的式子,而且我的式子沒有過失,這樣就是可以的。「謂諸不異法有一為先,一向決定故。」如果說:諸不異法有一個共同的原因,這是絕對的。比如說我們這個民族有共同的祖先――黃帝、炎帝,只要是我們漢族都是一樣的。「彼相反者則應成異」,我是漢族,你是猶太族,那當然就不是同一個祖先了。當然,這里是說可以把概念往上位統攝,一統攝就可以找到一個共同的原因。「如是云」――這樣說。這就引出下一句頌文了。這一段兒的長行確實複雜了些。我這樣一句一句通你們至少可以在文字上少些障礙,能不能貫通還得看你的悟性了。 最後者相反 這一句按長行說倒很簡單,「如是比度諸同類法有一為先」,這張講桌,給你們用的課桌,都是桌子,我們可以用一個上位概念把它們統攝起來,然後我再往上統攝:桌子與椅子都是家具。然後我再往上統攝……一直統攝到「最後以無為先」,一直統攝到不能再往上統攝了,就象勝論派統攝到大有就不能再往上統攝了,「即應成異」,到這兒就成不同了。這樣咱們就該知道,所謂的統攝到最後,其實是指統攝到了自己的認識范圍的最後而已,有了認識范圍之內的,就有認識范圍之外的。這樣就有了異。頌文中的「相反」,在長行中就是「異」、不同了。在長行中還分析了一下「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說是「此說諸別物有一類隨行故」,這話很簡單,不用解釋,還說,「量式應云:若別性非從一生,無生處故應成別異」,陳那論師說說這量式就是為了說明「應無一類」――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總的原因。這實際上是在宣揚佛教的理念:各有各的原因,一因加助緣生一法,不是一因生萬法! 遣一彼非理 就是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樣的式子、這個式子是不合理的。 非如具有五 不一定非得五支論式。 由破一一敵 許為後邊者 敵答無邊際 應皆成反破 是為中間頌 這五句頌子中間的「敵答無邊際」在長行中是「敵答無邊性」。這幾句頌子,是先外人說「破一切他宗最後一性說為反破」――把論對者所舉的根本原因給破掉叫反破,「一切他宗」就是指所有論對者,對任何的論對者都可以這麼說。「最後一性」則是指根本原因,也就是說,是指你舉的論式中的因的上位概念,再追到最上位概念,把最上位概念破了,才叫反破。這是外人的說法。外人有了這樣的說法,于是引出來了這幾句頌子。這幾句頌子什麼意思?長行中沒有詳細解說,其實很簡單,就是說:你的辯論對手是不同的,今天你與勝論派辯論,明天可能你與耆那教辯論,後天可能你又與瑜伽派辯論等,這是不同的論對者。要是對于不同的辯論對手,你都要求非是最上位的概念、最上位的原因,那麼豈不是成了不管辯論者是誰,不管論對者有多少,你這一個辯破都把人家給破了~~也就是說,對不同的人應該是用不同的破斥才行,你現在用了只一個辯論式子,想打敗天下所有對手,這不是癡人說夢嗎?最後陳那論師說,「此等非僅說數論之因不應道理,亦說相應與反破不應理也。」我這些其實不單是說數論派的觀點不對,其實說的是整個兒的相應比量、反破比量都有這樣的毛病。 關于因的破斥到這兒就說完了,下邊兒該說似因的理論。在這里陳那論師主要是破斥了論軌的似因理論、正理派的似因理論、勝論派的似因理論。先看破論軌的。陳那論師介紹說,在論軌中說似因有三種,就是不成、不定、相違,這個給新因明其實是一樣的,新因明中也是說因過有三種:不成、不定、相違。論軌與新因明的不同之處,陳那論師說,在論軌中只說了不成等的例喻,而沒有具體介紹其相,也就是說,沒有給不成過、不定過等作具體的再分析、再分類。新因明是又進一步給分了一下,說不成過有四種,不定過有六種,相違過有四種。陳那論師舉了一下論軌中的「眼所取故無常,是不成因;無質礙故常,是不定因。」這是很簡單的例子。在這兒陳那論師一下子說到了勝論派的說法和數論派的說法。在陳那論師舉論軌的例子中只舉了不成因、不定因的例子,而說論軌中還有相違因的情況。