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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則:私取僧物犯盜罪

昔者,僧照禪師,苦行禪定第一,行法華三昧,感觀音菩薩為說法,得無礙辯才;又見普賢菩薩乘白象,放光證明功德。他曾經取過常住一撮鹽作飲料,以取用很少,故不以為意。三年後行方等懺法,忽見鹽相生起,增長至數十斛,乃大驚,急賣衣買鹽,償還常住,其相方滅。又隋煬帝大業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緒,暮行郊外,忽見一寺,便進去,遇道明,形狀和平時一樣,但見眾僧所食之粥,作血紅色,身體都好像被火燒過了。玄緒見了生恐怖,問是何故?道明說:『此是地獄,我身前為了取眾僧柴一束煮染色,未曾賠償,故墮地獄,當受一年燒足之罪。』褰衣令看,見他膝以下盡焦黑。又說:『請您老替我買一百束柴賠還常住,並寫法華經一部,可以免苦』。玄緒答應了,回到寺里,急忙照辦。重往尋找那個寺,卻一無所見。我們聽了這兩個公案,自當警惕,慎勿違犯。   錄自《沙彌律儀要略集注》頁一二二~一二三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