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戒
「別解脫戒」的體性,是回遮各種損害,及其產生損害的根本;「菩薩戒」的體性,則是在別解脫戒的基礎之上,利樂有情; 「密乘戒」的體性,則是將「明」觀為本尊的自相、大樂的覺受,以及無念的自性三者,融合為一味。
《吉祥薈萃》第八則
法王岡波巴大師又曾這樣教誨說:
如果我們想要獲得「一切相智」的大覺佛果,則需具備「三戒律儀」。
接著,大師又開導說:
或許有人會想:「『需具三戒律儀』這種說法,到底出自何處呢?」
(這當然是有理論依據的,如)續部經典《金剛頂經》中有偈云:
自持菩提心,不慕世間神,
故于諸三寶,虔信且隨順;
殺盜及邪淫,妄語酒應斷。
若為居家身,應勤密咒王;
若彼已出塵,當住三律儀。
別解菩薩戒,持明內戒律,
二為持明依,或攝于持明。
自從我們受持了「菩提心」,
就不再應該
羨慕其他的世間之神,
因而,應該虔信三寶,
應該(像眾流歸海般地)
趨向于三寶;
並且,
應該斷除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和飲酒
這五種過失。
如果處于在家人的身份,
則應勤修
猶如諸乘之王一般的秘密真言教法;
如果這位修行人已經出家,
則應安住于「三律儀」。
這三種律儀便是:
「別解脫戒」、「菩薩戒」,以及「持明內戒」;
其中,
「別解脫戒」與「菩薩戒」二者,
是「持明內戒」建立的基礎,
或者,也可以說,
「別解脫戒」與「菩薩戒」二者,
包括在「持明內戒」之中。
另外,「近事居士戒」者,(其求授的對象,)是與已得「近事居士戒」以上的善知識處有關;「儀軌」呢,則與「皈依」以上有關;而「學處」,則應當守護「四根本戒」,以及酒戒。
沙彌戒者,(其求授的對象,)是與善知識——和尚和阿闍黎有關;「儀軌」呢,則與「皈依」有關;而「學處」,則應守護從戒和尚那里得來的「四根本戒」,以及其他「六支分戒」[即沙彌十戒]。
比丘戒者,(其求授的對象,)也是與善知識——和尚、阿闍黎二人為首的具相僧伽有關;「儀軌」呢,則與祈請等「四事」{43}有關;而「學處」,則應當守護連同微細戒在內的二百五十三條比丘戒。
菩薩戒,其求授的對象,是具格具相的上師;相關「儀軌」,是發願、行菩提心及勝義菩提心;相關學處,則是縱遇命難,也不輕舍慈心、悲心和菩提心,以及行持六度等——總而言之,應依《菩薩戒二十頌》及《律儀品》等所述內容,而來善加學習和實踐。
大乘密咒戒{44},其求授的對象,是金剛阿闍黎;相關儀軌,是「灌頂」及「加持次第」{45};相關學處,是守護「十四根本墮」及「八支粗罪」{46}。
如上所述的三律儀的體性,則如《毗盧遮那現證菩提續》中,所賜教的那樣:
「別解脫戒」的體性,是回遮各種損害,及其產生損害的根本;「菩薩戒」的體性,則是在別解脫戒的基礎之上,利樂有情。
另外,《金剛帳》[又譯《金剛幕》]中,有偈亦云:
五蘊五方佛自性,
若輕視彼犯第八。
我們這個貌似粗俗的五蘊之身,
其實,
便是「五方佛」的本性;
如果我們輕賤了這個「五蘊之身」,
就會違背「十四根本墮」的第八條{46}。
由此可見,密乘戒的體性,則是將「明」觀為本尊的自相、大樂的覺受,以及無念的自性三者,融合為一味。
另外,「三律儀」,如何存在于作為「三律儀」依處的修行人身上?又該如何地守護?如何地具全?如何地還淨?如何互不相違地守護?
「三律儀」如何存在?