陳那論師這兒拿勝論的、數論的說法,是說論軌中的相違因其實是勝論、數論的說法。論軌中的相違因有兩種,一種是勝論派的「聲無常,根所取故」,另一種是數論派的「因中有果,有乃生故」。下邊兒看陳那論師的辯破。 由于論軌中 未說不成別 因為在論軌中,沒有把不成過作進一步的分類。 亦未說錯亂 彼亦屬不共 亦相違決定 論軌中也沒有把不定過中的共不定、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等分析開來。 —相違總同 「一相違」就是指相違過的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勝論派說的「聲無常,根所取故」,法尊法師在長行中有一個括號說明,「總同即共不定」,對于「聲無常,根所取故」這個式子,稍一分析就知道,其實是不定過而根本就不是相違過。長行中就說了,「此是不定,非相違因」。 一不成不共 這是指的數論派對相違的解釋,「因中有果,有乃生故」。陳那論師說,「是不成與不共因」,為什麼呢?「先已生而更生者則非是有」,就是說,一法要是生起來了那就不能再生了,就象一個人,一生中只有出生一次,你總不能說長到半大了,比如說十七、八歲的時候,說再生一次,這是不可能的,我們有時候說「獲得了新生」等話,這是形容詞而已。「此是成立一切于先已生中有。非從先已生中生也。」陳那論師說,「因中有果,有乃生故」其實是說果已經生出來了所以是有,而不是說已經生起來了之後再生一次。「縱然許彼亦唯彼有(是不共因),此非相違,以不成立相反義故。」即使按你數論派的說法,是說生了之後重生一次,那也不應該是相違過,因為這不是成立與所立宗相違的宗義。這樣一來,勝論派說的相違因、數論派說的相違因都是不對的。 未說相反由 及違害所樂 這兩句頌子之後,陳那論師長行中說,「故是缺少」,韓老譯本中說,「因此,不多顯現」,意思就是說,這樣的說法太含糊了,太簡單了。「彼等之中所不能攝,亦不能說非是似因」,就是說,在論軌中就這麼簡單地說了一下,其實還有不少情況是論軌中這幾種情況包括不了的,包括不了也仍然是似因,我們不能把論軌似因中包含不了的就當成正因,「以是相反及能害之因故」,因為那也能夠成立與所要成立的式子不符的式子。 下邊兒看破正理派的情況。實在來說,法尊法師這一段的翻譯極其不好,他沒有列出頌文來。其他的他都列得很清楚,而這一段兒沒有。《世界宗教研究》上登的《集量論頌》中,他是把這一段兒給譯成散文體了。在這個《集量論略解》中也沒有單開。看起來特別的不清楚。當然了,看法尊法師的譯本,有些呢,還是能夠看出來其實是頌子的。我就稍微費點兒心思,給簡單說一下。在正理派的觀念里,他們是把似因分成了這麼幾種:有錯亂、相違、時相同、所立相同、超時等。呂澂先生的本子中是:有錯亂、相違、方便相似、所立相似、及過時。也就是說,法尊法師譯本中有時相似,呂澂先生本子中有方便相似。咱們先看吧。 有錯亂者 即是不定 非有差別 正理派的第一種似因是有錯亂。什麼是有錯亂似因呢?其實就是不定過。比如說聲,你到底是指總聲?還是指別聲?注意,這兒說的總聲、別聲,其實是指聲的所有性質、還是聲的個別性質,要是聲的所有性質,比如所聞性、所作性、勤發性、所量性、無質礙性等等,你能想起來的性質它都包括,這是總聲。所謂別聲這里是指聲的某一性質,比如說所聞性,單說所聞性的話,就是別聲,也可以單說所作性,單說所作性的話,那也叫別聲。為什麼我這麼解釋呢?就是因為這兒是說因的情況的,而聲一般來說是宗依。「此總非聲,是障一定故」,總聲就包括了所有的性質,比如說所作性、所聞性等等,比如說我們取這兩個性質,用所作性,其實我們可以證明聲無常,但是我們要是取所聞性的話,則恰恰是可以證明聲常。「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這是勝論派和聲生派討論時聲生派舉的式子。這樣一來,根本就得不到一個定解。