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和合精神的現代意義——以建設「和諧社會」為視角
聖凱法師
如果我們把僧團比擬為「小社會」,則可以從僧團的和合,看出建設「和諧社會」的途徑。佛陀為了使僧團能夠有效地、和諧地運作,提出和合的六大要素,即「六和合」或「六和敬」:見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質;意和同悅、身和同住、語和無諍,是和合的表現。戒律是佛教徒的行為規范,佛陀特地提出行為規范、思想的共同、經濟待遇的均衡作為共同的原則,才有和樂、清淨的僧團。 「和諧社會」必須是行為規范的社會,「戒和同行」是律治的精神所在。「佛在僧數」說明律治意義上的平等,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是同樣具有法律約束意義,否則必影響到大眾的團結。而且,從佛教的戒律變化與更新,從印度的戒律到中國的清規,這是佛教中國化最外層的表現,可以看出行為規范的更新。同時,從戒律的止持與作持來看,行為規范不僅是一種消極地遵守,更應該積極地去從事種種善事,不斷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 「和諧社會」必須是利益均衡的社會,「利和同均」是財富分配的原則。在一個集團或社會中,必須防范人性的墜落與太過于自私,必須對利益作出適當的調劑、節制。不但如此,更要提倡「布施」,即慈善救濟的慈悲精神,扶危濟貧、互相救助,使困難、弱勢群體得到幫助。 「和諧社會」必須有「公共精神」的提倡,「見和同解」是「團體精神」或「公共精神」的呼籲。一個團體或社會,雖然其成員的思想各有差異,從事不同的社會活動,但是必須有基本的倫理價值觀和團體精神,才能保證團體的生命力與社會的動態的穩定性。這就是要加強社會公共道德教育,培養做一個「公民」的精神。所以,道德、宗教、人文等精神所提供的超越性價值,可以引導人們在物質利益之外尋求生活的價值、生命的意義,超越個人私利的局限,認同社會普遍的道德規范,形成最基本的「公共精神」。「和諧社會」是社會資源兼容並生的社會,各種民族、宗教、學派、階層是千差萬別的,因此必須各類社會資源互相促進而又互相制衡。同時,社會日趨多樣化,但是必然有一個社會主流的價值認同與對社會所有成員的包容,建設「和諧社會」的提出正是希望能夠凝聚社會多元的力量。 從佛教的僧團來看,律治、經濟、思想並重,在見和、戒和、利和的原則上,才會有平等、和諧、民主、自由的團結,才能負擔起住持佛法的責任。建設「主諧社會」亦是如此,遵紀守法,提倡道德,平等民主,充分發揮各階層的力量。見和、戒和、利和是和合的本質,表現在僧團中,必定是意和、身和、語和,這三者亦是「和諧社會」的表現。 「和諧社會」的建設是社會的共同目標,這是「意和同悅」的表現。作為社會成員,我們對「和諧社會」心生向往,因此在精神上志同道合,全社會共同奉獻于建設「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所以,宗教界人士必須自覺增強國家意識和民族觀念,加強自身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在社會行為中,是有紀律而且合作的,即是「身和同住」。而且,從「身和同住」出發,我們必須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自然界本身就是維系獨立生存的生命的一個存在,人類只有和自然「和諧」,才能共存與獲益。佛法的「依正不二」即是立足于人和自然的相互依存,生命主體與環境是「一體不二」的,差別、多樣性的眾生,只有在同一自然中「和諧」存在,才能保證自身的發展。而且,我們必須注重「宜居文化」,這不僅是一種適合居住的社區,而且是和諧的社區文化。追求幸福是個人的事情,但是人的存在是依存性的,是一種與他人共在狀態,所以個人幸福必然產生于主體間關系。世間不幸的原因在于:不想讓別人幸福,就大家都不幸福。 「和諧社會」表現在語言文字層面,是誠實、正確,充滿和諧友誼的,即「語和無諍」。所以,「和諧社會」的文化必須是「無諍」的文化,傳播世間的真、善、美,使人能夠積極向善、向上,引導人們趨向寧靜、平和。 所以,「六和敬」的精神是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生活規范,也是社會和諧的精神所在。從自他關系來說,就是充分地尊重所有人的生存權和人格;而且,從自他的互動來說,必須從給予他人的幸福中,謀取自己的幸福,所以應該克服內心世界的自私與欲望,真正發揚人性的光輝。 佛陀已經兩千五百多年前,為我們後代佛弟子提出建設和合、清淨僧團的精神與原則;在喜逢建設「和諧社會」的偉大時期,更應該發揮自身的優勢,能夠積極參與建設「和諧社會」,這是全社會的期待,也是我們廣大佛教徒的自身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