(首先,我們要了解:)
「三律儀的體性」,並非存在于一處。這是因為:
◆ 其一,最初的「生起之因」,並非來自同一方面,而是需要各各分別而說。
◆ 其二,獲得「三律儀」的時間,也不一樣。原因是:最初取得三律儀的時間,並非一致,而是需要次第獲得。
◆ 其三,「三律儀」存在的時間,也不一樣。
「別解脫戒的根本」{47},是盡此形壽,僅僅存在于我們今生結束之前;而菩薩戒和密乘戒,則是存在于獲證菩提之前,存在于我們沒有證得菩提佛果之前的生生世世。
◆ 其四,三律儀的「舍戒之因」,也不一樣。
戒經中說,如果喪失了別解脫戒的「四根本戒」,就算是舍棄了「別解脫戒」;
然而,就「菩薩戒」而言,則認為「十不善業」中,除了意業的三條[貪、嗔、邪見]以外,其他七條[身三語四,其中包括別解脫戒的舍戒之因:殺、盜、淫、妄],為了隨順有情眾生的利益,都可以作相應地調整變化;
在「秘密真言金剛乘」的教法之中,則說:「要把它們[應指三毒]轉為道用」。
◆ 其五,求授三律儀的個人條件,也不相同。
戒經中說,「別解脫戒」,只能產生在三洲{48}正常的男子和女人身上;
「菩薩戒」和「密乘戒」,卻可以產生在男子、女人、石人[無男女二根者,或者黃門閹人]、兩性人、北俱盧州人、天人、龍等,遠離「八無暇處」的一切眾生身上。
◆ 其六,三律儀各自的「戒體」{49},互不相容。
「別解脫戒的戒體」,是「非心」的,而是屬于由心所生起的外境——五塵、五根十個方面。小乘學者們認為,「別解脫戒的戒體」,不是「有表色」,而是「無表色」,認為它是一種「無顯、無滯礙色」{50};
而菩薩們,則認為「菩薩戒的戒體」,是屬于「殊勝心」;
在秘密真言教法之中,則認為「密乘戒的戒體」,是屬于「俱生的本然之知」。
因此,三者的「體性」,可以說是互不相容的。
◆ 其七,有的說法認為,就算是返還{51}了「菩薩戒」和「密乘戒」,但是,「別解脫戒」還是可以單獨地存在;也有的說法認為,就算是返還了「別解脫戒」,也不會舍棄「菩薩戒」和「密乘戒」{52}。
由以上種種觀之,不能把「三律儀」的體性,說成是一回事啊!
同時,也不能認為「三律儀的體性」,在一切情況下,都是不同的。
假如認為「三律儀的體性」,在一切情況下都是不同的話,那就會有如下過失:
在「自證現量」的境界之中,認為「這是別解脫戒,這是菩薩戒,這是密乘戒」,這種表現出三個不同方面的思想的情形,便是合理的了;然而,事實上卻是,在「自證現量」的境界之中,心靈的狀態只有一種。
由此可見,認為「三律儀的體性,在一切情況下,都是不同的」這種觀點,也是不合理的啊!
那麼,「三律儀」究竟是如何存在的呢?
「三律儀」體性非常不同,但暫時還是以互相融匯的方式存在著{53}。這就好比說是「水乳交融」,對于水乳交融的混合體來說,雖然在表面上看不出水和奶有什麼不同,但是,有一種天鵝,卻能巧妙地棄水而取乳{54};同樣道理,因為「三律儀」中,無論返還哪一種,其余兩種還都可以存在,因此說明是「體性不同,但暫時還是以互相融匯的方式存在著」啊!
那麼,如果守護「三律儀」的話,又該如何地守護呢?
如果守護「三律儀」的話,應該「交付而守」。
但是,在「三律儀」中,無論哪一條,如果將造成病痛等命難的時候,或者,(「別解脫戒」中的某些戒條,)將障礙奉行「菩薩戒」和「密乘戒」的時候,或者,在我們的身心相續之中,(下一級的戒條,)將障礙出生上善妙道的時候,或者,以上三種障礙同時出現的時候,總之,如果「三律儀」出現了互相的抵觸沖撞,那麼,將會制造障礙的那一條,縱然不去死守,也無過錯。
因此,如果守護「三律儀」的話,應該如此(善巧而因時制宜地)「交付而守」啊!
若要具全戒律,則應具全更高一級的戒條。
這是因為,經中有這樣的說法:
以三乘出離,
唯住一乘果。
就算是以「聲聞乘」、「獨覺乘」與「佛乘」,
三種不同的方式發起「出離心」,
但是,
「聲聞」、「獨覺」二乘,
不過是「化城」而已,
當達到一定階段的時候,
它們都會趨向于同一「佛乘」,
而證得佛果。
由此經中的論述中可見:(千萬不要撿了芝麻而丟了西瓜,)千萬不要因小而失大啊!