「若彼應是所立種類,彼亦是障此一定也」,這成別聲了,更好說了,比如說舉無質礙性,我可以說:聲常,無質礙故,同喻如空,異喻如瓶;我還可以說:聲無常,無質礙故,同喻如樂,異喻如極微。看你怎麼得出一個定解?所以說,你用總聲來說,用別聲來說,是沒有差別的,都得不出定解。法尊法師譯本中是總聲、別聲,韓老的譯本中則是共相、差別相。 違宗所許是為相違 這是正理派給相違因下的定義。法尊法師譯本中還舉了一個例子――比如說勝論派說過的一個式子:無質礙故非是能造,如諸極微。就是「聲非所作,無質礙故,如極微」。韓老是譯成了「非有體故非是開創,猶如諸極微。」這個式子實際上是違背勝論派自己的主張的,所以是相違過。
余相違 這是說,「無質礙故非是能造,如諸極微」這個式子,不單單是違背了自己的主張,而且還有其他的毛病。「非質礙故。其不成義是因過失」,其因法「非質礙故」實際上並不能起到證宗的作用。這是一個過失。還有另外的過失,「非是能造,亦是宗過,違先許故。」這個式子的宗有過失,按新因明的說法,是自教相違。 非他 其實這個式子最重要的過失是宗過而不是別的、其他的。「舍置自宗不成義,無余一違宗過失可說也」,就是說,要是不說「自宗不成義」,那就沒有其他的相違可說了。上邊兒是按勝論派的說法來說的,下邊兒又用數論派的說法來說,「最勝非因,非有思故。」這還是說的「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陳那論師不是說數論派的這個式子其實是說:別物總得有一個來源、原因嗎~~最勝就是別物的原因!這一個「最勝非因,非有思故」就是說,最勝是不能作原因的,因為最勝沒有思心所,不會思考。「其中遣除,謂非離最勝有他故,是為不共。即不定因。」說,實際上並不是說離開最勝還有其他的,這只是要說明你數論派的式子有不定過,具體來說是不共不定。「若謂說離別物是他者,可成相違。」如果說真的在二十三諦之外有「他」(即指自性、最勝),那就成相違了。但是「非他」――不是相違,為什麼呢?「彼唯是能立之相違,以成立相反故」,說,這個式子根本就成立不了最勝。「非是自宗相違」,這就不是自宗相違了。這給勝論派是不一樣的地方。 說為抉擇應時義故而列之因,名時相同。 這是正理派給時相同下的定義。咱們來看陳那論師的分析。「如說我是常,不異身故」,拿「我是常,不異身故」這個式子為例來分析。法尊法師在這兒給加了一個括號說明,「應是:異于身故。如信慧本」。韓老的本子中是譯為「我為常,與身非異故」,這給法尊法師的翻譯是一樣的。 此應成不定 「我是常,不異身故」(或按法尊法師的理解,給寫成「我是常,異于身故」)這個式子,實際上是不定過。為什麼呢?「謂常如虛空等,或無常如瓶等,以于二者俱見不異身故」,我要想說「我常」,我就說「如虛空」,我要想說「我無常」,我就說「如瓶」。我們發現虛空也好,瓶也好,都是異于身的(法尊法師的理解更能說得通)。 我把這個時相同再說一下,因為在法尊法師的本子中確實沒有說清楚。我按呂澂先生的本子說一下,呂澂先生的說法很明了。在呂澂先生的本子里,是把這個時相同稱為方便相似。呂澂先生的本子中定義是這樣的,「于彼審思所由方便,為決了而說者,是為方便似因。」呂澂本子中的例式是「我常,與身異故」,這給法尊法師譯本中括號中的法尊法師自己理解是一樣的。陳那論師說正理派的這個方便相似實際上是不定因而已。呂澂先生對「我常,與身異故」這個式子是這麼分析的(注意,這是呂澂自己轉述的,而不是陳那論師原文),「如『與身異故』本有多義,今但決定取異無常身故常為方便而說」,就是說,這個式子的因法「與身異故」其實有很多的意思,我們可以舉出很多與身相異的內容,但是這里只取「身是無常」的這個意思,那麼「與身異故」就成了這樣――「身」是無常的,「與身異」就指的是常。要是這樣說的話,「是則身異之言與宗中常又有何所別?」就是說:你說的「與身異故」是指的「與『身無常』異」(即「常」),這豈不成了因法就是「常」!因法是「常」,宗法也是「常」,二者不是一樣了?「即有以宗一分為因之過,故為似因。」