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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種扼要,及如我與蘊或一或異,均有過患,應生如何結論?

【第二六二則】   問:由四種扼要,及如我與蘊或一或異,均有過患,應生如何結論?   答:推爾詳之,六識總攝于身心,身心總攝于蘊,蘊不過安立之假名。如我啊我啊之想所執自性之我如有,則亦應與蘊或一或異。若與蘊非一非異,則無有此我明矣。何以故?凡是有法,不在一,必在異故也。不然,則我非蘊,如果非蘊,則又成為無為法矣。中觀本頌說:「若離身有我,是事則不然,無受而有我,而實不可得。」總如上說,我想于蘊既是非一亦非異,根據前文,應知所屬理由,一異之外,別無有有法。今認我為有法,而不在一異之內,則自性之我,決定非有法矣。是為空見生起之初門。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