假如「別解脫戒」與「菩薩戒」的某些戒條,出現了抵觸沖撞,那就應依「菩薩戒」來做,依照「菩薩戒」而舍棄「別解脫戒」中,相沖撞的部分,並無過錯;假如「菩薩戒」與「密乘戒」的某些戒條,出現了抵觸沖撞,那就應依「密乘戒」來做,依照「密乘戒」而舍棄「菩薩戒」中,相沖撞的部分,也無過錯。
何以如此呢?
這是因為,如法守護更高一級的戒條,當然沒有過錯;(而依照戒律的要求,進行「開戒」,)不去死守較低一級的戒條,當然也無過錯,在這兩方面都無過錯,因而,才算得上真正是持戒的方式精嚴,持戒的方法善巧。這種(守護戒行的)教法次第,才是佛陀的本懷。若非如此,倘若棄上而守下,(在需要開戒的時候,而不開戒,)那就會因死守較低一級的戒條,而人為地制造錯誤,又會由于棄舍更高一級的戒條,而人為地制造了錯誤,因為在這兩方面都造成了錯誤,所以,這種人,是流入了持戒的方式羸劣,持戒的方法不夠善巧者之輩,他們誤解了(守護戒行的)教法次第,也沒有領會佛陀的真實本意,因此,這類人他們是因小失大了啊!
由此可見,若要具全戒律,則應具全更高一級的戒條。
至于說「還淨」,則須依照「三律儀」各自的布薩儀則,如法進行。
◆ 假如違犯的是「別解脫戒」,那就應從「意樂」和「行為」方面,進行還淨;
◆ 假如違犯的是「菩薩戒」,那就應以「四力懺悔」{55},進行還淨;
◆ 假如違犯的是「密乘戒」,那就應以「懺悔」、「持戒」及灌頂之類方面,進行還淨。
另外,如果將這三種戒律,以及一切諸法,都已證如夢幻,對于這樣的人來說,懺除違犯戒律的罪過,是無困難可言的。有關這層道理,如經中有偈亦云:
何時瑜伽士不見,
能懺所懺及懺事,
唯以性淨周遍見,
彼者懺戒之中勝。
什麼時候,
瑜伽士見到的,
不再是處于二元對立狀態的,
「能懺」、「所懺」,
以及「懺悔」這個總體事件,
而只是以「自性的清淨」,
周遍地見到(自性清淨的法爾實相),
這才是
所有懺悔的律儀之中,
最為殊勝的。
這三種戒律,體性是一致的,但暫時又有所不同{56}。那麼,以上所說的「三律儀」出現沖撞之時,「三律儀」的貌似相違之處,又該如何並行不悖地守護呢?
在這種情況下,須知共有「六種不悖」:
一、時間不悖:白天,不應悖于「別解脫戒」;夜間,不應悖于「密宗誓言」;晝夜兩分,都不應悖于「菩薩戒」;
二、處所不悖:在村落城市里,不應悖于「別解脫戒」;在幽靜的蘭若中,不應悖于「密宗誓言」;無論是在喧鬧的城市,還是在幽靜的蘭若,二者都不應悖于「菩薩戒」;
三、友伴不悖:在聲聞眾中,不應悖于「別解脫戒」;在具備大乘種性的人群當中,不應悖于「菩薩戒」;在具備使未成熟者成熟(的「灌頂」),以及具備使未解脫者解脫(的「生圓二次第」)的人群當中,不應悖于「密宗誓言」;
四、惡緣不悖:(如果「三律儀」的哪一條,在一定條件下,)會導致疾病,以及生命的危險,或者,將會阻礙出生更高層次的修行,這個時候,這款戒條,就不要再去死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此戒不守,也不會違背戒律;
五、意樂不悖:為了隨順利他,或者依靠較高層次的修行,就算作了殺生等,也不悖于戒律;
六、能力不悖:假如修行人有能力使被殺者復生,有能力勾招明母、搬運物質{57},就算這樣做了,也與戒律不相違背。
由此可見,當三種戒律產生牴觸沖撞時,就應以般若正智,來權衡推敲。其實,運用「開遮」,也是此時。為了斷除三種戒律中較大方面相違之處,可以開許不守較小的「微細戒」,因為斷除了三種戒律中較大方面的相違之處,所以,並無過錯;較小的「微細戒」,在須開戒之時,自然應該開戒,所以,也無過錯。這是因為,經中有偈亦云:
運用具方便之慧,
貴在因時而制宜。
運用「具備方便的智慧」,
主要是要在適當的時候,
這是最重要的。
綜上所述,若欲獲得無上菩提,自然應在身心中(並行不悖地)具全三種律儀。
——岡波巴大師全集《吉祥薈萃第一輯·吉祥薈萃》第八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