「宗」有前陳、後陳,或者說有法、法,現在成了因法與宗後陳一樣了,這就叫以「宗一分」為因,這里的「宗一分」是指因法給宗後陳是一樣的。「正理宗立說本意如是,故陳那得據而破之曰不定。」正理派既然是這麼一個意思,所以陳那論師才說這個方便似因實際上的不定因。「『與身異故』之于『我常』,實非必然」,這個式子的因與宗之間,並沒有一個必然的不相離關系,「矧(讀作shěn)言其以決定方便而成相似」,「矧」就是「亦」,就是說,實際上沒有必然的、決定的不相離關系,但你說他有決定的關系而導致成了似因而已。 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名同所立。 這是正理派給同所立下的定義。陳那論師還是拿例子來辯破的,「聲常,非所觸故,如覺」,就來討論這個式子。 此非不成 這一個同所立,下邊兒我按呂澂先生的說法來說。在呂澂先生的本子中,是稱為所立相似。「繹意應云」,就是研究陳那論師的《集量論》,發覺他的意思其實是這樣的。「無觸者之為常,有待證成,不異所立,故是似因也」,正理派舉的「聲常,非所觸故,如覺」這個式子,「非所觸」因與「常」法,二者之間到底有沒有不相離的關系呢?這還沒有確定,這還是一個有待證明的命題,拿一個還沒有得到確認的命題出來,怎麼能夠作因呢?所以這只是一個似因。要是按新因明的說法,其同法喻應該是「非所觸者即常,如覺」,在因明論式中,除了宗體不共許之外,其它的必須都共許,喻體當然也得共許,所以,現在這個同喻體還沒有確定,當然不能證明所立之宗了。「陳那則從而破之曰」,陳那辯破道,「非不成」!為什麼呢?「蓋宗中有法無此因者,是則有待證成。今此聲上有非觸之義,即非不成。」這話很明白。「矧言其以不成而為相似也」。這就是拿不成因來作因,實際上是似因了。這一個同所立我只所以沒有直接按法尊法師的譯文,是因為法尊法師在他的譯文中譯過之後,又加括號說明道,「以上數句,似有錯誤」,他自己既然拿不定主意,我們就不好按他的來說了。不過我覺得法尊法師的譯文實際上還是能說得通的。 延時而說名過時 這是正理派給超過時下的定義,其實這一個是最簡單的,就是沒說因。陳那論師舉的例子是這樣的:甲舉「聲無常,如瓶」。這個式子就沒有因,論對者乙問道,「你的因是啥?」甲說,「所作性故」。這種情況就叫過時。 不完全,成立所立故 陳那論師說,不能這樣說。為什麼呢?因為甲的式子根本就沒有因,怎麼能說是過時似因呢?這是缺支,這是「不完全」。下邊兒的「成立所立」則是說,把甲的「聲無常,如瓶」當成一個省略式,你問了,我就補出來,實際上補出來後的式子是能夠成立所立之宗的。在《因明入正理論》說喻過的時候,論文中不是大量的用省略形式嗎?甚至只舉喻。 最後還有勝論派的說法。勝論派是把似因分成了不成、未顯示、懷疑非有三種情況。 若如勝論者 無有或相違 相反說不全 勝論派說的不成因,其實根本就不是似因,陳那論師說,「所說不成,且非似因」,為什麼這麼說呢?那我得先給說說勝論派的不成因啥樣兒。「或于喻無,或不極成義」,就是說,勝論派說的不成因有這麼樣的情況,一個是沒有喻,一個是(喻)不共許。陳那論師破說,沒有喻也好,有喻也罷,這是因過嗎?這是喻支有毛病,應該是似喻而不是似因。對于「不成」陳那論師沒有舉例子。頌子中的「無有」就是指勝論派的「不成似因」是不成立的。長行中有這樣一句話,「若謂是說所立不成者,如是則言為因義,應成相違」,這就是把說,如果把「不成」當成了論式的不成立、宗的不成立……噢,下課鈴響了,那就算了,下邊兒陳那論師舉了一個「若是有角,則是馬或牛」這樣一個式子,用這個式子來分析其他的兩種似因。最後的結論就是「勝論派之似因難以成立」。
[g1]見238頁,大藏經補編第九冊。 [g2]見大正藏第44冊第126頁中欄。 [g3]見大正藏第43冊,第0252頁中欄。 [g4]見245頁,大藏經補編第九冊。 [g5]見《佛家邏輯》下卷,246頁及309頁注4。 [g6]見書25頁。 [g7]同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