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學 第十章 質法與體法
第十章 質法與體法
丁五 質法與體法
所知可分二 質法與體法
所知亦可分二
戊一 質法 戊二 體法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今初
非僅由假立 自境得成就
勝義有作用 質法即實法
今初:
非僅由分別假立,自境真實成就勝義有作用之事物,是質法之性相。
質法,與實有法,作用實有,事物,自相、無常、所作等同義。
事相 如色法,眼識等。
此等謂非僅由分別而現起,而是自之真實成就及是勝義有作用之法,以是真實現量能成立之顯現境, 能生自果作用故。
如色法,是質法之理者,以其為質與法二者之同分法故。「質」即實有,具作用之物。以虛空雖是法,然由其非是具作用之物,故非是質法也。
色有法 是質法者 由其非僅由分別假立,自性而能成立之實有法故。
此中可分:
色、心、不相應行三種。
己二 分類(言詮門) 分四:
言詮分四種 理證成實有
堅固及作用 自獨立能成
一、理證成實有
謂由正理證成,量識所成立之法,此與定有同義,具實有與假有二種,由是正理所證成之實有即是所量也。
二、堅固不變實有
謂不生不滅之常法,故此實有與常法同義,常為堅固不變者,以不生滅法,堅固能成,故稱為堅固不變實有。此由分別假立之質法,非自相成就之質法。
三、作用實有
謂具作用之法,此與事物同義,以其諸事物皆有作用故。此非分別假立,而為自相成就。
四、獨立能成實有
不觀待余量決定而由自量所決定自性不變能成之法, 如色受識等,即外色五塵及一切心,于事物中除內五根及不相應行,謂五門諸識了別自體,不依他量而自能獨立感知外境。
于四種中,唯第三作用實有與質法是等遍也。
戊二 體法 分二
己一 明體
己二 體法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諸法有自性 住各自體故
從同法余法 遮回為所依
今初
體者,或稱返體法,返轉法。如《釋量論》:
「諸法有自性 住各自體故
從同法余法 遮回為所依」。
即一法之自體性,為從同類或異類法中遮回之所依也。
體之性相者,謂從與彼法相異中遮回之法。謂直接斷除自所破分後,通過反確定所得之法。此非由自相成就。
體即返體
如云「有瓶」。即斷除無瓶之反面,故云返體也,如是斷除自所破之反面而緣者,稱為返體也。
返體
返體即遮返,其與遮遣同義,遮回即是由遣除所遮之返回後,而認知諸法,謂由量識決定其有時,則亦否定其非無,由決定其無時,亦否定其為有,如于面前處瓶,生起量識決定此處有瓶時,則亦否定此處無有瓶,而于面前無瓶之處,生起無瓶決定時,亦否定此處有瓶也,故知否定有,即成立無,否定無,即成立有,所謂遮返即是一種否定,排除,以于認識諸法生起決定時,其決定有二種方式,即在決定其有時,爾時即否定遮返其異品無;而若決定其無時,爾時即否定遮返其異品有。
或謂通過反確定所得之義,以是緣故,稱為返體。反確定者. 相對兩種事物. 一經否定其為此一. 即可確定其為彼一. 如肯定柱是無常. 即已否定其常. 若已否定其常,即便肯定其是無常。
體為常法
故于此中,如: 瓶之體者,謂遮除與瓶相異之法,乃從瓶之異品――非瓶,遮返之法,即排除非瓶後所余之法,除瓶外余皆非是,亦非是大腹,非是金瓶,故凡是不同于瓶者,皆是非瓶,皆是所遮,由此將非瓶遮遣排除後,所余之法即為是瓶之體,然此瓶之體,是由分別心思惟顯現,假立之法,故是「共相」。是常法也。
瓶之體有法,僅是為緣彼之分別心前顯現生起者,以緣自身于分別心上顯現不能成立故。
