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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異二品有何過失?

【第二六一則】   問:說一異二品有何過失?   答:一品之過。再細論之,如我與蘊為一,有三種障難:   一、 我與蘊為一,則蘊與我應成為一體,則吾人分別心顯現之境,應將與蘊顯現為一,而無分別也。如無分別,則所謂取蘊舍蘊之我為無矣。如無取蘊舍蘊之我,則非內道,以內道均承認有取舍蘊之我故。且如此,則蘊成為非所取者,我亦成為非能取者,如是諸過以生。此第一障也。   二、 俱生我執所執(或顯現)之我與蘊為一,則自性我應當為一。因吾人分別心,如鏡照物(分別心即俱生我執),對于自性之我及蘊同時顯現。如自性我與蘊是一,則分別心中,應將我與蘊顯現為一(蘊與我一,是事理上之 一,分別心顯現之一,是顯現其為一。若顯現與事理合,則自性必為一矣)。自性既是一,則我之支分與蘊之支分,亦應無絲毫分別。此二障也。   三、 我與蘊如絲毫無別,則一補特伽羅與多我有相違過。何以故?以蘊五我應有五。如謂只有一我,則五蘊應無絲毫分別,而成為一,亦有相違過。此三障也。   又我與蘊既自性是一,則蘊剎那生滅,我亦應如蘊剎那生滅。如是今日之我生,昨日之我滅,明日之我生,今日之我滅,此理在一般所說名言之普通我,本亦無過。而在俱生我執所執之自性我,于此則生過矣。龍樹說:「若我如五蘊,我即為生滅。」   又自性之我既與蘊同為剎那生滅,則行一剎那之我,與後一剎那之我,究為一為異?如先後剎那之我是一,則前一生之我,應與今生之我為一,如是則前一生之我為未死而取今蘊,即墮于常邊矣。中觀本頌說:「若天即是人,則墮于常邊。」以上皆明蘊與自性我為一之過患,由是生起蘊與我非一之決定也。   異品之過。再細論之,如謂先後剎那之我非一是異,亦有三過:   一、 由前生之我,與今生之我,其自性各別而推尋,則前生之我,今生之我,其根性亦應各別。根性既別,則憶念宿命之說,皆成虛語。亦即甲之不能憶乙,乙之不能憶甲,何有自憶某世為某,某世又為某之說。   二、 由前生與今生之我,不相依靠之義而推尋,則自作善,不能自期福果,如是則成業果相失之過。且一切作業,皆等于無矣。如是則墮于斷邊。又未作業,亦可引果,又此生所得之果,非由前生之業所集。又甲人作業,乙人可受其果。何以故?俱不相依故。總上理由,皆明蘊與自性我為異之過患,由是生起蘊與我非異之決定也。   三、 如我與蘊是異則我與蘊當為各別,而其自性亦應各別。自性各別,則我與蘊應不相連屬,如馬之與人。如是則蘊之生住異滅四相,于我之上,應當無有,我既無此四相,則我成為常我。如成常我,則俱生我執所執之處,應不可見矣。中觀本頌說:「若我異五蘊,則非五蘊相。」不特此也,如我與蘊不相依而各別,則以蘊用為我想之心,不能生起。如不相依而亦能生起我想,則于瓶于柱,亦應生起我想。入中論說:「由此離蘊無有我,蘊外我想不能起。」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