瓶之體不同于瓶者,以瓶自身是為自相成立,于現量上能顯現故。而瓶之體者,是依于瓶境于分別心上顯現而有,非無分別現量所現。故瓶之體僅為分別心假立之總相,非是自相成立也,故其質法不能成立,故無生果之能力,乃不具生滅等相之常法也。
此中「瓶之體」與瓶等之差別者
1、瓶是「瓶之體」
以除瓶外,「瓶之體」無所依故。
2、「瓶之體」非是瓶
以瓶是事物,有作用,是自相,而「瓶之體」非是實有事物,乃是依分別心顯現安立,故其自相不能成立,為是共相,是常法也。
3、「凡是瓶之體」皆是瓶
以與瓶是一體故,當知,此中「瓶之體」與「凡是瓶之體」二義不同,「瓶之體」是共相,是常法,而「凡是瓶之體」 則是自相,是實法,即是指瓶也。故「凡是瓶之體」皆是瓶,而「瓶之體」非是「瓶之體」, 瓶是「瓶之體」也。
4、「凡是瓶」非皆是「瓶之體」,如金瓶,銅瓶是瓶,然其僅能是自之體,即金瓶是「金瓶之體」銅瓶是「銅瓶之體」,而非是「瓶之體」,僅瓶是「瓶之體」。
若謂:一切常法皆以分別顯現而言. 則兔角也應有體. 以是分別顯現故。
然此不同者. 執兔角之分別為兔角之總相. 此是分別顯現. 然其義則非相順. 以兔角為無法故。
故總相(義共相). 可通于一切有法、無法,在分別心中顯現故。
瓶之體有法,是返體者,以是緣瓶分別心,破除與瓶相異後之返體故。
有謂:若依此理,則瓶亦是遮法,以是遣除非瓶之反面,而是瓶也。
曰:此不應理者,以彼遣除非瓶之反面是瓶之體,是常法故。于彼未建立遣除非瓶分後是瓶者,以外境之瓶,非于分別心上顯現,而是于無分別心上顯現。而遣除非瓶分後之建立,則屬于分別心上顯現,是為總相,是常法也。
庚二 分類
諸法體有三 自體即名相
事體法事相 義體謂性相
體(返體)有三:
1、自體(自返體):
即自身體法,與各自異體相反之法,是現于分別心中所表事物,自身,或各自反身,即名相之所表,如瓶自身,即瓶之自體。
與彼法相異反面之法者,謂是彼法返體之性相。
與事物相異反面之法者,謂是事物返體之性相。
彼事物之事相者,凡是事物之返體則皆是事物之自返體。
2、事體(事返體):
或稱因返體,謂諸法各自性狀之因素. 即事相之義,如金瓶為瓶之事體. 事物之事體者. 謂色. 心. 不相應行。
3、義體(義返體):
即性相. 意義. 諸法各自之性相。是各自應破分斷除後之法。
己二 體法
體法謂斷除 自所破分後
于分別心前 顯現成立法
斷除自所破分後,僅于分別心前顯現成立之分別假立之法。
謂于識上現起之實體性能,非實有事物。體法或又稱返體法。此與假有,常,總相等同義。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謂斷除非瓶後之返體顯現。
虛空:謂斷除質礙後之返體顯現。
此等顯現皆分別假立之法也。
返體法與遮法同義
謂自通達心. 斷除自所破分後,唯于分別心上顯現之法。
如:所知. 實有. 瓶之體。
所知是常法
如「所知」是常,而「凡是所知」非皆是常,故「所知」與「凡是所知」是不同也。如瓶是所知,而所知非瓶,以所知是常法者,是由分別而顯現生起故。
所知雖有常法與事物二者. 而立所知為常之因者:
所知有法,是常法者,以彼非現量所能直接量故;以是分別心生起之返體分. 是遮法,返體法故。
如是定有與所知亦同. 是緣自分別心,是斷除自所破分自相成立後之返體法故。
總之,諸事物者為實有者,是非僅依分別假立,而自境能真實成就之法,諸常法者為假有者,是唯依分別假立而成之法故。
體與體法
體與體法,或云返體與返體法,非是同義,以體雖是常法,然凡是常法非皆是體,如虛空,是常法,而非是體,以虛空亦有「虛空之體」也,以凡是常法皆是體法,凡是體法亦皆是常法,體法與常法是等遍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